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六十七卷目錄
校閱部彙考一
周一〈總〉
戎政典第六十七卷
校閱部彙考一
编辑周一
编辑周制,「以中春教振旅,中夏教茇舍,中秋教治兵,中冬 教大閱」,皆夏官大司馬掌之。
按《禮記月令》:「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將帥講武,習射御 角力。」
仲冬之月飭死事,
〈陳注〉誓戎,戒軍之士以戰陳,當厲必死之志也。
按《周禮夏官大司馬》:「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 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 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 人。」
〈訂義〉李嘉會曰:「《司馬令》賦必兼地與食言之,酌民力而後令之也,故曰可用之數。」 黃氏曰:「軍賦,小司徒令之;大司馬又令小司徒掌民事,通於軍賦;大司馬掌兵,而軍賦所出不可以不知。言凡自鄉、遂達於邦國都鄙矣。康成獨言『令邦國之賦』,非也。六鄉亦以地之媺惡、人之多寡授田,鄭獨曰『如遂』,亦非也。國野賦稅異制」,而百畝之利必均。上中下地媺惡雖不等,而以易田均其力,故其歲入多寡,亦不甚較。據百畝計之,上地入雖多而食者眾,故為三之二;中地食者少,故為半;下地食者益少,故為三之一。令賦必先使民食不闕而後共賦,先足其食而後餘用取具焉。故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司馬主賦,而民食先之,異乎後世之為兵矣。 鄭鍔曰:「說者謂上地、中地、下地,非上農夫、下農夫也,以中等寄明上下之義耳。上地者中地之上,中地者中地之中,下地者中地之下。家八口以上,則授上地,上地乃有田百畝,萊五十畝,故得以食其半。一人為家長,可任者當二家五人。此云上地食者三之二」,既非八口之上地矣,又家出可用者三人,又非八口共出七人之數。故說者言用中等,以寄明上下之義,以為諸侯之國,其制然也。《司徒》言可任者,以力役為主;此言可用者,以用兵為主。 劉氏曰:「小司徒均土地,稽人民,周知其可任之數。」蓋與此同。而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則《司馬》令賦以地與民制之者,竭作其羨於四時之田也。或家三人,或家二人,或二家五人,皆所以教之戰也。「伍、兩、卒、旅、師、軍為正兵」者,鄉遂十有五萬人,而羨卒在外,郊野都鄙之兵又在其外。莫不軍制其師,師制其旅,旅制其卒,卒制其兩,兩制其伍,而《大司馬》總其軍而律以為用也。既習「之以田獵,又試之以追胥,馳騁之而隊伍罔差,發刺之而進退用命,為其可以起六軍而行九伐也,則家選一人而精強可獲矣。軍無闕數,戰無敗軍,由教之者眾而用之者寡焉。聖人之慮精密如此,此《司馬》所以肅諸侯而正邦國也,乃因四時之田以教戰也。」 林椅曰:「制軍與令賦,自是二事。制軍以」夫家眾寡為之施舍令賦,視其地之可任之數。且如一軍萬有二千五百人,通以上地豐年計之,役之三月而畢,計當可任者一百十二萬二千人。蓋力政財政,自是二事故也。嘗疑王畿千里,故天子六軍,千里之地以封公者四,而大國三軍,是十有二軍也。況小大之國參錯而居,則舉一州之兵不啻倍天子之軍,則封建為不利於王也;又國益小而賦役益繁,則封建為不利於民也。然當時行之,後世頌之,何哉?蓋制軍以命卿,命卿所以簡習其民耳。「上地可任者家三人,豐年公旬用三日」,是一百十二萬二千人之賦,可役萬有二千五百人,三月而畢。故侯國之兵,不自用,亦不足用也。五伯之盛,非得列國之兵,則不能成兵車之會。至其盛者,亦不過成師以出,其受伐者,則有悉境內之兵以應之者矣。是列國之兵可以守而不可以行也。故天子曰「萬乘」,諸侯曰「千乘」,與夫三軍六軍之數,亦數賦而約言之耳。
中春,教《振旅》。
鄭康成曰:「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于農。」
王氏曰:「春陽用事,非兵之時 。」 鄭鍔曰:「是時兵。」
當,藏也 。王昭禹曰:「振,如振領之振,振而整之也。方其出,則治之以行陳之事,均服同食,以一眾心。」
無暇整其儀飾,及其入焉,明尊卑,辨貴賤,此所以整之也 。黃氏曰:「四時之田,先教振旅。王者之兵,出于萬全 。」 李嘉會曰:「一歲之功,必因春之興作發生,而後萬物成。振旅必於春,示一勞而永逸也。」
《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
鄭康成曰:「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 。」 賈氏曰:「熊虎之旗 。」 鄭鍔曰:「《司徒》於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六鄉之民;《遂人》於起野役,以遂之大旗致六遂之民。民之目熟於熊虎之狀久矣,及是時鄉遂之官致之而來,司馬亦以旗致之,因民之所習熟者,使之易知耳 。」 王昭禹曰:「田獵所習,無非軍事,故平列陳如戰之陳。平者,高」 下如一之謂 。《易》氏曰:「合其眾以成列,陳其列以為陳 。」 王氏曰:「雖如戰之陳,而平列陳,則無事於戰矣。」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 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 馬執鐲。」
賈氏曰:春、夏、秋各教其一,而必春辨鼓鐸者。鄭鍔曰:「春陽用事,雷始出地,於卦為震。而韗人冒鼓,必以啟蟄之日,教以此時,從其類也 。」 黃氏曰:「有節制而後能勝,金鼓所以節制也,故於教振旅辨之。王雖親征,六卿分將,元帥居中。」 《甘誓》「常武、城濮陳有古法 。」 鄭鍔曰:「路鼓,四面之鼓,王於軍中自鼓,軍事宜執鼖鼓乃使」 諸侯執之。自執《路》鼓,何邪?王道之大,無所不通,以道統眾,不必自執軍中之事,諸侯從王,欲使軍將以下皆聽命,故尚之於諸侯。
李嘉會曰:「路鼓不類大常,非軍事所宜用,蓋象。」
「人君聲教,當四達而無閒 。」 王昭禹曰:「鼓之大謂之鼖。諸侯以敵,王愾為事,則執賁鼓 。」 鄭鍔曰:「軍將者,卿六,各為一軍之將 。」 王昭禹曰:「晉以進為義,將以統眾而役敵,有進而已,故執晉鼓 。」 鄭司農曰:「提讀如攝提之提,謂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馬髦上者,謂之提 。」 項氏曰:「提,鼓之有柄者。」 鄭鍔曰:「使師帥執之者,五百人」 之眾,左提右挈,在掌握之意 。陳氏曰:「鼙,應鼙也。大鼓謂之鼖,小鼓謂之應 。」 鄭鍔曰:「旅帥視師帥為卑,故執鼙者鼓之小而卑者也 。」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以非旗不足以指麾故也。自旅而上,然後有鼓,以非鼓不足以令眾故也 。」 黃氏曰:「進則患怯,退則患紛。軍將執晉鼓以銳其進,卒長執」 鐃以肅其退 。鄭鍔曰:「百人之卒長,知其當止則止,故使執鐃以止鼓;二十五人之兩司馬,知其當進則進,故使執鐸以通鼓。五人之長曰公司馬,軍制自五人始,人之寡不能節制,則眾皆無節矣,故使執鐲以節鼓。其職至卑,其名乃同於司馬,欲重其權以服人也 。」 王氏曰:「謂之公,以別于私,亦稱司馬,所謂家司馬是也。」 又曰:「鼓,陽也,尊者執之;金,陰也,卑者執之。鐃以止鼓,與陽更用事焉,故卒長執之。通鼓、節鼓,佐陽而已,故兩司馬、公司馬執之 。」 李嘉會曰:「賁鼓、晉鼓,提鼙鐃鐲鐸之器。考之鼓人,或和鼓,或節鼓,或止鼓,相雜成聲,以起其歡喜鼓舞之心,而寓其進退作止之節,踴躍感動而知所防範」 ,此「金鼓相閒而作」 之意。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鄭康成曰:「習戰法 。」 賈氏曰:「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大閱具言於此。略說 。黃氏曰:「『鄉民自為六軍以衛天子,出則從其教之也。不惟四時田獵,坐作、進退、鼓鐸、旗物,而仁義禮樂之訓行焉,故三代之兵皆士也。所謂干城、腹心』,非虛語也。大司徒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教其所治民。比、閭、族、黨、州、鄉,一用鄉法教之。」 三代教兵,必如此而後可用。
李嘉會曰:「兵事宜尚威武敏捷,必以進退疾徐。」
《疏》:「數教民」 者,觀武王伐商,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兵在於結陳之固,進退之。齊武侯八陣,進則皆進,止則皆止,所以不可破齊之技擊。魏之武卒,秦之銳士,終不可以當威文之節制者,由此而已。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 社。
王昭禹曰:「攻鬥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馳騁而逐禽獸,人情之所同欲。以人情之所不欲者寓於所同欲之閒,此人情樂為之用,而四時教戰所以皆寓於田 。」 愚案: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耕之,獵獸於田,亦見害去而利可興之意。項氏曰:「春田謂之蒐,蒐,擇也。春恐害物,故擇而取之,不圍澤,不殺胎,不夭妖,不覆巢,不取麛卵。」 是蒐也。蓋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禮。蒐而取之,敬且有禮矣 。賈氏曰:「大閱自狩田以下云云,此亦當如彼。春非大備,故亦略言 。」 鄭鍔曰:「將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馬以軍法誓民。所謂有司者,肆師、甸祝也。肆師,大田獵。祭表貉,則為位。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 ,則有司謂此二官。
明矣。鄭康成以為《大司徒》,考《大司徒》無表貉事,其說非也 。鄭司農曰:「貉讀為禡,禡謂師祭也。《書》亦或為禡 。」 鄭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 薛平仲曰:「表貉而後誓,可以肅眾 。」 李嘉會曰:「要之以神,則民知敬,而節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鄭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 《誓》曰:「無干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 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賈氏曰:「無干車,無自後射者,據漢《田律》而言也。假馬,謂獲禽所算之籌;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 鄭鍔曰:「雖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臨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馬所以誓之也 。」 賈氏曰:「誓民即大閱,群吏聽誓於陳前。鼓者,即中軍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 鄭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 呂大臨曰:「『春者,鳥獸孳尾之時,君子養其仁心,重傷生物之類,至不得已而後取,則多取之為暴,不如寡取之。圍澤、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傷未成之物也。《大司馬》『春蒐田,遂圍禁』,則天子合圍矣』。此言國君不圍澤,下于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則諸侯掩群矣。」 《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又云:「不麛不卵。」 與此異者,《王制》所言,不純用《周禮》也 。鄭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肩于公』。」 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鍔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馬」 乃用火田。蓋春而焚萊,將以田也;春而焚山林,傷生意也。所以有無焚之令 。王氏曰:「社者,土示也。」 賈氏曰:「此祭社,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鄭鍔曰:「《詩》曰『召伯所茇』。又《左傳》言『晉大夫茇舍』,從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軍行而草止,未有營壘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尢嚴?防患之道。夜事尢急,教之無素,則是以眾予敵矣。」 教茇舍獨于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動,季春生氣方盛,惟夏之時,生于春者至是益長,長于春者至是益茂。軍屯其中,患生不虞,又況莫夜之時 !李嘉會曰:「『春曰振旅,猶見振厲威武。夏曰茇舍,如《書》所謂敬致南訛』。蓋陽居大夏,長養萬物,于時以茇舍教之,見得兵以安集吾民為急。」
群吏撰車,徒讀書契。
賈氏曰:「群吏,謂軍將至伍長,各有部分,皆選擇其甲士步卒之等 。」 鄭鍔曰:「晝而戰,目足以相識,至夜則惟以耳相聞。苟不辨其號名,則無以為別。故命群吏各撰述其車徒之數,以知多寡之目。又讀誦其書契之文,以辨名號之用。軍中之書契,如後世所謂尺籍伍符。先儒謂師田之簡稽疑,簡稽不可謂之書契。撰者」 ,述陳之義。《語》曰:「異夫三子者之撰。」 謂述陳為撰也。先儒讀曰「算」 ,然有改字之嫌。讀其簿書之籍,使知其或用名,或用號以為別。目見耳聞,名已習熟,則草舍雖在深叢翳薈之中,聞其號名,皆知其為某人。
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 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
賈氏曰:「辨名者,此帥以門名」 以下是也 。黃氏曰:「號名為夜事。今軍夜有號,康成以為徽識,披之以備死事。夫徽識綴于膊上,夜事將何以辨 ?」 鄭鍔曰:「帥為六軍之帥,公邑閒田謂之縣、小都謂之鄙、大夫謂之家,鄉謂六鄉、野六遂也。或以門,或以號,或以邑,或各以其名,皆有一定之稱。為主將者名號若此,為卒伍者從」 而稱之,耳聞而心知,心存而意屬,莫夜之閒,亦識所從矣。帥以門名,蓋門者人之所由以出入,帥者,人之所由以進退,取象猶門也。縣與鄙,一為天子之吏,一為公卿王子弟,故各以其名,所以別異。其為某縣某鄙之人,大夫用號者,則為美稱也。鄭謂「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擾」 之類,是以家號為名也。六鄉有六州長,鄉之軍法,至州而成,故以其州之名名之,言某州之師也。六遂,於鄰長言邑中之政,於里宰言「掌比其邑之眾寡」 ,於遂大夫言凡為邑者,此六遂為邑之證也,故言「某邑之師 。」 黃氏曰:「縣、鄙遂兵,州六鄉餘兵居四郊者,比、閭、族、黨,州猶鄉法也,獨不為鄉耳,故稱州焉。」 甸、稍、縣、都皆野也。甸以縣鄙見,稍以家見。稍不為家,縣、都不為鄙,則亦為邑。天子使吏治之,而通稱為野,王畿之兵盡在此矣。都、鄙自有主者 。鄭康成曰:「帥謂軍將及師帥至於伍長,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家謂食采地者之臣,鄉謂州長至比長。遂謂公邑大夫 。」 黃氏曰:「帥,皆卿也。王城十二門,自國中」 以達於郊,分為鄉,六卿治之。是則一鄉二門,故以門為號。所引東門、襄仲、桐門、右師皆是也 。《易氏》曰:「以所居門名之,見平日統御之方 。」 鄭康成曰:「鄉則南鄉甀東鄉為?」
人是也 。賈氏曰:「甀為人,皆當時鄉名 。」 鄭康成曰:「百官以其職從王者 。」 黃氏曰:「百官有軍事,在軍者各象其事以為號名 。」 鄭康成曰:「夜事,戒夜守之事。草止者謹於夜。於是主別其部職 。」 愚案:茇舍之教,乃下寨法,專以辨軍之夜事。蓋休兵偃師之時,宿火而寢,目固無見也;銜枚而處,耳固無聞也。將以鼓鐸而聲之,則所聞必亂;將以旗物而徽之,則所見必昧,於是專以號名為尚。而號名又必外假者,所以防姦細及閒諜等事。先儒不知夜事與夜戰不同,多以管仲內政之作,使之晝戰目相視,夜戰聲相聞,引證司馬夜事在於休兵,管仲夜戰所以用兵,豈可同日語!
其他皆如《振旅》。
王昭禹曰:「若平列陳與夫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皆然。」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王眳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為苗除禽獸之害故也。」 如蒐之法,則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圍禁之類,皆與蒐同 。鄭康成曰:「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主用車,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 賈氏曰:「車行遲,故取獸少 。」 王昭禹曰:「夏田以車為主,以物生於春,長於夏,以車馳逐而取之,其利密於春之用火矣。」 以《東山》之詩考之,其言曰「敦彼獨宿」 ,亦在車下,則茇舍夜事,宜用車矣 。鄭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 賈氏曰:「引《王制》者,據始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據始殺而言也。《王制》註:『佐車,驅逆之車』。」 案田僕掌佐車之政,設驅逆之車,則佐車與驅逆之車異。但《王制》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 ,則所謂以禴夏享先王 。鄭鍔曰:「礿以飲為主,四時之享皆用孟。」 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蓋因田而享也。田已得禽則歸而享祀,猶戰而得雋則歸而告廟也。然四時之田,春秋祭社與祊,惟冬夏享廟,何耶?「春田為民祈,秋田為民報,田以民事為主,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 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 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
崔氏曰:「中秋陰氣始肅,在於殺物,故用治兵為稱。」
王昭禹曰:「旗物以作戰也,故於教治兵,辨旗物。」
「之用 。」 鄭鍔曰:「九旗曰常、曰旂、曰旃、曰物之類,其義不一。自王而下以至百官,分而載之,各寓意義於其閒,非苟然也。」 得天而久照者,日月之常。治兵載大常,以見王者有常德而立武事之意。凡旗之畫皆二物,旂獨畫龍相交,非也,交與蛟同。諸侯於國有君道,龍之象也;入朝有臣道,蛟之象也。所以載蛟龍之旂。熊虎「之噬,百獸畏之。」 軍吏者,六軍之帥,當以威武為先,載熊虎之旗,使將卒畏威而趨令也。通帛,則不畫他物,純而不雜也。師都,則公卿大夫王子弟之在都鄙者也。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所以載通帛之旃。此言鄉遂,又言郊野,則師當為都鄙之吏明矣。雜帛為物,則雜而不一也。鄉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比、閭、族、黨之名;遂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鄰里都鄙之號,可謂雜而不一矣。所以載雜帛之物,龜有甲以自衛,蛇有螫以毒人,皆北方之屬也。天地之氣,始于北方,幽陰之所聚,而龜蛇者,至幽陰之物,畫之干旐,以示夫殺氣之所始也,先能自衛者,然後可以殺敵,所以載龜蛇之旐。《書》曰:「我則鳴鳥。不聞」 ,謂鳳也。隼之物,為挈宮而貪殘之鳥也。《詩》云:「鴥彼飛隼,其飛戾天。」 《易》云:「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 彼乃鷹鸇之類,安可與鳳為伍邪?此言鳥隼,說者皆以為鳳及隼,疑當為鷹隼也。與「隼」 共文,不可謂之鳳明矣。交龍取其能變化,熊虎取其有威,龜蛇取其能自衛,則鷹隼取其勁疾矣。百官者,六卿之屬,欲其臨事之勁疾,所以載鳥隼之旟。「凡行,左青龍而右白虎,前朱雀而後元武」 ,謂此四者。然軍法正成于鄉遂,而鄉遂大夫乃不預四旗之列。而載物者,說者謂其象已屬于軍吏,己無所將故也。凡旗皆謂之載者,言載之于車上也。既有旌旗,又有小徽識之上各書其事與號,以為別識也。司常謂之畫,此謂之書。王安石謂:「書詳於畫,既書又畫,使人易辨而已。」 余以為司常指大閱而言,此指治兵而言。大閱、畫、治兵、書各有所主,不一法也 。鄭康成曰:「書當為畫,事也,號也,皆畫以雲氣 。」 薛氏曰:「大閱,閱軍實而已,治兵則軍法在焉。軍法行,前朱雀、後元武,左青龍、右白虎,則諸侯載交龍之」 旂於左,軍吏載熊虎之旗於右,百官載鳥隼之旟於前,郊野載龜蛇之旐於後,鄉遂師都載旃與物於其旁,然後王載大常於。
其中而加高焉,故曰「招搖在上。」 此治軍所以有軍法也。大閱則閱軍實而已。孤卿建旃,孤卿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孤卿,即謂之師都,故師都亦載旃。大夫士建物,大夫士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士大夫,即謂鄉遂大夫。士之師眾者矣,故鄉遂亦載物。大閱之師都建旗,治兵之軍吏載旗者,蓋師都軍吏,皆以孤卿為之,所以皆有取乎《旗》。「大閱之州里建旟,治兵之百官載旟」 者,蓋州里之長即為軍中之百官,所以皆有取乎旟。至大閱則縣鄙建旐,治兵則郊野載旐,蓋田役軍旅皆王之事,雖命服不同,而同於四斿,其所辨者,有名號存耳。若夫大閱有師都而無軍吏,治兵有軍吏又有師都,蓋師都所以治徒者也,「軍吏所以將卒伍者也。」 大閱以治徒役為主,特有師都而已;治兵以將卒伍為主,亦治徒役者也,故軍吏、師都並立焉。大閱,師都之所建;治兵,軍吏之所載,皆熊虎之旗。則大閱所以威眾者,師都也;治兵所以威眾者,軍吏也,皆以孤卿為之,故其序在州、里、鄉遂之上。謂之吏,則任以事也;謂之師,則帥其眾也;謂之都,自采地言之也。《王氏詳說》曰:「九旗之用,凡有所將者有所畫,則日月、交龍、熊虎、鳥隼、龜蛇是也。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雜帛、全羽、析羽是也。大閱之時,孤卿、大夫、士與夫六鄉、六遂三等采地之大夫咸在,師都將都鄙之兵,州里、縣、鄙將鄉遂之兵,此師都所以有熊虎之旗,州里所以有鳥隼之旟,縣鄙所以有龜蛇之旐」 ,孤卿大夫士則從王耳,此所以建旃建物也。治兵之時,孤卿大夫士不必盡出,所以從王者百官也。命卿之為軍吏者,三等采地及鄉遂之兵,皆屬於命卿矣。雖師都不過載通帛之旃,鄉遂不過載雜帛之物,至於郊野,雖有龜蛇之旐,邑外曰郊,郊外曰野,特四等公邑之大夫,將四等公邑之兵,以四等公邑之兵不屬乎命卿故耳。是以司徒於「軍旅田役,以旗致萬民,鄉師於四時之田,以司徒之旗致眾庶。」 而鄭氏皆以為「熊虎之旗。」 且司徒卿也,卿當建旃而必建旗,以其於師田則為軍吏矣。此熊虎之旗,在《司常》則列於旃物之下,在《司馬》則列於旃物之上,豈非以所將為主乎 ?鄭鍔曰:「《司常》之大閱,自王與諸侯而下有孤卿,有大夫、士,有師都,有州里,有縣鄙。先儒之說曰:『師都者,六鄉、六遂之大夫也;州里縣鄙者,鄉遂之官。互見,約而言之也。且大閱之時,內而國中,外而鄉遂,遠而都鄙,公邑之兵宜無不在,安有朝之孤卿大夫盡出,而下則六鄉六遂之大夫』」 不出焉,又其下則止於鄉遂之官而已矣。鄉遂大夫與鄉遂之官,不過皆鄉遂之吏,既曰「師都」 ,又曰「州里」 ,又曰「縣鄙」 ,寧非雜而無辨乎?《大司馬》之茇舍,自帥而下,有縣、鄙,有家、有鄉、有野、有百官。先儒之說曰:「縣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也,家謂食采地之臣,鄉謂州長至比長,野謂公邑大夫。」 且自內而外則六鄉也,六遂也,家邑也,都鄙也,是其序矣。今先言六遂之縣鄙,後及大夫之家邑,又其後乃及六鄉,又其後乃及野之公邑,又其後乃及百官,而都鄙不與焉。又所謂縣鄙者,不過六遂之屬耳,特言各象其名,家也,野也,百官也,人非不眾,反不以名言之,豈非雜而無辨歟?《大司馬》治兵,自王與諸侯而下,有軍吏,有師都,有鄉遂,有郊野,有百官。先儒之說曰:「師都者,遂大夫也;鄉遂者,鄉大夫也。郊者,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者,公邑之大夫也。」 且師、都之名一耳,於《大閱》以為六鄉六遂大夫,至是又專指為遂大夫,何也?六鄉有鄉大夫,《經》之明文也。至是又以鄉、遂皆為鄉大夫,何也?鄉遂可謂之郊野,公邑閒田亦可謂之郊野。至是分郊以為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分野以為公邑大夫,何也?豈非雜而無辨歟?蓋成周法制,如織有經,《司常》之大閱,王也,諸侯也;孤,卿也;大夫士也,不言可知。若所謂師都者,都鄙之長耳;所謂州里者,六鄉之吏耳;所謂縣鄙者,六遂之吏耳。何以謂師都為都鄙之長,蓋四百里之小都,五百里之大都,皆眾之所聚也。自「其有先君之主」 言之曰「都」 ,自「其人民為甚眾」 言之曰「師」 ,則師都者非六鄉、六遂大夫明矣。何以謂州里為六鄉之吏?蓋一鄉者五州之積,里者即民所居之稱,州長言「大攷州里」 ,鄉師言受州里之役,要皆指六鄉言之,則州里非遂之官明矣。何以謂縣鄙為六遂之吏?蓋一遂者五縣之積,遂有縣正,有鄙師,故通以縣鄙稱之。遂為縣鄙,猶稱州里,知其為鄉也,則縣鄙者非鄉之官又明矣。大閱之際,內而六鄉,外而六遂,遠而都鄙,皆以兵從,其為法制,真不亂也。今謂師都為六鄉、六遂,大夫安得不雜而無辨歟?雖然,《大閱》有縣、鄙,茇舍亦有縣、鄙,其名則同,其人則異。夫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所謂「師都」 ,即孤卿耳;「百官」 即大夫、士耳;鄉以州名,即六鄉耳;「野」 以邑名,即六遂耳。
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縣鄙,則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與《大閱》之縣鄙異也。經稱縣鄙,固有二說,以六遂之中有縣正,有鄙師,故舉縣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縣鄙名之,是其名則同,其人則異。今攷《大閱》之縣都,知其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鄉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觀《經》言「各象其名」 ,亦可以見。何則?遂之縣、都統於一遂,不當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後可以謂之《各》。蓋各象其名,則知所謂縣者自是小都,所謂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則?治兵所謂軍吏,即大閱之孤卿與茇舍之帥也。所謂「百官」 ,即大閱之大夫士與《茇舍》之百官也。所謂「師都」 ,即大閱之師都,與《茇舍》之縣鄙也;所謂「鄉遂」 ,即大閱之州里、縣鄙,與《茇舍》之鄉及野也。若夫郊野,則指公邑閒田之吏而已,與鄉遂之郊野異矣。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皆有閒田,天子使吏治之,謂之公邑。縣師六官,所謂「甸、稍、郊里之地域」 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總而名之耳。然於大閱、於茇舍皆不預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聽乎役也。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眾無所不起,則公邑之師,理無不起。而《經》俱不言者,舉內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數,未嘗雜而無辨。
遂以獮田,如蒐之灋,羅弊致禽,以祀祊。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 《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 則秋用羅宜矣 。鄭鍔曰:「羅之網物,其取為尢急 。」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車,車之利不若羅。」 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及繹祭,乃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 。」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為民報而祀祊。」
中冬,教大閱。
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為之說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曰大閱,奚止簡車徒而已 ?王氏詳說曰:『春辨鼓鐸鐲鐃之用,夏辨號名之用,秋辨旗物之用,至冬則戒眾庶修戰法,而及於旗物鼓鐸鐲、鐃』』」 ,要之,辨鼓鐸者未始無旗物,所謂「以旗致民」 是也;辨旗物者未始無號名,所謂各書其事與其號也。三時之田,各以其所辨者為主耳。
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灋。
鄭康成曰:「群吏,鄉師以下 。」 鄭鍔曰:「戰必有灋,灋不修則廢。未閱之前,先戒之使修其灋,如鄉師四時之田,前期簡鼓鐸旗物,修其卒伍之類是也。戰灋既修,然後合眾庶以出田。」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 為一表。
鄭司農曰:「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詩》曰:『田卒汙萊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長六尺,百步則一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為一表,則四表為二百五十步矣。大閱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節制之師,而《大武》之四表實象之。蓋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謂武始而北出矣』。」 「『振之而駟伐』,則有振鐸作旗之義。歷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則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東北,四表在北,所謂四成而南國是疆,復亂以飾歸」 ,則有「鼓退鳴,鐃且卻之義。歷三表二表而復於一表,則樂終而德尊者也。」 大閱亦然。賈氏乃謂後表在北,士卒由後表以至南表,復回身向北以至後表,與《樂記》之言不合。《樂記》言《大武》,則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當以《樂記》為正。或謂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閱之眾?若以開方論,其勢誠窄。若據虞人萊所田之野,則迥野左右,何有紀極?鄭氏謂「左右之廣,當容三軍」 ,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兩旁,當容六軍,又云「步數未聞」 ,則六軍分行,左右開張,取其容六軍之眾,不以步數拘也。如此則地勢廣袤,豈止容六軍而已 ?李嘉會曰:「必為表者,為進退先後之節,百步則一。宜若不足以容六軍,自後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後之人不在百步之內,亦何害也?然百步止於六十步者,後有驟趨,不可遠也。」
《鄭鍔》曰:「遇敵之地不一,則教戰之法亦宜不一。」
今以二百五十步為定準,坐作進退,不出四表之中。一旦遇敵,或為員方曲直之陣,或有為鸛為鵝之陣,其何以應變邪?王者之兵,以正取勝,故教之。
之法,亦不出乎正而已。坐作進退,不踰乎四表三鼓而皆作,在此也。《兵法》所謂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此用眾之法也 。鄭鍔曰:「凡此萊野,立表、仆旗,聽誓鼓行,以至於擊刺如戰之陳」 ,皆四時教戰之常法,不於振旅茇舍治兵述之獨詳具於此,蓋以明其為大閱故也。
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 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 戰之陳,皆坐。
李嘉會曰:「四表止於二百五十步,坐作進退,步行趨驟,為力不勞,軌範易習。民之左右顧瞻,皆其鄉黨鄰里,自然情親,勢一,敵不可乘,此古人結陳堅固也 。」 易氏曰:「及田之日,司馬建熊虎六斿之旗於虞人所設後表之中。據《樂記》舞而言,則後表當是在南一表。」 於是群吏如鄉師以下,以其旗物及鼓鐸鐲鐃等,各帥其民而致於大司馬 。鄭康成曰:「質,正也;弊,仆也 。」 《易氏》曰:「質,明仆旗。猶有後至者,是慢令也 。」 王昭禹曰:「前期既戒眾庶矣,又後至焉,故必誅軍法,後期者斬,而此言誅,則方致民也。下文言『不用命者斬』,則知言誅未遽以死處之。」 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田之所習,無非戰法,故車徒之所陳,皆如戰之陳焉 。鄭康成曰:「皆坐,當聽誓也 。」 黃氏曰:「自此以前,皆司馬主之。」
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 之。」
鄭康成曰:「群吏,諸軍帥也。陳前南面,鄉表也 。」 易氏曰:「眾庶已集,命之皆坐於在南之一表。群吏聽誓,則自軍帥而下,皆南面向表,誓於陳前 。」 王昭禹曰:「以《小司徒》考之,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軍旅,以作田役,特掌其戒禁而已,未嘗掌誓。記《月令》者謂司徒搢扑北面以誓,誤矣。士師以五戒先後刑罰,一曰誓。用」 之軍旅,則誓眾者,士師也。黃氏曰:「《戰誓書》所謂『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蓋自此始。以軍法用人之死 。」 鄭鍔曰:「坐而聽誓,斬牲以徇,所謂三令五申也。」 今見於《司馬法》曰:「夏后氏誓於軍中,欲民先其慮也;商誓於軍門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將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 「車徒皆坐,使群吏聽誓」 者,群吏各帥其眾,有誓而群吏聽之,則傳達於所統之眾,簡而易知,無敢不從矣 。鄭康成曰:「斬牲者,小子也 。」 王氏曰:「使民以其死,刑誅不如是之嚴,則民弗為使矣。然前期戒眾庶,而後至可誅;既陳而誓,然後不用命者,可斬。」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 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 吏弊旗,車徒皆坐。
鄭康成曰:「作,起也 。」 王東巖曰:「中軍,自注以為中軍之將。說者以大將之車,將自居中,所謂居鼓之將自擊此鼓節制三軍,雖王親征,亦自擊鼓。遂引《左傳》『卻克傷於矢,援枹而鼓之』」 ,趙簡子「伏弢嘔血,鼓聲不衰」 為證,至鼓人指為軍將、師帥、旅帥,不思軍將自執晉鼓,不執鼙而執鼙,自是旅帥,所以易氏謂旅帥居軍師之中,故曰中軍。若以中軍不可指為旅帥,只云「中軍之將雖執晉,而晉以鼙為令」 者,蓋晉以進為義軍,將鼓其晉,孰敢不進?度未敢進而鼓動,寧免拂乎人情?旅帥為百人之長,下察人情,知其可進,以鼙令鼓,然後中軍執鼓之人三鼓以進之,則車徒皆作,可使之同心同力,勇進而不怯矣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 ,則旅帥執鼙者也。以旅帥居卒伍軍師之中,故曰「中軍。」 「鼓人皆三鼓」 ,則軍將之執晉鼓者也。「司馬振鐸」 ,則兩司馬之執鐸者也。「鼓行鳴鐲」 ,則公司馬之執鐲者也。當是時,旅帥以鼙令鼓,故軍將三鼓而作之,兩司馬振鐸以通之,可以作矣,故群吏作旗,車徒皆作。既作矣,軍將又鼓以行之,公司馬又以鐲而節之,可以行矣,故車徒皆行,及表乃止。既止矣,軍三鼓以警之,兩司馬摝鐸以止之,可以止矣,故群吏弊旗,車徒皆坐。此謂自南表以至向北之二表,所以象武始而北出,觀兵於孟津之時 。鄭康成曰:「伍長,一曰公司馬。」
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 表乃止,坐作如初。
鄭康成曰:「趨者,赴敵尚疾之漸。《春秋傳》曰:『先人有奪人之心 』。《易氏》曰:『言驟趨則士卒赴敵之心固勇於車徒之行者矣,然不可無以節之,由是及表乃止,而軍將三鼓以警之,兩司馬又摝鐸以止之,可以止矣,故曰『坐作如初』。此謂自二表以至向北之三表,所以象再成而滅商,戰勝於牧野之時』。」
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
《易》氏曰:「於是軍將又鼓以作之,則車為之馳,徒為之走。言馳與走,則士卒赴敵之心尢,勇於車驟徒。」
趨者矣,然亦不可無以節之。由是及表乃止,則教習已備,而無事於坐作之節,但止之而已。此謂自三表以至向北之四表,所以象三成而南京殷有餘力,功成而反者也 。王昭禹曰:「驟馳者車也,趨走者徒也。驟言聚其足而進,馳言決圍而去也。徒以人言,故曰趨走。趨言其走之肅,走言其行之速也。」
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
鄭康成曰:「鼓戒,戒攻敵 。」 王昭禹曰:「鼓聲止謂之闋 。」 易氏曰:「至此則鼓已三闋,車已三發,徒已三刺,於此皆戒焉 。」 鄭鍔曰:「每鼓一闋,則車一發而徒一刺,至三而止,是謂節制之兵。三發,即《書》所謂『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三刺,即《書》所謂『不愆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之意 』。」 《易氏》曰:「必三鼓者至於三,則節制」 之正也。故大閱之教,表為三表,鼓為三鼓,車以三發,徒以三刺,坐作以三而為之止,皆三之為節制也。
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鄭康成曰:「鐃所以止鼓,軍退卒長鳴鐃以和眾,鼓人為止之也 。」 《易氏》曰:「謂至北之四表,軍將即令鼓以退之,公司馬復鳴鐃以卻之。」 於是軍吏士卒回身向南而立,復行至表,皆為之止,坐作如初。此又謂自北之四表以至三表、二表,而復於向南之一表,皆如上文之坐作。其異者,廢鐲鳴鐃而已,所以象四成而南國「是疆」 ,「五成」 而「分周公左、召公右」 ,六成而復綴以「崇」 者也。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 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 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
賈氏曰:「遂以狩田」 已下,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 。鄭康成曰:「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 王昭禹曰:「以大獲之,以人守之,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眾也。故冬田謂之狩 。」 賈氏曰:「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一門 。」 鄭鍔曰:「軍中用轅以為門,此乃用旌為和門,何也?以車為藩,則仰轅以為門,蓋軍行偶有所止則然也。設為和門者,田而教戰,欲使眾心之和一也 。」 王東巖曰:「門分左右,則人分彼此,相勝相爭,由此而生。名門曰和,欲其進退由禮,心無所爭,則和矣 。」 鄭康成曰:「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 。」 王昭禹曰:「敘者,前後之倫也。出以先後之倫,則行者有敘而不亂矣。然不先正左右之行列,將欲敘之,有不可」 得,故先分左右以陳其車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當其分,然後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鄉師也。以鄉師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屬於鄉師也 。鄭康成曰:「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雖不經見,居門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傳》曰:『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車軌塵,馬候』」 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黃氏曰:「有司謂伍長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結陳也。和平一義也 。」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蓋旅,師所建之旗也。四兩為卒,五卒為旅,此旅師所建之旗,所以居於卒閒,以分地而調其部曲也 。」 賈氏曰:「軍吏各領己之士卒,執旗以表也 。」 李嘉會曰:「百人之中,旗分為兩,五十人為一隊也 。」 鄭鍔曰:「《司馬》以旗分地為二,必以百步為準者,近則士卒無所騁其能,遠則首尾不相應也 。」 李嘉會曰:「所謂步閒容步,隊閒容隊也。有司,鄉師也。巡其前後,視其廣狹也。」 鄭康成曰:「前後有屯,百步,車徒異群,相去之數也。」
黃氏曰:「《司馬法》一成,三百家出車一乘,若皆以」
二家五人計之,三百家,為七百五十人。田與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車為陳」 ,至此車與卒異部。前此列陳,如戰之陳,教坐作進退,至此逐禽有殺獲之事,故車與卒異部。
《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黃氏曰:「大抵兵分合為難。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險易制其宜。然則一車三十人,定法也。增減進退,其法默存乎其閒。」 鄭居前之說,未必盡然 。陳氏曰:「險野非不用車,而主於人;易野非不用人而主於車。動則足以衝突,止則足以營衛,將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齎。《詩》云:『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則車之為利大矣。昔周」 伐鄭,鄭為魚麗之陳,先偏後伍,伍承彌縫,偏則車也。伍二十五人,伍從其偏也。先其車足以當敵,後其人足以待變,古者車戰之法,略可知也 。《禮庫》曰:「先王車戰,不求大勝,求為不可敗而已。」 鄭莊欲驅馳中原,始為儌利之名。故鄭莊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毀車以從卒,自左師展始乘馬,自趙武靈王始,用胡騎。先王兵制敗壞而不可復,實自莊公始。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易》氏曰:「驅,謂驅禽獸使趨於圍。逆,謂逆禽獸使不」
出圍 。鄭鍔曰:「驅則自後,驅之使出,逆則自前,迎之使入。驅其後則獸無所逃,逆其前雖欲出防而不可得 。」 王昭禹曰:「既陳則行列正矣,然後可田焉。故設驅逆之車者,田僕也。校人則帥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獵則帥驅逆之車,則將田矣』。於是禱祭焉。故有司表貉於陳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號是也 。」 李嘉會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無慢心。」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 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 耳。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習戰之時,則師田之法一焉 。」 鄭康成曰:「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進,行也 。」 鄭司農曰:「大獸公之輸之於公;小禽私之以自畀也。《詩》云:『言私其豵,獻肩於公。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肩,五歲為慎。此明其獻大者於公自取』」 ,其小者,獲得也。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鄭鍔曰:「大獸不公,無以教事上之義;小禽不私,無以示及下之仁 。」 李嘉會曰:「人逞其勇,必不舍大而取小。大獸必公者,既非一人所可制,亦非一人所專得,所以必公於眾者,正欲合夫人之力也 。」 王昭禹曰:「不專取《左耳》,則效功者疑於獲一而效二。取《左耳》」 以效功,所以謂之「馘」 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
鄭康成曰:「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譟,象攻敵克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譟,讙也。《書》曰:『前師乃鼓』。」譟亦謂喜也。 《易》氏曰:「駴如馬之駭,譟如鳥之譟,以示勝敵。」 鄭鍔曰:「功雖已成,敵雖已勝,不可以不戒。譟,人心有踴躍之義。」
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眾,故以徒為主。凡田用火、用車、用羅,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異耳。」
鄭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 黃氏曰:「徒,取禽車。」
列陣不動,雖戰亦然。至此徒止,遂獻禽 。鄭康成曰:「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之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獻禽,而冬烝獨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饁郊之禮,然後獻禽於宗廟,故謂之入 。」 鄭鍔曰:「此戰勝而歸,獻捷於廟社之意也。郊言饁獸,烝言獻禽」 ,豈用大於郊而用小於廟?別而言之,則禽獸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獸亦可謂之禽也 。王氏《詳說》曰:「田法大率詳於冬狩,以文意攷之,亦四時所並用也。請以蒐田明之。」 其曰「執鼓執鐲而繼之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者,即《冬狩》所謂「中軍以鼙令鼓以下為一節,及三鼓以下為一節,坐作如初」 ,乃鼓以下為一節是也。其曰「有司表貉」 者,即《冬狩》所謂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又曰「有司表貉於陳前」 是也。其曰「誓民」 者,即《冬狩》所謂「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徇」 是也。其曰「鼓遂圍禁」 者,即《冬狩》所謂「中軍以鼙,令鼓,車徒皆作,繼之以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鼓遂圍禁」 是也。苗田、獮田一如蒐田,但大閱之禮,其徒車為甚備耳。
陳及之曰:「四時教習,遠如都鄙,皆調發之大都。」
之地,去王城五百里,則一年四次習於國內,比屋竭作,歲歲如是,而民不亦勞乎!《大司馬》欲盡辨旗物號名之用,故併師都郊野言之。其實司馬所教者,止鄉遂之人也,而又遞閱之,亦不一時俱起。王畿之內,鄉黨之閒,皆有習射之地,歲時因民聚會而教之,則民無道路之苦,國家無煩擾之政,而民皆精練矣。《詩》云:「東有甫草,駕言行狩。建旐設旄,搏獸於敖。」 則周制田獵,或盡習於東都也。蓋宣王以王畿之內,東去王城遠甚,恐民有來往之苦,遂大會於東都,所謂因田獵而選車徒也 。楊氏曰:「《春秋》:大閱,一蒐五,治兵,一狩二,得禮乎?」 曰:「何禮哉?先王於閒暇無事之日,修其軍禮,所謂振旅、茇舍、治兵、大閱之政講焉。」 鼓鐸、旗物、名號、戰法之用熟焉,禽獸之害物者與其時之可殺者得焉。得之之道,又有節焉,大獸公之,小禽私之,得不敢先享,必獻於鬼神焉。是則先王之時,田禮一舉而有六善,豈徒好兵而禽獸之獲哉?今魯之大閱與治兵蒐狩之舉,是未嘗求先王之善意。《縣師》曰:「『掌邦國田役之戒,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大宗伯》曰:『以軍禮同邦國,大田之禮,簡眾也』。魯之治兵,不掌於縣師,不受於司馬,不同於宗伯,此《春秋》所以不與也。」 林椅曰:「周家因祭祀而用田,因田而教戰,王與諸侯軍將之旗鼓,特建之,以教戰陳之法,王與諸侯不必親,亦不必成軍也。如今教習必立六纛、五方旗之類。又《司馬》:『百步為一表,為三表,則三百步』」 又
五十步為一表,則三百五十步耳。步兵前後左右各二步。《車易戰》之法,五車為屯,十車為列,前後相去三十步,左右十六步。《險戰》之法,十車為聚,十二為列,前後二十步,左右四步,隊閒五十步,險戰皆半之。又隊閒容隊,曲閒容曲度。百步一表,則可教者僅一旅。《鄉師》出田,法於州里,遂師審其誓戒。都司馬、家司馬「以國法掌其政學」 ,則是一旅以上,隨處自講可也。至大軍旅,則合而用之,所謂「及師、大合軍」 是矣。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繼事之辭,未有師也,謂時田以習戰,以為用師之備而已 。」 王昭禹曰:「及師大合軍,謂命將或王親征之時 。」 鄭鍔曰:「大合軍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灋也。以救無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義也。」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涖太卜,帥執事涖釁主及軍器。
易氏曰:「若有強梗弗率者,負固弗服者,與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誅者,天子於是親帥六師,方伯、連帥從焉,謂之大師。大司馬掌其戒令,則方伯、連帥以至軍將、師帥莫不受戒令焉 。」 鄭鍔曰:「或謂用師,則大司馬為大將,固當掌號令以指麾六軍。此言若大師則掌其戒令」 者,蓋此乃王親出征之時也。王自出軍,則王自將,號令於王。大司馬惟掌戒令,則專治六師之法而已 。鄭康成曰:「涖,臨也。臨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馬法》曰:『上卜下謀。是謂參之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者也。軍器,鼓鐸之屬。凡師既受甲,迎主於廟,及社主祝奉以從,殺牲以血塗主及軍器,皆神之 』。」 鄭鍔曰:「大卜作龜之八命一曰征。司馬於出」 征之卜,則親涖之,以決吉凶 。賈氏曰:「《小子職》云:『釁邦器及軍器』。彼官釁之,而司馬臨之 。」 李嘉會曰:「涖大卜。釁主及軍器,惟大師則有之。」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
鄭司農曰:「致,謂聚眾也 。」 黃氏曰:「致於王也。故建大常,比軍眾」 ,謂各以其黨相聯合也。鄭謂《鄉師》致民於司馬,非《鄉師》致六鄉之民於司徒,此當有邦國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於縣師,作其同徒輂輦帥而至者 。賈氏曰:「司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師,王親御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大常致眾。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 。」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則司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 。」 鄭康成曰:「比,校次之也 。」 《易氏》曰:「比其伍,兩卒旅,軍師之全缺也 。」 鄭鍔曰:「誅後至,則懲其不率而後期。」
及戰,巡陳,眡事而賞罰。
《易》氏曰:「及其成陳而戰也,巡其陳之隊伍疏數,與夫車徒旗鼓之出入,莫不眡之 。」 鄭鍔曰:「巡陳而視其勇怯 。」 鄭康成曰:「事謂戰功也 。」 王昭禹曰:「眡其鼓鐸、鐲、鐃、旗物、車徒坐作進退之事,有功者賞,逆令者罰也。」
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
鄭康成曰:「功勝也。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也 。」 鄭鍔曰:「軍行必聽同律,而鉞者,大將所執也。有功則執律者,示師出以律而取勝也。陽六為律,左,陽也,故左執之。鉞所以主殺。陰也,右亦陰也,故右秉之 。」 胡氏曰:「牧野乃誓,王左仗黃鉞,右秉白旄以麾。」 孔穎達云:「殺戮用右手,左手仗鉞,示無事於誅;右手把旄,示有」 事於教。《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 舞人所執,於事便也 。鄭康成曰:「先猶道也。」
易氏曰:「大司馬左執律,右秉鉞,以先王。」 《東巖》曰:
此點極是。功雖勝大司馬,猶執律秉鉞,卻行而身先,以見有功不伐,安不忘危之意 。賈氏曰:「趙商問《大司樂》:『王師大獻,則令奏愷樂』。注云:『獻於祖』。與此異。」 鄭答曰:「司馬主軍事之功,故獻於社。大司樂,宗伯之屬,宗伯主宗廟,故獻於祖。然軍有功,二處俱獻,以出軍之時,告於祖,宜於社,故反必告也。」 王氏詳說曰:「祖本仁」 ,故獻愷在《春官》;社本義,故獻愷在《夏官 》。鄭鍔曰:「《司馬》主九伐之灋,故獻於社,示法陰而行誅伐也。」
「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鄭司農曰:「厭謂厭冠,喪服也。軍敗則以喪禮,故秦敗於殽,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 。」 賈氏曰:「《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彼差次,當緦小功之冠。以義言之,五服之冠皆厭,以其喪冠反吉冠於武上向內縫之;喪冠於武,下向上縫之。伏冠在武,故得厭伏之名 。」 李嘉會曰:「厭冠奉主車以歸於廟,亦有沗於祖矣 。」 鄭鍔曰:「無功」 ,非王之故也。司馬不能致果以殺敵也,故自厭損,明己之威令不伸,以致然也。不言無功,見王師無敗績之理 。《易氏》曰:「不言敗而言不功,王者之師無敵於天下,不特不功而已 。」 鄭康成曰:「奉猶送也。送主歸於廟與社 。」 鄭。
《鍔》曰:奉主車以歸,肆師助牽之。故《肆師》云:「師不功,則助牽主車 。」 黃氏曰:「司馬教戰,有功無功,皆其任也。執律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先王有其事而無其心。厭而奉主車,先王有其禮而無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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