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停施行《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停施行《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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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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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停

施行《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5年9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加快推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結合我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決定暫停施行《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規定,上述條款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項,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暫停施行期限為兩年,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算。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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