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第092卷

明倫彙編 交誼典 第九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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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交誼典 第九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嫌疑部總論

  禮記曲禮 禮運 坊記

  春秋公羊傳莊公元年

  春秋穀梁傳昭公十有三年

  冊府元龜避嫌

  朱子語類力行

  胡大初晝簾緒論遠嫌篇

 嫌疑部藝文一

  嫌戒           宋王回

 嫌疑部藝文二

  君子行          魏曹植

 嫌疑部紀事

 嫌疑部雜錄

交誼典第九十二卷

嫌疑部總論嫌疑不獨交誼中有之然交際之間防範為要故立部於茲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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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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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禮》者所以決嫌疑,

決嫌疑者,若妾為女君期,女君為妾若服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也。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引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集說藍田呂氏曰:「嫂叔不通問,嫂叔無服。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燕不以公卿為賓,以大夫為賓,此所以決嫌疑也。」馬氏曰:「宗廟之儀,迎牲而不迎尸;燕之禮,宰夫為獻主,而以大夫為賓,所以斷君臣之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別男女之嫌。凡為此者,所以決嫌疑也。」費氏曰:「事不能無嫌疑,理之自然也。聖人制禮以決之,而人處嫌疑之際,無不得其當,如男女不親授受,嫂叔不通問之類是也。」長樂陳氏曰:「《易》曰:『陰疑於陽』。又曰:『為其嫌於無陽』。《燕義》曰:『不以公卿為賓為疑也』。明嫌之義也。蓋兩物相似為疑,以此兼彼為嫌。」

「離坐離立,毋往參焉。」離立者,不出中間。

此一節明「不干人私并遠嫌」之法,若見彼或二人併坐,或併立,恐密有所論,則己不得輒往參預也,二人併立,當己行路,則避之,不得當其中間出也。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 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 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 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

皆為重別,防淫亂。不雜坐,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問,謂相稱謝也。諸母,庶母也。漱,澣也。庶母賤,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賤,尊之者,亦所以遠別。外言內言,男女之職也。「不出入」者,不以相問也。梱,門限也。女子許嫁繫纓,有從人之端也。大故,宮中有災變,若疾病,乃後入也。「女子有宮」者,亦謂由命士以上也。《春秋傳》曰:「群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亦遠別也。自此至「弗與為友」,總明遠嫌之法。「不親授」者,男女有物,不親相授也。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外言、內言,謂男職在官政,女職在織紝,各有限域,不得濫預。女子,婦人通稱也。婦人質弱,不能自固,必有繫屬,故恆繫纓。纓有二時,一是少時常佩香纓,《內則》云「男女未冠笄,紟纓」是也;一是許嫁時繫纓。《婚禮》「主人入親說婦纓。」鄭註:「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是也。蓋以五采為之,其制未聞。又《內則》曰:「婦事舅姑,紟纓。」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纓也。大故,謂喪病之屬也。女子已許嫁,則有宮門,列為成人,唯有喪病等,乃可入其門。女子子者,謂已嫁女子。男子則單稱子,女子則重言子。鄭註《喪服》云:「是別於男子,故云女子子。」女雖已嫁及成人,猶宜別席。鄭引《公羊傳》見莊元年,證女子有別宮也。熊氏云:「鄭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兄弟弗與同席、同器,未嫁亦然。」集說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於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於未然之始,則其悔咎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正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於男女未有室家者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於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

「姆教之,處於閫內之別室。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 長樂陳氏曰:「《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辨內外,故《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長可知矣。《道路》男子由左,婦人由右,則閨門可知矣。然同藏唯七十可也,親授唯喪、祭可也,通問唯援溺可也,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此內外之辨也。然內言不出而有所謂出」 ,外言不入而有所謂入。《周官》:「內小臣達王后之好事於四方」 ,則內言出於梱矣。「內宰以陰禮教六宮」 ,則外言入於梱矣。蓋先王制禮,為嫌疑無別而已。嫌疑有以別,雖內言之出,外言之入可也。

父子不同席,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 不親。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 黨僚友,以厚其別也。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 姓則卜之,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為友。

父子不同席,異尊卑也。男女有媒,往來傳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有禮,乃相纏固,故必受幣。《周禮》: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書之以告君,謂日月以告君也。《婚禮》凡受女之禮,皆於廟為神席,以告鬼神,謂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會賓客,厚重慎也。不取同姓,為其近禽獸也。妾賤,或時非媵,取之於賤者,世無本繫,故卜之。「寡婦之子弗友」,辟嫌也。「有見」,謂有奇才,卓然眾人所知。集說馬氏曰:「坐則異席,居不同宮者,著父子之位也。禮者以為民坊也。非行媒不相知名,所以遠嫌也。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致敬也。遠嫌致敬,則安有《桑中》之奔,溱洧之亂乎?明而尊者莫如君,書日月以詔之;幽而嚴者莫如鬼神,致齋戒以告之;近而親者莫如鄉黨僚友,為飲食以命之,所以備禮而厚其別也。」金華邵氏曰:「上言兄弟不同席而坐,所以遠嫌;此言父子不同席,所以嚴分,言雖同而意則異也。夫婦之合,在謹其始,始之不謹,則其合易離。有行媒而後知名,受幣而後交親,庶乎行之以禮矣。然必日月告君,以示不失時,齋戒告鬼神,以示不敢專,召鄉黨僚友以示同其慶。如是而後男女之別。厚取妻不」取同姓,買妾必卜其姓,又所以重宗也。人之同姓,其始皆一宗耳。其後譜系派別,支族分散,遂以為非親。苟自其宗而推之,安知其不與吾為姊妹也,與吾為姪娣也,豈不害教乎?

僕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

「進左後右」,《遠嫌》也。僕在中央,婦人在左。僕御之時,進左手持轡,使形微相背,若進右手則近相嚮,故後右手以遠嫌也。

《禮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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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

集說長樂劉氏曰:「尊卑嫌者,則以貴賤別之;長少嫌者,則以親疏別之;先後嫌者,則以上下別之。則人倫之類可齊,而五品之嫌疑判矣。」

《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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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故貴賤 有等,衣服有別,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子云:「天無二 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 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 恐民之惑也。《詩》云:『相彼盍旦,尚猶患之』。子云:『君不與 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 民,民猶得同姓以弒其君。

朝廷之位,謂朝位也。楚、越之君,僭號稱王,不稱其喪,謂不書葬也。《春秋傳》曰:「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僭號也。臣者,天君,稱天子為天王,諸侯不言天公,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稱之曰主,不言君,辟諸侯也。此言皆為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禮》曰:「主友之讎,視從父昆弟,盍旦夜鳴,求旦之鳥也。」求不可得也。人猶惡其欲反晝夜而亂晦明,況於臣之僭君,求不可得之類?亂上下,惑眾也。同姓者,謂先王先公子孫有繼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則無嫌也。僕右恆朝服,君則各以時事,唯在軍同服爾。自此至「犯君」一節,明章疑別嫌,恐尊卑相僭,使人疑惑之事。疑,謂是非不決,禮以章明之。微謂幽隱不著,禮以分別之。楚、越書葬,則當稱葬某王,辟王之名,故不書葬。盍旦欲反,夜而為旦,猶臣之奢僭,欲反而為上也。此逸詩僕及車右身衣朝服,故《曲禮》云「乘路馬必朝服」是也。其朝服之內,則有虎裘狼裘,故《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是也。僖五年《左傳》云:『均服振振,取虢之旂』。又《公羊》成二年,鞌之戰,逢丑父為齊頃公車右,衣服與頃公相似,是在軍同服。」長樂劉氏曰:「尊卑疑者,辨之以親疏;親疏疑者,辨之以貴賤;貴賤疑者,辨之以先後;先後疑者,辨之以德齒。此禮之章,明乎其疑也。」嚴陵方氏曰:「若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故不迎尸於門外,以明其疑,茲非《禮》所以章疑者乎?士唯齊衰于公門,以表其微,茲非禮所以別微者乎?貴賤有上

下之等,衣服有隆殺之別,朝廷有尊卑之位,有等有別,有位則各安其分而不爭矣,故民有所讓。日者,人君之象。在天者既無二日,有土者故無二王,大而有土者,既無二王,小而有家者,故無二主。凡此皆以尊無二故也,故曰:「示民有君臣之別也。」 盍旦,即《月令》所謂「鶡旦盍何不」 也。「何不旦?」 是求旦而已,故名之以此。人患之者,以其亂晝夜故也。君臣之別,晝夜之相也,其可亂之乎!故引《逸詩》以況之。《乘車》之法:「君在左,僕在中央,勇士在右。」 石林葉氏曰:「章疑異於決疑,疑者似同而異。章言顯也,決言其成也;別微異於明微,微者似有而無,別言其有辨也,明言其既著也。以其顯疑,故貴賤有等;以其辨微,故衣服有」 別。貴賤以爵列也。爵以詔德,觀其貴賤,則知德之有厚薄也。衣服以功賜也,服以顯庸,觀其衣服,則知其功之有大小也。至於朝廷有位,則爵命衣服所以自居也。民之視其位,則知其定分而行遜避矣。故曰:「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 禮之別微,則衣服有別。至別嫌則親疏異矣。故同姓親也,不嫌於為同。不同車,所以遠之,異姓疏也。雖與同車,嫌於為異。不同服,所以別之,故民不嫌也。因其爵之貴賤,而後推及君臣;因其衣服之差,而後推及於車。其坊民如此,同姓猶有弒篡者。

子云:「夫禮,坊民之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 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 也。以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詩》云:『伐柯如之何?匪 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萟麻如之何?橫從其 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 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 孟子卒。」

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以此坊民,楊侯猶殺繆侯 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

子云:「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弗友也,君子以辟遠也。 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則丕入其門。以此 坊民,民猶以色厚於德。」

子云:「好德如好色,諸侯不下漁色,故君子遠色以為 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御,婦人則進左手;姑姊妹女 子,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寡婦不夜哭,婦 人疾,問之不問其疾。以此坊民,民猶淫迭而亂於族。」 子云:「婚禮,婿親迎,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 之違也。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

春秋公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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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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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王姬之館於外。築之,禮也;築於外,非禮也。其築之, 何以禮?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主王姬者則曷為必 為之改築?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其道必為之改 築者也。

皆所以遠別也。

春秋穀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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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十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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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 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 弒也。比之不弒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 殺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 故嫌也。

冊府元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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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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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處簪纓之族任臺閣之官而有服之親不敢相臨 蓋避嫌之道也。若乃父秉國鈞而靡求仕進兄居柄 用而固辭近職此蓋奉公之亮節飭身之遠謀雖與 內不避親疏不避讎者殊然而閑邪存誠防微杜漸 亦足尚矣。

朱子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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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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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避嫌是否?」曰:「合避,豈可不避?如『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豈可不避?如『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 不同服』,皆是合避處。」又問:「世有刑人不娶,如上世不 賢而子孫賢,則如何?」曰:「『『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 山川其舍諸』!所謂不娶』者,是世世為惡不能改者,非 指一世而言。如『喪父長子不娶』一句,卻可疑。若然,則」 無父之女不復嫁。此不可曉。

叔蒙問:「程子說:『避嫌之事,賢者且不為,況聖人乎!若 是有一項合委曲而不可以直遂者,這不可以為避 嫌』。」曰:「自是道理合如此。如避嫌者,卻是又怕人道如 何,這卻是私意。如十起與不起,便是私,這便是避嫌。 只是他見得這意思,已是大段做工夫,大段會省察 了。又如人遺之千里馬,雖不受;後來薦,人未嘗忘之」, 後亦竟不薦。不薦自是好,然於心終不忘,便是喫他 取奉意思不過,這便是私意。又如如今立朝,明知這 箇是好人,當薦舉之。卻緣平日與自家有恩意往來, 不是說親戚。親戚自是礙法,但以相熟,遂避嫌不舉他。又如有某人平日與自家有怨,到得當官,彼卻有 事當治,卻怕人說道因前怨治他,遂「休了。」如此等,皆 蹉過多了。

胡大初畫簾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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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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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經》曰:「決嫌疑,明是非。」夫我本無有他也,而使人得 以疑似之跡議我,蓋已不便於此,況出而為政,將正 己以正人乎?故我未嘗私且怠也,而人或以是而疑 我,是必有不公不勤之跡,有以召人之疑。我未嘗貪 且濫也,而人或以是而疑我,是必有不廉不正之跡, 有以召人之疑。一事可疑,將無事而不疑之矣;一日 可疑,將無日而不疑之矣。蒙是疑也,我知之尚不可 辨,況人未必肯以是告我,而人之疑我,已自籍籍。積 而傳之道路,達之臺府,厥害豈淺鮮哉?故君子於嫌 疑是非之間,最當早正其微而力遠其跡也。且賓朋 游謁,所不可辭,自令延之書院或別室,於是邑人相 與語曰:「某往來甚密,某款話甚久,情」好必甚相得,利 病可以悉言。凡有訴在官詞理甚虧之人,往往輻輳 其門,而請託之路開矣。甚者「賣廳角打筆套甲包我 金若干,當為轉達百里。」乙有請,亦若是飛蓋馳轂,趨 謁縣齋,語話移時,倏然而退,則告甲與乙曰:「已為致 委曲矣,實未嘗齒及也。」他日令決其事,必有一勝,則 如約取金,曰:「將以納之。」琴堂令何辜,而當此名哉?愚 謂納謁之時,例止當於公廳相見,吏民共睹,自難致 疑,但使禮貌有加,彼自不以我為慢也。且節序宴會, 所不可廢。自聚集娼妓,出入宅堂,其間子弟館客,相 見既密,戲謔寧無?賢者固不為是。然瓜田李下,寧免 相疑?一語乖邪,便輒轉播。萬口喧籍,動生風波,而非 褻之「謗興矣。其甚者,多買姬妾,卻令妓女之精於樂 藝者教習歌舞,出入無間,笑語無時。豈惟管絃之聲, 轉徹於街坊,抑亦淫辟之語,浸入於閨閫。情好稠密, 事體叵量。縱能潔身,其他尤有難於防閑檢柅者,令 亦何利而為此舉哉?」愚謂燕會之時,非得台旨,妓女 不許轍入宅堂。若旬休公暇,欲與寮寀士「友會聚,只 為文字清飲,彼當不以我為簡也。剖決公事,自有公 理正法,吾亦何心其間。但自知縣懈怠,多令吏人納 案,俟暇隙看閱,或呼吏人入與評議,或令吏人擬撰 判槁,於是或者得以疑其受成吏手矣。」要當於公廳 之側幕帟一室,遇暇則據胡床披案牘,不必使吏至 前也。收到官錢,自有府庫「眼同封閉,吾亦何私。」其間 但自知縣過慮,或恐帑吏侵貸,私為鑽規,乃令分管 別庫,或俾寄留宅堂,於是或者得以疑其那移漁獵 矣。要當謹固壁落,精擇司帑,切不可率意移徙,致涉 難明之跡。其他疑似招謗,固亦多端,難以筆舌畫述, 但令每處一事,必須昭晰明白,如水清之無滓,如止 水之無波,則彼雖欲點汙吹颺,殆有不可得者。若曰 「我此心平正,無愧俯仰足矣。」奚必規規然遠嫌辨跡, 求以示人哉。殆恐將來或有悔尤,必自嫌之不遠,跡 之不辨,始雖噬臍無及矣。

嫌疑部藝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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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戒》
宋·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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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謹於別嫌疑。」夫嫌疑者,豈有其實?然我以為嫌疑 之謂也,我以為嫌疑,則人必有嫌疑之者。然而世多 忽焉而不戒者,何也?特其情不至於是也。情不至於 是,有人為伺間躡其跡而議之,則奚說而可辭?與其 亦受之而已矣。夫人亦好多言矣,完然者尚欲指其 缺也,況自投於嫌疑之地,欲免得乎?此君子所以貴 「由《禮》」也。

嫌疑部藝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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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行》
魏·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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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 嫂叔不親受,長幼不比肩。

嫌疑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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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吳祐傳》:祐父恢為南海太守。祐年十二,隨從 到官。恢欲殺青簡以寫經書,祐諫曰:「今大人踰越五 嶺,遠在海濱,其俗甚陋。然舊多珍怪,上為國家所疑, 下為權戚所望。此書若成,則載之兼兩。昔馬援以薏 苡興謗,王陽以衣囊徼名,嫌疑之間,誠先賢所慎也。」 恢乃止。

《劉先主志》:群下勸先主納劉瑁妻,先主嫌其同族。法 正曰:「論其親疏,何異晉文之於子圉乎《冊府元龜》:宋傅隆為尚書左丞,以族弟亮為僕射,緦 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

王球為義興太守從兄弘為揚州以服親不得相臨 遂加宣威將軍。

《北史袁翻傳》:翻弟子聿修,以太常少卿出使巡省,仍 令考授官人得失。經兗州,時邢卲為刺史,別後送白 紬為信,聿修不受,與邢卲書云:「今日仰過,有異常行, 瓜田李下,古人所慎。願得此心,不貽厚責。」卲亦欣然 領解,報書云:「老夫忽忽,意不及此。敬承來旨,吾無間 然。」

《陽尼傳》:尼從弟固,固子休之,除中山太守。先是韋道 建、宋欽道代為定州長史,帶中山太守,並立制監臨 之,官出行不得過百姓飲食,有者即數錢酬之。休之 常以為非,及至郡,復相因循。或問其故,休之曰:「吾昔 非之者,為其失仁義;今日行之者,自欲避嫌疑。豈是 夙心?直是處世難耳。」

《舊唐書楊恭仁傳》:「恭仁少弟師道為吏部尚書,所署 用多非其才,而深抑貴勢及其親黨,以避嫌疑,時論 譏之。」

《全唐詩話》:張均,丞相說之子也。說最鍾愛,其情見於 岳州別均之詩。說為丞相知官考,均時任中書舍人, 特注之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訓。祁奚舉子,義不務私。 至於潤色王言,彰施帝載,道參墳典,例絕功常。恭聞 前烈。尢難其任,豈以嫌疑,敢撓綱紀,考上下。」

《唐書蘇頲傳》:頲弟詵累轉給事中。時頲為紫微侍郎, 固辭。帝曰:「『古有內舉不避親者乎』?對曰:『晉祁奚是也』。 帝曰:『若然,朕自用詵,卿言非公也』。」

《許孟容傳》:「孟容弟季同,始署西川韋皋府判官。劉闢 反,棄妻子歸,拜監察御史,歷長安令,再遷兵部郎中。 孟容為禮部侍郎,徙季同京兆少尹。時京兆尹元義 方出為鄜坊觀察使,奉劾。宰相李絳與季同舉進士, 為同年,才數月輒徙。帝以問絳,絳曰:『進士明經,歲大 抵百人,吏部得官至千人,私謂為同年,本非親與舊 也。今季同以兄嫌徙少尹,豈臣所助邪?且忠臣事君, 不以私害公,設有才,雖親舊自用;避嫌不用,乃臣下 身謀,非天子用人意』。」帝然之。

《冊府元龜》:「馬炫為左散騎常侍,以弟燧拜司徒兼侍 中,以親避,轉刑部侍郎。」

李德裕字文饒幼有壯志苦心力學尤精西。《漢書》左 氏春秋恥與諸生從鄉賦不喜科試年纔及冠志業 大成貞元中以父吉甫譴蠻方隨侍左右不求仕進 元和中以父再秉國鈞避嫌不仕臺省屢辟諸府從 事。

杜從郁為左拾遺司徒佑之子也。元和元年九月以 從郁為祕書丞郁始自太子司議郎為左補闕右補 闕崔群韋賢之左拾遺獨孤郁等上疏以為宰相之 子不合為諫諍之官,於是降為左拾遺群等。又奏云: 「拾遺與補闕雖資品不同而皆是諫官父為宰相而 子為諫官。若政有得失不可使子論父」,於是改授 權德輿元和五年入相。起居郎翰林學士獨孤郁以 德輿之婿。命守本官。罷學士。

鄭瀚為考功員外郎故國子博士史館修撰以父任 僕射故也。

柳公權嘗入對,帝謂之曰:「近日外議何如?」公權對曰: 「自郭旼除授邠寧,物議頗有臧否。」帝曰:「旼是尚父之 從子,太皇太后之季父,在官無過。自金吾大將軍授 邠寧小鎮,何事議論邪?」公權曰:「以旼勳德,除鎮攸宜。 人情議論者言旼進二女入宮,致此除拜。此事信乎?」 帝曰:「二女入宮參太后,非獻也。」公權曰:「瓜李之嫌,何 以戶曉?」因引王珪諫太宗出廬江王妃故事,即令南 內使張日華送二女還旼。公權忠言裨益,皆此類也。 王起為吏部侍郎,文宗太和元年六月,以起為兵部 侍郎,充集賢殿學士判院事。時起兄播為僕射、平章 事,起在選部非便,故移於他曹,以集賢之職兼之。 《冊府元龜》:宣宗大中十三年十二月,河東節度使令 狐綯以其子滈求應進士舉。敕曰:「令狐滈多時舉人, 極有文學,流輩所許,合得科名。比以父綯職在樞衡, 避嫌不赴,今因出鎮,卻就舉場。宜令主司准大中六 年敕,考試只在至公,如涉徇情,自有刑典。從今已後, 但依常例放榜。本司舉士,貴在得人,去留之間,惟理 所在。」

楊注為戶部侍郎充翰林學士宰相涉之弟也。哀帝 二年三月敕「兄既秉於樞衡弟故難居宥密可守本 官罷內職。」

梁趙光裔為翰林學士中書舍人開平三年擢太常 少卿以兄光逢擢升相位固辭近職避親嫌也。 《後唐》孔邈為萬年尉充集賢較理以親舅獨孤損在 中書避嫌不赴職。

馬令《南唐書江王景逖傳》:「景逖,烈祖第五子也。烈祖 嬖其母种氏,由是愛遇之意,過於諸子。及种氏得罪,

景逖尚幼,元恭皇后鞠之如己出。烈祖以其母嘗有
考證
改立之請,故封爵不加,以遠嫌也。」

陸游《南唐書後主昭惠國后周氏傳》:「后寢疾,小周后 已入宮中,后偶褰幔見之,驚曰:『汝何日來?小周后尚 幼,未知嫌疑。對曰:『既數日矣』。后恚怒,至死不向外』。」 《宋史趙玭傳》:玭歷官左監門衛大將軍,判三司。玭狂 躁悻直多悍,上旨太祖頗優容之,嘗廉得宰相趙普 私市秦隴大木事,潛以奏白。然懼普知,因稱足疾,求 解職。五年春,罷使守本官。自是累獻密疏,皆留中不 出,常疑普中傷。六年,詣闕納所授告命,詔勒歸私第, 又請退居鄆州,不許。玭不勝忿。

《趙普傳》:「故事,宰相、樞密使,每候對長春殿,同止廬中。 上聞普子承宗娶樞密使李崇矩女,即令分異之。」 《王化基傳》:「初,柴禹錫任樞密,有奴受人金,而禹錫實 不知也。參知政事陳恕欲因以中禹錫,太宗怒,引囚 訊其事,化基為辨其誣,太宗感悟,以化基為長者。」 《夢溪筆談》:丁晉公之逐,士大夫遠嫌,莫敢與之通聲 問。一日,忽有一書與執政,執政得之不敢發,立具上 聞。洎發之,乃表也。深自敘致,詞頗哀切,其間兩句曰: 「雖遷陵之罪大,念立主之功多。」遂有北還之命。謂多 智變,以流人無因達章奏,遂為執政書,度以上聞,因 蒙寬宥。

《張士遜傳》:「士遜歷御史臺推直官,翰林院學士楊億 薦為監察御史。貢舉初用糊名法,士遜為諸科巡鋪 官,以進士有姻黨,士遜請避去,真宗記名於御屏。自 是有親嫌者皆移試,著為令。」

《陳恕傳》:「恕字仲言,洪州南昌人。咸平二年,拜吏部侍 郎,知通進銀臺封駮司。五年,知貢舉。恕自以洪人避 嫌,凡江南貢士悉被黜退。又援貢舉非其人之條,故 所取甚少,而所取以王曾為首。及廷試,糊名考校,曾 復得甲科,時議稱之。」

《筆錄》:太尉王公旦在中書,嘗因奏事,上語及一省郎 姓名,旦及同列素知其為人,因共相薦之。既而代還, 即擬定名氏,約以次日奏補。及晚歸私第,斯人投刺 來謁,公辭不見,詰朝入見,請授以轉漕之任,上默然 不許。公退而歎駭惕息累日,乃知昨暮造請,雖不之 見,已密為伺察者所糾。公每戒同列,「私謁之嫌,當須」 謹避,庶幾免於悔吝。

《續聞見近錄》:先公尹京,一日以府事對。仁宗留之曰: 「朕有一事要與卿議,今待命一相,誰人為可?」先公曰: 「臣在諫院,不避嫌疑,人指為朋黨。今陛下命相,臣安 敢薦人。」上曰:「卿事朕久,何所形跡?」先公曰:「臣安敢言 其姓名,但不因內臣言宮女,不知姓名者是好宰相。」 上曰:「除非富弼也。」先公再拜曰:「陛下得人矣。」

《宋史杜純傳》:「純弟紘,宦京師。時里人馬隨調選,病臥 逆旅,紘載與歸,醫視之,隨竟死,為治喪第中。或以為 嫌,不自恤,其風義蓋天性云。」

《陳塤傳》:「塤登進士第,調黃州教授。史彌遠當國,謂之 曰:『省元魁數千人,狀元魁百人,而恩數踰等。盍令省 元初授,堂除教授,當自君始』。塤謝曰:『廟堂之議甚盛, 舉自塤始,得無嫌乎?徑部注處州教授以去。士論高 之』。」

《金史宗室傳》:「齊為磁州刺史,明昌三年,議置諸王傅, 頗難其選,乃以齊傅充王。王將至任郡,猛安迎接,齊 峻卻之。王怪問故,曰:『三國藩輔,猛安皆總戎職,於王 何利焉?卻之以遠嫌也』。王悅服。」

《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丁巳,以伯顏 察兒參議中書省事。其兄伯顏言曰:「臣叨平章政事, 兄弟宜相嫌避。」帝曰:「卿勿復言,兄平章於上,弟參議 於下,何所嫌也。」

《拜住傳》:英宗在東宮,問宿衛之臣於左右,咸稱拜住 賢,遣使召之,欲與語。拜住謂使者曰:「嫌疑之際,君子 所慎。我長天子宿衛,而與東宮私相往來,我固得罪, 亦豈太子福邪?」竟不往。

《明外史何福傳》:「帝以福有才略,寵任踰諸將,有請輒 聽。福亦善引嫌,有事未嘗專決,帝以此益重福。」 《明狀元事略》:「唐汝楫鄉試卷在魁選,既拆卷,見為唐 太宰之子,以嫌置之,與某監生之卷同委於地。而汝 楫一卷獨懸於几端不墜。監場御史取觀之,愛其文, 乃抑置榜後。及會試,掌科鄭廷鵠取冠本房,主考有 難色。」鄭曰:「吾寧本房,只中彼一卷,豈有如此文字而 不取乎?」乃填第十。鄭請刻其策,亦以嫌弗果。汝楫聞 之,笑曰:「零碎文字不必刻,只刻一篇大文字可也。」果 酬其志。

《湖廣通志》:「鄧巍,瀏陽人。嘉靖辛丑進士,令溧水,進南 考功敭歷郡守、藩、臬,皆以卓異聞。與新鄭、江陵為夙 交,務自遠嫌,終不究用。卒祀鄉賢。」

張居正有古重臣之風,獨是奪情議起,杖斥諸臣,不 能力救,大權在手,罔避嫌疑,當時不無遺議云。 《寧波府志》:黃潤玉,號南山,動無所苟。京有富翁僅一 女,招潤玉寓其家,與同賈,竟辭。或問之,曰:「瓜田不納 履也。」其慎行若此《湖廣通志》:「耿定力,黃安人,隆慶辛未進士,授工部主 事。江陵相故,座主又先嘗執贄,加殊盼」力。深自引避。

嫌疑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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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解蔽》篇:「導之以理,養之以清,物莫之傾,則足以 定是非,決嫌疑矣。」

《黃石公素書求人之志章》,避嫌遠疑,所以不誤。 《淮南子氾論訓同異》:「嫌疑者,世俗之所眩惑也。」 兼明書「古詩云:『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 履,李下不整冠』。明曰:『履』當為『屨』字之誤也。文章之體, 不應兩句之內,二字同音。又諸經傳無納履之語。按 《曲禮》曰:『俯而納屨』。義曰:『俯,低頭也』。納,猶著也。低頭著 履,則似取」瓜,故為人所疑也。履且無帶,著時不必低 頭,故知「履」當為「屨」,傳寫誤也。

《燕翼貽謀錄》:真宗時試進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 之弊。張士遜以監察御史為巡鋪官,因白主司,有親 戚在進士明日當引試,願出以避嫌。主司不聽,士遜 乃自言引去。真宗是之,遂詔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 嫌者,移試別頭。別試所自此始。且以御史為巡鋪,決 無容私矣。易以宦官,不知始於何年也。

《世範》:「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 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於舅姑之家。俟其長 成,親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 《容齋四筆》:「太宗朝,呂文穆公蒙正之弟蒙亨,舉進士, 禮部高等薦名,既廷試,與李文正公昉之子宗諤並 以父兄在中書罷之。」《國史許仲宣傳》云:「仲宣子待問, 雍」熙二年舉進士,與李宗諤、呂蒙亨、王扶並預廷試。 宗諤,即宰相昉之子;蒙亨,參知政事蒙正之弟;扶,鹽 鐵使明之子。上曰:「斯並勢家,與孤寒競進,縱以藝升, 人亦謂朕有私也。」皆下第,正此事也。仲宣時為度支 使。仁宗朝,韓忠憲公億為參知政事,子維以進士奏 名禮部,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唐質肅公介、參政子 義問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祕閣,介引嫌罷之。舊 制嚴於宰執子弟如此,與夫秦益公柄國,而子熹孫 塤皆于省殿試輒冠多士者,異矣。

語窺今古,瓜李之嫌,自昔至今,形之章奏,見之《詩》篇, 雖三尺童子習知之矣。然「瓜田不納履」,固也;芋蔗菱 芡之田,又可納履乎?「李下不整冠」,固也;桃杏梨栗之 下,又可整冠乎?均有不可之嫌,而獨言於瓜李,何也? 前人之成說,止有兩者之喻,是以後世遵之不替,此 所謂舉一而見百,又焉能概述天下物以垂訓哉? 見聞搜玉諡,莫美於忠獻,而宋相韓億得之,當時稱 為長者。四子:綜、絳、維、縝,同奏名禮部,忠獻啟上曰:「臣 子叨陛下科第,雖非有司觀望,然臣既備位政府,豈 當受而有之?天下將以謂由臣致此,臣不足道,使聖 明之政,人或議之,非臣所安也。臣教子既以有成,又 何必昭示四方,以為榮觀哉!乞盡免殿試唱第,幸甚。」 誠懇再三,仁宗嘉歎而允。此雖涉於避嫌之過,然持 正有體,足以磨鈍勵世者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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