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454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四百五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四百五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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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四百五十四卷目錄

 南陽府部彙考八

  南陽府田賦考二

職方典第四百五十四卷

南陽府部彙考八 编辑

南陽府田賦考二       府志 编辑

鎮平縣

原額四則小畝地七千四百二十八頃八十三畝四分四釐九毫四絲內於先年奉文清丈除河灘水衝沙壓地四百五十四頃四十四畝二分六釐九毫七絲,實在原額地六千九百七十四頃三十九畝一分七釐九毫七絲、額銀一萬六百七十九兩五錢三分四釐零。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銀六千二百七十六兩九錢五分二釐六毫零。

共原額銀一萬六千九百五十六兩四錢八分六釐六毫零。

遇閏加額銀二百九十八兩一錢七分八釐八毫。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二千二百一十七頃三十五畝一分六釐

一毫二絲

《荒銀》六千一百六十兩八錢三分三釐六毫零。康熙二十八年,勸墾下地二十八頃一十二畝七分三釐。

康熙二十九年,勸墾下地一十五頃五十七畝九分。

康熙三十年,勸墾下地一十二頃七十三畝二分。

康熙三十一年,勸墾下地二十二頃四畝七分,各俟限滿起科。

康熙八年起、至二十五年止,勸墾自首並三十年援例墾地共六百九十九頃八十四畝二分七釐九毫一絲。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中地九畝五分、下地六十四頃二十七畝九分。新舊勸墾自首並三十年援例墾地共七百六十四頃二十一畝六分七釐九毫一絲。

內中地二頃三十八畝五分二釐九毫一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七釐九毫零。下地五百三十三頃二十六畝八分八釐四毫二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六毫零。

山地二百二十八頃五十六畝二分六釐五毫八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七釐五毫零

以上連閏共派銀一千五百四十八兩四錢八分一釐七毫七絲零。

又,補徵「黃丹紅熟」 銅價值該銀一兩六錢二分三釐一毫,共派銀一千五百五十兩一錢四釐八毫七絲零。

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共熟地三千九百九十二頃八十二畝三分三釐九毫四絲。內上地一百六十六頃六十九畝二分三釐二毫九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五分五釐零。中地五百二頃二十一畝六釐九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七釐九毫八忽零。

下地二千三百七十二頃三十三畝九分五釐八毫四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六毫零。

山地九百五十一頃五十八畝七釐八毫五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七釐五毫八絲零。

以上四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九千五百四十五兩三錢五分一絲六忽零。

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一百二十六兩六錢四分,另行扣解,實徵銀九千四百一十八兩七錢一分一絲六忽零。其本色黃丹銅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共實徵連閏銀一萬三百六十五兩九錢九分一絲六忽零。

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兩九釐二毫零。

除荒實徵銀八千二百二兩九錢一分七釐三毫零。

遇閏加額銀八十九兩五錢四分二釐五毫,除荒實徵銀四十九兩五錢三分五釐三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二錢八分二釐六毫;除荒實徵銀一千九十六兩四錢三分九釐一毫七絲八忽三微。

遇閏加額銀六十五兩四錢一分七釐五毫。除荒實徵銀三十六兩一錢八分九釐二毫外,扣解優免糧銀一百二十六兩六錢四分。本色起運原額銀一百八十九兩三錢六分五釐五毫一絲四忽九微。

除荒,實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七分六絲零。又奉部文補徵黃丹紅熟銅價值,共該銀八兩四錢八分三絲五忽。照依本年行糧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二絲一忽零。

內:「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 本色芝麻一十四石二斗二升二合,每石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價銀二十八兩四錢四分四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一十四兩二錢二分二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該銀七兩一錢一分一釐扣解,餘剩銀七兩錢一分一釐。

《甲字庫》本色黃丹一十四斤七錢,每斤額價銀四分三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額銀七錢五分八釐三毫六絲二忽五微零。

內改折黃丹五斤九兩八錢八分,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該銀一兩一錢二分三釐五毫,除照賦役舊徵銀三錢,仍該補徵銀八錢二分一毫五絲五忽。於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黃丹八斤六兩八錢二分,原估時價每斤價銀一錢三分,該銀一兩九分五釐四毫,除照賦役舊徵銀四錢五分五釐一絲,仍該徵銀六錢四分三毫九絲五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四分三釐,該銀三錢六分二釐零;又每斤鋪墊銀一分一釐,該鋪墊銀九分二釐六毫零,該解餘剩銀六錢四分三毫九絲五忽。」 《丁字庫》本色紅熟銅六十七斤七兩九錢一分八釐。每斤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實徵額價銀共七兩八錢二分九釐三毫。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一十四兩八錢四分八釐八毫零。除照《賦役》舊徵銀七兩八錢二分九釐三毫,仍該補徵銀七兩一分九釐四毫八絲五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該銀六兩七錢四分九釐四毫零」 ;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銀一兩七分九釐九毫一絲八忽。扣解餘剩銀七兩一分九釐四毫六絲七忽。

臨清、廣積二倉小麥,改兌運軍行糧,原額米一百四十四石一斗二升一勺二抄五撮。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九分六釐一毫,除荒實徵米八十一石三斗九升九合三勺。實徵銀六十五兩一錢一分九釐四毫四絲。車腳解扛,原額銀一兩三分七釐六毫六絲四忽九微,除荒實徵銀五錢八分」 六釐零。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九副,每副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共該原額銀三十六兩,除荒實徵牛角五副八釐三毫二絲,實徵銀二十兩三錢三分二釐八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五兩八分三釐二毫扣解,餘剩銀十五兩二錢四分九釐六毫。

存留原額共銀三千六百八兩二錢二分一釐八毫九絲五忽六微。除荒實徵銀一千八百七十五兩四分八釐八毫零。

遇閏加額銀二百八兩六錢三分六釐三毫。除荒實徵銀一百一十五兩四錢一分八釐四毫零。

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共原額銀一千六十。

八兩四分,除荒實徵銀五百五十五兩一分七釐七毫。遇閏加額銀八十四兩三錢三分六釐七毫,除荒實徵銀四十六兩六錢五分五釐四毫。

河夫,原額銀八百二十七兩二分六釐二毫,除荒實徵銀四百二十九兩七錢七分二釐四毫。「協濟驛站」 ,原額銀九百二十七兩五錢九分二釐五毫,除荒實徵銀四百八十二兩三分四釐。

四毫,遇閏加額銀七十七兩二錢九分九釐六毫,除荒實徵銀四十七兩七錢六分二釐四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五百四兩,除荒實徵銀二百六十一兩九錢八釐七毫,遇閏加額銀四十二兩,除荒實徵銀二十三兩二錢三分四釐六毫。支發雜項,原額銀二百八十一兩五錢六分一毫九絲五忽六微,除荒實徵銀一百四十六兩三錢一分五釐六毫零。遇閏加額銀五兩;除荒實徵銀二兩七錢六分六釐六忽零。

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二千一百二十九頃五十九畝九分二釐五毫。每畝止派麥米糧一升二合。原無額銀、比照縣地。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共原額銀一千九百一十六兩六錢三分九釐三毫二絲五忽。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千二百二十二頃八十二畝三分一釐

「九毫六絲。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銅地一頃四十五畝,鐵地八頃九十四畝八分;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銅地四十八畝,鐵地九頃二十八畝六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銅地七十二畝,鐵地五頃五十三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銅地三十四畝,鐵地二十一頃一十四畝五分。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成熟地八百八十一頃四十畝三分五毫四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 二十五頃三十七畝三分

新舊成熟共地九百六頃七十七畝六分五毫四絲。內上金地一十四畝二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七分四毫二絲六忽零。

下金地五十一頃五十二畝三分六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二釐八毫二絲八忽零;銀地二百六十一頃二十三畝八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八釐七毫。

銅地一百七十八頃三十三畝一分五釐三毫八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四釐六毫零。

鐵地四百一十五頃五十四畝四釐一毫六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一分四釐一毫五忽零,共派銀二千三百一十一兩三錢七分八釐六毫五絲。內除優免銀九兩九錢一分二釐,實徵銀二千三百一兩四錢六分六釐六毫五絲。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其銀二千三百八十八兩四錢六分六毫五絲。

外扣解優免糧銀九兩九錢一分二釐。

收併南陽衛原額地一千一十五頃四十六畝二分六釐七毫。額銀二千七百一十一兩四錢八釐五毫零。遇閏加額銀一十兩五錢二分一釐五絲八忽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六百三十八頃九十四畝八分九釐九絲

荒銀一千七百五十一兩五錢四分九釐零。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銅地二十畝,鐵地一頃二十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銅地八十三畝,鐵地十頃四十七畝;康熙三十年,勸墾銅地五十五畝,鐵地二頃九十五畝;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銅地一頃二十畝,鐵地六十八畝。各俟限滿起科。舊管成熟地三百六十頃九十七畝八分七釐六毫一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銅地六十一畝,鐵地一十四頃九十二畝五分。

新舊成熟地三百七十六頃五十一畝三分七釐六毫一絲。內:

下金地八頃一十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

銀地七十四頃四十畝二分六釐四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四分六釐六毫九絲。銅地五十六頃四十四畝一分九釐二毫一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毫一忽。

鐵地二百三十七頃五十六畝九分二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零。

丁地二項並逾額丁連閏共實徵銀一千一十七兩三分五毫三絲三忽。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二千七百四十二兩五錢七分四釐五毫三絲八忽,除荒實徵銀九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五釐八毫;遇閏加額銀一十兩五錢二分一釐五絲,除荒實徵銀三兩七錢五分六釐四絲。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三分,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 實徵原額銀一兩二錢,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每副價銀一兩」 ,該銀三錢扣解,餘剩銀九錢。

逾額丁銀一十四兩三錢八分四釐。

存留原額銀三千六百八兩二錢二分一釐八。

毫九絲五忽六微。除荒實徵銀一千八百七十五兩四分八釐八毫五絲五忽九微三纖五沙八塵四埃。閏月加額銀二百八兩六錢三分六釐三毫,除荒實徵銀一百一十五兩四錢一分八釐四毫六忽零。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共原額銀一千六十。

八兩四分,除荒實徵銀五百五十五兩一分七釐七毫。閏月加額銀八十四兩三錢三分六釐七毫,除荒實徵銀四十六兩六錢五分五釐四毫。

河夫原額銀八百二十七兩二分六釐二毫,除荒實徵銀四百二十九兩七錢七分二釐四毫。「解扛」 原額銀八錢二分六釐二毫,除荒實徵銀四錢二分九釐三毫。

協濟驛站:原額銀九百二十七兩五錢九分五釐五毫;除荒實徵銀四百八十二兩三分四釐四毫。

本縣驛站:原額銀五百四兩;除荒實徵銀:二百六十一兩九錢八釐七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二百八十一兩五錢六分一毫九絲五忽六微,除荒實徵銀一百四十六兩三錢一分五釐六毫五絲五忽九微二纖五沙八塵三埃。

鹽引

「食。」 河東鹽歲額引四千六百九十九張。每季徵銷一千一百七十五引

唐縣

原額五色小畝地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三頃四十九畝六分八釐,原額並加價銀一萬三千五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一釐一毫六絲九忽三微六纖八沙九塵七埃二渺。」 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二萬六百四兩一錢四分七釐一毫二絲,共原額銀三萬四千一百五十八兩三錢二分八釐二毫八絲九忽三微,遇閏加額銀五百九兩八錢一分七毫。順治三年正月奉。

旨除荒地一萬六千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三分四釐

五毫,荒銀二萬五千一百一十二兩六錢一分五釐六毫一絲零。於康熙二十八年勸墾石地二十六頃一十六畝六分八釐,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銅地六畝,鐵地二十畝,石地一百一十一頃三十七畝八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石地二十七頃一十八畝一分,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熟地六千八百四十八頃九十二畝三分三釐五毫。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自首共地一千七百七十二頃一十二畝二分九釐一毫。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石地四十頃三畝六分。康熙三十一年,開墾銅地五頃八十五畝六分,鐵地十頃三十八畝,石地八十三頃八十四畝四分。

新舊勸墾並自首及三十一年援例開墾,共地一千二百一十二頃二十三畝八分九釐一毫。內金地四畝八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二釐五毫二絲零。

銀地一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釐七毫零。

銅地三百七十一頃二十一畝一分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二毫零。鐵地二百五十五頃九分九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二釐一毫零。

石地五百八十五頃九十五畝九分九釐六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八釐一毫三絲零

以上連閏共派銀一千三百九十一兩二錢三釐。

又補徵《槐花紅》、黃銅等項,價值該銀六兩一錢二分二釐,共該銀一千三百九十七兩三錢二分五釐,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五千六百三十六頃六十八畝四分四釐四毫。

內金地八十頃二畝一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二釐五毫二絲一忽零。

銀地四百七十二頃二十二畝九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二釐七毫六絲五忽零。

銅地二千六頃三十四畝九分三釐四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二毫六絲七微。

鐵地二千六百一十七頃二十七畝三分六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二釐一毫九絲五忽。

石地四百六十頃八十一畝一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八釐一毫三絲。

以上連閏,共派銀八千一百六十四兩三錢二分三毫七絲二忽;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四分八釐另行扣解,實徵連閏銀七千九百三十兩五錢七分二釐三毫七絲二忽。其本色槐花紅、黃銅等項,俱係《一條鞭》徵銀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共實徵銀八千六百四十三兩三錢二分二釐三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二萬九千七百七十三兩七分五釐一毫六絲二忽。

除荒實徵銀七千二百一十兩七錢八分三釐八毫一絲八忽五微。遇閏加額銀七十一兩二錢三分四釐四毫五絲。

除荒,實徵銀十六兩七錢七分七釐二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辦」 等項,原額銀二千六百三十七兩九錢六分一釐五毫零。除荒,實徵銀六百一十七兩四錢八分二釐七毫三絲七忽五微。遇閏加額銀五十四兩五錢三分七釐七毫五絲。

除荒實徵銀十二兩八錢五分一釐五毫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二百四十一兩七錢一分八釐。本色起運原額銀一百六十九兩五錢九分七釐一毫零。

除荒實徵銀七十三兩四錢二分七釐一毫。又奉部文補徵槐花、黃丹、紅黃、熟銅、牛筋價值,共銀二十八兩四錢六分六釐九絲零。照依本年行糧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五絲五微零。內「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 本色芝麻九石四升一合,每石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兩,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銀一十八兩八分二釐。於康熙二十四年五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九兩四分一釐;又每石幇價銀五錢,該銀四兩五錢二分五毫扣解,餘剩銀四兩五錢二分五毫。甲字庫本色槐花一十八斤十五兩六錢六分,每斤價銀一分五釐,鋪墊銀一分五釐,實徵額銀四錢九分三釐四毫四絲七忽五微。

內改折槐花十一斤六兩一錢九分六釐,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八分,該銀九錢一分九毫八絲。又於康熙十四年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槐花七斤九兩四錢六分四釐,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四分五釐,該銀三錢四分一釐六毫一絲七忽五微,共該銀一兩二錢五分二釐五毫九絲七忽五微。除照《賦役》舊徵銀四錢九分三釐四毫四絲七忽五微,仍該補徵銀七錢五分九釐一毫五絲。

甲字庫本色黃丹三十五斤五兩八錢七分,每斤額價銀四分三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額銀一兩九錢九釐八毫零。

內改折黃丹一十四斤二兩三錢四分八釐,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該銀二兩八錢二分九釐三毫五絲。

除照《賦役》舊徵銀七錢六分三釐九毫二絲四忽五微,仍該補徵銀二兩六分五釐四毫二絲五忽五微。於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黃丹二十一斤三兩五錢二分二釐,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三分,該銀二兩七錢五分八釐六毫一絲六忽。

除照《賦役》舊徵銀一兩一錢四分五釐八毫零,仍該補徵銀一兩六錢一分二釐七毫二絲九忽五微。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四分三釐,該銀九錢一分二釐四毫。

「又每斤鋪墊銀一分一釐,該鋪墊銀二錢三分三釐四毫二絲一忽三微七纖五沙扣解餘剩銀一兩六錢一分二釐七毫二絲九忽五微。」 丁字庫本色紅熟銅一百三十四斤八兩一錢七分二釐,每斤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實徵額銀一十五兩六錢三釐二毫四絲七忽。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二十九兩五錢九分二釐三毫六絲五忽。

除照《賦役》舊徵銀一十五兩六錢三釐二毫四絲七忽,仍該補徵銀一十三兩九錢八分九釐一毫一絲八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該銀一十三兩四錢五分一釐七絲五忽。

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鋪墊銀二兩一錢五分二釐一毫七絲二忽扣解餘剩銀一十三。

兩九錢八分九釐一毫一絲八忽。

丁字庫,本色黃熟銅一百二十七斤七兩五錢七分,每斤額價銀一錢一分三釐,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本色銀一十四兩四錢四釐六絲三忽一微二纖五沙。

原額《鋪墊》銀二兩三分九釐五毫七絲。

除荒,實徵黃熟銅三十九斤五兩一分,連鋪墊銀五兩七分一釐三毫九絲三忽零。

內改折黃熟銅一十七斤十二兩七錢五分,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四分,該銀四兩二錢七分一釐二毫五絲。

除照《賦役》舊徵銀二兩二錢九分五釐七毫九絲六忽,仍該補徵銀一兩九錢七分五釐四毫五絲三忽。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黃熟銅十一斤八兩二錢六分,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八分,該銀三兩八錢七分二釐九毫二絲五忽。除照《賦役》舊徵銀二兩七錢七分五釐五毫九絲六忽,仍該補徵銀一兩九分七釐三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一分,該銀二兩三錢六分六釐七毫八絲七忽五微。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鋪墊銀三錢四分四釐二毫六絲扣解,餘剩銀一兩一錢六分一釐八毫七絲七忽五微。

丁字庫本色牛筋一百斤八兩一錢二分,每斤價銀八分,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本色銀八兩四分六釐,鋪墊銀六錢八釐六毫二絲。

除荒,實徵牛筋七十斤五兩九錢六分二釐,實徵連鋪墊,共銀六兩七錢五分五釐七毫七絲二忽。於康熙三十一年七月內,奉文仍解本色,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九分五釐,該銀十三兩七錢二分二釐六毫六絲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六兩七錢五分五釐七毫七絲二忽,仍該補徵銀六兩九錢六分六釐八毫八絲九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七分七釐八毫,該銀五兩四錢七分四釐九毫。

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該鋪墊銀一兩一錢二分五釐九毫六絲二忽扣解餘剩銀七兩一錢二分一釐七毫零。

臨清、廣積二倉運軍行糧,原額米八十九石二斗六升九合八勺九抄五撮。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七十一兩四錢一分五釐九毫。除荒實徵米二十一石二斗一升三合六勺,實徵銀一十六兩九錢七分八毫八絲。

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九副。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三十六兩。

除荒,實徵牛角二副一分三釐五毫一絲六忽,銀八兩五錢四分六毫四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二兩一錢三分五釐一毫六絲。

扣解餘剩銀六兩四錢五釐四毫八絲。

《存留原額》銀六千五百三十二兩四錢七分五釐九毫六絲八忽四微。

除荒實徵銀一千二百三十九兩五分一釐五毫。遇閏加額銀四百三十八兩五錢七分六釐二毫五絲。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二兩二錢八分二釐六毫五絲。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三百五。

十兩七分一釐

除荒實徵銀二百五十六兩七分五釐六毫。遇閏月加額銀一百八兩二錢五分六釐。

除荒實徵銀二十五兩四錢九分三釐七毫九絲。

《河夫》連解扛,原額銀九百八十九兩一錢八分八釐二毫,除荒實徵銀一百八十七兩六錢二分四釐九毫。

協濟驛站:原額銀二千七百七十七兩八錢四分七釐;除荒實徵銀五百二十六兩八錢八分九釐九毫。遇閏加額,銀二百三十一兩四錢八分六釐九毫。康熙二十九年分,勸墾石地一十二頃五十八畝五分。各俟限滿起科。

舊管成熟地九百五十六頃六十六畝一分二釐;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分,勸墾石地六頃五十四畝八分。

新舊成熟地共九百六十三頃二十畝九分二釐。內:

金地五十七頃四十五畝,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四分一釐二毫五絲七忽。

考證

銀地一百一十八頃一十一畝五分,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三分一釐五毫八絲八忽一纖七沙三塵七埃。

銅地四百二十四頃十三畝七分,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八絲零。

鐵地一百五十五頃六十一畝三分,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一釐一毫五絲零。

石地二百七頃二十四畝四分二釐,仍照額銀,每畝連閏派銀一分七釐一毫四絲零。

以上五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二千七百六十三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內除紳衿優免銀三十一兩另行扣解,實徵銀二千三百三十二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並逾額丁連閏共銀二千四百八兩七錢八分八釐九毫。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二千一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毫七絲。

除荒實徵銀二千三百九十五兩二分六釐八毫。遇閏加額銀一十二兩六錢七分四釐七絲。除荒實徵銀二兩五錢一分二釐一毫。

逾額丁銀一十一兩二錢五分。

外扣解優免銀三十一兩。

「收併」 南陽衛原無丁銀、亦無編審活丁。原額地二百六十九頃七十八畝五分一釐。原額銀八百四十六兩四錢七分九釐二毫四絲二忽。遇閏加額銀三兩二錢八分四釐五毫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一百七十六頃七十四畝二分六釐七毫

荒銀五百六十七兩三錢三分三釐八毫二絲六忽零。見種熟地九十三頃四畝二分四釐三毫。內:

下金地二頃九十四畝七分。每畝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一忽零。

銀地二十七頃八十四畝,每畝連閏派銀四分六釐五毫九絲六忽零。

銅地二十一頃九十三畝一分,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絲一忽零。

鐵地四十頃三十二畝四分四釐三絲,每畝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九絲五忽零。

以上四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二百八十二兩四錢三分三忽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八百四十六兩七分九釐二毫四絲二忽零,除荒實徵銀二百八十兩九錢三分八釐三毫九絲一忽;遇閏加額銀三兩二錢八分四釐五毫零,除荒實徵銀一兩九分一釐六毫一絲二忽零。

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一分,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徵原額銀四錢。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一錢扣解,餘剩銀三錢。

泌陽縣

原額「一色地八千八十五頃二十一畝一分三釐一毫五絲,原額併加價銀一萬四千四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二釐七毫六絲三忽。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七千二百七十六兩六錢九分一毫八絲三忽五微。」 共原額銀二萬一千六百九十一兩八錢四分二釐九毫四絲七忽。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六釐八毫二絲九忽零。遇閏加額銀五百一兩六錢二分九釐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六毫二絲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奉

旨除荒地六千三百二十四頃八十七畝二分四毫

五、絲荒銀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兩四錢三分五釐六毫。康熙二十九年,勸墾地七十八畝。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二十八頃九十二畝九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地三十一頃一十六畝。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熟地一千七百六十頃三十三畝九分二釐。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並自首及頂種共地三百九十六頃一十八畝五分四釐,新入

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二十一頃四十七畝,共地四百一十七頃六十五畝五分四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七釐四毫。又補徵黃丹等項,派銀二兩七錢八分八釐八毫,共派銀一千一百四十九兩二錢三分五毫,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一千三百四十二頃六十八畝三分八釐七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七釐四毫,共銀三千六百八十五兩五錢九分五釐四毫。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二百九兩九錢四分六釐,另行扣解。

實徵銀三千四百七十五兩六錢四分九釐四毫零。其本色芝麻、丹銅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連閏共實徵銀四千五十二兩五錢一分九釐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八千八百一十四兩五分三釐零,除荒實徵銀三千九十三兩六錢,遇閏加額銀九十二兩九錢七分,除荒實徵銀一十五兩四錢三分九釐。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雜款」 等項:

原額銀二千五百三十五兩八錢九分一釐,除荒實徵銀四百一十四兩三錢六分四毫。遇閏加額銀七十四兩二錢二分,除荒實徵銀一十二兩三錢二分五釐五毫。

外,扣優免丁糧銀二百二十兩七錢四分六釐。本色起運共原額銀三百二十四兩九錢三分四釐,除荒實徵銀六十五兩八錢八分三釐六毫。又奉部文:黃丹紅熟銅共該補徵價銀八兩九錢六分五釐零。照依本年行糧,實在熟地每畝派銀六絲六忽零。內共用庫本色芝麻三石五斗五升,每石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額價銀七兩一錢,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三兩五錢五分。每石幇價銀五錢,共該幇價銀一兩七錢七分五釐,扣解餘剩銀一兩七錢七分五釐。」 甲字庫本色黃丹二十九斤三兩七錢,每斤價銀四分三釐,本色銀一兩二錢五分七釐,每斤鋪墊銀一分一釐,共該鋪墊銀三錢二分一釐五毫。內奉文改解折色黃丹一十一斤一十一兩八分,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該銀二兩三錢三分八釐。除照賦役舊徵銀六錢三分一釐四毫,仍該補徵銀一兩七錢七釐八絲。又於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黃丹一十七斤八兩六錢二分,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三分,該銀二兩二錢八分三絲七忽五微。」 除照賦役舊徵銀九錢四分七釐一毫零,仍該補徵銀一兩三錢三分二釐零。照依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四分三釐,該銀七錢五分四釐一毫零。又鋪墊該銀一錢九分二釐扣解餘剩銀一兩三錢三分二釐九毫。

「丁」 字庫本色紅熟銅五十六斤一十五兩六錢二分一釐,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改解本色,每斤價銀一錢,鋪墊銀一分六釐,共該銀六兩六錢九釐二毫。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一十二兩五錢三分四釐七毫零。除照賦役舊徵銀六兩六錢九釐二毫二忽,仍該補徵銀五兩九錢二分五釐五毫三絲六忽五微,照依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一錢,該銀五兩六錢九分七釐六毫。又每斤鋪墊銀一分六釐,共該鋪墊銀九錢一分一釐六毫扣解,餘剩銀五兩九錢二分五釐五毫三絲六忽五微。

臨清、廣積二倉運軍行糧,原額米三百七十七石五升八合五勺。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三百一兩六錢四分六釐八毫。除荒實徵米六十一石六斗一升一合,實徵銀四十九兩二錢八分八釐八毫。

工部本色牛角,原額二副,每副價銀四兩。原額銀八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除荒實徵牛角三分二釐,實徵銀一兩三錢七釐二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三錢二分六釐扣解,餘剩銀九錢八分四毫。

存留原額銀六千三百七十六兩五錢九分五釐三毫,除荒實徵銀八百九兩七錢三分一釐四毫五絲零。遇閏加額銀四百八兩六錢五分九釐八毫,除荒實徵銀六十七兩八錢六分四釐七毫零。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一百二。

十三兩三錢四分,除荒實徵銀八十八兩三錢二分。遇閏加額銀八十八兩三錢二分,除荒實徵銀十四兩六錢六分七釐。

河夫原額銀一千九十六兩二錢,除荒實徵銀一百三十九兩二錢九毫。

協濟驛站:原額銀二千二百八十兩一錢七分六釐五毫,除荒實徵銀二百八十九兩五錢四分八釐;遇閏加額銀一百九十兩一分四釐八毫,除荒實徵銀三十一兩五錢五分五釐一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一千三百四十六兩四錢;除

荒實徵銀一百七十兩九錢七分二釐五毫。遇閏加額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除荒實徵銀一十八兩六錢三分二釐七毫。

支發原額銀五百三十兩四錢七分八釐八毫零,除荒實徵銀六十七兩三錢六分二釐八毫零。遇閏加額銀十八兩一錢二分五釐,除實徵銀三兩九釐九毫零。

鹽引

「食。」 河東鹽歲額引三千二百一十六張。每季徵銷八百四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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