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7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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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田獵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成王一則 宣王一則 桓王二則 莊王一則 景王三則 敬王三則

戎政典第七十五卷

田獵部彙考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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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設官分掌四時田獵之事。

按《周禮天官》: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 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罟田獸,辨其名物。」

訂義鄭康成曰:「罟,罔也。以罔搏所當田之獸。」 賈氏曰:「名物者,謂獸皆有名號物色也。」案《夏官》「四時田獵,春用火,夏用車,秋用羅,冬用徒,各有一以為主,無妨四時兼有罔也。」

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

楊謹仲曰:「《疏》謂狼,山獸,山主聚,故狼膏聚而溫;麋澤獸,澤主銷散,故麋膏散而涼。」 案:《月令》仲冬陰極陽生而麋角解,仲夏陽極陰生而鹿角解。則知狼陽物,其性自溫,故冬獻之;麋,陰物,其性自涼,故夏獻之。非必山主聚,澤主銷也。豈山物皆溫,而澤物皆涼耶?

時田,「則守罟。」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

賈氏曰:「時田,謂四時田獵 。」 鄭康成曰:「守謂備獸觸攫也。弊,仆也,仆而田止 。」 鄭司農曰:「謂春火弊,夏車弊,秋羅弊,冬徒弊 。」 賈氏曰:「注謂聚也。」

凡祭祀、喪紀、賓客,共其死獸生獸。

劉執中曰:「四時之田所獲生獸,則囿人牧之於囿,及其將用獸,人取之於囿以共焉;其死而未共者,則入於腊人。」

凡獸入于《腊人》,皮毛筋骨入于《玉府》。

鄭康成曰:「入玉府給作器用也。」

凡田獸者,掌其政令。

《地官》鄉師之職,「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簡 其鼓鐸、旗物、兵器,修其卒伍。」

王昭禹曰:「鼓鐸以聲眾,旗物以麾眾,兵器以勝敵。簡則閱而選之也。」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 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 其爭禽之訟。

黃氏曰:「鄉師致眾庶,各致其鄉之民也。將田,先閱於其鄉,而以司徒之旗致之,使知有所統也 。」 易氏曰:「『大旗』,鄭氏以為熊虎之旗,據《司常》所言。司徒,卿也。卿當建旃,必建旗者,蓋九旗之為用,有所將者有所畫,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為旃則無所畫,熊虎為旗則有所畫。司徒雖卿,其於師田則為軍吏而有所將矣,所」 以建熊虎之旗而謂之大旗。下文辨鄉邑之旗,非司徒之旗也。鄉即六鄉,邑即公邑之屬。鄉邑既聚,則旗之相類者眾矣,眾則揉雜而未易辨,故於大旗之外,各辨以鄉邑之名,或鄉邑各為之名,《司常》所謂「州里各象其名」 是也 。王氏《詳說》曰:「旗物之辨有三,曰名,曰號,曰事。司馬曰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是以三者分而為六。」 《司常》曰:「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是以六者約而為三。」 夫師,軍將也;縣鄙,六遂也;家,采地也;鄉,六鄉也;野,公邑也。百官以職事從於王者也。司馬之田,六者畢至。然則鄉師於司徒之田,而以旗物辨鄉邑,鄉則六鄉矣,而六遂無預焉;邑則公邑矣,而采地無預焉。豈非鄉師之職不出於六鄉歟 ?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山虞》,「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於中, 致禽而珥焉。」

鄭康成曰:「萊,除其草萊,弊田田止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田止樹旗,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知獲數也 。」 賈氏曰:「謂於防南擬教戰之處,芟去草萊,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步數,雖未聞廣狹可容六軍,三三而居一偏。」 或曰:「舜使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鳥獸之害人者消,則虞人因田」 獵而萊山澤者,亦以除民之害故也 。賈氏曰:「《禮緯》:『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軍吏是卿大夫,則杠長五仞。今山虞雖有熊虎為旗,仞數則短,宜三仞』。」 又曰:「以聽鄉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 《易氏》曰:「大田獵者,天子親行之禮,萊山田之野,則聯於大司馬之職;弊田植旗,則獸人所謂『令禽注於虞中』」 是已。

「致禽而珥。珥,如小子珥於社稷之類,田畢而祭也。」 鄭氏謂:「珥當為衈,取其左耳以效功,故曰衈,蓋取字之偏旁以為左耳。」 其說未為不善。如《肆師》小子羊人言「祈珥」 ,鄭氏亦曰:「珥當為衈,羽牲曰衈。」 且引《雜記》之言「成廟則釁之」 ,與此效功之言不同。人取左耳為毛牲,謂羽牲曰衈之文自相背馳,況《大司馬》言「致禽以祀祊」 ,致禽饁獸於郊,皆行祭禮於致禽之後,不應致禽之後,方取左耳以效功。劉執中釋《肆師》之職曰:「珥當為弭,字之誤也。弭謂《小祝》之弭兵災。蓋田獵所以訓兵,弭兵災,正田獵之事。肆師於狩之日,涖卜來歲之戒,亦弭兵災之意。義見《肆師》祈珥說 。」 曹氏曰:「祭祀田獵,凡有關於山林者,皆使山虞掌之。」 既身為之主,以示神之所依,又修除且蹕,以肅其壇墠之所;既萊其田以開其可陣之地;又植旗珥禽以示其田獵之當止。一則以敬鬼神之森列。凡一木斬伐,不敢分幽明為異觀,一則以蒐獵為不得已,故於驅馳逐利之際,不敢使眾欲無所限節。先王於林木一物,其謹重如此,非仁矣乎?

《澤虞》,「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王氏曰:「澤野,所謂藪也 。」 鄭康成曰:「《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 》。」 王昭禹曰:「『《山虞》以旗致禽』,則熊虎山物也。《澤虞》以旗屬禽,則鳥羽澤物也 。」 賈氏曰:云「屬禽者,謂百姓致禽訖,虞人屬聚之,別其等類,每禽取三十焉。」 若然,則致禽與屬禽不同。而鄭云「屬禽猶致禽者,鄭互見為義。」 王氏曰:「或言致禽,或言屬禽」 ,則皆致而屬之。不言珥,以《山虞》見之。

《跡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賈氏曰:「掌邦田之政」 ,亦是地事,故在此 。王氏曰:「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

薛平仲曰:「自《虞衡》有以司山澤之藏」 ,則山澤所

「出,非民生日用之常者,先王蓋不以輕動斯民之心;非國家經用之宜者,先王亦不以強抑斯民之心。故從禽可欲也,而田獵之禁,則有跡人以掌之;寶貨可欲也,而金玉錫石之禁,則有卝人以掌之。夫然後自《角人》」 至於掌蜃,其取諸山澤之農者,皆以當邦賦之政令。夫自《太宰》之九職言之,其所以任山澤之農者蓋如彼,而所以取山澤之賦者則如此。既已使民之不貪,而又使民之易從,此先王所以順山者不使居川,不使居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其教化則流行乎中矣。

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鄭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 賈氏曰:「跡,人主跡禽獸之處。有禽獸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人遮厲守之 。」 王氏曰:「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干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 《易氏》曰:「邦田,常田也。田之」 義有三:大田之時,虞人萊所田之野,教民以戰陳之事,天子為之乘革路,建太常,見於《司馬》者是也。其次牧畜於囿,設囿游之禁,以時取其獸,而不廢乎祭祀賓客之用,天子為之載斿車之旌,見於《囿人》者是也。若夫邦田之地,政非囿人所禁之囿,亦非《大司馬》所萊之野,平田之地,跡其鳥獸之所萃者,謂之跡人。跡人掌其地政,則為之厲禁以守之。當邦田之時,天子為之載木路巾車,言「木路以田」 是也 。楊氏曰:「邦田之地,自天子至諸侯大夫時田之所。故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先王山林川澤皆有厲禁,況邦田之地乎?惟以時入則不禁,如獺」 祭魚,然後漁人入澤梁之類 。曹氏曰:「太宰九職,任民四,曰藪牧,養蕃鳥獸。養蕃之任有二,祭祀、賓客之供,囿人掌之;其曰囿游之獸禁,又曰『牧百獸,則牧』是也。蒐苖獮狩之所取跡,人掌之;其曰『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則藪是也。獸而可牧,不過羊、豕六畜之類,取於囿,足以供矣。若田獵之獸」 ,非可以常獸牧之,其地之廣,將以備教兵之用,不可以比於囿。其獸之多,非林藪之深茂,不能養蕃於其中,不為之厲禁,則獸之奔軼四出,不能遂其蕃息之性,他日無以供田獵之取,則於教戰之典為有闕矣。故凡邦田之地,盡使跡人大為之防,而為之厲禁焉,而後蹤跡以取之,非若囿而牧之,可以隨取而得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

鄭康成曰:「令謂時與處也 。」 項氏曰:「令之以所取之法 。」 賈氏曰:「其受令者,謂《夏官》主田獵者 。」 易氏曰:「受跡人之令,則不至於罷民力。」

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劉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殺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獸也。所謂餧獸之藥,先王仁及禽獸,豈」

「專以生之為事哉?取之而中於用,則何惡於取?殺之而得其死,則何害於殺 ?」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時;禁毒矢者,殺之以其禮 。」 王氏詳說曰:「跡人所謂禁麛卵與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於孟春,非孟春則不禁矣。禁餧獸於季春,非季春則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獸之得幸免者三十日耳。」 則知周之與秦,法意遠矣。

《春官》小宗伯之職,「若大甸,則帥有司而饁獸於郊,遂 頒禽。」

鄭康成曰:「甸讀曰田。有司,大司馬之屬。饁,饋也。以禽饋四方之神於郊,郊有群神之兆 。」 鄭鍔曰:「有司,一而已。大師言帥有司,大甸亦帥有司,乃別言之。蓋大師之帥者,大祝也,以軍社及主車,大祝所立奉故也。《左傳》云『軍行被釁鼓,祝奉以從』是也。大甸之帥者,司馬之屬,以司馬言徒弊,致禽饁獸於郊,至於有司,將事」 於四望,繼於「軍將有事」 之下,則其「有司」 亦指大祝明矣 。易氏曰「大甸者」 ,賈氏以為四時之田獵,非也。《大司馬》「春蒐、夏苗、秋獮」 ,皆無饁獸之文,所謂「饁獸頒禽」 ,特冬狩而已。仲冬大閱其田,謂之狩禽,獲為甚多。凡四郊之中,有五帝、四望、四類之位,以獸薦於神位,謂之饁,饁訖而後頒禽,此豈四時之所常「有者耶 ?」 王昭禹曰:「獸於禽為大,故饁之,禽於獸為小,故頒之。蓋餉謂之饁,頒則分之而已。且田以簡眾則眾所不欲;田以獲取禽獸為得焉,則眾所同欲。先王以所不欲者寓之於所欲於其田也。大獸公之,小禽私之。上殺者以為乾豆,次殺者以為賓客,下殺者以充君庖,而面傷翦毛羽不成,其為禽」 者不以獻,還舍於郊饁,獸出而頒禽,與獸皆不以獻者也。以此簡眾,則得其所同欲,而輕其所不欲 。鄭康成曰:「頒禽謂以予群臣。《詩傳》曰:『禽雖多,擇取三十焉,其餘以予大夫士,以習射於澤宮而分之 』。」 鄭鍔曰:「獻神則用其大,頒人則用其小,尊神之義也。既饁獸於神,乃頒之於人,則又先神而後人也。」

肆師之職,「凡四時之大甸獵祭表貉則為位。」

鄭康成曰:「貉,師祭也。於所立表之處為師祭。造軍法者,禱氣勢之增倍 。」 陳氏曰:「其神蚩尤也。黃帝與蚩尤戰於版泉,軍法之興始於此,故後世祭之。《詩》云:『是類是禡』。《記》曰:『禡於所征之地』。禡與貉一也。貉之祭,蓋使司馬為之,而立表於神前。甸祝掌祝號,既事然後誓眾而師甸焉。」 古者將卜則祭先卜,將用馬則祭馬祖,將用火則祭爟。是則將師田而禡祭者,不特為禱而已 。《易氏》曰:「二者皆肆師為之位,以肆師立國祀故耳。」

獮之日,涖卜來歲之戒。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始習兵,戒不虞也。卜者問後歲兵寇之備 。」 賈氏曰:「春蒐夏苖,非正習兵 。」 鄭鍔曰:「《易》曰:『君子除戎器,戒不虞』。故知戒為禁備之事 。」 陳及之曰:「《天府》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先王之時,必預戒來歲之事者,欲先事為備也。」 春秋時,鄭石㚟言於子囊曰:「先王卜征,五年而歲習其祥,祥習則行,不習則增。」 「修德而改卜」 ,則是卜不吉;必修德而豫戒,然後為治世之事。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鄭康成曰:「旬之言田也,田狩之祝 。」 鄭鍔曰:「王田必於甸,故田獵之祭,名祝為甸。」

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

杜氏曰:「貉讀為『百』。」 「爾所思之『百』,書亦或為禡。貉,兵祭也。甸以講武治兵,故有兵祭。《詩》是類是禡」 ,《爾雅》曰:「師祭也 。」 鄭康成曰:「謂田者習兵之禮,故亦禡祭。禱氣勢之十百而多獲 。」 劉執中曰:「田以習兵,教以戰陣,而後乃田,故亦禱焉 。」 鄭鍔曰:「肆師掌為位,甸祝掌其祝號而已。」

舍奠於祖廟,禰亦如之。

鄭康成曰:「舍讀為釋。釋奠者,告將時田,若將征伐。」

鄭鍔曰:「將出田,必行釋奠之禮,以告於廟乃載。」

遷廟之主,以行其載,以祖為主,故舍奠於祖廟。鄭司農曰:「禰,父廟 。」 鄭鍔曰:「禰則但祭而不載,言亦如之,謂其舍奠也 。」 李嘉會曰:「四時之田,亦近邦耳,必舍奠於祖禰者,為人君出入,不可不謹重也。」

「《師甸》致禽於虞中」,乃屬禽。

鄭康成曰:「師、甸,謂起大眾以田也 。」 王氏曰:「凡言師、田,師不必田,田不必師。今此言師、甸,其事皆甸,又甸祝所掌,是用師以田而已 。」 鄭鍔曰:「田畢,虞人植旌旗於所表之處,令獲者各致禽其中,甸祝則會而屬之,使禽獸以類相從 。」 王昭禹曰:「致禽屬禽,山澤之虞也。」

及郊,饁獸舍奠於祖禰,乃斂禽。

鄭康成曰:「饁,饋也。以所獲獸饋於郊,薦於四方群兆,入又以奠於祖禰,薦且告反也 。」 王昭禹曰:「饁。」

「獸者司馬 。」 鄭康成曰:「斂禽,謂取三十入腊人。」 項氏曰:「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 王氏曰:「《小宗伯》言頒禽,此言斂禽,相備 。」 鄭鍔曰:「此小宗伯大司馬之事,甸祝則為之祝也。」

禂牲、禂馬,皆掌其祝號。

劉執中曰:「禂,禱也。禱牲禱馬者,又因斂禽以祭牲牢之神,求其博碩肥腯以祭馬祖之神,求其六閑四種,孔阜奕奕。《詩》云:『吉日維戊,既伯既禱』。其此之謂乎。」

《夏官大司馬》:「中春教振旅。」

鄭康成曰:「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

《鄭鍔》曰:「是時兵當藏也。」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 社。

王昭禹曰:「攻鬥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馳騁而逐禽獸,人情之所同欲。以情之所不欲者寓於所同欲之間,此人情樂為之用,而四時教戰所以皆寓於田 。」王東巖曰:「按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耕之,獵獸於田,亦見害去而利可興之意 。」項氏曰:「春田謂之蒐,蒐,擇也。春恐害物,故擇而取之,不圍澤,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蓋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禮。蒐而取之,敬且有禮矣 。鄭鍔曰:「將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馬以軍法誓民。」所謂有司者,肆師、甸祝也。肆師,大田獵,祭表貉則為位。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則有司謂此二官明矣。鄭康成以為大司徒,考《大司徒》無表貉事,其說非也 。鄭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薛平仲曰:「表貉而後誓,可以肅眾 。」李嘉會曰:「要之以神,則民知敬而節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鄭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誓曰:「無干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賈氏曰:「無干車、無自後射者,據漢田律而」言也。假馬,謂獲禽所算之籌。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鄭鍔曰:「雖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臨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馬》所以誓之也 。」賈氏曰:「誓民即大閱,群吏聽誓於陳前。鼓者,即中軍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鄭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呂大臨曰:「春者,鳥獸孳尾之時,君子養其仁心,重傷生物之類,至不得已而後取,則多取之為暴,不如寡取之。」「圍澤」、「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傷未成之物也。《大司馬》「春蒐田,遂圍禁」,則天子合圍矣。此言國君不圍澤,下於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則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又云:「不麛不卵。」與此異者,《王制》所言,不純用《周禮》也 。鄭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𧲨于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鍔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馬》乃用火田。蓋春而焚萊,將以田也;春而焚山林,傷生意也。此所以有無焚之令。」 賈氏曰:「此祭社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鄭鍔曰:「《詩》曰『召伯所茇』。又《左傳》言『晉大夫茇舍』,從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軍行而草止,未有營壘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尤嚴。防患之道,夜事尤急。教之無素,則是以眾予敵矣。」 教茇舍獨於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動,季春生氣方盛。惟夏之時,生於春者,至是益長,長於春者至是益茂。軍屯其中,患生不虞。又況莫夜之時 。賈氏曰:「草」 字釋「茇。」 「止」 字釋「舍。」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王昭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為苗除禽獸之害故也。」 如蒐之法,則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圍禁之類,皆與蒐同 。鄭康成曰:「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主用車,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 賈氏曰:「車行遲,故取獸少 。」 王昭禹曰:「夏田以車為主,以物生於春,長於夏,以車馳逐而取之,其利密於春之用火矣。」 以《東山》之詩攷之,其言曰「敦彼獨宿」 ,亦在車下,則茇舍夜事,宜用車矣 。鄭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 賈氏曰:「引《王制》者,據始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據始殺而言也。《王制》注:『佐車,驅逆之車』。」 案田僕掌佐車之政,設驅逆之車,則佐車與驅逆之車異。但《王制》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 ,則所謂以禴夏享先王 。鄭鍔曰:「礿以飲為主,四時之享皆用孟。」 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蓋因田而享也。田已得

禽則歸而享祀,猶戰而得雋則歸而告廟也。然四時之田,春秋祭社與祊,惟冬夏享廟,何耶?春田為民祈,秋田為民報,田以民事為主,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

崔氏曰:「中秋陰氣始肅,在於殺物,故用治兵為稱。」

遂以獮田,如蒐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

鄭康成曰:「秋田乃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 《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 則秋用羅宜矣 。鄭鍔曰:「羅之網物,其取為尢急 。」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車,車之利不若羅。」 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及繹祭,乃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 。」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為民報而祀祊。」

中冬,教大閱。

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為之說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曰大閱,奚止簡車徒而已』。」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 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 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

賈氏曰:「遂以狩田」 已下,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 。鄭康成曰:「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 王昭禹曰:「以大獲之,以人守之,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眾也。故冬田為之狩 。」 賈氏曰:「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一門 。」 鄭鍔曰:「軍中用轅以為門,此乃用旌為和門,何也?以車為藩,則仰轅以為門,蓋軍行偶有所止則然也。設為和門者,田而教戰,欲使眾心之和一也 。」 王東巖曰:「門分左右,則人分彼此,相勝相爭,由此而生。名門曰和,欲其進退由禮,心無所爭,則和矣 。」 鄭康成曰:「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 。」 王昭禹曰:「敘者,前後之倫也。出以先後之倫,則行者有敘而不亂矣。然不先正其左右之行列,將欲敘之,有不」 可得,故先分左右以陳其車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當其分,然後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鄉師也。以鄉師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屬於鄉師也 。鄭康成曰:「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雖不經見,居門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傳》曰:『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車軌塵,馬』」 候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黃氏曰:「有司謂伍長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結陳也。和平一義也 。」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蓋旅,師所建之旗也。四兩為卒,五卒為旅,此旅師所建之旗,所以居於卒閒,以分地而調其部曲也 。」 賈氏曰:「軍吏各領己之士卒,執旗以表也 。」 李嘉會曰:「百人之中,旗分為兩,五十人為一隊也 。」 鄭鍔曰:「司馬以旗分地為二,必以百步為準者,近則士卒無所騁其能,遠則首尾不相應也 。」 李嘉會曰:「所謂步間容步,隊閒容隊也。有司,鄉師也。巡其前後,視其廣狹也。」

鄭康成曰:「前後有屯百步,車徒異群,相去之數。」

也 。黃氏曰:「《司馬法》一成三百家出車一乘,若皆以二家五人計之,三百家為七百五十人。田與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車為陳,至此車與卒異部。前此列陳如戰之陳,教坐作進退,至此逐禽有殺獲之事,故車與卒異部。」

《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黃氏曰:「人抵兵分合為難。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險易制其宜。然則一車三十人,定法也。增減進退,其法𪐝存乎其閒。」 鄭居前之說,未必盡然 。王昭禹曰:「宣王因田獵而選車徒,故《詩》曰『東有甫草,駕言行狩』,此則易野,車為主也。又曰:『選徒囂囂,搏獸于敖』,此則險野,人為主也。」 陳氏曰:「險野非不用車,而主於人;易野非」 不用人,而主於車。動則足以衝突,止則足以營衛,將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齎。《詩》云:「君子所依,小人所腓。」 則車之為利大矣。昔周伐鄭,鄭為魚麗之陳,先偏後伍,伍承彌縫,偏則車也,伍二十五人,伍從其偏也。先其車足以當敵,後其人足以待變,古者車戰之法,略可知也 。《禮庫》曰:「先王車戰,不求大勝,求為不可敗而已。」 鄭莊欲驅馳中原,始為徼利之名,故鄭莊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毀車以從卒,自左師展始;乘馬,自趙武靈王始專用騎。先王兵制敗壞而不可復,實自莊公始。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考證

易氏曰:「驅謂驅禽獸使趨於圍,逆謂逆禽獸使不出圍 。」 鄭鍔曰:「驅則自後驅之使出,逆則自前迎之使入。驅其後則獸無所逃,逆其前雖欲出防而不可得 。」 王昭禹曰:「既陳則行列正矣,然後可田焉。故設驅逆之車者,田僕也。校人則帥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獵則帥驅逆之車,則將田矣』。於是禱祭焉。故有司表貉於陳」 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號是也 。李嘉會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無慢心。」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 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 耳。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習戰之時,則師田之法一焉 。」 鄭康成曰:「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進,行也 。」 鄭司農曰:「大獸公之輸之於公;小禽私之以自畀也。《詩》云:『言私其豵,獻肩于公。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肩,五歲為慎。此明其獻大者於公自取』」 ,其小者,獲得也。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鄭鍔曰:「大獸不公,無以教事上之義;小禽不私,無以示及下之仁 。」 李嘉會曰:「人逞其勇,必不舍大而取小。大獸必公者,既非一人所可制,亦非一人所專得,所以必公於眾者,正欲合夫人之力也 。」 王昭禹曰:「不專取《左耳》,則效功者疑於獲一而效二。取《左耳》」 以效功,所以謂之「馘」 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

鄭康成曰:「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譟,象攻敵克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譟,讙也。《書》曰:『前師乃鼓』。」譟亦謂喜也。 鄭鍔曰:「人心有踴躍之義。」

徒乃弊致禽饁獸于郊,入獻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眾,故以徒為主。凡田用火、用車、用羅,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異耳。」

鄭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 黃氏曰:「徒,取禽車。」

列陣不動,雖戰亦然。至此徒止,遂獻禽 。鄭康成曰:「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 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獻禽,而冬烝獨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饁郊之禮,然後獻禽於宗廟,故謂之入 。」 鄭鍔曰:「此戰勝而歸,獻捷於廟社之意也。郊言饁獸,烝言獻禽,豈」 用大於郊而用小於廟?列而言之,則禽獸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獸亦可謂之禽也。

田僕,上士十有二人。

賈氏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時之田,兼有園囿遊獵及取鮮獸之等,亦事煩故也。」

掌馭田路,以田以鄙。

鄭康成曰:「田路,木路也 。」 鄭鍔曰:「王田必乘木路者,蓋木德盛於東方,仁也;王者之田不合圍,仁也。」 然謂以田以鄙者,或以為都鄙,王者亦無循行縣鄙,親自省耕之理,然則或田於三田之地,或田於縣鄙之地,王者循行縣、鄙,不專用田車與田僕而已。

掌佐車之政。

鄭康成曰:「佐亦副 。」 李嘉會曰:「道僕曰貳車,田僕曰佐,車曰貳、曰佐,各有異義,佐則所以佐之 。」 王昭禹曰:「《記》曰:『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則佐車于田獵可知矣 』。」 鄭鍔曰:「田必有佐車,掌其政令,使當田者則田,當止者則止,所以全人君之仁。」

設驅逆之車。

鄭鍔曰:「田必設驅逆車,自後驅禽,使之就獲,自前逆禽,使不出圍。」

令獲者植旌。

鄭康成曰:「以告獲也。植,樹也 。」 鄭鍔曰:「獲者植旌,使人望其旌而知其獲禽,不獨為己有也。山虞植虞旗,澤虞植虞旌,為屬禽設此,則令獲禽自植以告獲也。」

及獻比禽。

鄭鍔曰:「及田者獻禽,校次而比之,則大小各從其類,然後大獸可得而公,小禽可得而私。」

凡田,「王提馬而走。諸侯,晉大夫馳。」

鄭鍔曰:「田之日,天子親乘木路,駕馬於所田之處,諸侯大夫皆從焉。為田僕者,當有以號令乎諸侯大夫,使知馭馬以從王之禮。王者提馬而走,則諸侯當晉,諸侯之馬既晉,則大夫當馳。提者挈舉之義,言提馬首以走,則馬疾馳而前,諸侯惡可不進乎?《易》之《晉卦》云:『晉,進也,以進為主,有進而無退也』。諸侯已進,大夫」 烏可以不馳乎?《詩》云:「載馳載驅」 ,言其速也。又非特進而已。此三者皆行馬之節,然後尊卑之分定矣。田獵雖從禽之樂,君臣不可並驅。

必有先後遲速之等,乃所以為田禮。先儒以為提遲於馳,皆取尊者體促之義,深知經者也 。王氏曰:「提節之晉,進之馳則亟進之,尊者安舒,卑者戚速 。」 劉執中曰:「田路者,將以趨禽而射之也。故諸侯則進其事,大夫則馳之,皆以翼禽,致獲於王也。」 《詩》曰:「悉率左右,以燕天子。」

成王五年蒐於岐陽 编辑

按:《通鑑前編》:成王五年:「蒐於岐陽,因盟諸侯。」

《左傳》曰:成王有岐陽之蒐。杜氏曰:「成王歸自奄,大蒐於岐山之陽 。」 《外傳》曰:「昔者成王盟諸侯於岐陽。楚為荊蠻,置茆蕝,設望表,與鮮牟守燎,故不與盟。」

宣王八年狩於東都 编辑

按:《詩經小雅車攻》篇:「東有甫草,駕言行狩。」

《詩序》:「《車攻》,宣王復古也。宣王內修政事,外攘裔狄,復文武之境土,修車馬,備器械,復會諸侯於東都,因田獵而選車徒焉。」傳。「《甫》,大也。田者,大芟草以為防,或舍其中。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槸,閒容握,驅而入轚,則不得入。左者之左,右者之右,然後焚而射焉。天子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獻禽於其下。」故戰不出頃,田不出防,不逐奔走,古之道也。正義以田法芟草為防,是廣大之處,故訓甫為大也。謂寬大之地,有草可芟,故曰「甫草」也。因而廣言田獵之法。田獵者必大芟殺野草以為防限,作田獵之場,擬殺圍之處,或復止舍其中,謂未田之前,誓士戒眾,故教示戰法,當在其閒。止,舍也。其防之廣狹無文,既為防限,當設周衛而立門焉。乃以織毛褐布纏通帛旃之竿,以為門之兩傍。其門蓋南開,並為二門,用四旃四褐也。又以裘纏椹質以為門中之闑。闑,車軏之裡,兩邊約車輪者。其門之廣狹,兩軸頭去旃竿之間各容一握,握人四指為四寸,是門廣於軸八寸也。入此門,當馳走而入,不得徐也。以教戰,試其能否,故令驅焉。若驅之,其軸頭擊著門傍旃竿,則不得入也,所以罰不工也。以天子六軍分為左右,雖同舍防內,令三軍各在一方,取左右相應,其屬左者之左門,屬右者之右門,不得越離部伍,以此故有二門也。此屬夏苗之田也。《周禮》「仲夏教茇舍」,鄭云:「𦭞舍,草止也。」軍有草止之法,此苗田即草止,明芟草止其中焉,或舍其中也。以教戰即軍禮同,故言軍有草止之法,仲夏舉草舍之法,田禮皆當然也。故仲冬教大閱云:「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于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注云:「乘芟除可陳之處,表所」以識正行列也。四表積二百五十步,左右之廣,當容三軍,步數未聞。鄭云「芟除可陳之處」,是芟草為教戰之所。《傳》言田者,大芟草以為防,則芟草為田獵之處,明先獵以教戰,合圍又在閒焉,二者同處也。鄭以最南一表,以北百步為二表,又北百步為一表,又北五十步為四表,謂之後表,是四表二百五十步也。以下有以旌為左右和之門,故言左右之廣,當容三軍,但步數未聞耳。彼又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注云:「軍門曰和,今謂之壘門,立兩旌以為之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彼旌即此旃也。彼言人和出,此言驅而入。不同者,此據質明時初入和門,既入同在後表之中,將以教戰也。既誓,從後表前至第二表,一弊其旗,車徒皆坐。又從第二表至前第三,又然。又從前第三,至最前,退卻,教振旅,至後表。禮畢,當從是以出田,故敘和出左右,與此終始各舉其一,故不同也。計立旌為門,當在教戰之前,《周禮》以旌為左右和之門,文在教戰下者,以教戰之時,直言「建旌。」後表之中,不說入門之事,故不言「立門。」「教畢」以敘和出,因其將出而言「立門」,故文在下,其實戰之前,門已先設也。教戰既畢,士卒出和,乃分地為屯,既陣車驅,車卒奔驅禽,納之於防,然後焚燒,此防草在其中而射之。天子先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發謂發矢射之也。其天子發,則先抗舉其大綏;諸侯發,則舉其小綏。必舉此綏為表,天子諸侯殺之時,因獻其禽於其下也。故戰不出所期之頃,田不出所芟之防,不逐奔走,謂出於頃防者不逐之,古之道也。抗綏,謂既射舉之,因置虞旗於其中,受而致禽焉。受禽獵,止則弊之。故《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注云:「下謂弊之。是殺禽己訖,田止而弊綏也。」各舉終始之一,故與此不同也。此等似有成文,未知其事所出。昭八年《糓梁傳》曰:「芟蘭以為防,以葛覆質為槸。」與此不同。《鄭志》答張逸云:「戰有頃數,不能盡其多少,猶今戰場者不出其頃,界田者不出

其防也,《王制》云:「昆蟲未蟄,不出火田。」則用火田獵,唯在冬耳。此言「焚而射之」,自焚所芟之草,非故火田獵,四時皆焚之也。故《地官》《山虞》《澤虞》皆云:「大田,萊山田之野。」言大田,則天子四時之田皆然矣。既萊其地,明悉焚之。此時王仍未至東都,非正田之時。毛因大草,廣言獵法,不謂此時即然也。朱注:《甫草》,甫,田也。後為鄭地。宣王之時,未有鄭國,圃田屬東都畿內,故往田也。

徒御不驚,大庖不盈。

朱注徒,步卒也。御,車御也。不驚,言比卒事不諠譁也。大庖,君庖也。不盈,謂取之有度,不極欲也。蓋古者田獵,獲禽,面傷不獻,踐毛不獻,不成禽不獻。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殺以為乾豆奉宗廟,達右耳本者,次之,以為賓客。射左髀,達於右。「為下殺以充君庖,每禽取三十焉,每等得十,其餘以與士大夫習射於澤宮中者取之」,是以獲雖多而君庖不盈也。大全孔氏曰:「面傷」,謂當面射之。「翦毛」,謂在傍而逆射之。「不獻者,嫌誅降之義。不成禽,惡其害幼小也。自左膘過右肩腢」,以其貫心死疾,肉最潔美,故以為乾豆也。「達右耳本」,以其遠心,死稍遲,肉已微惡;中脅,死最遲,肉又益惡。《禮記射義》注曰:「澤,宮名,所以擇士也。士,謂諸侯朝者諸臣及貢士也。皆先令習射於澤,已,乃射於」射宮,課中否也。《穀梁傳》曰:「射而中,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

《吉日》篇:「吉日維戊,既伯既禱。田車既好,四牡孔阜。升 彼大阜,從其群醜。」

《詩序》:「《吉日》,美宣王田也。能慎微接下,無不自盡以奉其上焉。」疏:正義曰:作《吉日》詩者,美宣王田獵也。以宣王能慎於微事,又以恩意接及群下,王之田獵能如是,則群下無不自盡誠心,以奉事其君上焉。由王如此,故美之也。《維戊》,順類乘牡也。伯,馬祖也。重物慎微,將用馬力,必先為之禱其祖。禱,禱獲也。戊,剛日也。故乘牡,為順類也。醜,眾也。田而升大阜,從禽獸之群眾也。正義曰:言王於先以吉善之日,「維戊」也,於馬祖之伯既祭之求禱矣。以田獵當用馬力,故為之禱祖,求其馬之強健也。田獵之車既善好,四牡之馬甚盛,大王乃乘之升彼大陵阜之上,從逐其群眾之禽獸。言車牢馬健,故得歷險從禽,是田禱之故也。

「吉日庚午,既差我馬。」獸之所同,麀鹿麌麌。漆沮之從, 天子之所。

《漆沮》之水,麀鹿所生也。從《漆沮》驅禽而致天子之所。王以吉善之日,庚午日也。既簡擇我田獵之馬,擇取強者,王乘以田也。至於田所,而又有禽獸,其獸之所同聚者,則麀之與鹿,麌麌然眾多,遂以驅逆之車驅之於漆沮之傍,從彼以至天子之所,以獵有期處,故驅禽從之也。上言「乘車升大阜」,下言「獸在中原」,此云「驅之漆沮」,皆見獸之所在,驅逐之事,以相發明也。

瞻彼中原,其祁孔有。儦儦俟俟,或群或友。悉率左右, 以燕天子。

祁,大也。趨則儦儦,行則俟俟。獸三曰群,二曰友。驅禽之左右,以安待天子。視彼中原之野,其諸禽獸,大而甚有,謂形大而多也。故儦儦然有趨者,俟俟然有行者。其趨行,或三三為群,或二二為友,是其甚有也。既而趨逆之車,驅而至於彼防虞人乃悉驅之,循其左右之宜,以安待天子之射也。

「既張我弓,既挾我矢,發彼小豝,殪此大兕,以御賓客, 且以酌醴。」

正義曰:虞人既驅禽待天子,故言「既」以張我天子所射之弓,既挾我天子所射發之矢,發而中彼小豝,亦又殪此大兕也。既殺得群獸,以給御諸侯之賓客,且以酌醴與群臣飲時為俎實也。

按:《通鑑前編》:「宣王八年,巡狩東都,朝會諸侯,因以畋 獵講武。」

桓王二年魯隱公矢魚于棠桓王二年癸亥魯隱公五年按春秋隱公五年春公矢魚于棠 编辑

書「陳魚」,以示非禮也。書「棠」,譏遠地也。今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魯侯觀魚臺。《陳魚》者,獸獵之類。使捕魚之人陳設取魚之備,觀其取魚以戲樂,非謂取得魚而陳列之也。

桓王十二年,魯桓公狩于郎。桓王十二年癸酉魯桓公四年 按《春秋》,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冬獵曰狩。行三驅之禮,得田狩之時,故《傳》曰:「書。時,禮也。」周之春,夏之冬也。田狩從夏時。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

按《左傳》,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書時禮也。

莊王七年魯莊公狩于禚莊王七年辛卯魯莊公四年按春秋莊公四年冬公及齊人狩于禚 编辑

「公越竟,與齊微者俱狩」,失禮可知

景王十一年魯昭公蒐于紅景王十一年丁卯魯昭公八年按春秋昭公八年秋蒐于紅 编辑

《革車》千乘,不言大者,《經》文闕也。紅,魯地。沛國蕭縣西有紅亭。

按《左傳》:「秋,大蒐于紅,自根牟至于商衛,革車千乘。」

《大蒐》,數軍實,簡車馬也。根牟,魯東界。瑯琊陽都縣有牟鄉。商,宋地。魯西竟接宋、衛也。言「千乘」,明大蒐,且見魯眾之大數也。

景王十四年,魯昭公大蒐于比蒲。景王十四年庚午魯昭公十一年 按《春秋》,昭公十有一年「五月,大蒐于比蒲。」

按《左傳》十一年:「五月,齊歸薨。大蒐于比蒲,非禮也。」 景王二十五年,魯昭公大蒐于昌閒。景王二十五年辛巳魯昭公二 十二年

按《春秋》昭公二十有二年「春,大蒐于昌閒。」

敬王二十三年魯定公大蒐于比蒲敬王二十三年甲辰魯定公十三年 编辑

按《春秋》,定公十有三年:「夏,大蒐于比蒲。」

夏,蒐非時。

敬王二十四年,魯定公大蒐于比蒲。敬王二十四年乙巳魯定公十 四年

按《春秋》,定公十有四年:「秋,大蒐于比蒲。」

敬王三十九年春,魯哀公西狩獲麟。敬王三十九年庚申魯哀公十 四年

按《春秋》,哀公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冬獵曰狩。蓋虞人修常職,故不書。狩者,大野在魯西,故言「西狩。」得用曰獲。

按《左傳十四年》春,「西狩于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 獲麟。」

大野在高平鉅野縣東北,大澤是也。《車子》,微者,鉏,商名。

以為不祥,以賜虞人。

時所未見,故怪之。《虞人》,掌山澤之官。

仲尼觀之,曰:「麟也。」然後取之。

言「魯史所以得書獲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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