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一百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一百卷目录
宗族部总论二
贾谊新书〈六术〉
白虎通〈宗族〉
张子经学理窟〈宗法〉
范氏义庄规矩〈勘会 小引 文正公初定规矩 续定规条 清宪公奏〉
朱子近思录〈宗子法〉
朱子宗仪〈读法〉
袁氏世范〈睦亲篇〉
性理会通〈宗法〉
方孝孺宗仪〈序 重谱 睦族 广睦〉
章潢图书编〈宗法总叙 宗法考证 大宗别子为祖 继别为宗 继祢者为
小宗 有五世则迁之宗 大宗子 小宗子〉
家范典第一百卷
宗族部总论二
编辑汉贾谊新书
编辑《六术》
编辑
“人之戚属,以六为法。六亲有次,不可相逾,相逾则宗 族扰乱,不能相亲。是故先王设为昭穆三庙,以禁其 乱。何谓三庙?上室为昭,中室为穆,下室为孙嗣。今子 各以其次,上下更居三庙,以别亲疏。”有制《丧服》,称亲 疏以为重轻。亲者重,疏者轻,故复有粗衰、齐衰、大红、 细红、缌麻备六,各服其所当服。夫服则有殊,此先王 之所以禁乱也。
班固白虎通
编辑《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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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者何谓也?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礼》 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待圣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 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 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 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高 祖迁于上,宗则易于下;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 “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以上 至高祖宗,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 自为其子孙为祖。继,别也。各自为宗,小宗有四,大宗 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诸侯夺宗,明尊者 宜之。大夫不得夺宗何?曰:诸侯世世传子孙,故夺宗; 大夫不传子孙,故不宗也。《丧服经》曰:“大夫为宗子。”不 言诸侯为宗子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 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 族。《尚书》曰:“以亲九族。”族所以九何?九之为言究也,亲 疏恩爱究竟也。谓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者, 谓父之姓一族也,父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二族也,身 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三族也;身女子适人有子为四 族也。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一族也,母之昆弟二族也, 母昆弟子三族也;母昆弟者男女皆在外亲,故合言 之。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妻之亲 略,故父母各一族。《礼》曰:“惟氏三族之不虞。”《尚书》曰:“以 亲九族。”义同也。一说合言九族者,欲明尧时俱三也。 礼所以独父族四何?欲言周承二弊之后,民人皆厚 于末,故与《礼》母族妻之党,废礼,母族父之族,是以贬 妻族以附父族也。或言九者,据有交接之恩也,若邢 侯之姨谭公维私也。言四者,据有服耳,不相害所异 也。
宋张子经学理窟
编辑《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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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 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 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 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 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
“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 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 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 问朝廷何所益?曰:“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 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 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 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 能保国家。
夫所谓“宗”者,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己,所以得“宗”之 名,是人来宗己,非己宗于人也。所以继祢则谓之“继 祢之宗”,继祖则谓之“继祖之宗”,曾高亦然。
言“宗子”者,谓宗主祭祀,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 牲祭于宗子之家,非独宗子之为士,为庶人亦然。 宗子之母在,不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与宗 子共事宗庙之祭者,岂可夫妇异服?故宗子虽母在亦当为宗子之妻服也。东酌牺象,西酌罍尊,须夫妇 共事,岂可母子共事也?未娶而死,则难立后,为其无 母也。如不得已,须当立后,又须并其妾母与之,大不 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则自是妾母也。
“天子建国,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 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则本自是须低摧。又 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径流泛滥,则自然后 河身转而随径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 则须是却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闻有罪,只为武 王之圣,顾伯邑考不足以承大王之绪,故须立武王。 所以然者,与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 之礼。
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仕宦,则 更不问长少,须是士人承祭祀。
古所谓支子不祭者,惟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 虽不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可与则 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 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与祭,情亦可 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 之祭,犹愈于已也。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 如一人数子,且以适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给 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 均给族人。宗子须专置教授,宗子之得失责在教授, 其他族人别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条,族人须管遵依 祖先立法。仍许族人将己合转官恩泽乞回授宗子, 不理选限官,及许将奏荐子弟恩泽与宗子,且要主 张门户,“宗子不善,则别择其次贤者立之。”
后来朝廷有制,曾任两府,则宅舍不许分,意欲后世 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知尝有是人。然宗法不 立,则此亦不济“事。唐狄仁杰、颜杲卿、真卿后,朝廷尽 与官,其所以旌别之意甚善,然亦处之未是。若此一 人死,遂却绝嗣。不若各就坟冢,给与田五七顷,与一 闲名目,使之世守其禄,不惟可以为天下忠义之劝”, 亦是为忠义者实受其报。又如先代帝王陵寝,其下 多有闲田,每处与十亩,田与一闲,官世守之。
《礼》言“祭毕然后敢私祭。”谓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 来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诸孙,适长孙已祭,诸孙 来祭者祭于长孙之家,是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若诸 侯,则以有国,指始封之君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 祖?
宗子既祭其祖祢,支子不得别祭,所以严宗庙,合族 属。故曰:“庶子不祭祖祢,明其宗也。”
范氏义庄规矩
编辑《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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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资政 殿学士日,于苏州、吴、长两县置田十馀顷,其所得租 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 嫁丧葬之用,谓之‘义庄’。见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 勾,亦逐款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今诸房子弟有不 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敕条,本家难为伸理,五七年 间,渐至废坏,遂使饥寒无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 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 理。伏候敕旨。”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治平 元年四月十一日押。
《小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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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赒给宗族,德泽至厚。 其始定规矩,虽有版榜,不足久传。及有治平元年所 得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后来接续指置可为永 式者,未曾刊定,深虑岁久,渐至隳废。今尽以编类刻 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 承勿替。”今具如后:
《文正公初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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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 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 米三斗。
一,“男女五岁以上入数。”
一“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 米。”
一“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 一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数,画时上簿。
一、逐房各置请米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处批 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支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 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与人, 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一,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再嫁二十 贯。
一,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 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给。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 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 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 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 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 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 并冬衣、绢,约自皇祐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 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 外有馀,却先支丧葬,次支嫁娶。如更有馀,方支冬衣。 或所馀不多,即凶吉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 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 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 吉凶事外,更有馀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 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桩 管。
右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皇祐二年十月日,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押。
《续定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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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 七陌。”下皆准此。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 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一、诸位子弟纵人采取近坟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 一、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 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若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 上,即每石即支钱一贯文。虽不曾得解预贡,而文行 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 者,不得与议。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 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束修者听。
右三项以熙宁六年六月日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 官理断偿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 二十石。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一半。 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 明实状,申文正位。
一、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 谓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至纳米足 日全给,已克数,更不支。有情弊者,申官决断。
右四项以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绢钱并勿给。”
“一,兄弟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谓 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类。 一,未娶不给奴婢米,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 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者,自依规给米。
一、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右四项,以绍圣二年二月初八日《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
一、义庄事惟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 不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即掌管人 有欺弊者,听诸位具实状申文正位。
右二项以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仓内族人不得占居会聚,非出纳勿开。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 保明诣实。听给当月米。
一义宅有疏漏惟听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 之。违者掌管人申官理断。若义宅地内自添修者听 之。本位实贫乏无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实不可居者。 听诸位同相视保明诣实申文正位量支钱完补。即 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 诸人亲书交领即去。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 一年。许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文正位。候得报别给 历头起支。
一,“积留月米,并请者勿给。”
一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文正位指挥 与支。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
一、“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
一诸位子弟官已陞朝。愿不请米绢钱助赡众者听。 一诸位生男女限两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 行第小名报义庄。《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 籍。即过限不报。后虽年长不理为口数给米。
一、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阙四字〉定保明 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阙三字〉而未得文 正位报。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
右十项,以元符元年六月日,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挥参定。
一诸位关报“义庄”事。虽尊长并于文书内著名。仍不 得竹纸及色笺。违者义庄勿受。
右一项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三右丞《指挥》” 修定。
一、义庄遇有人赎田,其价钱不得支费,限当月内以 元钱典买田土,辄将它用勒掌管人偿纳。
右一项以崇宁五年十月十二日《五侍郎指挥》修。
定。
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冒请月米者,勿给,许诸 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同申文正位 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已收 养给米者,不得追讼。”
右以大观元年七月初十日,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挥参定。
一、“诸位子弟在外,不捡生子,冒请月米,掌管人及诸 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文,正位移文 平江府理断。”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五侍郎指挥》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
右一项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五侍郎指挥》修定。
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后相妨窒碍者,从后规。若有违犯,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奉圣旨,申官理断,各令知悉。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续定规矩》。
《清宪公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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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散郎、左司谏兼侍讲范之柔奏:“臣不避诛,辄沥诚 悃,仰干天听。伏念臣五世祖故参知政事谥文正臣 仲淹,奋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难,欲为传远 之计。自庆历、皇祐以来,节次于苏州、吴、长两县置田 亩,立义庄,赡同姓,创定规矩,刻之版榜,以贻后人。已 而臣高叔祖故尚书右仆射谥忠宣臣纯仁,于治平” 元年知开封府襄邑县日,虑版榜不足久传,且诸房 子弟有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敕条,本家难为伸 理,必将渐致废坏。即尝具奏乞降圣旨下本州,许令 官司受理,继蒙朝廷依所奏施行,遂得凭借保守。伏 自南渡之后,虽田亩仅存,而庄宅焚毁,寄廪坟寺,迁 寓民舍,蠹弊百出,尽失初意。庆元初,臣与兄弟始协 谋同力,尽复故基,渐还旧观察定约束,加备于前。固 尝经本州镂给版榜,揭示义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 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挥,恐无以善后。怀此日久,无 路自伸。今臣幸蒙公朝轸念故家,擢缀班列,若不于 此时控告君父,则何以副先人属望子孙之意?用敢 冒昧以闻。伏望圣慈“俯鉴微衷,特颁睿旨,札下平江 府,令将续添规约常切照应治平元年已降指挥受 理。庶几足以敕厉来者,增固旧规。臣与阖族实均戴 天地施生之造。所有《治平元年指挥》并庆元二年续 添条约,谨缴连在前,渎犯宸严。臣无任惶惧俯伏俟 命之至。谨录奏闻,伏候敕旨。前连《治平元年已降规 约》指”挥。十一月五日,奉圣旨:“依”
一、文正公曾祖徐国公,祖唐国公,父周国公,坟茔并 在天平山坐落,间有族人辄敢于上牧羊,及偷斫林 木柴薪,近虽行下义庄,专一责令墓客看守外,今后 如有违犯之人,诸房觉察,申文正位,罚全房月米一 年。全房谓照本房《请米历》内口数,并行住罚,下皆准 此。义庄辄令墓客充他役者,罚掌庄子弟本名月米 一季。
一、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奏请追福祖先之地,为子 孙者所当相与扶持,不废香火。今则不然,多有疏远 不肖子弟请过义米归己,却反蚕食于寺中,至有欺 诈住持,逼逐僧行,指借舟船,役使人仆,亚托私酒,偷 伐林木柴薪,强占常住田地布种,或作园圃,不还租 米,以至常住“空虚,住持数易,日渐败坏。今后探闻有” 违犯之人,罚全房月俸两月。欺诈住持及占种田地 者,罚全房月米一年。诈过钱物,经官,乞行根究,从条 施行。田地退还常住为业毕日,申文正位,候回报起 支。虽已退业,而故作阻障,不容常住畊种者,亦行前 罚。
“一、义庄及白云功德寺差役,并应干非泛科敷,并蒙 官司蠲免。近来县道胥吏,多因乞觅不从,故意搔扰。 今后如有似此之人,许从本家经府陈理,严行断理。” 一、旧规,诸房不得租种义庄田土,诡名者同。近来有 恃强公然于租户名下夺种者,及有坝捺义庄,田渭、 泾浜,车漕种菱,不容租户车水上下者,为害甚大。今 “后探闻有违犯之人,罚全房月米,半年”
“一、义庄租户,所当优恤,使之安业。闻有无赖族人将 物货高价亚卖,显属不便。今后辄有违犯,罚全房月 米两月,仍经官陈理一、旧规,义庄事务,惟听掌庄子弟自行处置,虽是尊 长,不得侵扰干预,缘违犯者未曾有罚,是以近来多 有族人专为货赂,不顾义庄利害,或为揽户兜纳苗 米,必要多增贴耗;或主张不逞“之徒,充应脚力及墓 客之类,甚至鼓诱外郡族人,挟长前来,擅开仓厫,妄 用米斛,恣行侵扰,意在破坏。今后如有违犯,许掌庄 指实,申文正位,自行体访知觉,罚全房月米一年外, 仍经官乞行根究征治。内有乞觅过钱物之人,即合 从条施行。”
一、旧规“掌庄子弟侵欺,径行申官理断,勒令赔填。近 自移建仓宇,遴选主计,此弊稍革。深虑日久玩习,合 行关诸房。今后掌庄子弟如有违犯,许诸房觉察,申 文正位,委请公当子弟对众点算,取见实侵数目,以 全房月米填还,足日起支。仍控告官府,乞行征治,以 为掌庄侵欺者之戒。诸房子弟即不得专擅兴词,紊” 烦官府。
一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 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奸盗赌博斗殴陪涉 及欺骗善良之类,若户门不测者,非除籍之后,长恶 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 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孙玷辱门户 者之戒。
一、旧规诸位辄取异姓以为己子,冒请月米者勿给。 今乃有将己子与人,破荡他人家业,却欲归宗请米。 如有似此之人,“仰《掌庄》申文正位,不得支行。”
“一、义宅地基久为外人占据,今来复业,甚为艰难,宜 体文正公之意,专为聚族之地,即不许族人占造私 宅等用。如有违,罚全房月米一年,仍勒还元地。” 一、旧规:诸房子弟得贡大,比者义庄支裹足钱十千。 今物价翔贵,难拘此数。如有子弟得解赴省,义庄支 官会钱一百千,其钱于诸房月米内依时直均克。其 免举人及补入太学者支官会钱五十千,庶使诸房 子弟知读书之美,有以激劝。
一、“岁寒堂,除科举年分,诸位子弟暂请肄业,馀时不 得于内饮宴安泊,如违,罚全房月米一月。”
朱子近思录
编辑《宗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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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叔云:“今无宗子,故朝廷无世臣。若立宗子法,则人 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古者子弟 从父兄,今父兄从子弟,由不知本也。且如汉高祖欲 下沛时,只是以帛书与沛父老,其父兄便能率子弟 从之。又如相如使蜀,亦遗书责父老,然后子弟皆听 其命而从之。只有一个尊卑上下之分,然后顺从而 不乱也。若无法以联属之,安可且立宗子法?亦是天 理。譬如木必有从根直上一干,亦必有旁枝。又如水 虽远,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处,自然之势也。然又有 旁枝达而为干者。故曰:“古者天子建国,诸侯夺宗。”云 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 未绝不相识。今且试以一二巨公之家行之,其术要 得拘守得须是。且如唐时立庙院,仍不得分割了祖 业,使一人主之。
凡人家法,须月为一会以合族。古人有《花树韦家宗 会法》,可取也。每有族人远来,亦一为之。吉凶嫁娶之 类,更须相与为礼,使骨肉之意常相通。骨肉日疏者, 只为不相见,情不相接尔。
朱子宗仪
编辑《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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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曰:“读法,古义也。《周礼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 法于邦国都鄙,及卿大夫州长、党正、闾族,岁时属民 读法之礼。吾今以宗正行于祠堂,以联族人,亦《周礼》 之遗义也。教之律令,所以尊圣制也。犯遗训者,未信 得祸;违律令者,灾必逮身。故律令者,所以防淫佚,厚 伦理,而维持仁义之具也’。”董子曰:“礼禁未然之前,法” 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禁难知, 岂非以常人之情为善待劝,远恶待惧者乎?示之易 见之法,以防淫佚,厚伦理,而维持乎仁义者,则莫如 律令四百五条。此明王所以齐御天下之术也。庶民 用之,可以保身,从政用之,可以断狱,否则陷于罪辟, 辱莫大焉。愿我孙子,钦承国典,讲习律令,庶其无陷 于刑辟,斯宗仪第一义也。祖考欲其子孙之贤,岂在 别立科教哉!然罪恶之起,皆成于渐。是故叙律之义, 先轻而后重,先微而后著。别籍异财,子孙自私之心 胜,其终必至于干名犯义;尊卑为婚,男女谨始之道 缺,其终必至于亲属相奸而毁骂者,恶逆成弑之基 也。故《易》曰:“履霜坚冰”,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 所由来渐矣。呜呼!为读法者,其亦慎于斯义矣乎!
袁氏世范
编辑《睦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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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义庄以济贫族,族久必众,不惟所得渐微,不肖子 孙得之不以济饥寒,或为一醉之适,或为一掷之娱, 至有以其合得券历预质于人,而所得不及其半者此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扰暴 乡曲,紊烦官司而已。不若以田置义学及依寺院置 度僧田,能为儒者择师训之,既为之食,且有以周其” 乏。质不美者无田可养无业可守则度以为僧非惟 不至失所狼狈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扰人紊烦官 司也。
性理会通
编辑《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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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曰:“宗子继别为宗,言别则非一也,如别子五人, 五人各为大宗,所谓兄弟宗之者,谓别子之子继祢 者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凡小宗以五世为法,亲尽则族散。若高祖之子尚存, 欲祭其父,则见为宗子者,虽是六世七世,亦须计会 今日之宗子,然后祭其父。宗子有君道。
后世骨肉之间,多至仇怨忿争,其实为“争财。”使之均 布,立之宗法,官为法,则无所争。
“立宗”非朝廷之所禁,但患人自不能行之。
凡大宗与小宗,皆不在庙数。
《礼》,“长子不得为人后。”若无兄弟,又继祖之。宗绝,亦当 继祖。《礼》虽不言,可以义起。
朱子曰:“《宗子法》:虽宗子庶子孙死,亦许其子孙别立 庙。”
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 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 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 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 可以适庶论也。”曰:“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 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 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 此礼意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 乎?
北溪陈氏曰:“神不歆非类,民不犯非族。古人继嗣大 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取其一本气脉,相为感 通,可以嗣续无间,此亦至正大公之举,而圣人所不 讳也。后世理义不明,人家以无嗣为讳,不肯显立同 宗之子,多是潜养异姓之儿,阳若有继,而阴已绝矣。 盖自《春秋》鄫子取莒公子为后,故圣人书曰‘莒人灭 鄫’”,非莒人灭之,以异姓主祭祀,灭亡之道也。秦以吕 政绝,晋以牛睿绝,亦皆一类。然在今世论之,立同宗 又不可泛。盖姓出于上世圣人之所造,正所以别生 分类。自后有赐姓匿姓者,又皆混杂。故立宗者又不 可恃同姓为凭,须择近亲有来历分明者立之,则一 气所感,父祖不至失祀。今世多有以女子之子为后, 以姓虽异而有气类相近,似胜于姓同而属疏者。然 贾充以外孙韩谧为后,当时太常博士秦秀已议其 昏乱纪度,是则气类虽近,而姓氏实异,此说亦断不 可行。
潜室陈氏曰:“《宗法》为诸子之庶子设,恐其后流派寖 多,姓氏纷错,易至殽乱,故于源头有大宗以统之,则 人同知尊祖;分派处有小宗以统之,则人各知敬祢。 且始封之君,其适子袭封,则庶子为大夫。大夫不得 以祢诸侯,故自别为大夫之祖,是谓别子为祖也。别 子之适子则为大宗,使继其祖之所自出,从此直下”, 适子世为大宗,合族同宗之,是谓“继别为宗”也。别子 之庶子,又不得以祢别子,却待其子继之,而自别为 祢。继祢者遂为小宗。凡小宗之适子,服属未尽,常为 小宗。凡小宗之庶子,又别为祢,而其适子又各为小 宗。兄弟同宗之,谓“继祢为小宗”是也。大宗是始祖正 派下,虽其后支分派别,皆同宗此祖,则合族皆服齐 衰九月,初不以亲属近远论,是为百世不迁之宗。小 宗是祢正派下,亲尽则绝。如继祢者亲兄弟宗之,为 之服期;继祖者则从兄弟宗之,为之服大功;继曾祖 者再,从兄弟宗之,为之服小功;继高祖者三,从兄弟 宗之,为之服缌。自此以后,代常趱一代,是为五世则 迁之宗。宗法之立,嫡“长之尊,有君道焉。大宗所以统 其宗族,凡合族中有大事,当禀大宗而后行。小宗所 以统其兄弟,如同祢者有大事,则同祢之兄弟,当禀 继祢之小宗而后行。一族之中,大宗只是一人,小宗 尽多,故一人之身,从下数至始祖,大宗惟一,数至高 祖,小宗则四。”此古者宗族,人情相亲,人伦不乱,岂非 明嫡“庶之分,有君臣之义,由大宗小宗之法而然与?” 刘氏垓孙曰:“吕汲公《家祭仪》曰:‘古者小宗有四,有继 祢之宗,继祖之宗,继曾祖之宗,继高祖之宗,所以主 祭祀而统族人。后世宗法既废,散无所统,祭祀之礼, 家自行之,支子不能不祭,祭不必告于宗子。今宗法 虽未易复,而宗子主祭之义,略可举行。宗’”子为士,庶 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故今议家庙,虽因 支子而立,亦宗子主其祭,而用其支子命数所得之 礼,可合礼意。
朱子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何也?君适长为世子,继先君正统,自母弟以下皆不得为宗。其次适 为别子,不得祢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无统属, 故死后立为大宗之祖,所谓别子为祖也。其适子继 之,则为大宗,直下相传,百世不迁。别子若有庶子,又 不敢称祢。别子死后,立为小宗之祖,其长子继之,则 为小宗。五世则迁。别子者,为诸侯之弟,别于正适,故 称别子也。“为祖者,自与后世为始祖”,谓此别子子孙 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谓别子之 世世长子当继别子,与族人为不迁之宗也。“继祢者 为小宗”,祢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 子,与兄弟为小宗也。“五世则迁”者,上从高祖,下至元 孙之子,高祖庙毁,不复相宗,又别立宗也。然别子之 后,族人众多,或继高祖者,与三从兄弟为宗;至于五 世,或继曾祖者,则与再从兄弟为宗;至孙五世,或继 祖者,与同堂兄弟为宗;至曾孙五世,或继祢者,与亲 兄弟为宗;至元孙五世,皆自小宗之祖以降而言也。 鲁季友乃桓公别子所自出,故为一族之大宗。滕文 之昭,武王为天子,以次则周公为长,故滕文谓鲁为 宗。国又有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适则不立小宗也。 有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无适则不立大宗也。今法,长 子死,则主父丧,用次子不用侄。若宗子法立,则用长 子之子。
明方孝孺宗仪
编辑《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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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道,本于身,行诸家而推于天下,则家者身之 符,天下之本也。治之可无法乎?德修于身,施以成化, 虽无法或可也。而古之正家者,常不敢后法。盖善有 馀而法不足,法有馀而守之人不足,家与国通患之, 况俱无焉者乎?余德不足以化民,而窃有志于正家 之道,作《宗仪》九篇,以告宗人,庶几贤者因言以趋善, 不贤者畏义而远罪,他日于大者有行焉。或者其始 基于此。
《重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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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祖之次,莫过于重谱。由百世之下,而知百世之上, 居闾巷之间,而尽同宇之内。察统系之异同,辨传承 之久近,叙戚疏,定尊卑,收涣散,敦亲睦,非有谱焉以 列之,不可也,故君子重之。‘不修《谱》者,谓之不孝’。”然谱 之为孝难言也。有征而不书,则为弃其祖;无征而书 之,则为诬其祖。有耻其先之贱,旁援显人而尊之者; “有耻其先之恶而私附于闻人之族者,彼皆以为智 矣,而诚愚也。”夫祖岂可择哉?兢兢然尊其所知,阙其 所不知,详其所可征,不强述其所难考,则庶乎近之 矣。而世之知乎此者常鲜,趋乎伪者常多。淳安之汪 氏,由其身缘而上之,至于鲁公之族七十馀世,皆有 讳字、卒葬,若目见而耳受之者,其心以为至博也,而 博不能胜其伪也。越之杨氏,亲炀帝之裔,而耻其名 之污,遂避而不言。吴宁之杜氏,越千馀岁而宗汉之 延年、晋之冨阳侯。是皆知本者之所深恶,而为之者 以为工也,顾不惑哉!天下有贵人,无贵族;有贤人无 贤族;有士者之子孙,不能修身笃行,而屈为童隶,而 公卿将相常发于陇亩;圣贤之世不能传其遗业,则 夷乎恒人,而缙绅大儒多兴于贱宗。天之生人也,果 孰贵而孰贱乎?四海之广,百氏之众,其初不过出于 数十姓也。数十姓之初,不过出于数人也,数人之先 一人也。故今天下之受氏者,多尧、舜、三王之后,而皆 始于黄帝。譬之巨木焉,有盛而蕃,有萎而悴,其理固 有然者。人见其常有显人也,则谓之著族;见其无有 达者也,则从而贱之。贵贱岂有恒哉?在人焉耳。苟能 法古之人,行古之道,闻于天下,传于后世,则犹古人 也。虽其族世未著,不患其不著也。孔子、子思以为祖, 而操庸猥之行,则其庸猥自若也,祖不能贵之也。故 吾方氏出帝榆罔,而《谱》不敢列之显于昔“者众矣,而 不敢附之。疑者阙之以《传疑》,不可详者略之以著实, 而惟以笃学修身望乎族之人。”呜呼!富贵利达外至 者也。求之不可必得,得之不可必守,守之不能必传 也。仁义忠信之道备乎心,不求而足,得之可以行,行 之可以著,施之盈天下而敛于身不见其隘,传之被 万世而非威武势力之所能移。善尊祖者,思是道也, 行是道也。天下不惟尊其身。将归德于其祖而祖益 尊,祖益尊而谱益传。斯其为孝大矣。何必趯趯然为 伪而欺且诬哉。
《睦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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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废而天下无善俗,宗法废而天下无世家。圣人 之立法,所以收万民之心而使之萃于一。一者,治道 之极,治功之盛,不可忽也。故一之所在,智者无所措 其谋,辨者无所措其说,勇者无所措其力,如裘之领, 如网之纲,如发之握,如輹之毂,如马之有辔,如牛之 有纼。操之则敛,纵之则放,招之则集,㧑之则退。屈信 作止,惟上之所令,而民不能参以私。先王之民,非甚 异于后世也,其好义而易使,从化而畏法,宁死于饥 寒而不忍为乱者,岂砧斧𫓧钺所能禁哉?教之以其所固有,故其向善也安;令之以其所易知,故其趋化 也亟。当是之时,同闾接亩之人犹相亲睦信顺,而大 小宗法行乎宗族之间,为百世之宗“者,百世宗之;为 五世之宗者,五世宗之。”宗其身则守其训,有所猷为, 皆受命于宗子,而悍戾争斗之风,无自而起。苟非大 奸魁诈,不可教令,则安有不善者乎?故三代之俗,非 固美也,为治之具既美,而习使之然也。后世愿治之 主,王佐之臣,迭兴于世,而卒不足几乎古,岂民性之 不可化邪?其具之废已久,世主便因循而惮改作,材 士昧远略而务近功,区区补弊苴漏,而未及乎政教 之全也。民心益离而俗愈散,奚独民之罪,君子预有 责焉。“吾尝病之,而未之能行,则思以化吾之族人,而 族不可徒化也,则为谱以明本之一,为始迁祖之祠, 以维系族人之心。今夫散处于庐,为十为百,而各顾 其私”者,是人之情也。纵其溺于情而不示之以知本, 则将至于纷争而不可制。今使月一会于祠,而告之 以《谱》之意,俾知十百之本出于一人之身,人身之疾 在乎一肢也。而心为之烦,貌为之悴,口为之呻,手为 之抚,思夫一身之化为十百也,何忍自相戕刺而不 顾乎?何忍见其颠连危苦而不救乎?何为“不合乎一, 而相视如涂之人乎?”故为睦族之法,祠祭之馀,复置 田,多者数百亩,寡者百馀亩,储其入,俾族之长与族 之廉者掌之。岁量,视族人之所乏而补助之。其赢则 以为棺椁衣衾,以济其不能葬者。产子者、嫁娶者、丧 者、疾病者,皆以私财相赠遗。立典礼一人,以有文者 为之,俾相族人吉凶之礼。立典事一人,以敦睦而才 者为之,以相族人之凡役。世择子姓一人为医,以治 举族之疾。其药物于补助之赢取之,有馀财者,时增 益之。族之富而贤者,立学以为教其师,取其行而文 其教,以孝弟忠信敦睦为要。自族长以下,主财而私, 典事而惰,相礼而野,不能睦族。没则告于祖,而贬其 主。不祠。富而不以教者不祠。师之有道,别祠之,不能 师者则否。
《广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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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亲疏,有恒理而无恒情。自同祖推而至于无服, 又至于同姓,爱敬之道,厚薄之施,固出于天而不可 易。然有亲而若疏者,有疏而若亲者,常情变于所习 也。“阅岁时而不相见,则同姓如路人;比庐舍,同劳逸, 酒食之会不绝,则交游之人如昆弟。”使同姓如路人, 他人如昆弟,斯岂人之至情哉?物有以移之,君子未 必然,而常情所不能免也。圣人之治人,以常人之情 为中制,俾厚者加厚,而薄者不至于离,恐其以不接 而疏,疏而不相恤也。故为之祭酺之法,合之以燕乐 饮食,以洽其欢忻慈爱之情,恐其徇于利而不知道 也,肃之以《乡射读法》,使之祗敬戒慎而不至于怠肆。 祭而酺,所以为乐也;读法,所以为礼也。约民于礼乐, 而亲者愈亲,疏者相睦,此先王之所以为盛也哉!举 而行诸天下,今未见其不可也。然非士之职也,故欲 自族而行之乡而为之制,其制曰:“宗族岁为燕乐之 会四,其时则二月也,五月也,八月也,十有一月也,其 物则时祀之馀也,其品则豕与羊各一,酒醴羞果惟 所有而不必侈也。酒以七行九行为节也,位以尊卑 长幼为序也,苟尊矣,虽稚子犹位乎上也,苟长矣,虽 贫且贱以齿也。其言惟孝悌忠信而勿亵也,勿哗也, 勿慢也,饮虽醉而勿违礼也。”立子弟二人为执礼以 佐酒。酒至揖请饮,既饮揖请酬,既酬揖请殽。羞二人 歌诗,其诗则《蓼莪》《棠棣》《葛藟》《东门》《唐》之杕《杜谷》,《风》《雅》 之《黄鸟》之类,贵其能感人而敦伦理也。其数则如酒 也。立二人,讲说嘉言,古之人及乎教者,皆在所取也。 将歌也,将说也,执礼揖曰:“请肃以听。”皆拱而坐,坐则 肱相比,行则武相御,举爵饮酬食羞,皆后长者,毕则 旅揖辞而退。少者送长者于家,然后返。岁为礼仪之 会三:冬至也,岁之初吉也,夏至也。冬至,阳“之始生也。 君子之道自此始亨矣,宜有庆也。”是日昧爽,举族自 胜冠以上,咸盛服造祠下,相揖趋及门,祝启门,以次 入序立,以时羞献奠酒,皆再拜,班趋出。族之长坐别 堂次,长者率群昆弟子姓捧觞称寿毕,皆拜,遂以次 饮酒相拜如礼。典礼以谱至北向坐读之。长者命众 坐,众坐听善恶之在书者,咸读无隐。设席于南楹之 东,北向,署其上曰:“旌善之位。”善之多者,长者命之酒, 俾少者咸拜之。典礼翼以就位。署南楹之西曰:“思过 之所”,恶之累,书而不改者,俾立其下。于是长者以谱 所列传绪盛衰绝续之故明言之,而告以常训曰:“为 善如嗜饮食,去恶如去毒螫,慎思哉!勿坠尔先祖之 祀。”众拱而听,皆俯首就班,再拜出,少者授,长者杖,以 序行,乃还于家。夏至,阴之始生也,君子所宜慎也。是 日,素服谒祠,如冬至礼,不饮酒,不相拜,读谱之仪亦 如之。岁之初吉庆拜,如冬至礼,不读谱。乡党之制,岁 为燕乐之会,一其时,以秋,其物以祭社之馀,其坐以 齿,以德,以爵,其礼主于让,其仪如宗族之会,歌诗说 嘉言亦如之。其诗以《伐木鱼丽南有嘉鱼》,菁菁者莪宾之初筵,择乡人子弟群歌之。其诵嘉言也,耆老之 贤者举以教,在坐者皆起应曰:“祇奉长者之训。凡族 人乡人不与于会者八:悖伦纪者,斗争者,相讼者,使 酒而酗者,博奕者,过累书而不改者,虐乡里者,言伪 而行违者,皆君子之所弃也。不”善者弃而后知所戒, 然后善者尊而益劝。劝戒立,而俗宁有不美者乎?
章潢图书编
编辑《宗法总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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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君欲教民和亲,其道必始于宗族,故欲复古之小 宗,以收天下不相亲属之心。古有大宗,有小宗。《礼》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 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 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 五世则迁者也。”古者诸侯之子弟,异姓之卿大夫,始 有家者,不敢祢其父而使其嫡子后之,则为大宗。族 人宗之,虽百世,而宗子死,则为服齐衰九月,故曰:“宗。” 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别子之庶子, 又不得祢别子,而自使其嫡子为后,别为小宗。小宗 五世之外则无服。其继祢者,亲兄弟为之服;其继高 祖者,三从兄弟为之服;其大功九月;而高祖以外,亲 尽则易宗,故曰“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小宗 四,有继高祖者,有继曾祖者,有继祖者,有继祢者,与 大宗为五,此所谓五宗也。古者立宗之道,嫡子既为 宗,则其庶子之嫡子,又各为其庶子之宗,其法止于 四,而其实无穷。自秦汉以来,无世卿大宗之法,不可 以复立。而其可以收合天下之心者,有《小宗》之法存, 而莫之行,此甚可惜也。
《宗法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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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则一,小宗则四。”“承大宗”者,身继五宗。祢之次子, 身继四宗,有大宗则事五宗。祢谓父也。
《大宗别子为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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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子”者,谓诸侯嫡子之弟,别于正适也。“为祖”者,别与 后世为始祖也。
《继别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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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别子之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宗” 也。
《继祢者为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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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别子之次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兄 弟宗之也。
《有五世则迁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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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祢之小宗,则同父兄弟宗之;继祖之小宗,则堂兄 弟宗之;继曾祖之小宗,则再从兄弟宗之;继高祖之 小宗,则三从兄弟宗之。至于四从,则亲属尽绝,所谓 “五世则迁”者也,是之谓“小宗。”
始祖始有封爵及始迁者为始祖长子继之,子孙世 世为大宗统,族人主始祖墓祭,百世不迁。
高祖传至元孙为继高祖小宗统三从兄弟,主高祖 庙祭,至其子五世则迁。
曾祖传至曾孙,为“继曾祖。”小宗统再从兄弟主曾祖 庙祭,至其孙五世则迁。
祖传至孙,为继祖。小宗统从兄弟,主祖庙祭,至曾孙 五世则迁。
祢所生子为“继祢小宗统亲兄弟主祢庙祭,至元孙 五世则迁。”
《大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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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诸侯适长为世子,继诸侯正统。其次适为别子,别 子所生之长子,乃大宗子。今法,长子死,主父丧用次 子,不用侄宗子法立则用长子之子。
《小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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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别子》之庶子所生之长子,乃小宗子也。
或问:“如何谓之别子?”曰:“别子,诸侯之弟,别于正适也。 不得称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无统属。故死后 别子孙立此别子为始祖。所谓‘别子为祖’,即‘大宗’之 ‘祖’,读为‘分别’之别。”
或问:“小宗欲立祠堂,止立当祭之龛,却是四龛俱立?” 曰:“按本注:‘四龛俱立,若世数未满,且虚其不当祭之 龛,待他日世数满,然后遍祭’”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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