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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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杭州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2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

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5年9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推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决定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上述条款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暂停施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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