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003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三卷目錄

 家範總部總論二

  袁氏世範睦親 處己 治家

  陸梳山居家制用上篇 下篇

  侯城雜誡正倫

  于鎰中說齊家

  徐三重明善全編家則

  徐禎稷恥言論治家

  章潢圖書編三綱五常總序 正家論

  曹端夜行燭正家

  呂柟語錄治家

  顧炎武日知錄家事 田宅 士大夫容僧尼 分居

家範典第三卷

家範總部總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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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袁氏世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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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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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至親,莫過於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 父子或因於責善,兄弟或因於爭財,有不因責善爭 財而不和者。世人見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別是非,而 莫明其由。蓋人之性或寬緩,或褊急,或剛暴,或柔懦, 或嚴重,或輕薄,或持檢,或放縱,或喜閒靜,或喜紛拏, 或所見者小,或所見者大,所稟自是不同。父必欲子 之性合於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於己, 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則其言行亦不可 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況凡臨事之際, 一以為是,一以為非,一以為當先,一以為當後,一以 為宜急,一以為宜緩,其不齊如此。若互欲同於己,必 致於爭論,爭論不勝,至於再三,至於十數,則不和之 情,自茲而起,或至於終身失歡。若悉悟此理,為父兄 者通情於子弟,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為子弟者仰 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則處事之際,必相 和協,無乖爭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 敬不違,勞而不怨。」此聖人教人和家之要術也,宜熟 思之。

「慈父固多敗子,子孝而父或不察。」蓋中人之性,遇強 則避,遇弱則肆,父嚴而子知所畏,則不敢為非,父寬 則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父多優容,子之 愿慤,父或責備之無已。惟賢智之人,即無此患。至於 「兄友而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婦或不 順,婦順而夫或不正」,亦由此強即彼弱,此弱即彼強, 積漸而致。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為 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己父,則父慈而子愈 孝,子孝而父益慈,無偏勝之患矣。至如兄弟夫婦,亦 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則何患不友恭正順哉? 自古人倫賢否相雜,或父子不能皆賢,或兄弟不能 皆令,或夫流蕩,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 雖聖賢亦無如之何。譬如身有瘡痍疣贅,雖甚可惡, 不可決去,惟當寬懷處之。能知此理,則胸中泰然矣。 古人所以謂父子兄弟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 子之於父,弟之於兄,猶卒伍之於將帥,胥吏之於官 曹,奴婢之於雇主,不可相視如朋輩,事事欲論曲直。 若父兄言行之失,顯然不可掩,子弟止可和顏幾諫。 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當順受而不當辯,為父兄 者又當自省。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於能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 道,其失尤多。蓋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 不發,不過一再而已。積之既多,其發也如洪流之決, 不可遏矣。不若隨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爾, 曰此其無知爾,曰此其失誤爾,曰此其所見者小爾, 曰此其利害寧幾何」,不使之入於吾心,雖日犯我者 「十數。亦不至形於言而見於色。然後見忍之功效為 甚大。」此所謂善處忍者。

骨肉之失歡,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止由失 歡之後,各自負氣,不肯先下氣爾。朝夕群居,不能無 相失,相失之後,有一人能先下氣,與之話言,則彼此 酬復,遂如平時矣。宜深思之。

《興盛》之家,長幼多和協,蓋所求皆遂,無所爭也。《破蕩》 之家,妻孥未嘗有過,而家長每多責罵者,衣食不給, 觸事不諧,積忿無所發,惟可施於妻孥之前而已。妻 孥能知此,則尤當奉承。

高年之人,作事有如嬰孺,喜得錢財微利,喜受飲食 果實小惠,喜與孩童玩狎。為子弟者能知此而順適 其意,則盡其歡矣。

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末節不至,亦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嘗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 貌繆為恭敬者,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況望 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則自此而 往,應與物接,皆不可不誠。有識君子試以誠與不誠 者較其久遠效驗孰多?

兄弟子姪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 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 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起爭端, 破蕩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 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 果實之屬,直不數錢,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兄弟子姪同居,長者或恃其長,陵轢卑幼,專用其財, 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 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 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 提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 心,自然無爭。

兄弟子姪,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 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 富者時分惠其餘,不卹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 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 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 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父祖 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宗財產,不因於 眾,別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 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年爭訟,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 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 歉?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 德,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裹糧,資 結証佐,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 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 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 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人有兄弟子姪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 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 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 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 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 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 少何為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余見世 人有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運於家,久而止取其本 者。其家富厚,均及弟兄子姪,綿綿不絕,此善處心之 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 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 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 有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詳鑒此,止須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慮為乙所擾,十數年間,或甲 破壞而乙乃增進,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為 甲所擾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己欲 執贖,則將所分田產丘丘段段平分,或以兩旁分與 應分人而己分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分先賣, 反為應分人執鄰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子 「均分,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 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 勝於獨據全分者。有以兄弟累眾而己累獨少,力求 分析而分後浸微,反不若累眾之人昌盛如故者;有 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 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 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

兄弟義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 子姪其愛稍疏,其心未必均齊,為長而欺瞞其幼者 有之,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顧見義居而交爭者, 其相疾有甚於路人。前日之羙事,乃甚不羙矣。故兄 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 為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兄弟子姪有同門異戶而居者,於眾事宜各盡心,不 可令小兒婢僕有擾於眾。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 眾之庭宇,一人勤於掃灑,一人全不之顧。勤掃灑者 已不能平,況不之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常常狼籍, 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同居之人有不賢者,非理以相擾,若間或一再,尚可 與辯,至於百無一是。且朝夕以此相臨,極為難處。同 鄉及同官亦或有此,當寬其懷抱,以無可奈何處之。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則雖聖賢同 居,亦不能不爭。且人之作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 人之意,寧免其背後評議。背後之言,人不傳遞,則彼 不聞知,寧有忿爭。惟此言彼聞,則積成怨恨。況兩遞其言,又從而增易之,兩家之怨,至於牢不可解。惟高 明之人,有言不聽,則此輩自不能離間其所親。 同居之人,或相往來,須揚聲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 造。慮其適議及我,則彼此愧慚進退不可。況其間有 不曉事之人,好伏於幽暗之處,以伺人之言話,此生 事興爭之人,豈可久與同居。然人之居處,不可謂僻 地無人,而輒譏議,人必慮或有聞之者,俗謂牆壁有 耳。又曰:「日不可說人,夜不可說鬼。」

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氣。蓋婦女 所見,不廣、不遠,不公,不平。又其所謂「舅姑」「伯叔」「妯娌」, 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 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 乖變生矣。於是有親兄弟子姪隔屋連牆,至死不相 往來者。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以 「與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 親而不顧者。有不卹兄弟之貧,葬親必欲均費,寧留 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嘗見有遠識之 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 私救其所急,私賙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 貧者,雖深怨其婦女而重愛其兄弟,至於當分析之 際,不敢以貧故而貪愛其兄弟之財產者,蓋由見識 高遠之人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 之心也。

同居,父子兄弟,善惡賢否相半。若頑狠刻薄不惜家 業之人先死,則其家興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長厚勤 謹之人先死,則其家不可救矣。《諺》云:「莫言家未成,成 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貧者養他人之子,當於幼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 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 其心。「富者養他人之子,當於既長之時。」今世之富人 養他人之子,多以為諱,故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或 養所出至微之人,長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議逐去,致 有爭訟。若取於既長之時,其賢否可以粗見,苟能溫 淳守己,必能事所養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興 訟也。

多子固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須俟 其稍長,見其溫淳守己,舉以與人,兩家獲福,如在襁 褓,即以與人,萬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歸宗,往往興 訟,又破我家,則兩家受其禍矣。

「婦人不預外事」者,蓋謂夫與子既賢,外事自不必預。 若夫與子不肖,掩蔽婦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 有游蕩賭博,至於鬻田園,甚至於鬻其所居,妻猶不 覺。然則夫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益也?子之鬻產, 必同其母,而偽書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貸,而兼并 之人不憚於論訟;貸茶鹽以轉貿,而官司責其必償, 為母者終不能制。然則子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 益也?此乃婦人之大不幸,為之奈何?苟為夫能念其 妻之可憐,為子能念其母之可憐,頓然悔悟,豈不甚 善。

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 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 破蕩家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 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也。而夫死子 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託之宗族,宗族未必賢;託之 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 識書算,而所託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 不然鮮不破家。

「父祖高年怠於營幹者,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 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游蕩,則均 給之後,既無爭訟,必至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 緣有前母、後母之子,緣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 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 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又於其中暗有輕重,安」 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緣其子孫,內有不肖之人, 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 穀,不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己分所有,必 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覰他房,從而婪取, 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 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 肖,則十數人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 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保延家 祚者,鍳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德熟慮, 以為長久之計耶?」

《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 可以保家。如劫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 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 數,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父祖有慮子孫爭訟者,常欲預為《遺囑》之文,而風燭不常,因循不決,至於疾病危篤,雖心中尚了然,而口 不能言,手不能動,飲恨而死者多矣。況有神識昏亂 者乎。

《處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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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家之人,生財富庶,乃日夜憂懼,慮不免於饑寒。破 家之子,生事日消,乃軒昂自恣,謂不復可慮。所謂「吉 人凶其吉,凶人吉其凶」,此其效驗,常見於已壯未老, 已老未死之前,識者當自默喻。

起家之人,見所作事無不如意,以為智術巧妙如此, 不知其命分偶然,志氣洋洋,貪取圖得,又自以為獨 能久遠,不可破壞,豈不為造物者所竊笑?蓋其破壞 之人,或已生於其家,曰子曰孫,朝夕環立於其側者, 皆他日為父祖破壞生事之人,恨其父祖目不及見 耳。前輩有建第宅宴工匠於東廡,曰:「此造宅之人」宴 子弟於西廡,曰「此賣宅之人。」後果如其言。近世士大 夫有言目所可見者,謾爾經營;目所不及見者不須 置之謀慮。此有識君子知非人力所及,其胸中寬泰, 與蔽迷之人如何?

起家之人,易於增進成立者,蓋服食器用及吉凶百 費,規模淺狹,尚循其舊,故日入之數,多於日出,此所 以常有餘。富家之子,易於傾覆破蕩者,蓋服食器用 及吉凶百費,規模廣大,不循其舊,又分其財產,立數 門戶,則費用增倍於前日。子弟有能省用,速謀損節, 猶慮不及,況有不之悟者,何以支持?故古人謂「《由儉》 入奢易,由奢入儉難」,蓋謂此爾。大夫貴人之家,尤難 於保成。方其致位通顯,雖在閒冷,其俸給亦厚,其餽 遺亦多。其使令之人,滿前皆州郡廩給,其服食器用, 雖極於華侈,而其費不出於家財。逮其身後,無前日 之俸給餽遺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費,非出家財不可。 況又析一家為數家,而用度仍舊,豈不至於破蕩。此 亦勢使之然。為子弟者,各宜量節。

人之居世,有不思父祖起家艱難,思與之延其祭祀, 又不思子孫無所憑藉,則無以脫於饑寒。多生男女, 視如路人,耽於酒色,愽奕游蕩,破壞家產,以取一時 之快。此皆家門不幸。如此,冒干刑憲,彼亦不卹,豈教 誨、勸諭、責罵所能回?置之無可奈何而已。

人有財物,慮為人所竊,則必緘縢扄鐍封識之甚嚴; 慮費用之無度而致耗散,則必算計較量支用之甚 節。然有甚嚴而有失者,蓋百日之嚴,無一日之疏,則 無失;百日嚴而一日不嚴,則一日之失與百日不嚴 同也。有甚節而終至於匱乏者,蓋百事節而無一事 之費,則不至於匱乏;百事節而一事不節,則一事之 費與百事不節同也。所謂「百事」者,自飲食、衣服、屋宅、 園館、輿馬、僕御、器用、玩好,蓋非一端,豐儉隨其財力, 則不謂之費。不量財力而為之,或雖財力可辦,而過 於侈靡,近於不急,皆妄費也。年少主家事者,宜深知 之。

中產之家,凡事不可不早慮。有男而為之營生,教之 生業,皆早慮也。至於養女,亦當早為儲蓄衣衾粧奩 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費力。若置而不問,但稱臨時,此 有何術?不過臨時鬻田廬,及不卹女子之羞見人也。 至於家有老人,而送終之具不為素辦,亦稱臨時,此 無他術,亦是臨時鬻田廬,及不卹後事之不如儀也。 今人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為 嫁資,此其女必不至失時也。有於少壯之年置壽衣、 壽器、壽塋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無衣,無棺可 斂,三年五年,無地可葬也。

「居官當如居家,必有顧藉;居家當如居官,必有綱紀。」 士大夫之子弟,苟無世祿可守,無常產可依,而欲為 仰事俯育之計,莫如為儒。其才質之美,能習進士業 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貴,次可以開門教授,以受束 脩之奉。其不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事書札,代牋簡 之役,次可以習點讀,為童蒙之師。如不能為儒,則巫 醫、僧道、農圃、商賈、伎術,凡可以養生而不至於辱先 者,皆可為也。子弟之流蕩,至於為乞丐、盜竊,此最辱 先之甚。然世之不能為儒者,乃不肯為巫醫、僧道、農 圃、商賈、伎術等事,而甘心為乞丐、盜竊者,深可誅也。 凡強顏於貴人之前而求其所謂應副;折腰於富人 之前而托名於假貸;游食於寺觀,而人指為「穿雲子」, 皆乞丐之流也。居官而掩蔽眾目,盜財入己,居鄉而 欺凌愚弱,奪其所有,私販官中所禁茶鹽酒酤之屬, 皆竊盜之流也。人有為之而不自愧者,何哉?

凡人生而無業,及有業而喜於安逸,不肯盡力者,家 富則習為下流,家貧則必為乞丐。凡人生而飲酒無 算,食肉無度,好淫濫,習博奕者,家富則致於破蕩,家 貧則必為盜竊。

「居鄉,不得已而後與人爭,又大不得已而後與人訟」, 彼稍服其不然,則已之,不必費用財物,交結胥吏,求 以快意窮治其讎。至於爭訟財產,本無理而強求得 理,官吏貪謬,或可如志,寧不有愧於神明?讎者不伏更相訴訟,所費財物十數倍於其所直。況遇賢明有 司,安得以無理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訟,互有短長, 各言其長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則牽連不決。或決而 不盡其情。胥吏得以受賄。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 也。

《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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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居家,須令垣牆高厚,藩籬周密,窗壁門關堅牢, 隨損隨修。如有水竇之類,亦須常設格子,務令新固, 不可輕忽。雖竊盜之巧者,穴牆剪籬,穿壁決關,俄頃 可辦。比之頹牆敗籬,腐壁敝門,以啟盜者有間矣。且 免奴婢奔竄,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竊盜,內 有奔竄,及子弟生事,縱官司為之受理,豈不重費財 力。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靜之地,須於周圍要害去處, 置立莊屋,招誘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燭竊盜,可以 即相救應。

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 不警。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夜間遣人十數遍巡 之。善慮事者,居於城郭,無甚隙地,亦為夾牆,使邏者 往來其間。若屋之內,則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徐起逐之,盜必且竄。不 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刃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 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 準法,無過毆傷。

多蓄之家,盜所覬覦,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於矜耀, 尤盜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儲錢穀,少置什物, 少蓄金寶絲帛,縱被盜亦不多失。前輩有戒:「其家自 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備不虞,不過百匹。」此亦高人之 見,豈可與世俗言。

劫盜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門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 不防,須於諸處往來路口,委人為耳目,或有異常,則 可以先知。仍預置便門,遇有警急,老幼婦女且從便 門走避。又須子弟及僕者平時常備器械,為禦敵之 計。可敵則敵,不可敵則避,切不可令盜得我之人,執 以為質,則鄰保及捕盜之人不敢前。

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如富家平時不刻剝, 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 全,至不忍焚毀其屋。凡盜所快意於焚掠汙辱者,多 是積惡之人。富家宜自省。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尋。急尋則人或投之僻處, 可以復收,則無事矣。不急則轉而出外,愈不可見。又 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變。猜 疑不當,則正竊者反自得意。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 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嘗有所竊也。或 已形於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 者,方獲則悔將若何。

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宅之四圍如 無溪流,當為池井,慮有火燭,無水救應。又須平時撫 卹鄰里有恩義。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里。 一日為讎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鄰里更相戒曰:「若救 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財 物,則獄訟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鄰 里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生生之具無遺,此 其平時暴虐之效也。

火之所起,多從廚竈。蓋廚屋多時不掃,則埃墨易得 引火。或竈中有留火,而竈前有積薪接連,亦引火之 端也,夜間最當巡視。

烘焙物色過夜,多致遺火。人家房戶多有覆蓋宿火, 而以衣籠罩其上,皆能致火,須常戒約。

蠶家屋宇低隘,於炙簇之際,不可不防火。

農家儲積糞壤,多為茅屋,或投死灰於其間,須防內 有餘燼未滅,能致火燭。

「茅屋須常防火。」「大風須常防火」,「《積油物》積石灰須常 防火。」此類甚多,切須詢究。

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珠寶之屬飾其身;小人 有貪者,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雖聞於官而 寘於法,何益?

市邑小兒,非有壯夫攜負,不可令游街巷,慮有誘略 之人也。

人之家居,井必有幹,池必有欄,深溪急流之處,峭險 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兒狎 而臨之,脫有疏虞,歸怨於人何及。

親賓相訪,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臥,須令人照管。 往時括蒼有困客以酒,且慮其不告而去,於是臥於 空舍,而鑰其門。酒渴索漿不得,則取花瓶水飲之,次 日啟關,而客死矣。其家訟於官,郡守汪懷忠究其一 時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蓮花,試以旱蓮花 浸瓶中,取罪當死者。」試之驗,乃釋之。又有置水於案 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遺毒於水,客飲而死者。凡事不 可不謹,如此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絕婢僕姦盜等事。 司馬溫公《居家雜儀》,令僕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 中門,婦女婢妾無故不得出中門,只令鈴下小童通 傳內外治家之法,此過半矣。

族人鄰里親戚,有狡獪子弟,能恃強凌人,損彼益此, 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內既姦 巧,外常我順,子弟責罵狎玩,常能容忍,為子弟者亦 愛之。他日家長既沒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 也。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 故得其力。至於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中 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致敗家。《唐史》有言:「妖禽孽 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得夜乃為之祥」,正謂此曹。若平 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 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 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廣思之。

幹人有管庫者,須常謹其簿書,審其見存。幹人有管 穀米者,須嚴其簿書,謹其管鑰,兼擇謹畏之人,使之 看守。幹人有貸財本興販者,須擇其淳厚,愛惜家累, 方可付託。蓋中產之家,日費之計,猶難支吾,況受傭 於人。其饑寒之計,豈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見可欲,其 心必亂。況下愚之人,見酒食聲色之美,安得不動其 心?向來財不滿其意,而充其欲,故內則與骨肉同饑 寒,外則視所見如不見。今其財物盈溢於目前,若日 日嚴謹,此心姑寑,主者事勢稍寬,則亦何憚而不為 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為可償,猶未經慮,久而主 不之覺,則日增焉,月益焉。積而至於一歲,移用已多, 其心雖惴惴無可奈何,則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 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臍。故 凡委托幹人,所宜警此。

「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種,出 於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 造、死亡,當厚賙之。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水 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減;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 有非時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不可因 其讎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 息,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輒起貪圖之意。視之愛之,不 啻如骨肉。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無愧 怍矣。

佃僕婦女等,有於人家婦女、小兒處稱貸,莫令家長 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錢穀,及欲借質物以濟急者,皆 是有心脫漏,必無還意。而婦女、小兒不令家長知,則 不敢取索,終為所負。為家長者,宜常以此喻其家。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婦人以買賣針灸為名者,皆 不可令入人家。凡脫漏婦女財物,及引誘婦女為不 美之事,皆此曹也。

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須於每年冬月水涸 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遇天時亢旱,雖不至於大 稔,亦不至於全損。今人往往於亢旱之際常思修治, 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 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池塘、陂湖、河埭,有眾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 相與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修築,令多 蓄水。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 且利人,其利豈不博哉!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 及用水之際,奮臂交爭,有以耡耰相毆至死者。縱不 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然至此者,皆由田主慳 吝之罪也。

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十年二十年之 間,即享其利。今人往往於荒山閒地,任其棄廢。至於 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之微,忿爭失歡。比鄰山地,偶 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寧不思使向來天 不產此,則將何所爭?若以爭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 二十年之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其間有以果木 逼於鄰家,實利有及於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 無所見也。

人有小兒,須常戒約,莫令於鄰里損折果木之屬。人 養牛羊,須常看守,莫令於鄰里踏踐山地六種之屬。 人養雞鴨,須常照管,莫令於鄰里損啄菜茹六種之 屬。有產業之家,又須各自勤謹。墳墓山林,欲叢綠長 茂蔭映,須高其牆圍,令人不得踰越。園圃種植菜茹 六種,及有時果去處,嚴其籬圍,不通人往來,則亦不 至臨時責怪他人也。

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異居分析之初,置 產典買之際,尤不可不仔細。人之爭訟,多由此始。且 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有欲便順 併兩丘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 屋基園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雖有經界,圖 籍壞爛不存者多矣,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 驗證,豈不大啟爭端?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 田畔,莫令傾倒。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垣牆,纔損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纔損即修,有何 爭訟?惟其鹵莽,田畔傾倒,修治失時,屋基園地只用 籬圍,年深壞爛,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猶可辯明。 間有以木、以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為界而 外,又有一坑相似者,未嘗不啟紛紛不決之訟也。至 於分析止憑鬮書,典買止憑契書,或有鹵莽,該載不 明,公私皆不能決,可不戒哉!間有典買山地,幸其界 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 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之家,置造鬮書,有各人止錄己分所得田產者, 有一本互見他分者,止錄己分,多是內有私曲,不欲 顯暴,故常多爭訟。若互見他分,厚薄肥瘠,可以畢見, 在官在私,易為折斷。此外或有宣勞於眾,眾分棄與 田產;或有一分獨薄,眾分棄與田產;或有因妻財因 仕宦置到,來歷明白,或有因營運置到,而眾不願分」 者,並宜於鬮書後開具。仍須斷約不在開具之數則 為漏鬮。雖分析後許應分人別求均分,可以杜絕隱 瞞之弊,不至連年爭訟不決矣。

人有求避役者,雖私分財產甚均,而《鬮書》砧基則妝 在一分之內,令一人認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充應。 而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遂興訴訟。官司 欲斷從實,則於文有礙,欲以文為斷而情則不然。此 皆俗曹初無遠見,規避於目前,而貽爭於身後,可不 鑒此。

人有已分財產而欲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 為「一戶籍」者,皆他日爭訟之端由也。

縣道貪污,遇有析戶印鬮,則厚有所需。人戶憚於所 費,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經年既深,貧富不同,恩義 頓疏,或至爭訟。一以為已分,失去鬮書,一以為分財 未盡,未立鬮書。官中從文則礙情,從情則礙文,故多 久而不決之患。凡析戶之家,宜即印《鬮書》,以杜後患。 人戶交易,當先憑牙家索取鬮書砧基,指出丘段圍 號,就問見佃人有無界至,交加典賣,重疊次問其所 親有無應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經分析,或係 棄產,必問其初應與不應受棄;或寡婦、卑子執憑交 易,必問其初曾與不曾勘會。如係轉典賣,則必問其 元契已未,投印有無諸般違礙,方可立契。如有寡婦、 幼子應押契人,必令人親見其押字,「如價貫年月四 至畝角必即書填。應債負貨物不可用,必支見錢,取 錢必有處所,擔錢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後必即投印, 慮有交易在後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後,必即離業, 慮有交易在後而管業在前者。已離業後必即割稅, 慮因循不割稅而為人告論,以致拘沒者。」官中條令, 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蓋欲以杜爭端也。而人戶不 悉,乃至違法交易,及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以至重 疊交易,詞訟連年不決者,豈非人戶自速其辜哉? 凡鄰近利害,欲得之產,宜稍增其價,不可恃其有親 有鄰,及以典至買及無人敢買,而扼損其價,萬一他 人買之,則悔且無及,而爭訟由之以興也。

凡田產有交關違條者,雖其價廉,不可與之交易,他 時事發到官,則所費或十倍。然富人多要買此產,自 謂「將來拚錢與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然自遺患 與患及子孫者甚多。

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患。不可憑恃人情契 密,不為之防。或有失歡,則皆成爭端。如交易取錢未 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宜即理會去著,或即聞官, 以絕將來詞訴。切戒切戒。

「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產 之家,當知此理,不可苦害賣產之人。蓋人之賣產,或 以闕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爭訟,已有百 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產。若買產之家即還其直,雖轉 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產。欲用之一事而為富。不仁 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而陰鉤之,以重扼其價。 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至 數日而問焉,則辭以未辦。又屢問之,或以數緡授之, 或以米穀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出產之家必大窘 乏,所得零微,隨即耗散,向之所擬以辦某事者,不復 辦矣,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 竊喜以為善謀,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 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 哉?

兼并之家,見有產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 是將錢強以借與。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 或既借之後,歷數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設酒食招 誘,使之結轉併息為本,別更生息,又誘勒其將田產 折還。法禁雖嚴,多是幸免,維天網不漏。《諺》云:「富兒更 替做。」蓋謂迭相酬報也。

凡人之敢於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也。」不 知今日之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譬如百里之路,分為兩日,行則兩日皆辦。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 日併行,雖勞苦而不可至。凡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 餘,而那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切宜鑒此。

凡有家產,必有稅賦。須是先截留輸納之資,卻將贏 餘分給日用。歲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輸納之 資。臨時為官中所迫,則舉債認息,或托攬戶兌納,而 高價算還,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貧曰「儉」,自是賢德, 又是美稱,切不可以此為愧。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 患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事,年齒長壯,世事諳歷,於起 造一事猶多不悉,況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幾希。 蓋起造之時,必先與匠者謀,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 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主人以為力可以辦, 銳意為之。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 猶未及半。主人勢不可中輟,則舉債鬻產。匠者方喜 興作之未艾,工鏹之益增。余嘗勸人「起造屋宇,須十 數年經營,以漸為之,則屋成而家富自若。蓋先議基 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逐年漸為 之,期以十餘年而後成。次議規模之高廣,材木之若 于細至椽桷籬壁竹木之屬,必藉其數,逐年買取,隨 即斲削,期以十餘年而畢備。次議瓦」石之多少,皆預 以餘力積漸而儲之,雖僦雇之費,亦不取辦於倉卒, 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元陸梳山居家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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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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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為國者,「冢宰制國用,在於歲之杪;五榖皆入,然 後制國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三年耕必有一年 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 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國既若是,家亦宜然。故凡 家之田疇足以贍給者,亦當量入以為出,然後用度 有準,豐儉得中,怨讟不生,子孫可守。」今以田疇所收, 「除租稅及種溉糞治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約之,留 三分為水旱不測之備。」

專存米穀,不可變易銀鈔輕賫,但當逐年增置倉廩。

其六,分作十二月之用。

「閏月」 則分作十三月之用。

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日用其一。

茶飯魚肉,賓客酒漿,子孫紙筆,先生「束脩」 幹事,奴僕等皆取諸其間。

可餘而不可盡,用至七分,為「得中,不及五分,為太嗇。」

蓋於「所餘太多,則家益富」 ,將至僭侈無度,則入於罪戾矣。

「其所餘者,別置簿收管,以為伏臘裘葛,修葺牆屋,醫 藥賓客,弔喪問疾,時節饋送。又有餘,則以周給鄰族 之貧弱者,賢士之窮困者,佃人之饑寒者,過往之無 聊者,毋以妄施僧道。」蓋僧道本是蠹民,況今之僧道, 無不豐足,施之適足以濟其嗜欲,長其過惡,而費農 夫血汗勤勞。所得之物,未必不增,吾冥罪,其何福之 有。其田疇不多,日用不能有餘,則一味節嗇。裘葛取 諸蠶績,牆屋取諸蓄養,雜種蔬菜,皆以助用,不可侵 過次日之物。若一日侵過,無時可補,則便有廢家之 漸,當謹戒之。其有田少而用廣者,但當清心儉素,經 營足食之路,於接待賓客,弔喪問疾時節,饋送會合 飲食之事,一切不講,免致干求親舊,以滋過失責望。 故素有所怨尤。負諱逋借。以招恥辱。家居如此。方為 稱宜。而遠吝侈之咎。積是成俗。豈惟一家不憂水旱 天菑。雖一郡一縣皆無憂矣。其利豈不博哉。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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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之病有七:曰呼,曰遊,曰飲食,曰土木,曰爭訟,曰 翫好,曰惰慢。有一於此,皆能破家。其次貧薄而務周 旋,豐餘而尚鄙猥,事雖不同,其終之害或無以異,但 在遲速之間耳。」夫豐餘而不用者,疑若無害也。然己 既豐餘,則人望以周濟,今乃恝然,則失人之情。既失 人之情,則人不祐之,惟恐無其隙。苟有隙可乘,則爭 媒孽之,雖其子孫亦懷不滿之意,一旦入手,若決隄 破防矣。前所言「存留十之三者,為豐餘之多者制也。」 苟所餘不能三分,則存二分亦可,又不能存二分,則 存一分亦可;又不能存一分,則宜節嗇用度,以存贏 餘,然後家可長久,不然一旦有意外之事,家必破矣。

《記》曰:「喪用三年之阞。」 注謂:「阞,什一也。」 正今所存留三分數。凡喪葬所費,其豐儉之節,當以此為準。今謂人家婚禮,當視喪禮所費,則豐儉亦似得中。其有貧者,豈可復立準則?所謂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人豈有非之者?則婚禮宜俱無所費,所謂迨,其謂之足矣。

「前所言一切不講者,非謂絕其事也,謂不能以貨財 為禮耳。如弔喪則以先往後罷為助,賓客則樵蘇不 爨,清談而已。至如奉親至急也,啜菽飲水盡其懽,斯 之謂孝;祭祀宜嚴也,蔬食菜羹足以致其敬」,凡事皆然,則人固不我責,而我亦何慊哉?如此則禮可不廢, 而財不匱矣。前所言以六分為十二月之用,以一月 「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者,非為必於其日用盡,但約 見每月每日之大概,其間用度自為贏縮,惟是不可 先次侵過,恐難追悔,宜先餘而後用,以無貽鄙吝之 譏。世言皆謂用度有何窮盡,蓋是未嘗立法,所以豐 儉皆無準則。好豐者妄用以破家,好儉者多藏以斂 怨,無法可依,必至於此。」愚今考古經國之制,為居家 之法,隨貲產之多寡,制用度之豐儉,合用萬錢者,用 萬錢不謂之侈,合用百錢者,用百錢不謂之鄙,是取 中可久之計也。

明方孝孺侯城雜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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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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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不患乎不富,而患無禮。」禮以正倫,倫序得則眾志 一,家合為一,而不富者未之有也。

《為家》以正倫理、別內外為本,以尊祖睦族為先,以勉 學修身為教,以樹藝畜牧為常,守以節儉,行以慈讓, 足己而濟人,習禮而畏法,亦可以寡過矣。

于鎰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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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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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家之學,萬化之原,吾心之所體者,非止于家也,莫 此為厚;吾身之所教者,豈獨家也,莫此為切。何者?原 其初則一體而分形,一氣而分息,其隔幾何乎?今則 同閭而居,同井而食,共朝夕而遊,密孰加焉?第以骨 肉之間,情常勝禮,恩常掩義,雖有政有法,而難行也。 然以道明德立之一身,率我分形分息之眾身,不過 舉此加彼耳。故必身修而后家可以齊,其序豈容紊 乎?設或家人為氣稟俗染之所蔽,而吾德不洽于一 家,則吾心德為有外,不足以合天命之大全,豈所以 明吾明德乎?必導之以正,使其非僻之心自沮;動之 以誠,使其欺詐之意自消;以吾力之有餘而濟其所 不足,以吾善之先得而啟其所同然「父子兄弟,務敦 孝友,不以恩之偏溺,而妨天倫所當重;夫婦長幼,務 修恭順,不以愛之偏狥,而掩人紀所當為。至若事君, 務守法盡忠,以供其職;勿傷倫敗類,以違其令」,此則 合其類以經之然也。若分其緒以綸之,則父之慈存 乎擇師講學,而教以修德守身為重,稅產宜有而不 必盛;子之孝存乎體心承意,而恆以為惡,辱親為恥。 甘旨宜精,而不必侈。為昆為季,皆天所敘。本乎一身, 遺體無二。弟恭其兄,兄愛其弟,勿懷妒忌,勿學猶似。 有一於此,觸處乖戾。勿聽婦言,勿計小利。有一於此, 轉眼反視。兄饑父悲,弟寒父慮,曷體父心,相親無替。 夫以內外之別為重,而牝晨之敗,事所當戒。婦以服 食之「治具為職,而閫外之家事不可預。夫柔妻剛,家 之不祥;夫義婦順,家之吉昌。至若宗族有親疏,而在 我公之以仁;恩誼有隆殺,而在我處之以義。」此教於 家者,以一身率眾身自同祖同父至於無服,又至於 同姓。教以義塾,講法講古,而約之以禮,養以義廩;燕 會歌詩,而和之以樂。使親者恆親,疏者不薄,賢才由 此出,家世由此興。此族眾不能無愚不肖,而教之有 政,使有一人失教,則心有外而仁義有虧,可乎?學而 至此,國之本自家立矣。家齊而后國可以治,其序豈 容紊乎?

徐三重明善全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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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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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堂以奉先世神主,即所居室東間為之主,依世 次遞列,出入必告正,至朔朢必參俗節,薦以時物。四 時祭祀儀式,並遵用《文公家禮》,以二至二分日行事, 并歲除,凡五祭。祭畢,家眾會饌,尊卑長幼,敘坐談論, 必禮義仁讓之事,不得戲褻,及言姦利短長。

一朔朢參謁祠堂畢。至中堂、長幼尊卑、以次相揖。有 事則會議。無則退

「一。每旦夙興,幹理家務,凡事須父子兄弟同心商略, 斷以理義,務在公平。子弟各盡職業,分勞效力,毋獨 顧己事,毋自適己懷,毋妒有怯無,毋背親交外謀事 必悉心,御變則戮力。手足腹心,人人一體,此昌門保 祚之要道也。」嗚呼!世道澆漓,風土惡薄,雍睦之事,寥 寥罕睹。然成敗之應,毫髮無爽,此豈皆不讀《詩》《書》者 耶?習俗所涅,家世所延,恬而莫悟。是在父兄明理,作 法於常;而聖賢成訓,具講於素。庶幾賴天佑以共成 此風乎!

一、為家長最難,必明禮義、識時勢、諳事體、通人情,乃 可以主持家業,和合人心。夫禮義須讀書,時勢須明 達,事體須閱歷,人情須體恤,兼此四者,家運必大昌 矣。然何可易言。

一「家長當謹守禮法,不得妄為。」至公無私,不得偏向。 又須以「至誠待下,常存平恕。臨事之際,毋察察而明, 毋昧昧而昏。」好惡必當,體恤必周,常視一家如一身。 以一身整束一家,則法行而情合矣。

一子弟智愚賢不肖,雖有天命,然父兄須教以讀書皆不可令廢棄。縱痴蠢頑悍,若少知理義,亦不敢肆 然為非。至不可理論也。家貧力難延師,父自教之。弟 若幼小,則兄教之。夫使子弟知書循理,則父兄亦可 免不良之累,彼此俱有益矣。世俗善經營者,往往業 駔獪,子弟狡慧則習刀筆二項,皆可營生。特恐相安 於姦利,則《詩》《書》種子遂絕,將來有不肖者,禮義廉恥 蕩然,更無所不至矣。豈若讀書耕田,以清貧勤苦立 家業,布袍蔬飯,世為士人,令父子兄弟人人禮樂文 章,所謂「匹夫而縉紳,畎畝而朝列」,顧不光隆與?

一閨門之體,最宜謹嚴。況吾松廝養太眾,豈得無別。 且親戚之家,多有交往,初稍濫觴,末當浸漫。因俗制 節,正家者何可不謹持之也。凡家室之制,須有中門, 以老成端厚者一人守之,早啟暮閉。婦女無故不得 出。女奴年十二不得擅出。男僕年十五不得擅入。違 者責之。親姻問遺,守者傳遞出入。其在外一應非類, 如所謂「三姑六婆」者,並不許入。婦女在內,夜行以燭, 無燭則止。叔嫂不通言。男女不同室,居處相隔,行止 相避,不共圊溷,不共湢浴,不親相授受,不同席飲食, 所以謹嫌厚別也。凡諸婦於本家,父母在則歸寧,沒 則否。兄弟有慶弔大事則暫往,不得過宿,遠則不往。 本家人來,惟父母與同生兄弟至親,甥姪則相見,餘 並否。相見時,必子弟引入,遇夜則不入。其親族有為 僧道者,雖至親,不得往來。女子年十歲以外,不得從 母至外家,餘雖至親家,亦不得往。若男子往外家、內 家及姊妹之家,必先令人通命,然後蕭入。敘坐之後, 言語須極敬慎,語畢而退,不得左右忤視。蓋「以禮自 處,以禮處人」,非二事也。

一、男女之辨正在內外,則婦人不當出外明甚。予嘗 至宜興,旅寓民舍,罕見婦女形跡,亦絕無往來道路, 此土俗之最美者。良家子女固不宜輕出行遊,及抵 親識,至於探望姻黨,輒遣婦女飄揚衢路,肩摩稠人, 大非雅觀。必不得已,第可命老幼童豎相致問信。若 遠親之家,吉凶禮節已有男子在外交際,惡用復需 婦人哉。

一、婦人女子最易以佛誘,不但傾財施捨,浮費無益。 乃有交往尼姑、道姑,任其出入者。乃有輕至佛寺道 院,燒香遊矚者。乃有建設佛堂於家,以便焚修,併招 致佛侶者。緣老者惑於福罪,少者喜於放蕩,而主者 又無古禮正義以檢遏之。身名家範,蔑棄不惜,最為 邪僻敗度之事。何用別立家規而後曉也。昔人排佛 老。謂其要在明先王之道。若修齊之士。以先正《儀禮》。 作法門庭。安得復有茲事。

一,「古者義門同居,即父兄子弟猶嚴內外。世俗有以 異姓親識佐理家事者,出入無禁,男女雜行,即其人 素最謹厚,寧不少防其漸耶。夫《禮》戒嫌疑,豈因實有 斯事,而端明識士,已操終始永懷。蓋賦性難齊,居常 易染。昔人制度,於必無者尚恐其有,況或有者,寧可 便策其無。凡家事宜父子兄弟自為經理,切勿輕納」 異姓,更恐將來改移,反成怨釁。至於孤貧收養,亦不 可苟,大都仁義之事,當圖永終,庶全盛美。

一、家人同居,易生玩狎,鮮能以禮自將,此乖忤所由 生也。《易》曰:「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正言以 嚴得合,因寬致戾,垂訓切矣。凡父子兄弟夫婦之禮, 不過日夕接對,語言動靜之間,書記所載,素所誦習, 人自不體耳。但以禮約飭,不憚煩勞,如父坐子立,兄 行弟隨,見長者則起,應對必以名,出必告,反必面,事 「必稟命,朝問安,夕定省」,諸如此類,肅而行之,習而安 之,上為而下效之,則慢易交亢之性自然消融,而和 順之風未有不成者也。

徐禎稷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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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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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語》云『國政易,家政難』,何也?」餘齋曰:「疏任法,親任 化,遠者易飾,近者難欺。」

《餘齋》曰:「為家者,毋以偷視子弟,毋以奸習僮僕。蔑禮 便私,所以視偷也;傷義為利,所以習奸也。子弟偷而 僮僕奸,雖有家其享諸?」

《餘齋》曰:「常以骨肉之合暌,徵人家之隆廢,不失者十 九矣。故有子孫,莫不教以睦。夫均一則不妒,有定分 則不爭。習之以禮讓,明之以大義,然後間言不入。嗚 呼!堅石數仞,楔則裂諸;金堤百丈,蟻則決諸。骨肉之 釁,肇於微,成於積。慎之哉!」

餘齋曰:為家者嚴,非類倍於嚴寇盜。寇盜賊財,非類 賊人,財敗可再營,人敗難為也。故狎交邪客,子弟之 賊;三姑六婆,閨中之賊。於此不嚴,惡乎用其嚴? 餘齋曰:家之失親也,繇婦人者十有五。故女子妻妾, 必令知大義,則能贊仁讓,和骨肉。《詩》云:「之子于歸,宜 其家人。利用柔德,調合一家,婦道之正也。」

或問:「居室之道奚尊餘齋?」曰:「其儉哉!儉以寡營,可以立身;儉以善施,可以濟人。」

《餘齋》曰:「人治家業以貽後也。治家不治守家之人,貽 業不貽保業之道。智乎哉!」

《餘齋》曰:「居室而不儉者有五:奉先,一也;為逝者治棺 槨,二也;為子弟敦師友,三也;疾求醫藥,四也;卹親舊 周急乏,五也。亦稱其力焉而已矣。」

《餘齋》曰:故家遺風,在能存禮法,不在不失體勢。 《餘齋》曰:「吾見仕宦而室不豐者,寡矣;吾見豐而不侈 者,寡矣。顯不可常,而習侈難反,故世家之能保者寡 矣。」

《餘齋》曰:「有家者,莫患乎昧大體而聽小言。夫釁啟於 背語,而禍烈於傳搆。若結婦妾之口,錮僕婢之脣,宜 家將過半矣。」

《餘齋》曰:「以乖和競讓,徵人世之德怨;以勤惰奢約,兆 人家之成敗;以盈損慎肆,卜人事之吉凶;以仁刻厚 薄,推人福之悠促。譬如望叢求爵,循穴搜鼠,不獲者 蓋寡矣。」

《餘齋》曰:骨肉之倫,無忘親厚而已矣。無忘也者,雖遇 橫逆猶是也。弘而忍之之謂讓,曲而聯之之謂仁,潛 移而默成之之謂聖。較則怨,怨則離,雖曲不自我,等 之乎不祥。《語》曰:「夫妻交市,莫問誰益;兄弟交憎,莫問 誰直。」此之謂也。

《餘齋》曰:家有大不祥,嗜言利者當之。利風中於家庭, 賊氣入矣;市道行於骨肉,殘形成矣。或曰:「然則廢治 生與?」曰:「君子之室,男女上下,勤生而分業;食服吉凶, 稱家而尊儉。生可使足也,烏在其言利也!」

《餘齋》曰:「世家子弟,戒四恃,絕六惡。四恃者,財足以豪, 勢足以逞,門第足以矜小,才足以先人。緣茲四恃,遂 生六惡:曰奢,曰淫、曰懶、曰傲、曰剛狠、曰浮薄。」

餘齋曰:先府君言:「持門戶有子孫者,必謹於風氣之 端。」夫倫彝名簡,家之正氣;詩《書》澹約,家之清氣。保斯 二者,故世而才,易以成。彥士世而不才也,猶得謹素 存其家聲。

章潢圖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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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綱五常總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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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綱二紀,人之大倫也,五常之道也。君為臣之綱,其 有分者義也;父為子之綱,其有親者仁也;夫為妻之 綱,其有別者智也。長幼之紀,其序為禮;朋友之紀,其 任為信。之二紀者,亦不出乎三綱之外。何也?因有父 子也,而有兄弟,以至於宗族,其先後以齒者,一家之 長幼也;因有君臣也,而有上下,以至儔侶,其尊卑以 等者,一國之長幼也。因有兄弟也,而自同室以至于 宗族。其互相助益者,同姓之朋友也。因有上下也,而 自同僚以至于儔侶。其互相規正者,異姓之朋友也。 舉三綱而二紀在其中,故總謂之《綱常》。人之所以為 人而異於物者,以其有此綱常之道。雖然,提其綱則 紀自理,振其綱紀則天經賴以清,地「義賴以寧,萬彙 賴以成。」自混元開闢以來,孰能一日離此常道哉?是 故陳此常道于時夏,凡變此道者,不待辨哉。

《正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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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夫婦焉,家有父子焉,家有兄弟焉。」人之大倫五, 而家有其三,必先有以厚夫婦之倫,而後父能慈,子 能孝,兄能友、弟能恭。此學《周南》《召南》之功也。

夫天之生物也一本,故近而家,遠而天下,莫非同體。 古之聖人其於天下也,則有養老慈幼恤孤獨之政 焉,其為法也詳;其於家也,則有愛親敬長之道焉,其 為義也密。夫愛親敬長與養老慈幼恤孤獨以其事 則固異矣。然而其心豈二哉?為天下養老慈幼恤孤 獨之心,即居其家愛親敬長之心,故凡為天下,而天 下之老之、幼之孤獨漠然視之者,則固以居其家、其 親、其長,有移其天性,而天性之愛幾於泯者矣。是故 君子篤其恩於家也,匪以其近私之也。篤其恩於家, 所以普其仁於天下者固在是矣。其以愛親敬長教 其子弟與其族人也,匪以其為吾子弟、為吾族人,故 私之也。仁人一體之公,中國神聖之學本如是,同其 風於家,所以「同天下之風」者在是矣。

五常之道,家有其三,而夫婦乃家庭人合之倫也。《中 庸》論道察天地,斯其至矣。然造端則在乎夫婦之近 焉,何哉?蓋一陰一陽,鼓天地之大化,一夫一婦,肇人 紀之大初。《易》著乾坤,乾坤即夫婦之大也,夫婦即乾 坤之小也。《觀家人卦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 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信乎道,察天地,而其造」 端在夫婦也。又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 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家正而天下 定矣。玩其卦畫,陰陽各得其正,而五之「王假有家」,「上 有孚威如」,其象蓋可睹也已。是以《書》首《堯典》,堯釐降 二女於媯汭,舜可禪乎?吾茲試矣。堯之所以為天下 得人,舜之所以無為天下治,其端為有自也。《詩》首《關 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文王所以刑寡妻至兄弟而 迓家邦者,率是道也。故《大學》曰:「宜其家人,而后可以

教國人。其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可見一
考證
正家而天下定,居室雖至近,參贊位育之道管是也。

然《易大象》:「風自火出」,《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 《大學》於親愛、賤惡、畏敬、哀矜、傲惰而辟焉者,則云身 不修不可以齊其家,又何也?蓋家之本在身,而一身 之間,凡言行好惡,乃一家觀法所係,苟好惡偏而言 行不臧,則身不行道且將不行於妻子,況一家尊卑 長幼,欲其一循乎修道之教而莫我違也,難矣哉!此 所以上九《象》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謂也。然則治天下 觀於「家,治家觀於身」,周子豈無見而云然哉?雖然,人 情最易狎褻者,莫居室若也。於此慎言行,公好惡,修 身之功,無斯須間焉,則行遠自邇,登高自卑,所以迓 家邦,察天地者,又何事他求?是故君子於家人一卦 六爻,觀象玩辭,并《大學》齊家、《中庸》造端,《孟子》、周子之 言,會而通之,體而行之,反身正家之道,其庶幾矣。

曹端夜行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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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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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有別,乃人倫之大體,正家之大經,禮之尤重者 也。若或男女無別,則與禽獸無異。所以古之君子,必 嚴內外之分,以謹男女之別。故自七歲以上,至六十 以下,不同席,不共食,其嚴如此。

不忍事,聽婦言,好飲酒,惡諫諍,四者皆足以速禍敗。 小則殞身滅性,大則覆宗絕嗣。所以古之君子切以 此戒焉。

古人張公藝九世同居,北齊、隋、唐皆旌表其門。麟德 中,高宗封泰山,幸其宅,召公藝問其所以睦族之道。 公藝取紙筆以對,乃書「忍」字百餘以進。其意以為「宗 族所以不協,由尊長衣食或有不均,卑幼禮節或有 不備,更相責望,遂為乖爭。苟能相與忍之,則家道雍 睦矣。」上善之,賜之縑帛。「吾家倘欲以雍睦傳世,上為」 祖宗出色,下為子孫垂訓,當以張氏為法,毋曰「我惡 人也,豈敢傚好人哉!」

呂柟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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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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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獻藎問:「『古人云:『治家須書百忍』。夫貪昧隱忍,如『受 爾汝』之稱者,《孟子》比之穿窬』,何也?」先生曰:「我嘗為山 西五世同居者作《同心堂記》,言張公藝九世同居,只 是一忍。宋花樹韋家有會族約,皆是難得。但忍猶見 人有不是處,中心不能受,故忍;會約因有不合,故會, 皆其心不同故也。心同便不見人有不是處,亦無離」 異,何必忍,又何必會?故治家之道,亦不在忍。《書》曰:「有 容德乃大。」彼婦人小子,不曾讀書,不知道理,安可一 一責他?故君子居家,須是能容。

顧炎武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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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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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居家理,故治可移於官。」子木問范武子之德 於趙孟,對曰:「夫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無隱情,其祝 史陳信於鬼神無媿辭。」子木歸以語王,王曰:「宜其光 輔五君,以為盟主也。夫以一人家事之理,而致晉國 之霸,士大夫之居家,豈細行乎?」

《史記》之載宣曲任氏曰:「富人爭奢侈,而任氏折節為 儉,力田畜。田畜人爭取錢賈,任氏獨取貴善,富者數 世。然任公家約,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畢,則身 不得飲酒食肉。以此為閭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漢 書》載張安世曰:「安世尊為公侯,食邑萬戶。然身衣弋 綈,夫人自紡績,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內治產」 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富於大將軍光。《後漢書》 載樊宏父重曰:「世善農稼,好貨殖,性溫厚,有法度。三 世共財,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其營理產業,物無 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 今之士大夫知此者鮮,故富貴不三四傳而衰替也。」 兩家奴爭道,霍氏奴入御史府,欲請幫助識別此字。「大夫門」,此霍氏 之所以亡也;「奴從賓客,漿酒藿肉」,此董賢之所以敗 也。然則今日之官評,其先攷之《僮約》乎?

《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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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張嘉貞在定州,所親有勸立田業者,嘉貞曰: 「吾忝歷官滎,曾任國相,未死之際,豈憂飢餒?若負譴 責,雖富田莊何用?比見朝士廣占良田,及身歿後,皆 為無賴子弟作酒色之資,甚無謂也。」聞者歎服,此可 謂得二疏之遺意者。若夫世變日新,人情彌險,有以 富厚之名,而反使其後人無立錐之地者,亦不可不 「慮也。」《書》又言:「馬燧貲貨甲天下,既卒,子暢承舊業,屢 為豪幸邀取。貞元末,中尉曹志廉諷暢令獻田園第 宅,順宗復賜暢。中貴人逼取,仍指使施於佛寺,暢不 敢𠫤。晚年財產並盡,身歿之後,諸子無室可居,以至 凍餒。今奉誠園亭館,暢舊第也。王鍔家財富於公藏, 及薨,有二奴告其子稷改父遺表,匿」所獻家財。憲宗 欲遣中使詣東都簡括,以裴度諫而止。稷後為德州 刺史,廣齎金寶僕妾以行,節度使李全略利其貨而 圖之,教本州軍作亂,殺稷,納其室女,以伎媵處之。吾 見今之大家,以酒色費者居其一,以爭鬩破者居其 一,意外之侮奪又居其一,而三桓之子孫微矣

《士大夫容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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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府元龜》:唐元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制曰:「如聞百 姓家多以僧尼、道士為門徒,往還妻子,無所避忌,或 詭託禪觀,妄陳禍福,爭涉左道,深斁大猷。自今以後, 百官不得輒容僧尼道士等,至家緣吉凶要須設齋, 皆於州縣陳牒寺觀,然後依數聽去。仍令御史金吾 明加捉搦。」

《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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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建中,中軍府錄事參軍周殷啟曰:「今士大夫父 母在而兄弟異居,計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產,八家 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飢寒不相恤,忌疾讒害 其間不可稱數。宜明其禁,以易其風。」當日江左之風 便已如此。《魏書·裴植傳》云:「植雖自州送祿奉母及贍 諸弟,而各別資財,同居異爨,一門數竈。」蓋亦染江南 之俗也。隋盧思道聘陳,嘲南人詩曰:「共甑分炊飯,同 鐺各煮魚。」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輕急,尤足意錢之 戲。小人薄於情禮,父子率多異居。《冊府元龜》,唐肅宗 乾元元年四月詔百姓中有事親不孝,別籍異財,玷 污風俗,虧敗名教,先決六十,配隸磧西。有官品者,禁 身聞奏。《宋史》:太祖開寶元年六月癸亥,詔荊、蜀民祖 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得別財異居。二年八月丁亥, 詔川峽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別籍異財者,論死。太 宗淳化元年九月辛巳,禁川、峽民父母在,出為贅婿。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詔誘人子弟析家產 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其於教民厚俗之意,可謂深且 篤矣。《遼史》:聖宗統和元年十一月,詔:民有父母在別 籍異居者坐罪。若劉安世劾章惇「父在別籍異財,絕 滅義禮,則史傳書之,以為正論。」馬亮為御史中丞,上 言「父祖未葬,不得別財異居。」乃今之江南,猶多此俗。 人家兒子娶婦,輒求分異。而老成之士有謂二女同 居,易生嫌競。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豈君子之言與? 《史記》言商君治秦,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 賦。又言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以 為國俗之敝。而陸賈家於好畤,有五男,出所使越得 橐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其生產。陸生常 安駟馬從,歌舞琴瑟,侍者十人,寶劍直百金,謂其子 曰:「與汝約:過汝,汝給吾人馬酒食極欲,十」日而更。所 死家得寶劍車騎侍從者,後人或謂之為「達。」至唐姚 崇遺令,以達官身後,子孫失蔭,多至貧寒。斗尺之間, 參商是競,欲倣陸生之意,預為分定,將以絕其後爭。 嗚呼!此衰世之意也。

漢桓帝之世,更相濫舉,時人為之語曰:「舉秀才,不知 書,察孝廉,父別居。」當世之俗,猶以分居為恥。若吳之 陳表,世為將督,兄修亡後,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謂其 母曰:「兄不幸早世,表統家事,當奉嫡母。母若能為表 屈情承順嫡母者,是至願也。母若不能,直當出別居 耳。」由是二母感悟雍睦,可以見東漢之流風矣。 陳氏《禮書》言周之盛時,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繫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則分居,貧民 有子則出贅。由是其流及上,雖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後世,習以為俗。而時君所以統馭之 者,特服紀之律而已。間有糾合宗族,一再傳而不散 者,則人異之,以為義門,豈非名生於不足歟。

應劭《風俗通》曰:「凡兄弟同居,上也;通有無,次也;讓其 下耳。豈非中庸之行,而今人以為難能者哉?」

張公藝九世同居,高宗問之,書忍字百餘以進,其意 美矣,而未盡善也。居家御眾,當令紀綱法度截然有 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姑婦勃谿,奴僕放縱,而為家 長者,僅含默隱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況九世乎? 善乎!浦江鄭氏對太祖之言曰:「臣同居無他,惟不聽 婦人言耳。」此格論也,雖百世可也。

唐元宗天寶元年正月,敕:「如聞百姓有戶高丁多,苟 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其一 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已上, 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賦丁孝假,與免 差科。可謂得化民之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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