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一百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一百卷目錄
宗族部總論二
賈誼新書〈六術〉
白虎通〈宗族〉
張子經學理窟〈宗法〉
范氏義莊規矩〈勘會 小引 文正公初定規矩 續定規條 清憲公奏〉
朱子近思錄〈宗子法〉
朱子宗儀〈讀法〉
袁氏世範〈睦親篇〉
性理會通〈宗法〉
方孝孺宗儀〈序 重譜 睦族 廣睦〉
章潢圖書編〈宗法總敘 宗法考證 大宗別子為祖 繼別為宗 繼禰者為
小宗 有五世則遷之宗 大宗子 小宗子〉
家範典第一百卷
宗族部總論二
编辑漢賈誼新書
编辑《六術》
编辑
「人之戚屬,以六為法。六親有次,不可相踰,相踰則宗 族擾亂,不能相親。是故先王設為昭穆三廟,以禁其 亂。何謂三廟?上室為昭,中室為穆,下室為孫嗣。今子 各以其次,上下更居三廟,以別親疏。」有制《喪服》,稱親 疏以為重輕。親者重,疏者輕,故復有粗衰、齊衰、大紅、 細紅、緦麻備六,各服其所當服。夫服則有殊,此先王 之所以禁亂也。
班固白虎通
编辑《宗族》
编辑
宗者何謂也?宗,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禮》 曰:「宗人將有事,族人皆待聖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 以長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 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宗其為始祖後者為大宗,此 百世之所宗也。宗其為高祖後者,五世而遷者也。高 祖遷于上,宗則易于下;宗其為曾祖後者為曾祖宗, 「宗其為祖後者為祖宗,宗其為父後者為父宗。」以上 至高祖宗,皆為小宗,以其轉遷,別于大宗也。別子者, 自為其子孫為祖。繼,別也。各自為宗,小宗有四,大宗 有一,凡有五,宗人之親,所以備矣。諸侯奪宗,明尊者 宜之。大夫不得奪宗何?曰:諸侯世世傳子孫,故奪宗; 大夫不傳子孫,故不宗也。《喪服經》曰:「大夫為宗子。」不 言諸侯為宗子也。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 相流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 族。《尚書》曰:「以親九族。」族所以九何?九之為言究也,親 疏恩愛究竟也。謂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者, 謂父之姓一族也,父女昆弟適人有子,為二族也,身 女昆弟適人有子,為三族也;身女子適人有子為四 族也。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一族也,母之昆弟二族也, 母昆弟子三族也;母昆弟者男女皆在外親,故合言 之。妻族二者,妻之父為一族,妻之母為二族,妻之親 略,故父母各一族。《禮》曰:「惟氏三族之不虞。」《尚書》曰:「以 親九族。」義同也。一說合言九族者,欲明堯時俱三也。 禮所以獨父族四何?欲言周承二弊之後,民人皆厚 于末,故與《禮》母族妻之黨,廢禮,母族父之族,是以貶 妻族以附父族也。或言九者,據有交接之恩也,若邢 侯之姨譚公維私也。言四者,據有服耳,不相害所異 也。
宋張子經學理窟
编辑《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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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 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則人不知統系來 處,古人亦鮮有不知來處者。宗子法廢,後世尚譜牒, 猶有遺風。譜牒又廢,人家不知來處。無百年之家,骨 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
「宗子之法不立,則朝廷無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 于貧賤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 不傳。宗法若立,則人人各知來處,朝廷大有所益。」或 問朝廷何所益?曰:「公卿各保其家,忠義豈有不立?忠 義既立,朝廷之本豈有不固?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 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子分 裂。未幾蕩盡。則家遂不存。」如此則家且不能保。又安 能保國家。
夫所謂「宗」者,以己之旁親兄弟來宗己,所以得「宗」之 名,是人來宗己,非己宗于人也。所以繼禰則謂之「繼 禰之宗」,繼祖則謂之「繼祖之宗」,曾高亦然。
言「宗子」者,謂宗主祭祀,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 牲祭于宗子之家,非獨宗子之為士,為庶人亦然。 宗子之母在,不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與宗 子共事宗廟之祭者,豈可夫婦異服?故宗子雖母在亦當為宗子之妻服也。東酌犧象,西酌罍尊,須夫婦 共事,豈可母子共事也?未娶而死,則難立後,為其無 母也。如不得已,須當立後,又須并其妾母與之,大不 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則自是妾母也。
「天子建國,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 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則本自是須低摧。又 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徑流泛濫,則自然後 河身轉而隨徑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 則須是卻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聞有罪,只為武 王之聖,顧伯邑考不足以承大王之緒,故須立武王。 所以然者,與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 之禮。
至如人有數子,長者至微賤不立。其間一子仕宦,則 更不問長少,須是士人承祭祀。
古所謂支子不祭者,惟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 雖不祭,至于齋戒致其誠意,則與祭者不異。可與則 以身執事,不可與則以物助,但不別立廟,為位行事 而已。後世如欲立宗子,當從此義,雖不與祭,情亦可 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廢祭,適足長惰慢之志,不若使 之祭,猶愈于已也。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 如一人數子,且以適長為大宗,須据所有家計厚給 以養宗子。宗子勢重,即願得之,供宗子外,乃將所有 均給族人。宗子須專置教授,宗子之得失責在教授, 其他族人別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條,族人須管遵依 祖先立法。仍許族人將己合轉官恩澤乞回授宗子, 不理選限官,及許將奏薦子弟恩澤與宗子,且要主 張門戶,「宗子不善,則別擇其次賢者立之。」
後來朝廷有制,曾任兩府,則宅舍不許分,意欲後世 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知嘗有是人。然宗法不 立,則此亦不濟「事。唐狄仁傑、顏杲卿、真卿後,朝廷盡 與官,其所以旌別之意甚善,然亦處之未是。若此一 人死,遂卻絕嗣。不若各就墳塚,給與田五七頃,與一 閒名目,使之世守其祿,不惟可以為天下忠義之勸」, 亦是為忠義者實受其報。又如先代帝王陵寢,其下 多有閒田,每處與十畝,田與一閒,官世守之。
《禮》言「祭畢然後敢私祭。」謂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 來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諸孫,適長孫已祭,諸孫 來祭者祭于長孫之家,是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若諸 侯,則以有國,指始封之君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 祖?
宗子既祭其祖禰,支子不得別祭,所以嚴宗廟,合族 屬。故曰:「庶子不祭祖禰,明其宗也。」
范氏義莊規矩
编辑《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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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開封府襄邑縣范純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 殿學士日,于蘇州、吳、長兩縣置田十餘頃,其所得租 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 嫁喪葬之用,謂之『義莊』。見于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 勾,亦逐款立定規矩,令諸房遵守。今諸房子弟有不 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為伸理,五七年 間,漸至廢壞,遂使飢寒無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揮下 蘇州,應係諸房子弟有違犯規矩之人,許令官司受 理。伏候敕旨。」右奉聖旨,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治平 元年四月十一日押。
《小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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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莊,賙給宗族,德澤至厚。 其始定規矩,雖有版牓,不足久傳。及有治平元年所 得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後來接續指置可為永 式者,未曾刊定,深慮歲久,漸至隳廢。今盡以編類刻 石,置于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子子孫孫,遵 承勿替。」今具如後:
《文正公初定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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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 臨時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 米三斗。
一,「男女五歲以上入數。」
一「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聽給 米。」
一「冬衣每口一匹。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匹。」 一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
一、逐房各置請米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處批 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 頭錄諸房口數為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與人, 許諸房覺察,勒賠填。
一,嫁女支錢三十貫七十七陌,下並准此。再嫁二十 貫。
一,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 建官。留家鄉里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并吉凶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給。
一,逐房喪葬,尊長有喪,先支一十貫,至葬事又支一 十五貫;次長五貫,葬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歲以下喪 葬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歲以下支二貫, 七歲以下及婢僕皆不支。
一鄉里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饑不 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內量行濟 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糧 并冬衣、絹,約自皇祐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樁留二 年之糧。若遇凶荒,除給餱糧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糧 外有餘,卻先支喪葬,次支嫁娶。如更有餘,方支冬衣。 或所餘不多,即凶吉等事,眾議分數,均勻支給。或又 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 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糧 吉凶事外,更有餘羨數目,不得糶貨樁充三年以上 糧儲。或慮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回換新米樁 管。
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皇祐二年十月日,資政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事范押。
《續定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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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諸位子弟得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七十 七陌。」下皆準此。再貢者減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 即已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一、諸位子弟縱人採取近墳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斷。 一、諸位子弟內選曾得解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充 諸位教授,月給糙米五石。若遇米價,每石及一貫以 上,即每石即支錢一貫文。雖不曾得解預貢,而文行 為眾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本位無子弟入學 者,不得與議。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 四石及十人全給,諸房量力出錢以助束脩者聽。
右三項以熙寧六年六月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諸位輒假貸義莊錢斛之類。並申 官理斷償納。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終,當年諸位月給米不闕,支糙米 二十石。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隱者,給一半。 已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 明實狀,申文正位。
一、義莊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剋除請受。 謂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請受之類。至納米足 日全給,已剋數,更不支。有情弊者,申官決斷。
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錢並勿給。」
「一,兄弟同居雖眾,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謂 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類。 一,未娶不給奴婢米,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 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者,自依規給米。
一、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負。
一、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 不得侵擾干預,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即掌管人 有欺弊者,聽諸位具實狀申文正位。
右二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倉內族人不得占居會聚,非出納勿開。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歸在初五日以前。取諸位 保明詣實。聽給當月米。
一義宅有疏漏惟聽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 之。違者掌管人申官理斷。若義宅地內自添修者聽 之。本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實不可居者。 聽諸位同相視保明詣實申文正位量支錢完補。即 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諸位請米曆子。各令諸位簽字圓備。方許給。給訖 諸人親書交領即去。失曆子者住給。勒令根尋。候及 一年。許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文正位。候得報別給 曆頭起支。
一,「積留月米,併請者勿給。」
一諸位不得于規矩外妄乞特支。雖得文正位指揮 與支。亦仰諸位及掌管人執守勿給。
一、「義莊」「人力」、船車器用之類,諸位不得借用。
一諸位子弟官已陞朝。願不請米絹錢助贍眾者聽。 一諸位生男女限兩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 行第小名報義莊。《義莊》限當日再取諸位保明訖註 籍。即過限不報。後雖年長不理為口數給米。
一、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闕四字〉定保明 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闕三字〉而未得文 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日,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參定。
一諸位關報「義莊」事。雖尊長並于文書內著名。仍不 得竹紙及色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三右丞《指揮》」 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內以 元錢典買田土,輒將它用勒掌管人償納。
右一項以崇寧五年十月十二日《五侍郎指揮》修。
定。
一、諸位輒取外姓以為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許諸 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為受理,許諸位同申文正位 公議,移文平江府理斷。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已收 養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初十日,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揮參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冒請月米,掌管人及諸 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文,正位移文 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舍屋私相兌賃質當。
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莊及諸位遵守施行。內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從後規。若有違犯,仰掌管人或諸位備錄治平元年中書劄子,所奉聖旨,申官理斷,各令知悉。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亳州太清宮范《續定規矩》。
《清憲公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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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散郎、左司諫兼侍講范之柔奏:「臣不避誅,輒瀝誠 悃,仰干天聽。伏念臣五世祖故參知政事諡文正臣 仲淹,奮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難,欲為傳遠 之計。自慶曆、皇祐以來,節次于蘇州、吳、長兩縣置田 畝,立義莊,贍同姓,創定規矩,刻之版牓,以貽後人。已 而臣高叔祖故尚書右僕射諡忠宣臣純仁,于治平」 元年知開封府襄邑縣日,慮版牓不足久傳,且諸房 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為伸 理,必將漸致廢壞。即嘗具奏乞降聖旨下本州,許令 官司受理,繼蒙朝廷依所奏施行,遂得憑藉保守。伏 自南渡之後,雖田畝僅存,而莊宅焚毀,寄廩墳寺,遷 寓民舍,蠹弊百出,盡失初意。慶元初,臣與兄弟始協 謀同力,盡復故基,漸還舊觀察定約束,加備于前。固 嘗經本州鏤給版牓,揭示義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 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揮,恐無以善後。懷此日久,無 路自伸。今臣幸蒙公朝軫念故家,擢綴班列,若不于 此時控告君父,則何以副先人屬望子孫之意?用敢 冒昧以聞。伏望聖慈「俯鑒微衷,特頒睿旨,劄下平江 府,令將續添規約常切照應治平元年已降指揮受 理。庶幾足以敕厲來者,增固舊規。臣與闔族實均戴 天地施生之造。所有《治平元年指揮》并慶元二年續 添條約,謹繳連在前,瀆犯宸嚴。臣無任惶懼俯伏俟 命之至。謹錄奏聞,伏候敕旨。前連《治平元年已降規 約》指」揮。十一月五日,奉聖旨:「依」
一、文正公曾祖徐國公,祖唐國公,父周國公,墳塋并 在天平山坐落,間有族人輒敢于上牧羊,及偷斫林 木柴薪,近雖行下義莊,專一責令墓客看守外,今後 如有違犯之人,諸房覺察,申文正位,罰全房月米一 年。全房謂照本房《請米曆》內口數,並行住罰,下皆准 此。義莊輒令墓客充他役者,罰掌莊子弟本名月米 一季。
一、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奏請追福祖先之地,為子 孫者所當相與扶持,不廢香火。今則不然,多有疏遠 不肖子弟請過義米歸己,卻反蠶食于寺中,至有欺 詐住持,逼逐僧行,指借舟船,役使人僕,亞托私酒,偷 伐林木柴薪,強占常住田地布種,或作園圃,不還租 米,以至常住「空虛,住持數易,日漸敗壞。今後探聞有」 違犯之人,罰全房月俸兩月。欺詐住持及占種田地 者,罰全房月米一年。詐過錢物,經官,乞行根究,從條 施行。田地退還常住為業畢日,申文正位,候回報起 支。雖已退業,而故作阻障,不容常住畊種者,亦行前 罰。
「一、義莊及白雲功德寺差役,并應干非泛科敷,並蒙 官司蠲免。近來縣道胥吏,多因乞覓不從,故意搔擾。 今後如有似此之人,許從本家經府陳理,嚴行斷理。」 一、舊規,諸房不得租種義莊田土,詭名者同。近來有 恃強公然于租戶名下奪種者,及有壩捺義莊,田渭、 涇浜,車漕種菱,不容租戶車水上下者,為害甚大。今 「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米,半年」
「一、義莊租戶,所當優卹,使之安業。聞有無賴族人將 物貨高價亞賣,顯屬不便。今後輒有違犯,罰全房月 米兩月,仍經官陳理一、舊規,義莊事務,惟聽掌莊子弟自行處置,雖是尊 長,不得侵擾干預,緣違犯者未曾有罰,是以近來多 有族人專為貨賂,不顧義莊利害,或為攬戶兜納苗 米,必要多增貼耗;或主張不逞「之徒,充應腳力及墓 客之類,甚至鼓誘外郡族人,挾長前來,擅開倉厫,妄 用米斛,恣行侵擾,意在破壞。今後如有違犯,許掌莊 指實,申文正位,自行體訪知覺,罰全房月米一年外, 仍經官乞行根究徵治。內有乞覓過錢物之人,即合 從條施行。」
一、舊規「掌莊子弟侵欺,徑行申官理斷,勒令賠填。近 自移建倉宇,遴選主計,此弊稍革。深慮日久玩習,合 行關諸房。今後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 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眾點算,取見實侵數目,以 全房月米填還,足日起支。仍控告官府,乞行徵治,以 為掌莊侵欺者之戒。諸房子弟即不得專擅興詞,紊」 煩官府。
一諸房聞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聽贖者,罰本名月 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姦盜賭博鬥毆陪涉 及欺騙善良之類,若戶門不測者,非除籍之後,長惡 不悛,為宗族鄉黨善良之害者,諸房具申文正位當 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與移鄉,以為子孫玷辱門戶 者之戒。
一、舊規諸位輒取異姓以為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 今乃有將己子與人,破蕩他人家業,卻欲歸宗請米。 如有似此之人,「仰《掌莊》申文正位,不得支行。」
「一、義宅地基久為外人占據,今來復業,甚為艱難,宜 體文正公之意,專為聚族之地,即不許族人占造私 宅等用。如有違,罰全房月米一年,仍勒還元地。」 一、舊規:諸房子弟得貢大,比者義莊支裹足錢十千。 今物價翔貴,難拘此數。如有子弟得解赴省,義莊支 官會錢一百千,其錢于諸房月米內依時直均剋。其 免舉人及補入太學者支官會錢五十千,庶使諸房 子弟知讀書之美,有以激勸。
一、「歲寒堂,除科舉年分,諸位子弟暫請肄業,餘時不 得于內飲宴安泊,如違,罰全房月米一月。」
朱子近思錄
编辑《宗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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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叔云:「今無宗子,故朝廷無世臣。若立宗子法,則人 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古者子弟 從父兄,今父兄從子弟,由不知本也。且如漢高祖欲 下沛時,只是以帛書與沛父老,其父兄便能率子弟 從之。又如相如使蜀,亦遺書責父老,然後子弟皆聽 其命而從之。只有一箇尊卑上下之分,然後順從而 不亂也。若無法以聯屬之,安可且立宗子法?亦是天 理。譬如木必有從根直上一幹,亦必有旁枝。又如水 雖遠,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處,自然之勢也。然又有 旁枝達而為幹者。故曰:「古者天子建國,諸侯奪宗。」云 宗子法壞,則人不自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 未絕不相識。今且試以一二巨公之家行之,其術要 得拘守得須是。且如唐時立廟院,仍不得分割了祖 業,使一人主之。
凡人家法,須月為一會以合族。古人有《花樹韋家宗 會法》,可取也。每有族人遠來,亦一為之。吉凶嫁娶之 類,更須相與為禮,使骨肉之意常相通。骨肉日疏者, 只為不相見,情不相接爾。
朱子宗儀
编辑《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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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曰:「讀灋,古義也。《周禮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 灋于邦國都鄙,及卿大夫州長、黨正、閭族,歲時屬民 讀灋之禮。吾今以宗正行于祠堂,以聯族人,亦《周禮》 之遺義也。教之律令,所以尊聖制也。犯遺訓者,未信 得禍;違律令者,災必逮身。故律令者,所以防淫佚,厚 倫理,而維持仁義之具也』。」董子曰:「禮禁未然之前,灋」 施已然之後。灋之所為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禁難知, 豈非以常人之情為善待勸,遠惡待懼者乎?示之易 見之灋,以防淫佚,厚倫理,而維持乎仁義者,則莫如 律令四百五條。此明王所以齊御天下之術也。庶民 用之,可以保身,從政用之,可以斷獄,否則陷于罪辟, 辱莫大焉。愿我孫子,欽承國典,講習律令,庶其無陷 于刑辟,斯宗儀第一義也。祖考欲其子孫之賢,豈在 別立科教哉!然罪惡之起,皆成于漸。是故敘律之義, 先輕而後重,先微而後著。別籍異財,子孫自私之心 勝,其終必至于干名犯義;尊卑為婚,男女謹始之道 缺,其終必至于親屬相姦而毀罵者,惡逆成弒之基 也。故《易》曰:「履霜堅冰」,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 所由來漸矣。嗚呼!為讀灋者,其亦慎于斯義矣乎!
袁氏世範
编辑《睦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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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義莊以濟貧族,族久必眾,不惟所得漸微,不肖子 孫得之不以濟飢寒,或為一醉之適,或為一擲之娛, 至有以其合得券曆預質于人,而所得不及其半者此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擾暴 鄉曲,紊煩官司而已。不若以田置義學及依寺院置 度僧田,能為儒者擇師訓之,既為之食,且有以周其」 乏。質不美者無田可養無業可守則度以為僧非惟 不至失所狼狽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擾人紊煩官 司也。
性理會通
编辑《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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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曰:「宗子繼別為宗,言別則非一也,如別子五人, 五人各為大宗,所謂兄弟宗之者,謂別子之子繼禰 者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凡小宗以五世為法,親盡則族散。若高祖之子尚存, 欲祭其父,則見為宗子者,雖是六世七世,亦須計會 今日之宗子,然後祭其父。宗子有君道。
後世骨肉之間,多至仇怨忿爭,其實為「爭財。」使之均 布,立之宗法,官為法,則無所爭。
「立宗」非朝廷之所禁,但患人自不能行之。
凡大宗與小宗,皆不在廟數。
《禮》,「長子不得為人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絕,亦當 繼祖。《禮》雖不言,可以義起。
朱子曰:「《宗子法》:雖宗子庶子孫死,亦許其子孫別立 廟。」
問:「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為後,故 父為長子,權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 法,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當為不異。庶子不 得為長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者,亦不 可以適庶論也。」曰:「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 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 法已廢,然其詔令猶云「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 此禮意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諸子皆得為父後 乎?
北溪陳氏曰:「神不歆非類,民不犯非族。古人繼嗣大 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續之,取其一本氣脈,相為感 通,可以嗣續無間,此亦至正大公之舉,而聖人所不 諱也。後世理義不明,人家以無嗣為諱,不肯顯立同 宗之子,多是潛養異姓之兒,陽若有繼,而陰已絕矣。 蓋自《春秋》鄫子取莒公子為後,故聖人書曰『莒人滅 鄫』」,非莒人滅之,以異姓主祭祀,滅亡之道也。秦以呂 政絕,晉以牛睿絕,亦皆一類。然在今世論之,立同宗 又不可泛。蓋姓出于上世聖人之所造,正所以別生 分類。自後有賜姓匿姓者,又皆混雜。故立宗者又不 可恃同姓為憑,須擇近親有來歷分明者立之,則一 氣所感,父祖不至失祀。今世多有以女子之子為後, 以姓雖異而有氣類相近,似勝于姓同而屬疏者。然 賈充以外孫韓謐為後,當時太常博士秦秀已議其 昏亂紀度,是則氣類雖近,而姓氏實異,此說亦斷不 可行。
潛室陳氏曰:「《宗法》為諸子之庶子設,恐其後流派寖 多,姓氏紛錯,易至殽亂,故于源頭有大宗以統之,則 人同知尊祖;分派處有小宗以統之,則人各知敬禰。 且始封之君,其適子襲封,則庶子為大夫。大夫不得 以禰諸侯,故自別為大夫之祖,是謂別子為祖也。別 子之適子則為大宗,使繼其祖之所自出,從此直下」, 適子世為大宗,合族同宗之,是謂「繼別為宗」也。別子 之庶子,又不得以禰別子,卻待其子繼之,而自別為 禰。繼禰者遂為小宗。凡小宗之適子,服屬未盡,常為 小宗。凡小宗之庶子,又別為禰,而其適子又各為小 宗。兄弟同宗之,謂「繼禰為小宗」是也。大宗是始祖正 派下,雖其後支分派別,皆同宗此祖,則合族皆服齊 衰九月,初不以親屬近遠論,是為百世不遷之宗。小 宗是禰正派下,親盡則絕。如繼禰者親兄弟宗之,為 之服期;繼祖者則從兄弟宗之,為之服大功;繼曾祖 者再,從兄弟宗之,為之服小功;繼高祖者三,從兄弟 宗之,為之服緦。自此以後,代常趲一代,是為五世則 遷之宗。宗法之立,嫡「長之尊,有君道焉。大宗所以統 其宗族,凡合族中有大事,當稟大宗而後行。小宗所 以統其兄弟,如同禰者有大事,則同禰之兄弟,當稟 繼禰之小宗而後行。一族之中,大宗只是一人,小宗 儘多,故一人之身,從下數至始祖,大宗惟一,數至高 祖,小宗則四。」此古者宗族,人情相親,人倫不亂,豈非 明嫡「庶之分,有君臣之義,由大宗小宗之法而然與?」 劉氏垓孫曰:「呂汲公《家祭儀》曰:『古者小宗有四,有繼 禰之宗,繼祖之宗,繼曾祖之宗,繼高祖之宗,所以主 祭祀而統族人。後世宗法既廢,散無所統,祭祀之禮, 家自行之,支子不能不祭,祭不必告于宗子。今宗法 雖未易復,而宗子主祭之義,略可舉行。宗』」子為士,庶 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故今議家廟,雖因 支子而立,亦宗子主其祭,而用其支子命數所得之 禮,可合禮意。
朱子曰:「《大傳》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何也?君適長為世子,繼先君正統,自母弟以下皆不得為宗。其次適 為別子,不得禰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無統屬, 故死後立為大宗之祖,所謂別子為祖也。其適子繼 之,則為大宗,直下相傳,百世不遷。別子若有庶子,又 不敢稱禰。別子死後,立為小宗之祖,其長子繼之,則 為小宗。五世則遷。別子者,為諸侯之弟,別于正適,故 稱別子也。「為祖者,自與後世為始祖」,謂此別子子孫 為卿大夫,立此別子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謂別子之 世世長子當繼別子,與族人為不遷之宗也。「繼禰者 為小宗」,禰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 子,與兄弟為小宗也。「五世則遷」者,上從高祖,下至元 孫之子,高祖廟毀,不復相宗,又別立宗也。然別子之 後,族人眾多,或繼高祖者,與三從兄弟為宗;至于五 世,或繼曾祖者,則與再從兄弟為宗;至孫五世,或繼 祖者,與同堂兄弟為宗;至曾孫五世,或繼禰者,與親 兄弟為宗;至元孫五世,皆自小宗之祖以降而言也。 魯季友乃桓公別子所自出,故為一族之大宗。滕文 之昭,武王為天子,以次則周公為長,故滕文謂魯為 宗。國又有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適則不立小宗也。 有有小宗而無大宗者,無適則不立大宗也。今法,長 子死,則主父喪,用次子不用姪。若宗子法立,則用長 子之子。
明方孝孺宗儀
编辑《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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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道,本于身,行諸家而推于天下,則家者身之 符,天下之本也。治之可無法乎?德修于身,施以成化, 雖無法或可也。而古之正家者,常不敢後法。蓋善有 餘而法不足,法有餘而守之人不足,家與國通患之, 況俱無焉者乎?余德不足以化民,而竊有志于正家 之道,作《宗儀》九篇,以告宗人,庶幾賢者因言以趨善, 不賢者畏義而遠罪,他日于大者有行焉。或者其始 基于此。
《重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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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祖之次,莫過于重譜。由百世之下,而知百世之上, 居閭巷之間,而盡同宇之內。察統系之異同,辨傳承 之久近,敘戚疏,定尊卑,收渙散,敦親睦,非有譜焉以 列之,不可也,故君子重之。『不修《譜》者,謂之不孝』。」然譜 之為孝難言也。有徵而不書,則為棄其祖;無徵而書 之,則為誣其祖。有恥其先之賤,旁援顯人而尊之者; 「有恥其先之惡而私附于聞人之族者,彼皆以為智 矣,而誠愚也。」夫祖豈可擇哉?兢兢然尊其所知,闕其 所不知,詳其所可徵,不強述其所難考,則庶乎近之 矣。而世之知乎此者常鮮,趨乎偽者常多。淳安之汪 氏,由其身緣而上之,至于魯公之族七十餘世,皆有 諱字、卒葬,若目見而耳受之者,其心以為至博也,而 博不能勝其偽也。越之楊氏,親煬帝之裔,而恥其名 之汙,遂避而不言。吳寧之杜氏,越千餘歲而宗漢之 延年、晉之冨陽侯。是皆知本者之所深惡,而為之者 以為工也,顧不惑哉!天下有貴人,無貴族;有賢人無 賢族;有士者之子孫,不能修身篤行,而屈為童隸,而 公卿將相常發于隴畝;聖賢之世不能傳其遺業,則 夷乎恆人,而縉紳大儒多興于賤宗。天之生人也,果 孰貴而孰賤乎?四海之廣,百氏之眾,其初不過出于 數十姓也。數十姓之初,不過出于數人也,數人之先 一人也。故今天下之受氏者,多堯、舜、三王之後,而皆 始于黃帝。譬之巨木焉,有盛而蕃,有萎而悴,其理固 有然者。人見其常有顯人也,則謂之著族;見其無有 達者也,則從而賤之。貴賤豈有恆哉?在人焉耳。苟能 法古之人,行古之道,聞于天下,傳于後世,則猶古人 也。雖其族世未著,不患其不著也。孔子、子思以為祖, 而操庸猥之行,則其庸猥自若也,祖不能貴之也。故 吾方氏出帝榆罔,而《譜》不敢列之顯于昔「者眾矣,而 不敢附之。疑者闕之以《傳疑》,不可詳者略之以著實, 而惟以篤學修身望乎族之人。」嗚呼!富貴利達外至 者也。求之不可必得,得之不可必守,守之不能必傳 也。仁義忠信之道備乎心,不求而足,得之可以行,行 之可以著,施之盈天下而斂于身不見其隘,傳之被 萬世而非威武勢力之所能移。善尊祖者,思是道也, 行是道也。天下不惟尊其身。將歸德于其祖而祖益 尊,祖益尊而譜益傳。斯其為孝大矣。何必趯趯然為 偽而欺且誣哉。
《睦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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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廢而天下無善俗,宗法廢而天下無世家。聖人 之立法,所以收萬民之心而使之萃于一。一者,治道 之極,治功之盛,不可忽也。故一之所在,智者無所措 其謀,辨者無所措其說,勇者無所措其力,如裘之領, 如網之綱,如髮之握,如輹之轂,如馬之有轡,如牛之 有紖。操之則斂,縱之則放,招之則集,撝之則退。屈信 作止,惟上之所令,而民不能參以私。先王之民,非甚 異于後世也,其好義而易使,從化而畏法,寧死于飢 寒而不忍為亂者,豈碪斧鈇鉞所能禁哉?教之以其所固有,故其向善也安;令之以其所易知,故其趨化 也亟。當是之時,同閭接畝之人猶相親睦信順,而大 小宗法行乎宗族之間,為百世之宗「者,百世宗之;為 五世之宗者,五世宗之。」宗其身則守其訓,有所猷為, 皆受命于宗子,而悍戾爭鬥之風,無自而起。苟非大 奸魁詐,不可教令,則安有不善者乎?故三代之俗,非 固美也,為治之具既美,而習使之然也。後世願治之 主,王佐之臣,迭興于世,而卒不足幾乎古,豈民性之 不可化邪?其具之廢已久,世主便因循而憚改作,材 士昧遠略而務近功,區區補弊苴漏,而未及乎政教 之全也。民心益離而俗愈散,奚獨民之罪,君子預有 責焉。「吾嘗病之,而未之能行,則思以化吾之族人,而 族不可徒化也,則為譜以明本之一,為始遷祖之祠, 以維繫族人之心。今夫散處于廬,為十為百,而各顧 其私」者,是人之情也。縱其溺于情而不示之以知本, 則將至于紛爭而不可制。今使月一會于祠,而告之 以《譜》之意,俾知十百之本出于一人之身,人身之疾 在乎一肢也。而心為之煩,貌為之悴,口為之呻,手為 之撫,思夫一身之化為十百也,何忍自相戕刺而不 顧乎?何忍見其顛連危苦而不救乎?何為「不合乎一, 而相視如塗之人乎?」故為睦族之法,祠祭之餘,復置 田,多者數百畝,寡者百餘畝,儲其入,俾族之長與族 之廉者掌之。歲量,視族人之所乏而補助之。其贏則 以為棺槨衣衾,以濟其不能葬者。產子者、嫁娶者、喪 者、疾病者,皆以私財相贈遺。立典禮一人,以有文者 為之,俾相族人吉凶之禮。立典事一人,以敦睦而才 者為之,以相族人之凡役。世擇子姓一人為醫,以治 舉族之疾。其藥物于補助之贏取之,有餘財者,時增 益之。族之富而賢者,立學以為教其師,取其行而文 其教,以孝弟忠信敦睦為要。自族長以下,主財而私, 典事而惰,相禮而野,不能睦族。沒則告于祖,而貶其 主。不祠。富而不以教者不祠。師之有道,別祠之,不能 師者則否。
《廣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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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親疏,有恆理而無恆情。自同祖推而至于無服, 又至于同姓,愛敬之道,厚薄之施,固出于天而不可 易。然有親而若疏者,有疏而若親者,常情變于所習 也。「閱歲時而不相見,則同姓如路人;比廬舍,同勞逸, 酒食之會不絕,則交游之人如昆弟。」使同姓如路人, 他人如昆弟,斯豈人之至情哉?物有以移之,君子未 必然,而常情所不能免也。聖人之治人,以常人之情 為中制,俾厚者加厚,而薄者不至于離,恐其以不接 而疏,疏而不相恤也。故為之祭酺之法,合之以燕樂 飲食,以洽其歡忻慈愛之情,恐其徇于利而不知道 也,肅之以《鄉射讀法》,使之祗敬戒慎而不至于怠肆。 祭而酺,所以為樂也;讀法,所以為禮也。約民于禮樂, 而親者愈親,疏者相睦,此先王之所以為盛也哉!舉 而行諸天下,今未見其不可也。然非士之職也,故欲 自族而行之鄉而為之制,其制曰:「宗族歲為燕樂之 會四,其時則二月也,五月也,八月也,十有一月也,其 物則時祀之餘也,其品則豕與羊各一,酒醴羞果惟 所有而不必侈也。酒以七行九行為節也,位以尊卑 長幼為序也,苟尊矣,雖稚子猶位乎上也,苟長矣,雖 貧且賤以齒也。其言惟孝悌忠信而勿褻也,勿譁也, 勿慢也,飲雖醉而勿違禮也。」立子弟二人為執禮以 佐酒。酒至揖請飲,既飲揖請醻,既醻揖請殽。羞二人 歌詩,其詩則《蓼莪》《棠棣》《葛藟》《東門》《唐》之杕《杜谷》,《風》《雅》 之《黃鳥》之類,貴其能感人而敦倫理也。其數則如酒 也。立二人,講說嘉言,古之人及乎教者,皆在所取也。 將歌也,將說也,執禮揖曰:「請肅以聽。」皆拱而坐,坐則 肱相比,行則武相御,舉爵飲醻食羞,皆後長者,畢則 旅揖辭而退。少者送長者於家,然後返。歲為禮儀之 會三:冬至也,歲之初吉也,夏至也。冬至,陽「之始生也。 君子之道自此始亨矣,宜有慶也。」是日昧爽,舉族自 勝冠以上,咸盛服造祠下,相揖趨及門,祝啟門,以次 入序立,以時羞獻奠酒,皆再拜,班趨出。族之長坐別 堂次,長者率群昆弟子姓捧觴稱壽畢,皆拜,遂以次 飲酒相拜如禮。典禮以譜至北向坐讀之。長者命眾 坐,眾坐聽善惡之在書者,咸讀無隱。設席於南楹之 東,北向,署其上曰:「旌善之位。」善之多者,長者命之酒, 俾少者咸拜之。典禮翼以就位。署南楹之西曰:「思過 之所」,惡之累,書而不改者,俾立其下。於是長者以譜 所列傳緒盛衰絕續之故明言之,而告以常訓曰:「為 善如嗜飲食,去惡如去毒螫,慎思哉!勿墜爾先祖之 祀。」眾拱而聽,皆俯首就班,再拜出,少者授,長者杖,以 序行,乃還於家。夏至,陰之始生也,君子所宜慎也。是 日,素服謁祠,如冬至禮,不飲酒,不相拜,讀譜之儀亦 如之。歲之初吉慶拜,如冬至禮,不讀譜。鄉黨之制,歲 為燕樂之會,一其時,以秋,其物以祭社之餘,其坐以 齒,以德,以爵,其禮主於讓,其儀如宗族之會,歌詩說 嘉言亦如之。其詩以《伐木魚麗南有嘉魚》,菁菁者莪賓之初筵,擇鄉人子弟群歌之。其誦嘉言也,耆老之 賢者舉以教,在坐者皆起應曰:「祇奉長者之訓。凡族 人鄉人不與於會者八:悖倫紀者,鬥爭者,相訟者,使 酒而酗者,博奕者,過累書而不改者,虐鄉里者,言偽 而行違者,皆君子之所棄也。不」善者棄而後知所戒, 然後善者尊而益勸。勸戒立,而俗寧有不美者乎?
章潢圖書編
编辑《宗法總敘》
编辑
人君欲教民和親,其道必始於宗族,故欲復古之小 宗,以收天下不相親屬之心。古有大宗,有小宗。《禮》曰: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 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 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 五世則遷者也。」古者諸侯之子弟,異姓之卿大夫,始 有家者,不敢禰其父而使其嫡子後之,則為大宗。族 人宗之,雖百世,而宗子死,則為服齊衰九月,故曰:「宗。」 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別子之庶子, 又不得禰別子,而自使其嫡子為後,別為小宗。小宗 五世之外則無服。其繼禰者,親兄弟為之服;其繼高 祖者,三從兄弟為之服;其大功九月;而高祖以外,親 盡則易宗,故曰「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小宗 四,有繼高祖者,有繼曾祖者,有繼祖者,有繼禰者,與 大宗為五,此所謂五宗也。古者立宗之道,嫡子既為 宗,則其庶子之嫡子,又各為其庶子之宗,其法止於 四,而其實無窮。自秦漢以來,無世卿大宗之法,不可 以復立。而其可以收合天下之心者,有《小宗》之法存, 而莫之行,此甚可惜也。
《宗法考證》
编辑
「大宗則一,小宗則四。」「承大宗」者,身繼五宗。禰之次子, 身繼四宗,有大宗則事五宗。禰謂父也。
《大宗別子為祖》
编辑
「別子」者,謂諸侯嫡子之弟,別於正適也。「為祖」者,別與 後世為始祖也。
《繼別為宗》
编辑
謂「別子之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宗」 也。
《繼禰者為小宗》
编辑
謂「別子之次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兄 弟宗之也。
《有五世則遷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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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禰之小宗,則同父兄弟宗之;繼祖之小宗,則堂兄 弟宗之;繼曾祖之小宗,則再從兄弟宗之;繼高祖之 小宗,則三從兄弟宗之。至於四從,則親屬盡絕,所謂 「五世則遷」者也,是之謂「小宗。」
始祖始有封爵及始遷者為始祖長子繼之,子孫世 世為大宗統,族人主始祖墓祭,百世不遷。
高祖傳至元孫為繼高祖小宗統三從兄弟,主高祖 廟祭,至其子五世則遷。
曾祖傳至曾孫,為「繼曾祖。」小宗統再從兄弟主曾祖 廟祭,至其孫五世則遷。
祖傳至孫,為繼祖。小宗統從兄弟,主祖廟祭,至曾孫 五世則遷。
禰所生子為「繼禰小宗統親兄弟主禰廟祭,至元孫 五世則遷。」
《大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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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諸侯適長為世子,繼諸侯正統。其次適為別子,別 子所生之長子,乃大宗子。今法,長子死,主父喪用次 子,不用姪宗子法立則用長子之子。
《小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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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別子》之庶子所生之長子,乃小宗子也。
或問:「如何謂之別子?」曰:「別子,諸侯之弟,別於正適也。 不得稱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無統屬。故死後 別子孫立此別子為始祖。所謂『別子為祖』,即『大宗』之 『祖』,讀為『分別』之別。」
或問:「小宗欲立祠堂,止立當祭之龕,卻是四龕俱立?」 曰:「按本註:『四龕俱立,若世數未滿,且虛其不當祭之 龕,待他日世數滿,然後遍祭』」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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