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24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十四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六

皇清二順治十七則 康熙十九則

官常典第二十四卷

宗藩部彙考十六 编辑

皇清二 编辑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编辑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題准歲給俸銀,親王一萬兩,郡」

王,五千兩。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二百五十兩。公六百二十兩。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題准分給園地親王包衣大六。」

晌。郡王以下包衣,大五晌,各府執事人員俱給地有差 又題准:王以下各官所屬壯丁,計口給地六晌,停支口糧 。又題准:給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大莊,每所地一百三十晌

或一百二十晌至七十晌不等。

半莊:每所地六十五晌。

或六十晌至四十晌不等。

園每所地三十晌

「或二十五晌」至十晌不等。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

京城內外無主園地、酌量撥給諸王府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親王妃以下儀仗。順治四年定親王妃纛。

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紅方傘二柄,紅繡花傘二柄。曲柄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一把,紅繡孔雀扇一把,轎車,紅蓋,紅幃,青鑲蓋角,青垂簷。側妃,與郡王妃同。郡王妃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側妃,與貝勒夫人「同。貝勒夫人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繡寶花傘一柄,青繡花扇一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側。夫人與貝子夫人同。貝子夫人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側。夫人與鎮國公夫人同。鎮國公夫人車,藍蓋,藍幃,紅垂簷側。夫人與輔國公夫人同。」 輔國公夫人車,藍蓋,藍幃,紅鑲,青垂簷側。夫人車亦同 。是年,以鄭親王殿臺基踰制及擅用銅、獅、龜、鶴,罰銀二千兩。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定宗室封王無嗣者。」

太廟祔祭。有嗣者、令其子孫立家廟致祭。 是年題准、

親王給園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三十晌。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伊」

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應得之數外,其餘地畝不必撤出,仍留本家 。又題准:凡加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照本爵撥給園地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議准歲給俸祿親王銀一萬兩。」

米六千石,郡王銀四千兩,米二千石,貝勒銀二千兩,米一千四百石,貝子銀一千兩,米八百石,公銀五百兩,米六百石,將軍銀八十兩,郡主,米五百石,縣主米三百石,郡君米二百石 。是年題准:撥給親王園八所,郡王園五所,貝勒園四所,貝子園三所,公園二所,每所地三十晌。嗣後凡初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俱照此例、撥給鎮國將軍園地四十晌,輔國將軍園地三十晌,奉國將軍園地二十晌,奉恩將軍園地一十晌。凡給過園地者、停給家口糧米 。又題准、給郡主園地各三十晌。縣主郡君縣君園地各二十五晌。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

諭諸王,「必俟農隙之時,方許放鷹。勿得玩違,以致蹂」

躪田禾 。是年議准歲給俸銀,親王一萬兩,郡王五千兩,貝勒三千兩,貝子二千兩,公一千兩。已上每俸銀二兩,給俸米三斛 。是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諸王宗室覺羅內,有孝友義順」及守節貞烈者,宗

人府核實具奏、禮部題請旌表 。是年題准、我

朝封王以本王素行為號,與前代以地名為號者。

不同。以後嗣王襲封、先行換冊、暫用舊寶印。候

賜有封號、另鑄寶印換給。 又題准、諸王、貝勒、貝子、

公等授封謝

恩。禮部具題、於每月三朝日、進

殿前行禮 。又題准、應襲王爵者、必以嫡妃子承

襲。若嫡妃無子,方准次妃子承襲 。又議准:給親王世子俸銀六千兩 。又題准:貝勒以下薨故者,應襲一子,不俟歲滿即封,餘子仍俟歲滿授封。若父在得封之子,未分居之先薨故者,其子歲未滿,不准即封 。又題准: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並生子之年月日時,收生婦某保」結某,送宗人府記籍。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開明,送宗人府 。又題准:親王府臺基高一丈,臺基上蓋房五座,內蓋兩層樓房一座,貼金彩畫五爪龍,及各樣花草,柱施純色紅青,不許雕刻,龍首用綠脊綠瓦。殿樓門基高與府臺基等。座位高八尺,長一丈一尺,闊九尺;座基高一尺五寸,施以硃漆;貼金彩畫五爪龍,後屏繪五爪龍及五色雲,止用繪漆雕刻。有禁殿前門首用石欄杆。世子府臺基高八尺,殿樓、房屋及門繪金彩四爪龍,餘與親王同。郡王府與世子同。貝勒府臺基高六尺,臺基上蓋房五座。堂房及門貼金彩畫各樣花草。柱施純色紅青,用平常筒瓦。堂門臺基高與府臺基等,貝子府臺基高二尺,堂房及門貼金彩畫各樣小花草,柱施純色紅青。堂門臺基高與府臺基等。鎮國公、輔國公府,俱與貝子府同 。冠服 是年題准,親王冠頂三層,共嵌東珠十顆,舍林嵌東珠五顆,後花嵌東珠四顆。服用五爪四團龍補,及五爪龍緞、滿翠四補等緞。世子冠頂三層,共嵌東珠九顆。帶用金鑲玉版四片,每片嵌東珠三顆。服與親王同。郡王冠頂二層,共嵌東珠八顆,舍林嵌東珠四顆,後花嵌東珠三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二顆。服與親王同。貝勒冠頂三層,共嵌東珠七顆,舍林嵌東珠三顆,後花嵌東珠二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二顆。服用四爪兩團,補及蟒緞、粧緞等項。貝子冠頂三層,共嵌東珠六顆,舍林嵌東珠二顆,後花嵌東珠一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一顆。服與貝勒同。鎮國公冠頂二層,共嵌東珠五顆,舍林嵌東珠一顆,後花嵌綠松石一顆,帶四片,每片嵌貓睛一顆。服用四爪方蟒補。餘與貝勒同。輔國公冠頂二層,共嵌東珠四顆,舍林後花帶、嵌珠數及服色,俱與鎮國公同。鎮國將軍冠頂中節嵌東珠一顆,帶用金鑲方玉版,每片嵌紅寶石一顆,服用麒麟補,餘與貝勒同。輔國將軍冠頂上銜紅寶石,中節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圓金版,每片嵌紅寶石一顆,服用「獅補」,餘與貝勒同。奉國將軍冠頂上銜紅寶石,中節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服用「豹補」,餘與貝勒同。奉恩將軍冠頂上銜藍寶石,中節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鑲銀圓版,服用「虎補」,餘與貝勒同 。親王嫡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十顆,服用翟鳥五爪、四團龍補、五爪龍緞、粧緞、滿翠四補等緞。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九顆,服與嫡妃同。世子嫡妃冠頂、服飾與親王側妃同。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八顆,服與嫡妃同。郡王嫡妃冠頂、服飾與世子側妃同。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七顆,服用蟒緞、粧緞各色花素緞。貝勒嫡夫人冠頂、服飾與郡王側妃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六顆,服與嫡夫人同。貝子嫡夫人冠頂、服飾與郡王側妃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嫡夫人同。鎮國公嫡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貝子夫人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嫡夫人同。輔國公嫡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貝子夫人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三顆,服與嫡夫人同 。郡主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八顆,服用翟鳥五爪四團龍補、五爪龍緞、粧緞、滿翠四補等緞;縣主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七顆,服用蟒緞、粧緞、各樣花素緞。郡君冠頂、服飾與縣主同。縣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郡君同。鎮國公女鄉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縣君同。輔國公女鄉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三顆,服與縣君同 。凡坐褥,親王冬用純貂皮,夏用五爪紅龍緞。世子、郡王冬用猞猁猻鑲貂皮,夏用四爪藍蟒緞。貝勒冬用猞《猁猻》皮,夏用藍粧緞。貝子冬用白豹皮,夏用藍緞鑲粧緞。以上俱襯紅白氈。紅上白下。鎮國公,冬用紅豹皮,夏用青閃緞。輔國公,冬用裁去頭尾紅豹皮,夏用青閃緞。鎮國將軍,冬用狼皮,夏用紅褐

鑲青褐;輔國將軍,冬用獾皮,夏用青布鑲紅布;奉國將軍,冬用貉皮,夏用青布。以上俱襯紅氈。奉恩將軍,冬用野山羊皮,夏用藍布襯白氈。儀仗 是年題准,親王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二對,骨朵二對,吾杖二對。大纛二桿,條纛二桿,旗十桿,大刀二口,豹尾鎗二桿,馬六匹。京城內止用曲柄傘一柄,繡花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四匹。世子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傘一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二對,大纛一桿,條纛二桿,旗八桿,大刀二口,馬六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四匹;郡王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二對,條纛二桿,旗八桿,馬六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二匹,貝勒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條纛一桿,旗六桿,馬四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一柄,立瓜、臥瓜、骨朵、吾杖。貝子紅羅銷金傘一柄,紅羅繡花扇二把,立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條纛一桿,旗六桿,京城內止用立瓜、骨朵、吾杖。鎮國公紅羅銷金傘一柄。青羅繡孔雀扇一把。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旗六桿。京城內止用「骨朵吾杖。」 輔國公執事,與鎮國公同。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執事,仍照崇德元年定例。以上儀仗出京城俱排設。遇元旦。

萬壽冬至大朝日、除纛旗外。餘俱排設儀仗、至下馬

《牌止 》親王乘轎騎馬至。

午門外下郡王至

午門前兩旁樓角下。貝勒以下在闕門外《下馬牌》。

處下,「親王以下、貝勒以上,坐八人明轎。貝子以下、輔國公以上,坐四人明轎。貝勒、貝子、公坐轎。」 至

皇城外、易馬入、願騎馬者聽 。親王妃纛二桿。吾

杖一對,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曲柄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二把,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青鑲蓋角,紅垂簷。側妃轎車,青垂簷減,青繡寶花扇二把。餘俱同。世子妃儀仗轎、車,與親王側妃同。世子側妃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郡王妃儀仗,與世子側妃同。轎、車照先定例。郡王側妃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繡寶花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二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貝勒夫人儀仗、轎、車,與郡王側妃同。貝勒側夫人轎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貝子夫人以下、奉國將軍淑人以上車,俱各照先定例 。郡主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寶花傘二柄,紅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縣主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寶花傘一柄,青花扇二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郡君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縣君車,藍蓋、藍幃,紅垂簷。鎮國公女鄉君車,藍蓋、藍幃,青鑲紅垂簷。輔國公女鄉君車,藍蓋、藍幃,紅鑲青垂簷 。是年,更定親王婚娶設宴日,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民公、侯、伯以下,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固倫公主、親王妃以下,郡君、貝子夫人以上,俱會宴。諸王、公主等婚,家自行禮,請民、公以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金二十兩、銀一千兩。自親王以下各官,為未分家子納婦,各照其父行禮。已分家子,仍依本身品級 。世子、郡王納妃,俱如親王例。納朝臣女,加給金十兩、銀七百兩 。貝勒婚娶設宴日,郡王以下,輔國公以上,民公、侯伯以下,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上,郡王妃以下,貝子夫人、郡君以上,俱會宴。諸王及王妃等婚,家自行禮,請民公以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金五兩、銀五百兩。貝勒以下行禮,禁用珍珠裝綴。貝子婚娶、設宴日,「貝勒以下,輔國公以上,貝勒夫人以下,輔國公夫人、縣君以上,及本旗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等官以上,俱會宴。貝勒及夫人等婚家自行禮,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四百兩。」 鎮國公婚娶、設宴日,「貝子以下,奉國將軍以上,貝子夫人、縣君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

三百兩 。輔國公婚娶俱如鎮國公例。設宴日,鎮國公以下,輔國將軍以上,縣君、鎮國公夫人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 。」 郡主朝臣聘禮,馬七匹,鞍七副,盔甲七副。縣主朝臣聘禮,馬五匹,鞍五副,盔甲五副。郡君朝臣聘禮馬四匹,鞍四副,盔甲四副。縣君朝臣聘禮馬三匹,鞍三副,盔甲三副。鄉君朝臣《聘禮》,馬二匹,鞍二副,盔甲二副 。凡奉

皇上賜婚。公主郡主等、外藩王以下、內外各官、俱朝

服於

中和殿或於

位育宮謝

恩不贊行三跪九叩頭禮。成婚日、再行三跪九叩頭。

禮 又題准:親王、郡王、貝勒生辰及元旦日,該府屬員,聽鳴贊人員贊唱行禮作樂。鳴贊人員聽各府選擇 喪儀 。是年題准:和碩親王喪聞

上輟朝三日。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

「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 府前陳設執事,彩畫棺,內襯五層。府屬官員併護軍校等官以上命婦,俱喪服,至大祭日除服。

《諭祭》二次。《祭文》內院撰給、遣禮部官捧至墳。其親屬

及府屬官員俱於墳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宗人府題請

欽賜封諡、內院撰給碑文。工部為立碑建亭、給造葬。

價 世子喪聞

上輟朝二日。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

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參領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建亭。給造葬價。

等項、俱與親王同。惟牲醴品物、造葬銀兩多寡不等。已下同 《多羅郡王》喪、聞

上輟朝二日。一應喪儀。俱與世子同。 多羅貝勒喪

上輟朝一日。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

伯、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副都統、侍郎、本旗佐領以上,和碩公主、世子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並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親王同。惟不建碑亭 。固山貝子喪聞。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本旗參領郎中以上,貝勒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三層。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並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貝勒同 。鎮國公、輔國公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君、貝子夫人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貝子同 。鎮國將軍喪聞。鎮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 恩如常儀。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碑文內院撰給石碑工部建立、應否與「諡」「宗」

人府具題請

旨、 輔國將軍喪聞。鎮國將軍以下、奉恩將軍以上

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 恩如常儀。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碑文內院撰給。石碑本家自立。應否與諡「宗」

人府具題請

旨、「今由工部立碑。」 「奉國將軍喪聞。輔國將軍以下」

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其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 恩如常儀。 王貝勒貝子公婚娶之子、卒不遣官致

祭,許陳鞍馬,祭品各照其父例。未婚娶幼子,不許造墳 。凡葬期,親王停喪本府候墳院造完日發引,期年而葬。郡王貝勒停喪本府五月發引,七月而葬。貝子以下、公以上停喪本府三月發引,五月而葬。其應會喪官員,必俟斂後方回家。發引致祭日,仍齊集 。和碩親王妃喪,聞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五層。府屬官員、併護軍校等官以上命婦、俱喪服。大祭日除服

《諭祭》一次。《祭文》內院撰給、遣禮部官捧至墳。其親屬

併府屬官員俱於墳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 和碩親王側妃世子妃喪、聞

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一次。與親王妃同。惟牲醴品物多寡不等以下同 世子側妃、

多羅郡王妃喪聞,一應喪儀與親王側妃同。多羅郡王側妃,多羅貝勒夫人喪聞,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和碩公主,世子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世子側妃同 。多羅貝勒側夫人、固山貝子夫人喪聞,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主貝勒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三層。其餘喪儀與貝勒夫人同 。固山貝子側夫人、鎮國公夫人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君、貝子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貝子夫人同 。鎮國公側夫人、輔國公夫人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貝子夫人、縣君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貝子側夫人同 。輔國公側夫人喪聞,輔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鎮國公側夫人同 。郡主一應喪儀,與郡王妃同。縣主一應喪儀,與貝勒夫人同。郡君一應喪儀,與貝子夫人同。縣君一應喪儀,與鎮國公夫人同。鄉君一應喪儀,與輔國公夫人同 。順治間定。奉恩將軍喪聞。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無祭文。 又是年、設宗人府。以和碩親王

或多羅郡王,總領府事。多羅貝勒為「左宗正」 ,固山貝子為「右宗正」 ,鎮國公或輔國公為「左右宗人。」 掌

《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

《玉牒紀》載,「宗室子女嫡庶名封及生卒婚嫁諡葬等。」

事 。又題定、王以下公以上、原係都察院查點。今既設宗人府、一切事務、俱交宗人府、仍令都察院察參 。又題准、郡王以上緣事、或傳至宗人府問供、或在本府問供、具題候

旨定奪。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宗室分爵十等,親王一子。」

封親王,餘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餘子封貝勒;貝勒子封貝子;貝子子封鎮國公;鎮國公子封輔國公;輔國公子授三等鎮國將軍;鎮國將軍子授三等輔國將軍;輔國將軍子授三等奉國將軍。

已上鎮國、輔國、奉國將軍,初封俱三等。後遇加封,二等至一等。

「奉國將軍,子授奉恩將軍,奉恩將軍子孫世授奉恩將軍 。」 又題准:親王一子封世子,候襲親王爵郡王,一子封長子,候襲郡王爵輔國公,一子授輔國公。其餘授爵俱如前例 。又題准:《行間奏績》封授郡王,已經子孫承襲者,如無親生子孫,准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襲封。至親王之子歲滿照例封郡王者,有親生子孫,「准與承襲。如絕嗣,不准承襲 。」 又議准:歲給俸銀,親王、郡王仍照舊例。餘俱酌量增減。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四百兩。一等鎮國將軍三百兩。二等鎮國將軍二百七十五兩。三等鎮國將軍二百五十兩。一等輔國將軍二百二十兩。二等輔國將軍二百兩。三等輔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一等奉國將軍,一百五十兩。二等奉國將軍,一百二十五兩。三等奉國將軍,一百兩,奉恩將軍,七十五兩。已上每銀一兩,支米一斛 。又題准:親王、世子、郡王各設官員,敷陳《四書》《五經》諸史。貝勒以下,亦應講閱史鑑諸書。親王每府選取部院他赤哈哈番。

內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四品頂帶。世子,每府選取部院筆帖式。內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五品頂帶。郡王,每府選取閒散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六品頂帶。如進士不足,於舉人內考用。舉人不足,於各府護衛內選用 。又題准:宗室內節孝者,各依等第頒給。

恩賜親王、親王嫡妃、給銀一百兩,緞十六疋。世子親、

王側妃、世子嫡妃,給銀九十兩,緞十四疋。郡王、郡主、世子側妃、郡王嫡妃,給銀八十五兩,緞十二疋。貝勒、縣主、郡王側妃、貝勒嫡夫人,給銀八十兩,緞十一疋。貝子、貝勒側夫人、郡君、貝子嫡夫人,給銀七十五兩,緞十疋。鎮國公、貝子側夫人、縣君、鎮國公夫人,給銀七十兩,緞九疋。輔國公、鎮國公側夫人、鄉君、輔國公夫人,給銀六十五兩,緞八疋。鎮國將軍、輔國公側夫人,給銀六十兩,緞七疋。輔國將軍、鎮國將軍夫人,給銀五十五兩,緞六疋。奉國將軍、輔國將軍夫人,給銀五十兩,緞五疋。奉恩將軍、奉國將軍淑人,給銀四十五兩,緞四疋。奉恩將軍恭人,給銀四十兩,緞三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女,及閑散宗室並妻女、給銀三十五兩,緞二疋。以上俱由戶部頒給內院撰擬。

《敕命》一道獎諭。凡旌表貞烈者、自固倫公主親王妃

以下輔國公夫人以上、俱照等第除。

欽賜羊酒紙張外。禮部仍照定例、另給羊酒紙張。內

「院撰文,遣官致祭。鎮國將軍夫人以下,閑散宗室妻女,部給羊酒紙張,內院撰文,遣官致祭。」 是年,定郡王以上祀,追封祖、父於家廟,貝勒以下祀,追封祖、父於墳墓 。一建廟,莊親王立一廟,禮親王、巽親王、謙郡王共立一廟,肅親王立一廟,饒餘郡王、端重親王共立一廟,穎親王、順承郡王共立一廟,豫郡王立一廟,克《勤郡王》、衍禧郡王、共立一廟 。一祭期定於正月四月、七月、十月歲暮日。前期三日齋戒。候

皇上祭

太廟。諸王陪祭禮畢、各回府致祭。凡有薦新品物、如 太廟未獻之先、不許家廟供獻。 一廟制。正殿五間臺

基高二尺一寸。院內東廂房三間,貯祭器及祭獻等項。西廂房三間,貯樂器。臺基俱高一尺六寸。大門三間,臺高一尺六寸。院內西旁門一座,院內東旁設焚帛爐一座,大門外西旁設宰牲房三間。其正殿、廂房、大門俱五色彩畫花草,上用綠琉璃瓦。殿門牆外用紅土,內用石灰,院牆用紅土,綠瓦蓋頂,帛爐亦用綠瓦 。一牌位高二尺,寬四寸,朱紅色,上刻「追封諡號」 墨書。設於紅油漆龕,內設紅片金帳幔。其廟中王位,以居中為尊,餘分列左右如止。一王正設中間 一供品,每位前設紅案一、銅香爐一、銅燭臺二、銅花瓶二,供湯飯果品。紅案一,盛帛紅漆匣一,供牲槽一,白磁爵六,銀鑲象著二雙,銀匙二,香盒一,酒「尊一、銀壺一、銀杓一。白色帛二端。無妃者,止用帛一、爵三、匙一。」 著一雙。獻帛紅案一、祭文案一。每王一位,用豕一、羊一、果品八盤,麪餅四盤,飯二碗,湯二碗。所用樂器,與王府樂器同。一、致祭前三日,王及子弟護衛所屬官員執事人等,妃及隨從婦女,俱各齋戒前一日,備辦祭品宰牲。祭日,於神位前供祭品,大門兩旁設鼓樂畢,王率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俱朝服從廟大門東旁門進,至廟東簷下向西立;子弟在階上向西立;護衛及所屬官員,在階下分班對立。執香盒人詣香案旁立。引禮人引王從廟左門進,至香案前立。子弟護衛所屬官員各依本位,向上排立。引禮人贊「跪」 ;王跪,贊「上香」 ;執香盒人跪進香。王接柱香,拱舉上爐;內又三上塊香,如左右。有王位者,先詣左位,次至右位,次第上香畢,復位立。引禮人贊「跪、叩、興。」 門外作樂。王行二跪六叩頭禮,興。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俱隨行。禮畢,樂止。引禮人贊「奠帛。」 初獻樂作。執帛爵官捧帛爵在王左跪;接帛爵官在王右跪。引禮人贊「跪。」 王跪受帛,拱舉授右接帛官。王又受爵,拱舉授右接爵官。王又受妃位前爵,拱舉授右接爵官。各官捧帛在前、爵在後。至位前,捧帛官跪獻三叩頭。捧爵官立獻各退。樂止。如兩旁有王位護衛捧帛酒分獻。引禮人贊「興」 、王興。讀祝人於祝文案前一跪三叩頭,捧祝文在案東立。引禮人贊「跪。」 王及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並讀祝人皆跪。引禮人贊「讀祝。」 讀畢、讀祝人捧祝文送至中位前、跪獻於帛匣內三叩頭退。引禮人贊叩興。王等俱行三叩頭禮。興。引禮人贊「亞獻。」 樂作。獻爵如初獻儀。樂止。引禮人贊「終獻。」 樂作。獻爵如亞

獻儀。樂止。引禮人贊跪、叩、興。樂作。王率子弟護衛及所屬官員,行二跪六叩頭禮畢。興。樂止。引禮人贊「捧祝帛詣燎爐前。」 樂作。捧祝帛官進前一跪三叩頭,各捧祝帛興。捧香官跪取香置盒內,興。王率子弟等俱退在西旁立。各官捧祝文在前。次帛、次香,俱從中道行,至爐前,焚祝帛。贊「禮畢。」 王等皆出,樂止。妃率隨從婦女,俱朝服,從西旁門入,由廟右門進,排立。行禮畢,撤祭物回。如王有事,不得親祭,令子弟代祭。如無子弟,令護衛代祭。其奠帛祭品,該王自行備辦。其引禮人於所屬官員內選充,祝文內院撰給體式。又議准:諸王皆在京師,離墳塋相近,隨時親詣致祭。其京城內各立家廟致祭,俱令停止 。又題准:親王造墳銀五千兩,世子造墳銀四千兩,郡王造墳銀三千兩,貝勒造墳銀二千兩,貝子造墳銀一千兩,鎮國公、輔國公造墳銀五百兩,給價自造 。又題准:親王碑價銀三千兩,世子碑價銀二千五百兩,郡王碑價銀二千兩,貝勒碑價銀一千兩,貝子碑價銀七百兩,鎮國公、輔國公碑價銀各四百五十兩,鎮國將軍碑價銀四百兩 。又議准:親王石碑交龍首高四尺五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八寸七分,龍趺高四尺五寸。郡王石碑交龍首高三尺九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八寸,龍趺高四尺三寸。貝勒石碑交龍首高三尺六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七寸三分,龍趺高四尺一寸。貝子石碑交龍首高三尺四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六分,龍趺高四尺。《鎮國公及輔國公》石碑交龍首高三尺三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三分,龍趺高三尺九寸 。凡諸王、貝勒、文武大臣《祭文》碑文,順治間由內閣撰定成式,填名給發。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封親王世子及親王妃。」

世子妃,給金冊封。郡王及郡王妃,給鍍金銀冊封。貝勒及貝勒夫人、郡主以下,俱給授。

誥命 。崇德元年、冊封諸公主禮。是日、內院捧冊

置龍亭內陳設於

崇政殿請

旨「授封持。」

節官前導。次《龍亭》、次冊封官行。至公主府門、《公主》

率侍從婦女迎出儀門之東、向西立。設黃案一於府門前。冊封官自龍亭捧置黃案上。由儀門入、設於堂前幄內。設

節案於冊案之南。冊封官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公主隨入於

節案之西、向東立。冊封官引公主進至

節案之南、向北立。行二拜、「一跪一叩頭」 禮畢。公主

復跪。宣冊官及展冊官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將滿洲、《蒙古》、漢字三體冊文,次

第。宣讀畢仍置案上。公主復行「二拜一跪一叩頭禮。」 宣讀官自案上捧冊授公主右旁侍女。侍女跪接轉授公主。公主捧受轉授左旁侍女。復行「二拜一跪一叩頭禮」 畢。公主送

節至儀門外冊封官持

節復

命。是日、諸王貝勒及文武各官、俱於

崇政殿前分翼序立

皇上陞殿、樂作。「陞座」、樂止。諸公主由右門至

崇政殿於

皇上前、行「六拜三跪三叩頭禮。」次進

清寧宮於

「皇后前、行六拜三跪三叩頭禮。」次詣

東關睢宮宸妃

西麟趾宮貴妃

東衍慶宮淑妃

西永福宮莊妃前、各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畢。

皇上還宮。諸公主各回府第。公主屬員各於公主前

行慶賀禮順治十一年題准、郡主、縣主、郡君授封禮儀俱與公主同。凡冊封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貝勒夫人、貝子夫人、一應行禮迎送謝

恩《儀注》俱與冊封公主禮同。受封王妃等、各於王等

前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屬員妻各於妃等前慶賀、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 。又題准、給親王牧廠方八里、郡王牧廠方四里。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親王牧廠方二里,郡王」、

牧廠方一里、額外多占者、查出撥給新壯丁。又題准、嗣王襲封者、准稱伊父原有封號、其父另給諡號 。又題准、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薨故者、請

旨給與諡號。 又題准、下嫁外藩郡主喪聞、內院撰

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

下嫁外藩縣主。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下嫁外》

藩郡君喪聞,遣禮部理藩院官致祭,無祭文。下嫁外藩縣君喪聞,鄉君喪聞,遣官致祭,與郡君同。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親王薨,妾媵殉節者禮。

部給「羊酒紙張」 ,內院撰文,遣官致祭。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親王、郡王嗣封者,傳至

宗人府禮部堂官宣授

冊寶。嗣王跪受。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傳至宗

人府宗人府官頒給

誥命、俱跪受。若年幼者、送至其府宣賜 。凡上朝

國初定、親王、郡王、每日常朝、俱在朝房齊集。是年、

題准每月三次上

朝、以日出時稽查 。又題准、王以下、公以上、如有

議政之事進

朝者、俱在王等朝房內齊集。其每月三次常朝、在

太和門齊集 。又題定、諸王以下、或往湯泉、或往掃墓、或以他事出城停宿者、俱詣告宗人府。諸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具題請

旨。「閒散宗室、令宗人府酌量准假。」在京公主以下縣

君以上、亦詣告宗人府具題、請

旨。其餘俱令宗人府酌量准假。 又題定、王以下、奉

恩將軍以上,凡有患病者,宗人府委官不時察驗 。又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宗人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俱傳至宗人府訊問。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定親王以下至宗室十歲。」

「之子以上者,每旗會集一處,五日步射一次,十日騎射一次。歲滿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三次,秋季三次,令披甲射箭。其盔甲器械,於每年秋季驗閱一次,至王等所屬官員器械,一併驗閱。」 又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耽玩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關廂放鷂,並不許妄行褻狎。」 仍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宗人府官不時巡察,有犯者、該長史等官一並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封貝勒及貝勒夫人、郡」

「主、縣主,俱給紙冊 。」 又題准:親王女和碩格格,漢文稱郡主,世子、郡王女多羅格格稱縣主,貝勒女多羅格格稱郡君,貝子女固山格格稱縣君;入八分鎮國公、輔國公女稱鄉君,未入八分公以下女,俱稱「宗女,不授封 。」 又題准:親王、世子、郡王正室,漢文稱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正室稱「夫人。」 奉國將軍正室稱「淑人。」 奉恩將軍正室稱「恭人 。」 又題准、如遇

聖駕巡幸。王以下、公以上、每日早在

午門外齊集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親王之子以下,奉恩將」

軍之子、以上年至十五歲、准照應得爵秩、具題授封。至十八歲、具題、令其上

朝 又題准、歲滿所封郡王、原係世襲王爵。如有

絕嗣者、應否襲封。奏請

上裁。 又題准:「王、貝勒、貝子、公、將軍等,有嫡室所生。」

「之子照例襲封。如嫡室無子,准以庶出之子襲封 。」 又題准:「貝勒、貝子、庶夫人所生子,授奉恩將軍 。」 是年議准,貝子、公戴翎,俱照舊例。諸王府長史、一等護衛,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貝勒府司儀長,王府貝勒府二等、三等護衛,貝子、公府護衛及護軍校,俱戴染藍翎。諸王府散騎郎,有阿達哈哈番以上世職,許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其餘雖加級,不准戴 。是年題定「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二次,秋季二次,令其披甲射箭 。」 凡弓箭數目:「親王箭三千枝,弓十張;郡王箭二千枝,弓八張;貝勒箭一千五百枝,弓六張;貝子箭一千枝,弓六張。鎮國公箭七百枝,弓四張;輔國公箭六百枝,弓四張;鎮國將軍箭四百枝,弓二張」 ;輔國將軍箭三百枝,弓二張。奉國將軍箭二百枝,弓二張。奉恩將軍箭一百七十枝,弓二張 。又題定:「城內關廂,永禁放鷂。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耽玩逸樂者,令宗人府參奏 。」 是年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五百兩,輔國將軍碑價銀四百兩。

康熙元年 编辑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有婚。」

事報明。禮部具題、布改為緞。餘俱照舊 。是年題准、貝子公女、照隨父陞降例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定親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康

親王府、第二顯親王府,第三《莊親王府》,第四《安親王府》,第五《裕親王府》,第六簡親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薨故者,概停題請追諡。若應與諡者,仍候

旨「給賜。」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定郡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溫。」

郡王府、第二《惠郡王府》、第三《信郡王府》、第四《平郡王府》、第五順承郡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薨故者。應否與諡題請

上裁。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定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女嫁於」

外藩媵送,滿洲男婦二名。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女媵送、不許用《滿洲》。止用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宗室女媵送、蒙古漢人男婦四名。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建裕親王府大門一座,五間正。」

殿一座七間;東、西配樓二座,每座九間;左、右順山房二座,每座八間;後殿一座五間。左、右正房二座,每座三間;左、右門二座,每座三間;牌坊門一座,寢殿一座七間;抱廈五間;東、西配殿二座,每座五間;南、北廂房各二座,每座三間;後樓一座七間。隨樓轉角房二座,每座八間。倉房二十三間,圍房二十三間。周圍牆一道,長一百一十五丈三尺,高一丈六尺,厚五尺。其正殿、正門覆以綠色琉璃瓦 。又家廟正殿三間,東、西配殿六間,大門三間,周圍牆五十九丈,花門一座,燎爐一座 。是年題准,親王妃側妃、郡王妃執事人及轎夫,用繡團獅子綠緞衣。郡王側妃、貝勒夫人執事人及轎夫,用綠素緞衣 。凡王妃以下、公夫人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妃等至下馬牌下

轎車,親王妃、世子妃隨入婦女四名,郡王妃隨入婦女三名,貝勒夫人隨入婦女二名,貝子夫人、公夫人隨入婦女一名 。又題准:郡主轎夫、執事人用繡團獅子綠緞衣,縣主轎夫、執事人用素綠緞衣。凡郡主以下、鄉君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郡主等至《下馬牌》。

《下轎車》:郡主隨入婦女四名,縣主隨入婦女三名。郡君隨入婦女二名,縣君、鄉君隨入婦女一名。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

福陵。

昭陵、酌派宗室二員、覺羅二員、移居彼處、以供祭獻康

熙八年,題准:「停令宗室覺羅往。」

陵居住。其每歲四節大祭,自貝勒以下、奉國將軍、覺羅

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以上、酌量具題遣祭 。是年題准、凡奉

旨賜婚。郡主以下者謝

恩行禮、俱由禮部具題。 又定、出嫁郡主縣主歸寧

母家有給人口者,不准給。滿洲,准給蒙古、漢人八名。出嫁郡君以下、鄉君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六名。出嫁鎮國將軍女以下、宗女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四名。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已給封號諸王,襲封時照」

現在之號封給,停其改給祖父原號。其未給封號應襲親王、郡王等,量加封號 。又題准:諸王薨故者,應於原號內加諡一字。其已經給諡未留原號者,應於諡內增書原號 。是年議准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喪聞,本府屬員具喪服外,正紅旗禮親王、鑲白旗肅親王、鑲紅旗承澤親王、敬謹親王、克勤郡王、福勒黑公、正藍旗《饒餘親王》《豫郡王》《鑲藍旗鄭親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以上十二支,若係本支所分者,本身及府屬官俱具喪服。各官命婦照其夫例。其非本支王以下,公以上,或應會喪,或不應會喪而願會喪者,俱摘冠纓,從官亦照其主例。若係長輩,不具喪服者聽。凡應會喪者,進衙門用常服辦事。如至喪家、及墳所、仍用喪服

御前公、侯、伯、內大臣、護軍統領、護軍參領以上官員。

及部員不應會喪者奉

旨遣往、方許赴喪。其餘各旗護軍統領、護軍參領、護

衛各隨本府王等赴喪。各官命婦、亦隨本府王妃等赴喪。不許私往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禮部儀制司分析鴻臚寺職掌。」

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一應賞賜。謝。

恩、由鴻臚寺具題傳知。 又題准、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出城圍獵放鷹。

鷂概行停止。惟親喪送葬者准往。其有以他事告假者俱不准行 。又定: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概不准給假。」

康熙十一年

上諭:「宗人府貝子尚善、性行端良,凡事小心敬慎,勤」

「勞為國,著仍復其原多羅貝勒。爾衙門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初二日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封親王、世子、郡王、及

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遣內大臣散秩大臣為正使。內閣翰林院學士、禮部侍郎為副使。禮部列名奏請。

欽點、差宣讀官同往宣讀

冊寶印文、封貝勒、貝子、及貝勒夫人、貝子夫人、郡

主、縣主、郡君、遣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為正使,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為副使,內閣中書、翰林院、禮部有品筆帖式同往宣讀。

冊文封鎮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鎮國公夫人

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縣君、鄉君、由宗人府、禮部給授。

誥命 。又題准、封貝子、及貝子夫人郡君、俱給紙

冊 又定

《冊誥文》、由翰林院撰擬。中書科繕寫。《金冊》、由工部

鐫造 。又題准禮部准宗人府咨、具、題、請

旨冊封。將冊封正副使官列官、奏請

欽點。前期一日、禮部設

節案於王殿之正中。設香案於

節案之南。設冊寶印案於

節案之東。王府儀仗樂器設於殿前。是日、禮部設

綵亭於

太和門外設

節冊寶印案於

太和殿前。禮部官引正副使、自

太和殿捧

節冊寶印由

太和門出置綵亭內。正副使等隨後。俱由中道出

行至王府。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迎至府門外。跪候龍亭過、興。隨龍亭入殿。樂止。正副使捧

節冊寶印置各案上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王於

節案之西向東立。往封官引王至拜位、向

節案、行「三跪九叩頭禮。」 作樂行禮畢。樂止。王進至

香案前跪。宣冊官於冊案之東、向西立。宣讀畢、正使官捧冊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副使官捧寶印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王興、復詣拜位、行三跪九叩頭禮。作樂。禮畢樂止。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跪送。

節至府門外正副使持

節復

命 「凡封貝勒貝子等、有冊無印。其行禮同。」 又題

准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子弟,年滿十歲者,於本府講讀經史諸書。」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建恭親王府。規制與裕親王。」

「府同,其餘府第多係自造,大略相等 。諸王府第 。康親王府、正紅旗顯親王府、鑲白旗安親王府、正藍旗裕親王府、鑲白旗恭親王府、正藍旗純親王府、鑲白旗莊親王府、鑲紅旗簡親王府、鑲藍旗順承郡王府、正紅旗溫郡王府、鑲白旗平郡王府、鑲紅旗信郡王府、正藍旗。其餘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府第繁多」 ,不能悉載。《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議准鎮國將軍造墳銀五百。」

兩輔國將軍造墳銀四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三百五十兩。輔國將軍碑價銀三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式、照一品例。輔國將軍碑式、照二品例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

諭:「賜諡諸王大臣等祭文、碑文,交翰林院撰擬。」內閣

閱 又題准、已故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

不俟承襲,當支給時一體支給。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

盛京

三陵《四時祭祀令》:

盛京將軍、副都統、侍郎致祭。停其差遣。貝勒以下、及覺羅等官

孝陵、仍照舊例具題遣祭。若遇大事、祭祀

四陵。親王以下、鎮國將軍、及覺羅、並八旗文武大臣、以

上酌量題遣 。是年題准:「和碩公主遇親王、郡王停車候過。遇貝勒相讓分路行。遇貝子、貝子讓道行。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遇親王、郡王,俱下馬立道旁候過。遇貝勒,勒馬側立道旁候過。」 遇貝子,讓道旁行,遇鎮國公分路行。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弓箭數目:「康熙十九年,題定世子箭二千。」

五百枝弓九張。長子箭一千七百枝弓七張。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親王、郡王諡號用一字。」

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諡號用「二」 字。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

孝陵陵寢、每年四節祭祀、親王以下、宗室公等以上、酌

量遣祭。若遇大事、祭祀

四陵亦照此例酌遣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凡親王世子、郡王馬」、

上用金黃扯手。長子、貝勒、貝子馬上用紫扯手。不許給與內外官員人等。其從前給過者概行禁止。

康熙二十七年

上諭宗人府:「自古帝王展親睦族、列爵錫封,原欲選」

「賢建能旌別淑慝俾咸知勸勉,慶流奕世此國家之常經,獎勵之至意也。朕篤念親親,恩禮罔替年至十五,即行授封但誼屬本支必皆飭躬砥行,端良醇謹,益自刻勵,動不踰則始無沗於宗潢」 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年至十五,不問賢否,概予封爵以致視為故典,罔知激勸。嗣後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子「孫,應俟其年至何歲,作何辨其賢否,定其品級等第,始應授封。著議政王、貝勒大臣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會同確議具奏。特諭。」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初九日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