李峰偷盜官員豪財返還案一審判決書

李峰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湘0211刑初261號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7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湘0211刑初261號

公訴機關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峰,男,1975年12月0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因犯交通肇事罪於2005年5月9日被原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於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於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福成,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以株天檢一部刑訴[2020]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盜竊罪,於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0年9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峰及其辯護人張福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30日早上8時許,被告人李峰從株洲市天元區某某花園後面進入小區,通過攀爬等方式進入某某花園1號別墅後院並進入別墅內,李峰在別墅內盜得一塊「IWC」(萬國)手錶、一塊「BLANCPAIN」(寶珀)手錶、一塊「CARTIER」(卡地亞)手錶、一塊「BOREL」(依波路)手錶以及6402元美元及14000元港幣和16萬元人民幣。盜竊得手後被告人李峰離開別墅和小區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於2020年05月02日在李峰住處將其抓獲並依法對李峰的住所、車輛進行搜查,在李峰居住的株洲市天元區××棟××的家中搜出被盜的「IWC」(萬國)手錶、「BLANCPAIN」(寶珀)手錶、「CARTIER」(卡地亞)手錶、「BOREL」(依波路)手錶以及被盜現金中的59800元人民幣、14000元港幣、6402元美元等物品。

部分被盜物品已經被公安機關追回並發還給被害人。被害人朱某對李峰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2.書證;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李峰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6.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7.證人熊某等人的證言;8.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峰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李峰的辯護人提出:1、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盜竊罪的罪名沒有異議;2、被告人李峰盜竊的人民幣現金數額應為15萬元,手錶的鑑定價值過高;3、被告人盜竊的數額未達到「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4、被告人李峰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全部贓物已經追回。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早上8時許,被告人李峰從株洲市天元區某某花園後面進入小區,通過攀爬等方式進入某某花園1號別墅後院並進入別墅內。被告人李峰在別墅內盜得一塊「IWC」(萬國)手錶、一塊「BLANCPAIN」(寶珀)手錶、一塊「CARTIER」(卡地亞)手錶、一塊「BOREL」(依波路)手錶以及6402元美元及14000元港幣和150000元人民幣。盜竊得手後被告人李峰離開別墅和小區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於2020年05月02日在被告人李峰住處將其抓獲並依法對被告人李峰的住所、車輛進行搜查,在被告人李峰居住的株洲市天元區××棟××的家中搜出被盜的「IWC」(萬國)手錶、「BLANCPAIN」(寶珀)手錶、「CARTIER」(卡地亞)手錶、「BOREL」(依波路)手錶以及被盜現金中的59800元人民幣、14000元港幣、6402元美元等物品。經鑑定,被盜的「IWC」(萬國)手錶價值35000元、「BLANCPAIN」(寶珀)手錶價值73000元、「CARTIER」(卡地亞)手錶價值30000元、「BOREL」(依波路)手錶價值2000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於2020年4月30日發布外匯牌價,人民幣兌美元的中間價為705.71;港幣兌人民幣的中間價91.056。

另查明:部分被盜物品已經被公安機關追回並發還給被害人,被告人的家屬主動退繳了被害人的剩餘經濟損失。被害人朱某對被告人李峰的盜竊行為表示諒解。被告人李峰庭審中如實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且自願認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峰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峰的供述,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等相關程序性文書,被害人朱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熊某、張某、郭某的證言,(湘株)公(刑)鑒(法物)字[2020]685號鑑定書及司法鑑定意見書,株公天(刑)搜查字[2020]0014號、0017號搜查證、搜查筆錄,株公天(刑)扣字[2020]0832號、0834號、0239號、0291號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李峰拍攝的向張某償還借款的視頻,被告人李峰與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被告人李峰購買家具的相關憑證,被盜財物照片及購買相關財物的原始憑證,湖南省收藏協會對涉案四塊手錶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證人郭某、熊某辨認被告人李峰的照片截圖,公安機關被告人李峰的手機恢復的數據截圖,視頻圖像分析報告及被告人李峰案發當時的行動軌跡,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場方位圖、平面圖及現場照片,被告人李峰的通話記錄詳單,發還物品、文件清單,管制刀具收繳憑證,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辦案說明,中國人民銀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出具的2020年4月30日人民幣匯率中間牌價,原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出具的(2005)株縣法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刑事案件聽取被害人意見表,被害人朱某出具的諒解書,被告人李峰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峰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鑑於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獲得全部退賠,且被告人李峰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峰系坦白,並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獲得全部退賠,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李峰的辯護人提出四塊手錶的鑑定價值過高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李峰的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李峰的犯罪金額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李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李峰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30年5月2日止;罰金限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偉良

人民陪審員  羅艷平

人民陪審員  龍 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曾吉

書記員陳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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