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099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九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九十九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一百卷


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九十九卷目錄

 宗族部彙考

  爾雅釋親

  賈誼新書六術

  白虎通宗族

 宗族部總論一

  書經堯典 仲虺之誥 伊訓

  禮記曲禮 王制 禮器 曾子問 文王世子 內則 喪服 大傳 坊記

  周禮天官 春官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宋圍曹 宋六卿

家範典第九十九卷

宗族部彙考 编辑

《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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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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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之從祖晜弟為「族父。」族父之子相謂為「族晜弟」,族 晜弟之子相謂為「親同姓。」

同姓之親無服屬。

父之從祖姊妹,為族祖姑。

父之從祖晜弟之母,為「族祖王母。」

父之從祖晜弟之妻,為《族祖母》,父之從祖祖父為『《族 曾王父》,父之從祖祖母為《族曾王母》』。

父之黨為宗族。

《漢賈誼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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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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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戚屬,以六為法。「人有六親,六親始曰父,父有二 子,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昆弟,故為從 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故為從祖 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從曾祖而昆弟,故為曾祖昆 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備于六,此之謂六 親。親之始于一人,世世別離,分為六親。親戚非六則」 失本,未之度,是故「六為制而止」矣。

《班固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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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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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姓為宗」,合共姓,皆一類為族。

宗族部總論一 编辑

《書經》。

《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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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

集傳明,明之也。俊,大也。九族,高祖至元孫之親,舉近以該遠。五服,異姓之親亦在其中也。睦,親而和也。「平,均」,章明也。百姓,畿內民庶也。大全問:「『《堯典》『以親九族』,說者謂上至高祖,下至元孫』。林少穎謂若如此,只是一族。所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是否?」曰:「父族謂本族姑之族,姊妹之族,女子之夫家;母族謂母之本族母族與姨母之家;妻族則妻之本族與其母族是也。上殺、下殺、旁殺,只看所畫《宗族圖》可見。」王氏曰:「親者,親之也;睦者,交相親也。」

《仲虺之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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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新》,萬邦惟懷。志自滿,九族乃離。

集傳德日新者,日新其德而不自已也。志自滿者,反是。湯之《盤銘》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其廣日新之義歟?德日新則萬邦雖廣而無不懷,志自滿則九族雖親而亦離。萬邦舉遠以見近也,九族舉親以見疏也。經解林氏曰:「『萬邦惟懷,九族乃離』,蓋所以極言其人君有德則無所不服,苟無德,雖至親猶叛之。《孟子》曰:『多助之至,天下順之;寡助之至,親戚畔之』。亦此意也。」

《伊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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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惟德罔小,萬邦惟慶。爾惟不德罔大,墜厥宗。

禮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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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去國三世,爵祿有列于朝,出入有詔于國。若兄弟宗

族猶存,則反告于宗後。去國三世,爵祿無列于朝,出 入無詔于國。惟興之日,從新國之法。

陳註去本雖已三世,而舊君猶仕其族人於朝,以承祖祀。此人往來出入他國,仍詔告於本國之君。其宗族兄弟猶存,則必有宗子。凡冠娶妻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若去國三世,朝無仕宦之列,出入與舊君不相聞,其時已久,其義已絕,可以改其國之故矣。然猶必待興起而為卿大夫,乃從新國之法,厚之至也。大全馬氏曰:「人臣有舊君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而已。去國三世,出入猶詔于國,吉凶猶告于宗後,何也?舊國者,人之所不能忘;宗族者,人之所不可絕。今夫鳥獸之過故鄉,猶回翔蹢躅而後去;狐之將死,猶正丘首而後斃,況于人乎?故太公封于齊,世葬于周,君子以為不忘其本,則去國三世,恩義不斬,理固然也。蓋爵祿」有列于朝,則是不棄其後也;出入有詔于國,則是不絕其好也。如此,則吾之所以反告者,其可已乎?夫爵祿有列于朝,則有宗後以合其族;爵祿無列于朝,則無宗後之法;無宗後,則不特不反告而已。故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蓋方其未仕也,雖守舊國之法可也;及興而仕,人則有所隸矣,其可復為未仕之所為乎?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陳註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庶子賤,不敢輒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必告于宗子,然後祭。呂氏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百世不遷者,大宗也。繼禰、繼祖、繼曾祖、繼高祖,五世則遷者,小宗也。」宗子上繼祖禰,族人兄弟皆宗之。冠娶妻必告,死必赴,況于祭乎所宗乎?宗子者,皆支子也,支子不敢祭也。如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尊者之祭,非卑者所敢尸也。故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則支子雖貴,可以用其祿,而不敢專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國,則支子攝主以祭,其禮有殺。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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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

陳註「宗廟不順」,如紊昭穆之次,失祭祀之時,皆不孝也。爵者,祖宗所傳,故絀爵焉。

《禮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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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黨無容。

陳註折旋揖讓之禮容所以施於外,賓見父之族黨,自當以質素為禮,不為容也。

《曾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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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非宗子,雖無主婦可 也。」

陳註宗子領宗男于外,宗婦領宗女于內,禮不可缺,故雖七十之年,猶必再娶。然此謂「大宗之無子」,或子幼者,若有子有婦可傳繼者,則七十可不娶矣。大全嚴陵方氏曰:「為庶子之宗者謂之宗子,為庶婦之主者謂之主婦。宗子承家,主祭于外,而主婦則助之于內者也。故宗子雖七十不可以無主婦。」

《曾子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 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 薦其常事』。」

陳註《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為大夫,當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廟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賤之稱,介則副貳之義,亦貴貴之道也。「薦其常事」者,薦其歲之常事也。大全張子曰:「宗子為士立二廟,支子為大夫,當立三廟。是曾祖之廟為大夫立,不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別統,故其廟亦立于宗子之家,所謂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者也。祖考皆然,故《采蘋》之序言大夫妻可以承先祖,其詩曰:『于以奠之,宗室牖下』。」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惟為士,直為庶人亦然。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 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 綏,祭不配。

陳註綏字當從《周禮》,作「隋」,減毀之名也。假字當作嘏,福慶之辭也。厭是饜飫之義,謂神之歆享也。

布奠于賓,賓奠而不舉,不歸肉。其辭于賓曰:「宗兄、宗 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

陳註主人酬賓之時,賓在西廂東面,主人布此奠爵于賓俎之北,賓坐取此爵而奠于俎之南,不舉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則凡助祭之賓,各歸之以俎肉,今攝主,故不歸俎肉于賓也。非但祭不備禮,其將祭之初,告賓之辭亦異,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不得親祭,故使某執其常事

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辭。」 「宗兄、宗弟」 者,于此攝主為兄或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孫之列,則但謂之宗子矣。

《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為 壇,以時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稱 名不言孝,身沒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義也。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于祭也。

陳註宗子無罪而去國,則廟主隨行矣。若有罪去國,廟雖存,庶子卑賤無爵,不得于廟行祭禮,但當祭之時,即望墓為壇以祭也。若宗子死,則庶子告于墓而後祭于其家,亦不敢稱孝子某,但稱「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稱介子某之比也。「身沒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則庶子之適子祭禰之時可稱孝也。子游之門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禮」,是順古義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禮之義而率意行之,秖見其誣罔而已。大全嚴陵方氏曰:「庶殺于適,賤殺于貴,《禮》之常也。庶子無爵,則非適非貴,故雖可以祭,其禮又為之殺焉。」

《文王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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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與族燕,則異姓為賓,膳宰為主人,公與父兄齒。 族食,世降一等。

陳註公與族人燕食,亦庶子掌其禮。族人雖眾,其初一人之身也,豈可以賓客之道外之?故以異姓一人為賓,而使膳宰為主,與之抗禮酬酢,君尊而賓不敢敵也。君雖尊,而與父兄列位,序尊卑之齒者,篤親親之道也。族食,與族人燕食也,「世降一等」,謂族人既有親疏,則燕食亦隨世降殺也。《疏》曰:假令本是齊衰,一年四「會食,若大功一年三會食,小功一年再會食,緦麻一年一會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軍,則守于公禰。

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于公宮, 正室守太廟,諸父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 室。

陳註上章專言出軍,則此出疆之政,蓋朝覲會同之事也。「無事」者,謂不從行及無職守之人也。「公宮」,總言公之宗廟宮室也。「正室」,公族之為卿大夫士者之適子也。「太廟」,太祖之廟也。「諸父」,公之伯父叔父也。宮以廟言,室以居言。貴宮,尊廟也。貴室,路寢也。下宮下室,則是寢廟與燕寢也。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 練祥則告。

族之相為也,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至于「賵 賻承含」,皆有正焉。

陳註「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親盡,袒免而已。」袒免,說見前篇。六世以往,弔而已矣。當弔而不弔,當免而不免,皆為廢禮。故有司者罰之,所以肅禮教也。賵以車馬,賻以貨財,含以珠玉,襚以衣服,四者總謂之贈,隨其親疏,各有正禮。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大全長樂陳氏曰:「祖遷于上,宗易于下,雖不為庶人,吉凶不必赴告,義也;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吉凶必赴告,恩也。五世而天屬盡,故為之免;六世而親屬竭,故弔之而已。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則緦麻而上,宜服不服者可知也。」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 甸人。」《公族》無宮刑。

陳註磬,懸縊殺之也。《左傳》「室如懸磬。」皇氏云:「如縣樂器之磬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纖刺剸割之時,亦鞠讀刑法之書于甸人之官也。《漢書》每云「鞠獄。」鞠,盡也。推審罪狀,令無餘蘊,然後讀其所犯罪狀之書而刑之。無宮刑者,不絕其類也。大全長樂陳氏曰:「公之于族,示之以孝弟、睦友、子愛之道,所以教其善;示之以廟朝之禮,所以教其敬;示之以喪服之禮,所以教其哀;示之以燕食之禮,所以教其親;示之以宮室之守,所以教其忠;示之以赴告、弔免,所以教其義;示之已盡而猶犯焉,然後隨之以刑可也。其死罪,則縊之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刺剸割者,亦」告于甸人,不忍與眾棄之也。不忍與眾棄之,而必于甸人,亦以甸人共祭薦之物故也。蓋不以親廢法,不以私滅公,然後宗廟可得而事。然則以親而體百姓,乃所以事宗廟也。

公族朝于內朝,內親也。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外 朝以官,體異姓也。宗廟之中,以爵為位,崇德也。宗人 授事以官,尊賢也。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喪 紀》以服之輕重為序,不奪人親也。公與族燕則以齒, 而孝弟之道達矣。其族食世降一等,親親之殺也。戰 則守于公禰,孝愛之深也。正室守太廟,尊宗室,而君 臣之道著矣。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 達矣

陳註此以下覆解前章庶子,正公族以下諸事。「內親」,謂親之,故進之于內也。明父子昭穆不可紊也。「體,異姓」體貌,異姓之臣也。「崇德」,德之尊者爵必尊也。尊賢,惟賢者能任事也。上嗣,繼祖者也。故為尊祖之道。服之輕重,本于屬之親疏,親疏之倫,不可易奪也。燕食主于親親,以齒相序,所以達孝弟之道也。親親施于生者,宜有降殺之等;「孝愛」施于死者,宜有深遠之思。君臣之道,以輕重言,「讓道」則以貴賤言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宗廟之中,序爵以辨貴賤,爵不踰德,故謂之『崇德;序事以辨賢否,故宗人授事以官,謂之『尊賢』。又曰:『君與族燕以齒,則不敢以君之位而加于父兄。然親親不可以無殺,故世降一等焉。事生之道不若事死之為至,居安之節不若居危之為難,故戰守于公禰,所以為孝愛之深。凡君之宗皆謂之宗室,則』』」親親之意也,正室,又其正者也。正室守太廟,所以尊宗室,而庶子之與異姓莫敢介焉,且不疑于無君,故曰「君臣之道著。」長樂陳氏曰:「正室守太廟,此以承重者,守所重也,故謂之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此尊不偪下,下不陵上者也,故謂之讓道達。」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弔弗為服,哭于異 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 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正術,猶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雖是君之親,然亦必正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親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無二制,當與百姓一體斷決也。與猶許也。刑于甸師隱僻之處者,是不許國人見而謀度吾兄弟之過惡也。刑已當罪而猶私喪之者,以骨肉之親,雖陷刑戮,無斷絕之理也。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翦絕其生生之類耳。大全嚴陵方氏曰:「有司以正行法,故無貴賤親疏之間。苟以公族之故乃欲干有司使獲免焉,則法失其正矣。故曰『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刑于隱則非與眾棄之矣,故曰『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公族不止于兄弟,特舉中以該上下爾。素服居外不聽樂,則以哀未忘也。遠之者,公義也。哀未忘則有私愛存焉,故』」曰「私喪之也。」夫有生所以傳類,而宮刑則無生之道焉,故公族無宮刑。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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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 子之家,雖眾車徒舍于外,以寡約入。

陳註疏曰:「適子」謂父及祖之適子,是小宗也。庶子謂適子之弟。宗子謂大宗子。宗婦謂大宗子之婦。

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后服,服 用其次也。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門,不敢 以貴富加于父兄宗族。

陳註猶,若也。謂子弟中若有以功德顯榮,而蒙尊上歸遺之以器用衣服等物,則必獻其上等者于宗子,而自服用其次者。若非宗子之爵所當服用而不可獻者,則己亦不敢服用之以入宗子之門也。加,高也。

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于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 焉,終事而後敢私祭。

陳註賢猶善也。「齊而宗敬」,謂齊戒而往助祭事,以致宗廟之敬也。私祭祖禰,則用二牲之下者。大全嚴陵方氏曰:「終事而後敢私祭者,蓋宗之親為正統,己之親為旁出也。正統之有祭,公義也;旁出之有祭,私恩也。終宗子之事而後敢私祭,則是不以旁出先正統,不以私恩勝公義也。」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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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陳註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惟言「以三為五」,謂因此三者而由父以親祖,由子以親孫,是以三為五也。又不言以五為七者,蓋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而親曾孫元孫,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為九」也。由父而上殺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殺之至元孫,是上殺下殺也。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是旁殺也。高祖外無服,故曰「畢矣。」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 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陳註別子有三:一是諸侯適子之弟,別于正室;二是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于本國不來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為卿大夫而別於不仕者,皆稱別子也。「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者別子

考證

之後,世世以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大宗也。「繼禰者為小宗」,謂別子之庶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孫之子,此子於父之高祖無服,不可統,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遷易而各從其近者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四世之時尚事高祖,五「世,則於高祖之父無服,是祖遷于上也。四世之時,猶宗三,從族人。至五世則不復宗四從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體,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獨云「繼禰」者,初皆繼禰為始,據初而言之也。《大全》。山陰陸氏曰:「『『有五世而遷之宗』。據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其繼高祖者,元孫也;宗其繼高祖者,元孫之子也』。先儒謂《記》文略,此讀『五世而遷之宗』之誤也,即云『五世而遷之宗』,猶云五世則遷之宗。」嚴陵方氏曰:「先儒疏『祖遷于上,宗易于下,特五世則遷之小宗耳。若百世不遷之大宗,則祖未嘗遷,宗未嘗易焉』。」于祖曰「遷」,于宗曰「易」者,遷有升之之意,故于在上者言之。《易》有去之之意,故于在下者言之。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註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而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大全嚴陵方氏曰:「適士二廟,則有祖廟矣;官師一廟,則有禰廟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適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禰』者,言官師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適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雖祖之不同,至于明其宗之義則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則禰客祭之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註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大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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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 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陳註「治,理而正之也」,謂以禮義理正其恩之隆殺,屬之戚疏也。合會族人以飲食之禮,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位,上治、下治、旁治之道,皆有禮義之別,則人倫之道竭盡于此矣。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 別。

陳註同姓,父族也。「從宗」,從大宗,小宗也。合聚其族之親屬,則無離散陵犯之事。異姓他姓之女來歸者也。禮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卑者為婦,尊者為母。以婦與母之名治昏姻、交際、會合之事。名分顯著,尊卑有等,然後男女有別,而無淫亂賊逆之禍也。大全東萊呂氏曰:「名著而男女有別,大扺婦人尊卑,本無定位,隨其夫之尊卑爾,故所主者在名。」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 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

陳註四世高祖也。同高祖者服緦麻,服盡于此矣,故云「服之窮也。」「五世袒免」,謂共承高祖之父者,相為袒免而已,是減殺同姓也。六世則共承高祖之祖者,并袒免亦無矣,故曰「親屬竭」也。上,指高祖以上也。姓為正姓,氏為庶姓,故魯姬姓而三家各自為氏,《春秋》諸國皆然,是庶姓別異于上世也。戚,親也。單,盡也。四從兄弟恩親已盡,各自為宗,是戚單于下也。殷人五世以後,則相與通昏,故記者設問云:「今雖周世,昏姻可以通乎?」大全嚴陵方氏曰:「四世者,三從之親也,以其疏而不足于哀也,致其思而已,故服謂之緦焉。五世者,三從之外也,以其尤疏,但不襲不冠以變其吉爾,故謂之袒免焉。六世雖不變,吉可也。」

「『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 不通」者,《周道》然也。

陳註《周禮》大宗,百世不遷。庶姓雖別,而有本姓世繫,以聯繫之,不可分別也。又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不殊異也。雖百世之遠,無通昏之事。此周道所以為至,而人始異于禽獸者也。此是答上文設問之辭。大全長樂陳氏曰:「恩出于情,有時而可絕;義出于理,無時而可廢。故六世而親屬竭者,恩之可絕也;百世而昏姻不通者,義之不可廢也。然恩之有絕,其來尚矣;而義之不廢,特始于周,故舜娶于堯而

「君子不以為《非禮》。」 昭公娶于吳,而君子以為不知禮,以其時之文質不同故也。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 曰「長幼,六曰從服。」

陳註疏曰:「親親」者,父母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婦、弟婦、兄嫂之屬。「出入」者,女在室為入,適人為出,及為人後者。「長幼」者,長謂成人,幼謂諸殤。「從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 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

陳註「屬,親屬也。子從母而服母黨,妻從夫而服夫黨,夫從妻而服妻黨」,是「屬從也。徒空也,非親屬而空從之。服其黨,如臣從君而服君之黨,妻從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妾君之黨,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從也。」如公子之妻為父母期,而公子為君所厭,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如兄有服而「嫂無服」,是從有服而無服也。公子為君所厭,不得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則服之。妻為夫之昆弟無服而服娣姒,是從無服而有服也。妻為其父母期,重也。夫從妻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母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從母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此從重而輕也。公子為君所厭,自為其母練冠,輕矣,而「公子之妻為之服期」,此從輕而重也。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 下之,至于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陳註疏曰: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親父母也。等,差也。子孫若用恩愛,依循于親,節級而上至于祖遠者,恩愛漸輕,故名曰「輕」也。義主斷割,用義循祖,順而下之,至于禰,其義漸輕,祖則義重,故名曰「重」也。義則祖重而父母輕,仁則父母重而祖輕。一輕一重,宜合如是,故云「其義然也。」按《喪服條例》:「衰服表恩,若高祖之服,本應」緦麻小功,而進以齊衰,豈非為尊重而然耶?至親以期斷,而父母三年,寧不為恩深乎?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陳註君恩可以下施,故于族人有合聚燕飲之禮,而族人則皆臣也。不敢以族屬父兄子弟之親而上親于君者,一則君有絕宗之道,二則以嚴上下之辨,而杜篡代之萌也。石梁王氏曰:「『詳《註》下文,以十一字為句,然位也』當自為句。蓋族人不敢戚君者,限于位也。」大全慶源輔氏曰:「君有合族之道,親親,仁也,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尊尊,義也。上所行者仁,下所守者義。」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 也。

大全朱子曰:依《大傳》文,直謂非大宗則不得祭別子之為祖者,非小宗則名不得祭,其四小宗,所主之祖、禰也。其《小記》則云:「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又云:「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文意重復,似是衍字,而鄭氏曲為之說,于不祭禰則曰:謂宗子庶子俱為下士,得立禰廟也,雖庶人亦然。則其尊宗以為本也。于不祭祖則云禰「則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為適士,得立祖禰廟者也。「凡正禮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後能祖序,而疏亦從之。上條云,禰適故得立禰廟,故祭禰;禰庶故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明其有所宗也。下條云庶子適子,俱是人子,並宜供養,而適子蒸嘗,庶子獨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也。又云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而言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為適士。適子得立二廟,自禰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廟祭之而已,是祖庶雖俱為適士,得自立禰廟,而不得立祖廟祭之也。「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為禰適,而于祖猶為庶,故禰「適謂之為庶也。」五宗悉然,今姑從之,然恐不如《大傳》語雖簡而事反該悉也。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 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 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 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陳註「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之所自出」四字,朱子曰:「衍文也。」凡大宗族人與之為絕族者,五世外皆為之齊衰三月。母、妻亦然。為小宗者則以本親之服服之。餘並見前篇。大全長樂陳氏曰:「大宗則一,故雖至于五世之外,猶為之齊衰三月,此所謂百世不遷也。小宗則有四者:繼禰而兄弟宗之,為之服期年;有繼祖而同堂宗之,為之服九月;有繼曾祖而再從宗之,為之服五月;有繼高祖者而三從宗之,為之服三月;至于四從,親屬盡絕,則不為之服。此所謂五世則遷者也。蓋大宗始祖之」親「始

考證

祖之廟以義立,而百世不毀。小宗,高祖之統。高祖之廟以恩立,而五世則遷。以其廟之遷不遷之不同,故其宗所以易,不易之不齊也。凡此皆卿大夫之制。至于公子,則具下文。東萊呂氏曰:「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蓋諸侯必敬宗子者,以宗子是祖之嫡尊,所以自來,故敬嫡也。」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 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陳註「君無適昆弟,使庶兄弟一人為宗以領公子,其禮亦如小宗,此之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君有適昆弟,使之為宗以領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為宗,此之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若公子止一人,無他公子可為宗,是無宗也。則亦無他公子宗于己矣,此之謂「無宗亦莫之宗也。」前所論宗法,是通言卿大夫小宗之制,此則專言國君之子,上不得宗君,下未為後世之宗,有此三事也。大全程子曰:「凡言宗者,以祭祀為主,言人宗于此而祭祀也。別子為祖,上不敢宗諸侯,故不祭。下亦無人宗之,此無宗亦莫之宗也。別子之嫡子,即繼父為大宗,此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別子之諸子,祭其別子,別子雖是祖,然是諸子之禰。繼禰者為小宗,此有小宗而無大宗也。有小宗而無大宗,此句極難理會。蓋本是大」宗之祖,別子之諸子,禰之卻是禰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 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

陳註此又申言公子之宗道。「公子之公」,謂公子之適兄弟為君者為其庶兄弟之為士為大夫者,立適公子之為士大夫者為宗,使此庶者宗之,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適者」,此適是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也。

《絕族無移服》,親者屬也;

陳註三從兄弟同高祖,故服緦麻;至四從則族屬絕,無延及之服矣。「移」讀為「施」,在旁而及之曰施。服之相為以有親,而各以其屬為之服耳,故云「親者屬也。」大全嚴陵方氏曰:「九族之外謂之絕族,以其恩至此絕故也。有恩則有服,以其恩絕故無施服也。夫以卑而屬尊,以幼而屬長,以庶而屬嫡,以旁而屬正,親親之道如斯而已。故曰親者屬也,族絕即非其所屬。」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 于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 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 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 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 俗刑然後樂。《詩》云:「不顯不承,無斁于人。」斯此之謂也。

陳註祖之遷者逾遠,宗之繼者無窮,必知尊祖,乃能敬宗,收不離散也。宗道既尊,故族無離散,而祭祀之禮嚴肅。內嚴宗廟之事,故外重社稷之禮。知社稷之不可輕,則知百官族姓之當愛。官得其人,則刑不濫而民安其生,安生樂業而食貨所資,上下俱足。有恆產者有恆心,倉廩實而知禮節,故非心邪念不萌,而百志以成,乖爭陵犯不作而禮俗一致。「刑」,猶成也。如此則協氣嘉生,熏為太和矣,豈不可樂乎!《詩周頌清廟》之篇,言文王之德,豈不光顯乎?豈不見尊奉于人乎?無厭斁于人矣。引此以喻人君自親親之道推之,而家而國而天下,至于禮俗大成,其可樂者亦無有厭斁也。

《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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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睦于父母之黨,可謂孝矣,故君子用睦以合族。 《詩》云:『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為瘉』。」

陳註因睦以合族」謂會聚宗族為燕食之禮,因以致其和睦之情也。「《詩小雅角弓》之篇。令,善也。「綽綽」,寬容之貌。瘉,病也。大全慶源輔氏曰:「因孝以睦父母之黨,因睦以合遠近之族,未能孝于其親,安能睦其黨乎?故曰可謂孝矣。」「綽綽有裕,故能合族也。交相為瘉,豈能合族乎?」嚴陵方氏曰:「于父母之黨猶且睦之,況父母乎?故可謂孝矣。」

子云:「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

陳註《祭禮》之末序,昭穆相獻酬,此以和穆之道教民也。大全「因其酒肉」者,因祭祀之酒肉也。「聚其宗族」者,謂群昭群穆咸在也。聚其宗族,則交相親矣,故曰「教民睦」也。

周禮 编辑

《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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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宰》之職,「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訂義李氏曰:大宗者,其先祖之負荷,族人之紀綱乎?《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別子,謂公子若始

「來,及其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也。」 別子之適子、適孫,世世繼別子為大宗。百世不遷之族人,五世外者,皆為之齊衰三月,母妻亦然。故大宗有族食、族燕之禮,所以收族也。夫五服者,人道之大治也,然而上盡於高祖,則遠者忘之矣;旁盡于三從,則疏者忘之矣。故立大宗以承其祖,族人五世外皆合之宗子之家,序以昭穆,則是始祖常祀,而同姓常親也。始祖常祀,非孝乎?同姓常親,非睦乎?重宗者,尊祖之義也。薛氏曰:「百夫無長,不散則亂;一族無宗,不離則疏。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故吉凶有以相及,有無得以相通,尊卑有分而不亂,親疏有別而不二,貴賤有繁而不間,然後一宗如出一族,一族如出一家,一家如出一人,此所以得乎民也。」 鄭鍔曰:「大宗則收族,故族于喪則必服而冠,娶妻者必告,其所收者廣,雖無服之親,亦係屬而不散,故以族可以得民。」 呂氏曰:「古者建國立宗,其事相須。春秋之末,晉執蠻子以𢌿楚,楚司馬制邑立宗焉,以誘其遺民而盡俘以歸。當典刑廢壞垂盡之時,暫為詐」 偽之計,猶必立宗,前此可知。《左傳》翼九宗五正,逆晉侯欲理會封建,其次便當巨室。蓋巨室大宗,係國家輕重,更相維持,以固結人心。如晉九宗五正,不獨是制度。武王分殷之餘民,懷姓九宗於晉,至春秋見故家猶在。孟子曰:「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 蓋有千乘之國,有百乘之家,所以互相維持,相「視如一體。」

《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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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伯》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

親者,使之相親,人君有食宗族飲酒之禮,所以親之也。《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釋曰:言「使之相親」者,止與族人行飲食,即是相親也。云「人君有食,宗族飲酒之禮,所以親之也」者,謂人君與族人行食禮,并飲酒之禮,故並言之。《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者,鄭彼註云:「親者稠,疏者稀,假令親兄弟歲四度,從父昆弟歲三度,從祖昆弟歲二度,族昆弟歲一度」,是其一世降一等。云「《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者,子孫雖有氏族不同,皆繫之以正姓,若魯姓姬,子孫氏曰仲孫、叔孫、季孫之屬,氏族雖異,同是姓姬,故云「繫之以姓而不別」也。云「綴之以食而弗殊」者,謂繼別為大宗者,與族人行食禮相連綴,序以昭穆,而不可殊異也。云「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以繫之以正姓,雖氏族異,昏姻不得通行也。云「周道然也」者,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氏族異,則得昏姻也。引之者,證此經以飲食相親之事。鄭註引《文王世子》,據人君法;引《大傳》,據大夫士法,則萬民亦有此飲食之禮也。

《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 掌其政令。

三族,謂父、子、孫、人屬之正名。《喪服小記》曰:「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正室,適子也,將代父當門者也。政令,謂役守之事。釋曰:此三族謂父子孫,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則兼九族矣。云「辨親疏」者,據己上至高祖,下至元孫,旁至緦麻,重服者則親,輕服者則疏也。云「正室皆謂之門子」者,還據九族之內,但是適子正體主,皆是正室,亦謂之門子。釋曰:云「三族謂父子孫」者,此據己上親父,下親孫,是父子孫,此即親親以三是也。云「以三為五」者,謂此父子孫之三,以父親祖,以子親孫,則五也。云「以五為九」者,謂以祖親曾高,以孫親曾元,即是以五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為七,乃云「以五為九」者,《齊衰三月章》云「為曾祖,鄭註云:『服之數盡于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元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齊衰三月,則為曾孫元孫服同緦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經云「以五為九」,不須言以五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諸子職》云:「掌國子之倅。若有甲兵之事,致于天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宗伯職》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衛之事,是其守之事,故總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儀禮 编辑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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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釋曰:此經為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

考證

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扙章中歸宗婦人為當家小宗親者期,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繼別之後」 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云「繼別為大宗」 ,又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 是也。「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為大宗」 是也。云「所謂大宗也」 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 是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 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義也」,答辭也。祖謂別子為祖,百世不遷之祖。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齊衰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末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為之服也。

大夫為宗子。

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釋曰:以大夫于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并服而問。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餘親則降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釋曰:此即《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為四緦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從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從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從兄弟,皆名為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與族祖父相與為從昆弟,族祖父與己之祖俱是高祖之孫,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于高祖有服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鄭彼註高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舉一以見二也。然則又云「族祖父」者,鄭意以「族祖父」者上連祖父之從父昆弟為義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孫」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孫,族祖父高祖之旁孫也。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 以不貳斬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 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尊者 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 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人不得 後大宗。」

釋曰:問者,本生父母應斬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問比例也。云「不貳斬也」者,答辭又不貳斬者,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貳斬之意也。此問答雖兼母,專據父,故答以斬而言。案《喪服小記》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謂若魯桓公適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太子有別,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別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別子之子適者為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五服之內親者,月筭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小記》註云: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為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為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為繼曾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有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為繼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絕服,不服來事,以彼自是五服內繼高祖已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云「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者也。云「為

「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 者,此問小宗大宗二者與?何者為後?後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無後當絕。」 與此義同也。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 此則繼為人後為父母,父母尚降,明餘皆降也。故《大功章》云:「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是降小宗之類也。云「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 者,此問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統領族人,是以書傳云:「宗子燕族人于堂,宗婦燕族人于房,序之以昭穆。」 既有族食族燕齒序族人之事,是以須後不可絕也,故云尊之統也。云「禽獸已下」 者,因上尊宗子,遂廣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獸知母不知父」 者,《爾雅》云:「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 彼對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獸亦名禽,禽獸所生,唯知隨母,不知隨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筭焉」 者,野人謂若《論語》鄭註云野人粗略,與都邑之士相對,亦謂國外為野人。野人稍遠政化,都邑之士為近政化。《周禮》云「野自六尺之類」 者,不知分別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則知尊禰」 者,士下對野人,上對大夫,則此士所謂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義禮者,總謂之為士也。云「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 者,此學士謂鄉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學士,雖未有官爵,以其習知四術,閑之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禮,故敬父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遠之義也。云「大宗收族」 已下,謂論大宗立後之意也。云「適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當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釋曰:都邑之士者,對天子諸侯曰國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禮》載師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築,都曰城」 ,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內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諸侯施政化民,無以遠近為異,但近者易化,遠者難感。故民近政化者,識深則知尊父,遠政化者,識淺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別也。「大祖始封之君」 者,案《周禮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 加一等者,三公為上公九命,卿為牧,為侯伯七命,大夫為子男五命。此皆為大祖,後世不毀其廟。若魯之周公、齊之太公、衛之康叔、鄭之桓公之類,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靈而生,若后稷、契也。」 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謂祭天者,謂祭所感帝,還以始祖配之。案《大傳》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是后稷感東方青帝靈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葉光紀所生。《易緯》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郊特牲》云:「兆日于南郊,就陽位。」 則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于南郊,還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鄭云「謂祖配祭天也。」 又鄭註《大傳》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 則不止后稷與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詩》云「履帝武敏歆」 ,據鄭義,帝嚳後世妃姜嫄,履青帝大人跡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簡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鄭據而言之,其實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猶遠也,下猶近也」 者,天子始祖,諸侯及大祖,並于親廟外祭之,是尊統遠;大夫三廟,適士二廟,中下士一廟,是卑者尊統近也。若然,此論大宗子而言天子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見大宗子統領百世而不遷,又上祭別祖于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統遠小。宗子唯統五服之內,是尊統近,故傳言「尊統遠近」 ,而云大宗者,尊之統也。又云「大宗者收族」 ,是大宗統遠之事也。引《大傳》者,案彼稱姓,謂正姓,若殷子、周姬之類。「綴之以食」 者,以食禮相連綴,使不相疏,若宗子與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 者,對殷道則不然,謂殷家不繫之以正姓,但五世絕服以後,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證周之大宗子統領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亂之事也。

春秋四傳 编辑

《宋圍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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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三年「秋,宋師圍曹。」

《左傳》,「宋文公即位三年,殺母弟須及昭公子武氏之 謀也。使戴、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馬子伯之館,盡逐武 穆之族,以曹師伐宋。秋,宋師圍曹,報武氏之亂也。」 《胡傳》:「按《左氏》,宋文公即位,盡逐武穆之族二族,以曹 師伐宋。然不書于《經》者,二族以見逐而舉兵,非討罪 也。及宋師圍曹,報武氏之亂,而經書之者,端本清源 之」意也。武、穆二族與曹之師,奚為至于宋哉?不能反 躬自治,恃眾強以報之,兵革何時而息也?宋惟有不 赦之罪,莫之治也,故《書法》如此。

大全高氏曰:「武氏之亂,非曹人所致也。宋不能內睦九族,而興兵以圍人之國,不亦左乎!」

《宋六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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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有五年「秋八月,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
考證
自晉歸于宋。宋殺其大夫山。宋魚石出奔楚。」

《左傳》:「秋八月,葬宋共公。」于是華元為右師,魚石為左 師,蕩澤為司馬,華喜為司徒,公孫師為司城,向為人 為大司寇,鱗朱為少司寇,向帶為大宰,魚府為少宰。 蕩澤弱公室,殺公子肥。華元曰:「我為右師,君臣之訓, 師所司也。今公室卑而不能正,吾罪大矣。不能治官, 敢賴寵乎?」乃出奔晉。二華,戴族也;司城,莊族也。六官 者皆桓族也。魚石將止華元。魚府曰:「右師反,必討,是 無桓氏也。」魚石曰:「右師苟獲反,雖許之討,必不敢,且 多大功。國人與之不反,懼桓氏之無祀于宋也。右師 討,猶有戍在。桓氏雖亡必偏。」魚石自止華元于河上 請討,許之,乃反。使華喜、公孫師帥國人攻蕩氏,殺子 山。《書》曰「宋殺其大夫山。」言背其族也。魚石、向為人,鱗 朱、《向帶》。《魚府》出舍于睢上,華元使止之,不可。冬十月, 華元自止之,不可。乃反。魚府曰:「今不從,不得入矣。右 師視速而言疾,有異志焉。若不我納,今將馳矣。」登丘 而望之,則馳;騁而從之,則決睢澨,閉門登陴矣。左師 二司寇、二宰,遂出奔楚。華元使向戍為左師,老佐為 司馬,樂裔為司寇,以靖國人。

《胡傳》:宋六卿,魚氏、蕩氏、向氏、鱗氏,皆桓族也。華氏,戴 族也。華元為右師,魚石為左師,蕩氏汰而驕。共公卒, 已葬蕩澤,弱公室,殺公子肥。華元曰:「我司君臣之訓 而不能正,罪大矣。不能治官,敢賴寵乎?」乃出奔晉。魚 石將止之,魚府曰:「元反必討,是無桓氏也。」石曰:「彼多 大勳,國人所與。不反,懼桓氏之無祀于宋也。」遂自止 元于河上。元歸使國人攻桓氏,殺蕩山,出魚石,國然 後定。元之出奔晉與歸于宋,皆不省文者,著其正也。 書之重,詞之複,必有美惡焉。詞繁而不殺,所以與之 也。以不賴寵而出奔,以國人與晉皆許之,討而後入, 正可知矣。蘇轍謂:使元懷祿顧寵重于出奔,則不能 討,此說是也。山不書氏,背其族也。背其族者,伐其本 也。人而無本,人道絕矣。《葛藟》猶能芘其本根,況于人 而忍伐其本乎?

大全杜氏曰:「蕩氏,宋公族,還害公室,故去族以示罪。」茅堂胡氏曰:「山,背本也。韓非為秦畫謀,而首欲覆其宗國,罪固不容于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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