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06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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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六十七卷目录

 校阅部汇考一

  周一

戎政典第六十七卷

校阅部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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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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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以中春教振旅,中夏教茇舍,中秋教治兵,中冬 教大阅”,皆夏官大司马掌之。

按《礼记月令》:“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 角力。”

仲冬之月饬死事,

陈注誓戎,戒军之士以战陈,当厉必死之志也。

按《周礼夏官大司马》:“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 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 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 人。”

订义李嘉会曰:“《司马令》赋必兼地与食言之,酌民力而后令之也,故曰可用之数。” 黄氏曰:“军赋,小司徒令之;大司马又令小司徒掌民事,通于军赋;大司马掌兵,而军赋所出不可以不知。言凡自乡、遂达于邦国都鄙矣。康成独言‘令邦国之赋’,非也。六乡亦以地之媺恶、人之多寡授田,郑独曰‘如遂’,亦非也。国野赋税异制”,而百亩之利必均。上中下地媺恶虽不等,而以易田均其力,故其岁入多寡,亦不甚较。据百亩计之,上地入虽多而食者众,故为三之二;中地食者少,故为半;下地食者益少,故为三之一。令赋必先使民食不阙而后共赋,先足其食而后馀用取具焉。故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司马主赋,而民食先之,异乎后世之为兵矣。 郑锷曰:“说者谓上地、中地、下地,非上农夫、下农夫也,以中等寄明上下之义耳。上地者中地之上,中地者中地之中,下地者中地之下。家八口以上,则授上地,上地乃有田百亩,莱五十亩,故得以食其半。一人为家长,可任者当二家五人。此云上地食者三之二”,既非八口之上地矣,又家出可用者三人,又非八口共出七人之数。故说者言用中等,以寄明上下之义,以为诸侯之国,其制然也。《司徒》言可任者,以力役为主;此言可用者,以用兵为主。 刘氏曰:“小司徒均土地,稽人民,周知其可任之数。”盖与此同。而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则《司马》令赋以地与民制之者,竭作其羡于四时之田也。或家三人,或家二人,或二家五人,皆所以教之战也。“伍、两、卒、旅、师、军为正兵”者,乡遂十有五万人,而羡卒在外,郊野都鄙之兵又在其外。莫不军制其师,师制其旅,旅制其卒,卒制其两,两制其伍,而《大司马》总其军而律以为用也。既习“之以田猎,又试之以追胥,驰骋之而队伍罔差,发刺之而进退用命,为其可以起六军而行九伐也,则家选一人而精强可获矣。军无阙数,战无败军,由教之者众而用之者寡焉。圣人之虑精密如此,此《司马》所以肃诸侯而正邦国也,乃因四时之田以教战也。” 林椅曰:“制军与令赋,自是二事。制军以”夫家众寡为之施舍令赋,视其地之可任之数。且如一军万有二千五百人,通以上地丰年计之,役之三月而毕,计当可任者一百十二万二千人。盖力政财政,自是二事故也。尝疑王畿千里,故天子六军,千里之地以封公者四,而大国三军,是十有二军也。况小大之国参错而居,则举一州之兵不啻倍天子之军,则封建为不利于王也;又国益小而赋役益繁,则封建为不利于民也。然当时行之,后世颂之,何哉?盖制军以命卿,命卿所以简习其民耳。“上地可任者家三人,丰年公旬用三日”,是一百十二万二千人之赋,可役万有二千五百人,三月而毕。故侯国之兵,不自用,亦不足用也。五伯之盛,非得列国之兵,则不能成兵车之会。至其盛者,亦不过成师以出,其受伐者,则有悉境内之兵以应之者矣。是列国之兵可以守而不可以行也。故天子曰“万乘”,诸侯曰“千乘”,与夫三军六军之数,亦数赋而约言之耳。

中春,教《振旅》。

郑康成曰:“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也。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春习振旅,兵入收众,专于农。”

王氏曰:“春阳用事,非兵之时 。” 郑锷曰:“是时兵。”

当,藏也 。王昭禹曰:“振,如振领之振,振而整之也。方其出,则治之以行陈之事,均服同食,以一众心。”

无暇整其仪饰,及其入焉,明尊卑,辨贵贱,此所以整之也 。黄氏曰:“四时之田,先教振旅。王者之兵,出于万全 。” 李嘉会曰:“一岁之功,必因春之兴作发生,而后万物成。振旅必于春,示一劳而永逸也。”

《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

郑康成曰:“以旗者立旗,期民于其下 。” 贾氏曰:“熊虎之旗 。” 郑锷曰:“《司徒》于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六乡之民;《遂人》于起野役,以遂之大旗致六遂之民。民之目熟于熊虎之状久矣,及是时乡遂之官致之而来,司马亦以旗致之,因民之所习熟者,使之易知耳 。” 王昭禹曰:“田猎所习,无非军事,故平列陈如战之陈。平者,高” 下如一之谓 。《易》氏曰:“合其众以成列,陈其列以为陈 。” 王氏曰:“虽如战之陈,而平列陈,则无事于战矣。”

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 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 马执镯。”

贾氏曰:春、夏、秋各教其一,而必春辨鼓铎者。郑锷曰:“春阳用事,雷始出地,于卦为震。而韗人冒鼓,必以启蛰之日,教以此时,从其类也 。” 黄氏曰:“有节制而后能胜,金鼓所以节制也,故于教振旅辨之。王虽亲征,六卿分将,元帅居中。” 《甘誓》“常武、城濮陈有古法 。” 郑锷曰:“路鼓,四面之鼓,王于军中自鼓,军事宜执鼖鼓乃使” 诸侯执之。自执《路》鼓,何邪?王道之大,无所不通,以道统众,不必自执军中之事,诸侯从王,欲使军将以下皆听命,故尚之于诸侯。

李嘉会曰:“路鼓不类大常,非军事所宜用,盖象。”

“人君声教,当四达而无闲 。” 王昭禹曰:“鼓之大谓之鼖。诸侯以敌,王忾为事,则执贲鼓 。” 郑锷曰:“军将者,卿六,各为一军之将 。” 王昭禹曰:“晋以进为义,将以统众而役敌,有进而已,故执晋鼓 。” 郑司农曰:“提读如摄提之提,谓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马髦上者,谓之提 。” 项氏曰:“提,鼓之有柄者。” 郑锷曰:“使师帅执之者,五百人” 之众,左提右挈,在掌握之意 。陈氏曰:“鼙,应鼙也。大鼓谓之鼖,小鼓谓之应 。” 郑锷曰:“旅帅视师帅为卑,故执鼙者鼓之小而卑者也 。” 王昭禹曰:“军法自旅而上,然后有旗,以非旗不足以指麾故也。自旅而上,然后有鼓,以非鼓不足以令众故也 。” 黄氏曰:“进则患怯,退则患纷。军将执晋鼓以锐其进,卒长执” 铙以肃其退 。郑锷曰:“百人之卒长,知其当止则止,故使执铙以止鼓;二十五人之两司马,知其当进则进,故使执铎以通鼓。五人之长曰公司马,军制自五人始,人之寡不能节制,则众皆无节矣,故使执镯以节鼓。其职至卑,其名乃同于司马,欲重其权以服人也 。” 王氏曰:“谓之公,以别于私,亦称司马,所谓家司马是也。” 又曰:“鼓,阳也,尊者执之;金,阴也,卑者执之。铙以止鼓,与阳更用事焉,故卒长执之。通鼓、节鼓,佐阳而已,故两司马、公司马执之 。” 李嘉会曰:“贲鼓、晋鼓,提鼙铙镯铎之器。考之鼓人,或和鼓,或节鼓,或止鼓,相杂成声,以起其欢喜鼓舞之心,而寓其进退作止之节,踊跃感动而知所防范” ,此“金鼓相闲而作” 之意。

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

郑康成曰:“习战法 。” 贾氏曰:“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 大阅具言于此。略说 。黄氏曰:“‘乡民自为六军以卫天子,出则从其教之也。不惟四时田猎,坐作、进退、鼓铎、旗物,而仁义礼乐之训行焉,故三代之兵皆士也。所谓干城、腹心’,非虚语也。大司徒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教其所治民。比、闾、族、党、州、乡,一用乡法教之。” 三代教兵,必如此而后可用。

李嘉会曰:“兵事宜尚威武敏捷,必以进退疾徐。”

《疏》:“数教民” 者,观武王伐商,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兵在于结陈之固,进退之。齐武侯八阵,进则皆进,止则皆止,所以不可破齐之技击。魏之武卒,秦之锐士,终不可以当威文之节制者,由此而已。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 社。

王昭禹曰:“攻斗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驰骋而逐禽兽,人情之所同欲。以人情之所不欲者寓于所同欲之闲,此人情乐为之用,而四时教战所以皆寓于田 。” 愚案: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耕之,猎兽于田,亦见害去而利可兴之意。项氏曰:“春田谓之蒐,蒐,择也。春恐害物,故择而取之,不围泽,不杀胎,不夭妖,不覆巢,不取麛卵。” 是蒐也。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礼。蒐而取之,敬且有礼矣 。贾氏曰:“大阅自狩田以下云云,此亦当如彼。春非大备,故亦略言 。” 郑锷曰:“将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马以军法誓民。所谓有司者,肆师、甸祝也。肆师,大田猎。祭表貉,则为位。甸祝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 ,则有司谓此二官。

明矣。郑康成以为《大司徒》,考《大司徒》无表貉事,其说非也 。郑司农曰:“貉读为祃,祃谓师祭也。《书》亦或为祃 。” 郑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 薛平仲曰:“表貉而后誓,可以肃众 。” 李嘉会曰:“要之以神,则民知敬,而节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郑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 《誓》曰:“无干车,无自后射,立旌遂围,禁旌弊” 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 。贾氏曰:“无干车,无自后射者,据汉《田律》而言也。假马,谓获禽所算之筹;争禽不审,即罚去其筹 。” 郑锷曰:“虽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临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马所以誓之也 。” 贾氏曰:“誓民即大阅,群吏听誓于陈前。鼓者,即中军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 郑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厉禁。既誓令,鼓而围之,遂蒐田 。” 吕大临曰:“‘春者,鸟兽孳尾之时,君子养其仁心,重伤生物之类,至不得已而后取,则多取之为暴,不如寡取之。围泽、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伤未成之物也。《大司马》‘春蒐田,遂围禁’,则天子合围矣’。此言国君不围泽,下于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则诸侯掩群矣。” 《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又云:“不麛不卵。” 与此异者,《王制》所言,不纯用《周礼》也 。郑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献犹致也,属也。田止,虞人植旌,众皆献其所获禽焉。《诗》云:‘言私其豵,献肩于公’。” 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郑锷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马” 乃用火田。盖春而焚莱,将以田也;春而焚山林,伤生意也。所以有无焚之令 。王氏曰:“社者,土示也。” 贾氏曰:“此祭社,因田猎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

郑锷曰:“《诗》曰‘召伯所茇’。又《左传》言‘晋大夫茇舍’,从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军行而草止,未有营垒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尢严?防患之道。夜事尢急,教之无素,则是以众予敌矣。” 教茇舍独于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动,季春生气方盛,惟夏之时,生于春者至是益长,长于春者至是益茂。军屯其中,患生不虞,又况莫夜之时 !李嘉会曰:“‘春曰振旅,犹见振厉威武。夏曰茇舍,如《书》所谓敬致南讹’。盖阳居大夏,长养万物,于时以茇舍教之,见得兵以安集吾民为急。”

群吏撰车,徒读书契。

贾氏曰:“群吏,谓军将至伍长,各有部分,皆选择其甲士步卒之等 。” 郑锷曰:“昼而战,目足以相识,至夜则惟以耳相闻。苟不辨其号名,则无以为别。故命群吏各撰述其车徒之数,以知多寡之目。又读诵其书契之文,以辨名号之用。军中之书契,如后世所谓尺籍伍符。先儒谓师田之简稽疑,简稽不可谓之书契。撰者” ,述陈之义。《语》曰:“异夫三子者之撰。” 谓述陈为撰也。先儒读曰“算” ,然有改字之嫌。读其簿书之籍,使知其或用名,或用号以为别。目见耳闻,名已习熟,则草舍虽在深丛翳荟之中,闻其号名,皆知其为某人。

辨号名之用,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 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

贾氏曰:“辨名者,此帅以门名” 以下是也 。黄氏曰:“号名为夜事。今军夜有号,康成以为徽识,披之以备死事。夫徽识缀于膊上,夜事将何以辨 ?” 郑锷曰:“帅为六军之帅,公邑闲田谓之县、小都谓之鄙、大夫谓之家,乡谓六乡、野六遂也。或以门,或以号,或以邑,或各以其名,皆有一定之称。为主将者名号若此,为卒伍者从” 而称之,耳闻而心知,心存而意属,莫夜之闲,亦识所从矣。帅以门名,盖门者人之所由以出入,帅者,人之所由以进退,取象犹门也。县与鄙,一为天子之吏,一为公卿王子弟,故各以其名,所以别异。其为某县某鄙之人,大夫用号者,则为美称也。郑谓“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扰” 之类,是以家号为名也。六乡有六州长,乡之军法,至州而成,故以其州之名名之,言某州之师也。六遂,于邻长言邑中之政,于里宰言“掌比其邑之众寡” ,于遂大夫言凡为邑者,此六遂为邑之证也,故言“某邑之师 。” 黄氏曰:“县、鄙遂兵,州六乡馀兵居四郊者,比、闾、族、党,州犹乡法也,独不为乡耳,故称州焉。” 甸、稍、县、都皆野也。甸以县鄙见,稍以家见。稍不为家,县、都不为鄙,则亦为邑。天子使吏治之,而通称为野,王畿之兵尽在此矣。都、鄙自有主者 。郑康成曰:“帅谓军将及师帅至于伍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家谓食采地者之臣,乡谓州长至比长。遂谓公邑大夫 。” 黄氏曰:“帅,皆卿也。王城十二门,自国中” 以达于郊,分为乡,六卿治之。是则一乡二门,故以门为号。所引东门、襄仲、桐门、右师皆是也 。《易氏》曰:“以所居门名之,见平日统御之方 。” 郑康成曰:“乡则南乡甀东乡为?”

人是也 。贾氏曰:“甀为人,皆当时乡名 。” 郑康成曰:“百官以其职从王者 。” 黄氏曰:“百官有军事,在军者各象其事以为号名 。” 郑康成曰:“夜事,戒夜守之事。草止者谨于夜。于是主别其部职 。” 愚案:茇舍之教,乃下寨法,专以辨军之夜事。盖休兵偃师之时,宿火而寝,目固无见也;衔枚而处,耳固无闻也。将以鼓铎而声之,则所闻必乱;将以旗物而徽之,则所见必昧,于是专以号名为尚。而号名又必外假者,所以防奸细及闲谍等事。先儒不知夜事与夜战不同,多以管仲内政之作,使之昼战目相视,夜战声相闻,引证司马夜事在于休兵,管仲夜战所以用兵,岂可同日语!

其他皆如《振旅》。

王昭禹曰:“若平列陈与夫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皆然。”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车弊献禽以享礿。

王眳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为苗除禽兽之害故也。” 如蒐之法,则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围禁之类,皆与蒐同 。郑康成曰:“车弊,驱兽之车止也。夏田主用车,所取物希,皆杀而车止 。” 贾氏曰:“车行迟,故取兽少 。” 王昭禹曰:“夏田以车为主,以物生于春,长于夏,以车驰逐而取之,其利密于春之用火矣。” 以《东山》之诗考之,其言曰“敦彼独宿” ,亦在车下,则茇舍夜事,宜用车矣 。郑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 ’。” 贾氏曰:“引《王制》者,据始杀讫而言。《毛诗传》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据始杀而言也。《王制》注:‘佐车,驱逆之车’。” 案田仆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则佐车与驱逆之车异。但《王制》佐车与田仆驱逆之车为一,田仆佐车,自是田车之贰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 ,则所谓以禴夏享先王 。郑锷曰:“礿以饮为主,四时之享皆用孟。” 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盖因田而享也。田已得禽则归而享祀,犹战而得隽则归而告庙也。然四时之田,春秋祭社与祊,惟冬夏享庙,何耶?“春田为民祈,秋田为民报,田以民事为主,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 侯载旗,军吏载旗,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 官载旟,各书其事与其号焉。其他皆如《振旅》。

崔氏曰:“中秋阴气始肃,在于杀物,故用治兵为称。”

王昭禹曰:“旗物以作战也,故于教治兵,辨旗物。”

“之用 。” 郑锷曰:“九旗曰常、曰旗、曰旃、曰物之类,其义不一。自王而下以至百官,分而载之,各寓意义于其闲,非苟然也。” 得天而久照者,日月之常。治兵载大常,以见王者有常德而立武事之意。凡旗之画皆二物,旗独画龙相交,非也,交与蛟同。诸侯于国有君道,龙之象也;入朝有臣道,蛟之象也。所以载蛟龙之旗。熊虎“之噬,百兽畏之。” 军吏者,六军之帅,当以威武为先,载熊虎之旗,使将卒畏威而趋令也。通帛,则不画他物,纯而不杂也。师都,则公卿大夫王子弟之在都鄙者也。尔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所以载通帛之旃。此言乡遂,又言郊野,则师当为都鄙之吏明矣。杂帛为物,则杂而不一也。乡之分而为六,其民散而为比、闾、族、党之名;遂之分而为六,其民散而为邻里都鄙之号,可谓杂而不一矣。所以载杂帛之物,龟有甲以自卫,蛇有螫以毒人,皆北方之属也。天地之气,始于北方,幽阴之所聚,而龟蛇者,至幽阴之物,画之干旐,以示夫杀气之所始也,先能自卫者,然后可以杀敌,所以载龟蛇之旐。《书》曰:“我则鸣鸟。不闻” ,谓凤也。隼之物,为挈宫而贪残之鸟也。《诗》云:“鴥彼飞隼,其飞戾天。” 《易》云:“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 彼乃鹰鹯之类,安可与凤为伍邪?此言鸟隼,说者皆以为凤及隼,疑当为鹰隼也。与“隼” 共文,不可谓之凤明矣。交龙取其能变化,熊虎取其有威,龟蛇取其能自卫,则鹰隼取其劲疾矣。百官者,六卿之属,欲其临事之劲疾,所以载鸟隼之旟。“凡行,左青龙而右白虎,前朱雀而后元武” ,谓此四者。然军法正成于乡遂,而乡遂大夫乃不预四旗之列。而载物者,说者谓其象已属于军吏,己无所将故也。凡旗皆谓之载者,言载之于车上也。既有旌旗,又有小徽识之上各书其事与号,以为别识也。司常谓之画,此谓之书。王安石谓:“书详于画,既书又画,使人易辨而已。” 余以为司常指大阅而言,此指治兵而言。大阅、画、治兵、书各有所主,不一法也 。郑康成曰:“书当为画,事也,号也,皆画以云气 。” 薛氏曰:“大阅,阅军实而已,治兵则军法在焉。军法行,前朱雀、后元武,左青龙、右白虎,则诸侯载交龙之” 旗于左,军吏载熊虎之旗于右,百官载鸟隼之旟于前,郊野载龟蛇之旐于后,乡遂师都载旃与物于其旁,然后王载大常于。

其中而加高焉,故曰“招摇在上。” 此治军所以有军法也。大阅则阅军实而已。孤卿建旃,孤卿之常,及治兵之际,向之孤卿,即谓之师都,故师都亦载旃。大夫士建物,大夫士之常,及治兵之际,向之士大夫,即谓乡遂大夫。士之师众者矣,故乡遂亦载物。大阅之师都建旗,治兵之军吏载旗者,盖师都军吏,皆以孤卿为之,所以皆有取乎《旗》。“大阅之州里建旟,治兵之百官载旟” 者,盖州里之长即为军中之百官,所以皆有取乎旟。至大阅则县鄙建旐,治兵则郊野载旐,盖田役军旅皆王之事,虽命服不同,而同于四斿,其所辨者,有名号存耳。若夫大阅有师都而无军吏,治兵有军吏又有师都,盖师都所以治徒者也,“军吏所以将卒伍者也。” 大阅以治徒役为主,特有师都而已;治兵以将卒伍为主,亦治徒役者也,故军吏、师都并立焉。大阅,师都之所建;治兵,军吏之所载,皆熊虎之旗。则大阅所以威众者,师都也;治兵所以威众者,军吏也,皆以孤卿为之,故其序在州、里、乡遂之上。谓之吏,则任以事也;谓之师,则帅其众也;谓之都,自采地言之也。《王氏详说》曰:“九旗之用,凡有所将者有所画,则日月、交龙、熊虎、鸟隼、龟蛇是也。无所将者无所画,通帛、杂帛、全羽、析羽是也。大阅之时,孤卿、大夫、士与夫六乡、六遂三等采地之大夫咸在,师都将都鄙之兵,州里、县、鄙将乡遂之兵,此师都所以有熊虎之旗,州里所以有鸟隼之旟,县鄙所以有龟蛇之旐” ,孤卿大夫士则从王耳,此所以建旃建物也。治兵之时,孤卿大夫士不必尽出,所以从王者百官也。命卿之为军吏者,三等采地及乡遂之兵,皆属于命卿矣。虽师都不过载通帛之旃,乡遂不过载杂帛之物,至于郊野,虽有龟蛇之旐,邑外曰郊,郊外曰野,特四等公邑之大夫,将四等公邑之兵,以四等公邑之兵不属乎命卿故耳。是以司徒于“军旅田役,以旗致万民,乡师于四时之田,以司徒之旗致众庶。” 而郑氏皆以为“熊虎之旗。” 且司徒卿也,卿当建旃而必建旗,以其于师田则为军吏矣。此熊虎之旗,在《司常》则列于旃物之下,在《司马》则列于旃物之上,岂非以所将为主乎 ?郑锷曰:“《司常》之大阅,自王与诸侯而下有孤卿,有大夫、士,有师都,有州里,有县鄙。先儒之说曰:‘师都者,六乡、六遂之大夫也;州里县鄙者,乡遂之官。互见,约而言之也。且大阅之时,内而国中,外而乡遂,远而都鄙,公邑之兵宜无不在,安有朝之孤卿大夫尽出,而下则六乡六遂之大夫’” 不出焉,又其下则止于乡遂之官而已矣。乡遂大夫与乡遂之官,不过皆乡遂之吏,既曰“师都” ,又曰“州里” ,又曰“县鄙” ,宁非杂而无辨乎?《大司马》之茇舍,自帅而下,有县、鄙,有家、有乡、有野、有百官。先儒之说曰:“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也,家谓食采地之臣,乡谓州长至比长,野谓公邑大夫。” 且自内而外则六乡也,六遂也,家邑也,都鄙也,是其序矣。今先言六遂之县鄙,后及大夫之家邑,又其后乃及六乡,又其后乃及野之公邑,又其后乃及百官,而都鄙不与焉。又所谓县鄙者,不过六遂之属耳,特言各象其名,家也,野也,百官也,人非不众,反不以名言之,岂非杂而无辨欤?《大司马》治兵,自王与诸侯而下,有军吏,有师都,有乡遂,有郊野,有百官。先儒之说曰:“师都者,遂大夫也;乡遂者,乡大夫也。郊者,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者,公邑之大夫也。” 且师、都之名一耳,于《大阅》以为六乡六遂大夫,至是又专指为遂大夫,何也?六乡有乡大夫,《经》之明文也。至是又以乡、遂皆为乡大夫,何也?乡遂可谓之郊野,公邑闲田亦可谓之郊野。至是分郊以为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分野以为公邑大夫,何也?岂非杂而无辨欤?盖成周法制,如织有经,《司常》之大阅,王也,诸侯也;孤,卿也;大夫士也,不言可知。若所谓师都者,都鄙之长耳;所谓州里者,六乡之吏耳;所谓县鄙者,六遂之吏耳。何以谓师都为都鄙之长,盖四百里之小都,五百里之大都,皆众之所聚也。自“其有先君之主” 言之曰“都” ,自“其人民为甚众” 言之曰“师” ,则师都者非六乡、六遂大夫明矣。何以谓州里为六乡之吏?盖一乡者五州之积,里者即民所居之称,州长言“大考州里” ,乡师言受州里之役,要皆指六乡言之,则州里非遂之官明矣。何以谓县鄙为六遂之吏?盖一遂者五县之积,遂有县正,有鄙师,故通以县鄙称之。遂为县鄙,犹称州里,知其为乡也,则县鄙者非乡之官又明矣。大阅之际,内而六乡,外而六遂,远而都鄙,皆以兵从,其为法制,真不乱也。今谓师都为六乡、六遂,大夫安得不杂而无辨欤?虽然,《大阅》有县、鄙,茇舍亦有县、鄙,其名则同,其人则异。夫茇舍与《大阅》,法制如一。所谓“师都” ,即孤卿耳;“百官” 即大夫、士耳;乡以州名,即六乡耳;“野” 以邑名,即六遂耳。

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县鄙,则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与《大阅》之县鄙异也。经称县鄙,固有二说,以六遂之中有县正,有鄙师,故举县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县鄙名之,是其名则同,其人则异。今考《大阅》之县都,知其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乡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观《经》言“各象其名” ,亦可以见。何则?遂之县、都统于一遂,不当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后可以谓之《各》。盖各象其名,则知所谓县者自是小都,所谓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与大阅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则?治兵所谓军吏,即大阅之孤卿与茇舍之帅也。所谓“百官” ,即大阅之大夫士与《茇舍》之百官也。所谓“师都” ,即大阅之师都,与《茇舍》之县鄙也;所谓“乡遂” ,即大阅之州里、县鄙,与《茇舍》之乡及野也。若夫郊野,则指公邑闲田之吏而已,与乡遂之郊野异矣。盖内而乡遂,外而都鄙,皆有闲田,天子使吏治之,谓之公邑。县师六官,所谓“甸、稍、郊里之地域” 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总而名之耳。然于大阅、于茇舍皆不预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听乎役也。盖内而乡遂,外而都鄙,众无所不起,则公邑之师,理无不起。而《经》俱不言者,举内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数,未尝杂而无辨。

遂以狝田,如蒐之法,罗弊致禽,以祀祊。

郑康成曰:“秋田为狝。狝,杀也。罗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罔止。祊当为方,声之误也。秋田主祭四方,报成万物。《诗》曰:‘以社以方 ’。” 郑锷曰:“秋气肃杀,故田以杀为主 。” 王昭禹曰:“以物成于秋,所取者众故也。” 《王制》曰:“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 则秋用罗宜矣 。郑锷曰:“罗之网物,其取为尢急 。”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车,车之利不若罗。” 贾氏曰:“郑以‘祊’为误者,祊是庙门之外,惟祭宗庙及绎祭,乃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当是祭四方之神 。”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为民报而祀祊。”

中冬,教大阅。

郑锷曰:“《春秋》凡书大蒐、大事、大阅,皆谓事之尢大也。左氏为之说曰:‘大阅,简车徒也。以大司马观之,春教以铙鼓,夏教以号名,秋教以旗物,至冬农隙则合三时所教者大习之,故名曰大阅,奚止简车徒而已 ?王氏详说曰:‘春辨鼓铎镯铙之用,夏辨号名之用,秋辨旗物之用,至冬则戒众庶修战法,而及于旗物鼓铎镯、铙’’” ,要之,辨鼓铎者未始无旗物,所谓“以旗致民” 是也;辨旗物者未始无号名,所谓各书其事与其号也。三时之田,各以其所辨者为主耳。

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

郑康成曰:“群吏,乡师以下 。” 郑锷曰:“战必有法,法不修则废。未阅之前,先戒之使修其法,如乡师四时之田,前期简鼓铎旗物,修其卒伍之类是也。战法既修,然后合众庶以出田。”

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 为一表。

郑司农曰:“虞人莱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莱,令车得驱驰。《诗》曰:‘田卒污莱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长六尺,百步则一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为一表,则四表为二百五十步矣。大阅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节制之师,而《大武》之四表实象之。盖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谓武始而北出矣’。” “‘振之而驷伐’,则有振铎作旗之义。历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则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东北,四表在北,所谓四成而南国是疆,复乱以饰归” ,则有“鼓退鸣,铙且却之义。历三表二表而复于一表,则乐终而德尊者也。” 大阅亦然。贾氏乃谓后表在北,士卒由后表以至南表,复回身向北以至后表,与《乐记》之言不合。《乐记》言《大武》,则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当以《乐记》为正。或谓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阅之众?若以开方论,其势诚窄。若据虞人莱所田之野,则迥野左右,何有纪极?郑氏谓“左右之广,当容三军” ,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两旁,当容六军,又云“步数未闻” ,则六军分行,左右开张,取其容六军之众,不以步数拘也。如此则地势广袤,岂止容六军而已 ?李嘉会曰:“必为表者,为进退先后之节,百步则一。宜若不足以容六军,自后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后之人不在百步之内,亦何害也?然百步止于六十步者,后有骤趋,不可远也。”

《郑锷》曰:“遇敌之地不一,则教战之法亦宜不一。”

今以二百五十步为定准,坐作进退,不出四表之中。一旦遇敌,或为员方曲直之阵,或有为鹳为鹅之阵,其何以应变邪?王者之兵,以正取胜,故教之。

之法,亦不出乎正而已。坐作进退,不逾乎四表三鼓而皆作,在此也。《兵法》所谓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 。郑锷曰:“凡此莱野,立表、仆旗,听誓鼓行,以至于击刺如战之陈” ,皆四时教战之常法,不于振旅茇舍治兵述之独详具于此,盖以明其为大阅故也。

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 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 战之陈,皆坐。

李嘉会曰:“四表止于二百五十步,坐作进退,步行趋骤,为力不劳,轨范易习。民之左右顾瞻,皆其乡党邻里,自然情亲,势一,敌不可乘,此古人结陈坚固也 。” 易氏曰:“及田之日,司马建熊虎六斿之旗于虞人所设后表之中。据《乐记》舞而言,则后表当是在南一表。” 于是群吏如乡师以下,以其旗物及鼓铎镯铙等,各帅其民而致于大司马 。郑康成曰:“质,正也;弊,仆也 。” 《易氏》曰:“质,明仆旗。犹有后至者,是慢令也 。” 王昭禹曰:“前期既戒众庶矣,又后至焉,故必诛军法,后期者斩,而此言诛,则方致民也。下文言‘不用命者斩’,则知言诛未遽以死处之。” 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田之所习,无非战法,故车徒之所陈,皆如战之陈焉 。郑康成曰:“皆坐,当听誓也 。” 黄氏曰:“自此以前,皆司马主之。”

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 之。”

郑康成曰:“群吏,诸军帅也。陈前南面,乡表也 。” 易氏曰:“众庶已集,命之皆坐于在南之一表。群吏听誓,则自军帅而下,皆南面向表,誓于陈前 。” 王昭禹曰:“以《小司徒》考之,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军旅,以作田役,特掌其戒禁而已,未尝掌誓。记《月令》者谓司徒搢扑北面以誓,误矣。士师以五戒先后刑罚,一曰誓。用” 之军旅,则誓众者,士师也。黄氏曰:“《战誓书》所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盖自此始。以军法用人之死 。” 郑锷曰:“坐而听誓,斩牲以徇,所谓三令五申也。” 今见于《司马法》曰:“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其虑也;商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 “车徒皆坐,使群吏听誓” 者,群吏各帅其众,有誓而群吏听之,则传达于所统之众,简而易知,无敢不从矣 。郑康成曰:“斩牲者,小子也 。” 王氏曰:“使民以其死,刑诛不如是之严,则民弗为使矣。然前期戒众庶,而后至可诛;既陈而誓,然后不用命者,可斩。”

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 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 吏弊旗,车徒皆坐。

郑康成曰:“作,起也 。” 王东岩曰:“中军,自注以为中军之将。说者以大将之车,将自居中,所谓居鼓之将自击此鼓节制三军,虽王亲征,亦自击鼓。遂引《左传》‘却克伤于矢,援枹而鼓之’” ,赵简子“伏弢呕血,鼓声不衰” 为证,至鼓人指为军将、师帅、旅帅,不思军将自执晋鼓,不执鼙而执鼙,自是旅帅,所以易氏谓旅帅居军师之中,故曰中军。若以中军不可指为旅帅,只云“中军之将虽执晋,而晋以鼙为令” 者,盖晋以进为义军,将鼓其晋,孰敢不进?度未敢进而鼓动,宁免拂乎人情?旅帅为百人之长,下察人情,知其可进,以鼙令鼓,然后中军执鼓之人三鼓以进之,则车徒皆作,可使之同心同力,勇进而不怯矣 。《易氏》曰:“中军以鼙令鼓” ,则旅帅执鼙者也。以旅帅居卒伍军师之中,故曰“中军。” “鼓人皆三鼓” ,则军将之执晋鼓者也。“司马振铎” ,则两司马之执铎者也。“鼓行鸣镯” ,则公司马之执镯者也。当是时,旅帅以鼙令鼓,故军将三鼓而作之,两司马振铎以通之,可以作矣,故群吏作旗,车徒皆作。既作矣,军将又鼓以行之,公司马又以镯而节之,可以行矣,故车徒皆行,及表乃止。既止矣,军三鼓以警之,两司马摝铎以止之,可以止矣,故群吏弊旗,车徒皆坐。此谓自南表以至向北之二表,所以象武始而北出,观兵于孟津之时 。郑康成曰:“伍长,一曰公司马。”

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 表乃止,坐作如初。

郑康成曰:“趋者,赴敌尚疾之渐。《春秋传》曰:‘先人有夺人之心 ’。《易氏》曰:‘言骤趋则士卒赴敌之心固勇于车徒之行者矣,然不可无以节之,由是及表乃止,而军将三鼓以警之,两司马又摝铎以止之,可以止矣,故曰‘坐作如初’。此谓自二表以至向北之三表,所以象再成而灭商,战胜于牧野之时’。”

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

《易》氏曰:“于是军将又鼓以作之,则车为之驰,徒为之走。言驰与走,则士卒赴敌之心尢,勇于车骤徒。”

趋者矣,然亦不可无以节之。由是及表乃止,则教习已备,而无事于坐作之节,但止之而已。此谓自三表以至向北之四表,所以象三成而南京殷有馀力,功成而反者也 。王昭禹曰:“骤驰者车也,趋走者徒也。骤言聚其足而进,驰言决围而去也。徒以人言,故曰趋走。趋言其走之肃,走言其行之速也。”

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

郑康成曰:“鼓戒,戒攻敌 。” 王昭禹曰:“鼓声止谓之阕 。” 易氏曰:“至此则鼓已三阕,车已三发,徒已三刺,于此皆戒焉 。” 郑锷曰:“每鼓一阕,则车一发而徒一刺,至三而止,是谓节制之兵。三发,即《书》所谓‘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三刺,即《书》所谓‘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之意 ’。” 《易氏》曰:“必三鼓者至于三,则节制” 之正也。故大阅之教,表为三表,鼓为三鼓,车以三发,徒以三刺,坐作以三而为之止,皆三之为节制也。

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郑康成曰:“铙所以止鼓,军退卒长鸣铙以和众,鼓人为止之也 。” 《易氏》曰:“谓至北之四表,军将即令鼓以退之,公司马复鸣铙以却之。” 于是军吏士卒回身向南而立,复行至表,皆为之止,坐作如初。此又谓自北之四表以至三表、二表,而复于向南之一表,皆如上文之坐作。其异者,废镯鸣铙而已,所以象四成而南国“是疆” ,“五成” 而“分周公左、召公右” ,六成而复缀以“崇” 者也。

遂以狩田,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 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闲以分地前 后。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后。

贾氏曰:“遂以狩田” 已下,总论教战讫,入防田猎之事 。郑康成曰:“冬田为狩,言守取之无所择也。” 王昭禹曰:“以大获之,以人守之,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众也。故冬田谓之狩 。” 贾氏曰:“六军分三军,各处,东西为左右,各一门 。” 郑锷曰:“军中用辕以为门,此乃用旌为和门,何也?以车为藩,则仰辕以为门,盖军行偶有所止则然也。设为和门者,田而教战,欲使众心之和一也 。” 王东岩曰:“门分左右,则人分彼此,相胜相争,由此而生。名门曰和,欲其进退由礼,心无所争,则和矣 。” 郑康成曰:“叙和出用次第,出和门也 。” 王昭禹曰:“叙者,前后之伦也。出以先后之伦,则行者有叙而不乱矣。然不先正左右之行列,将欲叙之,有不可” 得,故先分左右以陈其车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当其分,然后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乡师也。以乡师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属于乡师也 。郑康成曰:“乡师居门,正其出入之行列。虽不经见,居门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传》曰:‘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车轨尘,马候’” 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黄氏曰:“有司谓伍长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结陈也。和平一义也 。” 王昭禹曰:“军法自旅而上,然后有旗,盖旅,师所建之旗也。四两为卒,五卒为旅,此旅师所建之旗,所以居于卒闲,以分地而调其部曲也 。” 贾氏曰:“军吏各领己之士卒,执旗以表也 。” 李嘉会曰:“百人之中,旗分为两,五十人为一队也 。” 郑锷曰:“《司马》以旗分地为二,必以百步为准者,近则士卒无所骋其能,远则首尾不相应也 。” 李嘉会曰:“所谓步闲容步,队闲容队也。有司,乡师也。巡其前后,视其广狭也。” 郑康成曰:“前后有屯,百步,车徒异群,相去之数也。”

黄氏曰:“《司马法》一成,三百家出车一乘,若皆以”

二家五人计之,三百家,为七百五十人。田与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车为陈” ,至此车与卒异部。前此列陈,如战之陈,教坐作进退,至此逐禽有杀获之事,故车与卒异部。

《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

黄氏曰:“大抵兵分合为难。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险易制其宜。然则一车三十人,定法也。增减进退,其法默存乎其闲。” 郑居前之说,未必尽然 。陈氏曰:“险野非不用车,而主于人;易野非不用人而主于车。动则足以冲突,止则足以营卫,将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赍。《诗》云:‘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则车之为利大矣。昔周” 伐郑,郑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偏则车也。伍二十五人,伍从其偏也。先其车足以当敌,后其人足以待变,古者车战之法,略可知也 。《礼库》曰:“先王车战,不求大胜,求为不可败而已。” 郑庄欲驱驰中原,始为侥利之名。故郑庄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毁车以从卒,自左师展始乘马,自赵武灵王始,用胡骑。先王兵制败坏而不可复,实自庄公始。

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

《易》氏曰:“驱,谓驱禽兽使趋于围。逆,谓逆禽兽使不”

出围 。郑锷曰:“驱则自后,驱之使出,逆则自前,迎之使入。驱其后则兽无所逃,逆其前虽欲出防而不可得 。” 王昭禹曰:“既陈则行列正矣,然后可田焉。故设驱逆之车者,田仆也。校人则帅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猎则帅驱逆之车,则将田矣’。于是祷祭焉。故有司表貉于陈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号是也 。” 李嘉会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无慢心。”

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马振铎,车徒皆作, 遂鼓行,徒衔枚而进。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 耳。

易氏曰:“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习战之时,则师田之法一焉 。” 郑康成曰:“群司马,谓两司马也。枚如箸,衔之有繣,结项中。军法止语,为相疑﹒惑也。进,行也 。” 郑司农曰:“大兽公之输之于公;小禽私之以自畀也。《诗》云:‘言私其豵,献肩于公。一岁为豵,二岁为豝,三岁为特,四岁为肩,五岁为慎。此明其献大者于公自取’” ,其小者,获得也。得禽兽者,取左耳,当以计功 。郑锷曰:“大兽不公,无以教事上之义;小禽不私,无以示及下之仁 。” 李嘉会曰:“人逞其勇,必不舍大而取小。大兽必公者,既非一人所可制,亦非一人所专得,所以必公于众者,正欲合夫人之力也 。” 王昭禹曰:“不专取《左耳》,则效功者疑于获一而效二。取《左耳》” 以效功,所以谓之“馘” 也。

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

郑康成曰:“至所弊之处,田所当于止也。天子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处,吏士鼓噪,象攻敌克胜而喜也。疾雷击鼓曰駴。噪,讙也。《书》曰:‘前师乃鼓’。”请帮助识别此字。噪亦谓喜也。 《易》氏曰:“駴如马之骇,噪如鸟之噪,以示胜敌。” 郑锷曰:“功虽已成,敌虽已胜,不可以不戒。噪,人心有踊跃之义。”

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众,故以徒为主。凡田用火、用车、用罗,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异耳。”

郑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 黄氏曰:“徒,取禽车。”

列阵不动,虽战亦然。至此徒止,遂献禽 。郑康成曰:“致禽馌兽于郊,聚所获禽,因以祭四方之神于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献禽,而冬烝独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馌郊之礼,然后献禽于宗庙,故谓之入 。” 郑锷曰:“此战胜而归,献捷于庙社之意也。郊言馌兽,烝言献禽” ,岂用大于郊而用小于庙?别而言之,则禽兽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兽亦可谓之禽也 。王氏《详说》曰:“田法大率详于冬狩,以文意考之,亦四时所并用也。请以蒐田明之。” 其曰“执鼓执镯而继之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 者,即《冬狩》所谓“中军以鼙令鼓以下为一节,及三鼓以下为一节,坐作如初” ,乃鼓以下为一节是也。其曰“有司表貉” 者,即《冬狩》所谓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又曰“有司表貉于陈前” 是也。其曰“誓民” 者,即《冬狩》所谓“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徇” 是也。其曰“鼓遂围禁” 者,即《冬狩》所谓“中军以鼙,令鼓,车徒皆作,继之以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鼓遂围禁” 是也。苗田、狝田一如蒐田,但大阅之礼,其徒车为甚备耳。

陈及之曰:“四时教习,远如都鄙,皆调发之大都。”

之地,去王城五百里,则一年四次习于国内,比屋竭作,岁岁如是,而民不亦劳乎!《大司马》欲尽辨旗物号名之用,故并师都郊野言之。其实司马所教者,止乡遂之人也,而又递阅之,亦不一时俱起。王畿之内,乡党之闲,皆有习射之地,岁时因民聚会而教之,则民无道路之苦,国家无烦扰之政,而民皆精练矣。《诗》云:“东有甫草,驾言行狩。建旐设旄,搏兽于敖。” 则周制田猎,或尽习于东都也。盖宣王以王畿之内,东去王城远甚,恐民有来往之苦,遂大会于东都,所谓因田猎而选车徒也 。杨氏曰:“《春秋》:大阅,一蒐五,治兵,一狩二,得礼乎?” 曰:“何礼哉?先王于闲暇无事之日,修其军礼,所谓振旅、茇舍、治兵、大阅之政讲焉。” 鼓铎、旗物、名号、战法之用熟焉,禽兽之害物者与其时之可杀者得焉。得之之道,又有节焉,大兽公之,小禽私之,得不敢先享,必献于鬼神焉。是则先王之时,田礼一举而有六善,岂徒好兵而禽兽之获哉?今鲁之大阅与治兵蒐狩之举,是未尝求先王之善意。《县师》曰:“‘掌邦国田役之戒,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大宗伯》曰:‘以军礼同邦国,大田之礼,简众也’。鲁之治兵,不掌于县师,不受于司马,不同于宗伯,此《春秋》所以不与也。” 林椅曰:“周家因祭祀而用田,因田而教战,王与诸侯军将之旗鼓,特建之,以教战陈之法,王与诸侯不必亲,亦不必成军也。如今教习必立六纛、五方旗之类。又《司马》:‘百步为一表,为三表,则三百步’” 又

五十步为一表,则三百五十步耳。步兵前后左右各二步。《车易战》之法,五车为屯,十车为列,前后相去三十步,左右十六步。《险战》之法,十车为聚,十二为列,前后二十步,左右四步,队闲五十步,险战皆半之。又队闲容队,曲闲容曲度。百步一表,则可教者仅一旅。《乡师》出田,法于州里,遂师审其誓戒。都司马、家司马“以国法掌其政学” ,则是一旅以上,随处自讲可也。至大军旅,则合而用之,所谓“及师、大合军” 是矣。

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继事之辞,未有师也,谓时田以习战,以为用师之备而已 。” 王昭禹曰:“及师大合军,谓命将或王亲征之时 。” 郑锷曰:“大合军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法也。以救无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义也。”

若大师,则掌其戒令,莅太卜,帅执事莅衅主及军器。

易氏曰:“若有强梗弗率者,负固弗服者,与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诛者,天子于是亲帅六师,方伯、连帅从焉,谓之大师。大司马掌其戒令,则方伯、连帅以至军将、师帅莫不受戒令焉 。” 郑锷曰:“或谓用师,则大司马为大将,固当掌号令以指麾六军。此言若大师则掌其戒令” 者,盖此乃王亲出征之时也。王自出军,则王自将,号令于王。大司马惟掌戒令,则专治六师之法而已 。郑康成曰:“莅,临也。临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马法》曰:‘上卜下谋。是谓参之主,谓迁庙之主及社主在军者也。军器,鼓铎之属。凡师既受甲,迎主于庙,及社主祝奉以从,杀牲以血涂主及军器,皆神之 ’。” 郑锷曰:“大卜作龟之八命一曰征。司马于出” 征之卜,则亲莅之,以决吉凶 。贾氏曰:“《小子职》云:‘衅邦器及军器’。彼官衅之,而司马临之 。” 李嘉会曰:“莅大卜。衅主及军器,惟大师则有之。”

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

郑司农曰:“致,谓聚众也 。” 黄氏曰:“致于王也。故建大常,比军众” ,谓各以其党相联合也。郑谓《乡师》致民于司马,非《乡师》致六乡之民于司徒,此当有邦国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于县师,作其同徒輂辇帅而至者 。贾氏曰:“司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师,王亲御六军,故司马用王之大常致众。若王不亲,则司马自用大旗致之 。” 王氏曰:“乡师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则司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 。” 郑康成曰:“比,校次之也 。” 《易氏》曰:“比其伍,两卒旅,军师之全缺也 。” 郑锷曰:“诛后至,则惩其不率而后期。”

及战,巡陈,视事而赏罚。

《易》氏曰:“及其成陈而战也,巡其陈之队伍疏数,与夫车徒旗鼓之出入,莫不视之 。” 郑锷曰:“巡陈而视其勇怯 。” 郑康成曰:“事谓战功也 。” 王昭禹曰:“视其鼓铎、镯、铙、旗物、车徒坐作进退之事,有功者赏,逆令者罚也。”

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

郑康成曰:“功胜也。律所以听军声,钺所以为将威也 。” 郑锷曰:“军行必听同律,而钺者,大将所执也。有功则执律者,示师出以律而取胜也。阳六为律,左,阳也,故左执之。钺所以主杀。阴也,右亦阴也,故右秉之 。” 胡氏曰:“牧野乃誓,王左仗黄钺,右秉白旄以麾。” 孔颖达云:“杀戮用右手,左手仗钺,示无事于诛;右手把旄,示有” 事于教。《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 舞人所执,于事便也 。郑康成曰:“先犹道也。”

易氏曰:“大司马左执律,右秉钺,以先王。” 《东岩》曰:

此点极是。功虽胜大司马,犹执律秉钺,却行而身先,以见有功不伐,安不忘危之意 。贾氏曰:“赵商问《大司乐》:‘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注云:‘献于祖’。与此异。” 郑答曰:“司马主军事之功,故献于社。大司乐,宗伯之属,宗伯主宗庙,故献于祖。然军有功,二处俱献,以出军之时,告于祖,宜于社,故反必告也。” 王氏详说曰:“祖本仁” ,故献恺在《春官》;社本义,故献恺在《夏官 》。郑锷曰:“《司马》主九伐之法,故献于社,示法阴而行诛伐也。”

“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

郑司农曰:“厌谓厌冠,丧服也。军败则以丧礼,故秦败于殽,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 。” 贾氏曰:“《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彼差次,当缌小功之冠。以义言之,五服之冠皆厌,以其丧冠反吉冠于武上向内缝之;丧冠于武,下向上缝之。伏冠在武,故得厌伏之名 。” 李嘉会曰:“厌冠奉主车以归于庙,亦有沗于祖矣 。” 郑锷曰:“无功” ,非王之故也。司马不能致果以杀敌也,故自厌损,明己之威令不伸,以致然也。不言无功,见王师无败绩之理 。《易氏》曰:“不言败而言不功,王者之师无敌于天下,不特不功而已 。” 郑康成曰:“奉犹送也。送主归于庙与社 。” 郑。

《锷》曰:奉主车以归,肆师助牵之。故《肆师》云:“师不功,则助牵主车 。” 黄氏曰:“司马教战,有功无功,皆其任也。执律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先王有其事而无其心。厌而奉主车,先王有其礼而无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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