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理學彙編 第七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易經部總論三
宋吳沆易璇璣上〈法天篇 通六子篇 貴中篇 初上定位篇 六九定
名篇 天地變卦篇 論變有四篇 有象篇 求彖篇〉
易璇璣中〈明位篇 明君道篇 明君子篇 論養篇 論刑篇 論伐篇 辨聖
篇 辨內外篇 辨吉凶篇〉
易璇璣下〈通卦篇 通象篇 通爻篇 通辭篇 通證篇 釋卦篇 釋繫篇
存互體篇 廣演篇〉
經籍典第七十七卷
易經部總論三
编辑宋吳沆易璇璣上
编辑《法天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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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天之道,可以修身,可以治人,而美化日新。」「道莫大 乎天,德莫大乎地,仁莫盛乎春,智莫盛乎水。信以為 常,宅乎中央。行之有漸,愈久而愈光。天運無窮,以其 剛君道乃昌。地載不極,以其方臣道乃長。君道備乎 《乾》,臣道備乎坤。」地有常卑,天有常尊。照如日月,則無 不明也。分如星辰,則無不經也。威如雷霆,則無不懲 「也;政如四時,則無不成也。日月之照在不私,星辰之 位在不移,雷霆之怒在不失其時,四時之序在順而 行之。」蓋天得于陽,地得于陰,人兼陽而兼陰。天一于 動,地一于靜,人能動而能靜。天體于剛,地體于柔,人 有剛而有柔。人之在天地,其猶神之在心乎?是故可 以理萬物,可以成四時,可以反否泰,可以權安危。天 有不能施,地有不能生,人有不能成。天地有神,人實 靈之;天地有理,人實明之;天地有化,人實輔而行之。 是故火不能濡,水不能熱,澤不能棲,山不能浴;風不 足以震龍蛇,雷不足以靡草木。山澤有美矣,待人而 後施;風雷有施矣,待人而後利;水火有利矣,待人而 有濟。有之者物也,用之者人也。「居其上而為之宰,使 各當焉」者,君也。「通其變使民由之而不知其所以然 者,神也。」天以肅殺為仁,地以朽壞為珍,道以疏遠為 親,《易》以簡易為勤,不離乎雜,不歸之純,不昧于物,不 明乎真,天道雖遠,反求諸身。
《通六子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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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其時,地有其利,人有其智,六子之用,以通為貴。 是故《坎》無常險,《離》無常明,「艮」不必止,《㢲》不必行。震動 有機也,《兌》說有宜也,施而不當,則悔吝隨之也。《坎》之 險一也,遇健則訟,遇順則《師》,《離》之麗一也,與雷則噬 嗑,與澤則睽。蓋水懼乎塞,貴乎通,上山為蹇,下山為 蒙,火利乎高,不利乎卑。出地為晉,入地為《明夷》。觀乎 《比》,則知就下之勢唯然也,觀乎《同人》,則知炎上之勢 唯然也。是故禮欲顯而明,智欲通而利。明乎水火禮 智之紀,天下之止,本無常理;天下之行,本無常形。觀 其四陽方退,二陰方興,當是之時,《艮》亦能行。一陰得 位,三陽受制,當是之時,《巽》亦能止。及五陰在下,一陽 在上,其勢將傾,《剝》及其廬,則雖艮有不能止也。五陽 在上,一陰在下,其勢將遇,柔道既牽,則雖巽有不能 行也。是故木居山而為《漸》,居地而為升,巽水則為汲, 巽火則為烹,山落風而為蠱,飾火而為《賁》,《大畜》則藏 天,「謙」光則隱地,《益》與時而偕行,《蹇》見險而能止,動有 不可置也,「說」有不獲已也,動則免險,不動則《屯》,雖欲 不動而微。因說則應乎《乾》,不說則見咥而凶,雖不說 而奚從?方其天下雷行,動不可妄,則雖動而見違,「上 火下澤,二志乖睽」,則雖說而見疑。是故有「兌」以吉,有 「兌以疾」,「有震而厲,有震而泥。」《和》《兌》以初而獲吉者,陽 處卑而說人以正也。「來《兌》」以三而獲凶者,陰犯分而 說人以佞也。初九一《震》,而「其來甚厲」,豈非陽得位而 動于內故乎?九四「再震」而「道迄未光」,豈非陽失位而 動于外故乎?然則震以不妄為機,《兌》以不苟為宜,如 驚雷之發,如膏澤之施,無有小大,必謹其時。是故坎 失之《困》,《離》失之《睽》,震失之《壯》,《兌》失之《隨》,巽得于《觀》,《艮》 得于《頤》,六子之用,非言可期,用失其道,則無不虧;用 得其道,則無不宜。
《貴中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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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之理,貴乎中通,聖賢之道,貴乎中庸。是故一卦 之內,有二中焉。五位正陽,天之中也;二位正陰,地之 中也。天地之中,君臣之正位也。苟得其中,《否》、剝亦吉; 苟失其中,《泰》、復亦凶。《否》之九五曰:「休否,大人吉。」《剝》之 六五曰:「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是《否》《剝》得中,亦有時 而吉也。《泰》在三則曰「無平不陂。」在上則曰「城復于隍」; 《復》,在三則曰「頻復厲」,在上則曰「迷復凶」,是《泰》復失中, 亦有時而凶也。《否》者亂之極,《泰》者治之極,《剝》者陽之 窮,《復》者陽之通。卦之吉莫甚于《泰》《復》,卦之凶莫甚于 《否》《剝》,而中之為道,得失相反,乃至于此,況其餘哉?歷 觀諸卦,大抵以中為貴,是故《比》以中而顯,《謙》以中而 鳴,《臨》以中而知,《節》以中而甘,《蒙》以發,《師》以吉,《萃》以聚, 《升》以亨,《漸》以正邦,《渙》以有廟,《兌》以應人,《蠱》以幹母。「自 考」者,《復》也。「朋來」者,《蹇》也。「利用獄」者,《噬嗑》也。《晉》以受福, 《益》以有慶,《姤》以含章,《履》以光明,「未亡」者,《豫》也。「無喪」者《震》也,「不敗」者,《大有》也。《旅》《巽》以之小亨,而《離》《訟》以之元 吉以至,《坎》之心、《損》之志、《艮》之輔、《鼎》之耳、《井》之寒泉,《需》 之酒食,「『《豐》以弗憂」,「《夬》』以勿恤」,恆悔以亡,屯正以吉,「孚 鶴以鳴,解狐以獲。」《歸妹》之行,《家人》之饋,《大觀》之在上, 《同人》君子之正,《困》大人之吉,孰有不由中而致然者? 如《睽》之卦,以柔而得中,則小事吉也;《小過》之卦,以剛 而失中,則不可大事也。「輿說幅」一也,在《小畜》之三則 不免反目,在《大畜》之二則終于無尤。「曳其輪」,一也,在 《既濟》之初則僅能無咎,在《未濟》之二則遂獲中正之 吉,為利一至此乎?故一卦之內有一言中者,有再言 中者,有三言中者,在二而言者九,在五而言者六,二 五俱言者三,在《彖》獨言者十有四,彖二俱言者九,彖 五俱言者九,彖二五俱言者五,有曰「剛中也,柔中也」, 「中正」,正中也,在中得中也,「中道、中行,中直」也。所以為 中則異,而為吉則同也。《易》之為道,非中則正,而言正 者,猶有所謂可正有不可正,有不可疾正,有利君子, 正有不利君子,正有艱正、正厲、正凶、正吝。至于言「中」, 乃未有言利不利、可不可者,亦無所謂艱厲凶吝之 辭。是正有時而不可,中無時而不可也。歷觀六十四 卦,而言中者乃五十有五,其不言者,特《否》《剝》《屯》《頤》《咸》 《革》《賁》《遯》《明夷》九卦而已。否、剝雖不言中,而爻之得中 亦未嘗不吉,故知《易》之為道,貴中而已也。《法言》云:「龍 之潛亢,不獲其中矣。是以過中則惕,不及中則躍。」是 乾道以中為貴也。《文言》曰:「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 美在其中,而暢于四支,發于事業,美之至也。」是坤道 以中為貴也。為人君者,將體乾效《坤》以治天下之民, 而以中道行之,不亦宜乎!不亦善乎!
《初上定位篇》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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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可修德,《象》可制器,初上有陰陽定位,卦之可以修 德者多矣,而孔子特取其九者,舉其九也。《象》之可以 制器者亦多矣,而孔子特取其十有三者,舉其十有 三也。初、上皆有陰陽定位,而孔子特言其二四三五 者,舉其二四三五也。孔子曰:「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 不復也。」況舉其四,乃不能明其二乎?故以二四同功, 則上之為陰亦可知也;以三五同功,則初之為陽亦 可知也。《繫辭》云:「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 章。」則三極之道互備陰陽,蓋昭然矣。若初上而無定 位,則陰陽不得言分,剛柔不得迭用,而所以成章者 乃不過四位而已,何六之有?案:六十四卦,去初上而 得位者凡三,曰《漸》、曰《蹇》、曰《家人》,而《彖》未嘗言其位之 當者,必于《既濟》一卦,自初及上,六位陰陽,一一皆得, 然後曰「剛柔正而位當」,則意可知矣。孔子論爻之際, 特舉二四、三五而不及此者,蓋不當用事之地,其功 不足道焉故也。子曰:「其初難知,其上易知」,非謂無陰 陽定位也。謂其禍福未形,特不可預料而知耳。是故 乾初謂之潛,過五謂之亢,雖謂之潛,何害為陽?既過 五矣,何位之有?在《需》亦然。蓋《需》之為需,飲食宴樂,在 五一爻而已。過五在上,雖不當位,亦其宜也。所謂位 者,蓋指九五而言,非謂陰陽之位當與否也。先儒疑 焉,蓋畏聖人之過也。若以初爻不言得位失位為疑, 則二爻亦未嘗言之,使孔子不舉二、四,又將疑乎?故 曰:「卦可修德、象可制器。」初上有陰陽定位,
《六九定名篇》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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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肇判,立極成乾。數明于後,象表于前,求其至當, 未有不出于自然者也。是故七八九六之數,見于揲 蓍之餘;而陰陽老少之名,定于《河圖》之初。」今按:「《河圖》 自左而旋,地六位于西北,其地為慘殺之極,其時為 秋冬之交;陰盡于亥而一陽生,故過于地六而天一 位焉」,是知陰老于六。「天九位于南方,其地為文明之」 極,其時為盛夏之月。陽盡于已而一陰生,故過于天 九,而地二位焉,故曰「陽老于九。」陽得四正,故「天九進 居于午;陰得四維,故地二退處于未。」此蓋君臣盈謙, 自然之勢,然亦不害其為陽老于巳,而陰生于午也。 陽極則將變于陰,故老陽之爻為重。陰極則將變于 陽,故老陰之爻為交。自六九而外,又間一位而數之, 則地八自當為少陰,天七自當為少陽,此皆天地自 然之象也。以揲蓍之餘四四而數之,得九則其策三 十有六而為老陽,得六則其策二十有四而為老陰, 以至得七為少陽,得八為少陰,此皆天地自然之數 也。《繫辭》云:「參天兩地而倚數。」蓋合地二與四以為六 而為老陰,合天一三五以為九而為老陽;又合六九 之數,從橫數之,皆十有五,而為《河圖》;又以天一以至 地十,合數五十有五,而為《洛書》。是故大衍之數,起于 《洛書》,而六九之名,定于《河圖》。謂之象數,無非出于自 然者。聖人因自然之數,以推自然之象;因自然之象 以定自然之名,未始妄以人事加之。故曰:「河出圖,洛 出書」,聖人則之。若象也,數也,而可以人事加之,則所 謂象與數也,特未定也,而何貴于《易》哉?
《天地變卦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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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定位,配之四方,重以六爻,上下成章,中分天地, 互備陰陽,在天常轉,在地常寧,位之所易,卦之所生轉歷七位,八八齊成,故知變卦之道,出于自然,而非 偶然也。《繫辭》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曰:「動靜有常, 剛柔斷矣。」則知動靜剛柔,蓋指天地而言也。又曰:「剛 柔相摩,八卦相盪。」則知天剛地柔,上動下靜,八卦相 摩,以成六十四也。《戴記》云:陰陽相摩,天地相盪,不言 剛柔而言陰陽,不言八卦而言天地,所以通其意也。 是故六十四卦日運乎天,生生相續,隨變而遷,通乎 晝夜,其道自然,固不必天與地交而後為《泰》、不交而 後為《否》,水在火上而後為《既濟》,水在火下而後為《未 濟》也。俯仰之間而卦變備焉。故曰:「《易》之為道也屢遷」, 變動不居,周流六虛,非天運無已,其孰能知?求《易》之 道而安可拘?故有時而然者,卦之用也;無時而不然 者,卦之體也。兼乎體用,無所不通者,聖人作《易》之旨 也。是故六爻之位,雖體三才,而二卦之重,實象天地, 亦猶子兼父母之偏,而父母之體未嘗不全也;人兼 天地以存,而天之位未嘗不分也。故自三才而言,則 分陰分陽,迭用柔剛;自天地而言,則言天兼兩陰,地 兼兩陽,地正位乎柔,天正位乎剛。以少者為之主,而 中者為之體也。先儒云:「內卦為正,外卦為悔,知其為 內外矣,而未知其所以正,悔也。蓋外卦為天,內卦為 地,天動而地靜,靜者常失之柔,動者常失之剛。柔者 邪之」所自入;動者,悔之所以生。曰「正」曰「悔」,所以為動 靜剛柔之戒而已。觀乎內外,則知卦之有二體也;觀 乎動靜,則知內外之為天與地也;觀乎天地,則知卦 變之道出于自然,而非偶然也。
《論變有四篇》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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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變有四卦,變其始,爻變其次,倒卦不足,又繼之以 反類。舍是以還,則存乎互體而已。乾得坎而為《需》,《坤》 得坎而為《比》,此以卦變者也。一陰生而為《姤》,一陽生 而為復,此以爻變者也。反泰而為《否》,《易》坎而為《離》,此 以倒卦,反類而變者也。去《賁》之初則有坎,坎為水,故 九三有「濡如」之象。去《賁》之二則有震,震為馬,故六四 有乘馬之象。此互卦之體而變者也。卦變本乎天,爻 變本乎地,倒卦反類象晝夜,互卦之體象四時。四時 之氣,溫涼交通;晝夜之體,明暗不同。運乎上者,旁周 列位;變乎下者,各守一宮。是故卦變存乎體,爻變存 乎用,倒卦反類存乎序,互卦之體存乎辭,本乎天地, 自然者也。倒卦反類,使然者也,互卦之體,或然者也。 爻變窮乎六,卦變窮乎八,倒卦窮乎上下之相似,互 變窮乎有象,而義或無所取也。然而無互體則辭不 擬,無倒卦則序不比,無反類,則倒卦有時而弊,無卦 變、爻變,則《易》《象》或幾乎毀矣。
《有象篇》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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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立象以盡意,繫而為辭,乃不得已。蓋有象然後 有卦,有卦然後有辭。辭也者,象之華而爻之末也。如 物之生,有本然後有實,有實然後有味。味也者,乃木 之末而非其本也。溺于辭而忘其象,是甘於味而棄 其本也。彼不知味之嘗也有盡,而本之生也無窮;辭 之旨也有盡,而象之擬也無窮。聖人以一言而名卦 之體,而卦之體未必盡于一言;以數辭而通卦之用, 而卦之用未必殫于數辭。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者,象 而已矣。苟明乎象,則天地之大可坐而窺,鬼神之奧 可默而知。而卦之名有可以自擬,爻之辭有可以自 揆。聖人之已言者,可曉然而無疑;其未言者可以類 而推之。故曰:「聖人立象以盡意。」苟明乎象則理罔不 通,苟泥其辭則勢罔不窮。象有幾,有《易》之象,有卦之 象,有爻之象。天地雷風水火山澤,《易》之象也。木上有 水謂之井,頤中有物謂之噬嗑,此卦之象也。渙以机, 剝指床,困取赤紱,坤言「黃裳」,此爻之象也。是故卦之 中又有卦焉,象之中又有象焉。象無窮故意無窮,意 無窮故辭無窮。自本而觀之「一以貫」,自末而觀之萬 不同。
《求彖篇》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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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卦之體,不在一隅,求彖之端,不可一途。女正位乎 內,男正位乎外。《家人》也,而卦中有六二、九五者多矣, 豈皆可謂之「家人」乎?柔來而文剛,分剛上而文柔,《賁》 也,而內卦有柔,外卦有剛者亦多矣,豈皆可謂之「賁」 乎?蓋《家人》《賁》者,其象各三,而此特其一也。家道以婦 人為主,而巽為長女,離為中女,長女在上,中女在下, 其義一也。「家道尚嚴,內明而外巽,由中及外,火烈而 風行」,其義二也。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其義三也。 《賁》以受色為主,物不止則不能受色,艮止而離明,其 義一也。火盛于山,因山而成色,山下有火,其義二也。 「柔來而文剛」,分剛上而文柔,其義三也。如止以男女 位正,宜莫如《既濟》,而坎上離下,不可以為《家人》也。如 止以剛柔相交,宜莫如《未濟》,而離上坎下,不可以為 《賁》也。故《彖》也者,特因其卦而明其德,非謂卦之德止 于此而已也。歷觀眾卦之德,有舉其一,有舉其二,有 舉其三,如「險而止蒙,順以動豫」,此舉其一者也。如「履 柔履剛」,既指三而言,「履帝位而不疚」,又指五而言,此 舉其二者也。如巽乎「水而上水,井蓋取諸汲。」「改邑不改井」,乃取諸剛中。「木上有水,井乃取諸養而不窮。」是 舉其三者也。卦舉其三,可謂詳矣,而先儒猶有陰陽、 虛實動靜之說,以謂「陽虛而靜,故在初為泥,在四為 甃,在上為收。陽實而動,故在二為射鮒,在三為渫,在 五為寒泉。」是舉其三者,義猶未盡,而況舉其一二者 乎?
易璇璣中
编辑《明位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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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爻設位,五擅其功,巍巍帝極,赫赫天中,是以臨有 截而御無窮者也。以陽遇之,則為剛健之君,五陰雖 眾,不得不從其令矣。以柔遇之,則為文明之主,五剛 雖強,不得不受其制矣。是故水在地上謂之《比》,火在 天上謂之「大有。」「比」也者,以五陰而比一陽也。「大有」也 者,以一柔而有五剛也。居《比》之時,懦無立者爭為之 歸,莫敢拒命。初以比之而免咎,二以自內而不失,四 以從上而獲吉,三不得所比則傷,上後至則凶。而九 五之辭曰:「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則威令之 行可知也。《大有》之時,強有力者皆為之用,無所事威; 二以大車而載,三以近天子而亨,四以「匪彭」而免咎, 初九「無交」則見害,上九思順則獲天之祐。而六五之 辭曰:「厥孚交如威如,吉」,則文德之修可知也。《比》之九 五以剛而克者也;《大有》之六五,以柔而克者也。剛亦 克,柔亦克,則以五位存焉故也。使一剛舍五而上則 必為群陰所剝;使一柔舍五而上則必為眾陽所夬。 位之利器,其可失乎?歷觀六十四卦,唯《比》獨言吉,唯 《大有》獨言尊者,良有以也。《比》之《彖》曰:「比吉也。」「比,輔也, 下順從也。」《大有》之《彖》曰:「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 《彖》之美未有如是者也,聖人法之,以建萬國,親諸侯, 則《比》之德廣矣。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則《大有》之德 盛矣。《雜卦》又曰:「比樂師憂」,《大有》眾也。以一陽為主者 六卦,而于《比》言樂;以一陰為主者亦六卦,而于《大有》 言眾。則比《大有》之所以樂且眾者,必因五而得也。若 謂一陰一陽為主,則《夬》《剝》亦然,何禍福之相反也?若 謂一陰一陽而得中,則《師》《同人》亦然,何尊卑之相遠 也?是知陰陽致一未為貴,致一而得中未為貴,致一 而得中而又得位,乃足為貴,則比《大有》是已。《繫辭》曰: 「聖人之大寶曰位。」五也者,聖人之大寶,而不可有過 不及者也。以《乾》至剛,不及則躍,過則亢;以《坤》至柔,不 及則括,過則戰;而《比》《大有》特以一剛一柔得之,而為 剛健文明之主,威德昭然,暢于中外,「上下承風,吉無 不利。」然則五之為功,其可既乎,其可不念之乎。
《明君道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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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道為君,陰道為民。君以致一為尊,民以致眾為親。 君致一,民致眾,如是而不利焉者,未之有也。是故一 陽為君,五陰為民者,凡六卦,而五吉。唯過而在上,則 為群陰所剝。自是而外,在初為復,在二為師,在三為 謙,在四為豫,在五為比,無非吉也。《復》之卦曰:「復亨,出 入無疾,朋來無咎。」《師》之卦曰:「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 「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謙》之卦曰:「天道虧盈而益謙, 人道惡盈而好謙。」《豫》之卦曰:「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 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比》之 卦曰:「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不寧方來,上下應 也。」其辭如此,可謂吉矣。然比九五,居中得位,由之獲 吉,固無可疑。至于謙失其中,《師》非其位,復得其位而 失勢,《豫》得其勢而失位,宜若不可以吉者,乃略其勢 位,齊其得失,自五而下,一名之「吉」,豈非陰致眾而陽 致一乎?以至四陽在上而為《遯》,三陽在上而為《否》,二 陽在上而為《觀》,一陽在五而為《比》,《遯》《否》不若《觀》之「化 民」,《觀》之「化民」不若《比》之建國,則君道可知矣。一陰在 外而為《夬》,二陰在外而為《大壯》,三陰在外而為《泰》,四 陰在外而為《臨》,《夬》壯不若《泰》之交通,《泰》之交通又不 若《臨》之無窮,則民道可知矣。以《姤》之九二,而不免擅 九四之魚者,陰太少也。以《同人》之九三,而不免據九 五之應者,陽太多也。《比》之卦「信吉」也。自九五而下加 一陽焉,則謂之《萃》。《萃》與《比》,位相似而勢不同矣。《師》之 卦「信吉」也。自九二而上加一陽焉,則謂之《升》。《師》與升, 勢相近而利不同矣。是故「除戎器,戒不虞」,則不若「建 萬國、親諸侯」之勢有餘也;「順德」積小以高大,則不若 容民畜眾之利有餘也。非由他,故《萃》有四以分其權, 而《比》九五得以專也;《升》有三以分其應,而《師》九二得 其全也。至《小過》之卦,以二陽而陷于四陰,則為臣強 于君。然去上一陽,則謂之《謙》,去下一陽,則謂之《豫》,二 陽俱存,則謂之《小過》。審乎此,則君民之機斷可識矣。 君道致一無不宗,民道致眾無不從。故《豫》有五民,則 以由豫者為得;復有一君,則以迷復者為凶。《謙》之九 三,上承下施,雖曰「甚勞」,而亦有君子之終。謂由《豫》為 得,則九四之榮可知也。謂「迷《復》為凶」,則初九之明可 知也。謂「勞謙君子有終」,則九三之能可知也。案六十 四卦,陽爻二三者,大抵吉凶相半,未有若獨陽為主, 凡六卦而五吉,如《復》《師》《謙》《豫》《比》者,然則聖人設卦觀 象,所以尊君上之意,為何如哉
《明君子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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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主卑,陽主貴,陰主險,陽主易;陰象小人,陽為君子。」 君子小人相為盛衰,猶陰與陽相為消長,而不能偏 廢者也。「一晝一夜,治亂之數也;一寒一暑,往來之序 也。是故木之發生常係于春,而搖落常見于秋。人之 安樂常在于晝,而盜賊常起于夜。」明乎此,則君子小 人之情狀見矣。小人之心,未嘗不忌君子;君子之德, 未嘗不容小人。古之聖人知小人之不可去也,故立 為刑罰以防之,每黜其徒而殺其勢,使不至害治而 已,亦不必求其快意也。君子道勝,則小人從而化;小 人道勝,則君子從而去。歷觀乾坤二卦,自一陽二陽 生,而君子之道勝矣。當是時,小人之黨猶盛,而命其 卦曰《臨》,則從而化也。可知一陰二陰生,而小人之道 勝矣。當是時,君子之徒猶眾,而名其卦曰「遯」,則從而 去也。可知小人之化,蓋出于不得已,貪利祿而懷覬 覦,不知退避,必俟五君子偕進,揚于王庭,夬而去之, 以至無號之凶而後悔,則無及矣。君子之去,蓋權時 之宜,避其方興,而制其將衰。待其四陰在內,浸溺宴 安,其勢稍憊,乃以二陽自上而觀之,反使之下觀而 化,則雖欲害己,其可得乎?故君子有道,小人有時;君 子有智,小人有機。一陽生而謂之《復》者,君子之道也。 一陰生而謂之《姤》者,小人之時也。君子常容小人,而 小人終不可容者,其機輕也;小人常害君子,而君子 終不可害者,其智明也。智足以避其機,道足以制其 時,此君子所以常安,而小人所以常危也。觀二陰方 興而君子以《遯》,則避其機者遠矣。二陽猶在,而小人 以觀,則制其時也大矣。然則天地不交之際,三君子 者舉皆在外,而猶曰「以儉德避難」,則小人之賊害豈 有既乎。地澤方臨之時,四小人者舉皆在位,而乃曰 「以教思無窮」,則君子之仁愛豈有既乎?君子于小人, 雖不求其快意,然政自有分,亦不可使之亂其常也。 蓋君子陽也,小人陰也。陽為天、為晝、為春夏;陰為地、 為夜、為秋冬。使君子常居高而明,小人常處下而晦。 慶賞常加于君子,刑罰常施于小人,如是則得其分 矣。君子得其分,則足以致天下之安;小人得其分,則 足以免一身之殘。然則分也者。乃君子小人之兩利。 而天下之所以常治也歟。
《論養篇》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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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陽為主,二陰為資,內以充實,外以沾濡者,《坎》也。于 象為水,沛然有餘,求其養物,未有能如宜。其聖人取 飲食之象,而必以坎為之主也。坎之用雖在于養,而 所以致其養,又在乎得所而已。故在上而養則足以 及人,在下而養則僅足周身。出重險之中,而致養于 君,則以合禮為宜,居未定之時,而受養于民,則以不 節為非。如《需》之九五,需于酒食者,足以及人故也。《困》 之九二,困于酒食者,僅足周身故也。如《坎》之六四,以 尊酒簋貳,納約自牖,而獲「無咎」者,以合禮為宜也。如 《未濟》之上九,孚于酒食,而濡首之患者,以不節為非 也。以《漸》之六二,自下升高,以獲天祿。仕進如此,其樂 可知,「衎衎」之和,乃其所也。《井》之九五,由險出中,「井道 已成,利將及物。」寒泉之食,亦其宜也。唯《明夷》之卦,自 初至四,《離》《坎》互焉,盡離三爻,過三日矣。及坎之中,足 以得食。而曰「君子于行,三日不食」者,蓋日在地中,水 居土下,雖有可食之資,而非致養之時,是以君子于 此,不暇食耳。凡此七者,或致其大,或致其小,或得其 宜,或失其時,雖所養各異,其主于坎則一而已。蓋飲 食之道,大欲存焉。《蒙》之後,即繼以「需」者,言萬物之生, 必需有養也。《需》之後,乃繼以「訟」者,言飲食之間,必有 所爭也。故「大亨」足以養賢,而《乾》「餱」足以失德,必欲忠 臣嘉賓,各得盡心,兄弟婚姻,無致胥遠,亦在充實沾 濡而已。然非內陽不足以統其虛,非外陰不足以致 其濡。天之純陽,足以施矣而未之能生,地之純陰,足 以生矣而未之能成,「如風之凝,火之熙,足以成矣而 未足以救」焦枯之患。如麗澤之《兌》,足以救焦枯之患 而不可以為常,如兼山之《艮》,可以為常而不足以養。 然則兼天之施,相地之生,溫涼潤澤,物物資成,四時 涵養,萬壑充盈,孰有善于水者乎?為人君而欲致養 天下之民,如《詩》所謂「澤及四海」,則捨夫坎,將焉取哉?
《論刑篇》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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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麗乎中,以剛為體,內弱外明而有理者,《離》也。于象 為火,烈焉可畏。「用以刑人,往無不利。」宜其聖人取刑 獄之象,而必以離為之主也。「離」之所主,雖在于明,而 所以致其明,又係乎所遇而已。是故「有明以動」,有「動 而明」,有先明而後止,有先止而後明。明以動者勢必 決,動而明者理必察。先明而後止者,于法無施;先止 「而後明」者,于刑無遺。如「雷火《豐》,而君子以折獄致刑」 者,明以動也。「火雷噬嗑,而君子以明罰敕法」者,動而 明也。「山下有火,賁而以明,庶政無敢折獄」者,先明而 後止也。「山下有火,《旅》而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者,先 止而後明也。謂之折獄致刑,則決可知矣;謂之明罰 敕法,則察可知矣。謂無敢折獄,則于法無施也;謂審不留獄則于刑無遺也。以至《睽》之六三,言「其人天且 劓」者,居離體之上而用以刑人者也。此又見于互體 者然也。是五卦者,雖正體,互體成象不同,其所以象 刑,則主于離而已。蓋刑獄之道,人命繫焉。殺害非辜 則有亢旱之災;淹禁踰時則致淫雨之變。必欲上當 天心,下得民情,有淑問之仁,而不失片言之智,則在 察與決而已。然非內柔不足以有察,非外剛不足以 有夬。《乾》之剛足以決矣,而無柔以濟之,則失之猛而 傷恩;《坤》之柔足以察矣,而無剛以輔之,則失之懦而 無斷。《震》失于起也,《艮》失于止也,《坎》太險而《兌》太易也。 風之去來,不可以為實體也,施之于人皆不足以察 其情而得其實歟求其非險非易,能起能止,寬猛得 中、剛柔合體,復有善于離者乎?後人刑之,必欲措天 下于無冤,如《書》所謂「乃大明服」,則捨夫離將焉取哉。
《論伐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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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以順,立威以明,非順不足以合眾,非明不足以 加兵,威德並滅,而能用師行伐者,未之有也。是故《易》 象之中,凡言師者必取諸坤,言伐者必取諸離。蓋坤 為眾,于勢為順,于象為地。用得其道則有磐石之安, 用失其道則有土崩之危。此言師所以必取諸坤也。 離為干戈,于色為明,于象為火。用得其道則人望而 「畏之;用失其道,則有自焚之禍。」此言伐所以必取諸 《離》也。如地水師以容民畜眾,雷地《豫》以建侯行師。地 中有山《謙》,而《謙》之上六曰「利用行師。」此皆取諸《坤》而 言之者也。如《既濟》之九三言「高宗伐鬼方」,《未濟》之九 四「震用伐鬼方」,「重明《離》」,而《離》之上九曰「王用出征,有 嘉折首。」此皆取諸《離》而言之者也。至于《明夷》之九三, 以離體在下,而曰:「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則雖不言 伐而伐在其中矣。《比》之九五,以坤體在下,而曰「王用 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則雖不言師,而師在其中 矣。雖然坤信為師矣,苟非得其時,亦不可用,非得其 道,亦不可行。如《泰》之上六,《泰》道已窮,言「城復于隍,勿 用行師」,則非其時故也。如《復》之上六,復勢已凶,而言 「用行師」,終有大敗,則失其道故也。離信為「伐」矣。然攻 其勝己,則有升陵之患,加之同類,則有伐邑之譏。攻 其勝己,《同人》之九三是也。加之同類,《晉》之上九是也。 此九三之戎所以不興,而上九之道所以未光也。必 欲攻非勝己,伐非同類,時可則行,道違則止,莫如《豫》 之順而《謙》之光乎。此《豫》之卦所以首言「利用行師」,而 《謙》之五所以獨言「利用侵伐」也。案:《謙》之為象,有坤而 無離,有德而無威,適足以合眾,未足以加兵,而乃驟 以侵伐言之,又不止言伐,且以侵人,則知謙順之至, 無所施而不可也。然《謙》以一陽承于上卦之下,其勢 未足,故必得五然後利也。《豫》以一陽為主,而據于下 卦之上,其勢有餘,故不待五然後「利」也。順以為威,則 逆者可除,謙以為德,則暴者可誅。聖人不得已而用 之者,順之謂也。不敢為主而為客者,謙之謂也。以謙 順行師,則非佳兵之謂也。為人君者,將用師行伐,而 每以謙順行之,何所往而不利哉。
《辨聖篇》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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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有淺深,旨有同異,不大過人,焉足為貴?故「六十四 變成于自然」者,天也。「見其象而配之名,使各當焉」者, 聖人也。「因其名之當而不復擬議焉」者,天下後世也。 然不擬議則無以見聖人,不見聖人則無以盡《易》。蓋 《易》之道無窮,一物之中或有數象,則聖人舉其大而 略其小;一象之中或兼數用,則聖人捨其近而取其 遠。常人之情,安于近小,驟而見《易》,則不能無疑,安于 疑而不加之擬議,則不能見其遠者大者,終于疑聖 人而已。是故曰「乾而乾」,曰「坤而坤」,未可也。必曰「如之 何而為乾,如之何而為坤?」反覆思之,乾不得不謂之 乾,坤不得不謂之《坤》,然後可又推而廣之。水在天上 何以為《需》?在地何以為《比》?曰「《需》如此。」曰《訟》如何?曰《比》 如此、曰《師》如何?在《坎》者如此,在《離》者如何?反覆思之, 既無不宜,然後知其「以佃以漁」,取諸《離》也,而《離》之卦 未嘗言此,所象者「繼明照四方」而已。「重門擊柝」,取諸 《豫》也,而《豫》之卦未嘗言此,所象者「作樂崇德,薦之上 帝」而已。凡如此類,豈非舉其大而略其小乎?長男長 女交謂之《益》,不交謂之《恆》,少男少女交謂之《咸》,不交 謂之《損》。聖人於《咸》《恆》則明夫婦以順男女之情;于《損》 《益》則違男女之情以明天下之理。凡如此類,豈非捨 其近而取其遠乎?如使《離》《豫》之卦止取佃漁擊柝,《損》 《益》之卦併象男女情實,聖人之意,何其近且小也?故 不推《咸》《恆》,則不知《損》《益》之卦本于男女之情;不觀《繫 辭》,則不知十有三卦之中別有取法也。又不止此。如 地中之木可謂卑矣,乃不謂之卑而謂之升,則明其 勢當升也。澤上之水可謂盈矣,乃不謂之盈而謂之 節,則明其理當節也。至于頤養之時,可以飲食宴樂 矣,乃曰「謹言語,節飲食」,而于《需》言飲食宴樂萃聚之 時,可以享帝立廟矣,乃曰「除戎器,戒不虞」,而於《渙》言 享帝立廟如此,豈不遠于常人之情乎?以至「裒多益 寡」,所以為「益」,乃不施于益而施于《謙》;「思患豫防」,所以為「豫」,乃不言于豫而言于《既濟》。「厚下安宅」,非取《剝》之 義,而以救剝之弊也。「非禮勿履」,非象壯之強,而以免 壯之殃也。自常人觀之則如彼,自聖人觀之則如此, 宜其安于近小者以為非,而達于遠大者以為宜也。 既推乎此,又推乎彼,以至無所不議,無所不擬,然後 知「卦無妄設,辭無妄飾」,既見聖人,乃可盡《易》。
《辨內外篇》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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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有內外,位有上下,上下內外,正相反也。以上為貴 則外可置,以內為主則下可廢。聖人于《否》《泰》則明內 外,于損益則明上下,蓋隨事制宜,不可以為例也。如 執一而已,則《損》之為卦乃損內而益外,是損一家而 益一國也,可謂《益》矣,而何以為損?《否》之為卦,乃三陽 在上而三陰在下,是「君子舉進而小人舉退」也,可謂 《泰》矣,而何以為否?是故上下之理,窮于否泰,內外之 義,廢于損益。二陽在下,而足以有臨者,得于內也。四 陰在內,而未免于觀者,失于下也。陽在下,則以內外 為言;陰在內,則以上下為證。此則聖人之微旨,貴陽 而賤陰,進君子而抑小人,不可以常理論也。然而內 卦卑而親,家之道也。外卦疏而尊,國之道也。如女正 位乎內,男正位乎外,豈非以家故乎?「《大觀》在上,下觀 而化」,豈非以國故乎?近于家者,以內為主,近于國者, 以上為貴。如「顯比」「王用三驅」,如「知臨大君之宜」,「渙汗 其大號」之辭,皆見于五,是近于國而以上為貴也。如 「包蒙吉」,「納婦吉」,「幹母之蠱」,《同人》「于宗」之辭,皆見于二, 是近于家而以內為主也。夫內外信主于家矣,而《家 人》之九五曰「王假有家」,則是家中之國也。上下信主 于國矣,而《觀》之六二曰「闚觀,利女貞」,則是國中之家 也。此又內外不言之辨,可以意解而不可以例求者 也。
《辨吉凶篇》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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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無常吉,爻無常凶,吉凶禍福,唯人之從。是故風折 勁而朽者飄,火焚堅而薄者銷。均冒冰霜而獨無凜 容者,氣偏勝也;同震雷霆而獨無懼色者,志偏定也。 魚樂餌以出重泉,鳳覽輝而翔九天。狐狸之可畏,則 以猛虎之假威,黃口之不得,則以大雀之相隨。由是 觀之,吉凶禍福,豈有常哉?且《遯》之九四為《遯》,一也,而 君子則吉,小人則凶。《剝》之上九為《剝》,一也;而君子則 得輿,小人則剝廬。以至《壯》之三,《革》之上,一以用《壯》,一 以用「罔」,一則「豹變」,一則革面。是君子小人于禍福之 際,未嘗不分也。夫利莫大于《遯》,而小人居之,輒牽于 所愛而不能遠去,《遯》有不足以全身也。害莫大于《剝》, 而君子居之,雖過中失位,猶能雍容在上,是《剝》亦可 以庇民也。利害之分,莫大于《遯》《剝》,而君子小人所處 異乃至于此,況其小者哉?且陽方長而用以為罔,亦 足以知其善見幾也。變道已成而乃始「革面」,亦足以 知其無能為也。以至小人包承而為吉,「有解」而後退, 滅趾而後誡,雖欲「無凶」,其可得乎?君子勞謙而有終, 困而不失其所大過,獨立而不懼,雖欲「無吉」,其可得 乎。是故君子所嚮,小人所違,君子所成,小人所虧。君 子之所畏,小人之所欺,君子之所樂,小人之所悲也。
易璇璣下
编辑《通卦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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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不可一,象不可必,隨其所取,意義橫出。是故或取 諸物,或取諸身,或關諸教化,或因其自然,或明陰陽 之消長,或究勢位之屈伸。如木上有火謂之鼎,木上 有水謂之《井》,此取諸物而名之者也。上止下動謂之 《頤》,頤中有物謂之《噬嗑》,此取諸身而名之者也。如損 上益下謂之《益》,損下益上謂之《損》,此關諸教化而名 之者也。少男少女相感謂之《咸》,長男長女相處謂之 《恆》,此因其自然而名之者也。五陰盛而剝君子,五陽 進而決小人,此豈非陰陽消長為然乎?四陰在下,其 勢浸盛,而未免于觀者,陽得位也。二陽在內,其徒未 勝,而驟足有臨者,陰失勢也。此豈非勢位屈伸為然 乎?卦象如此,豈可執一而必哉?是故柔得位而上下 應之,則不必風天,然後為《小畜》。女正位乎內,男正位 乎外,則不必風火,然後為《家人》。剛失位而不中,為小 者所過,則山上有雷,有不足疑也。說以動所歸者妹, 則澤上有雷,有不足泥也。如其執一而必,則風行天 上,不過通達而已,而何以為《小畜》?風自火出,不過煽 爀而已,而何以為「《家人》?雷在乎山,或在乎澤,不過退 處休息而已,而何以為『《小過》』?」何以為《歸妹》?以至「木上 有火謂之鼎」,孰若「金下有火」之為近乎?「木上有水謂 之井」,孰若地中有水之為近乎山?雷之狀與《頤頰》既 遠,火雷之象與《噬嗑》亦殊,且先雷後風與先風後雷, 同於摧物爾,而曰《恆》、曰《益》何自而分?「山上有澤」與「山 下有澤」,同於養物爾。而為咸為「損」,何由而辨?澤在於 天,不妨施而為膏雨也,而何《夬》之有?山在於地,不妨 安而為磐石也,而何《剝》之云?風行地上,借曰可觀,孰 若日之昭昭乎?澤上有地,借曰能臨,孰若天之高高 乎?如是而求《易》,不幾於病哉!是故求《易》之義,期乎通 而已。如澤火之《革》,固不必澤中真有火也,雨將降而晴止之,是亦《革》也。澤雷之《隨》,固不必澤中真有雷也, 雷先動而雨繼之,是亦《隨》也。如「履虎尾」,是行履之履 也,而以辨上下、定民志,則又為禮法之禮。「雷出地奮 豫」,悅豫之豫也,而重門擊柝以待暴客,則又為豫備 之《豫》;以至大過、小過,皆過失之過也,而《序卦》云「有過 物者必濟」,則又為過人之過。夫過人之過、與過失之 過。相去遠矣。聖人猶且通之。而況于他乎。
《通象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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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有幾,有正體、有互體、有直指,一爻之義,存乎通而 已矣。如《屯》之六四「乘馬班如」,《夬》之九四「牽羊悔亡」,如 《歸妹》之上六「刲羊無血」,此皆正體正應之中,有震與 兌者也。如《賁》之六四「白馬翰如」,《大畜》之九三「良馬逐」, 《明夷》之二《渙》之初用「拯馬壯吉」,《大壯》之三「羝羊觸籓」, 此則互體之中有震與兌者也。如《師》之六三「師或輿 尸」,《困》之九四「困于金車」,《未濟》之九二「曳其輪」,此皆正 體正應中有坎者也。《賁》之初九「舍車而徒」,《睽》之上九 「載鬼一車」,《六》三「見輿曳」,此則互體之中有坎者也。至 于《離》為龜,而《損》《益》二卦言龜,而正互體中乃並無《離》。 《艮》為虎,而《履》《革》二卦言虎,而正互體中乃並無《艮》《姤》 之初,《大畜》之五「或贏豕蹢躅」,或「豶豕之牙」,而正互體 中乃並無一《坎》。《遯》之二,《無妄》之三,《大畜》之四,「或用黃 牛,或係之牛」或童牛之牿,而正互體中乃絕無一《坤》。 此則直指一爻之義而遂取之也。至于《坤》內順而為 牛,《坎》中堅而為車,《巽》為風,木象舟之行,而利于涉川。 此亦理之常者也。而《睽》《革》《旅》《既濟》言牛乃並無《坤》而 有《離》。《大有》《大壯》《大畜》《小畜》言車輿,乃並無坎而有乾; 《需訟》《同人》《大畜》言「利涉大川」,乃並無木而有天。是《離》 之內順,亦可以比坤而為牛;《乾》之中堅,亦可以比坎 而為車;天之不陷,亦可以比風木而為涉川矣。若乃 「飛動如乾」,則非龍有不足以象之也;「危懼如履」,則非 虎有不足以象之也;「其來有序,期以日月」,如《漸》之進, 則非鴻,有不足以象之也;「剛很如《大壯》」,「邅回」如《屯》,則 非「觸藩乘馬」,有不足以象之也。歷觀諸卦,取象大抵 不一,唯此五卦,各指一物,首尾言之,少至三四,多至 五六,蓋非此不足以盡之也。是故在壯而言羊,則不 必皆有《兌》也;在《屯》而言馬,不必皆有《震》也。居《履》之時, 危懼如此,雖無《艮》體,亦不害其為虎也。所以成大體 者如此,則其小者可略而勿問也。
《通爻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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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設六位,分陰分陽。爻之所處,禍福無常,陰陽皆得 其位,謂之《既濟》。剛柔皆失其所,謂之《未濟》。是其勢有 不可亂也。純陽處陰,則厥德彌光。純陰處陽,則其美 含章,是其理有不可偏也。當其《大壯》之世,不可以陽 而居陽,當其履道之際,不可以剛而處剛,是其時有 不可同也。至于一陽為主,五陰皆隨,無有剛柔,內外 咸宜。在五為比,在二為師,在三則獲「謙光」之吉,在四 則當《豫》順之時。下至初復,亦「朋來」而無疑。豈非陽德 有餘,而剛柔之位皆不足以累之邪。至于一陰為主, 五剛難馴,居中得位,則高可大有,下可同人。在三失 位,而履不以謙,則見「虎尾」之咥。在四得位而力不能 畜,則不雨而徒雲。下至初姤,亦若羸豕躁恣,未免蹢 躅之頻,豈非陰德不足,而剛柔之位皆足以累之邪? 且以初爻為主,則《姤》之㢲入,不若《復》之《震》以動也。以 二爻為主,則「同人于宗」,不若《師》之「承天寵」也。皆稱得 位,則《謙》以盈而《畜》以虧,皆稱失位,則「《豫》以悅」而《履》以 危。夫以獨陰獨陽,皆足以為一卦之主,而獨陰之卦 每不若獨陽,是陰力弱而陽力強,陰德衰而陽德暢 也。故知「君子所履無不吉,小人所履無不失」,君子失 位亦足成,小人失位亦足傾。
《通辭篇》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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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彖之辭,有爻有位。一卦之辭,有象有體,所以異同 陰陽而已。一三、二四,位之陰陽也。初九、六二,爻之陰 陽也;「坎男離女,震長兌少」,象之陰陽也。三才既設,內 外既分,「上卦為天,下卦為地」,體之陰陽也。以卦之陰 陽參乎體之陰陽,以爻之陰陽參乎位之陰陽,又以 爻位之陰陽參乎體象之陰陽,此變之所以無窮,而 辭之所以不同歟?如《乾》之初九,爻位俱陽,而曰「潛龍 勿用」者,其體陰也。《坤》之六三,爻體俱陰,而有「含章之 美」者,其位陽也。《小畜》上九,九為陽爻,而曰「婦正厲,月 幾朢」者,其象陰也。《家人》外巽,巽為長女,而曰「男正位 乎外」者,其爻陽也。變有時而窮,爻位體象,有時而同, 則辭有時而通矣。是故《否》《泰》之初,皆以乾坤相交。舉 一而二、三從,則皆謂之「拔茅茹。」倒《益》之二為《損》之五, 同為受益之主,皆以一陽自外而來,則皆謂之「或益 之十朋之龜。」倒《既濟》之三為《未濟》之四,皆以陽明而 伐陰險,則皆謂之「伐鬼方。」《泰》與《歸妹》皆以六五之尊 而下配九二,則皆謂之「帝乙」、「歸妹。」同之中又有異焉, 則其辭亦必且同而異。故《泰》之初,則曰「以其彙征吉」, 主于陽而言也。在《否》之初,則曰「以其彙貞吉」,主于陰 而言也。陽貴動而陰貴靜也。在《損》之五曰「弗克違元 吉」,而不曰正,爻陰位,陽且在上也,有不待正而吉矣在《益》之二,則曰「弗克違正吉」,而不曰「元」,爻位俱陰,且 在下也。儻不能正,則不吉矣。《既濟》之三,以陽居陽,又 履文明之極,有尊高之象,故曰「高宗伐鬼方。」《未濟》之 四,以陽居陰,又近于五,有威權之象,故曰:「震用伐鬼 方。」事在君,故曰「小人勿用」;事在臣,故曰「有賞于大國。」 其勢皆久,故皆曰「三年。」如《泰》之六五,所以下配者,福 九二也,故曰:「以祉元吉。」《歸妹》之女,利在少者,故曰「其 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此同之中,又有異焉者也。 若乃躡《乾》之尾而謂之「履虎」,則《履》之三四,有不得不 同辭也。礙于一陽而謂之「觸藩」,則《壯》之三上,有不得 不同辭也。言不富以其鄰者二,而皆在于《坤》,豈非陰 性至虛而易從也?《歟》?言《有孚》《攣如》者二,而皆在于《巽》, 豈非風勢無常而易牽也?《歟如》《履》《歸妺》之下,而皆言 「眇跛」者,《兌》為毀折故也。《中孚》《小畜》之上,而皆言「月幾 朢」者,《巽》為長女故也。以至「剛中而應,大亨以正」者,《臨》 《無妄》之所同,而曰「天之道」,曰「天之命」,則《臨》《無妄》之所 以異也。「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者,《睽》《鼎》之所同, 而曰「小事吉」,曰「是以元亨」,則《睽》《鼎》之所以異也。《臨》《無 妄》《睽》《鼎》之同之異,無卦而不有者也。是故以同觀同, 見《易》之宗;「以異觀異」,見《易》之理;「同異異同」,盡《易》之體。
《通證篇》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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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無通則不足以該萬化之功,象無證則不足以立 一物之性。是故不同之同所以為通;一定之定乃以 為證。乾之卦既取象于龍矣,而《說卦》則又以震為龍。 坤之卦既取象于馬矣,而《說卦》則又以乾為馬。豕者 《坎》之屬也,「羸豕蹢躅」乃見于《姤》之初六,是巽亦可以 為豕矣。「羊」者兌之屬也,「羝羊觸藩」乃見于《大壯》之上 六,是震亦可以為羊矣。以至坎之為水一也,及居雷 天之上,則水為雲,豈非在天成象故乎?《巽》之為風一 也,及居地水之下,則風又為木,豈非在地成形故乎? 此以不同為通者也。至于高者為首,下者為趾,《晉》《姤》 之上,皆謂之角;《遯》《既濟》《未濟》之初,皆謂之尾,言輔、言 耳,皆在上爻;曰「腓」、曰「隨」,皆居下體;言「雉」必有離,言「狐」 必有坎,言「金」必剛,言「血」必陰,言「冥」必上,言「黃」必中,「利 涉大川」必有乾、巽之德,「利見大人」必有九五之君。少 者三四,多者八九,若合符契,然則是一定為證者也。 然則觀《易》之道,既欲其通,又欲其定,通以盡其變,定 以立其常,變而不窮者,天之道也;常而不亂者,地之 德也。知常知變,然後可以見《象》辭之則也。
《釋卦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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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卦之說,自古而疑,爭求一當,互起而非。聖言具在, 反覆而思之。案《繫辭》云:「包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畫八 卦,以佃以漁,蓋取諸《離》。」至神農時乃有益與噬嗑,是 卦至神農而備矣,宜其先儒以為神農重卦也。又曰: 「《易》之興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憂患乎?是故《履》, 德之基,謙德之柄。」如是累數九卦,極言其德,以明憂 「患之故」,是此九卦皆自文王而有矣,宜其先儒以為 文王重卦也。若謂伏羲之時已有變卦,則如上九卦 皆當有之矣。是九卦者皆是伏羲而有,則是上世作 《易》者之憂患也,而何與于中古乎?若謂文王始重卦, 則不應神農時已有《噬嗑》與《益》,直謂為《噬嗑》《益》見于 神農之時,遂謂神農重卦,則又淺者之見也。先儒云: 「昔者聖人作《易》,幽贊于神明而生。蓍」,作者,創造之謂, 神農以後便為述修,不可謂作,蓋欲引之以為伏羲 重卦。案孔子曰:「作《易》者其有憂患乎?」乃指中古而言。 是《易》于文王尚可言作,而況神農以後哉?又案神農 時已有《益》與《噬嗑》,則言夏禹文王重卦者,可不攻而 自破。此亦未有通論。何者?《易》非難見之書,史遷非寡 學之士,秦火之餘,文字已滅者,史遷尚能求之,況所 未嘗焚卜筮之書乎?借謂史遷于《易》未詳,如揚雄于 《易》可謂詳矣,而雄之言曰:「《易》始八卦,而文王六十四。」 雄豈無據而云哉?此可以為疑,而未可以為辨也。今 言文王重卦者以孔子,言神農重卦者亦以孔子,言 伏羲重卦者,又以孔子據後說,則指前說為偽;案前 說則以後說為非。反覆求之,不得其當,則併于《繫辭》 而疑之。謂諸儒不定,故求決于孔子;疑又甚,則曰「是 非孔子之言也。」如此將安據哉?此重卦之說,所以未 免于疑也。然以理推之,六十四變,或自古而有,而有 六十四卦之名,則自文王而始也。蓋卜筮之書,隨世 隨變,其所起之法,所占之辭,代有不同。其不得而異 者,唯六十四變以成《易》爾。亦猶三代所建,子丑寅各 異,其不得而異者,唯十有二月以成歲爾。是故《周禮》 大卜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其經卦 皆八,其別皆有六十四。考此,則《連山》《歸藏》之卦,自重 于三皇之時,而《周易》之卦,乃重于文王之世,故其書 謂之《周易》,理亦明也。文王以前,《易》道止于卜筮,文王 而後始用之修身、治人、為國,而《易》道始興于此;則謂 《易》之興于中古可也,謂《履》《謙》而下九卦作于憂患可 也,謂《易》始八卦,而文王六十四亦可;謂伏羲神農時 即有變卦亦可,至于六十四卦之名定于文王,而神 農之時乃有《益》《噬嗑》等卦,此則孔子因後世之名,以稱前世之實爾。蓋不如是,且不足以曉人故也。如十 有三卦取象之說,亦孔子以意逆志之辭,直為《易》中 自有此象,而上世聖人作器,蓋取諸此爾。非謂伏羲 必案《離》卦然後為網罟,神農必案《益》卦然後為耒耜 也。故其言每曰「蓋取諸蓋」者,亦有未定之辭存焉。如 是庶幾孔子之言可以無疑。諸儒之論可以交通。而 《重卦》之說可以粗定也。
《釋繫篇》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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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爻之辭。非聖人罔克睠睠。仲尼美文王之德,三復 其言,求之可得。一介之疑,誰能勿惑?今案《大繫》之辭 云:「《易》之興也,其當商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 紂之事邪?是故其辭危。」此則《文王繫辭》,蓋昭然矣。至 于《明夷》之五乃曰「箕子之明夷利貞」,則箕子之正乃 見于商亡之後,宜非文王之所得言,則又不可謂之 文王也。上非文王,下非孔子,居其中而謂之聖人乃 足以當之,則捨周公其誰哉?宜其先儒以為《周公繫 辭》也。然謂周公繫辭于文王既沒之後,則商已亡,周 已興,其辭安矣,不可謂危。管、蔡流言,雖足為憂患,是 亦周公之事也,而安得謂文王與紂?若謂危者指《彖》 而言,則孔子言《爻》未嘗及《彖》,故曰:「繫辭焉而明吉凶, 是故謂之爻。」凡所引「藉用白茅,不出戶庭」等語,一皆 《爻》辭,故曰「以言者尚其辭」,又曰「繫辭焉而盡其言,如 以彖而已矣。」則多者不過數句,少者三四字而止,總 六十四卦。繫彖之辭,不過六百有四十字,大率每卦 僅得十餘字,領略如此,何足以盡其言哉?則謂之指 彖又不可。是故謂文王《繫辭》,則疑于爻;謂周公繫辭, 則疑于《繫》,此繫爻之辭,所謂未免于疑。然謂箕子明 夷非文王之言,則可,若以一語可疑,遂轉為周公,則 不可。蓋古書傳久,未有無疑,歷觀《詩》《書》《禮》《樂》《春秋》,咸 有可疑,何特于《易》?《易》之可疑又不止此。如《無妄》之二 曰:「不耕穫,不菑畬,則利有攸往。」而《禮坊記》所稱乃曰: 「不耕穫,不菑畬凶」,此其理甚相遠也。若存禮則廢《易》, 存《易》則廢禮,先儒于此略而不言,則兩存之而已。故 孔子曰:「吾猶及史之闕文也。」若為文王一事不安,遂 轉為周公,使周公一事不安,又將若之何?且孔子固 謂文王與紂之事,而我乃易之以周公、管、蔡,或者于 理未安也。況箕子之明夷,劉向亦為荄滋之《明夷》,則 與「莧陸夬夬,困于葛藟」同義。安知先儒不以彖辭有 「箕子以之」之言,遂從而遷就之也?至于「王用亨于岐 山」、「王用亨于西山」,乃與「王用三驅」、「王用亨于帝」同。「東 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乃與《蹇》「利西南不利東北」, 《坤》「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同。皆泛然言之,假設取象,豈 可執以為實哉?若謂「岐山」、「西山」為文王,則「三驅亨帝」 之事復何王哉?若謂「東鄰殺牛」指紂而言,則不利「東 北」,「東北喪朋」復指誰而言乎?蓋卦中有《坤》則象南,有 《兌》則象西,而《隨》之《兌》見于正卦,故上六言「西山」;升之 《兌》見于互體,故六四言「岐山。」岐者,西之一山而小于 西者也。事小則稱公,事大則稱王,謂之王者皆亨于 此也,何必文王哉。夫鄰者,異類相親之謂也。《既濟》上 卦有坎,坎正北而鄰于西,故為西鄰。下卦有離,離正 南而鄰于東,故為東鄰。離為牛,坎主酒食,離之得二, 不若坎之得五,是以云爾。豈謂紂居東而文王居西 乎?若此者,皆諸儒牽合之論,不足以致疑也。
《存互體篇》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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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卦有體,聖人所擬,迥出常言,怪誕險詭,舍之則事 事違情,求之則物物合理,是可以兼存而未可以獨 廢也。如《賁》之卦六爻,而五取其象,是故去《賁》之初則 有坎。坎為車,而初在下,弗及乘之,有徒步之象,故曰 「舍車而徒。」自三至上有頤體,而二承其下,有須之象, 故曰「賁其須。」三以一陽而廁于二陰之間,正居坎體, 有濡濕之象,故曰:「賁如濡如。」自三至五有震體,而四 在其中,有乘馬之象,故曰:「白馬翰如。」自四至上有艮 體,為山而五在其中,有丘園之象,故曰:「賁于丘園。」此 一卦而五取其象也。《困》之九二,「朱紱方來」,九五「困于 赤紱。」或言朱,或言赤,則二五之間同有離體故也。《睽》 之六三,「見輿曳」,上九,「載鬼一車」,或言輿,或言車,則以 三上之中同有坎體故也。《既濟》之《坎》見于二四,而初 曳其後,則初之辭曰「曳其輪。」《未濟》之坎見于三五,而 二曳其後,則二之辭曰「曳其輪。」《渙》之初六而言「用拯 馬壯吉」者,自初而上有震體故也。《明夷》于六二而言 「用拯馬壯吉」者,自二而上有震體故也。言「困于赤紱」 又曰「劓刖」,則離為赤且象形故也。言「載鬼一車」,又曰: 「見豕負塗」,則坎為車,且象豕故也。如《艮》之三,《明夷》之 四「厲熏心」,獲明夷之心,豈非皆有坎體故乎?如《震》之 初,《艮》之五曰:「笑言啞啞,曰言有序」,豈非皆有離體故 乎?以至水在火上謂之《既濟》,乃不特一坎在上而已。 凡互體之《坎》,舉在離之上也。火在水上謂之《未濟》,乃 不特一離在上而已。凡互體之離,舉在坎之上也。卦 每如此。然則互體之說,雖不可泥、亦不可廢矣。
《廣演篇》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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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而清,地厚以寧,無大不覆,無小不成。天地之德非言可形。地取其勢,天取其行,曰順曰「健」,于焉定名。 健者所以成乾也,順者所以承天也。君臣之道,略可 以宣也。一陽來復,則唯恐其遲,一陰方遇,則深惡乎 卑。謙以退處而安,《履》以冒進而危,《大畜》以陽止陽也, 《小畜》以柔制剛也。損益之道,與時偕行,是不可常也。 《知臨》大君之宜也。《包承》,小人之吉也。「常其德」,婦人之 正也。《幹》母之《蠱》,難于幹其父也。《同人》于宗,不若同于 門也。《觀頤》所以凶也。《鳴豫》所以窮也。《黃》《離》得剛柔之 中也。《白賁》崇儉約之風也。《屯》其膏,有所係也。《震》「遂泥」, 不知止也。《苦節》不可正,而《肥遯》無不利也。《中孚》所以 與剛也。《大壯》所以惡陽也。「《閑》有家悔」,是以亡也。《蹇》難 而求其易,《解》緩而欲其速也。《井》喜修而《鼎》懼覆也。《明 夷》于飛而後難可避也。「《晉》其角」,不若艮其趾也。《無妄》 剛為之主也。《小過》陰越其度也。「《萃》有位」,失其所據也。 「《升》虛邑」,行其所無事也。「《需》于血」,陰傷于陽也。「《噬》腊肉」, 柔困于剛也。「《豐》其屋,蔀其家」,止足以自藏也。作事謀 始作,訟可無也。以虛受人,則咸有餘也。「《童蒙》之吉」,守 之以愚也。《比》獨陽在上而為之主也。《師》一剛在下而 有與也。《三錫》三驅,限二五以為之數也。「拔茅征吉」,志 在外也。《大有》初九,無交害也。《大過》有應,則吝也。《困》有 言而不信也。「《巽》利武人」,勉其進也。「鴻漸于干」,言福之 有基也。「《剝》床以足」,言禍之有胎也。《渙》散則吉,旅處則 吝也。「觀國之光」,二君子之足美也。「揚于王庭」,一小人 之足畏也。《隨》,長男之所喜也。《歸妹》,少女之不得已也。 《革》《既濟》,相類而非也。「《睽》《未濟》」,相似而疑也。《兌》之澤也 有定,而《坎》之水則無不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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