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19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十九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十九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

 治十七則

官常典第十九卷

宗藩部彙考十一 编辑

明三 编辑

英宗正統元年七月徙封襄王瞻墡於長沙淮王瞻墺於饒州 编辑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二年,更定「諸王祿米。及降為庶人家口供給」之 制。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 米住支,其有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又令親 王、郡王薨及將軍等卒,祿米即住支,所遺男女未封 者,皆奏請量給養贍米,候冊封住支。其無男女之妃 與夫人或庶母,亦奏請量給米養贍,身終住支。 又 令親王、郡王、將軍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 旨,令」所在官司量給食米、布帛、薪油、什物之類,養贍 用度。卒後所遺妻女亦如之。

正統四年十二月,徙封荊憲王於蘄州。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七年,更定「祿米折鈔」之制。

按《明會典》「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 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正統八年十月,徙封鄭王於懷慶。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親王、量撥 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祿米折鈔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 封日為始,縣主并儀賓候出閣成婚日為始,皆於附 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王府 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正統十四年,皇太后命郕王權總萬機。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八月己巳,皇太后召百官入集 闕下,命郕王權總萬機,於午門南面見百官,啟事施 行。辛未,皇太后詔立皇長子見深為皇太子,仍命郕 王為輔,代總國政,撫安天下。丙子,移王座人奉天門 左受朝。」

代宗景泰元年十二月荊王瞻堈請朝上皇不許 编辑

按:《明大政紀》云云。

景泰三年,廢英宗皇太子見深為沂王。岷王乞徙封, 不許。令各王府庶人子女婚嫁,無父母者,具名奏請。 按《明大政紀》,景泰三年五月甲戌,廢上皇長子皇太 子見深為沂王,出就沂邸,立皇太子見濟為皇太子。 先是,上欲易儲,語太監金英曰:「七月初二日,東宮生 日也。」英叩頭云:「東宮生日是十一月初二日。」帝為之 默然。蓋帝所言者謂見濟,英所言者謂上皇長子,與 「魏徵獻陵之對相似。英之賢若此,陳循軰亦可以愧 死矣。」六月,岷王《徽焲》乞徙封,不許。

按《明會典》三年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母 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奏來處 置。」

景泰六年,定「各王府世子、將軍相見禮。」

按《明會典》,凡世子及將軍行禮。六年奏准王世子既 受封,遇節旦行公禮,依宗子法,重在世子家庭私會, 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祿米。」

按:《明會典》「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閣在前, 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閣在後,以出閣 日為始。」

英宗天順元年廢景泰帝仍為郕王尋崩葬祭如親王禮免襄王親來朝賀 编辑

按《明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乙未朔,皇太后誥諭,廢 景泰帝仍為郕王,歸西宮,戊戌,命郕王所立皇太后 吳氏復為宣廟賢妃,廢皇后汪氏復為郕王妃。癸丑, 郕王薨於西宮,葬祭禮悉如親王,諡曰戾。妃嬪唐氏 等俱賜帛自盡以殉葬。命移景泰汪妃出居舊王府。 先是,上以郕王薨,欲令汪妃殉葬,李賢奏曰:「汪妃雖 立為后,即遭廢棄幽閉,幸與兩女度日。若令隨去,情 所不堪,況幼女無依,尤可矜憫。」上惻然曰:「卿言是,朕 以為弟婦,且少,不宜存內,初不計其母子之命。」一日, 上曰:「汪妃既存,不宜在內,欲移居舊府,何如?」賢曰:「如 此誠便,但衣服用度,不可缺減。」上曰:「朕更欲加厚,豈可減乎?」其原侍宮人悉隨之。復遣老成中官數人,以 備使用。由是母子保全,甚得其所。成化三年十一月, 荊門州學訓導高瑤上言,請追加郕王廟號,下禮部 議之。瑤言:「正統己巳之變,先帝既北狩,皇上方在東 宮,寇薄都城,宗社危如一髮。使非郕王繼統,國無長 君,則禍亂何由而平,鑾輿何由而還?迨夫先帝復辟, 其貪天之功以為己力者,遂加厚誣,使不得正其終。 節惠降祀,未稱曲禮。伏望特敕禮官集議追加廟號, 以盡親親之恩。」十二月,左庶子黎淳奏訓導高瑤請 復景泰廟號為妄言。從之。初,禮部等衙門會議高瑤 所奏追加景泰廟號事,僉謂郕王繼位六七年間行 事具在《實錄》,其廟號非臣等所敢輕議,請自上裁。左 庶子黎淳奏曰:「正統十四年八月,冊立陛下為皇太 子,至九月,群臣又奉郕王即帝位,改元景泰。緣陛下 為皇太子在前,郕王即帝位在後,事理有礙。至天順 元年正月,先帝復位,欽遵聖烈慈壽皇太后懿旨,仍 以景泰為郕王,詔告,天下人倫正,天理得,而名正言 順矣。高瑤建言,乃欲加郕王廟號。臣惟朝」廷既立皇 太子,則異時居天子之位乃皇太子也。曾未半月,群 臣又立親王為天子,則前時所立之皇子,將何為哉? 若曰主少國疑,四方多事,周成王之時,姬旦實有功 之叔父,何不遂居天位?若曰神器久虛,不可無人,共 和之際,周召皆王國之懿親,何不共分姬室,特以君 臣有定分,皇太子為君,親「王為臣,天經地義,民彝物 則,截然一定而不可易也。今多官會議,依違苟簡,略 無定見,猶欲煩瀆聖聰,豈臣愚之所能喻哉!」又云:「陛 下即位之初,有罪群邪,寒心破膽。及見商輅復職內 閣,然後欣然自以為得計。又皆私竊效慕,希求進用。 彼小人者,但欲得官,豈顧貽患。臣謂高瑤非欲尊禮 郕王,特為奸邪進用之地,此必小人主使之者。不然, 彼草茅疏遠,安敢妄言上誣先帝之明,使後世視為 口實。今之議者,亦豈可不察乎?此隱忍曲從,而煩陛 下之議哉!」疏入,上曰:「景泰已往過失,朕不介意,俱不 必行。」成化十一年十二月戊子,命復郕王帝號。先是, 上欲復景帝位號,遣太監懷恩至內閣議商,輅力贊 之。輅舉手加額曰:「皇上此舉,堯舜盛德也。」明日,遂敕 諭文武群臣曰:「曩者朕叔郕王踐祚,戡亂保邦,奠安 宗社,亦既有年。屬寢疾彌留之際,姦臣貪功生事,妄 興讒搆,請去帝號。先帝尋知誣枉,深懷悔恨,以次抵 姦於法,不幸上賓,未及舉正。朕嗣承大業,一紀於茲。 敦念親親,用成先志。其郕王可仍舊皇帝之號。」己亥, 尊諡郕戾王為恭仁康定景皇帝。

按《明會典》:「元年,襄王來朝回還,沿途飲膳廚料,并祗 待隨從內外官校人等。經過軍衛,有司量給供用。」今 題准不必親來朝賀。

天順二年,定「諸王讀書儀。」

按《明會典》「諸王讀書儀」,書堂在皇極門右廂房,講官 選部臣或進士改授翰林院官充之。二年,定初入書 堂。其日早,王至右順門之北書堂,面東,中坐。提督講 讀并講讀官行四拜禮畢,內官捧書展於案上,就案 左立,講讀官進立於案右,伴讀十遍,叩頭,退。一、每日 講讀,清晨王至書堂,講讀官行叩頭禮,伴讀十遍出。 飯後,復詣書堂伴看寫字畢,講書直說大意畢,仍叩 頭退。內侍以所寫字,送內閣點看。

天順四年,德、秀諸王出閣讀書。奏准「宗室降為庶人 者,子女婚嫁之。」費襄王來朝,賜以歌賦。

按:《明大政紀》:「四年二月,德、秀諸王出閣讀書。上皇嗣 六:長皇太子,次德王,次秀王,次崇王,次吉王,次徽王。 後秀王國絕。四月,襄王來朝,上為《峴山漢水賦》《襄陽 四景歌》賜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 有司每人與四表裡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 自令婚配。」

天順五年,諸王從他王府城外過者,許相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凡王從舊王府城外經過,許出 相見,隨即回府。若不從城外經過者不許」

天順六年,定「諸王同城不同城進表箋禮。」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郡王同居一城者。從尊屬拜進 表箋。卑屬隨班行禮。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進。 天順八年,定王府子女請封例。

按《明會典》「八年定:各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 請封。」

憲宗成化元年定大同諸王關支祿米例諸王府校尉限三十名 编辑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大同各郡王祿米,因無監 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 折筭;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 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負累邊民。今後仍照舊 例,改撥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 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凡郡王府校尉,元年題准,滿 三」十名者不必增添成化二年,以進士周鑑避選王僚,問遣為民。定王府 關支祿米之例。

按《明大政紀》:二年八月,進士周鑑以避選王府官問, 遣為民。時崇王將出就學,詔吏部選進士官侍講讀。 鑑在選中,稱病覬免,尚書王翱奏「鑑懷不忠,遂坐除 名。」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 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 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正佐 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干預 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成化三年,定「各京官公差在外者」,經過王府入見之 禮。

按《明會典》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王府。報名見辭。 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 班行禮。若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成化五年,定宗室將軍只用儀從及王府進貢差遣 官校人數。

按:《明會典》「五年,令宗室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 例,其餘只用儀從。」 凡各王府進貢等項,五年准令 差遣內外官一二人,及護扛軍校一二名,扛多者不 過五名。

成化六年,定「王府乞恩奏請」之制。

按《明會典》,凡親王乞恩等項,六年奏准,每歲春秋各 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 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仍依舊 制。

成化十年,湖廣巡撫以荊、襄分封日滋,奏定府制及 工價頒給,從宜修繕。

按《明大政紀》:「十年六月,巡撫湖廣都御史劉敷,以荊 襄分封日滋,營造民力日困,奏定王府第宅大小,工 價多少給頒各府,從宜修繕。朝議是之,通行天下。」 成化十二年九月,按察司彭韶奏,「各王府祭喪,省差 內官及行人等官,以免勞費。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減寧王、樂安王祿米。定王府庶人所生 米糧、衣綿、妻妾之制。

按《明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減寧王奠培、樂安王奠壘 祿米。初,樂安王奏寧王慘酷貪淫不軌等事,命太監 羅祥、駙馬石璟、刑部侍郎杜銘、錦衣衛指揮趙璟往 勘,多不實。至是,仍命皇親文武大臣提議各罪。上曰: 「寧王所為不法,本當削爵,降為庶人。但念支庶,姑從 寬典,革去祿米一半。樂安所奏重情不實,有乖倫理」, 革祿米三之一。仍下敕切責,及書報各王知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枝嫡 親,每人月給廚料等物,准折并本等口糧,共米麥二 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准作布絹綿花。通前共 麥米三石。亡故者住支。其嫡親男女,年十六歲以上 男子,止許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 各照前例關支。未出幼、止許支一半

成化十四年,追降漢陰王徵鍉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十月,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 庶人,王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 妃父周恂凌遲,及其妻妾子皆斬之,籍其家。先是,王 有疾,恂入問,竊語王曰:「王疾病無後,何不取家人子 以奉王後?」王以為然,令二宮人假若娠者,諸王來問 疾,俱以託。王薨,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及他 人男,前後抱納宮中。既長,俱受封。既而,恂之姻家以 私忿發其事,下撫按諸司官廉得其實,刑部尚書林 聰等具獄覆奏。上曰:「周恂陰謀主使,紊亂宗枝,凌遲 處死,妻妾子俱斬。冒封男女及平氏、周氏俱賜自盡。 徵鍉追降為庶人,仍錄獄詞寫書,各王府知之。」 按《春明夢餘錄》:「成化中,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庶 人,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妃父 周恂凌遲處死,妻妾子梟首,籍其家。仍貽書天下諸 王,以「王無子將死,令宮人若有娠者以托韓王。」及諸 王既薨,妃父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與他人 男,前後令妾與子抱納宮中。既長,請於朝,俱受封。上 惡其冒亂宗枝,故特以異法處之。

成化十六年,定各王府鹽鈔之制。

按《明會典》,「凡戶口鹽鈔,十六年,令今後各王府每年 與本色食鹽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徽、崇二府於河 東,襄、吉、興、益、雍、榮六府於兩淮,德、衡、涇三府於山東; 各運司;壽、申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 之例。」

成化十七年,各王府收受祿米,不得擅差官生事。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 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攢兩平收受。郡王 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各府 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 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并分外生事,索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守巡 官不行糾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成化十八年,廢慶成王子奇澗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十八年九月庚戌,遣少監孫端齎敕諭 晉王,敕示王。茲巡撫奏慶成王府奇澗抗拒父命,打 死平人,姦占樂婦,王即拘慶成王并奇澗到府,令其 望闕跪伏,數慶成不能教子,不奏之過,數奇澗以前 項罪惡,降奇澗為庶人。

成化十九年,禮部奏,王府乳母止於本府軍校家選 用。詔責東恆王見𣹟,令戴民巾讀書改過。 按《明大政紀》:十九年十月禮部奏:「通行天下王府,今 後乳婦止於本府所隸軍校之家選用,不許外及。從 之。」時湖廣武岡州民劉善初等,告岷府選用乳婦,甚 為害,故奏請通行。詔責東恒王見𣹟,戴民巾讀書改 過,家奴安童,依律斬之。初,見𣹟與安童淫戲,數同王 臥起,無貴賤禮,因欲毒殺王妃,不果。事覺,命勘實擬 罪。奏至,上謂「見𣹟狎近頑童,謀害正妃,有乖大義」,下 敕切責。

成化二十二年,令「宗室不得抵換校尉。」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 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冊封親王之禮。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續定,其日清晨,上親告奉先殿, 用祝文。前期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奉天殿中,冊東 寶西,節居中。設綵輿於丹墀之東,教坊司設《中和韶 樂》及大樂。是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上具皮弁服御 華蓋殿,執事官行禮如常儀。鴻臚寺奏請陞殿,導駕 官前導。上陞座,鳴鞭樂作,文武百官朝服行叩頭禮, 侍班,樂止。引禮引正副使入就拜位,樂作。贊四拜,樂 止。傳制官跪奏:「傳制。」執事官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 出,置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制。」贊正副使跪 制曰:「某年某月某日,冊封第幾子某為某王,命卿等 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寶置 於綵輿中,用黃傘蓋及大樂送至右順門外。正副使 朝北立,仍用內樂迎綵輿至各王所居門外。內執事 先設香案於中堂之北,設節冊寶案於香案之南。王 先具服候節冊寶將至,出迎於門外。內執事捧節冊 寶由正門入先行,王隨行至王所居正中,各置於案。 冊東寶西,節居中。內執事導引王就拜位。贊「四拜」,樂 作;興、平身,樂止。贊「宣冊」,贊「詣冊案前。」贊「跪宣冊」,內官 取冊立宣訖。贊「受冊」,捧冊內官以冊授王,王受訖,以 冊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受寶」,捧寶內官以寶 授王,王受訖,以寶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俯伏」, 樂作,興,平身,樂止。贊「復位。」贊「四拜」,樂作,興,平身,樂止。 贊「禮畢。」內導引引王送節出門外。內執事捧節出,授 正副使。報禮畢,正副使持節復命。是日,親王受冊寶 畢,內侍引詣奉先殿,謁告如常儀。畢,內侍引親王詣 皇太后前行八拜禮。詣上前、皇后前,俱行八拜禮。詣 母妃及皇妃及東宮并妃前,各行四拜禮。畢,回宮。次 日,文武百官常服致詞稱賀。行禮畢,司禮監請各王 具常服詣奉天門前東廡坐,百官常服行四拜禮。 洪武初,冊立親王皇帝,預告太廟,臨軒拜冊。年幼者 則遣官保抱以從事。成化末年更定即日告內殿,廷 遣節使就各王府冊立之,罷預告臨軒之禮。

孝宗弘治元年更定庶人使女之制 编辑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庶人使女止許四口。每口 月給米一石,歲給絹布各一疋。」

弘治 年,定「親王為太皇太后、皇太后壽誕」及「正旦、 冬至箋式。」

按《明會典》:「太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 初定。」伏以天祐皇明,衍慶源於萬世;位高宸極,溥德 澤於八紘。臣庶懽忻,華夷仰戴。恭惟聖慈仁壽太皇 太后陛下,睿知聰明,齊莊中正。同任、姒之至聖,輔文 武之治功。德化昭明,謀謨廣大。是以宗社奠安,本支 隆盛,而建家國,天下悠久之福也。臣某叨守外邦,茲 逢聖誕。正旦長至謹秉誠心馳遙賀於九重,祝齊天之萬 壽。無任瞻天仰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稱賀以聞。 《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初定》「伏以景 運弘開,重熙累洽。實資坤德之懿,允開邦本之隆。海 內臣民,不勝懽戴。恭惟皇太后陛下,聰明端淑,恭儉 慈祥。夙贊理於宮闈,克迓承於天眷。遂啟嗣統之瑞, 聿興致治之」光。是以誕膺徽號,而享盛福於悠久也。 臣某叨守外邦,忻逢令旦正旦長至仰九重而拜賀,祝萬 壽以維期。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稱賀以 聞。

弘治三年,晉王乞立世子府,不報。更定藩國喪禮,崇 王請朝賀,止之,令祿米定依舊制,不許改支冒領。 按《明大政紀》,三年二月,晉王乞為世子府,不報,時吏 部尚書王恕力論止之。吏部侍郎彭韶奏,「藩國喪禮, 除親王外,其郡王初喪遣使臣致祭一次,其他祭遣 本處官行禮,以免擾民。」下部議,從之。四月,崇王乞詣京師朝賀,禮部尚書耿裕集廷臣議止之。裕言:「王雖 至親,於制不宜。況茲饑歲,所過必勞供役,民何以堪!」 上從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 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 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五年,廢荊王為庶人。定諸王宗室《同城拜賀聖 節班次》及婚姻、妾媵、支庶祿米等制。

按:《明大政紀》:「五年六月,廢荊王見潚為庶人,徙置武 昌。」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郡王將軍,凡遇拜賀聖節等項, 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又奏准各王府一城居 住者,凡婚姻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按《春明夢餘錄》:慶成王,晉恭王之曾孫也。弘治五年 八月,山西巡撫楊澄等奏王子女至九十四人,恐其 中有收養異姓之弊,且為子鎮國將軍奇「等增年 冒支祿米,乞下禮部議處,并乞下各郡王以下妾媵 之數,禮部查勘,覆奏該王子女俱王妃夫人并宮人 室女所生,別無違礙,某冒支祿米,不必追徵,准作以 後年分該支之數。」法司原奏有不許濫收子女事例, 仍行各王府知會自郡王以下妾媵多少之數,再會 官定議以聞。禮部復會議,覆奏該郡王自正「妃外,妾 媵不得過四人,各將軍不得過三人,中尉不得過二 人。」從之,著為令。

弘治六年,定各王府校尉護衛之制。其校尉非原欽 賜者、不許支糧

按《明會典》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得用 校尉。 凡親王校尉六年令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 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 三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督什物之數。暫留 在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 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共三百名改充校 尉。 凡郡王府校尉,六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 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於各衛軍餘及民間僉點。 凡王府《校尉僉補》,六年、令各處王府,除原之國欽賜 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米,其餘民間僉充投 充等項,止免差役,不支糧

弘治七年、親王在京隨侍校尉就國日、以一半從行。 餘撥近衛軍補數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 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留 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聽用。」

弘治八年,吏部奏,進士選為親王講讀官,不服者革 職,禮部奏止崇王來朝,定親王子封郡王,給與校尉。 按《明大政紀》,八年三月乙酉朔,吏部尚書耿裕奏,進 士被選為親王講讀官,抗拒不服,為首者革職,餘降 調外任。初,進士十人,被選為親王講讀官,相率詣吏 部,請照例九年考滿別陞。時冢宰耿裕曰:「汝輩欲做 大官乎?」對斥之曰:「大官亦是進士做。」裕詈曰:「小畜生 輕薄。」眾亦以老畜生復之,譁然相訐。裕怒,奏為首者 革職,餘皆降調外任。裕譽望益損,未幾卒。蓋亦暴怒 自取耳。七月,禮部尚書倪岳奏止崇王來朝。有旨:「聖 祖母年老,念叔崇王欲得一見,便寫敕差官取來。」岳 極言:「朝廷事必須上揆天心,下察人」事,務出萬全,庶 幾可動。然以今日論之,事有未便者三焉,又非前議 之所及者。蓋近來傳聞,黃河泛漲,水高於岸,平日波 流湍急,舟行已難,加以泛漲洶湧,必異常時。王欲來 朝,乃舟楫必經之地,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 之責,誰敢當之?此其未便者一也。兼聞河南彰德、衛 輝二府,自春徂夏,一「雨不霑,寸草不生,赤地千里,人 民流移,殆三之二。」夫馬艱窘,不言可知。王欲來朝,乃 車馬必經之地,不獨供億之費無所給,萬一盜賊乘 時竊發,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之責,誰敢當 之?此其未便者二也。況二年之間,三王之國,近自京 師之軍民,遠而所過之郡縣,百倍供需,十分騷擾,官 無所「措手,民不得聊生。言之可為寒心,見者欲為流 涕。今若加以崇王來朝,先聲所及,人必驚疑,送往迎 來,勞費倍增,瘡殘之民,何以當此!此其未便者三也。 此皆切於今日之急務,於理不可不預為之慮者。今 果奉命來朝,雖少遂一時欲見之心,然欲已則難免 眷戀不捨之情,既去必倍增憂思不忘之念。他日上 廑。聖慮所未敢言。雖欲悔之。殆無及矣。」疏上不納。後 復奉旨免王來。岳力居多。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 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內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 應役。

弘治九年,武岡知州遵制減岷府祿米,被誣,逮繫錦 衣衛獄。河南都御史奏禁光棍出入王府。又令諸王濫妾所生子女不許請名封。並定內官、內使及長史 官職守。

按《明大政紀》:九年五月,武岡知州劉遜遵制減岷府 祿米,為所誣搆,逮繫錦衣衛獄。七月,巡撫河南都御 史陳道奏嚴禁光棍出入王府,撥置害人等弊。詔下 部議行之。時宗室分封河南為繁衍,而無藉之徒出 入其第,肆為撥置,貽患甚大。乞嚴加禁約,以篤親親, 尤人所難言,迄今語地方事宜者賴之。

按《明會典》,凡濫妾子女。九年議准王府有未成婚而 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是年 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 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其郡王府每府給 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關防門禁。 是年令 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 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 勸正。如其不聽,啟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親王具 奏,事情輕者,降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皇親 前去體勘,至日處治。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郡王有 過,專治內使教授。」其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王講讀 經史。王子亦要讀書習禮。各府將軍、該府親郡王自 行禁治。若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 不法事、會本具奏、上請區處

弘治十年,更定「諸王府收支祿米,及妃夫人封典」、「所 生子女冊報」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并 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要白祿 米。 十年定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國輔國將軍各 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 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 封。 凡宗支奏報。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 女,即報本支郡王、啟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 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 各城另住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弘治  年,定「親王之國《典禮制度》」及王國婚配之 制。

按《明會典》:親王之國,弘治間議定先期辭長陵等陵。 臨行日,王自祭承天門之神,遣官祭大通河之神。 一、沿途祭應祀神祗,并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 俱翰林院撰祝文,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 錢,買辦祭物。 一、國內社稷、山川壇各一所,各該神 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旗纛廟一所。正殿五間,神廚、 神庫「各三間,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 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樂舞生一百二十名, 齋郎四十名,禮生一十名,鋪排一十名,屠戶一十名, 醫士二名,廚役四名,樂工二十七戶,燒香道士四名, 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 准: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 圍席牆,以候朝謁。其承奉等官廠房及氍毹綵絹之 類,量為減省。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 俱以通州為則。餘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 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 又議准:道經南京者,謁拜孝陵,應天府於城外備行 幄,南京太常寺備酒果,候王至即行禮,不擇日。南京 各衙門官詣行幄行見王禮,見畢即回。教坊司不得 送女樂。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同 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擇家道清白、人物 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 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 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 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弘 治間,令王府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十五歲以上,人物 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各王府子女,不 許於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准,各王府選中儀 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 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

弘治十二年,以宸濠嗣寧王,定王府長史職掌 按《明大政紀》十二年十一月上高王宸濠嗣封寧王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撫按并三司以下衙門,如遇 各長史司傳道一切令旨。須看詳計議,當施行者即 為施行。若事情重大,會奏請旨。」其長史司官,奉王令 旨行事,務要停當,有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如有 懷姦倚勢、撥置親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撫按三司 等官、會同參奏治罪

弘治十三年定王府妾、媵生女不得請封;樂工子女 不許擅入王府,祿米不許多收濫索。親王、郡王薨,母、 妃、子女宮人祿米,皆有應停應減之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 子例、請封夫人。 又是年奏准,各處樂工縱容子女 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 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 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又奏准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 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 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 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 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縱容不舉,并府州 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又 奏定:「凡親王薨,子幼或無子者,其所遺母妃」及女并 宮人,歲給米二百石,襲封日停止。郡王薨,母及妃、女 并宮人,歲給米一百石。母、妃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 國等將軍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并家眷歲給米五 十石。母、夫人、淑人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中尉 故母及恭人、宜人、安人女并家眷歲給米三十石。母、 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減五石。自郡王而下所 給米,無子者俱止養贍終身。子幼者,俱襲封日停止。 其郡王宮人并將軍中尉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 各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減五石。所減米, 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盡則通行停給。

弘治十四年。工部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 價銀。」戶部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七月,工部尚書曾鑑奏定遞減 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有差。詔從之。」天順以前, 各王府將軍而下,宮室墳塋皆官為營造。成化中始 定為則例,給價自行營造。湖廣、楚、遼、岷、荊、吉、襄等府 房價:郡王一千兩,鎮國將軍七百兩,輔國將軍六百 六十兩,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縣君三百六十兩,鄉君三百四十 兩。」各省王府房又頗有不同。其《造墳夫價物料則例》, 「郡王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 軍二百二十五兩,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中尉一 百二十三兩,郡主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 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外又有 開壙銀、明器銀及齋糧麻布各有差。因各處災荒,故 奏遞減。八月,戶部等衙門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從 之。弘治初,以宗室日繁,支費日廣,官銀不敷,遂命皆 減半支給。至是復奏准於減半數內,每一百兩仍減 二十兩,齋糧麻布通革免。其郡王以下祿米,俱米鈔 中半兼支。郡主而下祿米,俱本色四分,折鈔六分。 弘治十五年,巡視都御史林俊屢奏「宸濠不法。」定令 諸王府不得強占莊田、生事害民。

按《明大政紀》:「十五年十一月,寧王宸濠奏易府殿琉 璃瓦,巡視都御史林俊請一切裁止,可之。濠貪譎忮 害,倍取祿米,官校害人,侵牟民利,俊一切裁之。至是 又疏極言其非,謂乞斷大義,特垂善處,毋涉吳王几 杖之賜,叔段、京鄙之求。時濠雖橫,未有逆萌,或以為 過,後卒如俊言,人服其先見云。」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各王府皇親侯伯莊田地土 店肆等項,如有強奪侵占,并管莊人役生事害民,撫 按官拏問發遣,應參奏者參奏。」

弘治十六年,吏部奏:選師儒以教宗藩,許長史等官 諫正,不從者密奏。其革爵子女,不許請封,儀賓不許 假託郡縣主君奏事。凡軍民人等,不許私交王府 按《明大政紀》:十六年二月吏部尚書馬文升疏言,「各 王府蕩制踰軌,非禮之為,靡所不至。必選國學鄉學 師儒以備講讀,使之觀聖賢之書,以開為善之路,誦 祖宗之訓,以啟持正之心。若藩王所為未善,長史等 官得從容諫正,不聽者密具奏聞。郡王所為未善,教 授藩王得因時戒勉,不聽者亦密具奏聞。若干宮闈 重事,仍差內官并法司官前去勘問。」上從之。

按《明會典》,凡犯罪革爵。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將 軍、中尉已革官職或廢為庶人者,降革。以後所生子 女不許請封。 是年奏准,儀賓應奏事情,不許假託 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親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具啟,親王參詳代奏。 是年令各處軍民人等,不得私交王府,因而借索財 物,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拏問。郡 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親王奏聞區處。 弘治十七年,賊發慶恭王墓。詔嗣封岷、韓、荊三王議 准代世子祔廟令,儀賓戚屬不服王鈐束,許指實奏 聞。諸王進貢奏賀,每節只許差人一起。各王府婚期 文移所司延遲半年者治罪。

按《明大政紀》:十七年正月朔,賊發寧夏慶府恭王墓, 詔江陵王封世子彥汰嗣岷王爵通渭王,旭櫏嗣韓 王爵,都梁王,祐嗣荊王爵。十二月,議代世子追封、 祔廟事,以少詹事劉機議,從之。時代府世子以酗酒 革爵,及卒,朝廷葬以世子禮。其子嗣王以追封請,且 欲祔廟,下禮部集議,不可。機曰:「葬以世子,其罪已原, 追封固宜也,不可廟享乎?」上以其言為是。

按《明會典》凡鈐束宗儀,十七年議准凡各王府儀賓 戚屬等,如自恃尊屬,以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 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 會本奏聞區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無藉之徒,并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者,重治。 凡 進貢禮物,是年題准,凡遇萬壽聖節,及千秋正旦、冬 至「等節,各王府許進禮物馬匹慶賀。每節差人止許 一起,其餘如扇鮓之類,俱不必進。如差人過多,自備 腳力回還,不許應付。」 是年,令各王府結勘婚期文 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王府舉奏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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