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百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皇極典
第二百五卷目錄
正朔部彙考
上古〈黃帝軒轅氏一則 少昊金天氏一則 顓頊高陽氏一則 帝嚳高辛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夏后氏〈總一則〉
商〈總一則〉
周〈總一則〉
秦〈總一則〉
漢〈高帝一則 文帝一則 武帝太初一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太和一則 景初二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興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唐〈中宗嗣聖二則 肅宗上元一則 寶應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正朔部總論
書經〈商書伊訓 周書泰誓上〉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周禮〈春官〉
孔叢子〈雜訓〉
白虎通〈三正〉
蔡邕獨斷〈三代正朔〉
鄭樵六經奧論〈正朔總論〉
朱子全書〈語類 與張敬夫書 答吳晦叔書 答林擇之書〉
魏了翁正朔考〈七月陳王業也〉
荊川稗編〈趙汸熊朋來周正考 史伯璿三正說 周洪謨周正辨〉
群書備考〈正朔〉
皇極典第二百五卷
正朔部彙考
编辑上古
编辑黃帝軒轅氏初定正朔以建寅月為歲首
编辑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軒轅氏以十 三月為正。
少昊金天氏以建丑月為歲首
编辑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少昊以十二 月為正。
顓頊高陽氏以建子月為歲首
编辑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高陽氏以十 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
帝嚳高辛氏以建寅月為歲首
编辑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高辛氏以十 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
陶唐氏
编辑帝堯以建丑月為歲首
编辑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唐以十二月 為正。
有虞氏
编辑帝舜以建子月為歲首
编辑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虞以十一月 為正。
夏后氏
编辑夏以建寅月為歲首。
按《史記夏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夏以十三月為 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按:鄭樵《通志》:「帝禹受舜禪,踐天子之位于安邑,以建 寅之月為正月。」
商
编辑商以建丑月為歲首。
按《史記殷本紀》:「湯踐天子位,改正朔,易服色,上白,朝 會以晝。」
按《宋書禮志》: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色上白。 按《汲冢周書》,「商湯用師于夏,除民之災,順天革命,改 正朔,變服殊號,一文一質,示不相沿,以建丑之月為 正。」
按《大紀》:「湯歸于亳,踐天子位,定都焉。以斗杓建丑冬 十二月為歲首,是謂地統。以日中為朔,改歲曰祀。行 甲寅曆。」
周
编辑周以建子月為歲首。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周以十一月為 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
按:《冊府元龜》:「武王踐天子位,以建子之月為正
秦
编辑秦以建亥月為歲首。
按:《史記始皇帝本紀》:「秦初并天下,改年,始朝賀,皆自 十月朔。」
漢
编辑高帝仍秦制以建亥月為歲首
编辑按《史記》《漢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史記封禪書》:「高祖 初起,禱豐枌榆社,徇沛,為沛公祠蚩尢,釁鼓旗。遂以 十月至灞上,與諸侯平咸陽,立為漢王。因以十月為 年首。」
文帝十五年詔議改正朔
编辑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五年春,黃龍見於成紀。上乃下 詔議郊祀,公孫臣明服色。」
按《史記封禪書》,孝文帝即位十三年,魯人公孫臣上 書曰:「始秦得水德,今漢受之。推《終始傳》,則漢當土德, 土德之應黃龍見,宜改正朔,易服色,色尚黃。是時丞 相張蒼好律歷,以為漢乃水德之始,故河決金堤,其 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內赤,與德相應。」如公孫臣 言,非也,罷之。後三歲,黃龍見成紀。文帝乃召公孫臣, 拜為博士,與諸生草《改歷》、服色事。
武帝太初元年始定以建寅月為歲首
编辑按《漢書武帝本紀》:「太初元年夏五月,正歷以正月為 歲首,色上黃,數用五,定官名,協音律。」
〈注〉師古曰:謂以建寅之月為正也。《未正歷》之前,謂建亥之月為正。今此言以正月為歲首者,史追正其月名。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故用五,謂印文也。若丞相曰丞相之印章」,諸卿及守相印文不足五字者,以之足之。
魏
编辑文帝黃初元年詔正朔仍漢制
编辑按《魏志文帝本紀》,不載。按《辛毗傳》,文帝踐祚,毗遷 侍中,賜爵關內侯,時議改正朔,毗以魏氏遵舜禹之 統,應天順民,至於湯武,以戰伐定天下,乃改正朔。孔 子曰:「行夏之時。」《左氏傳》曰:「夏數為得天正。」何必期于 相反?帝善而從之。
按《宋書禮志》,魏文帝雖受禪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 故黃初元年詔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 之冕,樂則《韶》舞,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法制 也。」《傳》曰:「夏數為得天。」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當依 虞夏故事。若殊徽號,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 自當隨土德之數,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 「丑,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其餘郊祀 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宗廟所服,一如周禮。」 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 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 正,則犧牲不得獨改。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 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 也。詔曰:「服色如所奏,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丑 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明帝太和元年詔議改正朔
编辑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明帝即位便 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久乃下詔 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 改為是。意取駮異。於今未決。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 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正朔各從色,不 同因襲。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 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干戈,從天行誅。雖遭遇異時, 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 受命之符也。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於是公 卿以下博議,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 帝王之興,受禪之與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 民心也。《易》曰:『革,元亨,利貞,有孚,改命,吉』。」湯武革命,應 乎天,從乎人。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 易服色也。《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 天地三氣三色。」《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 改朔』。」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高辛氏 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尚書傳》曰:「舜定鐘石,論 人聲,乃及鳥獸,咸變于」前,故定四時。改堯正。《詩》曰:「一 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傳》曰:「一之日,周 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詩推度災》曰:「如 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 度相改。三而復者,正色也;二而復者,文質也。以前檢 後,謂軒轅、高辛、夏后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 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陽、有虞、有周皆以十一 月為正。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復也。《禮大傳》曰:「聖 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 殊徽號。」《樂稽曜嘉》曰:「禹將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 以明將去虞而適夏也。」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禪,猶制 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 始,其色尚黑。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嶽瀆致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鳳翔集。」《春 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傳》曰:「當夏四月, 是謂孟夏。」《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於天地 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 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周則復始,正朔改 則天命顯。」凡典籍所記,不盡於此,略舉大較,亦足以 明也。太尉司馬懿、尚書僕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 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侯中詔季岐 以為宜改,侍中繆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 子舍人黃闕以為不宜改。
景初元年改建丑月為歲首
编辑按《魏志明帝本紀》,「景初元年春正月壬辰,山茌縣言 黃龍見。於是有司奏,以為魏得地統,宜以建丑之月 為正,三月定歷,改年為孟夏,四月服色尚黃,犧牲用 白,戎事乘黑首白馬,建大赤之旂,朝會建大白之旂。 改《太和歷》曰《景初歷》。」其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 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礿祀蒸嘗,巡狩蒐田,分至啟 閉,班宣時令,中氣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歲斗建,為 歷數之序。 按《高堂隆傳》:明帝以隆為侍中,時軍國 多事,用法深重,隆上疏曰:夫拓跡垂統,必俟聖明,輔 世匡治,亦須良佐,用能庶績其凝,而品物康乂也。夫 移風易俗,宣明道化,使四表同風,回首面內,德教光 熙,九服慕義,固非俗吏之所能也。今有司務糾刑書, 不本大道,是以刑用而不措,俗弊而不敦。宜崇禮樂, 班敘明堂,修三雍,大射養老,營建郊廟,尊儒士,舉逸 民,表章制度,改正朔,易服色,布愷悌,尚儉素,然後備 禮封禪,歸功天地,使《雅》《頌》之聲盈於六合,緝熙之化 混於後嗣,斯蓋至治之美事,不朽之貴業也。然九域 之內,可揖讓而治,尚何「憂哉?不正其本而救其末,譬 猶棼絲,非政理也。可命群公卿士、通儒造具其事,以 為典式。」隆又以為「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自 古帝王所以神明其政,變民耳目,故三春稱王,明三 統也。」於是敷演舊章,奏而改焉。帝從其議,改青龍五 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服色尚黃,犧牲用 白,從地正也。
按《宋書禮志》: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帝乃詔三 公曰:「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自茲 以降,服物氏號,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 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雖炎、黃、少昊、顓 頊、高辛、唐、虞、夏后,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 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改易制度,更定禮」 樂,延群后,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於後也。至於正朔 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文皇帝 踐祚之初,庶事草創,遂襲漢正,不革其統。朕在東宮, 及臻在位,每覽書籍之林,總公卿之議。夫言三統相 變者,有明文;云「虞夏相因」者,無其言也。《曆志》曰:「天統 之正在子,物萌而赤;地統之正在丑,物化而白。人統 之正在寅,物成而黑。但含生氣,以微成著。故太極運 三辰五星於上,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登降周旋,終 則又始。」言天地與人所以相通也。仲尼以大聖之才, 祖述堯舜,範章文武,制作《春秋》,論究人事,以貫百王 之則。故於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迭相為首。 夫祖述堯舜,以論三「正,則其明義,豈使近在殷周而 已乎?朕以眇身,繼承洪緒,既不能紹上聖之遺風,揚 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張,帝典之闕者未 補,亹亹之德不著,亦惡可已乎!今推三統之次,魏得 地統,當以建丑之月為正。考之群藝,厥義彰矣。」改青 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
景初三年正月,齊王即皇帝位。十二月詔仍以建寅 月為歲首。
按《魏志齊王本紀》,景初三年正月丁亥,即皇帝位。十 二月詔曰:「烈祖明皇帝以正月棄背,天下臣子永惟 忌日之哀,其復用夏正。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 禮制所由變改也。」又夏正於數為得天正,其以建寅 之月為正始元年正月,以建丑月為後十二月。 按 《宋書禮志》,景初三年正月,齊王即位。是年十二月,尚 書盧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月棄離萬國,《禮》忌 日不樂,甲乙之謂也。烈祖明皇帝建丑之月棄天下, 臣妾之情,於此正日有甚甲乙。今若以建丑正朝四 方,會群臣,設盛樂,不合於禮。」博士樂祥議:「正日旦受 朝貢,群臣奉贄,後五日乃大宴會,作樂。」太尉屬朱誕 議:「今因宜改之際,還修舊則,元首建寅,於制為便。大 將軍屬劉肇議,宜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 知崩亡之日不朝也。」詔曰:「省奏事,五內斷絕,奈何奈 何!烈祖、明帝以正日棄天下,每與皇太后念此日至, 心有剝裂,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月二日會, 又非故也,聽當還夏正月。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 亦子孫哀慘永懷。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寅之 月為歲首。
晉
编辑====武帝泰始二年承魏制以建寅月為歲首====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二年九月戊戌,有司奏:「大晉 繼三皇之蹤,蹈舜禹之跡,應天順時,受禪有魏,宜一 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虞遵唐故事。」從之。
北魏
编辑道武帝天興元年詔仍以建寅月為歲首
编辑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興元年十有二月己丑,帝臨 天文殿,太尉、司徒進璽綬,百官咸稱萬歲。詔有司議 定行次。尚書崔元伯等奏:從土德,服色尚黃,數用五。 未祖辰臘犧,牲用白。五郊立氣,宣贊時令,敬授民時, 行夏之正。」
北周
编辑孝閔帝受魏禪詔仍以建寅月為歲首
编辑按《周書孝閔帝本紀》,魏恭帝三年十二月庚子,禪位 於帝。百官奏議云:「帝王之興,罔弗更正朔,明受之於 天,革民視聽也。逮於尼父,稽諸陰陽,云行夏之時,後 王所不易。今魏曆告終,周室受命,以木承水,實當行 錄,正用夏時。式遵聖道,惟文王誕元氣之祥,有黑水 之讖,服色宜烏。」制曰:「可。」
唐
编辑中宗嗣聖七年太后改建子月為歲首〈即武后天授元年〉按唐書武后本紀天授元年正月庚辰大赦改元曰載初以十一月為正月十二月為臘月來歲正月為
编辑一月。〈按通鑑綱目作嗣聖六年事〉
嗣聖十七年,太后復唐正朔,改「一月」為「正月。」〈即武后久視元 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久視元年十月甲寅,復唐,正月,大 赦。」
按:《舊唐書武后本紀》:「聖曆三年五月癸丑,改元為久 視。冬十月甲寅,復唐正朔,改一月為正月,仍以為歲 首。正月依舊為十一月,大赦天下。」
肅宗上元二年復以建子月為歲首
编辑按:《唐書肅宗本紀》:「上元二年九月壬寅,以十一月為 歲首,月以斗所建辰為名。」
寶應元年復以建寅月為歲首
编辑按:《唐書肅宗本紀》:「寶應元年建巳月乙丑。復以正月 為歲首,建巳月為四月。」
後唐
编辑明宗天成元年百官請改正朔詔仍唐制
编辑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北夢瑣言》:莊宗晏 駕,明宗皇帝為將相,推舉霍彥威。孔循上言,「『唐運以 衰,請改國號』。明宗謂藩邸近侍曰:『何為改正朔』?左右 奏曰:『先帝以錫氏宗屬為唐雪冤,繼昭宗皇帝後,國 號唐。今朝之舊人,不欲殿下稱唐,請更明號耳』。明宗 泣下曰:『吾十三事獻祖洎太祖至先帝,冒刃血戰,為 唐室雪冤,身編宗屬。武皇功業,即吾功業也;先帝天 下,即吾天下也。兄亡弟紹,於義何嫌?運之衰隆,吾當 自受』。」於是不改正朔,人服帝之獨見。
正朔部總論
编辑《書經》。
《商書伊訓》
编辑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祗見 厥祖。」
〈蔡傳〉夏曰歲,商曰祀,周曰年,一也。元祀者,太甲即位之元年。「十二月」者,商以建丑為正,故以十二月為正也。丑,日也。不繫以朔者,非朔日也。三代雖正朔不同,然皆以寅月起數,蓋朝覲會同,頒曆授時,則以正朔行事,至於紀月之數,則皆以寅為首也。或曰:孔氏言湯崩踰月,太甲即位,則十二月者,湯崩之年,建子之月也,「豈改正朔而不改月數乎?」曰:此孔氏惑於《序》書之文也。太甲繼仲壬之後,服仲壬之喪,而孔氏曰「『湯崩,奠殯而告』,固已誤矣。至於改正朔而不改月數,則於經史尢可攷。周建子矣,而《詩》言『四月維夏,六月徂暑』」,則寅月起數,周未嘗改也。秦建亥矣,而《史記》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夫臘必建丑月,秦以亥正,則臘為三月。云十二月者,則寅月起數,秦未嘗改也。至三十七年書「十月癸丑,始皇出遊」,十一月行至雲夢,繼書七月、九月者,知其以十月為正朔,而寅月起數,未嘗改也。且秦史制書謂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夫秦,繼周者也,若改月數,則周之十月為建酉月矣,安在其為建亥乎?漢初,史氏所書,舊例也;漢仍秦正,亦書曰「元年冬十月」,則正朔改而月數不改,亦已明矣。且《經》曰「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則以十二月為正朔,而改元何疑乎?惟其以正朔行事也。故
後乎此者,復政厥辟,亦以十二月朔,奉嗣王歸于亳。蓋祠告、復政,皆重事也,故皆以正朔行之。孔氏不得其說,而意湯崩踰月,太甲即位,奠殯而告,是以崩年改元矣。蘇氏曰:「崩年改元,亂世事也,不容在伊尹而有之,不可以不辨。」
《周書泰誓上》
编辑
惟十有三年春,「大會于孟津。」
〈蔡傳〉春者,孟春建寅之月也。按漢孔氏以春為建子之月,蓋謂三代改正朔必改月數,改月數必以其正,為四時之首。序言一月戊午,既以一月為建子之月,而《經》又係之以春,故遂以建子之月為春。夫改正朔不改月數,于《太甲》辨之詳矣。而四時改易,尢為無藝?冬不可以為春,寒不可以為暖,固不待辨而明也。或曰:鄭「氏箋詩『維暮之春,亦言周之季春,于夏為孟春』。」曰:「『此漢儒承襲之誤耳。且《臣工》詩言『維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畬,於皇來牟,將受厥明』。蓋言暮春則當治其新畬矣,今如何哉?然牟麥將熟,可以受上帝之明賜。夫牟麥將熟,則建辰之月,夏正季春,審矣。鄭氏于《詩》且不得其義,則其攷之固不審也。不然,則商以季冬為春,周以仲冬為春,四時反逆,皆不得其正,豈三代聖人奉天之政乎?」全問:「子丑寅之建正如何?」朱子曰:「此是三陽之月,若秦用建亥之月為正,直是無謂。大抵三代更易,須著如此更易一番。」
春秋四傳
编辑隱公元年
编辑《春秋》:元年,春,王正月。
〈疏〉王者革前代,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變人視聽。夏以建寅之月為正,殷以建丑之月為正,周以建子之月為正,三代異制,正朔不同。故《禮記·檀弓》云:「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唯時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王不在春上者,月改則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王必連月,故王處春下。「周以建子為正,則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于春每月書王。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既有正朔之異,故每月稱王以別之也。」全朱子曰:「孔子作《春秋》,以天時加王月,以明上奉天時,下正王朔之義。而加春於建子之月,則行夏時」之意亦在其中。
《公羊傳》:「春者何?歲之始也。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為 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 統也。」
〈注〉天王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於天下,自公侯至於庶人,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莫不一一繫於正月,故云「政教之始。」
《胡傳》:「按:《左氏》曰『王周正月』,周人以建子為歲首,則冬 十有一月是也。前乎周者以丑為正,其書『始即位』曰 『惟元祀十有二月』,則知月不易也。後乎周者以亥為 正,其書『始建國』曰『元年冬十月』,則知時不易也。建子 非春亦明矣,乃以夏時冠周月,何哉?聖人語顏回以 為邦,則曰『行夏之時,作《春秋》以經世,則曰『春王正月』』。」 此見諸行事之驗也。或曰:「非天子不議禮,仲尼有聖 德,無其位而改正朔,可乎?」曰:「有是言也。不曰《春秋》天 子之事乎?以夏時冠月,垂法後世;以周正紀事,示無 其位,不敢自專也。」其旨微矣。
〈大全〉可堂吳氏曰:「夏承唐、虞,皆以寅月為歲首而謂之正月。始春終冬,四時具為一年。商革夏命,以丑月為歲首,仍謂之十二月而未嘗改月。周革殷命,以子月為歲首,不特改月而又改時,以齊其年。《泰誓》云:『惟十有三年春,大會于孟津』。《武成》云:『惟一月壬辰,旁死魄。戊午,師逾孟津』。春即一月,一月即子月也。《春秋》所書之『春』」,即夏之仲冬「正月」,即夏之十一月也。
周禮
编辑《春官》
编辑
大史,正歲年,以序事,頒之于官府及都鄙。
〈訂義〉鄭諤曰:「周以建子為正,而四時之事有用夏正建寅者,用建寅謂之歲,用建子謂之年。事有用建寅者,如正歲則讀法三歲大計群吏之治之類。事有用建子者,如《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豐年則公旬用三日之類。大史正歲與年,而次序其事,頒於官府、都鄙,使以次舉先後,不失其序,如《月令》所建十二月之事,是亦併與歲而皆正也。」 王東巖曰:「愚案此以周人建子兼用夏正,說極是。《爾雅》云:『周曰年,夏曰歲』。經所謂『正月之吉者,建子之正,年只讀法朝會等事用之,而歲則便於事功。然有合用周時之正,亦有合用前王之正,不可不正之以敘其事也。《豳風七月》一詩,稱『一之日、二之日』,與夫七月、八月,即此義。孔』」子作《春秋》,亦兩存之。書四時而兼月,用時王之正則建子書「四時」而不月則行
夏之時而建寅,如書「二月無冰」 ,以《夏正》論之,二月春暖無冰,亦是時之常,不知此二月乃用《周正》,夏之十二月。
孔叢子
编辑《雜訓》
编辑
《縣子問子思》曰:「顏回問為邦,夫子曰行夏之時。若是 殷周異正為非乎?」子思曰:夏數得天,堯舜之所同也。 殷周之王,征伐革命,以應乎天,因改正朔。若云天時 之改耳,故不相因也。夫受禪于人者則襲其統,受命 于天者則革之,所以神其事,如天道之變然也。三統 之義,夏得其正,是以夫子云。
白虎通
编辑《三正》
编辑
王者受命必改朔何?明易姓,示不相襲也。明受之于 天,不受之于人,所以變易民心,革其耳目,以助化也。 故《喪服大傳》曰:「王始起,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 械、別衣服也。」是以舜禹雖繼太平,猶宜改以應天。王 者改作樂,必得天應而後作何?重改制也。《春秋瑞應 傳》曰:「敬受瑞應而王,改正朔,易服色。」《易》曰:「湯武革命, 順乎天而應乎民也。」文家先改正,質家先伐何?改正 者文,伐者質。文者先其文,質者先其質。正朔有三何? 本天有三統,謂三微之月也。明王者當奉順而承之, 故受命各統一正也。敬始,重本也。朔者,蘇也,革也。言 萬物革更,於是故統焉。《禮三正記》曰:「正朔三而改,文, 質再而復也。」三微者何謂也?陽氣始施黃泉,萬物動, 微而未著也。十一月之時,陽氣始養根株,黃泉之下, 萬物皆赤。赤者,盛陽之氣也,故周謂天正,色尚赤也。 十二月之時,萬物始牙而白,白者陰氣,故殷為地正, 色尚白也。十三月之時,萬物始達,孚甲而出,皆黑,人 得加功,故夏為人正,色尚黑。《尚書大傳》曰:「夏以孟春 月為正,殷以季冬月為正,周以仲冬月為正;夏以十 三月為正,色尚黑,以平旦為朔;殷以十二月為正,色 尚白,以雞鳴為朔;周以十一月為正,色尚赤,以夜半 為朔。不以二月後為正者,萬物不齊,莫適所統,故必 以三微之月也。」三正之相承,若順連環也。孔子承周 之弊,行夏之時,知繼十一月正者,當用十三月也。天 道左「旋,改正者右行」,何也?改正者,非改天道也,但改 日月耳。日月右行,故改正亦右行也。日尊於月,不言 正日,言正月,何也?積日成月物隨月而變,故據物為 正也。天質地文,質者據質,文者據文,周反統天正,何 也?質文再而復正,朔三而改三,微質文數不相配,故 正不隨質文也。
蔡邕獨斷
编辑《三代正朔》
编辑
三代,建正之別名。夏以十三月為正,十寸為尺,律中 大簇,言萬物始簇而生,故以為正也。殷以十二月為 正,九寸為尺,律中大呂。言陰氣大勝,助黃鍾宣氣,而 萬物生,故以為正也。周以十一月為正,八寸為尺,律 中黃鍾,言陽氣踵黃泉而出,故以為正也。
鄭樵六經奧論
编辑《正朔總論》
编辑
或問:「三代之建子丑寅,何也?古今之曆皆建寅,其朔 建子丑者,商周二代耳。然則湯武何以獨異之也?」曰: 「殷周之所以異其建者,上以明曆數之歸己,下以示 諸侯之從違也。湯武革命而有天下,三千國之多,八 百國之眾,其從我也,吾不得而知之;其違我也,吾不 得而知之。獨以正朔之異,尚以承天命之歸己,以示」 人心之從違。是故服則纘禹,政則反商,獨於正朔微 有更易爾,初非各出其術以求異也。然則何以謂古 之曆皆建寅也?曰:三皇之事,吾不得而詳。五帝以來, 豈無可傳之政?「孟春正月朔旦立春,會於天曆之營 室」,是顓帝之曆已建寅矣。《析》《因》《夷》《隩》,始以仲春,終以 仲冬,堯帝之曆又建寅矣。舜之正月元日,禹之正月 朔旦,則無非建寅矣。嘗觀《豳風七月》之詩,述公劉、后 稷之事,實當虞、夏之際,其勸相農事,亦準七月流火 之候,此古曆建寅之明驗也。至湯建丑以首事,復建 子以起數,而曆元亦不以立春為節,更以十一月朔 旦冬至為元。周人因之,而正朔與曆,若與夏異矣。然 《商書》曰「元祀十有二月。」《周禮》曰:「正歲十有一月。」雖建 子丑以命月,而占星定曆,修祠舉事,仍案夏時,皆不 自用其制。秦漢之建亥,亦猶是也。朝賀典禮,皆首十 月,至於太初,首用夏正,迄於今而不能易也。新莽嘗 建丑矣,曹魏、明帝亦嘗建丑矣,未幾而復建寅。唐肅 宗亦嘗建子矣,未幾而復建寅。豈湯武能易之,後人 獨不可得而易之邪?以湯武易之為是邪,胡為不能 以傳遠?以湯武易之為非邪,胡為亦可行之一代而 遂止也?蓋嘗論之,編年始於《春秋》,改元始於秦惠文 君,紀年始於漢之武帝。自武帝立年號以紀元,改秦 正而用夏。吾知千萬世而下,湯武復興,不能易也。何 者?漢非用夏也,蓋用古曆也。殷周未有改元之法,此 子丑之所由建。武帝易之而為年號,有年號以明曆數之歸己,以示天下之從違,雖易代之法不過如此, 又何必復「建子」、「建丑」以為贅乎?此新莽、曹魏、唐肅宗 所以隨改而隨廢也。吁!孰謂武帝之智,猶有殷周之 所不逮者哉!
朱子全書
编辑《語類》
编辑
問:「古者改正朔,如以建子月為歲首,則謂之『正月,抑 只謂之十一月』?」曰:「『此亦不可考。如《詩》之月數,即今之 月;《孟子》七八月之間,旱,乃今之五六月;十一月徒杠 成;十二月輿梁成』,乃今之九十月。《國語夏令》曰:『九月 成杠,十月成梁』,即《孟子》之『十一月、十二月』。若以為改 月,則與《孟子》《春秋》相合,而與《詩》《書》不相合;若以為不 改月」,則與《詩》《書》相合,而與《孟子》《春秋》不相合。如秦元 年以「十月」為首,末又有「正月」,又似不改月。
某親見文定公家說,文定《春秋》說夫子以夏時冠月, 以周正紀事,謂如公即位,依舊是十一月。只是孔子 改正作春正月,某便不敢信恁地。時二百四十二年, 夫子只證得箇「行夏之時」四箇字。據今《周禮》有「正月」, 有「正歲」,則周實是元,改作「春正月。」夫子所謂「行夏之 時」,只是為他不順,欲改從建寅。
《與張敬夫書》
编辑
《春秋》正朔事,比以《書》攷之,凡書「月」皆不著時,疑古史 記事例只如此。至孔子作《春秋》,然後以天時加王月, 以明上奉天時、下正王朔之義,而加春於建子之月, 則行夏時之意亦在其中。觀伊川先生劉質夫之意, 似是如此,但《春秋》兩字,乃魯史之舊名,又似有所未 通,幸更與晦叔訂之,以見教也。
《答吳晦叔書》
编辑
《春秋》書正,據伊川說,則只是周正建子之月,但非春 而書春,則夫子有行夏時之意,而假天時以立義耳。 文定引《商書》「十有二月」,《漢史》「冬十月」為證,以明周不 改月,此固然矣。然以《孟子》攷之,則七八月乃建午建 未之月,暑雨苗長之時;而十一月十二月乃建戌建 亥之月,將寒成梁之候。又似并改月號,此又何耶?或 是當時二者並行,唯人所用。但《春秋》既是國史,則必 用時王之正,其比《商書》不同者,蓋後世之彌文。而秦 漢直稱「十月」者,則其制度之闊略耳。愚意如此,未知 是否?
又
前書所諭周正之說,終未穩當。孟子所謂七、八月乃 今之五、六月,所謂十一月、十二月乃今之九月、十月, 是周人固已改月矣。但天時則不可改,故《書》云「秋大 熟未穫」,此即止是今時之秋,蓋非酉戌之月,則未有 以見夫歲之大熟而未穫也。以此攷之,今《春秋》月數 乃魯史之舊文,而四時之序則孔子之微意,伊川所 謂假天時以立義者,正謂此也。若謂周人初不改月, 則未有明據,故文定只以商、秦二事為證,以彼之博 洽精勤,所取猶止於此,則無他可攷必矣。今乃欲以 十月隕霜之異證之,恐未足以為不改月之驗也。蓋 隕霜在今之十月則不足怪,在周之十月則為異矣, 又何必史書八月然後為異哉?況《魯史不傳,無以必 知其然,不若只以〈孟子尚書〉》為據之明且審也。若尚 有疑,則不若「且闕之」之為愈,不必強為之說矣。
《答林擇之書》
编辑
三代正朔。以元祀十有二月攷之,則商人但以建丑 之月為歲首而不改月號;以《孟子》七八月、十一月、十 二月之說攷之,則周人以建子之月為正月而不改 時;以書「一月戊午」,「厥四月哉生明」之類攷之,則古史 例不書時;以程子假天時以立義之云攷之,則是夫 子作《春秋》時,特加此四字以繫年,見行夏時之意。若 如胡《傳》之說,則是周亦未嘗改月,而孔子特以夏正 建寅之月為歲首,月下所書之事,卻是周正建子月 事。自是之後,月與事常相差兩月,恐聖人制作之意, 不如是之紛更煩擾,其所制作亦不如是之錯亂無 章也。愚見如此,而攷之劉質夫說亦云,先書「春王正 月」,而後書二百四十二年之事,皆天「理也。」似亦以「春」 字為夫子所加。但魯史本謂之《春秋》,則又似元有此 字。而杜元凱《左傳後序》載《汲冢竹書》,乃晉國之史,卻 以夏正建寅之月為歲首,則又似胡氏之說可為據。 此間無《竹書》,煩為見拙齋扣之。或有此書,借錄一兩 年示及,幸甚幸甚!又《漢書》「元年冬十月」,注家以為武 帝改用夏時之後,史官追正其事,亦未知是否。此亦 更煩子細詢攷也。
魏了翁正朔考
编辑《七月陳王業也》
编辑
《七月》之詩,大概述天時以勤民事也。先儒謂七月一 詩皆以夏正為斷。愚則曰:「非特七月一詩也,凡詩篇 如正月、四月、六月、十月之交,皆夏正也。」然則商正建 丑、周正建子者,非改正朔歟?曰改正朔矣,不改月次 也。正朔之改,示一代之興各有所尚也。月次之不可 改,四時之序不可紊也。苟紊之,則時令乖張,民聽疑惑,雖耕耘斂藏,亦將失其候。《堯典》所謂「欽若昊天,敬 授人時」者,萬世不可易也。若夫正朔迭尚,不過以新 民視聽,如大朝會大典禮尊用此日,名曰歲首,太史 公所謂朝以十月者,是其例也。世儒遂謂商周既改 正朔,則併其餘月次亦應遞改,噫為此說者,臆度之 過也。臨卦所謂八月者,指觀而言也。臨、觀反對,故聖 人預以為戒。觀之為卦,其畫四陰,其辰在酉,曉然夏 之八月也。而何氏以為周八月,屬未之遯;孔氏以為 商八月,屬申之否。夫文王、周、孔簡易以從夏正,而何 氏、孔氏反崎嶇以求合商、周之正,不亦異乎?故曰:「凡 謂改正朔而并其月遞改者,皆臆說也。」《書伊訓》「元祀 十有二月乙丑,奉嗣」王祗見厥祖。太甲三祀十有二 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于亳。夫奉嗣王初見厥祖, 重事也,故以改元之歲首;以冕服奉嗣王歸亳,亦重 事也,故以三祀之歲首。然而仍稱十有二月,則是殷 人未嘗改十二月為正月也。孔氏以《商正》解之不通, 則乃曲為之說曰:「此湯崩踰月,太甲即位而奠告也。」 攷之《孟子》,外丙二年,仲壬四年,然後繼以太甲,則太 甲乃湯之孫,所謂祗見厥祖者是矣,非嗣湯而立也。 假使太甲嗣湯而立,亦安肯踰月而遽改稱元年邪? 故曰:凡謂改正朔而并其月遞改者,皆臆說也。《詩》篇 如正月曰「正月繁霜」,四月曰「四月維夏」,六月曰「六月 棲棲」,此為夏正無疑,雖欲曲說,不可得也。雖有曲說, 不足惑也。至《十月之交》,鄭氏則釋之曰:「此夏之八月 也。」夫十月之交則十一月矣,是周人朔月也。故曰:「朔 日辛卯」,正朔日食,古人所忌,故曰「亦孔之醜。」不然,八 月日食,何足以言甚醜也?以是證之,則周人以十一 月為朔月,未嘗改為正月也。又《七月》之詩之五章,自 五月數至十月,而繼之曰「曰為改歲」,是以十一月為 歲首,而未嘗改之為正月,又一證也。故曰:凡謂改正 朔而并其月遞改者,皆臆說也。《周官凌人》「十有二月 斬冰」,與《月令》「季冬之月命取冰」相合,則不惟時皆夏 正,而月亦皆夏正矣。而正月之吉始和,懸法觀象鄭 氏強解之曰:「周,正月也。」夫以夏正言之,建寅之月也, 三陽既交,「斯謂之和。若指為周正,則建子之月矣,時 方寒冬,安得謂之和邪?」又《黨正》:「四時之孟月吉日,則 屬民而讀法。」夫言孟月,則夏正建寅之月,非周正建 子之月也,明矣。故曰:「凡謂改正朔而并其月次遞改 者,皆臆說也。《春秋》所書時皆夏時也,月皆孟月也,雖 《左氏傳》亦然。隱三年傳曰:『夏四月,鄭祭足帥師』」取周 之麥,秋又取周之禾。其為《夏正》明白如此。杜氏以周 正解之曰:「四月,今之二月也;秋,今之夏也。麥禾皆未 熟,取者蓋蹂踐之。」夫《左氏》祇曰「麥禾」,而杜謂之未熟。 《左氏》直謂之取,而杜謂之蹂踐,幾於迂疏可笑。良由 曲泥《周正》,有所不通,故遷就其辭以至於此。故曰:「凡 謂改正朔而并其月遞改者,皆」臆說也。或曰:漢、晉、唐 諸儒以三正說《六經》,豈鑿空駕說之哉?曰:亦必有一 二疑似以啟之,如春無冰,冬大無麥禾之類,皆其藉 口者也。然疑似者,一二爾,明白者,十百也。以疑似蓋 明白,以一二勝十百,豈非惑與?夫有一二之明白,猶 將勝十百之疑似,今乃反是,又豈非大惑與?噫《六經》 不幸而經秦火,幸而賴諸儒之補綴也。然而使學者 得見秦灰之殘編斷簡,當反無惑。惟其出於諸儒之 補綴也,是以惑學者滋甚。蓋不知其幾事,不特如改 正朔之一端而已也。亦幸而改正朔之事,證驗尚多, 可以是正。不然,又烏睹其真邪?
夫既因七月之詩,而攷六經所書之月,皆夏正矣。六 經之外,先秦他古書及秦漢以後正史,凡所書月,亦 皆夏正也。《呂氏月令》或以為周公作,是與否,固未可 知,然其所言時令,則夏時也。岐伯、《素問》伊川以為戰 國間人所作,是與否,固未可知,然其所言月候,則更 月也。《竹書紀年傳》謂晉太康初汲人得之魏冢,是與 否,固未可知。然其言三代之正月,則皆建寅也。由是 觀之,先秦古書所紀之月,則皆夏正也。秦正建亥,漢 仍秦舊。太史公作《史記》,書十月於每年之首。班固作 《漢紀》,書秋九月於每年之終。所謂春正月者,自在年 中,不改稱謂。至武帝太初元年,正曆法,以正月為歲 首。明年所書,始以春正月起之,而以冬十二月終之。 是後惟魏明帝用《景初曆》,嘗以建丑為正,并改三月 為孟夏,餘皆遞改。然而郊祀蒐狩,頒宣時令,則復以 寅為正。二者交互,徒惑民聽。行之未幾,復用夏正。又 其後惟唐武氏改年曰「載」,以十一月為正月,以十二 月為臘月,然復以正月為春一月,自二月以後,不能 易其次也。由是觀之,秦漢以後,凡正史所書之月則 皆夏正也。或曰:孟子之書,亦先秦書也。其言七八月 之間旱,趙岐以為此周七八月,夏之五六月,以苗槁 證之,宜若可信。愚則應之曰:泛言苗槁耳,既不可以 為夏之七八月,亦何以證其為周之七八月邪?孟子 又言,歲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直謂仲冬以 後農「隙之餘,可治橋梁,以利民涉,而趙氏泥於周正, 謂夏之九月、十月也,亦可信乎?」或者又曰:「劉歆以三代之正作《三統曆》述,此亦正史所載也,何以謂之皆 夏正邪?」愚則應之曰:劉歆,漢儒也,與孔安國蓋遞相 祖述者,自是歷家從而和之,又豈足為確論乎?且不 信聖經而信歷述,復以歷述而伸傳註,是皆學者厭 平實而喜奇誇之過也。必有務平實,而後可與論古 事而學古道也。
或者問曰:「六經子傳及先秦他古書,與歷代正史所 書之月,皆為夏正」,亦既白矣。然姚大老辨三代秦漢 置正,博引經傳,以為皆用夏時,而平庵項氏獨以為 《春秋》自是孔子之書,非即周王所用,此一說也。胡文 定《經解》謂以夏時冠周月,是聖人垂法後世之意,此 又一說也。陳止齊《後傳》謂:以夏時冠周月,自是魯史 「之舊,夫子因之,每孟月書時,以見魯史;每正月書王, 以存周正,蓋尊周而罪魯也。此又一說也。三家者之 言何如?」曰:「三家者皆近世博雅大儒也。特其立說猶 未免牽於傳注,故雖卓然有見於始,然卒不能不自 變於其後者也。孔子之《春秋》,即魯國之史記也。魯史 之時月,即周家之紀歷也。夏周之歲」首雖殊,夏、周之 時令則一,安得孔子所書與周王所用不同邪?項氏 固嘗謂《周歷》本稱決無改月之理,其說卓然當於理 矣,而末乃謂春秋四時十二月,恐皆夫子革之以為 萬世法,是則惑也。是豈非牽於傳註,雖卓然有見於 其始,而卒不能不自變於其後邪?顏淵問為邦,子曰 「行夏之時言正朔,惟」夏得其正也。胡氏乃謂夫子以 夏時冠周月,信斯言也。是《春秋》所書春正月者,乃今 之冬十一月也;秋七月者,乃今之夏五月也。以冬為 春,以夏為秋,雖甚愚者,猶不為曾謂聖人而為之乎? 傳之當時,猶且不可,尚可為萬世法乎?胡氏固嘗有 言曰:「周人以子為歲首」,則冬十一月也。前乎周者以 丑為正,其書「始即位」曰「惟元祀十有二月」,則知月不 易也。後乎周者,以亥為正,其書「始建國」曰「元年冬十 月」,則知時不易也。其說卓然當於理矣。而末乃謂夫 子作《春秋》,是天子之事,可以改正朔,故以夏時冠月; 又以夫子無其位,不敢自專,故以周正紀事。是則大 惑也。是豈非牽於傳注,雖卓然有見於其始,而卒不 能不變於其後耶?至陳氏謂「《魯史》舊以夏時冠周月, 夫子仍之」,此說似勝,然於胡氏之說,特添一轉語爾。 事不如此,亦祇費詞。假使周人改朔,并移月次,則天 王在上,魯人安敢自以夏時冠周月乎?如此,是不奉 天子正朔也。又豈有魯奉天子正朔,而史官紀事私 以夏時冠周月乎?如此,則是無故而陷其君於僭逆 也。假使魯史官無識,以是紀事,吾夫子修之,肯仍其 僭謬乎?陳氏固嘗謂凡西周之史言時,皆夏時也,於 是援《周官》「季春出火」,非周正月;季秋納火,非周九月, 以為證據,其說卓然當於理矣。而末乃謂西周之史 言月皆周月也,於是曲借《康誥》三月不言春,《畢命》「六 月不言夏」以為證據。至《泰誓》「十有三年春一月」,於己 說有礙,則反指為譌誤,是則惑也。是豈非牽於傳注, 雖卓然有見於其始,而卒不能不變於其後邪?嗚呼! 自傳注之學興也,各以三統解經,不特何氏之於《易》、 孔氏之於《書》、鄭氏之於《毛詩》《周官》、杜氏之於《春秋左 氏》而已也。然而此五六人者,古博雅大儒也,三統之 外,不可廢也。至於《春秋》一經,以「周正」解之者,則滔滔 皆是,又豈特胡、陳、項三家而已也。
荊川稗編
编辑《趙汸熊朋來周正考》
编辑
《春秋》雖修史為經,猶存其大體,謂「始年」為元年,歲首 為春,一月為正月,「加王於正」,皆從史文。《傳》獨釋王正 月者,見國史所書,乃時王正朔,月為周月,則時亦周 時,孔氏謂「月改則春移」是也。後於僖公五年春,記正 月辛亥朔,日南至;昭十七年夏六月,記太史曰「在此 月也。」日過分而未至,當夏四月,是謂孟夏。又《記》梓慎 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皆以 周人改時改月。春夏秋冬之序,則循周正;分至啟閉 之候,則仍夏時。其經書冬十月雨雪,春正月無冰,及 冬十月隕霜殺菽之類,皆為記災可知矣。《汲冢竹書》 有《周月解》,亦曰:「夏數得天,百王所同。」商以建丑為正, 亦越我周作正,以垂三統。至於敬授「民時」,巡守烝享, 猶用夏焉。其言損益之意甚明。《經》書「冬烝、春狩、夏蒐」, 以此蓋三正之義備矣。而近代說者往往不然。夫以 《左氏》去聖人未遠,終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以及戰國 之際,中國無改物之變,魯未滅亡,傳於當時,正朔豈 容有差,而猶或有為異論者,何也?蓋嘗攷之曰:「殷周 不改月者,據商書言」元祀十有二月,而秦人以十月 為歲首,曰夏時,冠周月者,則疑建子非春,而孔子嘗 欲行夏之時也。按太史公記三代革命,於殷曰改正 朔,於周曰制正朔,於秦曰改年始,蓋正謂正月,朔謂 月朔。何氏《公羊注》曰:「夏以斗建寅之月為正,平旦為 朔。殷以斗建丑之月為正,雞鳴為朔。周以斗建子之 月為正,夜半為朔」是也。殷周即所改之月為歲首,故
曰改正朔,曰制正朔。秦即十月為歲首,而別用夏時數月,故曰改年始。其言之已詳《漢書律歷志》。據《三統歷》,商十二月乙丑朔旦冬至,即《書伊訓》篇「太甲元年 十有二月乙丑朔,伊尹祠于先王,以冬至,越茀行事。」 其所引《書》辭有序,皆與《偽孔氏書伊訓篇》語意不合, 且言日不言朔,又不言即位,則事在即位後矣。凡新 君即位,必先朝廟見祖,而後正君臣之禮。今即位後 未踰月,復祠于先王,以嗣王見祖,此何禮也?暨三祀 十有二月朔,奉嗣王歸于亳,是日宜見祖而不見,又 何也?所謂《古文尚書》者,掇拾傅會,不合不經,蓋如此 說者,乃欲按之以證殷、周不改月,可乎?又言「後九十 五歲,十二月甲申朔旦冬至。」無餘分。《春秋曆》周文王 四十二年十二月丁丑朔旦冬至,後八歲為武王伐 紂克殷之歲,二月己丑晦,大寒,閏月庚寅朔,三月二 日庚申驚蟄,周公攝政五年正月丁巳朔旦冬至。《禮 記》孟獻子亦曰「正月日至,七月日至。」其說皆與《傳》合。 夫冬至在商之十二月,在周之正月,大寒在周之二 月,驚蟄在三月,夏至在七月。而《太初歷》其在立冬小 雪,則曰「於夏為十月,商為十一月,周為十二月。」唐人 《大衍曆》,追筭春秋冬至,亦皆在正月。孰謂殷周不改 月乎?陳寵曰:「陽氣始萌,有蘭、射干、芸荔之應,天以為 正,周以為春;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 春;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正,蟄蟲始振,人以為 正,夏以為春。蓋天施於子,地化於丑,人生於寅,三陽 雖有微著,三正皆可言春。」此亦歷家相承之說,所謂 夏數得天,以其最適四時之中爾,孰謂建子非春乎? 乃若夫子答顏子為邦之問,則與作《春秋》事異。蓋《春 秋》即當代之書,以治當代之臣子,不當易周時以惑 民聽,為邦為後王立法,故舉四代禮樂而酌其中,夫 固各有攸當也。如使周不改時,則何必曰行夏之時? 使夫子果欲用夏變周,則亦何以責諸侯之無王,議 桓、文而斥吳、楚哉?何氏哀十四年《傳注》曰:「河陽冬言 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 正而行夏之時,以行夏之時說《春秋》,蓋昉於此。然何 氏固以建子為周之春,但疑春不當言狩,而妄為之 辭。至程子門人劉質夫則曰:「周正月,非春也,假天時 以立義爾。」則遂疑建子不當言春,此夏時冠周月之 說所從出也。先儒見孟子謂《春秋》天子之事,而述作 之旨無傳,惟斟酌四代禮樂,為百王大法,遂以為作 《春秋》本意在此。故番陽吳仲迂曰:「若從胡《傳》,則是周 本行夏時,而以子月為冬,孔子反不行夏時,而以子 月為春矣。」何氏之失又異於此,故朱子以謂「恐聖人 制作不如是之紛更煩擾,錯亂無章也。」薛氏又謂「魯 歷改冬為春,而陳氏用其說於後。《傳》曰:『以夏時冠周 月,魯史也』。是蓋知《春秋》改周時為不」順,而又移其過 於魯爾。然謂魯有歷,實劉歆之誤。按《律歷志》言,「劉向 所總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歷為六歷。自周昭王 以下無世次,故據周公伯禽以下為紀。自煬公至湣 公冬至,殷歷每後一日,則由歷家假魯君世次,逆推 周正交朔之合否,因號魯歷,非魯人所自為明矣。」《宋 書禮志》又言,「六律皆無推日食法,但有考課疏密而 已」,是豈當代所嘗用者哉?劉歆惑於襄、哀《傳》文,遂謂 魯有司歷,而杜氏因之,謬矣。然說者亦是病夏時周 月不當並存,故直謂《春秋》以夏正數月,又疑若是,則 古者大事必在歲首,隱公不當以寅月即位,其進退 無據如此,固不足深辨,而或者猶以為千古不決之 疑,則以《詩》《書》《周禮》《論語》《孟子》所言時月,不能皆合故 也。夫三正通於民俗久矣。《春秋》本侯國,《史記》書王正 以表大順,與頒朔告朔為一體。其所書事,有當繫月 者,有當繫時者,與他經不同。《詩》本歌謠,又多言民事, 故或用夏正以便文。《通俗書》乃王朝史官記言之體, 或書月則不書時,或書時則不書月,況偽孔注二十 五篇,決非真古書,其有合有否,皆不可論於《春秋》。《周 禮》所書「正月」、「正歲」,皆夏正也。諸官制職掌,實循二代 而損益之。其著時月者,又多民事,與巡守烝享自夏 者同,故仍夏時以存故典,見因革。蓋非赴告策書定 為一代之制者,皆得通言之,則又不可論於《春秋》矣。 若《論語》言「莫春」,亦如《詩》《書》言春夏,皆通民俗之恆辭 也,不可據以為周不改時。《孟子》言「七八月之間旱,十 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在《左傳》後,則周改月猶 自若。《竹書》又記晉曲沃莊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魯隱 公之元年正月也。《竹書》乃後人用夏正,追錄舊史,故 與《春秋》不同,然亦未嘗輒以夏正亂《春秋》之時月也。 蓋殷周改時月,與所損益只是一理。如《尚齒》之由「貴 德」而貴富而貴親,親迎之由「庭而堂而戶」,大事之由 昏而日中而日入之類,皆是迭進法,所以順天道,通 世變,在當時自不為異,故孔子以為「百世可知」,非徒 曰以易人之觀聽而已。彼秦人以三代為不足法,既 不足以知之,而後之蔽於今而不知古者,亦不足以 言之也。自啖、趙而後,學者往往習攻《左氏》,而「王周正 月」為甚。以其尢害於《經》,特詳著焉。
熊朋來曰:「孔子所謂『行夏之時,見於答顏淵問,為邦者然也。至於因魯史作《春秋》,乃當時諸侯奉時王正 朔,以為國史所書之月,為周正所書之時亦周正。經 傳日月,自可互證,而儒者猶欲執夏時之說以棄之。 譬如孔子言車,豈必止言殷輅哉?《小戴記》孟獻子之 言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 事於祖』』。」此言冬至在周正之春正月,而夏至在周正 之秋七月,《明堂位》所言「孟春」即建子月,所言季夏六 月即建巳月。《禮記》尚然,況《春秋》乎?證於《左傳》可見已。 若拘夏時周正之說,則正月二月須書冬,而三月乃 可書春爾。且如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周人用仲 冬狩田,此以春正月書之,即建子之月書「春」也;哀十 四年「春,西狩」,亦以周正之春行中冬之狩,《經》十四年 「春正月,無冰」,若夏正春正則解凍矣。惟建子之月無 冰,故紀異而書;成元年「春,二月,無冰」,襄二十八年「春, 無冰」,皆可為證;定元年「冬,十月,隕霜殺菽」,此夏正秋 八月而書冬也。若建亥之月,則隕霜不為異,而亦無 菽矣。大抵周人雖以夏時並行,豳《詩》《周禮》則然。惟《春 秋》魯史專主周正,陽生於子即為春,陰生於午即為 秋。學者惑夏時之說,謂至朔同日,僅見於《傳》,而經無 有也。不思《經》《傳》所書月日,參考相同。試以僖五年《經》 《傳》言之,正月辛亥至朔月日,《左氏》欲以見分至之例, 故書「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自正月以後,日月可 證者,《經》書「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傳》書:「八月甲午,晉 侯圍上陽」,又書「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以六十甲 子數之,自隔年十二月戊申,晉有申生之事,越三月 即正月辛亥朔。魯閏晉難,必在正月,故經以春書也。 是年歲在丙寅,正月辛亥朔大,二月辛巳朔大,三月 辛亥朔小,四月庚辰朔大,五月庚戌朔小,六月己卯 朔大,七月己酉朔小,八月戊寅朔大,九月戊申朔小, 十月丁丑朔大,十一月丁未朔小,十二月丙子朔大, 閏十二月丙午朔小。以八月戊寅朔至甲午,《晉》圍上 陽,八月十七日也。由八月甲午數至九月朔正得戊 申。由九月戊申朔至十二月朔,除兩小月,該八十八 日,故以十二月朔得丙子。其言丙子旦日在尾,以冬 十二月而日在尾,此時尾度多在卯,且後逼閏月,宜 其尚以建戌中氣而合朔於卯之尾宿。所謂九月十 月之交者,以《夏正》言之。所謂冬十二月者,以《周正》書 之。以《經》、傳月日參考,可無疑矣。或謂昭二十年己卯, 《傳》亦書「春王二月己丑朔,日南至。」自僖五年至朔同 日為始,數至此年,得第七章。本注以為失閏。按本年 十一月乙酉朔,故《經》於此月有辛卯,乃初七日也。閏 當在隔年十二月,而在是年八月,則正月至七月皆 以失閏而差一月。二十一年庚辰,《經》書「秋七月壬午 朔,日有食之。」自二月己丑朔,數至次年七月壬午,中 間為己丑者,退小盡八箇月。自壬午去己丑,恰退八 日,《經》《傳》正是相同。觀僖五年《左氏》「南至」之書,即孟獻 子所謂「正月日至」也;觀昭二十一年梓慎日食,以對 孟獻子,所謂「七月日至」也。冬日至,而《傳》稱「春正月」;夏 日至,而《經》書「秋七月」,則《春秋》所書時月,皆用《周正》明 甚。
《史伯璿三正說》
编辑
《書伊訓》篇:「元祀十有二月。」《太甲》篇:「三祀十有二月。」《蔡 氏傳》謂:「三代雖正朔不同,然皆以寅月起數。」十二月 者,商以建丑之月為正,故以十二月為正也。
按:「月數」之說,朱子以為改,蔡氏以為不改。然以《詩七 月篇》攷之,則凡「七月」、「九月」之類,是自寅月數起;夏正 也;觀於「流火授衣」之言可見矣;凡「一之日」、「二之日」之 類,是自子月起數。蓋周之先公已用此紀候,故周有 天下,遂定為一代之正朔也。以觱發栗烈之氣候驗 之可見矣。《夏正》《周正》,同見一詩之中,可見月數之未 嘗不改矣。蔡氏「不改」之說,恐不如朱子之的當。近代 唯陳定宇、張敷言之論,最為分曉,故備其說於後,以 俟知者之折衷焉。
陳定宇曰:「愚按蔡氏主不改月之說,遂謂併不改時。」 殊不知月數於周而改春,隨正而易,證以《春秋左傳》 《孟子》《後漢書陳寵傳》極為明著。成十年六月「丙午,晉 侯使甸人獻麥。」六月乃夏四月也。僖五年十二月「丙 子朔,晉滅虢。」先是,卜偃言克虢之期,其九月十月之 交乎?丙子朔必是時也。偃以夏正言,而《春秋》以周正 書,可見十二月丙子為夏十月也。僖五年「春,王正月, 辛亥,朔,日南至」,王正月,冬至,豈非夏十一月乎?經有 只書「時」者。僖十年「冬,大雨雪」,蓋以酉戌為冬也,使夏 時之冬而大雪,何足以為異而記之?襄二十八年「春, 無冰」,蓋以子丑月為春也,使夏之春而無冰,何足以 為異而記之?《春秋》祥瑞不錄,災異乃載。惟夏時八、九 月而大雪,不當嚴寒而嚴寒;夏時十一月、十二月而 無冰,當嚴寒而不嚴寒,故異而書之耳。春蒐、夏苗、秋 獮、冬狩,四時田獵定名也。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杜氏注曰:「冬獵曰狩,周之春,夏之冬也。」魯雖按夏時 之冬,而於子月行冬田之狩,夫子只書曰「春狩於郎」, 此所謂春,非周之春而何?哀十四年「春,西狩護麟」亦然。定十三年夏,「大蒐於比蒲」,魯雖按夏時之春,於卯 辰之月乃春田之蒐,夫子只書曰「夏蒐於比蒲」,此所 謂「夏」非周之夏而何?次年又書「五月,大蒐於比蒲」,亦 然也。《陳寵傳》尢明白曰:「天以為正,周以為春」,注云「今 十一月也。」「地以為正,殷以為春」,注云「今十二月也。」「人 以為正,夏以為春。」注云「今正月也。」《孟子》七八月之間 旱等,不待多言而明,是三代之正,子、丑、寅三陽月,皆 可以春言也。胡氏《春秋傳》不敢謂「王正月」為非子月, 而於「春王正月」之「春」字,謂以夏時冠周月,皆攷之不 審,安有隔兩月而以夏時冠周月之理?但得四時之 正,適冬寒春暖之宜,則惟夏時為然。夫子欲行夏時, 蓋答顏子使得為邦,則宜如此耳。豈可但知有夏時 之春,而不知商正、周正之春乎?一陽、二陽、三陽之月, 皆可為春,故三代迭用之,以為歲首。以一日論,子時 既可為次日,子月豈不可為次年?觀此,則三代皆不 改月數,與「冬不可為春」之說,陷於一偏明矣。
按:陳氏此說,援引的當,已無可議。但《商書》再言「十有 二月」,正是蔡氏主意立說之張本,陳氏既不曰於彼 處辨之,及至此處辨論,又無一言及彼,豈偶未之思 耶?抑未得其說,故遂不敢牽動之耶?惟張敷言之說, 可以補陳氏之缺,今存於後。
張敷《言改月數議》曰:「或謂三代改正朔無異議,月數 之改,諸儒議論不一,學者病焉。亦嘗攷之乎?」曰:「夏、商 之制,世遠無文,不可深究。周制尚可得而言之,謂不 改可乎?」曰:「可。」「何以徵之?『四月維夏,六月徂暑』,《周詩》甚 明。謂之改,可乎?」曰:「可。」「何以徵之?《孟子》『七八月之間旱, 《春秋》『正月日南至,二月無冰』之類是也』。」「然則無定論 乎?」曰:「『有間者。伏讀《春秋》,至春王正月』,竊有疑焉。夫正 月固王之正月,如後世史書書正月即時王之正月 也,何假稱王?竊意必其別有所謂正月者,故稱王以 別之。及讀僖公五年,晉獻公伐虢,以克敵之期,問於 卜偃,答以九月十月之交。考之童謠星象之驗,皆是 夏正十月,而其傳乃書在十二月,其」改月明矣。又《襄 公三十年》,絳縣老人自實其年稱臣生之歲正月甲 子朔,於今四百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三之一,所稱正 月,亦是夏正寅月,孔《疏》甚明,文多不載。考之老人所 歷,正七十三年,二萬六千六百六十六日,當盡丑月 癸未,其《傳》乃書在二月,其改月又明矣。然卜偃、老人 併是周人,一則對君,一則對執政大夫,其「歲月」又二 事中之切用,非若他事泛言日月。何故舍時王之正 月月數而言「夏正」哉?聽之者亦何故都不致詰,即知 為寅月起數哉?因是而知周之正朔月數皆改,必其 朝覲聘問,頒朔授時,凡筆之於史冊者,即用時王正 月月數,其民俗歲時相語之話言,則皆以寅月起數, 如後世者自若也,而《春秋》書「王正月」以別民俗為無 疑。周人之詩,孟子之書,亦各有所取也。不然,諸儒之 論,各執所見,主改者遇不改之文,則沒而不書,主不 改者,遇改月之義則諱而不錄,終不能曉然相通,以 祛學者之惑。曰:「周以子月為正,為一月,信矣。以為春 乎?」曰:「然。寒暑反易,可乎?」曰:「未也。先王之制,易姓受命, 必改夫正朔,易其服色,殊其徽號,新民之耳目以權 一時之宜,非謂冬必為春。子之一月,便可祈穀上帝 矣,便可犧牲不用牝矣。」曰:「有未安乎?」曰:「固也。不然,夫 子不曰行夏之時矣。周公作《禮》,正月之後不復曰正 歲矣。說正歲者,不謂夏得四時之正,殷周不得矣,必 有復以子丑之月為正者矣。」曰:「子謂必其筆之史冊 者,則用時王正月月數。《伊訓》之『元祀十有二月』,蔡氏 以為殷正月者,果何月乎?」曰:「『建子月也,殷正固在丑 月。然則嗣王祗見』,及《太甲》篇之嗣王奉歸,舉不在正 月乎?」曰:「後世嗣王冕服,考之《顧命》,固有常儀,何待正 月?而放桐之事?又人臣大變周公之聖,猶被流言,阿 衡之心,為何如哉?朝而自怨,夕當復辟,尢不須於正 月也?況正月但書十二,以《虞書》正月上日,正月朔旦, 及秦漢而下例之,殷不其獨無正乎?」曰:「秦以亥正,猶 稱十月,不亦同乎?」曰:「秦正之繆,安足取法?蓋秦於寅 月書正,歲首十月,其制又異,不若殷之全無正也。」曰: 「或者謂晉用夏正,故卜偃老人之言如此,則又」何說 也?曰:是又不然。老人之言,在晉文伯後容或有之。卜 偃之言,乃獻公之世。是時篡國日淺,二軍始備,晉文 未興,齊桓尚在,雖嘗滅霍滅耿,小小得志,方朝周納 貢之不暇,亦何敢毀冠裂冕,更姓改物,而用夏正哉! 然則愚之所見為有據,而「春王正月」之一辭,今古諸 儒不敢輕議者,固著明矣。
按:張氏此說,與陳定宇之說互相發明,甚善。至於《商 書》再言「十二月」之辨,尢可以補陳氏之缺,故備錄於 此云。或謂改正朔而不改月數,夏、商、西周之時皆然, 故商以建丑之月為歲首。而《書》言「元祀十有二月乙 丑,伊尹祠於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又言「惟三祀十 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于亳。」是商雖以丑 月為正,而寅月起數,未嘗改也。愚竊以為蔡《傳》推之, 固是如此。然張敷言之說,似亦有理。所礙者,即位之年,不當稱元祀耳。崩年改元,亂世之事,不容在伊尹 而有之,此是以周之禮證夏、商則然耳。然三代之禮, 至周大備,烏知自周以前,亦皆如周之制乎?舜禹即 位,以《孟子》推之,當在堯舜既崩三年之後,不知踰年 改元之禮,將朱均行之乎?將虛其年數,俟舜禹即位 而後行乎?是固不可考矣。其他夏商以前禮,有不如 周之大備者何限?政恐夏忠商質,踰年改元之禮,亦 至周之文而後備,事固未可知也。蘇氏推周制以律 商,亦猶《顧命》中推《春秋》之禮以議召公者相似。召公 親與周公同僚,為周公所敬信知禮,乃不得如蘇氏 耶?正恐蘇氏以後推前,皆未得為至當耳。蔡氏引《春 正》為不改月數之證,亦是以後推前,其得失張敷言 已辨之矣,愚奚容贅。
「或又謂因正朔之改而併改月數,周東遷以後則然。 《春秋》所書時月,以事考之,的是子月起數。意者平王 於遷洛之後,稍欲示有所革,以新天下之耳目,故因 先王正朔之改而併改月數以合之焉。」愚竊以為,蔡 氏主不改月數之說,而為《春秋》所礙,故其援引皆不 及《春秋》。或謂此說蓋欲為蔡氏剔撥此礙,會諸經而 定為不刊之說也。但此事須得先秦古書為據,方可 以決數千載之疑,而取信於來世。今皆無之,而但以 意者平王之言發其端,殊未得為定論也。且以夫子 之聖,能言夏、殷之禮,尚以杞、宋無徵而不敢從,況今 并杞、宋之屬無之乎?然則雖有夫子之聖復生於今, 若無證據,恐亦不敢以意言平王,示有所革之事也。 平王不能自振,事事因循,何以見其獨有志於此一 事耶?若唐、宋以來儒者有此等議論,皆是臆度附會, 不足引以為據也。
按:周亡於秦昭襄王五十一年乙巳,秦改正朔於始 皇二十六年庚辰,當是時,周亡已三十六年矣。周在 時,禮樂已不自天子出,號令已不行於天下,民間私 稱已皆是以寅月起數。周既亡矣,則建子之正既不 得為時王之制,天下又安有所謂周正者乎?然則秦 所謂「冬十月」者,是因民間私稱《夏正》而書之,無足疑 者。此於「周改月」之說,自不相礙,不足以為據也。不知 識者以為然否?
按「四時改易,冬不可以為春」之疑,今亦不在多辨,但 以夫子「行夏之時」之一言證之足矣。夫時之一字,非 但指正朔月數而言,必是指春、夏、秋冬四時而言,甚 明。既有所謂夏之時,則必有所謂商之時、周之時矣。 顏子問為邦,夫子欲其行夏之時,則是當時所行,未 必是夏時也。未是夏時,非周之時而何?夏之時以建 寅之月為春,則周之時必以建子之月為春矣。若周 之時春亦建寅,無以異於夏時者,則又何以必曰「行 夏之時」為哉!餘則陳定宇之言備矣。至於鄭氏箋《詩》, 蓋亦不知民間私稱只是夏時,而例以時王之制律 之,故至此誤耳。蔡氏非之,誠是也。若以張敷言「史冊 所用、民俗所言」二說例之,則不待多辨而自解釋矣。 蓋詩為詠歌之辭,所言多是以寅月起數者,不特《臣 工》一篇為然,正所謂民俗歲時,相與話言者也。鄭氏 必欲拗以從子,固誤;蔡氏又欲援以為不改月數之 證,要亦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也。餘則前辨已詳,更不 再述。
按:二孔林氏皆以一月為「子月」,蔡氏不從其說,竊意 「一月」便是「子月」,無可疑者。其所以不曰「正」而曰「一」者, 以時方舉事,商命未改時,王正在丑。周家雖因國俗 紀候,而未得定「正月」之名,史官追書前事,亦不容因 後改前,失傳信之意也。與《七月》詩「一之日者」正同,推 彼可以明此矣。又按:《夏書》明有「三正」之文,而天正、地 正、人正之名,見者亦非一處。若如皆以寅月起數,與 商正建丑,以十二月為正朔,故建寅之月,不曰正而 曰一之言,則是惟夏為有正,殷周雖改正朔,而皆無 正月之名,烏知其為天正、地正?建子為正,建丑為正 也?
陳定宇又曰:「愚按蔡氏傳於《泰誓》上及《武成》皆以孟 春一月為建寅之月,與二孔之說不合,必證以前漢 《律曆志》,始尢明白。《志》曰:『周師初發,以殷十一月』。」〈亥月〉「戊 子」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子月〉明日壬辰至戊午渡 孟津,明日己未,「冬至。」〈正月二十九日〉庚申二月朔。〈丑月〉四月癸 亥至牧野。閏二月庚寅朔。三月二日庚申,驚蟄。四月 己丑朔,死霸。死霸朔也,生霸望也。是月甲辰望,乙巳 旁之,故《武成》曰:「惟四月既旁生霸。」粵六日庚戌,武王 燎於周廟。以節氣證之,則《武成》以周正紀月數,而非 夏正,不辨而明矣。
按:《漢志》雖非先秦古書,然終是近古可信,較之《陳寵 傳》,則此尢為近古。皆非唐宋以來諸儒臆度附會,無 所證據之比,讀書者宜有取焉。竊嘗又按,《易·臨卦彖 辭》有曰:「至於八月有凶。」此八月,程、朱二夫子皆以為 自子月起數,當是今六月。《遯卦》雖《本義》兼存,或說是 今八月。觀卦之說,於古終是不如主前說之力,況前 說勝後說,又朱子平日解經之通例乎?兼《語錄》答學者之問,又只主周正可見。愚竊以為,《臨》、彖「元亨利貞」 與「有凶」,皆主陽言。以二陽上進,凌逼四陰,故其亨在 陽;將來諸爻盡變,則二陰長而四陽遯,故其凶亦在 陽。況《臨》《觀》與《遯》三卦,皆就陽爻取義名卦,陽浸長則 為臨,陽退避則為遯,陽在上示下則為觀,然則退遯 可以有凶言明矣。觀雖亦是陰長陽消之卦,然聖人 扶陽抑陰,固已別取義名卦矣,不應於此又指為有 凶也。然則「八月」指遯而言,明甚。卦辭是文王所係。文 王在商,而自子月起數者,亦猶先公一之日、二之日 紀數也。
《周洪謨周正辨》
编辑
或問南皋子曰:「唐虞夏后皆以建寅為歲首,今之曆 是也。周人以建子為歲首,是以子月為正月乎?」曰:「歲 首云者,言改元始於此月,是以此月為正朔,非以此 月為正月也。」曰:「正朔、正月有以異乎?」曰:「正之為言端 也,端之為言始也。正朔者,十二朔之首,《史官紀年》之 所始也;正月者,十二月之首,《曆官紀年》之所始也。」或 曰:正者,長也。正朔之為第一朔,正月之為第一月,猶 長子之為第一子也,故皆可為之歲首,前乎商之建 丑也,《書》曰:「惟元祀十有二月。」是商之正朔,以十二月 為歲首,而非以十二月為正月也,後乎秦之建亥也, 史謂秦既并天下,始改年,朝賀皆自十月朔,故曰「元 年冬十月」,是秦之正朔,以十月為歲「首,而非以十月 為正月也。」由是推之,則周人之建子者,以十一月為 歲首,而不以十一月為正月也。後世儒者不得其義, 故有紛紛不決之論。漢孔安國、鄭康成,則謂周人改 時與月;宋伊川、胡安國則謂周人改月而不改時;獨 九峰蔡氏謂不改時亦不改月。至於元儒吳仲迂、陳 定宇、張敷言、史伯璿、吳淵穎、汪克寬輩,則又遠宗漢 儒之謬,而力詆蔡氏之說,謂「以言《書》則為可從,以言 《春秋》則不可從。」於乎!四時之序,千萬古不可易。而乃 紛更錯亂,以冬為春,以春為夏,以夏為秋,以秋為冬, 位隨序遷,名與實悖,雖庸夫騃子且知其不可,而謂 聖人平秩四時、奉天道以為政者,乃如是乎?予懼學 者惑其言,未有不誣聖經以亂先王之法者,故以《易》 《書》《詩》《周禮》《春秋》《論語》《孟子》及汲冢《周書》《史記》《漢書》可 以證諸儒論辨之失者,參考而詳列於左云。
《易·易·臨》卦辭:「至於八月有凶。」程子謂:八月者,陽生之 八月,陽始生於復,自復至遯凡八月,自建子至建未 也。朱子本義亦從其說。又云:「恐文王作卦辭時,只用 周正紀之。」按《漢書》,武王克商之後,始改周正。況文王 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則文王固未嘗改正朔 也。善乎!隆山李氏曰:「一陽復十一月至已為乾,則陽」 極陰生。一陰《姤》,五月二陰《遯》,六月三陰《否》,七月四陰 《觀》,八月方建丑月卦為《臨》,二陽浸長逼四陰,當此之 時,陽勢方盛,至於八月建西卦為《觀》,四陰浸長逼二 陽,則《臨》二陽。至《觀》危矣,故曰:「至於八月有凶。」所謂「至 於八月有凶」者,言之於《臨》,則當自《臨》數,而不當自復 數以《臨》,則當數至《觀》,而不當數至《遯》。《臨》《觀》,乃陰陽反 對,消長之常理。文王於《臨》,以「八月有凶」為戒,其義甚 著,豈可外引《遯卦》,謂周八月哉?然則文王奉商正者 也,而此所謂八月,乃夏正八月,則商、周之不改時與 月者,觀於此亦可見矣。
書三正之說,始於《夏書》怠棄三正之文。《傳》謂觀此則 子丑之建,唐虞以前當已有之。愚則以為唐虞以前 固不可考。伊尹謂商革夏正,《汲冢周書》亦謂湯改正 朔,以建丑之月為正,則改正自商始也。董仲舒謂舜 承堯改正朔,此則謬妄。觀堯老而舜攝也。《書》曰「正月 上日,受終于文祖」,舜老而禹攝也。又曰「正月朔旦,受 命于神宗。」則舜始終用堯之正朔也明矣。至於禹承 舜,亦以建寅為正,未聞其迭建子丑三正並用也。則 子丑之正,固非當時之制,有扈氏何為而怠棄之乎? 蓋三正必有所指意,如三極、三綱之類,非後世之所 謂三正也。《泰誓》曰:「惟十有三年春,大會于孟津。」《武成》 曰:「惟一月壬辰,旁死魄。戊午,師逾孟津。」蔡氏以為孟 春建寅之月,是矣。漢孔氏以一月為建子之月,而《泰 誓》又繫之以春,故遂以子月為春,是謂周人改時與 月,可謂謬矣。班固作《前漢志》,亦因其說,以武王伐紂 為建子之月,而又引伶州鳩言武王伐紂之日,歲在 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辰在斗柄,星在天黿。近世 汪氏謂以唐曆愬而「上之,日月星宿,無一不合,是皆 惑於子為歲首之義耳。要之,武王伐紂,不在子月,又 何必揆以子月之星象,而實其所無之事哉?」曰:「何以 知武王伐紂之不在子月耶?」曰:「周未改時與月也。」曰: 「何以明之?」曰:「于《周詩》《周禮》而見之也。周人作詩,其論 陰陽,皆合乎四時之序。周公作禮,其陳法制禁令,皆 順乎」四時之宜,此皆昭如日月而不可掩者。後儒不 信聖人之經,而信傳記之說,亦獨何哉?又如《金縢》曰: 「秋大熟未穫」,必酉戌之月,然後可謂大熟。如仲夏季 夏為秋,何以謂之大熟乎?《穆王命君牙》曰:「若蹈虎尾, 涉於春冰。」必孟春東風解凍,然後冰不可涉。如仲冬季冬為春,則何冰之不可涉乎?是周之不改時與月 者,觀於《書》為可見矣。
詩《豳風》之詩,說者皆謂豳乃夏之列國,故周公述先 公豳俗之事必以夏正為言。殊不知曆數之紀,三代 一轍,何必謂周公以夏時述夏事也?借使《豳風》為然, 則何故他詩之言時月者亦皆從夏正乎?且堯時仲 夏日在鶉火,大火昏中。至周公時,歲差既多,則六月 日在鶉火,大火昏中;七月日在鶉首,而昏中大火已 西流至未矣。故周公據目前所見而曰「七月流火。」使 以夏時追述夏事,則又何不驗以夏時之星象而據 當時之星象以言哉!至於下章云「十月改歲」言時,至 冬歲時事將改,亦猶《堯典》稱冬為朔易之義。或曰:以 正朔之始於子終於亥者為改歲,非謂改十一月為 正月也。曰流火,曰改歲,是周公即當時之星象正朔 以告成王,使之易曉,豈以夏時而述夏事哉?東萊呂 氏不察其說,而謂「三正通於民俗,尚矣,周特舉而迭 用之耳。」朱子亦謂周歷夏、商,其未有天下之時,固用 夏、商正朔,然其國僻遠,無純臣之義,又自有私記其 時月者,故三正皆嘗迭用,是謂周之先,公私有紀候 之法,故云十月改歲。然既以十月為改歲,則又何以 云「二之日」為卒歲乎?是其一篇之中自相矛盾而不 可通矣。元張敷言因其說,又謂周之月數皆改,必其 朝覲聘問頒曆授時,凡筆之史冊者則用時王正朔。 其民俗歲時相與話言,則皆以寅月起數。史伯璿又 因其說,謂「《詩》詠歌之詞所言『以寅月起數』者,即所謂 民俗」歲時相與話言者也。是不知《周禮》朝覲之類皆 從夏正,而詩人之詠歌者未必皆民俗之言。如「出車」 之勞還帥,臣工之戒農官,是果民俗之言乎?且三代 三正之建,各新一代之制。在上者不可紛更迭用,而 惑生民之耳目;在下者不可徇時立法而違時王之 制度。子思子生於周末,猶謂今天下車同「軌,書同文」, 以見制度之歸於一也。豈有三代盛時,而使民家異 政、人異法者哉?或又謂:「一之日、二之日者,是以子月 起數。」殊不知一之日者,一陽之日;二之日者,二陽之 日;三之日者,三陽之日;四之日者,四陽之日。是以六 陽先後之序,數日而非數月也。變月言日者,以文之 順爾,是豈以子月起數而私立紀候之法哉?然而詩 之與夏正合者,不止於《豳風》而已,而《出車》之詩云:「春 日遲遲,卉木萋萋」,則夏正之春也,如仲冬季冬為春, 何以見草木之榮乎?《四月》之詩云:「秋日凄凄,百卉具 腓」,則夏正之秋也,如仲夏季夏為秋,何以見草木之 瘁乎?曰「四月維夏」,如子月起數,則當云「二月維夏」也; 曰:「六月徂暑。」如子月起數,則當云「四月徂暑」也。《小明》 之詩云:「二月初吉,載離寒暑。」乃大夫西征之日也。其 後作詩則曰:「昔我往矣,日月方燠。」如以十二月為二 月,何以謂日月之燠乎?此周之不改時與月者,觀於 《詩》為可見矣。
《周禮》,新安汪氏謂《周禮》凡言「正月」指子月,歲終指丑 月,正歲指寅月。州長「正月屬民讀法」,「正歲」讀法如初, 言初則正月居先可知矣,若以寅月為正月,不當又 有正歲也。陋哉言乎!如周既以子月為正月,則明年 之亥月方為歲終也,何遽以次月之建丑者為歲終 哉?既以寅月為正歲,則子月方讀法,而寅月又何遽 讀法如初哉?蓋「正月」指寅月言,「歲終」指亥月言,「正歲」 指新歲言,《周禮》每以正月、歲終、「正歲」為序。蓋正月既 舉其事,歲終則會其成,而來歲復舉之如初。故州長 於正月屬民讀法,歲終會其政令,「正歲」讀法如初,言 來歲之正月,又讀法如今歲之正月,不曰正月,而曰 今正歲,以上文正月為嫌,故別而言之,猶俗云「新正 之歲」也。又冢宰以正月懸治象之法於象魏,而《小宰》 「歲終則令群吏致事,正歲則帥治官之屬觀治象。」是 冢宰之懸治象者,言於今歲之正月;而小宰之帥屬 觀者,言於來歲之正月。彼此互文,以見每年冢宰懸 治象,小宰帥屬而觀者,皆在正月也。況冢宰懸治象 者,挾日斂之,則不過旬日而即斂之矣。如汪氏之說, 則子月冢宰懸治象,又何待至寅月而後小宰帥屬 往觀哉?不特是耳,如周改時與月,則凡《周禮》所載,如 《山虞》之仲冬斬陽木者乃在九月,仲夏斬陰木者乃 在三月,而失陰陽之義矣。馮相氏之冬夏致日者,非 冬至、夏至,春秋致月者,非春分、秋分,而失日月之次 矣。《大司馬》之春蒐夏苗、秋獮冬狩者,取非其時,不亦 暴殄天物乎?雍氏之春令為阱擭溝瀆,秋令塞阱杜 擭者,動非其宜,不亦反失民利乎?至於《凌人》「十有二 月斬冰」,與《詩》言「二之日伐冰」者,如合符節,是皆周公 所作,燦然昭白,不待辨而明者也。若以十二月為十 月,則又何冰之可斬乎?是周之不改時與月者,觀於 禮為可見矣。
《春秋》《春秋》春王正月之書,程子謂:「周正月非春也,假 天時以立義。」胡氏謂:「建子非春也,以夏時冠周月。」朱 子亦謂:「周人改月,而天時不可改。」春秋月數,乃魯史
之舊文,而四時之序,則孔子之微意。是三子者,皆謂周人改月而不改時。意如十一月為正月,而時則仍為仲冬;十二月為二月,而時則仍為季冬;正月為三 月,而時則仍為孟春。然以今年之十一月為正月,而 繫之仲冬,繼以明年之十月為十一月,而繫之孟冬。 以月論時,則時之孟仲失其倫;以時論月則月之始 終紊其序,豈聖人平秩四時之義哉?若然,則《周詩》所 稱寒暑之節皆失其度,《周禮》所載法制之事皆違其 時矣。魯用周正朔者也。周之《詩》《禮》,魯之《春秋》,皆周正 朔之所在,又皆孔子之刪定筆削者,其制何得而異 哉!可堂吳氏謂「周人不特改月而又改時,以齊其年。」 《春秋》所書之春,即夏之仲冬,正月即夏之十一月,此 則襲漢儒之謬而不足辨者也。新安汪氏亦謂魯史 名以《春秋》,則似《元書》曰「春王正月」,是周曆已改子丑 月為春。又謂「周以子月為歲首,而《春秋》以寅月為正 月」,每年截子丑月,事移在前一年。若然,則《春秋》之所 謂正月者,乃魯史之三月,而二百四十二年之事皆 非當時之日月矣,聖人豈為之哉?蓋周之正朔,以子 月為首,而曆數仍以寅月為首。商不改夏之曆數,周 不改商之曆數,魯不改周之曆數,《春秋》不改魯之曆 數,但「魯史紀年必始於冬十一月,所以遵周正朔也。 《春秋紀年》則始於春王正月,所以垂法後世也。是《春 秋》之於魯史,未嘗改其時月,但其編年所始之月為 不同耳。」曰:「魯既奉周正朔,則魯公即位,皆當以正朔 行之,而在十一月,何乃書於正月乎?」曰:「按《周禮》,朝覲、 會同、巡狩、祭享,凡國之大事,皆從夏正,初」不始於正 朔之月。《書》載「四月」,成王崩而旬日之後,康王即位,亦 不用夫正朔之月,則魯公即位,豈必以正朔行之乎? 故《春秋》公即位,書於正月者七,書於六月者一,各據 其事以書也。曰若從夏正,則災異之紀多所不合。如 隱九年「三月癸酉,大雨震電,庚辰,大雨雪」,若以三月 為建辰之月,則大雨震電何足以為異乎?曰:不然,《左 傳》「大雨霖以震」,又云:「雨三日以往為霖。」蓋建辰之月, 雷電固所宜有,而雷雨交作,已皆三日,故經以震雷 繫於大雨之下,以見其非常過度,固可為異,而雨雪 之大,尢可為異?故《春秋》書之以記異也,安在其不為 異乎?亦若後世晉泰始六年六月,大雨,河、洛並溢,流 四千餘家。安知《春秋》之書大雨者,亦必不類乎此也? 曰三月之大雨雪者,固為異矣;而桓八年「冬,十月,雨 雪」,僖十年「冬,大雨雪」者,何足以為異乎?僖二十九年 「秋,大雨雹」者,固為異矣;而昭三年「冬,大雨雹」,四年正 曰大雨雹者,何足以為異乎?曰桓八年「冬,十月,雨雪」, 此或有缺文,恐「雨雪」上當有「大」字,如僖十年「冬,大雨 雪」也。蓋雨雪雖當其期,而太多過度則亦為異。故《書》 曰「大猶防範」,所謂極備凶也。安得不為異乎?亦若後 世漢元狩元年冬十二月,大雨雪,民多凍死。安知《春 秋》之書大雨雪者,亦必不類乎此也。至於雹者,陰陽 和則為霜雪,雨露不和則為雹,雹且大焉,則雖冬亦 為異,況秋與春安得不為異乎?亦若後世漢元封三 年十二月,「雹大如馬頭」,安知《春秋》之書「大雨雹」者,亦 必不類乎此也?曰:桓十四年「春正月,無冰」,成元年「二 月,無冰」,又十二年「正月,雨木冰」,襄二十八年「春,無冰」, 若以夏正言之,則何以皆書於春而不書於冬乎?故 汪氏謂「苟以發冰而知無冰,則當常以二月,而不在 正月矣。」若曰或藏冰無冰而書「無」,或發冰無冰而書 「無」,抑何紀事之錯亂哉?曰:不然,周人以十二月鑿冰, 正月納冰,二月發冰。今正月無冰,若以為十一月,則 十一月無之,而十二月有焉,亦又何害?是十一月之 無冰者,固不足書也。要之,正月無冰者,言藏冰之月, 無冰可藏,則冬之無冰者可知矣。二月無冰者,仲春 獻羔開冰,先薦寢廟。今當薦寢廟而無冰焉,則凡以 後之祭無冰者可知矣。不言凌陰寢廟之無冰,而但 曰無冰者,聖人諱之。此正《春秋》因事而書,以垂鑒戒 之法也,何乃謂紀事之錯亂哉?襄二十八年春無冰 者,亦猶正月、二月之無冰也。至於正月雨木冰,孔氏 謂「仲冬時猶有雨,雨著樹為冰,記寒」甚之過其節度。 殊不知魯地仲冬極寒,有雪無雨,使雨而成冰,亦不 為過,何足為異?必孟春之月,三陽開泰,而猶雨木冰, 故書之以記異。亦猶後世魏黃初六年「正月雨木冰 而郡賊起。」安知《春秋》之書「雨木冰」者,亦必不類乎此 也。若以正月為十一月,則正月無冰,既謂仲冬當冰 而無冰矣,正月雨木冰者,又謂仲冬不當冰而冰,無 乃若汪氏之所謂紀事錯亂乎?曰:莊七年秋,大水,無 麥苗,說者謂五月麥熟苗秀,大水漂盡,若以為七月 則何有麥苗耶?曰:四月麥秋至則已刈麥,至五月則 刈已盡。《經》言「秋無麥苗」,言七月大水,苗既為水所漂, 固無可望,而麥之刈未久又皆已盡,故曰「無麥苗」,亦 猶二十八年「冬,書曰『大無麥禾也』。」曰:定元年「十月,隕 霜殺菽」,何以書乎?曰:諸災異皆可通,惟此為不可通, 恐有缺文誤字,如君氏、郭氏之類,秦火之餘,漢隸之 後,安保其傳錄之無誤也?曰:陳定宇謂「春蒐、夏苗、秋 獮、冬狩,四時田獵定名也。」桓四年「春,狩于郎」;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此所謂春,非冬而何?定十三年「夏,大 蒐于比蒲」;昭十一年「五月,大蒐于比蒲」,此所謂夏,非 春而何?曰:否。陳氏但引其所可通者,而不敢引其所 不可通者。《春秋》書狩者四,書蒐者五;桓四年「春,狩于 郎」;哀十四年「春,西狩」,既以為冬矣,則僖二十八年「冬, 天王狩于河陽」,莊四年「冬,狩于禚」者,又當皆為秋也, 是冬狩之果有定名乎?昭十一年「五月,蒐于比蒲」,定 十三年「夏,蒐于比蒲」,既以為春矣,則昭八年「秋,蒐于 紅」,二十二年「春,蒐于昌間」,定十四年「秋,蒐于比蒲」者, 又當為夏與冬也,是春蒐之果有定名乎?其不足為 證也明矣。曰:汪氏謂《左傳》僖五年「正月日南至」,《禮記》 「『正月日至』,陳定宇引晉卜偃及《漢陳寵傳》之說,張敷 言引絳縣」老人之語,其言皆彰彰然也,豈不徵乎?曰: 《易》《詩》《書》《周禮》皆可信矣,諸儒乃捨之,而反信左氏漢 儒之說,左氏漢儒不得聖人作經之義,未有不妄意 增改而附會穿鑿者矣,果何足徵之有哉?是周之不 改時與月者,觀《春秋》為可見矣。
《論語》《孟子》《論語曾晳》曰:「暮春者,春服既成,浴乎沂,風 乎舞雩,詠而歸。」此其為建辰之月,和煦之時者審矣。 如以為建寅之月,則何以浴沂而風舞雩之下乎?孟 子言七八月之間旱,朱子以為夏五六月,十一月徒 杠成,十二月輿梁成,又以為九月、十月。其意謂申、酉 之月,禾稻將熟,不須雨澤,而子丑之月,寒氣已過,始 「成杠梁,則太遲也。」愚竊以為七八月之間云者,是謂 孟秋仲秋交代之際也。禾稻之熟,南方早而北土遲。 然而南方孟秋仲秋之際,旱暵為災,則雨澤亦不可 缺,況北土乎?是七八月之間者,不必指為五六月之 間也。至於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者,蓋主溱 洧言。溱、洧皆在大河之內,其寒不如「北土之甚,九月 未可成徒杠,十月未可成輿梁,況當九月築場,十月 穫稻之候,不可妨農,必田功畢,然後為之。至十一月 而徒杠已成,十二月而輿梁已成,非謂至是月而始 為之也。」曰:「然則合是數說,則《周曆》之紀皆夏時矣,而 夫子又何必告顏子以行夏之時哉?」曰:「商周曆數雖 與夏同,而正朔則與」夏異。夫子告顏子者,不以曆數 言,以正朔言也。意謂為邦者必改正朔以易制度。商 周之正朔,曆數分而為二,揆之於理,固有未順。惟夏 之正朔,曆數合而為一,以三統言之則為人;以四時 言之則為春;以十二月言之則為正月,揆之於理,則 無不順,故舉之以為萬世為邦者法也。
《汲冢周書》《汲冢書》云:「夏數得天,百王所同。其在商湯, 順天革命,改正朔,亦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異械, 以垂三統。至於敬授民時,巡守祭享,猶自夏焉。」又曰: 「維四年孟夏,王初祈禱於宗廟,乃嘗麥於太祖。」按:晉 狼瞫所引《周志》之言見於此書,則此書乃春秋以前 之人所作,其言雖不合於《經》,而其謂周人改正朔不 改月數。及「孟夏嘗麥」,則與《五經》所載周之時月亦無 不合也。
《史記》《漢書》。或曰,《史記》秦漢以亥為正,其紀年必先書 冬十月,而後書餘月,則寅月起數,秦漢未之改也。而 《西漢書》注文穎乃謂秦以十月為正月,顏師古亦謂 漢紀年先書冬十月,繼書春正月者,此皆《太初正曆》 之後,記事者追改之,非當時本稱也。以十月為歲首, 即謂十月為正月,今之正月,乃當時之四月耳。而近 世吳淵穎亦是其說,且謂蔡氏以嬴秦視三代,然則 秦漢之正,果改月乎?果不改月乎?曰:「《史記》言秦并天 下,始改年,朝賀皆自十月朔,曷嘗以十月為正月哉? 如以十月為正月,則十一月為二月,十二月為三月 矣。而始皇二十九年登之罘刻石,其詞曰『時在仲春, 陽和方起』,與《詩》所謂『二月初吉,日月』」方燠同意。夫十 一月寒沍之極,微陽初生,和氣未動,《呂氏月令》所謂 「陰陽爭者也。」果可以為陽和之起乎?必孟春東風解 凍,仲春十月方燠,然後可云,是秦之二月,不為十一 月明矣。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月嘉平,是秦之三 月,不為十二月明矣。漢仍秦正,未之有改,至武帝太 初,始改從夏正。若以為漢人作《漢紀》而追改之,則何 故亦兼《秦紀》而改之乎?是秦、漢之不改月者審矣。文 穎、師古之言,皆謬妄者也。吳淵穎反取其說,而詆蔡 氏以嬴秦視三代,誤矣。
群書備考
编辑《正朔》
编辑
自黃帝受《河圖》,作甲子,歲紀甲寅,日紀甲子,而正朔 之建,有自來矣。唐、虞、夏后皆建寅,而商則建丑,周則 建子,秦則建亥。自漢迄今,始用孔子之言,皆以夏時 為首,得人生於寅之義矣。然三正之建,群議頗有異 同;漢孔安國、鄭康成則以為周人改時與月;程伊川、 胡安國則謂周人改月而不改時;九峰蔡氏以為不 改時,亦不改月。元儒吳仲遷、陳定宇、張敷言史伯璩、 吳淵穎、汪克寬輩則遠宗漢儒而排蔡氏之說,謂以 言《書》則可從,以言《春秋》則不可從。然則將安所折衷
乎?曰:漢儒之言是也。昔孔子作《春秋》,繫日繫時必曰「春王正月」,左氏去其時猶未遠也,故斷以十一月為正月。而諸儒所以疑之者,正以《周官》「仲春逆暑,仲秋 迎寒,季春出火,季秋納火,仲夏斬陰木,仲冬斬陽木」 之文,有所不合耳。殊不知《周禮》其出最晚,正不必援 之為據,而且可因是見《周禮》為後人附會之書。以《經》 文考之,僖之五年「正月,日南至」,以十一月為正月,則 冬至乃其時也;昭之二十二年,「二月,日南至」,若謂周 人不改月,則冬至乃在春二月乎?孟獻子謂正月日 至,可以有事上帝,此又可驗禮經者也。《豳風》謂「七月 流火,十月改歲」,此又可考於詩人者也。若乃《易》之《臨》 曰:「至於八月有凶」,程子以為建未之月者,正得其旨, 而何疑其為謬?孟子所謂「七八月之間旱」,朱子以為 周七、八月,夏五、六月者,正合其時,而何疑其為非?不 信孔子之筆,而信附會之書,不信程、朱大儒之言,而 信紛紛之論,亦惑矣。且以曆法推之,「昭七年四月,日 食於豕韋之末,降婁之初。」若周果不改月,自應食在 二月矣。昭三十一年二月辛亥朔,日食在鶉尾,今以 曆推,若不改月,自應在十月食矣。天道豈有謬,而聖 經豈有誤耶?此則灼有明驗,而又不容以口舌爭者。 後曹叡之改元景初,以魏革漢正,遂以三月為孟夏 四月,雖行之不四年而復,然「建丑」之說行於後世者, 未聞其不改月也。武曌之改元天授,以周革唐命,遂 用十一月為正月,雖行之不九載而復,然「建子」之說 行於後世者,亦未聞有不改月也。今乃謂周人建子, 特以此月為正朔之月,而非以為「正月」,則何取於「改 歲」之義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