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第006卷

方輿彙編 邊裔典 第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六卷
方輿彙編 邊裔典 第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六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六

皇清順治十九則

邊裔典第六卷

邊裔總部彙考六

编辑

皇清

编辑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编辑

《大清會典》。順治初、於

京師及

盛京、鳳凰城、牛莊、山海關,共設《朝鮮》通事二十二

員。其各國貢使至、俱係司賓序班專掌。承應。定主客司滿漢主事各一員、提督會同館事務。外藩親王以下、公等以上襲職。一應

賞賜謝

恩、由理藩院知會鴻臚寺具題行禮

外國進貢、及各處齎本人員、但赴鴻臚寺引奏。外國進貢官員、仍由禮部引入朝見外。其演禮謝

恩等事俱鴻臚寺行

凡外國進貢頭目,遇慶賀日行禮,另具本啟奏行禮。鴻臚寺官引喀爾喀、厄魯特,俱從右掖門入。喀爾喀在左翼坐,厄魯特在右翼坐,仍同時行禮。其頒賞日,先行三跪九叩頭禮,至領賞畢,又行三跪九叩頭禮,回國時至。

午門外辭朝。開中門行禮如

皇上行幸在外、不開中門。凡進貢蒙古頭目、如緊急

辭朝鴻臚寺官引至

「午門外、行三跪九叩頭禮。」 不贊

凡外藩進貢馬匹。四十九旗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他布囊、喀爾喀、厄魯特等國進貢馬駱駝。由大臣侍衛啟奏。與上駟院大臣侍衛公同驗試、分別差等、啟奏收取、行文所屬衙門、估價給賞

歸化城兩旗,每年四季貢馬一百六十三匹。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查薩克圖汗、丹金喇嘛、那顏台吉等,每年四季進貢白馬各八匹,白駱駝各一匹。

凡譯字生無定額。本堂官將世業子弟咨送禮部會考。選其通曉譯字者。送館肄業。光祿寺給薪米。宛、大兩縣給紙筆。

凡外藩王以下官員俸祿、照封授爵秩、給與俸祿

定:「不論官員閑散人,有願往科爾沁、巴林、郭爾羅思、索倫、席北等處結姻等事,俱具題准往定,朝鮮人私帶硫黃等項,及違禁貨物,守關官員搜獲不即報部者,罰俸兩個月。」

順治元年,設「四譯館」 ,翻譯遠方朝貢文字。館有十:曰「韃靼」 ,曰「女直」 ,曰「回回」 ,曰「緬甸」 ,曰《百譯》,曰「西番」 ,曰「高昌」 ,曰「西天」 ,曰「八百」 ,曰「暹羅。」 統隸翰林院。設太常寺少卿一員,提督翰林院四譯館額設堂屬各官,共五十六員。

凡外藩郡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鵝一隻,雞二隻,牛乳二鏇,黃蠟二枝,燈油二鍾,魚二尾。每十日給茶三十包,酥油二斤,酒十瓶,蘋果七十個,梨七十個,乾棗五斤,核桃一百五十個,柿餅七十個,葡萄十斤,栗子八斤,磚鹽十斤,醬二斤半,清醬一斤、醋一斤。回時給路費:牛一隻,羊十隻,茶一百包,酥油五斤,酒二瓶,黃蠟五十枝,白鹽二斗。

凡外藩縣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鵝一隻,雞一隻,牛乳一鏇,黃蠟一枝,燈油二鍾。每十日,茶二十包,酥油一斤半,酒十瓶,蘋果三十個,梨三十個,乾棗三斤,核桃七十個,柿餅三十個,葡萄三斤,栗子三斤,磚鹽五斤,醬二斤,清醬一斤,醋一斤。回時給路費:羊八隻,茶八十包,酥油三斤,酒二瓶,黃蠟三十枝,白鹽二斗,

凡外藩郡君、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牛乳一鏇,黃蠟一枝,燈油二鍾。每十日茶十包,酥油一斤半,酒十瓶,磚鹽五斤,醬二斤,清醬一斤。回時給路費羊六隻,茶六十包,酥油二斤,酒一瓶,黃蠟二十枝。白鹽一斗。

凡外藩縣君、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燈油四兩。鹽六兩。回時給路費羊四隻。茶四十包。酥油二斤。每日給鹽三兩。

凡外藩鄉君、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燈油一鍾,白鹽四兩。回時給路費羊二隻,每日給鹽二兩。凡隨從公主等同來人員,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每員日給肉三斤,茶一包,白麪一斤,酥油二兩,燈油一鍾,鹽一兩。又都統每日給肉一盤,酒一壺。副都統、護軍統領,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半,鹽一兩。參領、佐領併隨從人員,每名日給肉二斤,燈油一鍾,鹽一兩,每二日肉一盤,酒一壺,茶一包,白麪一斤,酥油二兩,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鹽一兩。各項頭目人員,每名日給肉二斤,燈油一鍾,鹽一兩。每二日肉一盤,酒一壺,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鹽一兩。護軍併牽馬人役隨從太監及婦女。每名日給肉二斤。鹽一兩。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鹽一兩。

凡外藩親王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二包、牛乳二鏇、酥油六兩、白麪二斤、磚鹽八兩、黃蠟二枝、燈油八兩。回時給路費:羊十隻、茶四十包、酥油三斤、酒四瓶、鹽十斤、黃蠟三十枝。凡外藩郡王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四兩、黃蠟一枝、燈油二鍾、鹽八兩。回時給路費:羊八隻、茶三十包、酥油二斤,酒二瓶,黃蠟二十枝,鹽八斤。

凡外藩貝勒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三兩、燈油六兩、鹽八兩。回時給路費羊六隻、茶二十包、酥油一斤。每日給鹽四兩。

凡外藩貝子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燈油四兩、鹽六兩。回時給《路費》羊四隻,每日鹽三兩。

凡外藩公主子、台吉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牛乳二鏇,鵝一隻,雞一隻,黃蠟二枝,燈油二鍾。每十日,茶二十包,酥油二斤,磚鹽十斤,蘋果十五個,梨三十個,桃十五個,核桃八十個,乾棗二斤,葡萄三斤。回時給路費:羊四隻,茶十四包,酥油一斤,黃蠟十枝。

凡台吉、塔布囊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燈油一鍾,鹽四兩。回時給路費。羊二隻,每日給鹽一兩。

凡外藩都統來京,每日給肉三斤。又肉一盤,酒一壺,燈油一鍾,鹽一兩。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半,鹽一兩。

凡外藩副都統、參領、佐領來京。每日各給肉二斤。鹽一兩。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鹽一兩

凡歸化城都統、副都統等,四季進貢來京,都統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燈油一鍾,鹽一兩。回時給路費,羊二隻,每日鹽一兩。副都統,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麪一斤、酥油二兩、燈油一鍾,鹽一兩。回時給路費,羊二隻,每日鹽一兩。參領佐領,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麪一斤、酥油二兩、燈油一鍾,鹽一兩,回時給路費羊一隻。撥什庫頭目每日各給肉二斤、鹽一兩,每二日肉一盤、酒一壺,回時給「路費」 ,每日肉一斤。兵丁從役,每日各給肉一斤、鹽一兩,回時每日各給鹽一兩。

凡外藩聽事頭目等來京。每日各給肉二斤。每二日肉一盤。酒一壺。鹽一兩。回時給路費羊一隻。每日鹽一兩。從役每日各給肉一斤。回時每日各給鹽一兩

凡東方、索倫、薩哈爾、察虎爾哈、庫爾喀等部落貢貂來京,頭目每日各給肉二斤,燈油一鍾,鹽一兩,醬一兩,醃菜八兩。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每五日糖餅五個,從役每日肉一斤,鹽一兩。每五日糖餅五個,回時給路費。頭目羊一隻,從役二人,共羊一隻。頭目從役每日各給鹽一兩。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外藩親王給豬一口、羊一隻、魚二十五尾、酒四瓶、茶二桶;郡王給豬一口、魚二十尾、酒三瓶、茶一桶;貝勒給豬一口、魚十尾、酒二瓶、茶一桶;貝子給豬一口、魚五尾、酒一瓶、茶一桶。公給羊一隻、魚五尾、酒一瓶、茶一桶。台吉、塔布囊各給羊一隻、魚五尾、酒一瓶。歸化城都統給羊一隻、魚五尾、酒一瓶。副都統給羊一隻,酒一瓶。參領佐領頭目每二員共給羊一隻,酒一瓶。每旗來頭目二員,共給羊一隻,酒一瓶。進貢頭目各給肉五斤,酒一壺。喀爾喀、厄魯特總領頭目各給羊一隻,酒一瓶。朝鮮國進貢,正使官,給羊二隻,魚十尾,酒一瓶;副使官、書狀官,共給羊三隻,魚十尾,酒二瓶。《大通》官、押物官,魚各一尾,共豬一口、羊四隻、酒五瓶,除夕共。

設宴五席,鵝三隻,雞二隻,酒三瓶,茶三桶。「凡格龍俄木布來朝」 ,每日各給肉二觔、鹽一兩,每二日肉一盤、茶一包、麪一觔、酥油二兩。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觔、鹽一兩。

凡班第來朝,每日給肉二觔、鹽一兩。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觔、鹽一兩。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四譯館置典務廳關防一顆官。」

無專設廳堂官,遴選才能官員為諸館總理。設通事、序班及通事官生共三十員名。

題准:「歸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貢馬一百六十三匹,免貢緞匹。」

凡外藩固倫公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鵝二隻,雞三隻,牛乳七鏇,魚三尾。每十日給蘋果一百個,柿餅一百個,檳子一百五十個,梨一百五十個,鮮葡萄十五斤,栗子十斤,乾棗十斤,核桃三百個,酒十瓶,茶一百五十包,酥油五斤,棉花八兩,磚鹽十八斤,黃蠟五十枝,白蠟十枝,燈油十斤,醬五斤,清醬二斤八兩,醋一斤,每月給牛一隻。

凡外藩和碩公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鵝一隻、雞三隻、牛乳五鏇、魚三尾。每十日給蘋果八十個,柿餅一百個,檳子一百個、梨一百個,鮮葡萄十二斤,乾棗八斤、核桃二百個,栗子十斤、酒十瓶、茶一百包,酥油三斤、棉花八兩、磚鹽十五斤、黃蠟三十枝、燈油五斤、醬四斤、清醬二斤、醋一斤。回時給路費:牛二隻、「羊二十隻、茶一百五十包、酥油七斤、酒三瓶、黃蠟八十枝、白鹽一斗。」 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厄魯特、喀爾喀部落進貢,併因事來京,總領頭目,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鹽一兩。其餘頭目,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鹽一兩,燈油一鍾。每二日茶一包,麪一斤,酥油二兩。從役每日肉一斤半,鹽一兩,回時給路費。頭目頒過三九賞者,給羊六隻;頒過二九賞者,給羊五隻;頒過一九賞者,給羊四隻。未頒賞者、給羊三隻。頭目從役每日各給鹽一兩。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定,凡外藩固倫公主、額駙同來」

京每十日給牛一隻。回時給路費牛三隻。羊二十五隻。茶二百包。酥油十斤。酒四瓶。黃蠟一百枝。白鹽一斗

凡喀爾喀碩落席勒圖庫圖克圖來京。每日給羊一隻。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麪一斤。燈油一鍾。鹽一兩。回時給路費羊十隻。每日鹽一兩

題准:「外藩得出征人遺失馬駝各物及逃人者、俱收養送還。隱匿不送者、以盜論」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題准:外藩審丁時數目開載」,不

全及後,其主雖自聲明遺漏,亦以隱丁治罪。題准:「科爾沁十旗,違禁遣人向黑龍江等處買貂皮者,係王罰九二,扎薩克貝勒等罰七九,台吉罰五九」 ,往貿易人為首者斬,餘各罰三九,攜往之貲入官。迎往貿易者概罰三九,貲亦入官。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題准外藩親王各兼壯丁六十」,

名,郡王各五十名,貝勒各四十名,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倫額駙各四十名,和碩額駙各三十名,多羅額駙各二十名,供其役使。題准:「外藩王貝勒等所屬人,有首告圖來內地者,一概發還。」

題准:「外藩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等來往自喀喇沁塔以內地方,不許圍獵。」

題准:「外藩王等來朝,隨從人員,親王准帶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貝勒四十人,貝子三十五人,鎮國公、輔國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額外多來者,不准支給食物草料。」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台吉」、

大臣等年節來朝、限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後、《二十五日以前》、齊至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給地」

橫一里長二百里

《題准》:「外藩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鎮都統陳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將失於覺察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十家長,一併議處。」 如偷賣馬匹被人執送者,以其半給執送人。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元旦禮部官捧王以下、在
考證

京文武百官、及直省有司、併朝鮮所進表、至

太和殿前、安設黃案上。鴻臚寺堂官引王等由太和門入。至

丹陛上序立。鳴贊官引文武各官、及直省進表官

朝鮮外藩進貢慶賀《官由》

左右掖門入至

太和殿丹墀內序立

上御太和殿。內外親王以下、公以上、於

丹陛上。未入八分。公以下文武群臣、於丹墀內行

禮宣表畢。王以下各官復原位立。鴻臚官引朝鮮國使臣、各外藩使臣、以次至丹墀內、行禮畢。復原位立。

賜王以下各官坐。諸王、貝勒、貝子、公及內大臣侍

衛在殿內《未入八分公》以下文武各官在丹墀內。《各外藩》使臣、《朝鮮》使臣在丹墀內西班末。俱行「一跪一叩頭禮、序坐。」

賜茶。各就坐一叩頭。飲茶畢。大設筵宴畢。行謝恩禮。各復原位立。

上還宮。王以下皆退。

凡外藩公來京,議准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二兩、燈油四兩。鹽五兩。回時給路費羊三隻。每日鹽二兩。

凡東方克益克勒氏東果羅額駙等來京。議准每日給肉二斤。每二日肉一盤。酒一壺。從役每日給肉一斤。回時停給

凡康噶拉庫地方貢貂來京,議准頭目每日各給肉二斤、酒一壺、醬一兩、醃菜一斤、蔥一斤、燈油一鍾,鹽一兩。二員共肉一盤。每五日各給糖餅五個,從役每日肉一斤,回時各給一月食鹽。題准:「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等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會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審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 未在王等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題准:「凡外藩送親與內親王者,前一夕內親王府自備牲酒,親王親迎至宿次。幼輩郡王、貝勒各一位,貝子二位,內大臣二員,禮部堂官俱蟒服同往筵宴。如不親迎,遣屬官及部員往迎筵宴。」 到日,由部備辦牲酒,親王及郡王以下各官筵宴。郡王妃、貝勒、貝子夫人禮服出迎筵宴。如親王不親迎,仍遣屬官及部員迎接筵宴。凡送親與內郡王者,如郡王親迎幼輩,貝勒一位、貝子一位、公二位同往。其餘迎接筵宴與親王同。

凡送親與內貝勒者,如貝勒親迎幼輩,貝子一位、公二位同往。其餘迎接筵宴,與郡王同。凡送親與內貝子、公者,如貝子、公親迎幼輩,公二位同往。其餘迎接筵宴,與貝勒同。

題准

上行幸處。外藩王公等來朝見。設宴。大臣會集鳴贊

官贊「行跪叩頭禮。」 不設宴。大臣不集。不贊止行跪叩頭禮。

命坐。行一叩頭禮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內』」

王以下定例

題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壯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題准:「外藩親王守墓人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同郡王、貝勒、貝子等六戶;和碩公主,郡主同貝勒,鎮國公、輔國公四戶;郡君同鎮國公,縣君、鄉君同其夫。其大臣護衛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許守墓。」

設通事二,序班共十六員。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元旦日,外藩蒙古王、貝勒」、

等各進

御前牲酒。前一日。禮部題明是日

上陞太和殿。

上進茶。王以下各官、及朝貢各官、俱一跪一叩頭禮

候進

御筵畢。王以下、公以上於

丹陛上立。各官於各旗涼棚下立。候

上舉酒時。王以下各官、俱一跪一叩頭禮。王入殿內。

坐貝勒以下在

丹陛上坐。外藩王公等俱隨坐。文武各官在兩旁。

涼棚坐。朝貢從員在涼棚末坐。宴畢行謝。

恩禮。王、貝勒、貝子、公等、於

丹陛上。各官及朝貢官於丹墀內排班。行三跪九

叩頭禮畢。如復原班立。

上還宮。各官退

題准:「外藩王等來時,親王及其從人留馬十五匹,郡王及從人留馬十匹,貝勒及從人馬八匹,貝子、固倫額駙等及從人馬六匹,公、和碩額駙、多羅額駙等及從人馬四匹,公主之子及從人馬三匹,台吉等及從人馬二匹。若台吉等隨其王、貝勒來者,止許留本身馬一匹。固倫公主照親王,郡主照郡王,縣主照貝勒」 ,郡君照貝子,縣君照公、都統。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留本身馬一匹,俱行文戶部支給草料。此外馬駝,交禮部飼養。

題准:「外藩親王在內親王下,郡王在內郡王下,貝勒在內貝勒下,貝子在內貝子下,公在內公下接坐。如在一處,或分左右,翌各照爵次坐,給達賴喇嘛金。」

冊金印。又給「厄魯忒顧實汗金」

冊金印

定、「外藩來朝王以下公、台吉等進貢人員內有應令速去者,不拘常朝日期,即引至」

午門前行禮

題准:「禮部會同四譯館堂官,於世業子弟內考取譯字生,送館肄業。」

《題准》:「喀爾喀投誠人,封親王、郡王、公者,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大臣亦分別給賞有差。」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

欲《齎貲》向《歸化城》買馬駝者。必報院奏請得。

旨、乃給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題准、年節來朝。外藩王貝勒等賞物。皆於

午門外頒給

題准:「外國貢船到岸、未經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議准:「蒙古王以下、公以上身故,停給俸祿,俟承襲後,照爵秩支給。」

題准:「喀爾喀、厄魯特進年貢來京頭目。」

陛見後

賜恩宴一次、遣內大臣陪宴。《在禮部》筵宴二次。本部

堂官陪宴、俱朝服。著為例。

又定:「科爾沁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以事來京,不候。」

皇上陞殿、進內朝見。仍在禮部照常筵宴。蒙古王、貝

勒貝子、公、台吉、都統等、以事來京。候常朝日。

皇上陞殿、隨班行禮。在內筵宴一次。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准外藩首告隱丁者,准在」

《編審》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後首告者,不准《題准》。索倫之入質者,在邊外乘蒙古驛馬,支給食物。入邊乘內地驛馬,支給行糧。

題准:「本院官員撥什庫等,於十月至三月遠遣出邊,往蒙古地方騎本身馬者,准給口糧草料,往張家口迎送喀爾喀厄魯特,及喜峰口、獨石口、古北口等處差遣,准給口糧馬草。四月至九月,止給口糧,不給草料。」

題准:「喀爾喀八扎薩克,每年進貢白駝各一匹、白馬各八匹,照例各賞給銀茶桶、茶盆、蟒緞、緞、布等物。」

設「會同館掌印官」 一員,鑄給印信。由《朝鮮》通事內以員外郎品級補授,提督館務。

題准、「外藩親王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內大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捧至墳」

其親屬率屬員離墳一里、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迎處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已下牲醴品物,多寡不同。

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奠酒致祭」

如常儀

一等至四等台吉、他布囊及都統功加達爾漢卒,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奠酒致祭如常儀

凡外藩親王以下、公以上、著有勳勞者、《建碑》「優卹。」 增遣大臣侍衛、出自

上裁。

外藩親王妃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

郡王妃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

貝勒夫人、貝子夫人、公夫人喪、聞

遣禮部、理藩院官致祭。無《祭文》。

外藩親王妃以下、優加卹典。增遣大臣侍衛。出自

上裁。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議准凡

皇后父母、及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

爾漢巴圖魯親王來京下程路費與公主同。隨從人員下程路費、與公主隨從人員同。

題准:「遣祭外藩,如所往地近,或值夏秋時,俱令乘本身馬。如道路遙遠,及值冬春者,各給信牌,許乘驛馬。一品給十五匹,二品給十二匹,三品給七匹,四品給六匹。筆帖式給四匹,撥什庫二匹,兵丁一匹。」

題准:「遣往達賴喇嘛使者精奇尼哈番,給驛馬十三匹,車七輛;阿思哈尼哈番給驛馬十匹,車四輛;郎中員外郎馬各五匹,車各二輛;筆帖式馬各三匹,車各一輛;護軍撥什庫等馬各三匹,每二人共車一輛。」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外藩固倫公主、親王以」

下。縣君公以下、或以朝貢、或以嫁娶、及探親等事欲來者、俱報理藩院請

旨:「不許私來。」

題准:「外藩來朝、王等各賞鞍馬一匹。」

題准:「外藩每旗各選三人,學習《湯古忒》」 字義。給教習人六品俸。

題准:外藩休妻者、妻帶來之物現在者一概給還。設員外郎品級通事一員,掌會同館印六品通事六員、七品通事七員、八品通事七員、無品通事一員,共二十二員。承應朝鮮。每年進貢頒

詔「封王及妃世子赦審等事,并往會寧慶源地方。」

交易

題准:外藩親王歲支俸銀二千五百兩,緞四十匹至銀二千兩,緞二十五匹不等;郡王俸銀一千八百兩,緞二十三匹至銀一千二百兩,緞十五匹不等;貝勒俸銀八百兩,緞十三匹,貝子俸銀五百兩,緞十匹。鎮國公俸銀三百兩,緞九匹,輔國公俸銀二百兩,緞七匹。固倫公主額駙俸銀三百兩,緞十匹;郡主額駙俸銀一百兩,緞八匹。縣主額駙俸銀五十兩,緞五匹。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裁韃靼、女直二館通事員額。」

題准、八館各設正教序班一員、協教序班一員。食九品俸、教習譯字生。其餘序班、俱裁

題准:「會同館帶俸序班、止序十三員,准其全留。凡外國進貢來京、專任引朝」

賜宴、伴送出境等事。其肄業官生無定額。凡有世

業子弟通曉《譯語》者,准其到館肄業,俟司賓序班員缺時,挨次頂補學習三年滿日,精通《譯語》者,支米。又三年滿日,題授冠帶。又三年滿日,咨吏部具題「實授司賓序班。」

凡鴻臚寺司賓、序班員缺、禮部移文順天學院、山東山西河南各學道、咨取生員填註年貌籍貫、起送到部、考取儀度端莊、聲音洪亮者、咨送吏部題補。其鳴贊員缺、該寺于序班內選正副二員、呈送禮部選定、轉咨吏部題補

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已故,其承襲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節來朝,至十八歲,始令入伊父之班。」 題准:「外藩夫故殺妻者,抵絞。」

題准:「外藩鬥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抵絞。」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

丁為一佐領,披甲五十副,設驍騎校各一員。撥什庫各六名。十家各設一長。六佐領總設參領一員。

題:准:「台吉等有願入內隨侍」

皇上者、本院具題、交與領侍衛內大臣

題准:各館序班缺員,本堂官會同禮部考取譯字生純通「譯學者,送吏部題補。」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

諭「《外藩各旗都統以下員缺》,令各扎薩克王、貝勒」

貝子公酌量補授

《題准》:「歸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魯忒、喀爾喀處去者,俱具題而往。都統不時稽察,不許妄為。厄魯忒、喀爾喀往來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許擅留,違者治罪。」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外藩蒙古王貝勒」,各照

內王貝勒等設長史、司儀長護衛。此外親王設

四品典儀一員,五品典儀一員。郡王設五品典儀一員,六品典儀一員。多羅貝勒設五品典儀一員。固山貝子設六品典儀一員。公等設七品典儀一員。其頂帶坐褥,悉與內同。

題准:「台吉、塔布囊等頂帶坐褥,照在內官員分別給之。一等者照一品,二等者照二品,三等者照三品,四等者照四品。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頂帶坐褥,照內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殺一級」 給之。

題准、外藩佐領眾多之旗、設都統一員。副都統二員。有一佐領以下之旗、設都統一員副都統一員。多者裁革少者添設

題准:「外藩人有始從其主歸降、又隨軍鄉導有功」

敕給、達爾漢職銜世襲者、其頂帶坐褥、照外藩各旗

官員分別給之。永襲者,照《都統》。《雖永襲》而效力次者,照《副都統》襲六次。五次四次者,照「參領」 襲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照《佐領》

題准:「公主、郡主等與額駙同來隨從人員照來數、俱支給食物草料。若額駙等自來,固倫額駙准帶四十人、和碩額駙三十人、多羅額駙、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額駙十五人,多帶者不准支給食物草料。」

題准、年節來朝、或進請幫助識別此字。貢。或會集一、二等台吉後,令精奇尼哈番坐其後為三等台吉,又其後為都統,又其後為四等台吉、副都統,又其後為參領、佐領。其阿思哈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級分別坐。

題准:「外藩蒙古以私事來者,不給賞,止給行糧。」 是年,給喀爾喀《丹津喇嘛》。

敕印:

題准:「厄魯忒來貢者,途中買來喀爾喀男婦子女,准其轉賣,令買主于戶部存案。」

題准:「逃來喀爾喀人遣還時,按時給與衣帽靴襪等物,冬時添給狢皮。」⿰衤囤「無馬者,給馬一匹。」題准:「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嗣者,生前曾將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言明撫養者,准其承受家產。若抱養棄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產。生前未立嗣者,家產令近族承受。無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貝勒等處稟明,將異姓之子撫養者,亦准承受家產。身歿」後,現有同姓人而其妻撫養他姓者不准。如撫養妾生子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賣,如嫁賣不准為子。無近族亦無他姓養子,其家產給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題准:翰林院裁併內三院,本館止稱「四譯館」,不稱「翰林院」名色。

議准、「外藩世職官俸、照內官俸減半給發。」 題准、宗室差人往候外藩公主、及結婚等事,由禮部題明、移咨兵部給票。

順治 年

《大清會典》:「順治間題准關口鎖鑰,責成滿官耑管往。」

來人等,俱由一門出入。若將無印票之人不行查挐者,罰俸六個月。受賄縱放者,滿漢官人併出關人,俱交刑部從重議處。如無票之人,混入別夥出口,或私偷出口及私帶出口者,俱鞭一百。如《滿洲》將漢人假作「滿洲」 記名入邊口者,滿洲鞭八十,民責三十板。

定:凡外國朝貢來京頒賞後,在會同館開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限期,禮部移文戶部,先撥烏林人收買,咨覆過部,方出示差官監視,令公平交易,概不許收買史書黑黃紫皂大花、西番蓮緞匹併一應違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各鋪行人等將貨物入館,公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掯,致外國人久候,并私相交易者,問罪,仍于館前枷號一個月。若外國人故違禁例,潛入人家交易者,私貨入官。未給賞者,量為遞減。凡《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如將一應兵器銅鐵違禁等物,賣與外國人圖利,比照「私將軍」 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者律,將為首者梟首示眾。交易時禮部出示曉諭

凡外國貢使歸國、伴送人員不許將違禁貨物、私相交易

定、凡外國朝貢、以表文方物為憑。該督撫查照的實、方准具題入貢

凡外國朝貢、繳送《明季》敕印者、聽地方官具題。凡進貢員役,每次不得過百人。入京員役,止許二十人。餘皆留邊聽賞。其進貢船不得過三隻。每船不得過百人

凡貢使到京、所貢方物、會同館呈報禮部提督。該館司官赴館查驗、分撥員役管領。該部奏

聞貢物交進內務府。象交鑾儀衛。馬交上駟院。腰

刀、鹿皮、青鼠皮等物,交武備院。凡進硫黃者,留交該督撫收貯。

凡外國人送該督撫禮物、永行禁止

凡外國船隻非係進貢之年無故私來貿易者,該督撫即行阻逐

凡外國進貢、除到舶隻外。其接貢、探貢等船,一概阻回,不許放入。

凡正貢船未到,護貢及探貢等船,不准交易。凡外國貢使或在途病故,禮部具題,令內院撰祭文。所在布政司備祭品,遣堂官致祭一次,仍置地塋,立石封識。若同來使臣自願帶回骸骨者,聽。若到京病故,給棺木紅緞,遣祠祭司官。

諭祭:「兵部應付車輛人夫,其應賞衣服緞匹等物。」

仍付同來使臣領回頒給。若進貢從人在京病故者,給棺木紅紬。在途病故者,聽其自行埋葬。凡貢使歸國,例差司賓序班一員,給勘合、由驛遞伴送,沿途防護促行,不許停留騷擾,及交易違禁貨物,交明該撫即還。該督、撫照例送行邊境。。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