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25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二十五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五卷目錄

 刑部部彙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則 炎帝神農氏一則 黃帝有熊氏一則 少昊金天氏一則

  顓頊高陽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商總一則

  周總一則 武王二則 穆王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五卷

刑部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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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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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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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紀》:太昊時有龍馬負圖出於河之瑞,因而名官, 始以龍紀,號曰龍師。命五官秋官為白龍氏。

炎帝神農氏號秋官為西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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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紀》:「神農氏因火德王,故以火紀,官為火帝,秋官 為西火。」

黃帝有熊氏以雲紀官秋官為白雲而命后土為李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外紀帝初受命適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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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之應,仍以雲名官,號為雲師。 應劭曰:「秋官為白 雲。」 又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 方,故為李。

釋義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職也。《管子》曰:「黃帝得后土,辨於四方,使為李。」《春秋元命包》曰:「堯得皋陶,聘為大理。舜時為士師。」《韓詩外傳》有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劉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為廷尉,漢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蓋復古號也。

少昊金天氏設爽鳩氏為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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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左傳昭公十七年》:「秋,郯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 焉,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 昔者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炎帝氏以火 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 名;大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皞摰 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 歷正也;元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 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祝鳩氏,司徒也;氏鳩氏, 司馬也;鳴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 也;五鳩,鳩民者也』。」

爽鳩,鷹也,鷙,故為司寇,主盜賊。

顓頊高陽氏以秋官為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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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左傳》「五行之官,金正曰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 曰該、曰修、曰熙。該實能金,使為蓐收。

按:杜佑《通典》:「顓頊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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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命皋陶作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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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商之五官,有「司寇」之職。

按:《禮記曲禮》:「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 寇、典司五眾。」

陳注此五官與「天官」列而為六。「五眾」者,五官屬吏之群眾也。已上舊說為《殷制》。

周制,「設秋官大司寇以掌邦刑,小司寇士師率其屬 佐之。」

按《書經周官》:「司寇掌邦禁,詰姦慝,刑暴亂。」

蔡傳《秋官》卿主寇賊,法禁群姦攻劫曰寇。詰姦慝刑。彊暴作亂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於未然也。大全陳氏經曰:「虞《禮》樂分為二官,周合為一,虞以士兼兵,周分為二,帝世詳於化而略於政,王世詳於政而略於教,世道升降之異也。」

按《洪範》八政,「六曰司寇。」

蔡傳「司寇掌禁」,所以治其姦也。

按《周禮秋官司寇》,「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 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率其屬而掌邦 禁,以佐王刑邦國。」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 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 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 「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典,法也。詰,謹也。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

《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

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亂國」,篡弒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伐滅之

以五刑糾萬民。

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功農、功力、勤力。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德》,六德也。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能》,能其事也。《職》,職事修理。

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愿,愨,慎也。「暴」,當為「恭」,字之誤也。

以《圜土聚教》罷民。

「《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以其無故犯法,寘之圜土,繫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

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

反於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里也。《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出」,謂逃亡。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箇與?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

以嘉石平,罷民。

《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 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 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 月役;其次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 舍之。」

「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麗,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也。役月訖,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寬也。

以《肺石》達窮民。

《肺石》,赤石也。「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 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無兄弟曰「惸」,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也。上謂王與六卿也。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矣。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 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重之。

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

涖,臨也。天府,祖廟之藏,

太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六官》,六卿之官也。貳,副也。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

《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故書「弊」為「憋。」鄭司農云:「憋當為弊。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

大祭祀,奉犬牲。

「奉」,猶進也。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涖誓百官,戒於百族。」

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謂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姓也。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納亨致牲。

奉其明水火,

「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

大喪所前,「或嗣王

考證
大軍旅,涖戮於社。」

社謂社主在軍者也。鄭司農說以《書》曰:「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

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屬士師以下也。故書「蹕」作「避。」杜子春云:「避當為辟,謂辟除姦人也。」鄭元謂蹕,止行也。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 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

外朝,朝在雉門之外者也。「國危」,謂有兵寇之難。「國遷」,謂徙都改邑也。「立君」,謂無冢適選於庶也。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 東面。

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見」者,孤從群臣、卿大夫在公後。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

擯,謂揖之使前也。敘,更也。輔志者,尊王賢明也。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 弊之,讀書則用法。

附猶著也。故書「附」作「付。」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卜日乃斷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鄭司農云:「讀書則用法,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

「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鄭司農云:「刑諸甸師氏。《禮記》曰:『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

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二曰色聽,

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

三曰「氣聽」,

觀其氣息,不直則喘。

四曰「耳聽」,

觀其聽聆,不直則惑。

五曰「目聽」,

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辟,法也。杜子春讀麗為羅,鄭元謂麗,附也。

一曰議親之辟。

鄭司農云:「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二曰,《議故之辟》

故,謂舊知也。鄭司農云:「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三曰議賢之辟。」

鄭司農云:「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鄭元謂「賢有德行者。」

四曰《議能之辟》,

能,謂有道藝者。

五曰,《議功之辟》,

謂有大勳勞立功者。

六曰《議貴之辟》,

鄭司農云:「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七曰議勤之辟。」

謂「憔悴以事國。」

八曰「《議賓》之辟。」

謂「所不臣者,三恪,三代之後與?」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

中謂罪正所定。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訊,言也。

「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宥,寬也。民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宮刖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

《大比》,三年。大數民之眾寡也。人生齒而體備,男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

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

「人數定而《九賦》可知」,國用乃可制耳。

《小祭祀》,奉犬牲。

「奉」,猶進也。

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納亨」,致牲也。其時鑊水,當以洗解牲體肉。

大賓客,前,王而辟。

鄭司農云:「小司寇,為王道辟除姦人也,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小師》涖戮。

「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

屬士師以下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

退之。」

「司民」,星名,謂軒轅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獻民數於王,重民也。進退猶損益也。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

上其所斷獄訟之數。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 常刑。」令群士。

「《群士》、遂士」以下。

乃宣布於四方,憲刑禁。

宣,遍也。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

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得其屬之計,乃令致之於王。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 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 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也。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古之禁盡亡矣。今宮門有簿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有《離載》下帷,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 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 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先後猶左右也。誓、誥於書,則《甘誓》《湯誓》《大誥》《康誥》之屬;禁則軍禮曰「無干車,無自後射」,此其類也。糾憲未有聞焉。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 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鄉合》,鄉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讀如「宿偦」之偦,偦謂司搏盜賊也。

掌官中之政令。

《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詔司寇「若今白聽政,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報之。」

《掌士》之八成。

鄭司農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一曰《邦汋》。」

鄭司農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國酌者,斟酌盜取國家密事,若今時刺探《尚書》事。」

二曰《邦賊》。

「為逆亂」者。

三曰《邦諜》:

為《異國反間》。

四曰《犯邦令》。

干冒王教令者。

五曰《撟邦令》。

稱「詐以有為」者。

六曰《為邦盜》。

竊取國之寶藏者。

七曰《為邦朋》。

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鄭司農云:「朋讀如朋友之朋。」

八曰《為邦誣》。

誣罔君臣,使事失實。

「若邦兇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鄭司農云:「『辯讀為風別之別。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受其教條,是為荒別之法』。鄭元謂辯當為貶,聲之誤也。遭饑荒,不明判國事,有所貶損,作權時法也。」《朝士職》曰:「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移民」,就賤、救困也。「通財」、補不足也。「糾守」、衛盜賊也。「緩刑」,紓民心也。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傅別,中別手書也。約劑,各所持券也。故書「別」為「辯。」鄭司農云:「傅或為付,辯讀為風別之別,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以《刑官》為尸,略之也。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道王》且辟行人。

祀五帝則沃尸及王盥,洎鑊水。

《洎》,謂增其沃汁。

凡刉珥,則奉犬牲。

珥讀為衈。刉衈,釁禮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

謂諸侯來朝,若《燕饗》時。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逆軍旅」,反將命也。「犯師禁」,干行陳也。

歲終則令正要會。

定計簿。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去國百里為郊,郊外謂之「野。」

鄉士掌國中。

鄭司農云:「謂國中至百里郊也。」鄭元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內也。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六卿之獄在國中。」

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

「《鄉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鄉。

聽其《獄訟》,察其辭。

察,審也。

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

辯異,謂殊其文書也。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職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 其法,以議獄訟。

麗,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議也。

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

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鄭司農云:「士師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中者,刑罰之中也。故《論語》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協日刑殺。協,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時望後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傳》曰:『三日棄疾請尸。《論語》曰:『肆諸市朝』。鄭元謂士師既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涖之』。」尸之三日乃反也。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免猶赦也。期謂鄉士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日,王欲赦之,則用此時親往議之。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 帥其屬夾道而蹕。

屬《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鄭司農云:「鄉士為三公道也,若今時三公出城,郡督郵盜賊道也。」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三 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掌四郊。

鄭司農云:「謂百里外至三百里也。」鄭元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

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

「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二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 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 協日就郊而刑殺,各于其遂,肆之三日。

「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遂士擇刑殺日,至其時往涖之,如鄉士為之矣。言「各于其遂」者,四郊六遂,遂處不同。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令猶命也。王欲赦之,則用遂士職,聽之時,命三公往議之。

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 蹕。

《大事》,王所親也。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郊 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 六人,徒百有六十人。縣士掌野。

鄭司農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鄭元謂:「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則皆公邑也,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也。獄居近野之縣,獄在二百里上;「縣之縣」,獄在《三百里》上;「都之縣」,獄在《四百里》上。

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 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于朝,司 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 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 肆之三日。

「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期,亦謂縣士職聽之時。

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 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 戮其犯命者

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 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掌都家。

鄭司農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魯季氏食于都。」鄭元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數,民不純屬王。

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 訟于國。

三月,乃上要者。又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

司寇聽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 訟。

成,平也。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

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都家之吏,自協日刑殺,但書其成,與治獄之吏姓名,備反覆,有失實者。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縣法》,縣師之職也。其職「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方士以四時修此法,歲終又省之」,則與「掌民數」亦相近。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于司寇聽平之。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訝 士掌四方之獄訟。

鄭司農云:「四方諸侯之獄訟。」

諭罪刑于邦國。

告曉以「麗罪」及制刑之本意。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謂讞疑辨事,先來詣,乃通之于士也。士,王謂士師也。如今郡國亦時遣主者吏詣廷尉議者,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亂獄」謂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于國,則為之前驅,而 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 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

送逆謂始來及去也。出入謂朝覲于王時也。《春秋傳》曰:「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入國入野,自以時事。」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 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 其後;右九𣗥,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 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 石,達窮民焉。」

樹棘以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刺,象以赤心三刺也。槐之言懷也,懷來人于此,欲與之謀。群吏,謂府史也。州長,鄉遂之官。鄭司農云:「王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係用徽纆,寘于叢棘』。王五門,雉門為中門,雉門設」兩觀,與今之宮門同。《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

「趨朝辟行人」,執鞭以威之。

《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慢朝謂臨朝不肅敬也。「錯立族談違其位。」僔,語也。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俘而取之曰獲,委于朝,十日待來識之者。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司隸職》曰:「帥其民而搏盜賊。」鄭司農云:「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大者公之大物沒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鄭元謂人民之小者來齔七歲以下。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 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鄭司農云:「謂在期內者聽,期外者不聽。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判半分而合者,故書「判」為「辨。」鄭司農云:「謂若今時辭訟有券書者為治之。」辨讀為別,謂別券也。鄭元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其國服與?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鄭司農云:「同貨財者,謂合錢共賈者也,以國法

考證

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鄭元謂:「同貨財者,富人蓄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贏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鄭司農云:「謂訟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屬,故謂之屬,資以地傅而聽其辭,以其比畔為證也。」鄭元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後之數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乃受其辭為治之。」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鄭司農云:「謂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謂同國不相辟者,將殺之,必先言之於士。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 貶。

故書,「慮」為憲,貶為窆。杜子春:「窆,當為禁。憲謂幡書以明之。」鄭元謂:「慮,謀也。貶猶減也。謂當圖謀緩刑,且減國用,謂民困也。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 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 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版》,今戶籍也。下,猶去也,每歲更著生去死。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 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內史、司會、 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鄭司農云:「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近文昌為司命,次司祿,次司民。鄭元謂司民,軒轅角也,天府,主祖廟之藏者。贊,佐也。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司 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 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墨,黥也。劓截其鼻也。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刖,斷足也。殺,死刑也。

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 之輕重。

詔刑罰者,處其所應,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刺》掌三刺、 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刺,殺也。訊而有罪則殺之。宥,寬也。赦,舍也。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訊言: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鄭司農云:「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遺忘,若間帷薄,忘其在處,而以兵矢投射之。」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

「惷愚生而癡騃童昏」者。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 後刑殺。

上服殺與墨劓,下服宮刖也。《司約職》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後行之。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約掌邦國 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 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摰之約 次之。

此六約者,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劑謂券書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民約》謂征稅、遷移,仇讎既和,若懷姓九宗在晉,殷民八族七族在魯、衛皆是也。《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也。《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實爵所及也。《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摰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

大約,劑邦國約也。《書》於宗廟之六彝,欲神監焉。小約,劑萬民約也。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鄭司農云:「謂有爭訟罪罰,刑書謬誤不正者,為之開藏,取本刑書以正之。當開時,先祭之。」鄭元謂:「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辟藏,開府,視約書不信不如約也。」珥讀曰衈,謂殺雞取血釁其戶。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大亂」,謂僭約,若吳、楚之君、晉文公請隧以葬者。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約之貳。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盟》掌盟載 之法。

載,盟辭也。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

詔明神。既盟,則貳之。

有疑不協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覲禮》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也。「貳之」者,寫副當以授六官。

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盟詛》者,欲相與共惡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違約者也。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貳之者,檢其自相違約。

《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不信則不敢聽」,此《盟詛》所以省獄訟。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

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也。罰,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司厲掌盜賊之 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於司兵。

鄭司農云:「任器貨賄,謂盜賊所用傷人兵器及所盜財物也,入於《司兵》。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有爵》,謂命士以上也。齔,毀齒也。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 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 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 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

弗使冠飾者,著墨幪,若古之象刑與舍釋之也。鄭司農云:「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不使冠飾,任之以事,若今時罰作矣。」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罰,人但任之以事耳。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 十人。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 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拲音拱

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鄭司農云:「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鄭元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 殺之。

「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姓名也。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適甸師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殺者,掌戮將自市來也。《文王世子》曰:「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異姓也。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戮,掌斬殺賊 諜而搏之。

斬以鈇鉞,若今要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諜謂姦寇反間者。賊與諜罪大者,斬之,小者殺之。搏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膊謂去衣磔之。

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

親緦服以內也。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辜之言枯也。謂磔之。

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

踣,僵尸也。肆猶申也,陳也。凡言刑盜,罪惡莫大焉。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 之于《甸師氏》。

「《罪》二千五百條,上附下附,刑五而子於刑同科」者,其刑殺之一也。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戮,謂膊焚辜肆。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積。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司隸掌五隸之灋,辨其物而掌其政 令。

《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物衣服兵器之屬。

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 囚執人之事。

民,五隸之民也。鄭司農云:「百官所當任持之器物,此官主為積聚之也。」

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

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 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厲,遮例也。

《罪隸》百有二十人。《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 使令之小事。」

役,給其小役。

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

鄭司農云:「凡封國若家,謂建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為牽徬,此官主為送致之也。」鄭元謂「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罪隸牽徬之,在前曰牽,在旁曰徬。

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蠻隸》百有二十人。蠻隸掌役校人養馬。其在王宮者, 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閩隸,百有二十人。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 掌子則取隸焉。

杜子春云:「子當為祀。」鄭元謂: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閩隸役之。

《夷隸》,百有二十人。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

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故《春秋傳》曰:『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矣』。是以貉隸職掌與獸言。」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貉隸》百有二十人。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戰而教擾 之,掌與獸言。

不言「阜藩」者,猛獸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檻也。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 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 達于四海。

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歲又縣其書于象魏,布憲於司寇布刑,則以旌節出,宣令之。於司寇縣書,則亦縣之于門閭及都鄙邦國。刑者,王政所重,故屢丁寧焉。詰,謹也,使四方謹行之。《爾雅》曰:「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殺戮》:掌司 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 以告而誅之。

司猶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斬、殺戮,謂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鄭司農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鄭元謂「攘猶卻也。郤獄者,言不受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禁暴氏》 「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 信者,以告而誅之。」

「民之好為、侵陵、稱詐、謾誕」,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強得正也。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 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奚隸》,「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野廬 反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

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𣝔之。有相翔者誅之。

守涂地之人,道所生廬,宿旁民也。相翔猶昌翔,觀伺者也。鄭司農云:「聚𣝔之聚,擊𣝔以宿衛之也。有姦人相翔於賓客之側,則誅之,不得令寇盜賓客。」

禁「野之橫行徑踰者。」

皆為防奸也。《橫行》妄由田中,「徑踰」「射邪」趍疾,越隄渠也。

掌凡道禁。

禁謂若今絕蒙布巾持兵杖之屬。

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 者。」

「不時」謂不夙《則莫》者也。「不物」謂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幾禁之》者,備姦人內賊及反間。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氏掌除骴。

《曲禮》:「四足死者曰漬。」故書「骴」作「脊。」鄭司農云:「脊讀為」請幫助識別此字。謂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獸之骨皆是。

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 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

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圭,潔也。刑者,黥劓之屬﹐,任人司圜所收﹐教罷民也。凶服,服衰絰也。此所禁除者,皆為不欲見人所薉惡也。

掌凡國之骴禁。

禁,謂孟春掩骼埋胔之屬。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氏「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 於國稼者,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 杜擭。」

溝、瀆,澮,田間通水者也。池,謂陂障之水道也。「害於國稼」,謂水潦及禽獸也。阱,穿地為塹,所以禦禽獸,其或超踰則陷焉,世謂之「陷。阱。」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於其中,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時,為其陷害人也。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為其就禽獸魚鱉自然之居而害之。鄭司農云:「不得擅為苑囿於山也。澤之沈者,謂毒魚及水蟲之屬。」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萍氏「掌國之水禁。」

《水禁》謂水中害人之處及入水捕魚鱉,不時

幾酒。

苛察「沽買過多。及非時者。」

謹酒。

「使民節用」酒也。

禁川游者。

「備波洋」,卒至沈溺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司寤氏:掌夜時。

「夜時」,謂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亥。

「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

《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屬。

《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備其遭寇害及謀非公事。禦亦禁也。謂遏止之,無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書》曰:「宵中星虛。」《春秋傳》曰:「夜中星隕如雨。」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司烜氏》,「中春以木鐸 修火禁于國中。」

為季春將出火也。火禁,謂用火之處及備風燥。

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鄭司農云:「屋誅,謂夷三族無親屬收葬者,故為葬之也。三夫為屋,一家田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鄭元謂「屋讀如其刑剭之剭。剭誅謂所殺不於市而以適甸師氏者也。明竁,若今楬頭,明書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則罪人夜葬與?」

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條狼氏掌執鞭 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 子男則二人。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 「殺」,誓馭曰車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 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

前謂所誓眾之行前也。有司讀誓辭,則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謂出軍及將祭祀時也。出軍之誓,誓左右及馭。《郊特牲》說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車轘謂車裂也。師,樂師也。大史、小史,主禮事者。鄭司農云:「誓大夫曰敢不關。」謂不關於君也。

《修閭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修閭氏》「掌比 國中宿互𣝔者,與其國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賞罰之。」

國中,城中也。粥,養也。國所游養,謂羡卒也。追逐寇也。胥讀為偦。故書「互」為「巨。」鄭司農云:「宿謂宿衛也。巨當為互,謂行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𣝔謂行夜擊𣝔。

禁徑踰者。與以兵革趨行者,與馳騁於國中者。

皆為其惑眾。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氏》掌除毒蠱,以攻說禬之 嘉草攻之。

毒蠱毒物而病害人者《賊。律》曰:「敢蠱人及教合者,棄市。」攻說,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藥物,其狀未聞。攻之謂燻之。鄭司農云:「禬,除也。」鄭元謂「此禬讀如潰癰之潰。」

凡敺蠱,則令之比之。

使為之,又校次之。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 子八人,徒二十人。朝大夫掌都家之國治。

《都家》,王子弟公卿及大夫之采地也。主其國治者,平理其來文書於朝者。

「日朝以聽國事」,故以告其君長。

《國事》,故天子之事,當施於都家者也。告其君長,使知而行之也。君,謂其國君長,其卿大夫也。

國有政令,則令其朝大夫。

使以告其都家之吏。

凡都家之治於國者,必因其朝大夫,然後聽之,唯大 事弗因。

謂以小事文書來者,朝大夫先平理之,乃以告有司也。大事者,非朝大夫所能平理。

凡都家之治,有不及者,則誅其朝大夫。

「不及」,謂有稽殿之誅

在軍旅則誅其有司。

有司,「都司馬,家司馬。」

武王以蘇忿生為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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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尚書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 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孔傳蘇,國名。周公因言慎罰,而以蘇公敬獄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書,以為後世司獄之戒也。

《武王》以衛侯康叔入繼,《蘇忿生》為司寇。

按《尚書·康誥》:「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顯 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庸庸祗祗,威威顯 民,用肇造我區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時怙 冒,聞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誕受厥命。 越厥邦,厥民惟時敘。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茲東 土』。」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 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 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王曰:「嗚 呼!封有敘,時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 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殺人, 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王 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又曰:「要囚,服念。」 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 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 敘,惟曰未有遜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 朕心朕德惟乃知。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 貨暋,不畏死,罔弗憝。」王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 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 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 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 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不率」,《大戞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 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瘝厥君,時乃引惡,惟 朕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亦惟君惟長,不能厥 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 乂。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 民曰:「我惟有及,則予一人以懌。」

大全周克商,以《蘇忿生》為司寇。康叔以衛侯入繼,《蘇忿生》為之。

按:《史記衛康叔世家》:「成王長,舉康叔為周司寇。」

穆王五十一年命呂侯為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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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呂刑》:「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 四方。」

蔡傳呂侯為天子司寇,穆王命訓刑以詰四方。史錄為篇。按書傳引此,多稱甫刑。《史記》作「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呂後為《甫歟》。大全王氏曰:此書穆王之言。而名《呂刑》者,呂侯為王司寇,言於王,王命之參定刑書,乃推作刑之意,以訓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呂刑》名之。臨川吳氏曰:「呂侯為王司寇,更定贖刑新制,具載《刑書》,因諸侯來朝,王使呂侯以書之意,告命諸侯也。穆王嗣位時,年已五十,享國百年,蓋在位五十年之後也。」

按:《書經序: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

孔傳呂侯見命,為天子司寇,以穆王命作書,訓暢夏禹贖刑之法,更從輕以布告天下,後為甫侯,故稱《甫刑》。

按:《竹書紀年》:「穆王五十一年作《呂刑》,命甫侯于豐。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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