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39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三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九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四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九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五

  明六憲宗成化二十二則

戎政典第三十九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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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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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成化元年定團營會操日期及軍士違令之律又選陝西諸營精兵及鄜慶防秋軍分屯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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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操練,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 次赴團營會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 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歇操之日,仍 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凡行軍號令,成化元年,令總 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法從事, 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成 化元年題准、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按《大政紀》:「成化元年二月,兵部尚書王竑言:『延綏總 兵張泰條陳安邊方略七事,乞移文總兵、巡撫等官 奉行。其一謂延綏、慶陽等境,廣袤千里,甚宜耕牧,但 宜增立營堡,以時啟閉。且所轄東西二十五營堡,兵 不過一二百人,難以應敵。府谷縣境極于東偏,西距 諸營八百餘里,猝難應援,可選諸營精兵九千,分為 六哨,屯府谷、神木二縣,龍州、榆林二城,高家、安邊二 堡,無事則巡歷邊境,遇警則彼此應合。又延安地臨 極邊,鄜州、定邊、慶陽皆在腹裡,遇警則難馳報。況敵 入寇必經邊堡,過延安、膚施、甘泉等縣,方到鄜州、慶 陽。其鄜、慶所屯防秋軍士二千,乞分沿邊要害,以備 調用』。」見今邊軍追捕,虧損官馬,無力「賠償,類多逃竄, 致戰守缺人。乞令所司停免買賠,庶不使軍馬兩失。 餘六事亦多行陣攻守之策,宜擇其可行者行之。」 成化二年,准武職考選例,定漏報舍人,妄報功次,及 荊襄屯守、各邊烽堠諸制。又詔設武宣等處巡檢司, 選練陝西土兵,調補南北軍伍,改置陝西諸墩堡,摘 軍哨守。

按《明會典》,凡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成化二年,令 軍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 職官,一體考選。 成化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 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 凡妄報功次。成化二年, 令官軍妄報冒受陞賞者,事發革去,仍降原職役一 級,調衛差操。 又按《會典》,凡在京巡捕。成化二年,令 緝獲妖言,提督官陞一級,官校給賞。 又按《會典》,湖 廣防守。成化二年題准:荊襄在萬山中,流民逃軍在 彼躲住安遠縣,又為窵遠,將革去荊州護衛官軍。內 查屯田近安遠者,摘撥一千戶所,發去該縣,與民相 兼,修築城池,設立千戶所衙門守禦地方。如不彀,就 于別所湊撥,遇賊生發,隨即撲滅。 凡烽堠,成化二 年,令邊堠舉放烽炮。若見敵一二人至百餘人,舉放 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 千人以上;四烽四炮,萬人以上;五烽五炮。傳報得宜, 致剋敵者,准奇功,違者處以軍法。

按《大政紀》:「成化二年正月,都御史韓雍率兵平大藤 峽猺賊,巢穴蕩空,謂賊窮而降,不保其終」,于是奏設 武宣縣東鄉巡檢司,以土人李昇為副巡檢;貴縣北 山巡檢司,以土人陸善政為副巡檢。改周沖巡檢司 於勒馬灘,以土人廖正為副巡檢;靖寧鄉巡檢司於 獻俘灘,以土人任中二為副巡檢;大宣鄉巡檢司,以 全扶寨為副巡檢,大黃口巡檢司以陸明貴為副巡 檢,與流官巡檢同事。思隆巡檢司碧灘驛,俱改于碧 灘。設武靖州于峽內。碧灘屬潯州,以上隆州知州岑 鐸知州事。土人覃仲英世襲。土官吏目李昇等皆久 參戎伍,故雍皆任之。詔如雍議。三月,巡撫延綏都御 史盧祥奏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民多 驍勇,習見邊庭,敢於戰鬥。若選作土兵,練習調用,必 能奮力,各護其家,有不待驅使者。」兵部覆奏,請敕御 史往會官點選。于是延安之綏德州、葭州,慶陽之寧 州、環縣,皆選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號為土兵,每名 量免戶租。時得丁壯五千餘名,委官訓練聽調。由是 土兵盛強,而毛里孩連年入寇。皆卻之。四月,巡撫山 西都御史李侃奏:「臣嘗讀唐陸贄《論守邊事》,有曰:『北 直窮邊,寒風裂膚,黃沙慘目,自非生于其地者,罕能 寧其居而狎其敵也。南際遐荒,山巒瘴氣,亦惟生于 其地者方能習服水土。今南方之人補西北軍伍,西 北之人補南方軍伍,各不相宜,多致疾病遁逃,俱不 得用。茲山西人當補南軍者,就令補山西邊衛;南方 人當補北軍者,就令補南方各衛。庶乎各得其所,而 習于戰鬥矣』。」事下兵部,「覆奏詳議。檢閱今年南方各衛發冊,所取山西軍丁幾何,山西各衛發冊所取南 方軍丁幾何,若數目相當,堪以兩易,各于發冊取補。」 詔可。十一月,整飭邊備。兵部尚書王復奏:「臣奉整飭 延綏、寧夏、甘、涼兵備,東自黃河岸府谷堡,西止定邊 營,接寧夏花馬池,東西縈紆二千餘里,內多險阻,境 外臨邊,無有屏障,止藉墩臺城堡為守備。舊城堡二 十五處,參差不齊,道路不均。遠至百餘里,近或五六 十里,兵馬屯操反居其內,人民耕牧,多在其外。遇賊 入境,傳報倉卒,調兵策應,事已無及,不過虛聲應援。 及西南直抵慶陽等處,相離五六百里,烽火不接,北 面沿邊一帶,墩堡稀疏空闊,難以瞭望。臣與鎮守延 綏、慶陽等處總撫等官議:府谷等十九堡俱係極邊 要地,必增置那移,庶幾可守。趁今聲息稍寧,先行摘 發軍餘,採辦木植,候春暖土開,併力興工。府谷堡移 出芭州舊城,東村堡移出高漢嶺,響水堡移出黑河 山,土門堡移出十頃坪,大兔鶻堡移出響鈴塔,白落 城堡移出甑營兒,塞門堡移出務柳莊,不惟東西對 直捷徑,而水草亦可便利。內高家堡至雙山堡、榆林 城、寧塞營、安邊營、定邊營相去隔遠,合于各該交界 地名厓寺子、三眼泉、柳樹澗、瓦劄梁各添哨堡一座, 就于鄰近營堡量摘官軍哨守。又于安邊營起,每二 十里築墩臺一座,通共二十四座,連接慶陽;定邊營 起,每二十里築墩臺一座,共十座,連接環縣,俱于附 近官軍量摘守瞭。北面沿邊一帶空遠者,各添墩臺 一座,共三十四座。」隨其形勢,以為溝牆,必須高深,足 以阻賊來路。因其舊堡,廣其規制,必須寬大足以積 芻粟、容客兵。庶幾墩臺稠密、營堡聯絡、而緩急易于 策應、可以壯振軍威矣

按《明通紀》:成化二年春,選陝西土兵。時延綏守臣僉 都御史盧祥等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 民多驍勇,習見邊庭,敢為戰鬥。若選作土兵,練習調 用,必能奮力,各護其家,有不待驅使者。」兵部奏請敕 御史往會官點選,如延安之綏德州、葭州,慶陽之寧 州、環縣,選其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號為土兵。原點 「民壯」,亦改此名。其優恤之法,每名量免戶租六石,常 存二丁,貼其力役。五石以下者存三丁,三石以下者 存四丁。時得丁壯五千餘名,委官訓練聽調。此陝西 土兵之所由始也。

成化三年,分京營為十二團營。定清查糧冊、役占軍 士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京營分為十二團營 凡考閱。」 「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 道官清查,凡軍士有事故者,每季委官查勘,三箇月 一開報,操官在逃者,每月類參。」 又按《會典》:「清理軍 伍。」「成化三年題准兩京原差存恤,給事中、御史、部屬 官,每年終弔查糧冊,如有買閒等弊,依律參究,仍將 查過軍數具奏。其查對糧冊,止于兩京兵部取數,不 必拘各衛所官比較。若見役與糧冊不對者,照刷卷 事例,行拘各衛首領官吏查問。」在外衛所,照例行巡 按御史,公同按察司、分巡官并直隸知府,每三年一 次清查。 凡役占軍士降級。成化三年,令坐營把總 以下官,役占軍士,自一名至五名俱降一級,「五名以 上降二級。甚者罷職充軍,仍發邊衛守禦。」

按《明通紀》:「成化三年十二月,始立十二團營。」京營之 制,國初止有五軍營,中軍左右翼及左右哨是也。永 樂初,始以龍旗下三千邊騎立三千營。後征交趾,得 神鎗火箭之法,立神機營,是為三大營。居常則五軍 以肄營陣,三千以肄巡哨,神機以肄鎗手。駕親征,則 大營居中,營外分駐五軍,步卒居內,騎卒居外,其外 為神機營。又其外有長圍,各周二十里,令軍中樵採, 皆不得出圍外。景泰初,選三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 營團操,以備警急調用,是為團營。天順初罷,至八年 復置。成化初復罷,至是復置。抽選三大營精兵,分為 十二營,曰《奮武》《耀武》《練武》《顯武》《敢勇》《果勇》《效勇》《鼓勇》 《立威》《申威》《揚威》《震威》。每營各有坐營把總等官總之, 若遇出征,即量調而行。三大營所存老弱無幾,名曰 「老家兒」,備營造差撥等用。其十二團營,益以北直隸 各衛及山東、河南、江北各都司衛所精兵共二十五 萬實之,分為春秋二班,團營聽征。此經營制度之大 略也。

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成化初,又罷京營團操。三年冬 十二月,始立十二團營法。時議抽選京衛抗健八萬、 外衛八萬。外衛者分二班,每班四萬,連京衛共十二 萬,分為十二營,曰奮武、曰耀武、曰練武、曰顯武、曰敢 勇、曰果勇、曰效勇、曰鼓勇、曰立威、曰伸威、曰揚威、曰 振威,是為十二團營,而三大營官軍之數不與焉。每 營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馬步官 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步隊官 軍。每營各設坐營、把總等官統之,若遇出征,即量調 而行。三大營所揀存老弱者,名曰「老家兒」,專備營造 差撥等用。十二團營,益以北直隸各衛及山東、河南江北各都司衛所精兵,并三大營兵共二十。王萬實 之分為春秋二班,團操聽征十二營之制,又自此始, 蓋從馬文襄昂所議立也。又有「將軍營」者,錦衣衛侍 衛自為一營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 提督。有「四衛營」者,騰驤左等衛勇士軍人餘丁別為 一營也,從御馬監官提督練操。其坐營等官,並於四 衛指揮等官推選。

成化四年,定沿邊備操班期,專督五城兵馬捕盜。 按《明會典》,「凡班軍」,「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 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復留,與次班守 冬,至後年正月放還。以後班次皆然。 凡京城巡捕, 「成化四年,以京城內外多盜」,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同 巡城御史專一提督五城兵馬,并巡捕官校挨拏。 「成化五」年令宗室不僉校尉,優給軍職。病故、添設陝 西諸衛所,撥兵防守

按《明會典》,凡宗室儀從,成化五年令宗室將軍數僉 換校尉,難為常例,其餘只用儀從。 又按《會典》,凡優 給軍職病故,成化五年令世襲官陣亡,其子幼小合 陞流官者,依該陞俸優給。流官病故,其子止給世襲 俸。

按《大政紀》:「成化五年正月,都御史項忠奏,石城迤北 古西安州添設一千戶所,除官撥軍防守。又以固原 千戶所改為固原衛,奏選指揮等官苗鳳等七十餘 員理衛事,復添設兵備僉事一員,舉鞏昌府階州知 州楊勉任之,項忠等遂班師。二月,總督陝西軍務都 御史項忠奏,固原地方止于千里,水草豐茂,畜牧蕃 多。內為土寇巢穴,外為北邊出沒。守城惟一千戶所, 軍少勢孤。是以滿四陸梁,捍禦無策。州北有西安廢 城,相距三百餘里,敵每由此長驅。宜於此添設一衛 一所,以扼其要衝。」事下兵部議,如其言。

成化六年,定「民人獲功及軍戶夜不收」之令。又以兵 部尚書白圭奏准疏放幼軍諸例。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凡民人獲功,不願陞總小旗 者,給與冠帶終身。又例,凡總小旗嫡派幼小次房子 孫暫補後,獲功陞一級者,嫡派改襲祖役本人,准軍 餘例充小旗。 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 與人,脫免軍伍。 凡夜不收,出境哨探,被賊殺死者。 六年,令陞賞依陣亡例,奪去馬匹免追。

按《大政紀》:成化六年二月,兵部尚書白圭奏,「疏放幼 軍,緝捉軍官,并收充將軍,俱不引奏,從之。」

府軍前衛幼軍,及年六十,驗有老疾者,兵部引至御前奏過。疏放。京營軍職避事逃者,管隊官具奏,通政司引奏。緝捉軍民,身軀長大,自願投充將軍者,通政亦引奏。圭以幼軍疏放,多疲癃殘疾之人,職官不當在逃,恐四裔來朝者在廷觀望不美,故奏止之。收將軍細事,不當煩瀆聖聰,故禁之。

成化七年,奏准「嚴守衛,清軍伍。」又定《優養例》,及移軍 守梧州。

按明《會典》,凡朝門雜禁。成化七年奏准,各門守衛官 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 者,就便拏送究問。 又按《會典》,凡清理軍伍。七年題 准,差委清軍官,先清衛所,後清有司,彼此互查,分豁 回報。事完各造冊二本奏繳,一送兵科,一送兵部。清 理之後,新有逃亡事故者,各取衛所呈報,依例行該 有司,作急清解完卷,或五年或七年一次清理。本部 申明舉行。 又按《會典》,凡優養,成化七年令:戶絕官 優養,不分新舊,母女俱月支米五石,妻二石。母妻終 身女係新官者出嫁住支,係舊官者十四歲住支,犯 奸及改節者不准。

按《大政紀》:「成化七年二月,總督兩廣韓雍等奏,近立 總府於梧州,守禦士卒止三百餘人,乞移奉議衛官 軍駐梧州,以守城池。又梧州舊城,三面距山,內包高 山,難容士馬,城東南有教場遺趾,欲別立城,聯絡相 通。詔可。」

成化八年,許過犯武職考選,及令造京軍清冊。 按《明會典》,凡過犯考選。成化八年,令帶俸武職,先雖 犯罪,後能改過自新,父祖雖為事或脫逃,子孫能自 立行止,有守有為者,并許考選管事。又議准:有犯監 守自盜,受財枉法,及求索科斂誆騙等項,流罪減至 杖一百,徒三年,贖罪還職,例應帶俸,不許管軍管事 者。若係腹裡,仍分撥各邊上班操備,不許營求管隊 等項。遇警與邊衛帶俸。差操官隨軍殺賊,下班回衛。 五年內能改過自新,照例會選軍政管事。如再犯,終 身輪班赴邊操備,不許會選。 又按《會典》,凡清理軍 伍。八年,令在京軍每三年一清理各營軍士,仍分豁 差遣等項名目,造冊備照。

成化十年,定「衛所《軍冊》違限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題准,凡衛所編造軍冊,每年限 五月以裡,差有職役人員送部。違者照官軍馬騾文 冊例罰米,當該官吏論日住俸問罪。若造冊三分不 完者,官罰俸一月,該吏提問。如官吏依限發冊,而所差人自違誤者,止坐本人。」

成化十一年,定「軍官罪調」之例。嚴「守衛點閘,及准清 軍賞罰,《編造冊單》」之制。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成化十一年令指揮以下,都 指揮以上宿娼,俱調別衛帶俸差操。犯奸盜和買樂 婦娶有夫之妻同。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成 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又按《會典》,凡清軍賞罰。成化十一年題准,凡清軍以 十分為率,能清三分以上,不枉平民者,御史及兩司 官,兵部奏請、陞擢府州縣官,量加俸級。不及數併枉 人者,御史從都察院考察兩司官兵部參奏。府州縣 行吏部黜責 凡編造冊單。十一年題准、各處清軍 御史,及兵部委官,督各衛所,將原管旗軍,不分見在 逃故、備開充軍改調來歷,并節次補役姓名每布政 司、每直隸府攢造一處各一樣二本送部、一本存留 備照。一本送御史查對。如稱某衛充軍而某衛冊內 無本軍名伍者,解部定奪。或發附近衛所收操。以後 遇發到清勾文冊,只將前冊查對清理。 又令各處 清軍御史,將兵部發去各衛所造報旗軍文冊對查 軍民二冊,以防欺隱。其冊府州縣各謄一本備照 成化十二年定內外官軍諸制。又「僉軍防守薊州關 堡。」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有違限一箇月 之上者參問。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箇月之上者,解 人連坐。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軍兩班、官 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箇月。軍三 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年。官三 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 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回兵部發 遣。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免發邊衛。 若見操在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例遞減一 等。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并承批管解捏故軍職,俱 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成化十二年題准,凡在京存 恤等官,及在外清軍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終,查 有官旗不行鈐束撫恤軍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 扣算參究拏問。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 軍政條例問究。 又按《會典》,凡常朝門禁。成化十二 年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 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 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凡守衛軍器。成化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

各該管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 人檢察。其城外紅鋪并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槊架整 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并兵 部查問。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成化十二年題准: 凡挨無名籍軍士同隸一府者,備造通知小冊,各州 縣互相挨查解補,不許虛應故事,亦不許妄將平民 擾害 《凡禁止妄勾》十二年題准、凡軍丁解衛,即查 缺收伍住勾。如有名貫不同,轉解本處清軍御史查 審定奪,不許隨批帶回。如果本軍正餘不缺,照例發 回聽繼。其原批開係查理者,仍聽查勘定奪不許濫 收。若捏故將軍士發回隨復勾擾聽清軍御史究問。

凡開伍免勾。十二年題准、凡垛集軍、有陞官者、其

貼戶停勾,聽繼遠年無勾軍,審究得實,行該衛查勘, 不必起解戶丁, 凡改編調衛。十二年題准:凡清出 雲貴夷人,該解遼東等邊衛,并千里之外者,及事故 官員人等遺下親屬,寄住年遠,願補充無勾軍役者, 俱免起解,編發本處邊衛,行移原衛開豁。若是士民 坐勾,該解腹裡衛所,照舊起解。如有捏故避遠投近 者,並聽拏問,仍解原衛著伍。 凡附近寄操成化十 二年題准,「凡清出雲廣、福建極邊衛分,遠年無勾軍 士,或自首,或被人首者,行查原衛,果無名籍,發附近 食糧寄操。若來歷明白,仍解原衛。」 凡清查寄籍十 二年題准、調衛戶下餘丁寄籍有司者,若遠調二三 千里之外,後調衛所,正餘不缺,聽留一丁於有司種 辦糧差,其餘悉收原衛所操守。如後調衛所缺人行 原衛餘丁內取解,不許於原籍勾憂。其調衛在千里 之內者,餘丁照例回營

按《大政紀》:成化十二年八月,薊州等處總兵右都督 馮宗等奏言,「薊州沿邊關堡官軍,舊額二萬九千八 百餘人,今逃者已逾三千,無可調補。乞行法司問撥 謫戍囚徒,量充三百百人,及雲南、兩廣逃避軍役者, 潛住境內,容招集收用。且喜峰口、羅文峪、黃崖口、劉 家口、石門子、一片石、桃林口等關,俱係通寇要路,官」 軍防守不周,欲遷所屬軍衛有司舍餘民壯,編伍教 練,遇冬協守,春深放免。事下兵部,言:「謫戍囚徒,宜行 令法司區處,就近收附。遠方逃伍軍丁,例已禁止。曩 者巡撫都御史閻本嘗奏允,四方軍民人等,願投軍 自效者,聽令收役。宜移文宗等會議,如例舉行。其餘 民壯,俟邊有急,斟酌選用。」從之。

成化十三年,定《軍官考選例》。又准收役衛所軍人,及調衛軍裝清伍諸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屬衛,成化十三年議准兵部會同 五府官通行考選,軍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 以上、五十歲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 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凡遇在外 五年考選之期,在京亦復舉行。南京衛所照例。其終 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 按官保用。」 凡錦衣衛官,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 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衛欽陞者,兵 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加考選。果廉能可用、仍舊不 堪者,俱令帶俸。 凡《軍政考選》,成化十三年令兩京 通考,自是以為常。考選之法,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 隸、浙江等處巡撫都御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 各將所屬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 察明白,各註考語,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造冊三 本,限四月終旬差人齎部。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 守等官,兵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仍聽科 道拾遺。其都司、衛所官,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 退。仍將考選官員職名,造」冊奏繳,到部覆奏定奪。 又按《會典》,凡收補軍士。成化十三年題准,各處衛所 軍人陞職調衛等項,遺下弟姪義男女婿及迷失鄉 貫人等,有情願於附近衛所投軍者,保勘無礙,准令 著役。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十三年奏准,凡收發 附近軍士,除天順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前編定不動 外,以後告投者不許。其在附近處所逃者,依正統二 年例,連妻小押解原衛。 又奏准,凡廣西鄰近賊洞 處所軍丁,有該解遼東等衛并千里之外者,及失迷 鄉貫之人,願充無勾軍役者,俱編本處邊衛當軍,行 移原伍開豁。 凡軍裝盤纏:成化十三年奏准,起解 軍除子孫應繼者,令津貼軍裝,但有職役者,不許勒 取。 凡清理軍伍,十三年奏准,「凡各官舍餘,各清軍 御史嚴查清審,存留幫軍,分撥差操。若隱瞞不報者, 許諸人首告。」指揮千百戶,有受財包占私役、辦納月 糧者,聽清軍御史參奏拏問。 又奏准:「凡清理逃故 等項軍士,各清軍御史著落都司,定委軍政都指揮 一員,衛所委軍政佐貳指揮千百戶各一員,專」職。其 事務要盡數清出、造冊送部。冊後附寫當該官吏、并 清軍委官姓名、以備查考

成化十四年,定「軍功陞賞諸制,及《校尉替補清軍賞 罰之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准,各 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在內者仍舊。又 奏准,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指揮陞都指 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并帶俸管事者, 量與軍餘四名,不許列銜公座。若考選軍政者,不在 此限。 凡京衛軍政官,成化十四年議准,每衛各選 指揮一員專管屯田馬政等事,一體僉書。 凡陝西、 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蕃賊苗蠻。成化十四年,申 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至九名,顆陞三級;驗係 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 俱給賞。 凡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 六名,顆陞一級;至十八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 授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凡「奇功」,成化十四年,申明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 擒斬賊首等項奇功,臨時奏擬陞賞。 《凡俘獲》等功, 成化十四年,申明「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械并 齊力助斬者量賞,人口就給俘獲原主。」 《凡功》陞職 級,成化十四年,申明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舍人 陞一級至冠帶小旗。今舍人亦止陞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 冠帶小旗陞一級,至冠帶總旗。總旗陞一級,至試百 戶。冠帶總旗陞一級,至實授百戶。今冠帶總旗亦止陞試百戶試 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實授所鎮撫陞一級 至實授百戶;實授百戶陞副千戶,副千戶陞正千戶, 正千戶陞指揮僉事,僉事陞指揮同知,同知陞指揮 使。該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其軍人、舍人至小 旗,小旗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戶,俱 無署職。今所鎮撫無試職有署職試百戶亦有署職惟報捷舍人仍陞試所鎮撫惟百戶 以上,聽以次署陞。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有緣事 該降,即准此遞降。今署職降級仍降署級 凡軍官部功:「成化 十四年申明出師監督總兵等官,并鎮守總兵、巡撫、 紀功供給等官,班師之日,兵部照功次冊,具奏陞賞。 凡遠年功次,不許奏擾。」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亡官 軍與哨探被殺,夜不收人等,俱陞一級。」 凡奇功陣 亡,成化十四年題准,「凡官軍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 旗,擒斬賊首」等項,立有奇功,後又陣亡者,子孫襲陞 三級,仍立祠加祭廕子。若止是衝鋒陣亡,生前不曾 立有奇功,襲陞二級。如不係衝鋒,止照陣亡例,襲陞 一級。 凡查覈功次,成化十四年申明:「功次須驗不 係一日一處者,方准如例陞級。若係一日一處之數, 止擬一級,其餘給賞。」 十四年申明:「官軍人等爭奪 擒斬功次者,不許紀錄。其詐冒功次者,勘問降一級功次不准。」 《凡報捷》,成化十四年,申明「報捷官舍人 等,以斬獲寇賊多寡為次,七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 套;九十五名顆以上,賞鈔一千貫,陞一級;一百十名 顆以上,賞衣服一套。」陞試所《鎮撫, 凡土官有功無 陞例》。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 而止。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凡在京巡捕, 成化十四年,令緝捕妖言者,量行給賞不陞。 又按 《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 病故,或老疾不能應當,其子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 查係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違礙者,具奏收役。雖例 不勾丁,而子孫願替補者,亦准查收。 又按《會典》,凡 清軍賞罰,「成化十四年題准、清軍御史、巡按御史、今 後查理勘合、以十分為率、一分不完者、委官住俸。二 分不完者、經該官員住俸、該吏與委官提問住俸。五 品以上、并軍職照例奏請通行責令完報、方許關支 俸糧」

成化十五年、令「軍政急缺、保舉定奪。修築寧夏城堡。 令各衛所造冊、清勾軍士及在營產籍」

按《明會典》,凡軍政急缺,成化十五年,令在外從撫按 定委奏保,兩京從各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覆勘, 係親軍者,兩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 等罪,連坐舉主。 又按《會典》:「寧夏城堡,成化十五年 題准,寧夏東路沿河一帶,未築邊牆一百九十餘里, 與西路柴草等項疊砌舊牆六十餘里,俱係緊關地 方」,行鎮巡等官查照,軍三民七,起夫修築。 又按《會 典》,凡編造冊單。十五年題准,凡各衛所造冊清勾逃 故等項軍士,務令本衛軍政指揮及首領官,先將該 勾名貫,照洪武等年閒軍冊,查對相同,造成小冊,連 洪武等年軍冊印封,齎送清軍御史查對無異,方許 造冊繳部。在京錦衣等衛并五府屬衛,聽本衛掌印 指揮查對在外。若係停止清軍御史,聽巡按御史查 對。若衛所造冊官吏人等作弊該勾軍士名貫查對 不同先將該衛首領官吏并該管總旗及造冊軍吏 就彼問擬發落。指揮千百戶等官俱住俸責限查理, 重復清造。其繳部文冊,務開「稱何年月日經由清軍。 或巡按及本衛軍政官查」對相同緣由,印封繳部,以 憑轉發清勾。違者,在京從兵部參究,在外行巡按及 清軍御史提問。 凡事產戶籍,成化十五年題准,「凡 造冊之時,遇有軍戶,俱要明開全家在營逃移未獲 等項行款,存戶在冊。其田產止令見在里鄰佃辦,諸 人不許收買,以免日久告爭難查之弊。違者,田土追 給軍戶,不追」用過價錢。若果在營原籍,丁俱故絕,曾 經查勘文移明白,方可開除,毋得將有丁消乏軍戶 貪分田產,淆亂版籍。 又題准:凡各衛所如遇解到 軍丁,即將本軍舊有遺房遺地,著令親管官旗盡數 退還住種。若有仍前受銀,將軍丁脫放,并將原占各 旗軍下餘丁房產不還者,許人告舉治罪。

成化十六年,令兵部及科道「舉劾騰驤四衛軍官不 職者」,添設漕運佐貳。

按《明會典》:「凡騰驤等四衛官,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職 者,聽兵部及科道訪察舉劾。 凡有漕運地方,成化 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 其考選推補,附郭者,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 非附郭并遠方者,鎮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成化十七年,令疏放幼軍老疾。」

按《明會典》:「凡老疾軍人。成化十七年奏准:幼軍有老 疾者,相視明白,具奏疏放開伍。但逃者,仍勾其戶丁 補役,其補役者亦終本身。」

成化十八年,令定撥官軍,分隸十二營。又敕沿江守 備互相救援,及申明犯罪充軍不勾丁補役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初,罷京營,三年復置,分為十二營。十 八年,以邊警,令定撥官軍,聽候調用。自後,又於團營 選其精銳為聽征人馬,屬之東西兩官廳。」

《掌號官》三員。

奮武營、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號頭一員,把總二十員。所隸「錦衣衛、燕山右衛、府軍右衛、虎賁右衛、和陽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耀武營所隸「燕山左衛、前衛、武德衛、義勇右衛、忠義後衛。」

練武營所隸「金吾右衛、留守右衛、應天衛。」

顯武營所隸「府軍左衛、羽林左衛、右衛、武功左衛、虎賁左衛、瀋陽左衛、右衛、驍騎右衛、神策衛、興武衛、龍驤衛。」

敢勇營。所隸「羽林前衛、留守中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

果勇營所隸「旗手衛、濟陽衛、武功中衛、留守後衛、忠義前衛。」

效勇營所隸永清右衛、義勇前衛、神武左衛。鼓勇營所隸彭城衛、金吾前衛、後衛,府軍衛、豹韜衛、神武後衛。

立威營所隸永清左衛、府軍後衛、龍虎衛,大寧,中。

衛義勇後衛

伸威營所隸「金吾左衛、濟州衛、留守前衛、鎮南衛、寬河衛。」

揚威營所隸武功右衛、府軍前衛。

振威營所隸通州衛、大興左衛、留守左衛、富峪衛、會州衛。

十二營內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 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 步隊官軍。」

按《大政紀》:成化十八年二月,南京都察院左僉都御 史白昂奏,敕沿江要害守備等官,互相應援,并請關 防,以便行事。遂為定式。十二月,申明犯罪充軍不勾 丁補役之例。御史姜昂言:「天下官民犯罪充軍,宣德 十年詔令止終本身。今有司遇凡逃亡事故,率多勾 丁補役,殊失罰弗及嗣之義,并違舊制。」章下兵部,言: 「比因陝西巡撫阮勤之言、已如例禁止。今宜再加申 明、通行天下。」從之。

成化十九年奏准選補操練、及考閱收補巡捕勾丁 私役之例。

按《明·會典》凡選補,成化十九年議准,揀選在京七十 七衛官軍,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 練, 凡考閱。成化十九年題准,今後給事中、御史點 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如有不到,追究下 落,干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凡軍士收補,十 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例不清勾。若戶丁告補 者,查無詐冒,方許收役。 凡在京巡捕。《成化》十九年, 令官校捕盜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陞一級。 凡收 補軍士,十九年、令各處清出迷失衛所軍人,及投充 軍士到部、照例編發缺軍衛分法司問擬。充軍犯人, 定衛送該府押解。守哨犯人,送府押遞各處總兵官 定撥。 又令各處解到軍士,每年輪委主事一員,驗 其年力精壯者送操聽調。其餘分撥雜差。 又按《會 典》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不必勾丁

按《大政紀》:「成化十九年八月,命太監懷恩、戶部尚書 余子俊閱視團營官軍,不許私役隱占。」

成化二十年定、「各官參隨伴役。」

按《明會典》:「凡參隨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隨任者, 鎮守官許五人,分守許三人。其軍伴,鎮守官二十名, 分守十五名,守備十名。」

成化二十一年,定「失盜降級。」又令操練邊軍,撥團營 馬軍巡捕,并定在外官軍緝捕限期。

按《明會典》,「凡失盜降級。」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處盜賊 生發,如事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并積至百人 以上者,限一箇月以裡,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 分巡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 俸,戴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不分 司。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聽巡按 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 將州縣守禦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專一地方 守禦等項,及府衛巡捕官降一級,每二起府衛掌印 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 處。」又令:「凡京城內外關廂街巷,但有響馬強盜白晝 打劫者,巡捕把總等官兩箇月以上不獲,降一級調 外衛。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責限緝捕。若不係白晝,及 離城窵遠去處,巡捕把總等官,各住俸,與分管地方 者,俱責限緝捕,不獲送問。一年之內,積至五起以上, 仍降一級。十起以上,二級,俱調外。各邊及腹裡地方, 遇賊入境,殺擄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 上,不行開報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二級。二 倍者,三級。甚者罷職。其總兵官知情扶同,參究治罪。

又按《會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

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練。四月初,具操過軍馬,并 大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 凡京城巡捕,成化二十 一年奏准,團營摘撥精壯馬隊官軍二百員名,隨同 官校併力拏賊。 凡在外巡捕,成化二十一年奏准, 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 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如有隱 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拏問,應 參奏者奏請拏問。內係一次二次不報者,住俸挨捕; 三次不報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不報者,不分軍 民職官,俱監候,奏請降等敘用。」 又奏准:「各處盜賊 生發,事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并積至百人以 上者,限一月以內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分巡、 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 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俱聽巡按 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 將州、縣守備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專一地方 守備等項,及府衛巡捕官等住俸,每二起府衛掌印 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 處。

成化二十二年,定期令各邊奏報軍馬數目及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

按「《明會典》凡巡閱,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軍馬數目, 遠邊一年一報,近邊半年一報,兵部每三年一次具 題,差文武大臣各一員同行閱實。每年一次具題,差 御史二員分行巡視。有設置未備,器械未精,軍伍不 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又按「《會典》,凡宗 室儀從,成化二十二年,令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 只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 奏。」

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成化二十二年五月,兵部尚書 馬文升等言,故事,各邊軍馬數目,三年一造冊奏報, 恐其閒消長參差,卒然有警,難以調度。宜自今改議, 地方稍遠者歲一報,邊方多事之地歲再報。奏報之 法,不須造冊,具名第一章奏,具書兵幾何,騎幾何,步 幾何,戰者幾何,常操者幾何,冬操夏屯者幾何,有故 者幾何?歲再報者,以夏冬之季至部;一報者,以冬季 至部。有後期及數目不明者,奏請處治,其三年造冊 畫圖仍舊。」上曰:「可。」

成化二十三年,操練江西防守兵及身故開伍之令。 又敕定南京諸兵制。

按《明會典》:「江西防守。」成化二十三年題准,「贛州接連 閩廣二省,將福建上杭、武平二所、汀州衛前所并江 西瑞金、南安二所官軍,連附近各府民壯,屯聚會昌、 常川操練,如遇流賊出沒,并力勦捕。」 又按《會典》:「開 伍免勾。」二十三年題准:為事充軍止終本身者,果在 衛身故,申繳本部開豁。若非征調在外身故,未有本 衛「所相視明文。即係在逃,仍勾子孫一輩補伍,無者 免補。」 又按《會典》:「南京兵部,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 諭,參贊機務,同內外守備官操練軍馬,撫恤人民,禁 戢盜賊,振舉庶務。 凡軍政考選,南京各衛所軍政 官,照例五年一次,會同五府、錦衣衛堂上官考選會 奏。若軍政官急缺,申呈到部,查委見任官署」管。俟有 官之日另行。其運糧官缺、聽漕運衙門移咨本部。查 無礙官員行衛起送。今俱以掌印僉書官更番領運

凡南京各衛所差用官員、俱聽本部查發。如有私

自營求差用,該衛朦朧隱蔽者,一體參究,照例改調 別衛所帶俸差操。 凡南京各衛所運糧問罪官贖 完收俸,該衛具申或本官具告,查無違礙,及驗有漕 運發衛還職明文者,方准收俸。 凡南京各衛所指 揮千百戶鎮撫等官,及旗軍人等有犯該立功瞭哨 及帶俸差操者,俱擬發新江口操備。其已發操備人 員,除推選軍政把總外、其餘一切守門雜差、俱不許 取撥。違者掌印官并夤緣託故改差官軍、俱調外衛

凡南京軍官亡故老疾、子孫幼小、應得優給、及戶

無承襲應優養者、行勘明白、類咨兵部定奪。 凡軍 職舊官具告比試者、勘取供給、咨送兵部聽比新官 亦照舊官例、一體起送比試 凡清理貼黃文冊、係 三年一次、前一年通行五府、併錦衣等衛所、取具各 官供狀、攢造草冊赴部委官查對明白、發衛謄造清 冊、咨解兵部 凡南京內城正陽等一十三門。外城 江東等一十八門關,俱於各衛揀選精壯官軍守把。 本部委官同科道官查點。每年春秋二季內,守備會 同本部及工部、將裡外城垣遍閱一次。如有損壞,工 部即行修理。 凡南京守衛皇城各門,俱於南京旗 手等十三衛揀選精壯官軍、輪班守衛。從本司委官 及科道官不時點閘。如牌面字樣模糊、及盔甲「什物 損壞,行移南京工部給換,堪修整者,收發修整。若有 違犯,照例參奏送問。 南京兩班守衛官軍及帶刀 官共六千一百七十九員名,見今不足原額十分之 五。 一班守衛官一百一十七員,旗軍二千九百六 十七名,帶刀官一十員 ;二班守衛官一百一十八 員,旗軍二千九百五十五名,帶刀官一」十二員。 凡 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俱屬奉敕管操,武臣統領操 練,內外守備及本部參贊官閱視,仍委主事等官一 員,同科道查點。 「《大教場》坐營都指揮一員,中軍把 總指揮二員,左哨把總指揮二員,右哨把總指揮二 員,馬隊把總指揮二員,舍人隊把總指揮二員,錦衣 衛隊把總二員,中軍衛總指揮八員,馬隊衛總指揮 七員,左哨衛總指揮四員,管鼓千百戶三員,管弩手 千百戶二員,教習武藝千百戶二員, 小教場坐營 都指揮一員,中軍把總指揮二員,馬隊把總指揮二 員,舍人隊把總指揮二員,步隊衛總指揮九員,馬隊 衛總指揮二員,管鼓千百戶三員,管弩手千百戶二 員,教習武藝千百戶二員, 神機營坐營都指揮一 員,把總指揮二員,步隊衛總指揮十員,馬隊衛總指 揮一員,管鼓千百戶三員,原額官軍舍餘五千四百 四十一員名。 新江口營把總指揮三員,左哨指揮 二員,右哨指揮二員,千百戶四員, 浦子口守禦署 都指揮僉事一員,馬隊把總指揮一員,左哨把總指 揮一員,右哨把總指揮一員,中軍管鼓官指揮一員, 千戶一員,管隊指揮二員,千戶二員,百戶六員。原額官軍舍餘一千九百三十五員,名 池河營」駐劄官 軍,從本部統轄口糧,於南京戶部支給。巡視屯田都 指揮一員,左右二哨把總各一員,分領指揮一員,千 百戶二員。飛熊、英武、廣武等三衛官軍舍餘一「千二 百名,營在定遠縣。 一、各營坐營中軍員缺,係兵部 具題推補,其把總指揮員缺,俱聽本部選用,一面具 本奏請,候兵部覆奉欽依。咨文到日,通行內外守備 等衙門知會。」 一、外衛隨操官軍,滁州、安慶二衛隨 大教場營、宣州一衛隨小教場營、建陽、新安二衛隨 新江口營隨大營及新江口營者,滁州、建陽分隨春 操,安慶、新安分隨秋操,其小營宣州衛止隨秋操。 一,上中、下江各設按伏官軍,俱於新江口營輪撥。 一,龍江、大勝二關,守關指揮各二員。合用軍士,於大 小教場、新江口等營輪撥。其大勝關外設大使一員, 弓兵一百名,工食係應天府徭編,遞年解部支給。 又按《會典》,國初時,捕盜在外無專官,惟在京設五城 兵馬指揮司,以巡邏京城內外地方為職。其後,在京 添用錦衣衛官校。成化末,加撥營軍巡捕官,「提督官 一員,中軍官一員,左右參將二員,地方把總一十二 員。城內東邊二員,西邊二員,城外東北二員,西北二 員,東南二員,西南二員。大哨把總官六員,左右掖二 員,左右哨二」員,前後哨二員。額定官軍一萬一十八 員,名馬五千六百四十一匹。 凡收補軍士,成化閒, 令兵部委官一員,驗軍食糧。凡在京各監局并四衛 勇士軍人,俱要審驗著實,方許食糧。 凡守衛官軍, 成化閒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 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 次撥官軍內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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