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40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三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四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六

  明七孝宗弘治十八則

戎政典第四十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六 编辑

明七 编辑

孝宗弘治元年定輪操班軍及巡捕守衛諸軍制 编辑

按《明會典》:「凡軍官部功。弘治元年令預兵守備官不 得自報功次。所部旗軍斬獲不及五名顆者,領軍官 不准陞賞。」今北功守備不議南功守備議陞 又按《會典》,「凡輪操,弘 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城、管操、管運外,餘分 兩班輪操,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凡京城巡捕,弘治 元年,令三千營選委指揮、千百戶四員,各管領精壯 馬軍三十名,于京城外高密店、義井兒、良鄉、清河四 處地方駐劄,隄備盜賊,一年更替。」 又令錦衣衛委 官十五員,并旗手等十五衛委官各一員,選帶旗軍 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緝捕巡警。 又令巡捕官 軍能擒白晝騎馬劫財強盜,照依沿邊殺賊事例,一 名陞署一級。 又令有能緝知強賊,報官拏獲,不分 官員軍民舍餘人等,照例陞賞。同夥賊伴出首免罪, 還將賊犯家財量賞。 又按《會典》,凡守衛官,弘治元 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 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 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 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 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 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 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至軍士 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 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凡朝門 雜禁。弘治元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攩眾木》內 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 旗校緝挐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 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挐送錦衣衛,著實打 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弘治二年、分撥梧柳等衛所操守軍。又令州縣選民 壯充操。及巡捕陞賞、皇城巡視之例

按《明會典》「湖廣防守。弘治二年題准,梧州原分寶慶 等七衛,柳州原分九谿等三衛所各官軍,通行掣出, 內撥寶慶、寧遠、永州三衛官軍,赴柳州城操守。又撥 九谿、永定、常德三衛官軍,兌出全州、灌陽、富州、懷賀、 恭城及桂林、興安等處土著官軍,赴梧州操守。其餘 長沙、衡州、岳州、夷陵四衛所官軍,俱留廣西城操,輸 流巡哨府江一帶地方,再不許分撥重瘴地方。」若暫 遣出征,巡哨者不在此限。 凡京城巡捕。弘治二年、 添撥鄭村壩巡捕有馬官軍三十名。 又題准、巡捕 官軍、各給《團牌》,以便夜巡。 凡巡捕。弘治二年、令捕 獲出境妖人,搆結邊人、謀為不軌者,為首陞二級,為 從陞一級。應捕人役,若賊眾勢兇、登時擒獲三名者, 為首陞一級,為從給賞。或被傷害,子孫陞實授一級, 世襲。若非應捕,能登時并三月以裡緝獲者,量陞一 級。月久者,給賞。凡因捕盜已陞者,後再有功,止照例 給賞。違例乞陞保陞者,許科道劾治。 凡僉充民壯, 《弘治》二年令選取民壯,須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 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 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 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 給行糧。其餘照天順元年例。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 門巡視,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 凡皇 城四門廚房,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每直三日,於各 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 善門灑掃掛燈。 又按《會典》,凡附近寄操,弘治二年 議准兩廣瘴癘地方,不時用兵,本處軍人,熟知鄉導, 服習水土,將先前寄操復解原衛者,照舊存留。 按《明通紀》,弘治二年十月,令州縣選民壯,先是,天順 初,令招募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有糧,與免 五石,仍免戶丁、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 至是令州縣選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 州縣七八百里者,每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 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 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 其餘照天順元年例。

弘治三年修邊牆,派巡捕。又定「收補冊籍」、及勾補改 調之制。

按《明會典》:「寧夏城堡,弘治三年題准,寧夏中衛莊浪分界處所,窯洞兒水頭,接連架子山尾、石峽口,修築 土牆山崖、關牆水洞。 凡京城巡捕,弘治三年令上 直衛分共十五衛,各撥官軍二十一員名,分派五城 空閒寺觀十五處,駐劄捕盜。 凡收補軍士,弘治三 年議准,置立收軍文簿。每都司一扇,每衛所各一扇。 自弘」治元年為始,將發到來歷日期,備細開寫。每年 終,將收過軍數,造冊送部。在外問刑衙門問過軍犯, 俱要抄招送部編發。若未經撫按等官詳允,照例行 移刑部詳議,方與定衛。以後遇赦,該都司衛所務將 各軍應否釋放緣由申部,待報釋放。 又按《會典》,凡 勾補軍士,弘治三年題准:今後軍戶丁絕,止有義男 女婿應該聽繼者,責令解補。若止是買產佃田承糧, 不許一概頂解。如里鄰人等,將軍丁詭作買產佃田, 致混開豁,照例發遣。 凡改編調衛,弘治三年議准 「北直隸、陝西、山西、河南、山東人民,原充雲、貴、兩廣、福 建軍伍,係天順六年以後清出,未經解補者,聽清軍 御史、巡撫、都御史督屬查明,造」冊繳部。係陝西者,編 發甘肅、延綏、寧夏等處。係北直隸、山東者,編發遼東 等處。係河南、山西者,編發大同、宣府等處。各衛所差 操。若在衛聞例圖近逃回,事發枷號三箇月,改調煙 瘴地面充軍。有司朦朧申報者,俱問擬枉法。 凡軍 人犯罪,弘治三年議准,凡改調軍役,止是一軍充調, 曾經五次回申,存有案卷者、回報兵部定奪。若所司 經該官吏、將一戶二軍、捏作一軍、朦朧回報開伍者, 事發坐以贓罪

弘治四年奏准、大漢將軍選補例。又禁止重勾清理 解軍、及造冊清勾軍戶。

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選補,弘治四年奏准:「錦衣衛 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 選補。」其將軍務要身長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 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犯、不係正軍,及犯極刑之家, 方許收用。近例:將軍有缺,錦衣衛堂上官會同科道 官并管領將軍官選補。又例,大漢將軍官旗五年一 次。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 并管領將軍官,揀選去留。內千百戶有缺,就行照例 推補。大漢將軍有缺,除將先年選定者挨補外,如隨 伍將軍有體貌魁偉,特出眾人之上,得超補見缺。 又按《會典》,凡分豁重勾。弘治四年題准,凡遇該造冊 不該清勾者,行各處清軍御史,照兵部發冊行查。果 有保舉為官、或遇例放免、或例不勾丁、或改調別衛、 相應住勾者、開列前件各一樣二本解部、以憑轉發 該衛開除。有司官員、仍五年一次將住勾照前造冊、 解送司府、類解本部、轉發各衛、以革再勾之弊 凡 起解軍丁。弘治四年議准、凡軍解正身、并攬解之人、 買求衙門、私造印信、私用「批迴者,事發,解人不分親 身代替,俱發近衛,軍人發邊衛,原邊衛者發極邊」,各 充軍。其盜使印信私造之人,自依常律科斷。起解之 時,仍於批內刊印前情,使人明知遵守。其各清理軍 政官,解軍之後,獲有批迴者,類造揭帖,開送清軍御 史處收候,類於春秋二季,移文知會各省清軍御史, 某軍某年月日解某衛所,獲有批收,是否真批,曾否 在衛彼處清軍,御史行查的實,然後回文。若不曾到 衛者,即拘軍解里老究治,從重解發。彼此互相查考。

凡清軍專管。弘治四年題准、凡布按二司清軍官

照分巡分守事例、依期巡歷。若隨出隨回者、聽各該 御史、照例住俸參奏 凡編造冊單。弘治四年題准、 今後清出十五年以上不奉冊清勾軍戶。每衛所造 冊一本每名略節開注來歷印封差人係在京衛所 者、送兵部。係南京者、送南京兵部。係南北直隸并各 都司所屬者、送各該清軍御史、對名查勘。其在衛者、 填注本軍來歷,并即補見役姓名,缺伍者,填注逃故 年月。俱限十日以裡印封繳部,責付差人領回,行屬 清解。仍限每三年一次行查,以省煩擾。 又按《會典》, 凡優養,弘治四年題准,流官患病,照原襲祖職優養。 按《大政紀》,弘治四年十月,總督松藩軍務都御史童 軒奏除松茂戍守,從之。

弘治五年,令下班操軍巡捕,又定存恤屯軍例。 按《明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弘治五年題准通州、涿 州、德州、河閒分守守備官,及武清衛捕盜官,遇該朝 覲會試之年,統領附近衛所京操下班馬軍,分班巡 捕。」 凡存恤:「弘治五年,令清軍管屯官,將原係衛所 營房屯地見在住種空閒等項,逐一查明,造冊在官。 候解到新軍,及見軍無棲止,即將空餘屋地量撥住 種。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軍人自置民閒地 土,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定「軍職發遣立功、錦衣衛員推選。」又考選 營軍,禁止私役。及定《校尉諸例》。

按《明會典》「凡立功,弘治六年題准:在京法司問過京 衛并直隸衛所軍職,該雜犯絞斬者,俱送兵部照例 判發宣府薊州遼東等處。各該總兵等官,定撥沿邊 沿海衛所立功五年滿日回衛帶俸差操。在外問刑衙門,問發前項軍職,就彼酌量沿海沿邊衛所,照例 發遣。惟達官有犯,押發廣西邊衛立功。其大同、宣府」 二處軍職問發,犯該絞罪者,係大同送宣府極東衛 所,係宣府送大同極西衛所,各從本鎮總兵官定發, 立功五年滿日送回,帶俸差操。其餘腹裡并各邊地 方,俱照舊例發遣。若軍職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 廢疾者,免發立功。 凡錦衣衛堂上缺掌印僉書官, 本衛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於本衛指揮使、 同知、僉事等官內每缺推舉二員,奏請簡用。 凡錦 衣衛鎮撫司員缺,「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 鎮撫銓補;如無,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 授。」 凡襲替官舍比試,弘治六年,令比試不中者,悉 照永樂十年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考閱,弘治六年, 奏准兵部提督官會同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 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選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 留管事。老病貪婪、誤事害軍者,黜退差操,另於聽缺 并隨伍官員內推補。以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凡僉 充民壯,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壯者,照依私役軍例問 罪。 又按《會典》,凡王府校尉僉補,弘治六年,令各處 王府,除原之國欽賜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 米。其餘民閒僉充投充等項、止免差役、不許支糧 凡親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親王出府、錦衣衛撥隨 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 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數。暫令在 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 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三百名,改充校衛。 凡宗室儀從。弘治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 不得用校尉。 凡各王府回還校尉、祖係民僉、并將 軍改充故絕者、不得清補。 凡郡王府校尉。弘治六 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 於各衛軍餘及民閒僉點

弘治七年定王親改調,摘撥團軍巡捕。又查審衛所 軍士。及定守衛校尉等軍之制。

按明《會典》,「凡王親改調。弘治七年令王親同城居住 及附近者,查係見任,調五百里外管事,若願帶俸者 存留。」其王妃夫人、郡主、縣主亡故年久,無親生子者, 王親子孫並許推用管事,不在帶俸改調之例。 又 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弘治七年奏准於團營摘撥官 軍三十名,委官一員管領,於弘仁橋巡捕。 凡存恤。 「七年」題准各守巡兵備官,凡遇出巡,將所在衛所解 到軍士,逐一查審,要見某軍何年月日解到,曾否存 恤,見在某處差操,某軍在逃,有無剝削賣放情弊,查 過按季開報合干撫按查考。 又按《會典》,凡朝門雜 禁。弘治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 穿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凡 親王府校尉:弘治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 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 半存留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聽用。 又按《會典》,凡優 養:弘治七年令武職故絕,有親叔年老不堪承襲者, 仍月支米三石優養待十年,無子照例為民

弘治八年定在外衛所軍功陞及郡王校尉名數。 按「《明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弘治八年題准,各衛 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衛帶俸,照例於本衛 撥餘丁六名,以為道從。其才謀操履出眾,考選軍政 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 弘治八年題准,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歲,預 先具」奏,量於護衛或民閒僉撥校尉三十名應役。 又按《會典》、凡大漢將軍試百戶,老疾無替役者。弘治 八年奏准放回優養,仍免戶男一丁雜差。

弘治九年,奏准內外衛所諸軍之制。以尚書馬文升 奏定團營諸事宜。又分置薊州黃花鎮、熊兒谷諸屯 戍兵。

按《明會典》凡收補軍士,弘治九年題准,凡解到軍士, 除附近兩京衛所照舊解部轉發查理外,其餘衛所 置與印信文簿一扇,專委軍政掌印官。遇有解到,即 時填寫本軍并妻姓名投批批迴月日,差操處所,候 分巡、守備、巡按等官按臨弔查。若有情弊,聽各官參 究發落。 凡老疾,弘治九年題准、在京各衛所老疾 軍「人力士奏放回者,除府軍前衛、旗手衛查勘明白, 照例另行。其餘衛所軍匠,奏告兵部,仍送本衛所查。 果年六十以上者,令營丁告部行勘替役。」若營無人 丁,發冊原籍清勾,解補食糧,應役之後,方許替回。其 正軍病故,許令隨營子孫補役。若未出幼,紀錄在官, 候出幼之日,差操食糧。經該官吏若將前項情節朦 朧作弊,事發照依律例,從重參究。 又按《會典》,凡守 衛,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 軍人選補。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九年題准,正軍 犯該打點誆財等罪,充終身軍者,及犯人命強盜叛 逆家屬真犯死罪,宥死永遠充軍者,俱在營。有丁就 令補役,無丁者原籍勾補。其「止本身而遇赦回衛者, 當軍戶丁替出聽繼。 凡充軍止終本身,除年遠累經赦宥,俱勘分豁。其天順八年正月以後問發,但係 在逃,或途中遇革,不曾經由所司釋放,輒自走回病 故者,照例仍勾嫡男補當一輩。若在衛病故者,不許 妄勾, 《凡改編調衛》。」九年題准:「凡北直隸、陝西、山西、 河南、山東人民,原」充四川行都司、并湖廣五開、銅鼓、 定遠等處軍役者,照依雲貴等五處事例、查編附近 衛分。 凡清理軍伍。弘治九年題准、凡有司審出軍 戶十五年以上無衛冊勾者,造冊差人轉發各該衛 所、從實註報。若果挨無具由解部定奪、不許收發附 近,以開弊端衛所填冊敢有將見在捏作逃故、實有 捏作挨無指揮。每三名以上千戶。每二名以上百戶 每一名各罰俸一箇月。首領官員、經歷照指揮。知事 照千戶。吏目照百戶。一體罰俸。若容情受囑故意改 捏指實參奏治以枉法贓罪。該吏無分故失、先行提 問。 凡清查寄籍。弘治九年題准、洪武以來、附籍造 報軍戶迷失衛分未經解補幫貼者、就於附「近缺軍 百戶下收補。若明有衛分,曾經查解幫貼,見在軍役 不缺者,行查明白免解。」若係軍捏報民戶,及冒認他 人名伍,影射祖軍,計圖日後避遠就近者,自首免罪, 亦發附近充軍, 凡清軍專管。九年題准凡逃故軍 士文冊,兵部推舉年深主事一員,陞武庫清吏司員 外郎,撥與本司吏二名專一清冊。若係署職該實授, 不得遷轉別司。後員外郎缺仍選主事 凡編造冊 單九年題准凡各處巡撫都御史、督同守巡官、行令 所屬衛所、每季將發到軍數、及見在事故、申達合干 上司知會、仍不時差官點閘、或行查訪。仍行各處撫 按清軍巡鹽衙門司府州縣、各將問發軍犯名貫略 節招、由編過衛分、起程日期、年終類造具奏繳部。其 在外都司并直隸衛所照例每年終、將收過軍數、造 冊申繳。若是過期、兵部奏行巡按御史、將掌印官住 俸一箇月、責限造報

按《大政紀》:「弘治九年閏三月,兵部尚書馬文升上疏 團營事宜,上嘉行之。文升極論在京軍士疲困,戰馬 消耗,兵器不精,將不得人,操練無方,恐年復一年,愈 加廢弛。乞今後凡有興作,不許奏討。團營軍士,著為 定例,其坐營等官,務曲加撫恤,不許擅役科斂,每營 揀選精銳馬步軍各二千員名,以為上兵,遇警動調, 免致臨行挑選,有誤應援。仍差給事中、御史等官,同 年老知識草場所在官一員,取勘四止明白,就為丈 量,不分內外勢要侵占,俱令退出。及後馬軍有將該 支糧豆預賣於人,及將官馬人騎坐,事發問罪,與雇 馬之人罰馬一匹。」并敕工部嚴令造作器械俱如式。 及通行內外衙門,各舉將材,其操習規則,遵洪武、永 樂年操法,五日之操,走陣下營,二日演習武藝,三日 不許頻換。九月,巡撫順天都御史屠勳奏:「分薊州三 路屯兵,緩急相援,於潮河川築城,設險居守,及增置 黃花鎮營堡戍兵,聲勢聯絡,敵不敢輕犯。」至今賴焉。 又奏徙熊兒峪馬營于便地,就水泉,人免病渴。 弘治十年,定優給軍職捕盜陞級、守衛輪點及軍士 盤纏之例。又以都御史鄧廷瓚條陳,准江西、湖廣、廣 東兵備及訓練宣、大軍備用。

按《明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弘治十年,令舊官為失 機等事問發未復職者,子孫優給與半俸。」 又按《會 典》,凡在京巡捕。「弘治十年,令捕盜至四百名以上者, 提督官陞一級。」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弘治 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御史, 及兵部委官點閘。」 又按《會典》,凡優養。弘治十年,令 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養入大選。應襲人 殘疾者,舊官依洪武六年例,新官給全俸入大選,不 限年歲,母女支優養者,新舊官俱入大選,妻不准繼 母與嬸優養,視妻例月支米二石。若武職故,其子優 給。亦故戶無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石 優養。 又按:《會典》,「凡軍裝盤纏,弘治十年題准」,《各清 軍御史》督行所司,「將軍戶除在逃發冊清勾軍士,照 例挨拏清解外,其不奉冊勾之家,以五年為率。著令 戶下應繼人丁,給供送批文」,於戶內量丁,追與盤纏, 照數開寫批內。仍差管解該衛當官,給與本軍收領, 取本衛印信結領黏批迴繳。若本軍在彼富足,不願 供送者,聽其告免。如營中故絕無人,就將應繼人丁 收補。如原籍未有妻室,聽就彼婚娶。有妻在籍者,就 於《結領》內備開妻室氏名、年歲,著令原籍親屬送去 完娶,亦取回照。若軍家富足,自願不時供送盤纏者, 聽從其便。

按《大政紀》,弘治十年二月,總督兩廣右都御史鄧廷 瓚條陳地方事宜,言:「群蠻以劫掠為常,往往出沒閩 楚諸郡,乃以都御史金澤巡撫偏方,非宜以江西一 省全付之,使二司並聽節制,庶軍馬錢糧可以調度。 其湖廣衡州設兵備憲臣,合遷治所於郴州為便。又 以廣東瀧水為賊巢,宜即其地設千百戶所,調遣新 軍守禦,仍宜給與隙地屯種,以為久計。」奏上,上悉從 之。七月,大同、宣府諜報邊警,命中官武臣練兵以待以兵部左侍郎李介兼僉都御史,提督宣、大軍務。介 悉心邊務,遍歷營堡,策勵將士。鎮兵匿役者,勾稽得 萬二千人,又募丁壯萬五千人,訓以待用。大同屯田, 歲給牛具銀若干兩,實不為官用,而邊兵償死馬,常 若擄掠,乃請以給之人,甚便。將領有弗任者,易置之。 又「大同境外有廢牆,請修復,為禦侮計。」

弘治十一年題准「查覈軍數」、「點閘京營。及存恤新軍」、 「查審民壯」諸制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一年題准,官軍依期數足, 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若違限及 少軍,查例行巡按御史提問,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 批迴,方許復職。」 凡考閱,十一年題准、點閘京營科 道官,一年一換,不許別項推委。 凡存恤,十一年題 准,凡官旗將存恤新軍,收糧未滿三月,輒便撥與重 差者,問擬違制罪名。其巧立名色勒財,贓未滿貫,及 逼令逃竄五名以上者,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分 各帶俸差操,遇赦不宥。其各衛所《掌印官》,斟酌輕重、 參奏治罪。 凡僉充民壯,十一年題准、每十年通行 查審民壯一次,中閒但有年老殘疾病故,人丁消乏, 悉與僉換。若本戶見有壯丁十名以上,家道殷實者, 仍於本戶內僉取,壯丁更替一輩,事故不許僉補。操 守城池之外,不許別占,敢有仍前作弊,照例降參。 弘治十二年,始許孝陵衛官考選,增設郴桂守備。 按《明會典》,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 凡武 職自來不曾比試者,弘治十二年,令子孫襲職,俱住 俸三年。 又按《會典》:「湖廣防守,弘治十」二年題准「永 道等處與郴桂地方哨守官軍數少,將荊黃枝江等 衛所與武昌襄陽二護衛官軍摘撥輪戍。仍設郴桂 守備一員在宜章居住,聽鎮巡節制。其兵備仍在郴 桂酌中地方駐劄,以便往來調度」

弘治十三年,定京營外鎮各衛所軍官軍人諸制。 按《明會典》,「凡註衛」,弘治十三年題准:「錦衣衛官,原係 本衛千百戶鎮撫,積有軍功,及皇親子孫,乞恩陞至 都指揮等官,俱註錦衣衛。若無衛所者,兵部臨時奏 請定奪。其餘原有衛所者,註原衛所。不許朦朧比例, 乞恩改註。」 凡考選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軍職五 年考選。有營求囑託者,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其不得 與選生事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 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

凡役占軍士降級。弘治十三年奏准、都指揮跟隨

軍伴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撫二名,不管事者一 名。俱用餘丁不許摘撥正軍但有額外多占正軍,五名以下,問罪 降一級;六名之上,降二級。甚至十名以上者,止于降 三級。其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者,亦照前名數分等降 級,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守禦。又軍職役占餘丁至 五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十名以上者降二級;二十 名以上者降三級;三十名以上者,奏請發落。若受財 賣放者,仍照前項名數分等降級。又軍職賣放并役 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 數者,依賣放甚者例,罷職充軍;役占已至十名以上, 賣放不及數者,依役占甚者例,減降三級。賣放役占 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及十名者,併數通 論降級。役占軍人五名,又占餘丁十名,及包納月錢 滿貫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降品級,於原 衛所帶俸差操。 又按《會典》,凡奏帶報功。弘治十三 年奏准,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若非奏 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注於本 管衙門,不許希求注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 罷。扶同勘保者,參究治罪。 又奏准,軍戶子孫畏懼 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 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 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 附近衛所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凡妄報功次,十三 年奏准,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若用 錢買及賣者,俱問罪。係官旗,即于本衛,係軍發邊衛 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衛,俱充軍。若有寇犯邊,官兵 明知被虜人口遺棄在彼,因而妄殺,冒作賊級者,與 殺平人一體論斷。 又按《會典》,凡參隨伴役,弘治十 三年奏准,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 協守副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與分守官十八名,守 備官十二名,俱」不許額外役占及賣放軍人辦納月 糧。違者、許巡撫巡按官查照軍職役占賣放事例上 請。其巡按御史年終、仍將各官有無多占賣放緣由 具奏。 凡邊臣職守。弘治十三年令在外軍民詞訟、 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 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 凡班軍。弘 治十三年令「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到者,拏獲問罪, 免其納鈔的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不到 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五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 改撥沿邊城堡,罰班八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 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又按《會典》,凡輪 操,弘治十三年奏准,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 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無力納鈔者, 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衛原籍者,以越 關論。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 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又令該操官 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起解赴部發操。 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俸。」其輪操軍士, 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除真 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其管操官不行鈐 束,并故縱者,參問調衛。 《凡行軍號令》,十三年奏准, 凡官軍遇有征調,點選已定,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 若征期已過,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哨瞭半年,滿日 回衛。若仍發出征,及哨瞭而復逃者,依從征私逃再 犯者律,處絞。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在 外官庫被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箇月不獲,經該衙 門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 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 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贓 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贓追賠者, 亦問罪降調。 凡收補軍士,十三年,奏定「收軍事例, 除順天府所屬人民,并騰驤左等四衛牧馬所軍餘, 及各處逃移不知下落之人,并正軍正匠外,其餘在 京不分官員軍民、匠役、校尉之家,舍人餘」丁願投軍 役者,造送兵部勘明,收充軍役,編入府軍前衛。各所 食糧,俱送團營操練,止充一輩。願當者聽 凡存恤。 十三年奏准:「內外都司衛所求索新軍財物,因而逼 勒在逃者,指揮十名以上,千戶鎮撫六名以上,百戶 四名以上,各問罪,降一級。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數 遞降。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其存恤滿 日,若受財賣放,贓至滿貫者,立功滿日,京衛調外衛, 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差操,不許管軍管事。 又按《會典》,凡朝門雜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 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 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凡力士校尉收充。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須冊籍內親子弟姪 替補。若將別姓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差操。 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奏准:校尉犯該一應姦盜 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 止有虧者,俱調衛充軍。其詐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 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扇惑,擾害軍民者,除 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 軍衛,有司驛遞等衙門,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又 按《會典》,凡勾補軍士,十三年奏准,凡真犯死罪免死, 并叛逆子孫,及例該永遠充軍者,止在本房勾補,盡 絕,即與分豁。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 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凡附近寄操。十三年 奏准、凡各處解到新軍、查無名籍、及來歷姓名差拗 者、俱暫收缺軍所分、食糧差操。行查至日、另為定奪

凡起解軍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處清解軍士

「選揀精壯親丁,僉點相應長解。批內明開相貌年甲, 在京者,起解兩京兵部,在外者,徑解該衛。若不係同 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在家,執批前 來,雇人頂名者,正軍問調別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 并受雇之人及里老鄰佑知情不首者,俱發附近衛 充軍。」 凡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 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各充軍。」 又題准:「各州 縣清出軍士,先行開申司府,係原逃正身限一箇月 以裡補役;戶丁限兩箇月即行起解。司府倒文註銷, 責限查考。」批迴清軍御史,弔取每次清軍實有事故 底冊并《批迴號簿》,查對比併。若有限外不行起解,及 起解一年之外不獲批迴者,就將各該官「員量軍士 多寡參問。仍將軍士責限解完,掣取批迴。」各司府于 《年例》造報《兵部》冊內。仍開各軍起解年月日期,以備 稽考。 凡衛所遇各處解到逃軍并補役軍丁,該見 缺收伍者,出給印信收管。該原批帶回者,備由出給 印信批單,付與解人。于司府州縣各投一紙備照。若 出給收管批單不及張數,及用印模糊,因而掯索軍 解,許被害人赴所在上司陳告。司府州縣清軍官,遇 有軍解銷批,務要查驗明白。若止于原批批迴,而無 收管批單,及印信模糊,或墨蓋硃者,俱不准銷繳。 凡清出并捉獲及自首復業逃移軍丁,自成化元年 以前未曾解衛者,大率人丁二丁,解軍一名。如果軍 多丁少,候有丁「起解。若戶下丁多隱匿,及將近年逃 移,捏作遠年者,事發,應解軍丁發邊遠自首復業者, 有司存恤,待次年起解。里鄰人等侵逼在逃,就令抵 充軍役,待獲解衛替放。」 又題准:凡應解軍丁,除真 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 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 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又題 准:「凡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衛 帶俸差操。中閒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守哨滿日,革 職為民,舍人發邊衛充軍。徒罪以下,及無贓者,官發 立功一年,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 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者,縱不脫放,亦照前 充軍立功事例施行。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 參究治罪。 又題准: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 投文日為始,限十日內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 蹬留難者,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併本管 官,不拘曾否得財參問,帶俸差操。 又題准解到新 軍,查編軍冊、《戶口食糧冊》與批同者,就收補役。係別 衛差解,查勘改正補伍。不許推調不收,以致延脫。起 解軍丁,不許將見在衛所軍戶捏解查理。無勾別軍, 以圖算作分數。及將原係邊衛捏作附近,朦朧解補。 違者官吏人等,在京從部,在外從清軍御史參問。 凡軍民奏訴。弘治十三年題准:「凡軍丁奏訴冤枉,除 解衛食糧及三年之上,行勘不准,詞內不開原清官 職者不行外,其餘但係近年清出,不問有無批解,照 例暫發該衛收役。如親屬抱訴,即將親屬遞回,挨催 本軍解衛,一體暫收奏詞。」兵部行移清軍御史,分豁 原清里書人等,依律科斷。若挾仇誣執,就發抵充軍 役,本軍改正。如有不實、就彼依律問罪。原係軍丁出 名、亦行該衛如法究治。 凡編造冊單十三年奏准、 凡遇問刑衙門解到軍犯務將招由鄉貫、并著役日 期、寫立印信文簿。每年終、將收過軍數、開造小冊四 本。一本送部。一本送撫按清軍官出巡稽考刷卷、逐 一照刷。若本管官員賣放查例處治。曾經逃回者,遇 恩例不准釋放。 又題准:「南京後湖管冊官,將洪武 至今軍黃冊籍,備開年分,每省造成總冊一本,立案 交代,解到軍役。若查冊之人回稱浥爛,務弔前造總 冊查驗。」各處司官清軍官,亦將冊籍如法造成總冊, 明立文案,遇有陞任事故,憑此交代。遺失責令抄補, 方許起送州縣攢造黃冊,改軍作民,及析戶不明,填 名來歷不真者,察訪查對,得出作弊人犯,治以重罪。 其補役軍丁,務要查冊有名起解。敢有詭名者,事發 將戶長發附近,另充軍役。 凡軍人犯罪,十三年奏 准,凡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官 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許其贖取歸宗 聽繼,無得占恡。其誘買各邊軍丁者,發極邊充軍。 凡管軍官違犯,十三年題准,「凡各處備倭貼守,其把 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 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又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逼迫軍士在逃

及賣放回還者指揮每十名以上,降一級;千戶鎮撫 每六名以上、百戶四名以上,依律遞降。

弘治十四年,選團營軍三萬為聽征人馬。又嚴守門 軍士勾補軍戶之令,及定南京考選,五年一次。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弘治十四年,令選團營官軍 三萬員名,以將官二員管馬隊,二員管步隊,聽候調 遣。」 又按《會典》,凡各門進納錢糧,弘治十四年,令所 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 道官參提問罪。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十四年題 准,各處遷來人戶,除原立民戶外,如原是軍戶,原籍 無丁,差人給批關取,合照附籍軍戶事例,即與拘丁 起解,毋得捏調不發。 又按《會典》,凡南京軍政考選, 弘治十四年奏准,南京兵部會同外守備官,將各衛 所撥船造船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五年一次,從」公 考選。

弘治十五年,嚴「軍職過犯立功」、添設高密等處巡捕 軍官

按《明會典》,凡過犯考選。「弘治十五年奏准:軍職犯立 功問革,管事五年之內,改過自新,方許推委。不許鎮 巡等官假名暫委,占為頭目,縱令害人。」 又按《會典》, 「凡京城巡捕。弘治十五年,奏設巡捕把總都指揮一 員,提督高密店等七處地方,每處仍委千百戶各一 員,以半年更替。」

弘治十六年,定「廣西班軍交代各省捕軍陞賞。」又准 守衛官軍及妄勾編發寄籍諸軍之例。

按《明會典》:「廣西防守,弘治十六年題准,湖廣備禦廣 西班軍,俱以一年為期,至廣西交代。若違限半年以 上者問罪,仍發操三箇月。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六 年議准:通行山東、河南、江西、南、北直隸等處官兵人 等,果有對敵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者,照依邊 方事例,陞一級世襲;其擒斬隨從強賊三名顆并陣 亡」者,亦陞一級世襲。如不係對敵,止是《緝捕》三名者, 陞一級,不准世襲。《不及三名者》,給賞。不係應捕人員, 亦一體陞級。領軍把總等官、部下擒斬有名劇賊五 名顆以上者照依邊方事例,陞實授一級。部下擒斬 從賊七十名顆以上者,陞署一級。五百名顆以上,陞 實授一級。 《奏准》四川各州縣添設判官主簿各一 員捕盜。 又按《會典》:凡守衛官軍。弘治十六年題准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亡首補,有願告的決,及不肯 守衛推稱的決罪犯違礙本衛官吏受囑輒改別差 者,俱聽比較官查參究治。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 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 凡冒濫查革。 弘治十六年詔:「錦衣衛校尉,專」係值駕人役。近年多 有奏討投托、濫占跟用、因而令其幹辦私事、脅制害 人。該衛盡行查明取回。 又令錦衣衛旗校人等、除 弘治年閒編軍冊內見在數目外,其餘詭名頂補在 逃故絕等項人役、冒濫食糧者、戶兵二部各選差屬 官、會同科道、及本衛公正官、查議裁革。 又按《會典》 凡禁止妄勾。弘治十六年題准、清軍文冊、查出已逃 而不勾、未逃而妄勾、并改易字畫而別勾就便責令 改正、將經該官吏人等、照例參究。 凡改編調衛十 六年題准、凡清出該解軍士、照例徑解原衛。不許似 前南北改編、致亂軍政。 凡清理軍伍。十六年題准、 凡挨無名籍軍役、曾經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 類造《〈通知〉冊》一本繳報,類發各衛所查照開豁。若衛 籍止是差訛,雖稱「挨無」,務要嚴督里老人等照舊清 理。若容私捏報,就將里書提問代補軍役 凡清查 寄籍。十六年題准凡官軍舍餘,不許于附近有司寄 籍,清軍官盡數查出。每衛所造冊一本,差人送各衛 所造入《戶口冊》內,令其常川在營差撥。若寄籍年「久, 該徵糧草數多,量留一二丁在有司辦納。在營所生 兒男,除已納粟濟邊,充承差吏典知印外,以後參充 規脫軍伍衛所,申呈本處清軍巡按處,查提問罪。寄 籍人丁,責限解衛守取,收管繳照。若原先寄籍,不係 在營所生,止許行文查勘,著令在彼聽繼幫貼。」 弘治十七年,定邊將職守團營操法,嚴「私役」之例。又 清查軍役造冊及軍官賞罰。

按《明會典》、凡邊臣職守:「弘治十七年令,各邊將官有 包納糧草、興販馬匹等弊,巡按御史訪實參治。」 凡 操練: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每五日之內,二日走 陣,三日演習,武藝 凡考閱。十七年題准:各營號頭 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以上,降一 級;二十名以上,降二級;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級,仍 調外「衛;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 又按《會典》, 「凡清理軍伍,十七年題准:不奉清勾軍役,俱先類衛 造冊,發去填註,轉繳前來。如果註開缺伍,然後拘丁。 若有司開寫衛分欠真,衛所填註名伍不實,及清軍 官朦朧,將丁差解查理者,該管上司各治以罪。」 凡 清軍賞罰,弘治十七年題准,凡清軍委官,清出「不及 三分,布按二司官住俸二箇月,府州縣官住俸三箇 月。不及二分者,布按二司官住俸三箇月,府州縣官 併各司府州縣承行吏典提問,照例發落。災傷地方, 暫免參罰。清軍御史,曠職怠事,一體參究。」

弘治十八年,定都司、衛、所軍官武職揭帖選補操軍, 充補衛軍例,又輪撥團軍、巡捕及幼軍諸制。更令州 縣選充民壯。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弘治十八年 議准,都司衛所軍政官務精選才能,或由武舉并經 保舉者,照京衛例調改如舊。官不才者,盡發操備。其 首領官銓選科貢正途年力相應者,與軍政官頡頏 行事,仍行撫按嚴加察舉 凡《武職御覽揭帖》:弘治 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府各營及親軍衛分 堂「上管事,并在外鎮守、分守、守備、方面官,開具姓名、 履歷,揭帖進覽。 又按《會典》,凡選補,弘治十八年題 准,差郎中一員,會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并賞 賜文冊,清查空閒旗軍,送各營操練。」 凡軍士清查, 弘治十八年令兵部侍郎會同科道官清查四衛軍 士。今後遇有進充及補役復役,俱有兵部審勘驗發, 方許收糧。如有作弊,本身并該管官旗問調。南方極 邊衛分, 凡京城巡捕。弘治十八年奏准,團營提督, 十二營內,每季輪撥馬軍一百二十名,選委千百戶 各一員管領,于長安東西二門天師庵、草廠、大慈恩 寺等處巡邏,聽兵部主事并巡城御史點閘。 又按 《會典》,凡根捕逃軍。弘治十八年題准、清解在逃幼軍, 如或到衛脫逃,或當軍不及十年之上者,仍取戶丁 再當一輩,年老方許開豁。 凡老疾十八年奏准、府 軍前衛幼軍,審係原逃,年五十歲以下無疾者,方解 本身。若年五十以上,及老疾病故者,俱於各軍名下、 勾取親男解補。若無親男,解戶內壯丁補伍到衛應 當十年之上,不曾脫「逃者,老疾或病故之日,查勘是 實,即與開豁,不許勾丁。如或到衛脫逃,或當軍不及 十年之上者,仍取戶丁」再當一輩,仍要終身不逃,年 老方許開豁。該衛所官吏,若有一向在伍老疾應放 之人不行分豁,及違例妄收年老正身,并逼令壯丁 在逃,或將不該免之人朦朧疏放。其有司官吏,或妄 將五十以上老疾之人、起解搪塞、通行參究。仍三年 一次查勘無礙、驗實疏放。 凡大選:《弘治》閒定、凡單 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類具本附選今類題 又按 《會典》,「凡武選禁例,弘治閒,定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緣奔競,乞恩傳奉,沮壞 選法者,職官問罪,降級調衛,旗軍舍餘,問發邊衛,俱 帶俸食糧差操。」 凡為民,弘治閒,定軍職犯敗倫傷 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發回原籍為民,如刑 傷未死者,降級調用。強盜自首,犯非脫逃,及充軍遇 宥者亦為民。 凡犯罪問調。弘治中奏准「各邊將領, 有遣人入京,夤緣干進者,調雲、貴、兩廣地方安置,所 遣人發邊衛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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