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四百五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四百五十三卷目錄
南陽府部彙考七
南陽府田賦考一
職方典第四百五十三卷
南陽府部彙考七
编辑南陽府田賦考一 府志
编辑合屬總數
原額地一十八萬六千七百四十頃一十八畝一分七釐九毫。內「除河灘、沙壓、石子、山岡並唐藩膳田今已入更名」 項下派徵共地二千二百九頃五十六畝四分三釐零,實在原額並收回唐福瑞府共地一十八萬五千五百三十頃六十一畝七分四釐八毫,原額銀二十三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兩五錢三分九釐四絲。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五錢五分五釐七毫零。共原額銀三十九萬八千八百三十六兩九分四釐七毫。遇閏加額銀六千八百六十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一毫零。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一十四萬零九百一頃六十五畝六釐一
毫零
荒銀二十九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兩四錢三釐九毫零。於康熙二十八年起,至三十一年止,合屬共墾地三千四百六十九頃一釐三毫,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共熟地四萬四千六百二十八頃九十六畝六分八釐七毫。
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七年止兵民開墾並武舉援例開墾等項,共地九千九百五十五頃二畝五釐八毫六絲。
新入康熙二十七年起、至三十二年,共墾地一千七百三十二頃二畝四分八釐二毫四絲。新舊勸墾並自首地共一萬一千四百八十七頃四畝五分四釐一毫。
連閏共派銀二萬三千六百八十七兩六錢八分四釐七毫。
又補徵丹、銅等項共銀二十九兩八錢八分二釐五毫,共派銀二萬三千七百二十七兩五錢六分九釐二毫七絲,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共熟地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一頃九十二畝一分三釐九毫七絲。
連閏共派銀八萬一千六百六十二兩一錢二分一釐五毫;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雜辦等項銀二千四百八十五兩五錢七分四釐九毫二絲,另行扣解,實徵地銀七萬九千一百七十六兩五錢四分六毫一絲六忽零。
其本色丹銅等項,俱係《一條鞭》徵派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連閏銀九萬二十九兩二錢二分六釐二毫零。
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三十三萬七千八百九十四兩四錢八分三釐三毫。
除荒實徵銀七萬六百五十二兩六錢六分二釐六毫八絲。
閏月加額銀一千一百四十二兩四錢九分二釐五毫零。
除荒實徵銀二百三十五兩五錢一分八釐五絲。
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 等項,共原額銀四萬六百八十九兩八錢六分八釐四毫六絲。
除荒實徵銀八千七百九十八兩一錢七釐二絲六微一纖。閏月加額銀九百七十三兩四錢二分五釐六毫二絲一忽三微。
除荒實徵銀一百九十四兩三錢四分三釐五毫零。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二千六百一十七兩五錢六分二釐五毫。
本色起運原額銀五千二百二十二兩一錢二分四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千三百九十五兩一錢六分八釐五毫。
補徵銀一百三十九兩二錢四釐一毫零。內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本色芝麻一百一十四石三斗六升,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
仍解本色額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六分三釐二毫。
內除舞陽縣幇價餘剩銀五兩二錢八分六釐二毫七絲。
實徵額銀二百二十八兩四錢七分七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一百一十四兩三錢六分,幇價銀五十七兩一錢八分,扣餘剩銀五十六兩九錢三分七釐。
《甲字庫》本色黃丹一百八觔一十四兩,實徵額銀五兩八錢七分九釐三毫。內奉文改解折色黃丹四十三斤八兩八錢,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觔價銀二錢,該銀八兩七錢一分。除照賦役舊徵銀二兩三錢五分一釐七毫二絲五忽八微,仍該補徵銀二兩三錢五分八釐二毫七絲四忽二微。
本色黃丹六十五觔三兩二錢,原估時值價銀每觔一錢三分,該銀八兩四錢九分二釐二毫五絲。
除照《賦役》舊徵銀三兩五錢二分七釐五毫八絲零,仍該補徵銀四兩九錢六分四釐六毫零。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四錢三釐,該銀二兩八錢八釐九毫七絲五忽零。
又鋪墊銀七錢一分八釐五毫七絲五忽,扣餘剩銀四兩九錢六分四釐七毫零。
「甲」 字庫本色槐花五百三斤四兩,實徵額銀一十六兩四錢七分四釐四毫一絲五忽。內奉文改解折色槐花三百二觔,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觔價銀八分,該銀二十四兩一錢六分。又於康熙十四年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槐花二百一觔四兩,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四分五釐,該銀九兩五分六釐二毫五絲。二項共該銀三十三兩二錢一分六釐二毫五絲。除照《賦役》額徵銀十六兩四錢七分四釐四毫一絲五忽,仍該補徵銀十六兩七錢四分一釐八毫零。
「甲」 字庫本色明礬四十九斤十一兩,實徵額銀一兩二錢九分一釐九毫一絲。內奉文改解折色明礬二十八斤五兩,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觔價銀九分六釐,該銀二兩七錢一分八釐。
除《照賦役》舊徵銀七錢三分六釐一毫六絲,仍該補徵銀一兩九錢八分一釐八毫四絲。本色明礬二十一斤六兩,原估時值每斤價銀六分五釐,該銀一兩三錢八分九釐三毫。
除照《賦役》額徵銀五錢五分五釐七毫五絲,仍該補徵銀八錢三分三釐六毫二絲五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一分,該銀二錢一分三釐七毫五絲,又鋪墊銀二錢三分五釐一毫扣,餘剩銀九錢四分五釐。
「甲」 字庫本色光粉八斤十五兩,實徵額銀五錢一分八釐三毫零。內奉文改解折色光粉三觔十二兩,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八錢二分五釐。
除照《賦役》舊徵銀二錢一分七釐五毫二忽一纖,仍該補徵銀六錢七釐四毫九絲九忽七微九纖。
本色光粉五斤三兩,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三分五釐,該銀七錢三分三釐一絲二忽。除照賦役舊徵銀三錢八毫七絲五忽二微九纖,仍該補徵銀三錢九分九釐四毫三絲七忽三微一纖。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四分七釐,該銀二錢四分三釐八毫一絲二忽五微。
又鋪墊銀五分七釐六絲二忽五微,扣餘剩銀三錢九分九釐四毫三絲。
《甲字庫》,本色黑鉛六百九十一觔十四兩,本色銀三十一兩八錢二分六釐二毫五絲。今除荒,實徵黑鉛三百八十二斤九兩五錢五毫,實徵銀十七兩五錢九分九釐三毫二絲。於康熙十八年十一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七分八釐,該銀二十九兩八錢四分二釐三毫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十七兩五錢九分九釐三毫,仍該補徵銀一十二兩二錢四分三釐一絲一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三分五釐,該銀十三兩三錢九分七釐零。
又鋪墊銀四兩二錢八釐五毫扣餘剩銀十二。
兩二錢四分三釐一絲一忽。
《丁字庫》、本色黃熟銅八百九十二觔五兩,本色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八釐二毫零。
除荒,實徵銅二百三十六斤一兩四錢四分九釐九毫,實徵鋪墊銀三十兩四錢五分五釐六毫。內奉文改解折色銅一百三斤四兩三錢六分六釐,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四分,該銀二十四兩七錢八分五釐四毫九絲。
除《照賦役》舊徵銀十三兩三錢二分二釐二毫,仍該補徵銀十一兩四錢六分三釐二毫零。本色黃熟銅一百三十二斤十三兩八分三釐九毫,原估時值價銀一錢八分,該銀二十三兩九錢七釐一毫九絲三忽。
除照《賦役》舊徵銀十七兩一錢三分三釐四毫八絲八忽,仍該補徵銀六兩七錢七分三釐七毫四忽,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一錢一分,該銀十四兩六錢九釐九毫。
又鋪墊銀二兩一錢二分五釐八絲扣餘剩銀七兩一錢七分二釐一毫零。
「丁」字庫本色:熟銅四百三十九觔六兩。本色銀五十兩九錢六分七釐四毫六絲一忽。除荒實徵銅四百三十五斤十五兩六錢七分二釐。
除荒,實徵連鋪墊共銀五十兩五錢七分三釐五毫,於康熙十八年十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二錢二分,該銀九十五兩九錢一分五釐四毫九絲。
除照《賦役》額派銀五十兩五錢七分三釐五毫八絲三忽,仍該補徵銀四十五兩三錢四分一釐九毫七忽,於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內遵奉部文減定每觔價銀一錢,該銀四十三兩五錢九分七釐九毫五絲。
又「鋪墊銀六兩九錢七分五釐六毫七絲二忽,扣餘剩銀四十五兩三錢四分一釐八毫零。」 《丁字庫》本色牛斤四百斤,本色銀三十八兩四錢,除荒實徵牛斤一百九十六斤七兩三錢九分四釐,實徵銀十八兩八錢六分三毫六絲四忽。於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估時值每觔價銀一錢九分五釐,該銀三十八兩三錢一分一毫一絲。
除照《賦役》舊徵銀十八兩八錢六分三毫六絲四忽,仍該補徵銀十九兩四錢四分九釐七毫。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斤價銀七分七釐八毫,該銀十五兩二錢八分四釐七毫零。
又鋪墊銀三兩一錢四分三釐三毫九絲四忽,扣餘剩銀十九兩九錢八分一釐九毫零。臨清廣積倉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四千五百五十七石四斗八升六合,原額銀三千六百六十二兩九錢九分四釐。
除荒實徵米九百三十五石三斗六升五合一勺,實徵銀七百六十兩一錢三分二釐六毫。車腳、火耗等項原額銀一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九釐四毫七絲,實徵銀三十三兩四錢五分五釐六毫六絲九忽二微四纖。
德州倉,新奉文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六百八十六石九斗二升四合三勺五抄六撮六圭,原額銀五百四十九兩五錢三分九釐四毫八絲零。
除荒實徵米一百四十五石七斗二升二合,實徵銀一百一十六兩五錢七分七釐六毫,原額耗米六十八石六斗九升二合四勺三抄五撮六圭。
除荒,實徵耗米一十四石五斗七升二合二勺。遵奉部文,「照依正米每石價銀八錢」 ,該補徵耗米價銀一十一兩六錢五分七釐七毫六絲,車腳、火耗等項,原額銀七十一兩六錢三分八釐二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十九兩四錢六分一釐五毫一絲。
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七十九副,每副額價銀四兩,原額銀三百一十六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除荒實徵牛角二十二副五分五釐三毫四絲五微。
除荒,實徵銀九十兩二錢九分三釐六毫二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三釐四毫五忽;扣餘剩銀六十七兩七錢二分二毫一絲五忽。
《狐狸皮》:原額二張,每張額價銀五錢,鋪墊銀二錢四分,共額銀一兩四錢八分。於康熙二十五年閏四月內奉文改解折色。
除荒,實徵狐狸皮二分九釐五毫六絲,實徵銀二錢一分八釐七毫四絲。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張價銀四錢三分,該銀一錢二分七釐一忽。
又該鋪墊銀七分九釐四絲四忽,扣餘剩銀三分六釐九絲二忽。
《存留原額》銀共八萬五千六百三十九兩八錢七分三釐九毫。
除荒實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三兩九分八釐八毫四絲。閏月加額銀五千七百二十兩一錢六釐六毫二絲五忽。
除荒,實徵銀一千一百九十二兩七錢一分五釐九絲。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州縣經費,共原額銀一萬五
千四百三十七兩七錢六分。
除荒,實徵銀三千七十二兩九錢三分二釐五毫,閏月加額銀一千二百二十一兩二錢三分九毫零。
除荒實徵銀二百七十一兩一錢四分一釐八毫八絲。
河夫原額銀一萬二千六百四十九兩二錢八分二釐零。
除荒實徵銀二千五百一十二兩四錢二分四釐零。
協濟驛站:原額銀三萬三千九百七十六兩三錢三分三釐零。
除荒實徵銀六千六百八十五兩九錢三分六釐九毫。遇閏加額銀二千八百三十兩八錢五分二釐零。
除荒,實徵銀五百九十七兩九錢六分二釐零。本府州縣驛站共原額銀一萬六千三十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零。
除荒實徵銀三千一十四兩一錢八分四毫。遇閏加額銀一千三百三十六兩五分。
除荒實徵銀二百五十九兩一錢三分五釐一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七千五百四十三兩九錢一釐五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千三百四十七兩六錢二分四釐五毫。遇閏加額銀三百三十一兩九錢七分三釐三毫零。
除荒實徵銀六十四兩五錢二分八釐八毫四忽。
新收更名原額地二千三百八十九頃九十一畝。內除荒地一千二百四十四頃七十八畝一分三釐四毫五絲、於康熙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勸墾地共六十九頃五十二畝五分,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成熟共地一千六十一頃二畝三分六釐五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一十四頃五十八畝。新舊成熟共地一千七十五頃六十畝三分六釐五毫五絲。
連閏共派銀二千八百九十二兩六錢六釐五毫九絲。
《丁地》二頃,共實徵銀二千九百五十六兩三錢三分二釐九毫九絲。
府屬原有坡堰地並額外荒田共地四百七十一頃八十五畝。內除荒地三百九十六頃三十二畝五分二釐,於康熙二十八年至三十一年勸墾地六頃四十七畝六分七釐。
舊種行糧熟地共七十五頃三十八畝四分八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一十四畝。新舊成熟共地七十五頃五十二畝四釐八毫。歲徵銀二百五十六兩四錢五分九釐三毫七絲。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六千一百九頃一十四畝六分七釐。原無額銀。於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二千五百一十頃一十六畝六釐八毫六
《絲》於康熙二十八年起、至三十一年,墾地二百三十二頃一十一畝三分一釐;
舊種成熟地三千四百七十一頃五十八畝五分九釐二毫四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至三十一年,墾地一百二十七頃四十畝,新舊成熟共地三千五百九十八頃九十八畝六分一毫四絲,共派銀八千九百五十四兩八錢九分九釐九毫零。內除紳衿、優、免、雜辦等項銀六十兩三分二釐,實徵銀八千八百九十四兩八錢六分七釐六毫零。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銀九千四百五十二兩八錢二分三釐九毫零。
外扣解優免銀六十二兩七錢。
「收併南唐鄧三衛所」 原額地一萬六千二百二十頃五十七畝九釐一毫。原額銀三萬八千四百四十二兩二錢四釐零。閏月加額銀七十九兩五錢四分三釐七毫八絲。於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一萬一千八百二十一頃一畝四分七釐
九毫三絲一忽,荒銀三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兩一錢三分二釐三毫零。於康熙二十八年起,至三十一年,共墾地二百九頃二畝二分,各俟限滿起科。
舊管成熟地四千三百二十四頃四畝九分一釐七毫二絲。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墾地七十五頃四十畝七分。
新舊成熟共地四千三百九十九頃五十五畝六分一釐六毫九絲。連閏共派銀五千九百六十三兩七分二釐五毫零。內除紳衿優免、雜辦等項銀七十九兩二錢四分,另行扣解。
實徵地銀五千八百八十三兩八錢三分二釐五毫零。
丁地二頃,除優免外,並逾額丁連閏實徵銀一萬一百八十二兩三分七釐四毫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三萬八千九百四十兩五錢一分八毫零。
除荒實徵銀九千八百六十五兩一錢七分九釐三毫零。
閏月加額銀七十九兩五錢四分三釐七毫八絲。
除荒實徵銀二十兩一錢一分二釐零。
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一副,每副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扣餘剩銀三兩。
逾額丁銀二百九十二兩七錢三分六釐,扣解優免銀八十四兩六錢四分。
以上通共「合屬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補徵顏料價值及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連閏銀一十三萬九千五百八兩七錢五分五釐六毫五絲零。
南陽縣
原額五色小畝共地九千三百五十頃五十五畝五分九釐六毫六絲四忽,內除河灘、沙壓、石子、山岡地三百五十一頃二十三畝一分六釐六絲四忽,又除唐藩地三百七十二頃一十九畝已入「更名項下」 派徵外,實在原額地八千六百二十七頃一十三畝四分三釐六毫,額徵銀一萬六千兩五分五釐七毫零。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一千七百六十四兩四錢二分九毫二絲四忽。共原額銀二萬三千七百六十四兩四錢七分六釐六毫零。遇閏加額銀五百一十二兩八分三釐三毫。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五千六百一十六頃四十五畝一分三釐
一毫荒銀一萬七千五百八十一兩七錢四分九釐八毫零。
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鐵地三十一頃一十二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鐵地三十一頃六十九畝。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一百八頃九十畝六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六十五頃九畝二分。各俟限滿起科
見在行糧熟地三千一十頃六十八畝三分五毫
內除康熙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並自首共地四百七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四釐五毫,併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五十七頃七十一畝八分,新、舊勸墾並自首地共五百三十二頃五十七畝六分四釐五毫。內:
銀地三十四畝四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九釐五毫零。
銅地三十四畝四分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零。
鐵地五百三十一頃八十八畝七分四釐五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四釐四毫零。
以上連閏共派銀七百六十八兩七錢四分二釐六毫。
又補徵槐花價值銀三兩四錢三分四釐九毫,共徵銀七百七十二兩一錢七分七釐,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共熟地二千四百七十八頃一十畝六分六釐。內:
上金地七十八畝一分八釐,每畝照依《賦役則》:
例連閏派銀七分一釐九毫零。
下金地九十四頃四十六畝五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五分三釐九毫零。
銀地四百六十二頃二十二畝二分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九釐五毫八絲一忽。
銅地七百五十四頃七十五畝九分二釐二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五分五釐一毫零。
鐵地一千一百六十五頃八十八畝四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一分四釐四毫零。以上五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五千九百二十六兩六分七釐五毫零。
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一百二十三兩四錢五分六釐,另行扣解,實徵銀五千八百二兩六錢一分一釐五毫零。其本色芝麻、槐花紅、黃、銅牛角等項,俱係《一條鞭》派徵銀兩置買起解,並無另徵本色。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實徵連閏共銀七千四十五兩八錢六分三釐五毫二絲三忽。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九千七百二十兩三錢五分四毫零。
除荒實徵銀五千三百一十一兩四分六釐六毫三絲三忽。遇閏加額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二分五釐九毫。
除荒,實徵銀二十八兩四釐四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三千二百七兩八錢四分三釐九毫零。
除荒實徵銀八百四十七兩二錢四分二釐四毫零。遇閏加額銀一百九兩九錢一分七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二十六兩七錢三分七釐四毫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百四十三兩二錢三分二釐。本色起運原額銀三百八十三兩九錢五分九釐八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百四十二兩九錢三分七釐八絲四忽。
又奉部文「補徵槐花價值」 ,共銀一十五兩九錢八分五釐六毫零,照依本年行糧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一毫零。
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本色芝麻二十石二斗一合,每石價銀一兩五錢,幇價銀五分。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原額銀四十兩四錢四分二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二十兩二錢二分一釐。
又每石幇價銀五錢,該銀一十兩一錢一分五毫扣解餘剩銀一十兩一錢一分五毫。
「甲」 字庫本色槐花四百八十四觔四兩三錢四分,每斤價銀一分五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額銀一十五兩九錢八分九毫。奉文改折槐花二百九十斤九兩八錢四釐,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八分,該銀二十三兩二錢四分九釐二絲。
又於康熙十四年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槐花一百九十三斤一十兩五錢三分六釐,照依估定時價,每斤價銀四分五釐,該銀八兩七錢一分四釐六毫零。
二項共該銀三十一兩九錢六分三釐六毫零。除照《賦役》舊徵銀一十五兩九錢八分九毫零,仍該補徵銀一十五兩九錢八分二釐六毫八絲零。
臨清、廣積二倉運軍行糧,原額米三百六十一石一斗七升六勺。每石折銀八錢。原額共銀二百八十八兩九錢三分六釐四毫零
除荒實徵米九十五石三斗九升一合零,實徵銀七十六兩三錢一分三釐。
《車價》:原額銀一兩四錢四分四釐六毫零。除荒實徵銀三錢八分一釐一毫零。
《解扛》,原額銀一兩一錢五分七毫零,除荒實徵銀三錢五分二毫零。
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九副。每副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三十六兩。
除荒實徵牛角二副三分七釐七毫。
除荒,實徵銀九兩五錢八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二兩三錢七分七釐扣解,餘剩銀七兩一錢三分一釐。
存留原額銀六千二百二十三兩一錢一釐一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千四百六十七兩三錢九釐八毫零。閏月,加額銀三百九十六兩九錢五分七釐四毫。
除荒實徵銀九十六兩五錢七分一釐九毫。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五百九。
十兩一分六釐
除荒實徵銀三百七十四兩九錢九毫。閏月加額銀一百二十四兩八分四釐八毫。
除荒實徵銀三十兩一錢九分五釐七毫。河夫原額銀九百九十四兩五錢九分三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二百三十四兩五錢九釐六毫。協濟驛站原額銀一千六百二兩四錢七分二釐。
除荒實徵銀三百七十七兩八錢三分七釐八毫。閏月加額銀一百三十三兩八錢七分二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三十二兩五錢六分四釐六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一千一百一十六兩。
除荒實徵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三分五釐三毫。閏月加額銀九十三兩。
除荒實徵銀二十二兩六錢二分二釐三毫。支發雜項原額銀九百二十兩一分九釐六毫九絲一忽零。
除荒實徵銀二百一十六兩九錢二分六釐二毫零。閏月加額銀四十六兩。
除荒實徵銀一十一兩一錢八分九釐三毫。收併更名原額地二千二百九十六頃二十一畝,內除荒地一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二畝二分七釐五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鐵地七頃七十九畝,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五十頃四十一畝五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一十一頃三十二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成熟地一千一百三十頃七十畝七分二釐五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一十四頃二十八畝,新舊成熟共地一千四十四頃九十八畝七分二釐五毫。內上金地五十三頃七十畝。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七分一釐九毫零。
下金地一百一十八頃七十八畝二分七釐。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五分三釐九毫零。
銀地一百三十七頃三十七畝。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三分九釐五毫零。
銅地一百八十六頃八十二畝四分七釐。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零。
鐵地五百四十八頃三十畝九分八釐五毫。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一分四釐四毫零。
以上《五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二千八百三十一兩九錢四分五釐零。
《丁地》二項,共實徵銀二千八百九十兩四錢三分一釐六毫零。
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二千七百七十頃九十三畝七分五釐六毫。每畝派麥米一升二合。原無額銀。比照縣地。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共徵銀、該二千四百九十三兩八錢四分三釐八毫零。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九百八十六頃六十三畝五釐三毫。《康熙》
二十九年,勸墾鐵地二十七頃五十四畝四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六十八頃七十三畝一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四十六頃一十七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成熟地一千六百九十三頃四十一畝五分四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六十一頃三畝三分。康熙三十一年白身閻濬援例開墾鐵地二十九頃八十五畝九分。
新舊成熟共地一千七百八十四頃三十畝七分四毫。比照縣地《賦役則例》內
《上金》地二十九畝,每畝派銀七分四毫零。《下金》地六十頃三十二畝四分四釐五毫,每畝派銀五分二釐八毫零。
銀地四百六十五頃四十四畝四分一釐二毫,每畝派銀三分八釐七毫。
銅地三百七十四頃八十一畝九分五釐,每畝派銀二分四釐六毫零。
鐵地八百八十三頃四十二畝五分九釐七毫;
每畝派銀一分四釐一毫零。
以上五色熟地,共徵銀四千二百九十四兩六錢七分七釐八毫零。內除優免銀四十六兩四錢八分另行扣解,實徵銀四千二百四十八兩一錢九分八釐八毫零。
《丁地》二項,共實徵銀四千六百二十兩九錢一分二釐八毫零。
收併南陽衛原額地三千二百七十七頃二十三畝八分二釐三毫。額銀一萬二百二十一兩七錢二分四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三十九兩六錢六分三釐二毫零。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二千三百一十四頃三十四畝九分三釐
五毫,荒銀連閏該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七錢八分九釐一毫零。於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鐵地四頃四十九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鐵地六頃四十三畝八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五十三頃六十九畝四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十八頃七十畝,各俟限滿起科。舊管成熟地九百三十七頃七十一畝七分八釐八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二十五頃一十二畝一分,新舊成熟地九百六十二頃八十三畝八分八釐八毫。內:
「《上金》地」 六畝,每畝連閏派銀八分四釐八毫零。《下金》地一十九頃十三畝八分,每畝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零。
銀地一百四十一頃七十二畝三分。每畝連閏派銀四分六釐六毫零。
銅地一百四十六頃八十六畝九分。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毫零。
鐵地六百五十五頃四畝八分八釐八毫,每畝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零。
以上「五色熟地」 ,連閏共派銀二千三百三十三兩五錢九分八釐零。
內除優免銀一十二兩二錢四分,另行扣解,實徵銀二千三百二十一兩三錢五分八釐四毫零。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並逾額丁連閏共實徵銀二千四百七十五兩一錢三分四毫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三百二十兩二錢八分四釐三毫零。
除荒實徵銀二千四百八兩五錢五分八釐三毫零。遇閏加額銀三十九兩六錢六分三釐二毫八絲零。
除荒實徵銀九兩二分七絲零。
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五分七釐五毫,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二兩三錢,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五錢七分五釐,扣餘剩銀一兩七錢二分五釐。
逾額丁銀五十五兩二錢五分二釐。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十二兩六錢。
「收併」 南召縣原額地三千五百二十四頃二十畝一分四釐,額徵並加價銀八千八十七兩三分七釐九毫零。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三千一百七十一兩七錢八分一釐二毫零。共原額銀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八兩八錢一分九釐二毫零。遇閏加額銀二百七十二兩八錢一分六釐五毫。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三千二百一十四頃九十一畝二分六釐
荒銀一萬五百一十九兩五錢二分五釐六毫零。於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二十一頃九十三畝七分,俟限滿起科見種行糧熟地三百九頃二十八畝九分三釐四毫;康熙九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並自首共地七十五頃四十六畝八分;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六十五畝,新舊勸墾並自首共地七十六頃一十一畝八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二釐七毫零,共派銀二百四十九兩八分六釐五毫,又補徵銀二兩一錢一分九釐五毫,共該銀二百五十一兩二錢六釐,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二百三十三頃一十七畝一分二釐四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七釐七毫零,共派銀七百六十三兩二分三釐五毫九絲二忽。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二十七兩七錢三分八釐七毫零,另行扣解。
實徵:銀七百三十五兩二錢八分四釐八毫七絲零。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共實徵銀九百五兩九錢八分四釐八毫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九千七百三十五兩五錢三分四釐五毫。
除荒實徵銀七百一十七兩四分四釐二毫零。
遇閏加額銀一百三十四兩二錢一分四釐三毫。
除荒,實徵銀八兩九錢九釐三毫;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二千七百六十八兩八錢九釐三毫零。
除荒實徵銀二百一十三兩九錢四分九釐二毫六絲。遇閏加額銀一百三十四兩二錢一分四釐三毫。
除荒實徵銀八兩九錢九釐三毫。
外扣解優免銀二十七兩七錢三分八釐七毫零。本色起運共原額銀二百一十二兩八錢八分六釐零。
除荒實徵銀二十一兩三錢四分二釐四毫零。又奉部文,補徵黃丹、黃熟、銅牛筋、德州倉耗米價共銀六兩三錢九釐九毫九絲一忽零。照依本年行糧熟地,每畝派銀二毫零。內「戶部本色起運供用庫」 本色芝麻四斗八升六合,每石額價銀一兩五錢,於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實徵銀七錢二分九釐。因舊賦役內原未派有幇價,每歲於額徵銀內扣解幇價銀二錢四分三釐,實在芝麻價銀四錢八分六釐,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石價銀一兩,該銀四錢八分六釐,又照舊起解幇價銀二錢四分三釐並無餘剩銀兩,扣解甲字庫。本色黃丹四斤一十一兩八錢五分,每斤價銀四分三釐,鋪墊銀一分一釐,實徵原額共銀二錢五分五釐。內奉文改折黃丹一斤十四兩三錢四分,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該銀三錢七分九釐。除照賦役舊徵銀一錢二釐三毫,仍該補徵銀二錢七分六釐八毫零。於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內,奉文改折本色黃丹二斤十三兩五錢一分,原估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三分,該銀三錢六分九釐七毫零。除照《賦役》舊徵銀一錢五分三釐五毫零,仍該補徵銀二錢一分六釐一毫零。
又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四分三釐,該銀一錢二分二釐三毫零。又每觔鋪墊銀一分一釐,該鋪墊銀三分一釐二毫零。餘剩銀二錢一分六釐一毫零。丁字庫本色黃熟銅一百一十三斤二兩一錢二分,每斤價銀一錢一分三釐,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共銀一十四兩五錢九分四釐零,除荒實徵黃熟銅一十一斤二兩三錢二分七釐,實徵連鋪墊共銀二兩四錢二分七釐七毫零。奉文改「黃熟銅四觔十二兩二錢四分」 ,照依順治十八年分題定價值,每斤價銀二錢四分,該銀一兩一錢四分三釐六毫。
除照《賦役》舊徵銀六錢一分四釐六毫零,仍該補徵銀五錢二分八釐九毫零,於康熙十八年內奉文仍解本色黃熟銅六斤六兩八分七釐,原估時值價銀一錢八分,該銀一兩一錢四分八釐四毫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八錢二分三釐一毫,仍該補徵銀三錢二分五釐四毫零。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一錢一分,該銀七錢一釐八毫零。又每觔鋪墊銀一分六釐,共鋪墊銀一錢二釐零扣,餘剩銀三錢四分四釐五毫零。
丁字庫本色牛筋一百九十九斤十三兩,每斤價銀八分,鋪墊銀一分六釐,原額共銀一十九兩一錢八分二釐。
《除荒實》徵牛。四十九斤五錢八分,實徵連鋪墊銀共四兩七錢七釐四毫八絲,於康熙三十一年七月內奉文仍解本色,照依估定時值每斤價銀一錢九分五釐,該銀九兩五錢六分二釐六絲零。
除照《賦役》舊徵銀四兩七錢七釐四毫零,仍該補徵銀四兩八錢五分四釐五毫零,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觔價銀七分七釐八毫,該銀三兩八錢一分五毫零。又每觔鋪墊銀一分六釐,共銀七錢八分四釐五毫零,扣餘剩銀四兩九錢六分二釐四毫六絲八忽零。
臨清、廣積二倉小麥,改納運軍行糧,原額米一百七十石五升。每石價銀八錢,該銀一百三十六兩四分。奉文加增銀一十七兩五釐。共原額銀該一百五十三兩四分五釐。
除荒實徵米一十五石二斗五升五合零,該銀十二兩二錢四釐一毫零。
德州倉小麥兌米,奉文改撥運軍行糧。原額米二十六石三斗五升。每石價銀八錢,原額銀二
十一兩八分
除荒實徵米二石一斗八勺,實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六毫四絲。原額耗米二石六斗三升五合,除荒實徵米二斗一升零,遵奉部文「照依正米每石價銀八錢」 外,補徵耗米價銀一錢六分八釐六絲零。
工部本色起運牛角原額一副。原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除荒,實徵牛角銀八釐一毫零,該銀三錢二分七釐四毫零。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遵奉部文減定價值,每副價銀一兩,該銀八分一釐八毫零,扣餘剩銀二錢四分五釐五毫。
《存留原額》銀二千二百三十六兩九錢九分八釐六毫零。
除荒實徵銀一百四十九兩四錢八分八釐二毫零。遇閏加額銀一百三十八兩六錢二釐二毫。
除荒,實徵銀九兩二錢五毫零。內:「修理」 :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九十九兩五。
錢二分
除荒實徵銀六兩六錢五分九釐四毫。遇閏加額銀七兩三錢七分六釐七毫。除荒實徵銀四錢八分九釐六毫零。
河夫原額銀二百七十五兩五錢五分三釐,除荒實徵銀一十八兩四錢三分八釐七毫。協濟驛站:原額銀九百七十二兩三錢四分六釐。
除荒實徵銀六十五兩六分四釐六毫。遇閏加額銀十一兩二分五釐五毫。除荒實徵銀五兩三錢七分八釐五毫。
本縣驛站:原額銀四百一十四兩,除荒實徵銀二十七兩七錢二釐九毫。遇閏加額銀三十四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二兩二錢九分二毫一絲。
支發雜項,共原額銀四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六毫零,除荒實徵銀三十一兩六錢二分二釐六毫零。遇閏加額銀一十五兩七錢,除荒實徵銀一兩四分二釐二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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