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455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四百五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四百五十五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四百五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四百五十五卷目錄

 南陽府部彙考九

  南陽府田賦考三

職方典第四百五十五卷

南陽府部彙考九

编辑

南陽府田賦考三       府志

编辑

桐柏縣

原額一色地、三千六百六十五頃一十一畝六分。原額並加價共銀七千三百四十兩一錢四分四釐三毫七絲零。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三千二百九十八兩六錢四釐四毫。共原額銀一萬六百三十八兩七錢四分八釐七毫七絲零。遇閏加額銀二百四十一兩五錢五分七釐七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二千七百七十五頃五十六畝六分六釐

《荒銀》八千二百三十九兩五錢七分二釐三毫零。於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二頃八畝,俟年限滿起科。

見種行糧共熟地八百八十九頃五十四畝九分四釐;內除康熙九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勸墾並自首共地二百二十五頃六十二畝二分六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九釐六毫零。

《連閏》共派銀六百六十九兩七錢八分七釐八毫零。

又補徵黃丹、黃熟銅價值該派銀二兩五錢五分七釐九毫,共銀六百七十二兩四分五釐七毫,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六百六十三頃九十二畝六分八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九釐六毫零。

連閏共派銀一千九百七十兩九錢四分六釐三毫四絲。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一百六十八兩一錢七分一釐二毫另行扣解,實徵銀一千八百二兩七錢七分五釐二毫四絲。其本色丹、銅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連閏銀二千一百一十九兩七錢四分五釐一毫。內折色起運共原額銀七千九百八兩五分五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千五百四十二兩四錢一分五釐三毫零。連閏加額銀四十九兩八錢九分九毫零。

除荒實徵銀九兩三分七釐五毫五絲。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 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一千六百六十七兩五錢二分一釐四毫七絲零;除荒實徵銀三百四十一兩八錢二分二釐四毫,連閏加額銀四十八兩一錢四分八毫,除荒實徵銀八兩七錢二分五毫五絲。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百六十八兩九錢七分一釐二毫。

本色起運原額銀二百四十兩五錢三分六釐五毫。

除荒實徵銀五十九兩二錢四釐八毫零。又奉部文,補徵黃、丹、黃熟銅、德州倉耗米價值,共銀六兩六錢九分一釐二毫零。照依本年實在行糧熟地,每畝派銀一毫七絲。內「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 本色芝麻四石三斗五升四合,每石額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銀八兩七錢八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四兩三錢五分四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該銀二兩一錢七分七釐。扣解餘剩銀二兩一錢七分七釐。

《甲字庫》本色黃丹二十五觔七兩八錢八分。每觔額價銀四分三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連鋪墊共該銀一兩三錢七分六釐六毫。內改折黃丹一十觔三兩一錢五分二釐,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觔價銀二錢,該銀二兩三分九釐四毫。

除照《賦役》舊徵銀五錢五分六釐六毫四絲,仍該補徵銀一兩四錢八分八釐七毫六絲。於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黃丹一十五斤四兩七錢二分八釐,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三分,該銀一兩九錢八分八釐四毫一絲五忽。

考證

除照《賦役》舊徵銀八錢二分五釐九毫六絲,仍該補徵銀一兩一錢六分二釐四毫五絲五忽。又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四分三釐,該銀六錢五分七釐七毫六忽;又每觔鋪墊銀一分一釐,共該銀一錢六分八釐二毫五絲扣解,餘剩銀一兩一錢六分二釐四毫五絲。

《丁字庫》本色黃熟銅一百五十九觔五兩四錢七分。每觔價銀一錢一分三釐,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銀十八兩五釐六毫零。

原額鋪墊銀二兩五錢四分九釐四毫七絲零。除荒實徵黃熟銅四十七斤三兩八錢四分五毫,實徵連鋪墊共銀六兩九分三釐九毫六絲四忽零。內改折黃熟銅一十八觔一十兩八錢八分,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值二錢四分,該銀四兩四錢八分三釐二毫。除照賦役舊徵銀二兩四錢九釐七毫二絲,仍該補徵銀二兩七分三釐四毫八絲,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 本色黃熟銅二十八觔八兩九錢六分五毫,原估時值價銀一錢八分,該銀五兩一錢四分八毫五忽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三兩六錢八分四釐二毫四絲四忽零,仍該補徵銀一兩四錢五分六釐五毫六絲一忽零。又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一錢一分,該銀三兩一錢四分一釐六毫零。又每觔鋪墊銀六釐,該鋪墊銀四錢五分六釐九毫六絲五微扣解,餘剩銀一兩五錢四分二釐二毫四絲一忽零,臨清、廣積二倉運軍行糧,原額米二百二十一石二斗七升一合,每石額價銀八錢,原額價銀一百七十七兩一分六釐八毫

除荒,實徵米四十五石三斗五升八合一勺,實徵銀三十六兩二錢八分六釐五毫二絲。德州倉原額米三十一石一斗,每石額價銀八錢,原額銀二十四兩八錢八分。

除荒實徵米六石三斗七升五合,實徵銀五兩一錢。

耗米原額三石一斗一升,除荒實徵米六斗三升七合五勺。遵奉部文,照依正米每石價銀八錢外,補徵耗米價銀五錢一分。

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二副,每副派價銀四兩。原額銀八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除荒實徵牛角四分九毫九絲四忽,實徵銀一兩六錢三分九釐七毫六絲。

又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四錢九釐九毫四絲扣解,餘剩銀一兩二錢二分九釐八毫二絲存留原額,共銀三千二百四十兩八錢一分一釐七毫二絲四忽八微,除荒實徵銀四百七十四兩三錢六分七釐三毫零;連閏加額銀一百九十一兩六錢六分六釐八毫,除荒實徵銀三十四兩七錢二分三絲。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一百四。

十七兩九分。除荒實徵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九分六釐,連閏加額銀九十一兩三錢四分九毫零。

除荒實徵銀十六兩五錢四分六釐二毫零。河夫,原額銀六百四十八兩六錢四分八釐。除荒實徵銀九十四兩八錢二分七釐五毫。「協濟驛站」 ,原額銀五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六毫八絲八忽八微。

除荒實徵銀八十二兩五錢八分五釐七毫。連閏加額銀四十七兩七分五釐九毫。

除荒實徵銀八兩五錢二分七釐七毫零。本縣驛站:原額銀四百一十四兩,除荒實徵銀六十兩五錢二分三釐七毫,連閏加額銀三十四兩五錢,除荒實徵銀六兩二錢四分九釐六毫零。

《支發》雜項原額銀四百七十兩一錢六分三釐三絲六忽,除荒實徵銀六十八兩七錢三分四釐四毫四絲二忽零。連閏加額銀一十八兩七錢五分,除荒實徵銀三兩三錢九分六釐五毫三絲。

鹽引

「食」 河東鹽歲額引七百五十四張。每季徵銷一百八十八引

鄧州

原額「三則」 小畝、共地二萬五千九百一十三頃九十八畝五分五釐五毫。內除唐府地三十一頃七十畝已入「更名」 項下派徵外,實在原額小

畝共地二萬五千八百八十二頃二十八畝五分五釐五毫零

原額並《加價》共銀二萬一千五百三十八兩六錢二分二釐七毫零。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二萬三千二百九十四兩五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共原額銀四萬四千八百三十二兩六錢七分九釐七毫五絲九忽零。

閏月加額銀七百一十七兩七錢二分七釐五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八頃七十四畝四分

三釐五毫,荒銀三萬八百九十兩二分三釐五毫九絲九忽零。

康熙二十八年,勸墾中地二十七畝、下地一百三十五頃一十九畝一分。

康熙二十九年,勸墾中地三頃六畝、下地二百三十頃四畝三釐五毫。

康熙三十年,勸墾中地二頃九十六畝、下地二百二十四頃三十八畝七分三釐三毫。

康熙三十一年,勸墾上地八畝、中地一十七畝、下地二十三頃七十三畝五分,各俟限滿起科見種行糧成熟地九千三百二十三頃五十四畝一分二釐。內除、

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自首並三十年援例墾地共一千八百七十六頃七十三畝八分六釐三毫。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中地五十五畝、下地一百二十三頃九十二畝二分。

新舊墾首並三十年援例墾地共二千一頃一十六畝六釐三毫。內上地一頃一十八畝五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八毫八絲八忽零。

中地三十八頃八十五畝一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八釐四忽零。

下地一千九百六十一頃一十二畝五分五釐三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泒銀一分三釐二毫零。

以上連閏共派銀二千六百六十五兩二錢八分一釐八毫零。

又補徵粉銅、牛筋價值派銀五兩三錢九分二項共銀二千六百七十兩六錢七分一釐八毫,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七千三百二十二頃三十八畝五釐七毫內:

上地六百一十六頃八十畝四分三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 ,連閏派銀二分五釐八毫八絲八忽零。

中地三千二百六頃六十八畝七分四釐一毫五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八釐四忽零。

下地三千四百九十八頃八十八畝九分一釐二毫五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三釐二毫零。

以上三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一萬一千九百九十五兩一錢一釐八毫八絲;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 銀一百四十七兩二錢九分九釐六毫零。

另行扣解,實徵銀一萬一千八百四十七兩八錢二釐二毫六絲。其本色黃熟銅牛筋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連閏,共銀一萬三千八十九兩三錢二分三釐八毫六絲。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三萬六千五百九十九兩四錢三分二釐零。

除荒實徵銀一萬二百二十一兩八錢一分三釐七毫一絲三微三纖。閏月加額銀八十六兩九錢七分五釐五毫七絲五忽。

除荒實徵銀二十二兩九錢三釐八毫八絲。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 等項,共原額銀三千一百四十五兩八錢五釐四毫零。除荒,實徵銀八百五十八兩六錢五分七釐六絲八微一纖,閏月加額銀六十九兩二錢六分七釐二毫七絲五忽。

除荒實徵銀一十八兩二錢四分六毫三絲零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百六十兩九錢一分二釐二毫零。

本色起運原額銀五百三兩二錢八分八釐二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百七十一兩六錢七分一釐一毫九絲三忽零。

又奉部文「補徵光粉紅黃熟銅牛筋價值」 共銀一十九兩七錢二分二釐二毫零,照依本年行糧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二絲六忽零。

內,「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 原額本色芝麻十三石九斗九升三合。每石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價銀二十七兩九錢八分六釐零;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十三兩九錢九分三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該銀六兩九錢九分六釐五毫扣解。餘剩銀六兩九錢九分五釐五毫零

「甲」 字庫,原額本色光粉八觔一十五兩,每觔價銀四分七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額銀五錢一分八釐三毫七絲五忽五微。內奉部文改解折色光粉三觔十二兩,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觔價銀二錢二分,該銀八錢二分五釐。除照賦役舊徵銀二錢一分七釐五毫,仍該補徵銀六錢七釐四毫零。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光粉五觔三兩,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三分五釐,該銀七錢三毫一絲二忽。」 除照賦役舊徵銀三錢八毫零,仍該補徵銀三錢九分九釐四毫。又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四分七釐,該銀二錢四分三釐八毫零。

又每觔鋪墊銀一分一釐,該鋪墊銀五分七釐六絲二忽五微扣解餘剩銀三錢九分九釐四毫零。

《丁字庫》,原額本色紅熟銅七十六觔一十一兩一錢八分二釐。每觔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實徵額銀八兩八錢九分七釐六絲。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照依估定時值每觔價銀二錢二分,該銀十六兩八錢七分三釐七毫五絲二忽五微。

除照《賦役》舊徵銀八兩八錢九分七釐六絲九忽五微,仍該補徵銀七兩九錢七分六釐六毫八絲三忽。又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該銀七兩六錢六分九釐八毫八絲七忽。

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鋪墊銀一兩二錢二分七釐一毫八絲二忽,扣解餘剩銀七兩九錢七分六釐六毫八絲三忽。

《丁字庫》,原額本色黃熟銅七十九觔一十兩七錢三分二釐。每觔價銀一錢一分三釐,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銅價銀九兩二釐七毫零,鋪墊銀一兩二錢七分四釐七毫三絲二忽。

今除荒實徵本色黃熟銅三十八觔十一兩五錢三分;除荒實徵銅價鋪墊銀四兩九錢九分四釐九毫六絲六忽二纖五沙。奉文改折黃熟銅一十六觔一十一兩二錢八分,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四分,該銀四兩九釐二毫。

除照《賦役》舊徵銀二兩一錢五分四釐九毫四絲五忽,仍該補徵銀一兩八錢五分四釐二毫五絲五忽,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黃熟銅三十二斤二錢五分,照依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八分,該銀三兩九錢六分二釐八毫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二兩八錢四分一絲五忽,仍該補徵銀一兩一錢二分二釐七毫零。又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一分,該銀二兩四錢二分一釐七毫零。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鋪墊銀三錢五分二釐二毫五絲扣解,餘剩銀一兩一錢八分八釐八毫零。

丁字庫,原額本色牛筋九十九斤一十兩八錢八分,每斤價銀八分,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牛筋價銀七兩九錢七分四釐四毫,鋪墊銀一兩五錢九分四釐八毫八絲。

今除荒,實徵牛筋七十八斤六兩三錢九分三釐,實徵連鋪墊銀七兩五錢二分六釐三毫五絲八忽。於康熙三十一年七月內,奉文仍解本色,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九分五釐,該銀十五兩二錢八分七釐九毫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七兩五錢二分六釐三毫五絲八忽,仍該補徵銀七兩七錢六分一釐五毫。又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七分七釐八毫,該銀六兩九分九釐四毫零。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鋪墊銀一兩二錢五分四釐三毫九絲三忽扣解,餘剩銀七兩九錢三分四釐三絲五忽零。

臨清、廣積二倉小麥,改納運軍行糧,原額米四百石。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三百二十兩。除荒實徵米一百九石一斗八升一合零,實徵銀八十七兩三錢四分五釐三毫六絲

《耗費》:原額銀七十五兩一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二十兩五錢一分五釐二毫四絲一忽。

車腳解扛,原額銀二兩八錢八分,除荒實徵銀七錢八分六釐一毫。

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一十二副,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四十八兩,除荒實徵牛角三副二分七釐五毫四絲三忽,實徵銀一十三兩一錢一釐七毫二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三兩三錢七分五釐四毫三絲扣解,餘剩銀九兩八錢二分六釐二毫九絲

存留原額銀九千八百一十四兩五錢一分四毫五絲六忽八微,除荒實徵銀二千五百六兩八錢三分四釐八毫五絲六忽。閏月加額銀六百三十兩七錢五分一釐九毫二絲五忽,除荒實徵銀一百六十六兩一錢二毫二絲。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州經費。共原額銀一千四百

三十三兩七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三百六十六兩二錢一分二釐八毫。閏月加額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三分一毫二絲五忽,除荒實徵銀三十兩三錢四分四釐三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八百九十一兩八錢九分,除荒實徵銀四百八十三兩二錢二分九釐。協濟驛站,原額銀三千五十二兩二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七百七十九兩六錢一分二釐二毫。閏月加額銀二百五十四兩三錢五分五釐一毫,除荒實徵銀六十六兩九錢八分一釐一毫零。

本州驛站:共原額銀二千九百二十四兩,除荒實徵銀七百四十六兩八錢五分一釐八毫;閏月加額銀二百四十三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除荒實徵銀六十四兩一錢六分六釐四毫二絲零。

支發雜項,共原額銀五百一十二兩六錢四毫五絲六忽,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兩九錢二分九釐五絲六忽;閏月加額銀一十七兩五錢,除荒實徵銀四兩六錢八釐四毫。

新收更名原額地九十三頃七十畝。內除荒地六十三頃八畝三分五釐九毫五絲

舊管行糧熟地三十頃三十一畝六分四釐五絲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下地三十畝。

新舊成熟共地三十頃六十一畝六分四釐五絲。比照「《民田則例》起科。」 內

上地一十四頃三十九畝一分九毫五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二分五釐八毫八絲八忽。

中地四頃九畝五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一分八釐四忽。

下地一十二頃一十三畝四分七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一分三釐二毫。

以上「三色熟地」 ,連閏共派銀六十兩二錢六分九毫零。

丁地二項,共銀六十六兩一錢一釐一毫。陂堰地四百五十五頃六十七畝五分。內除荒地三百九十六頃三十二畝五分九釐二毫,康熙二十八年勸墾地五十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地一頃六畝六分七釐,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一頃五十五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地三頃三十六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行糧熟地五十九頃二十畝九分八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一十四畝,新舊成熟共地」 五十九頃三十四畝九分八毫。每畝照依舊例派銀三分三釐,共派銀一百九十五兩八錢五分一釐九毫六絲四忽。

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二百五十頃五十三畝四釐七毫。每畝派麥米糧一升二合。原無額銀,比照南陽縣地,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該銀二百二十五兩四錢七分七釐四毫二絲三忽。順治三年,除荒地九十一頃六十七畝八釐四毫。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鐵地六十五頃。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銅地一頃一十畝。鐵地九頃一十三畝七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一頃九十五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銅地八十畝,鐵地四頃五十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管成熟並三十年援例墾地」 共一百五十七頃五十九畝九分六釐三毫;新入康熙二十七

年勸墾鐵地一頃二十六畝,新舊成熟共一百五十八頃八十五畝九分六釐三毫。比照縣地《上下金銀銅鐵則例》起科。內:

上金地二畝八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七分四毫二絲六忽零。

下金地五頃七十二畝一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二釐八毫二絲八忽三纖三沙六塵七埃二渺。

銀地四十四頃四十六畝一分六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八釐七毫五絲六忽。銅地三十五頃八十七畝五分二釐七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四釐六毫零。

鐵地七十二頃七十七畝三分七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一分四釐一毫五忽零。以上五色熟地,共派銀三百九十三兩八錢二分四毫零。

《丁地》二項,共實徵銀四百三十二兩六錢六分八釐四毫六絲六忽零。

收併前所原額地六千五百九十頃五十八畝三分七釐五毫。比照民田虧額、仍照額銀派徵。原額銀一萬二千五百一十八兩二錢三分一釐四毫八絲五忽二沙。遇閏加額銀、一十三兩一錢六分九釐七毫一絲。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四千五百九十頃九十七畝一分八釐五

毫二絲,荒銀九十九兩九錢三分八釐二毫九絲五忽二沙。於康熙二十八年分勸墾下地二十頃四十一畝一分,康熙二十九年分勸墾下地三十四頃三十六畝,康熙三十年分勸墾下地三十八頃八十五畝九分五釐,康熙三十一年分勸墾下地五頃三十七畝三分,各俟限滿起科。舊管成熟一千九百七十一頃四十畝八分八釐九毫八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下地二十八頃二十畝三分,新、舊成熟地一千九百九十九頃六十一畝一分八釐九毫八絲。內上地二百五頃四十五畝一分五釐九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六釐三毫八絲。中地一千二十八頃五十二畝四分八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八釐六毫零。

下地七百六十五頃六十三畝五分四釐四毫八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三釐九毫零。

以上三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三千五百二十一兩四錢六分二釐九毫;內除紳衿優免銀三十六兩另行扣解,實徵銀三千四百八十五兩四錢六分二釐九毫零。

丁地二項並逾額丁,除優免外,連閏共實徵銀三千九百八十五兩六錢八分二釐九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兩五錢七分一釐四毫,除荒實徵銀三千七百七十兩三分五釐四毫四絲;遇閏加額銀一十三兩一錢六分九釐七毫一絲,除荒實徵銀三兩六錢八分七釐四毫六絲。

逾額丁銀二百一十一兩九錢六分。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四十一兩四分。

鹽引

食。河東鹽歲額銷引五千九百九張。每季徵銷一千四百七十七引

新野縣

原額三則地一萬六百三十五頃七十二畝四分九釐,內有收回唐府自置民田地九頃五畝,原額並收回唐府地共銀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八兩八錢二毫四絲零。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九千五百七十二兩一錢五分二釐四毫零,共原額銀二萬二千七百一十兩九錢五分二釐六毫零。遇閏加額銀五百一十五兩八錢五分六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五千九十五頃二十八畝九分六釐七毫

《八絲荒》銀一萬一千七十六兩五錢九分二釐六毫八絲七忽零。康熙二十八年勸墾下田三十八頃五十六畝七分。康熙二十九年勸墾下田一百二十一頃八十畝七分。康熙三十年勸墾下田四十三頃五十三畝六分三釐九毫。康熙三十一年勸墾下田十八頃二十四畝六分。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共熟地五千五百四十頃四十三畝五分二釐二毫二絲。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自首共地一千二百六十四頃六十畝八分二釐九毫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中地二十二頃一十。

八畝八分。下地十六頃六十一畝一分;

以上勸墾並自首上、中、下三色共地一千三百三頃四十畝七分二釐九毫。內上地一百三十二頃三分四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九絲四忽零。

中地四百二頃二十六畝一分三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釐一毫零。

下地七百六十九頃一十四畝二分八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八毫八絲一忽。以上連閏共派銀二千八百二十八兩八錢九分六釐二毫五絲零。

又補徵鉛、銅等項價銀三兩九錢二分八釐七毫,二項共派銀二千八百三十二兩八錢二分四釐九毫五絲,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共熟地四千二百三十七頃二畝七分九釐三毫二絲。內:

上地六百三十三頃四十五畝一分七釐八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零。

中地一千六百五頃五十七畝七分九釐一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釐二毫零。

下地一千九百九十七頃九十九畝八分二釐三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八毫八絲一忽零。

以上三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九千三百二十一兩三錢一分四釐四毫;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三百二兩四錢六分另行扣解,實徵地銀九千一十八兩八錢五分四釐四毫。其本色鉛、銅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連閏銀一萬七百五十一兩八錢九分四釐四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九千四百三十五兩九錢三分一釐七毫六絲三忽零。

除荒實徵銀八千四十兩三錢二分三毫。遇閏加額銀七十三兩一錢三分四釐四毫八絲六忽三微。

除荒,實徵銀二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一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項,共原額銀三千四十六兩二錢二分二釐一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千三百五兩四錢一分九釐一毫。遇閏加額銀六十三兩七錢五分九釐四毫八絲六忽三微。

除荒實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四分八釐九毫零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三百四十九兩五錢六分。本色起運共原額銀三百三十五兩八錢八分五釐九忽零。

除荒實徵銀一百六十四兩八分二釐一毫五忽。又奉部文補徵鉛銅耗米價銀一十二兩七錢七分一釐八絲八忽七微五纖,照依本年行糧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三絲一微零。內供用庫本色芝麻,原額一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每石額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銀二十三兩九錢五分六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一十一兩九錢七分八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共該幇價銀五兩九錢八分九釐扣解餘剩銀五兩九錢八分九釐零。

「甲」 字庫本色黑鉛,原額八十斤一十兩,每斤價銀三分五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額銀三兩七錢八釐七毫五絲。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七分八釐,該銀六兩二錢八分八釐七毫五絲。除照賦役舊徵銀三兩七錢八釐七毫五絲,補徵銀二兩五錢八分,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三分五釐,該銀二兩八錢二分一釐八毫七絲五忽。又每斤鋪墊銀一分一釐,共該鋪墊銀八錢八分六釐八毫七絲五忽,扣解餘剩銀二兩五錢八分。

《丁字庫》本色紅熟銅,原額五十六斤一十五兩六錢二分一釐,每斤額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實徵額銀六兩六錢九釐二毫三絲一忽二微五纖。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一十二兩五錢三分四釐七毫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六兩六錢九釐二毫三絲一忽二微五纖,補徵銀五兩九錢二分五釐五毫五絲七忽五微。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該銀五兩六錢九。

分七釐六毫三絲一忽二微五纖。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共該鋪墊銀九錢一分一釐六毫二絲一忽。

丁字庫本色黃熟銅,原額三十一斤一十三兩八錢九分五釐,每斤額價銀一錢一分三釐,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銀四兩一錢一分一釐二絲八忽零。

除荒,實徵黃熟銅十七斤一十五兩四錢二分,實徵銀二兩三錢一分七釐三毫二絲三忽七微五纖。內改折黃熟銅七斤三兩四錢四分,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四分,該銀一兩七錢三分一釐六毫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九錢三分七毫三絲五忽,仍該補徵銀八錢八毫六絲五忽,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黃熟銅一十斤十一兩九錢八分,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八分,該銀一兩九錢三分四釐七毫七絲五忽。

除照《賦役》舊徵銀一兩三錢八分六釐五毫八絲八忽七微五纖,補徵銀五錢四分八釐一毫八絲六忽二微五纖。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一分,該銀一兩一錢八分二釐三毫六絲二忽五微。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共該鋪墊銀一錢七分一釐九毫八絲扣解,餘剩銀五錢八分四毫三絲二忽五微。

臨清、廣積二倉,運軍行糧,原額「米二百五十一石八斗五合,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二百一兩四錢四分四釐,除荒實徵米一百七石九斗八合,實徵銀八十六兩三錢二分六釐四毫」 德州倉新奉文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八十五石七升,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六十八兩五分六釐,除荒實徵米三十六石四斗五」 升六合,實徵銀二十九兩一錢六分八毫。

原額耗米八石五斗七合,除荒實徵耗米三石六斗四升五合六勺。遵奉部文,照依正米每石價銀八錢,該補徵銀二兩九錢一分六釐四毫八絲。

工部《本色牛角》原額七副,每副價銀四兩,共原額銀二十八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除荒實徵牛角二副九分九釐九毫九絲,實徵銀十一兩九錢九分九釐六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二兩九錢九分九釐九毫扣解,餘剩銀八兩九錢九分九釐七毫。

存留原額銀六千四百三十五兩八錢五分五釐八毫七絲七忽六微六纖。

除荒實徵銀二千三百四十兩四錢七分二釐二毫九絲。遇閏月加額銀四百四十二兩七錢一分六釐二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百七十七兩八錢五釐六毫。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一百七。

十九兩二錢一分五釐零。

除荒實徵銀四百二十八兩八錢三分五釐。遇閏加額銀九十二兩七錢六分八釐。

除荒實徵銀三十七兩二錢五分七釐九毫零。河夫原額銀八百四兩六錢。

除荒實徵銀二百九十二兩六錢一釐九毫。協濟驛站原額銀一千六百六十兩四錢七分九釐五毫零。

除荒實徵銀六百三兩八錢五分二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一百三十八兩三錢七分三釐二毫;除荒實徵銀五十五兩五錢七分四釐五絲。本縣驛站原額銀一千九百九十六兩五錢,除荒實徵銀七百二十六兩五分,遇閏加額銀一百六十六兩三錢七分五釐。

除荒實徵銀六十六兩八錢二分二釐五絲,支發原額銀七百九十五兩六分一釐三毫七絲七忽零。

除荒實徵銀二百八十九兩一錢三分三釐九絲五忽。遇閏加額銀四十五兩二錢。

除荒實徵銀十八兩一錢五分三釐四毫。原有額外荒田共地十六頃一十七畝五分,除補徵顏料等項不派外,每畝派銀三分七釐四毫七絲,派銀六十兩六錢七釐七毫三絲。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九百一十頃五畝九分。每畝派麥米糧一升二合。原無額銀,比照南陽縣地,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起科,共該銀八百一十九兩五分三釐一毫。於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百九十七頃六畝四分六釐一毫。

康熙二十八年,民墾銅地二頃五十二畝七分。康熙二十九年,民墾銅地一十六頃五十二畝四分一釐。

康熙三十年,民墾銅地二頃九十一畝一分。康熙三十一年,民墾銅地一頃六十七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管成熟地七百三頃一十一畝九分三釐九毫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民墾銅地九頃八十七畝五分。

新舊行糧共熟地七百一十二頃九十九畝四分三釐九毫。比照南陽縣地上下金銀銅鐵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

內上金地一十畝九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七分四毫二絲六忽零。

下金地二十七頃八十九畝六分四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二釐八毫二絲八忽三纖零。

銀地二百一十頃二十五畝二分六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八釐七毫五絲六忽八纖零。

銅地二百九頃五十畝三分三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四釐六毫五絲八微六纖零。

鐵地二百六十五頃二十三畝二分九釐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一分四釐一毫五忽二微。

以上五色熟地,共派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五錢五分六釐六毫一絲;內除紳衿優免雜辦銀三兩六錢四分,實徵地銀一千八百四十九兩九錢一分六釐六毫一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共實徵銀一千九百九兩三錢一分六釐六毫一絲。

外扣解優免糧銀三兩六錢四分。

收併南陽衛原無丁銀、並無歸併活丁。原額地一十九頃五畝。原額銀五十九兩五錢五分七毫二絲四忽。遇閏加額銀二錢三分一釐七絲四忽二微。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十四頃八十一畝荒銀四十六兩八錢七

釐一毫五絲三忽零。見種熟地四頃二十四畝,內下金地一十五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一忽。

銀地一頃四十二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 ,連閏派銀四分六釐六毫九絲六忽三微二纖三沙銅地六十七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 ,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毫一忽零。

鐵地二頃,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零。

以上四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一十二兩九錢七分四釐六毫四絲四忽。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五十九兩四錢五分七毫二絲四忽。

除荒實徵銀一十二兩八錢二分四釐四毫九絲三忽。遇閏加額銀二錢三分一釐七絲四忽二微零。

除荒實徵銀五分一毫五絲。

一、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二釐五毫,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原額銀一錢,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 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二分五釐,該扣餘剩銀七分五釐。

鹽引

食河東鹽歲額引三千三百六引。分四季繳銷。每季徵銷引八百二十七引。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