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第003卷

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卷
明伦汇编 家范典 第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三卷目录

 家范总部总论二

  袁氏世范睦亲 处己 治家

  陆梳山居家制用上篇 下篇

  侯城杂诫正伦

  于镒中说齐家

  徐三重明善全编家则

  徐祯稷耻言论治家

  章潢图书编三纲五常总序 正家论

  曹端夜行烛正家

  吕柟语录治家

  顾炎武日知录家事 田宅 士大夫容僧尼 分居

家范典第三卷

家范总部总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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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袁氏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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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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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至亲,莫过于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 父子或因于责善,兄弟或因于争财,有不因责善争 财而不和者。世人见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别是非,而 莫明其由。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暴,或柔懦, 或严重,或轻薄,或持检,或放纵,或喜闲静,或喜纷拏, 或所见者小,或所见者大,所禀自是不同。父必欲子 之性合于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于己, 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则其言行亦不可 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况凡临事之际, 一以为是,一以为非,一以为当先,一以为当后,一以 为宜急,一以为宜缓,其不齐如此。若互欲同于己,必 致于争论,争论不胜,至于再三,至于十数,则不和之 情,自兹而起,或至于终身失欢。若悉悟此理,为父兄 者通情于子弟,而不责子弟之同于己;为子弟者仰 承于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听,则处事之际,必相 和协,无乖争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 敬不违,劳而不怨。”此圣人教人和家之要术也,宜熟 思之。

“慈父固多败子,子孝而父或不察。”盖中人之性,遇强 则避,遇弱则肆,父严而子知所畏,则不敢为非,父宽 则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父多优容,子之 愿悫,父或责备之无已。惟贤智之人,即无此患。至于 “兄友而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妇或不 顺,妇顺而夫或不正”,亦由此强即彼弱,此弱即彼强, 积渐而致。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为 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贤父喻己父,则父慈而子愈 孝,子孝而父益慈,无偏胜之患矣。至如兄弟夫妇,亦 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则何患不友恭正顺哉? 自古人伦贤否相杂,或父子不能皆贤,或兄弟不能 皆令,或夫流荡,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无此患者, 虽圣贤亦无如之何。譬如身有疮痍疣赘,虽甚可恶, 不可决去,惟当宽怀处之。能知此理,则胸中泰然矣。 古人所以谓父子兄弟夫妇之间,人所难言者如此。 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 曹,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 若父兄言行之失,显然不可掩,子弟止可和颜几谏。 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当顺受而不当辩,为父兄 者又当自省。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于能忍,然知忍而不知处忍之 道,其失尤多。盖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 不发,不过一再而已。积之既多,其发也如洪流之决, 不可遏矣。不若随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尔, 曰此其无知尔,曰此其失误尔,曰此其所见者小尔, 曰此其利害宁几何”,不使之入于吾心,虽日犯我者 “十数。亦不至形于言而见于色。然后见忍之功效为 甚大。”此所谓善处忍者。

骨肉之失欢,有本于至微,而终至不可解者,止由失 欢之后,各自负气,不肯先下气尔。朝夕群居,不能无 相失,相失之后,有一人能先下气,与之话言,则彼此 酬复,遂如平时矣。宜深思之。

《兴盛》之家,长幼多和协,盖所求皆遂,无所争也。《破荡》 之家,妻孥未尝有过,而家长每多责骂者,衣食不给, 触事不谐,积忿无所发,惟可施于妻孥之前而已。妻 孥能知此,则尤当奉承。

高年之人,作事有如婴孺,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 果实小惠,喜与孩童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 其意,则尽其欢矣。

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尝见世人有事亲不务诚笃,乃以声音笑 貌缪为恭敬者,其不为天地鬼神所诛则幸矣,况望 其世世笃孝而门户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则自此而 往,应与物接,皆不可不诚。有识君子试以诚与不诚 者较其久远效验孰多?

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 一人设心不公,为己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 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起争端, 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 于私则皆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 果实之属,直不数钱,亦必均平,则亦何争之有?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 自取温饱,因而成私。簿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 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公,幼者不能 承顺,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 提大纲,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 心,自然无争。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 骄傲;贫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 富者时分惠其馀,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自有定分, 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 众营私,却于典买契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 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不因父祖 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 众,别自殖立私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 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年争讼,各至破荡而后已。若富 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 歉?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 德,又岂不胜于连年争讼,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 结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贫者亦宜 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 有之?况实彼之私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 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 则买金银之属而深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 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馀年后所谓“百千者 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 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 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 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 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运于家,久而止取其本 者。其家富厚,均及弟兄子侄,绵绵不绝,此善处心之 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 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 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 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 破坏而乙乃增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 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典卖而己欲 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 应分人而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 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父俱亡,作诸子 “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 有多兄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 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己累独少,力求 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 以分析不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 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术不胜 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 子侄其爱稍疏,其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 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交争者, 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 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 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 可令小儿婢仆有扰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 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勤扫洒者 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 且不容他人禁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 与辩,至于百无一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 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可奈何处之。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圣贤同 居,亦不能不争。且人之作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 人之意,宁免其背后评议。背后之言,人不传递,则彼 不闻知,宁有忿争。惟此言彼闻,则积成怨恨。况两递其言,又从而增易之,两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 明之人,有言不听,则此辈自不能离间其所亲。 同居之人,或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 造。虑其适议及我,则彼此愧惭进退不可。况其间有 不晓事之人,好伏于幽暗之处,以伺人之言话,此生 事兴争之人,岂可久与同居。然人之居处,不可谓僻 地无人,而辄讥议,人必虑或有闻之者,俗谓墙壁有 耳。又曰:“日不可说人,夜不可说鬼。”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气。盖妇女 所见,不广、不远,不公,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 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于割恩,易于 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 乖变生矣。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 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有多子而不以 “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 亲而不顾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 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 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 私救其所急,私赒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 贫者,虽深怨其妇女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 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见识 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 之心也。

同居,父子兄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狠刻薄不惜家 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 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未成,成 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 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 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人 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 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 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 淳守己,必能事所养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兴 讼也。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 其稍长,见其温淳守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 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归宗,往往兴 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 若夫与子不肖,掩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 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所居,妻犹不 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 必同其母,而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 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贸,而官司责其必偿, 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 益也?此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 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顿然悔悟,岂不甚 善。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 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 破荡家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内外 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 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 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家事。惟妇人自 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 不然鲜不破家。

“父祖高年怠于营干者,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 出于公心,初无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 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祖缘有过房之子, 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 是一等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 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 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 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 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 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覰他房,从而婪取, 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 思。大抵人之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 肖,则十数人均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之。“国家法令 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 祚者,鉴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 以为长久之计耶?”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 可以保家。如劫于悍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 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胜 数,皆兴讼破家之端也。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风烛不常,因循不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 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识昏乱 者乎。

《处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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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家之人,生财富庶,乃日夜忧惧,虑不免于饥寒。破 家之子,生事日消,乃轩昂自恣,谓不复可虑。所谓“吉 人凶其吉,凶人吉其凶”,此其效验,常见于已壮未老, 已老未死之前,识者当自默喻。

起家之人,见所作事无不如意,以为智术巧妙如此, 不知其命分偶然,志气洋洋,贪取图得,又自以为独 能久远,不可破坏,岂不为造物者所窃笑?盖其破坏 之人,或已生于其家,曰子曰孙,朝夕环立于其侧者, 皆他日为父祖破坏生事之人,恨其父祖目不及见 耳。前辈有建第宅宴工匠于东庑,曰:“此造宅之人”宴 子弟于西庑,曰“此卖宅之人。”后果如其言。近世士大 夫有言目所可见者,谩尔经营;目所不及见者不须 置之谋虑。此有识君子知非人力所及,其胸中宽泰, 与蔽迷之人如何?

起家之人,易于增进成立者,盖服食器用及吉凶百 费,规模浅狭,尚循其旧,故日入之数,多于日出,此所 以常有馀。富家之子,易于倾覆破荡者,盖服食器用 及吉凶百费,规模广大,不循其旧,又分其财产,立数 门户,则费用增倍于前日。子弟有能省用,速谋损节, 犹虑不及,况有不之悟者,何以支持?故古人谓“《由俭》 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盖谓此尔。大夫贵人之家,尤难 于保成。方其致位通显,虽在闲冷,其俸给亦厚,其馈 遗亦多。其使令之人,满前皆州郡廪给,其服食器用, 虽极于华侈,而其费不出于家财。逮其身后,无前日 之俸给馈遗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费,非出家财不可。 况又析一家为数家,而用度仍旧,岂不至于破荡。此 亦势使之然。为子弟者,各宜量节。

人之居世,有不思父祖起家艰难,思与之延其祭祀, 又不思子孙无所凭借,则无以脱于饥寒。多生男女, 视如路人,耽于酒色,博奕游荡,破坏家产,以取一时 之快。此皆家门不幸。如此,冒干刑宪,彼亦不恤,岂教 诲、劝谕、责骂所能回?置之无可奈何而已。

人有财物,虑为人所窃,则必缄縢扄𫔎封识之甚严; 虑费用之无度而致耗散,则必算计较量支用之甚 节。然有甚严而有失者,盖百日之严,无一日之疏,则 无失;百日严而一日不严,则一日之失与百日不严 同也。有甚节而终至于匮乏者,盖百事节而无一事 之费,则不至于匮乏;百事节而一事不节,则一事之 费与百事不节同也。所谓“百事”者,自饮食、衣服、屋宅、 园馆、舆马、仆御、器用、玩好,盖非一端,丰俭随其财力, 则不谓之费。不量财力而为之,或虽财力可办,而过 于侈靡,近于不急,皆妄费也。年少主家事者,宜深知 之。

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有男而为之营生,教之 生业,皆早虑也。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 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 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 至于家有老人,而送终之具不为素办,亦称临时,此 无他术,亦是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后事之不如仪也。 今人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 嫁资,此其女必不至失时也。有于少壮之年置寿衣、 寿器、寿茔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无衣,无棺可 敛,三年五年,无地可葬也。

“居官当如居家,必有顾藉;居家当如居官,必有纲纪。” 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为 仰事俯育之计,莫如为儒。其才质之美,能习进士业 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 修之奉。其不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事书札,代笺简 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巫 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 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盗窃,此最辱 先之甚。然世之不能为儒者,乃不肯为巫医、僧道、农 圃、商贾、伎术等事,而甘心为乞丐、盗窃者,深可诛也。 凡强颜于贵人之前而求其所谓应副;折腰于富人 之前而托名于假贷;游食于寺观,而人指为“穿云子”, 皆乞丐之流也。居官而掩蔽众目,盗财入己,居乡而 欺凌愚弱,夺其所有,私贩官中所禁茶盐酒酤之属, 皆窃盗之流也。人有为之而不自愧者,何哉?

凡人生而无业,及有业而喜于安逸,不肯尽力者,家 富则习为下流,家贫则必为乞丐。凡人生而饮酒无 算,食肉无度,好淫滥,习博奕者,家富则致于破荡,家 贫则必为盗窃。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 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 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 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 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 各言其长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 不尽其情。胥吏得以受贿。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 也。

《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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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居家,须令垣墙高厚,藩篱周密,窗壁门关坚牢, 随损随修。如有水窦之类,亦须常设格子,务令新固, 不可轻忽。虽窃盗之巧者,穴墙剪篱,穿壁决关,俄顷 可办。比之颓墙败篱,腐壁敝门,以启盗者有间矣。且 免奴婢奔窜,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窃盗,内 有奔窜,及子弟生事,纵官司为之受理,岂不重费财 力。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 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 即相救应。

凡夜犬吠,盗未必至,亦是盗来探试,不可以为“他”而 不警。夜间遇物有声,亦不可以为鼠而不警。

屋之周围须令有路,可以往来,夜间遣人十数遍巡 之。善虑事者,居于城郭,无甚隙地,亦为夹墙,使逻者 往来其间。若屋之内,则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 可乘暗击之,恐盗之急,以刃伤我,及误击自家之人。 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而已受拘执,自当 准法,无过殴伤。

多蓄之家,盗所觊觎,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于矜耀, 尤盗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储钱谷,少置什物, 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失。前辈有戒:“其家自 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备不虞,不过百匹。”此亦高人之 见,岂可与世俗言。

劫盗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门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 不防,须于诸处往来路口,委人为耳目,或有异常,则 可以先知。仍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便 门走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常备器械,为御敌之 计。可敌则敌,不可敌则避,切不可令盗得我之人,执 以为质,则邻保及捕盗之人不敢前。

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家平时不刻剥, 又能乐施,又能种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 全,至不忍焚毁其屋。凡盗所快意于焚掠污辱者,多 是积恶之人。富家宜自省。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 可以复收,则无事矣。不急则转而出外,愈不可见。又 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自疑,恐生他变。猜 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 人,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 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 者,方获则悔将若何。

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 无溪流,当为池井,虑有火烛,无水救应。又须平时抚 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虐邻里。 一日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 火,火熄之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 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过杖一百而已。”邻 里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煨烬,生生之具无遗,此 其平时暴虐之效也。

火之所起,多从厨灶。盖厨屋多时不扫,则埃墨易得 引火。或灶中有留火,而灶前有积薪接连,亦引火之 端也,夜间最当巡视。

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人家房户多有覆盖宿火, 而以衣笼罩其上,皆能致火,须常戒约。

蚕家屋宇低隘,于炙簇之际,不可不防火。

农家储积粪壤,多为茅屋,或投死灰于其间,须防内 有馀烬未灭,能致火烛。

“茅屋须常防火。”“大风须常防火”,“《积油物》积石灰须常 防火。”此类甚多,切须询究。

富人有爱其小儿者,以金银珠宝之属饰其身;小人 有贪者,于僻静处坏其性命而取其物,虽闻于官而 寘于法,何益?

市邑小儿,非有壮夫携负,不可令游街巷,虑有诱略 之人也。

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 高危之地,机关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 而临之,脱有疏虞,归怨于人何及。

亲宾相访,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卧,须令人照管。 往时括苍有困客以酒,且虑其不告而去,于是卧于 空舍,而钥其门。酒渴索浆不得,则取花瓶水饮之,次 日启关,而客死矣。其家讼于官,郡守汪怀忠究其一 时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莲花,试以旱莲花 浸瓶中,取罪当死者。”试之验,乃释之。又有置水于案 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遗毒于水,客饮而死者。凡事不 可不谨,如此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绝婢仆奸盗等事。 司马温公《居家杂仪》,令仆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 中门,妇女婢妾无故不得出中门,只令铃下小童通 传内外治家之法,此过半矣。

族人邻里亲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强凌人,损彼益此, 富家多用之以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内既奸 巧,外常我顺,子弟责骂狎玩,常能容忍,为子弟者亦 爱之。他日家长既没之后,诱子弟为非者,皆此等人 也。大抵为家长者,必自老练,又其智略能驾驭此曹, 故得其力。至于子弟,须贤明如其父兄,则可无虑。中 材之人,鲜不为其鼓惑,以致败家。《唐史》有言:“妖禽孽 狐,当昼则伏息自如,得夜乃为之祥”,正谓此曹。若平 昔延接淳厚刚正之人,虽言语多拂人意,而子弟与 之久处,则有身后之益。所谓“快意之事常有损,拂意 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广思之。

干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簿书,审其见存。干人有管 谷米者,须严其簿书,谨其管钥,兼择谨畏之人,使之 看守。干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厚,爱惜家累, 方可付托。盖中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佣 于人。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见可欲,其 心必乱。况下愚之人,见酒食声色之美,安得不动其 心?向来财不满其意,而充其欲,故内则与骨肉同饥 寒,外则视所见如不见。今其财物盈溢于目前,若日 日严谨,此心姑寝,主者事势稍宽,则亦何惮而不为 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为可偿,犹未经虑,久而主 不之觉,则日增焉,月益焉。积而至于一岁,移用已多, 其心虽惴惴无可奈何,则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 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脐。故 凡委托干人,所宜警此。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 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 造、死亡,当厚赒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 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 有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 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 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视之爱之,不 啻如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 怍矣。

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贷,莫令家长 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 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不令家长知,则 不敢取索,终为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 不可令入人家。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 美之事,皆此曹也。

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须于每年冬月水涸 之际,浚之使深,筑之使固。遇天时亢旱,虽不至于大 稔,亦不至于全损。今人往往于亢旱之际常思修治, 至收刈之后则忘之矣。谚所谓“三月思种桑,六月思 筑塘”,盖伤人之无远虑如此。

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 相与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时修筑,令多 蓄水。及用水之际,远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 且利人,其利岂不博哉!今人当修筑之际,靳出食力, 及用水之际,奋臂交争,有以锄耰相殴至死者。纵不 死亦至坐狱被刑,岂不可伤!然至此者,皆由田主悭 吝之罪也。

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 间,即享其利。今人往往于荒山闲地,任其弃废。至于 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比邻山地,偶 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 不产此,则将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 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也。其间有以果木 逼于邻家,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去之者,尤 无所见也。

人有小儿,须常戒约,莫令于邻里损折果木之属。人 养牛羊,须常看守,莫令于邻里踏践山地六种之属。 人养鸡鸭,须常照管,莫令于邻里损啄菜茹六种之 属。有产业之家,又须各自勤谨。坟墓山林,欲丛绿长 茂荫映,须高其墙围,令人不得逾越。园圃种植菜茹 六种,及有时果去处,严其篱围,不通人往来,则亦不 至临时责怪他人也。

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异居分析之初,置 产典买之际,尤不可不仔细。人之争讼,多由此始。且 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有欲便顺 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 屋基园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 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不经官司、邻保 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 田畔,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垣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沟堑,才损即修,有何 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用 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 间有以木、以石、以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 外,又有一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讼也。至 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莽,该载不 明,公私皆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 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 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各人止录己分所得田产者, 有一本互见他分者,止录己分,多是内有私曲,不欲 显暴,故常多争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以毕见, 在官在私,易为折断。此外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弃与 田产;或有一分独薄,众分弃与田产;或有因妻财因 仕宦置到,来历明白,或有因营运置到,而众不愿分” 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之数则 为漏阄。虽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可以杜绝隐 瞒之弊,不至连年争讼不决矣。

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妆 在一分之内,令一人认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须充应。 而其子孙有欲执书契而掩有之者,遂兴诉讼。官司 欲断从实,则于文有碍,欲以文为断而情则不然。此 皆俗曹初无远见,规避于目前,而贻争于身后,可不 鉴此。

人有已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 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讼之端由也。

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 费,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经年既深,贫富不同,恩义 顿疏,或至争讼。一以为已分,失去阄书,一以为分财 未尽,未立阄书。官中从文则碍情,从情则碍文,故多 久而不决之患。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 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 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 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或系 弃产,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 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 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如有寡妇、 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 至亩角必即书填。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 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后必即投印, 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离业, 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 虑因循不割税而为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 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而人户不 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 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者,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 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恃其有亲 有邻,及以典至买及无人敢买,而扼损其价,万一他 人买之,则悔且无及,而争讼由之以兴也。

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价廉,不可与之交易,他 时事发到官,则所费或十倍。然富人多要买此产,自 谓“将来拼钱与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然自遗患 与患及子孙者甚多。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患。不可凭恃人情契 密,不为之防。或有失欢,则皆成争端。如交易取钱未 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去著,或即闻官, 以绝将来词诉。切戒切戒。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 之家,当知此理,不可苦害卖产之人。盖人之卖产,或 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已有百 千之费,则鬻百千之产。若买产之家即还其直,虽转 手无留,且可以了其出产。欲用之一事而为富。不仁 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则阳距而阴钩之,以重扼其价。 既成契,则姑还其直之什一二,约以数日而尽偿。至 数日而问焉,则辞以未办。又屡问之,或以数缗授之, 或以米谷及他物高估而补偿之。出产之家必大窘 乏,所得零微,随即耗散,向之所拟以办某事者,不复 办矣,而往还取索夫力之费,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 窃喜以为善谋,不知天道好还,有及其身而获报者, 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孙者。富家多不之悟,岂不迷 哉?

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 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 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 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 折还。法禁虽严,多是幸免,维天网不漏。《谚》云:“富儿更 替做。”盖谓迭相酬报也。

凡人之敢于举债者,必谓“他日之宽馀可以偿也。”不 知今日之无宽馀,他日何为而有宽馀?譬如百里之路,分为两日,行则两日皆办。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 日并行,虽劳苦而不可至。凡无远识之人,求目前宽 馀,而那积在后者,无不破家也。切宜鉴此。

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 馀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 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息,或托揽户兑纳,而 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贫曰“俭”,自是贤德, 又是美称,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 患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难事,年齿长壮,世事谙历,于起 造一事犹多不悉,况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几希。 盖起造之时,必先与匠者谋,匠者惟恐主人惮费而 不为,则必小其规模,节其费用。主人以为力可以办, 锐意为之。匠者则渐增广其规模,至数倍其费,而屋 犹未及半。主人势不可中辍,则举债鬻产。匠者方喜 兴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余尝劝人“起造屋宇,须十 数年经营,以渐为之,则屋成而家富自若。盖先议基 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为高,或筑墙穿池,逐年渐为 之,期以十馀年而后成。次议规模之高广,材木之若 于细至椽桷篱壁竹木之属,必藉其数,逐年买取,随 即斲削,期以十馀年而毕备。次议瓦”石之多少,皆预 以馀力积渐而储之,虽僦雇之费,亦不取办于仓卒, 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元陆梳山居家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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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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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为国者,“冢宰制国用,在于岁之杪;五榖皆入,然 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三年耕必有一年 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 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国既若是,家亦宜然。故凡 家之田畴足以赡给者,亦当量入以为出,然后用度 有准,丰俭得中,怨讟不生,子孙可守。”今以田畴所收, “除租税及种溉粪治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约之,留 三分为水旱不测之备。”

专存米谷,不可变易银钞轻赍,但当逐年增置仓廪。

其六,分作十二月之用。

“闰月” 则分作十三月之用。

取一月合用之数,约为三十分,日用其一。

茶饭鱼肉,宾客酒浆,子孙纸笔,先生“束修” 干事,奴仆等皆取诸其间。

可馀而不可尽,用至七分,为“得中,不及五分,为太啬。”

盖于“所馀太多,则家益富” ,将至僭侈无度,则入于罪戾矣。

“其所馀者,别置簿收管,以为伏腊裘葛,修葺墙屋,医 药宾客,吊丧问疾,时节馈送。又有馀,则以周给邻族 之贫弱者,贤士之穷困者,佃人之饥寒者,过往之无 聊者,毋以妄施僧道。”盖僧道本是蠹民,况今之僧道, 无不丰足,施之适足以济其嗜欲,长其过恶,而费农 夫血汗勤劳。所得之物,未必不增,吾冥罪,其何福之 有。其田畴不多,日用不能有馀,则一味节啬。裘葛取 诸蚕绩,墙屋取诸蓄养,杂种蔬菜,皆以助用,不可侵 过次日之物。若一日侵过,无时可补,则便有废家之 渐,当谨戒之。其有田少而用广者,但当清心俭素,经 营足食之路,于接待宾客,吊丧问疾时节,馈送会合 饮食之事,一切不讲,免致干求亲旧,以滋过失责望。 故素有所怨尤。负讳逋借。以招耻辱。家居如此。方为 称宜。而远吝侈之咎。积是成俗。岂惟一家不忧水旱 天菑。虽一郡一县皆无忧矣。其利岂不博哉。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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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之病有七:曰呼,曰游,曰饮食,曰土木,曰争讼,曰 翫好,曰惰慢。有一于此,皆能破家。其次贫薄而务周 旋,丰馀而尚鄙猥,事虽不同,其终之害或无以异,但 在迟速之间耳。”夫丰馀而不用者,疑若无害也。然己 既丰馀,则人望以周济,今乃恝然,则失人之情。既失 人之情,则人不祐之,惟恐无其隙。苟有隙可乘,则争 媒孽之,虽其子孙亦怀不满之意,一旦入手,若决堤 破防矣。前所言“存留十之三者,为丰馀之多者制也。” 苟所馀不能三分,则存二分亦可,又不能存二分,则 存一分亦可;又不能存一分,则宜节啬用度,以存赢 馀,然后家可长久,不然一旦有意外之事,家必破矣。

《记》曰:“丧用三年之阞。” 注谓:“阞,什一也。” 正今所存留三分数。凡丧葬所费,其丰俭之节,当以此为准。今谓人家婚礼,当视丧礼所费,则丰俭亦似得中。其有贫者,岂可复立准则?所谓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人岂有非之者?则婚礼宜俱无所费,所谓迨,其谓之足矣。

“前所言一切不讲者,非谓绝其事也,谓不能以货财 为礼耳。如吊丧则以先往后罢为助,宾客则樵苏不 爨,清谈而已。至如奉亲至急也,啜菽饮水尽其懽,斯 之谓孝;祭祀宜严也,蔬食菜羹足以致其敬”,凡事皆然,则人固不我责,而我亦何慊哉?如此则礼可不废, 而财不匮矣。前所言以六分为十二月之用,以一月 “合用之数约为三十分者,非为必于其日用尽,但约 见每月每日之大概,其间用度自为赢缩,惟是不可 先次侵过,恐难追悔,宜先馀而后用,以无贻鄙吝之 讥。世言皆谓用度有何穷尽,盖是未尝立法,所以丰 俭皆无准则。好丰者妄用以破家,好俭者多藏以敛 怨,无法可依,必至于此。”愚今考古经国之制,为居家 之法,随赀产之多寡,制用度之丰俭,合用万钱者,用 万钱不谓之侈,合用百钱者,用百钱不谓之鄙,是取 中可久之计也。

明方孝孺侯城杂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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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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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不患乎不富,而患无礼。”礼以正伦,伦序得则众志 一,家合为一,而不富者未之有也。

《为家》以正伦理、别内外为本,以尊祖睦族为先,以勉 学修身为教,以树艺畜牧为常,守以节俭,行以慈让, 足己而济人,习礼而畏法,亦可以寡过矣。

于镒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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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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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之学,万化之原,吾心之所体者,非止于家也,莫 此为厚;吾身之所教者,岂独家也,莫此为切。何者?原 其初则一体而分形,一气而分息,其隔几何乎?今则 同闾而居,同井而食,共朝夕而游,密孰加焉?第以骨 肉之间,情常胜礼,恩常掩义,虽有政有法,而难行也。 然以道明德立之一身,率我分形分息之众身,不过 举此加彼耳。故必身修而后家可以齐,其序岂容紊 乎?设或家人为气禀俗染之所蔽,而吾德不洽于一 家,则吾心德为有外,不足以合天命之大全,岂所以 明吾明德乎?必导之以正,使其非僻之心自沮;动之 以诚,使其欺诈之意自消;以吾力之有馀而济其所 不足,以吾善之先得而启其所同然“父子兄弟,务敦 孝友,不以恩之偏溺,而妨天伦所当重;夫妇长幼,务 修恭顺,不以爱之偏徇,而掩人纪所当为。至若事君, 务守法尽忠,以供其职;勿伤伦败类,以违其令”,此则 合其类以经之然也。若分其绪以纶之,则父之慈存 乎择师讲学,而教以修德守身为重,税产宜有而不 必盛;子之孝存乎体心承意,而恒以为恶,辱亲为耻。 甘旨宜精,而不必侈。为昆为季,皆天所叙。本乎一身, 遗体无二。弟恭其兄,兄爱其弟,勿怀妒忌,勿学犹似。 有一于此,触处乖戾。勿听妇言,勿计小利。有一于此, 转眼反视。兄饥父悲,弟寒父虑,曷体父心,相亲无替。 夫以内外之别为重,而牝晨之败,事所当戒。妇以服 食之“治具为职,而阃外之家事不可预。夫柔妻刚,家 之不祥;夫义妇顺,家之吉昌。至若宗族有亲疏,而在 我公之以仁;恩谊有隆杀,而在我处之以义。”此教于 家者,以一身率众身自同祖同父至于无服,又至于 同姓。教以义塾,讲法讲古,而约之以礼,养以义廪;燕 会歌诗,而和之以乐。使亲者恒亲,疏者不薄,贤才由 此出,家世由此兴。此族众不能无愚不肖,而教之有 政,使有一人失教,则心有外而仁义有亏,可乎?学而 至此,国之本自家立矣。家齐而后国可以治,其序岂 容紊乎?

徐三重明善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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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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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堂以奉先世神主,即所居室东间为之主,依世 次递列,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荐以时物。四 时祭祀仪式,并遵用《文公家礼》,以二至二分日行事, 并岁除,凡五祭。祭毕,家众会馔,尊卑长幼,叙坐谈论, 必礼义仁让之事,不得戏亵,及言奸利短长。

一朔望参谒祠堂毕。至中堂、长幼尊卑、以次相揖。有 事则会议。无则退

“一。每旦夙兴,干理家务,凡事须父子兄弟同心商略, 断以理义,务在公平。子弟各尽职业,分劳效力,毋独 顾己事,毋自适己怀,毋妒有怯无,毋背亲交外谋事 必悉心,御变则戮力。手足腹心,人人一体,此昌门保 祚之要道也。”呜呼!世道浇漓,风土恶薄,雍睦之事,寥 寥罕睹。然成败之应,毫发无爽,此岂皆不读《诗》《书》者 耶?习俗所涅,家世所延,恬而莫悟。是在父兄明理,作 法于常;而圣贤成训,具讲于素。庶几赖天佑以共成 此风乎!

一、为家长最难,必明礼义、识时势、谙事体、通人情,乃 可以主持家业,和合人心。夫礼义须读书,时势须明 达,事体须阅历,人情须体恤,兼此四者,家运必大昌 矣。然何可易言。

一“家长当谨守礼法,不得妄为。”至公无私,不得偏向。 又须以“至诚待下,常存平恕。临事之际,毋察察而明, 毋昧昧而昏。”好恶必当,体恤必周,常视一家如一身。 以一身整束一家,则法行而情合矣。

一子弟智愚贤不肖,虽有天命,然父兄须教以读书皆不可令废弃。纵痴蠢顽悍,若少知理义,亦不敢肆 然为非。至不可理论也。家贫力难延师,父自教之。弟 若幼小,则兄教之。夫使子弟知书循理,则父兄亦可 免不良之累,彼此俱有益矣。世俗善经营者,往往业 驵狯,子弟狡慧则习刀笔二项,皆可营生。特恐相安 于奸利,则《诗》《书》种子遂绝,将来有不肖者,礼义廉耻 荡然,更无所不至矣。岂若读书耕田,以清贫勤苦立 家业,布袍蔬饭,世为士人,令父子兄弟人人礼乐文 章,所谓“匹夫而缙绅,畎亩而朝列”,顾不光隆与?

一闺门之体,最宜谨严。况吾松厮养太众,岂得无别。 且亲戚之家,多有交往,初稍滥觞,末当浸漫。因俗制 节,正家者何可不谨持之也。凡家室之制,须有中门, 以老成端厚者一人守之,早启暮闭。妇女无故不得 出。女奴年十二不得擅出。男仆年十五不得擅入。违 者责之。亲姻问遗,守者传递出入。其在外一应非类, 如所谓“三姑六婆”者,并不许入。妇女在内,夜行以烛, 无烛则止。叔嫂不通言。男女不同室,居处相隔,行止 相避,不共圊溷,不共湢浴,不亲相授受,不同席饮食, 所以谨嫌厚别也。凡诸妇于本家,父母在则归宁,没 则否。兄弟有庆吊大事则暂往,不得过宿,远则不往。 本家人来,惟父母与同生兄弟至亲,甥侄则相见,馀 并否。相见时,必子弟引入,遇夜则不入。其亲族有为 僧道者,虽至亲,不得往来。女子年十岁以外,不得从 母至外家,馀虽至亲家,亦不得往。若男子往外家、内 家及姊妹之家,必先令人通命,然后萧入。叙坐之后, 言语须极敬慎,语毕而退,不得左右忤视。盖“以礼自 处,以礼处人”,非二事也。

一、男女之辨正在内外,则妇人不当出外明甚。予尝 至宜兴,旅寓民舍,罕见妇女形迹,亦绝无往来道路, 此土俗之最美者。良家子女固不宜轻出行游,及抵 亲识,至于探望姻党,辄遣妇女飘扬衢路,肩摩稠人, 大非雅观。必不得已,第可命老幼童竖相致问信。若 远亲之家,吉凶礼节已有男子在外交际,恶用复需 妇人哉。

一、妇人女子最易以佛诱,不但倾财施舍,浮费无益。 乃有交往尼姑、道姑,任其出入者。乃有轻至佛寺道 院,烧香游瞩者。乃有建设佛堂于家,以便焚修,并招 致佛侣者。缘老者惑于福罪,少者喜于放荡,而主者 又无古礼正义以检遏之。身名家范,蔑弃不惜,最为 邪僻败度之事。何用别立家规而后晓也。昔人排佛 老。谓其要在明先王之道。若修齐之士。以先正《仪礼》。 作法门庭。安得复有兹事。

一,“古者义门同居,即父兄子弟犹严内外。世俗有以 异姓亲识佐理家事者,出入无禁,男女杂行,即其人 素最谨厚,宁不少防其渐耶。夫《礼》戒嫌疑,岂因实有 斯事,而端明识士,已操终始永怀。盖赋性难齐,居常 易染。昔人制度,于必无者尚恐其有,况或有者,宁可 便策其无。凡家事宜父子兄弟自为经理,切勿轻纳” 异姓,更恐将来改移,反成怨衅。至于孤贫收养,亦不 可苟,大都仁义之事,当图永终,庶全盛美。

一、家人同居,易生玩狎,鲜能以礼自将,此乖忤所由 生也。《易》曰:“家人嗃嗃,悔厉,吉。妇子嘻嘻,终吝。”正言以 严得合,因宽致戾,垂训切矣。凡父子兄弟夫妇之礼, 不过日夕接对,语言动静之间,书记所载,素所诵习, 人自不体耳。但以礼约饬,不惮烦劳,如父坐子立,兄 行弟随,见长者则起,应对必以名,出必告,反必面,事 “必禀命,朝问安,夕定省”,诸如此类,肃而行之,习而安 之,上为而下效之,则慢易交亢之性自然消融,而和 顺之风未有不成者也。

徐祯稷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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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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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语》云‘国政易,家政难’,何也?”馀斋曰:“疏任法,亲任 化,远者易饰,近者难欺。”

《馀斋》曰:“为家者,毋以偷视子弟,毋以奸习僮仆。蔑礼 便私,所以视偷也;伤义为利,所以习奸也。子弟偷而 僮仆奸,虽有家其享诸?”

《馀斋》曰:“常以骨肉之合暌,征人家之隆废,不失者十 九矣。故有子孙,莫不教以睦。夫均一则不妒,有定分 则不争。习之以礼让,明之以大义,然后间言不入。呜 呼!坚石数仞,楔则裂诸;金堤百丈,蚁则决诸。骨肉之 衅,肇于微,成于积。慎之哉!”

馀斋曰:为家者严,非类倍于严寇盗。寇盗贼财,非类 贼人,财败可再营,人败难为也。故狎交邪客,子弟之 贼;三姑六婆,闺中之贼。于此不严,恶乎用其严? 馀斋曰:家之失亲也,繇妇人者十有五。故女子妻妾, 必令知大义,则能赞仁让,和骨肉。《诗》云:“之子于归,宜 其家人。利用柔德,调合一家,妇道之正也。”

或问:“居室之道奚尊馀斋?”曰:“其俭哉!俭以寡营,可以立身;俭以善施,可以济人。”

《馀斋》曰:“人治家业以贻后也。治家不治守家之人,贻 业不贻保业之道。智乎哉!”

《馀斋》曰:“居室而不俭者有五:奉先,一也;为逝者治棺 椁,二也;为子弟敦师友,三也;疾求医药,四也;恤亲旧 周急乏,五也。亦称其力焉而已矣。”

《馀斋》曰:故家遗风,在能存礼法,不在不失体势。 《馀斋》曰:“吾见仕宦而室不丰者,寡矣;吾见丰而不侈 者,寡矣。显不可常,而习侈难反,故世家之能保者寡 矣。”

《馀斋》曰:“有家者,莫患乎昧大体而听小言。夫衅启于 背语,而祸烈于传构。若结妇妾之口,锢仆婢之唇,宜 家将过半矣。”

《馀斋》曰:“以乖和竞让,征人世之德怨;以勤惰奢约,兆 人家之成败;以盈损慎肆,卜人事之吉凶;以仁刻厚 薄,推人福之悠促。譬如望丛求爵,循穴搜鼠,不获者 盖寡矣。”

《馀斋》曰:骨肉之伦,无忘亲厚而已矣。无忘也者,虽遇 横逆犹是也。弘而忍之之谓让,曲而联之之谓仁,潜 移而默成之之谓圣。较则怨,怨则离,虽曲不自我,等 之乎不祥。《语》曰:“夫妻交市,莫问谁益;兄弟交憎,莫问 谁直。”此之谓也。

《馀斋》曰:家有大不祥,嗜言利者当之。利风中于家庭, 贼气入矣;市道行于骨肉,残形成矣。或曰:“然则废治 生与?”曰:“君子之室,男女上下,勤生而分业;食服吉凶, 称家而尊俭。生可使足也,乌在其言利也!”

《馀斋》曰:“世家子弟,戒四恃,绝六恶。四恃者,财足以豪, 势足以逞,门第足以矜小,才足以先人。缘兹四恃,遂 生六恶:曰奢,曰淫、曰懒、曰傲、曰刚狠、曰浮薄。”

馀斋曰:先府君言:“持门户有子孙者,必谨于风气之 端。”夫伦彝名简,家之正气;诗《书》澹约,家之清气。保斯 二者,故世而才,易以成。彦士世而不才也,犹得谨素 存其家声。

章潢图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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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纲五常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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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纲二纪,人之大伦也,五常之道也。君为臣之纲,其 有分者义也;父为子之纲,其有亲者仁也;夫为妻之 纲,其有别者智也。长幼之纪,其序为礼;朋友之纪,其 任为信。之二纪者,亦不出乎三纲之外。何也?因有父 子也,而有兄弟,以至于宗族,其先后以齿者,一家之 长幼也;因有君臣也,而有上下,以至俦侣,其尊卑以 等者,一国之长幼也。因有兄弟也,而自同室以至于 宗族。其互相助益者,同姓之朋友也。因有上下也,而 自同僚以至于俦侣。其互相规正者,异姓之朋友也。 举三纲而二纪在其中,故总谓之《纲常》。人之所以为 人而异于物者,以其有此纲常之道。虽然,提其纲则 纪自理,振其纲纪则天经赖以清,地“义赖以宁,万汇 赖以成。”自混元开辟以来,孰能一日离此常道哉?是 故陈此常道于时夏,凡变此道者,不待辨哉。

《正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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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夫妇焉,家有父子焉,家有兄弟焉。”人之大伦五, 而家有其三,必先有以厚夫妇之伦,而后父能慈,子 能孝,兄能友、弟能恭。此学《周南》《召南》之功也。

夫天之生物也一本,故近而家,远而天下,莫非同体。 古之圣人其于天下也,则有养老慈幼恤孤独之政 焉,其为法也详;其于家也,则有爱亲敬长之道焉,其 为义也密。夫爱亲敬长与养老慈幼恤孤独以其事 则固异矣。然而其心岂二哉?为天下养老慈幼恤孤 独之心,即居其家爱亲敬长之心,故凡为天下,而天 下之老之、幼之孤独漠然视之者,则固以居其家、其 亲、其长,有移其天性,而天性之爱几于泯者矣。是故 君子笃其恩于家也,匪以其近私之也。笃其恩于家, 所以普其仁于天下者固在是矣。其以爱亲敬长教 其子弟与其族人也,匪以其为吾子弟、为吾族人,故 私之也。仁人一体之公,中国神圣之学本如是,同其 风于家,所以“同天下之风”者在是矣。

五常之道,家有其三,而夫妇乃家庭人合之伦也。《中 庸》论道察天地,斯其至矣。然造端则在乎夫妇之近 焉,何哉?盖一阴一阳,鼓天地之大化,一夫一妇,肇人 纪之大初。《易》著乾坤,乾坤即夫妇之大也,夫妇即干 坤之小也。《观家人卦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 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信乎道,察天地,而其造” 端在夫妇也。又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 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矣。家正而天下 定矣。玩其卦画,阴阳各得其正,而五之“王假有家”,“上 有孚威如”,其象盖可睹也已。是以《书》首《尧典》,尧釐降 二女于妫汭,舜可禅乎?吾兹试矣。尧之所以为天下 得人,舜之所以无为天下治,其端为有自也。《诗》首《关 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文王所以刑寡妻至兄弟而 迓家邦者,率是道也。故《大学》曰:“宜其家人,而后可以

教国人。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可见一
考证
正家而天下定,居室虽至近,参赞位育之道管是也。

然《易大象》:“风自火出”,《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 《大学》于亲爱、贱恶、畏敬、哀矜、傲惰而辟焉者,则云身 不修不可以齐其家,又何也?盖家之本在身,而一身 之间,凡言行好恶,乃一家观法所系,苟好恶偏而言 行不臧,则身不行道且将不行于妻子,况一家尊卑 长幼,欲其一循乎修道之教而莫我违也,难矣哉!此 所以上九《象》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谓也。然则治天下 观于“家,治家观于身”,周子岂无见而云然哉?虽然,人 情最易狎亵者,莫居室若也。于此慎言行,公好恶,修 身之功,无斯须间焉,则行远自迩,登高自卑,所以迓 家邦,察天地者,又何事他求?是故君子于家人一卦 六爻,观象玩辞,并《大学》齐家、《中庸》造端,《孟子》、周子之 言,会而通之,体而行之,反身正家之道,其庶几矣。

曹端夜行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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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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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有别,乃人伦之大体,正家之大经,礼之尤重者 也。若或男女无别,则与禽兽无异。所以古之君子,必 严内外之分,以谨男女之别。故自七岁以上,至六十 以下,不同席,不共食,其严如此。

不忍事,听妇言,好饮酒,恶谏诤,四者皆足以速祸败。 小则殒身灭性,大则覆宗绝嗣。所以古之君子切以 此戒焉。

古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北齐、隋、唐皆旌表其门。麟德 中,高宗封泰山,幸其宅,召公艺问其所以睦族之道。 公艺取纸笔以对,乃书“忍”字百馀以进。其意以为“宗 族所以不协,由尊长衣食或有不均,卑幼礼节或有 不备,更相责望,遂为乖争。苟能相与忍之,则家道雍 睦矣。”上善之,赐之缣帛。“吾家倘欲以雍睦传世,上为” 祖宗出色,下为子孙垂训,当以张氏为法,毋曰“我恶 人也,岂敢效好人哉!”

吕柟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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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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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荩问:“‘古人云:‘治家须书百忍’。夫贪昧隐忍,如‘受 尔汝’之称者,《孟子》比之穿窬’,何也?”先生曰:“我尝为山 西五世同居者作《同心堂记》,言张公艺九世同居,只 是一忍。宋花树韦家有会族约,皆是难得。但忍犹见 人有不是处,中心不能受,故忍;会约因有不合,故会, 皆其心不同故也。心同便不见人有不是处,亦无离” 异,何必忍,又何必会?故治家之道,亦不在忍。《书》曰:“有 容德乃大。”彼妇人小子,不曾读书,不知道理,安可一 一责他?故君子居家,须是能容。

顾炎武日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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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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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子木问范武子之德 于赵孟,对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无隐情,其祝 史陈信于鬼神无愧辞。”子木归以语王,王曰:“宜其光 辅五君,以为盟主也。夫以一人家事之理,而致晋国 之霸,士大夫之居家,岂细行乎?”

《史记》之载宣曲任氏曰:“富人争奢侈,而任氏折节为 俭,力田畜。田畜人争取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 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身 不得饮酒食肉。以此为闾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汉 书》载张安世曰:“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 绨,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 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后汉书》 载樊宏父重曰:“世善农稼,好货殖,性温厚,有法度。三 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 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 今之士大夫知此者鲜,故富贵不三四传而衰替也。” 两家奴争道,霍氏奴入御史府,欲请帮助识别此字。“大夫门”,此霍氏 之所以亡也;“奴从宾客,浆酒藿肉”,此董贤之所以败 也。然则今日之官评,其先考之《僮约》乎?

《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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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张嘉贞在定州,所亲有劝立田业者,嘉贞曰: “吾忝历官荥,曾任国相,未死之际,岂忧饥馁?若负谴 责,虽富田庄何用?比见朝士广占良田,及身殁后,皆 为无赖子弟作酒色之资,甚无谓也。”闻者叹服,此可 谓得二疏之遗意者。若夫世变日新,人情弥险,有以 富厚之名,而反使其后人无立锥之地者,亦不可不 “虑也。”《书》又言:“马燧赀货甲天下,既卒,子畅承旧业,屡 为豪幸邀取。贞元末,中尉曹志廉讽畅令献田园第 宅,顺宗复赐畅。中贵人逼取,仍指使施于佛寺,畅不 敢𠫤。晚年财产并尽,身殁之后,诸子无室可居,以至 冻馁。今奉诚园亭馆,畅旧第也。王锷家财富于公藏, 及薨,有二奴告其子稷改父遗表,匿”所献家财。宪宗 欲遣中使诣东都简括,以裴度谏而止。稷后为德州 刺史,广赍金宝仆妾以行,节度使李全略利其货而 图之,教本州军作乱,杀稷,纳其室女,以伎媵处之。吾 见今之大家,以酒色费者居其一,以争阋破者居其 一,意外之侮夺又居其一,而三桓之子孙微矣

《士大夫容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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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府元龟》:唐元宗开元二年七月戊申,制曰:“如闻百 姓家多以僧尼、道士为门徒,往还妻子,无所避忌,或 诡托禅观,妄陈祸福,争涉左道,深斁大猷。自今以后, 百官不得辄容僧尼道士等,至家缘吉凶要须设斋, 皆于州县陈牒寺观,然后依数听去。仍令御史金吾 明加捉搦。”

《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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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 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 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忌疾谗害 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易其风。”当日江左之风 便已如此。《魏书·裴植传》云:“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 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爨,一门数灶。”盖亦染江南 之俗也。隋卢思道聘陈,嘲南人诗曰:“共甑分炊饭,同 铛各煮鱼。”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轻急,尤足意钱之 戏。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册府元龟》,唐肃宗 乾元元年四月诏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 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 身闻奏。《宋史》:太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诏荆、蜀民祖 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八月丁亥, 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太 宗淳化元年九月辛巳,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诏诱人子弟析家产 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其于教民厚俗之意,可谓深且 笃矣。《辽史》:圣宗统和元年十一月,诏:民有父母在别 籍异居者坐罪。若刘安世劾章惇“父在别籍异财,绝 灭义礼,则史传书之,以为正论。”马亮为御史中丞,上 言“父祖未葬,不得别财异居。”乃今之江南,犹多此俗。 人家儿子娶妇,辄求分异。而老成之士有谓二女同 居,易生嫌竞。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岂君子之言与? 《史记》言商君治秦,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 赋。又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以 为国俗之敝。而陆贾家于好畤,有五男,出所使越得 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其生产。陆生常 安驷马从,歌舞琴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 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 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后人或谓之为“达。”至唐姚 崇遗令,以达官身后,子孙失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 参商是竞,欲仿陆生之意,预为分定,将以绝其后争。 呜呼!此衰世之意也。

汉桓帝之世,更相滥举,时人为之语曰:“举秀才,不知 书,察孝廉,父别居。”当世之俗,犹以分居为耻。若吴之 陈表,世为将督,兄修亡后,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谓其 母曰:“兄不幸早世,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为表 屈情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母若不能,直当出别居 耳。”由是二母感悟雍睦,可以见东汉之流风矣。 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 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 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 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岂非名生于不足欤。

应劭《风俗通》曰:“凡兄弟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 下耳。岂非中庸之行,而今人以为难能者哉?”

张公艺九世同居,高宗问之,书忍字百馀以进,其意 美矣,而未尽善也。居家御众,当令纪纲法度截然有 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姑妇勃谿,奴仆放纵,而为家 长者,仅含默隐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况九世乎? 善乎!浦江郑氏对太祖之言曰:“臣同居无他,惟不听 妇人言耳。”此格论也,虽百世可也。

唐元宗天宝元年正月,敕:“如闻百姓有户高丁多,苟 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 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 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赋丁孝假,与免 差科。可谓得化民之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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