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田獵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成王一則 宣王一則 桓王二則 莊王一則 景王三則 敬王三則〉
戎政典第七十五卷
田獵部彙考一
編輯周
編輯《周》設官分掌四時田獵之事。
按《周禮天官》: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 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罟田獸,辨其名物。」
〈訂義〉鄭康成曰:「罟,罔也。以罔搏所當田之獸。」 賈氏曰:「名物者,謂獸皆有名號物色也。」案《夏官》「四時田獵,春用火,夏用車,秋用羅,冬用徒,各有一以為主,無妨四時兼有罔也。」
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
楊謹仲曰:「《疏》謂狼,山獸,山主聚,故狼膏聚而溫;麋澤獸,澤主銷散,故麋膏散而涼。」 案:《月令》仲冬陰極陽生而麋角解,仲夏陽極陰生而鹿角解。則知狼陽物,其性自溫,故冬獻之;麋,陰物,其性自涼,故夏獻之。非必山主聚,澤主銷也。豈山物皆溫,而澤物皆涼耶?
時田,「則守罟。」及弊田,令禽注於虞中。
賈氏曰:「時田,謂四時田獵 。」 鄭康成曰:「守謂備獸觸攫也。弊,仆也,仆而田止 。」 鄭司農曰:「謂春火弊,夏車弊,秋羅弊,冬徒弊 。」 賈氏曰:「注謂聚也。」
凡祭祀、喪紀、賓客,共其死獸生獸。
劉執中曰:「四時之田所獲生獸,則囿人牧之於囿,及其將用獸,人取之於囿以共焉;其死而未共者,則入於臘人。」
凡獸入於《臘人》,皮毛筋骨入於《玉府》。
鄭康成曰:「入玉府給作器用也。」
凡田獸者,掌其政令。
《地官》鄉師之職,「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於州里,簡 其鼓鐸、旗物、兵器,修其卒伍。」
王昭禹曰:「鼓鐸以聲眾,旗物以麾眾,兵器以勝敵。簡則閱而選之也。」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 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 其爭禽之訟。
黃氏曰:「鄉師致眾庶,各致其鄉之民也。將田,先閱於其鄉,而以司徒之旗致之,使知有所統也 。」 易氏曰:「『大旗』,鄭氏以為熊虎之旗,據《司常》所言。司徒,卿也。卿當建旃,必建旗者,蓋九旗之為用,有所將者有所畫,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為旃則無所畫,熊虎為旗則有所畫。司徒雖卿,其於師田則為軍吏而有所將矣,所」 以建熊虎之旗而謂之大旗。下文辨鄉邑之旗,非司徒之旗也。鄉即六鄉,邑即公邑之屬。鄉邑既聚,則旗之相類者眾矣,眾則揉雜而未易辨,故於大旗之外,各辨以鄉邑之名,或鄉邑各為之名,《司常》所謂「州里各象其名」 是也 。王氏《詳說》曰:「旗物之辨有三,曰名,曰號,曰事。司馬曰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是以三者分而為六。」 《司常》曰:「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是以六者約而為三。」 夫師,軍將也;縣鄙,六遂也;家,采地也;鄉,六鄉也;野,公邑也。百官以職事從於王者也。司馬之田,六者畢至。然則鄉師於司徒之田,而以旗物辨鄉邑,鄉則六鄉矣,而六遂無預焉;邑則公邑矣,而采地無預焉。豈非鄉師之職不出於六鄉歟 ?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山虞》,「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於中, 致禽而珥焉。」
鄭康成曰:「萊,除其草萊,弊田田止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田止樹旗,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知獲數也 。」 賈氏曰:「謂於防南擬教戰之處,芟去草萊,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步數,雖未聞廣狹可容六軍,三三而居一偏。」 或曰:「舜使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鳥獸之害人者消,則虞人因田」 獵而萊山澤者,亦以除民之害故也 。賈氏曰:「《禮緯》:『旌旗之槓,天子九仞,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軍吏是卿大夫,則槓長五仞。今山虞雖有熊虎為旗,仞數則短,宜三仞』。」 又曰:「以聽鄉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 《易氏》曰:「大田獵者,天子親行之禮,萊山田之野,則聯於大司馬之職;弊田植旗,則獸人所謂『令禽注於虞中』」 是已。
「致禽而珥。珥,如小子珥於社稷之類,田畢而祭也。」 鄭氏謂:「珥當為衈,取其左耳以效功,故曰衈,蓋取字之偏旁以為左耳。」 其說未為不善。如《肆師》小子羊人言「祈珥」 ,鄭氏亦曰:「珥當為衈,羽牲曰衈。」 且引《雜記》之言「成廟則釁之」 ,與此效功之言不同。人取左耳為毛牲,謂羽牲曰衈之文自相背馳,況《大司馬》言「致禽以祀祊」 ,致禽饁獸於郊,皆行祭禮於致禽之後,不應致禽之後,方取左耳以效功。劉執中釋《肆師》之職曰:「珥當為弭,字之誤也。弭謂《小祝》之弭兵災。蓋田獵所以訓兵,弭兵災,正田獵之事。肆師於狩之日,涖卜來歲之戒,亦弭兵災之意。義見《肆師》祈珥說 。」 曹氏曰:「祭祀田獵,凡有關於山林者,皆使山虞掌之。」 既身為之主,以示神之所依,又修除且蹕,以肅其壇墠之所;既萊其田以開其可陣之地;又植旗珥禽以示其田獵之當止。一則以敬鬼神之森列。凡一木斬伐,不敢分幽明為異觀,一則以蒐獵為不得已,故於驅馳逐利之際,不敢使眾欲無所限節。先王於林木一物,其謹重如此,非仁矣乎?
《澤虞》,「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王氏曰:「澤野,所謂藪也 。」 鄭康成曰:「《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 》。」 王昭禹曰:「『《山虞》以旗致禽』,則熊虎山物也。《澤虞》以旗屬禽,則鳥羽澤物也 。」 賈氏曰:雲「屬禽者,謂百姓致禽訖,虞人屬聚之,別其等類,每禽取三十焉。」 若然,則致禽與屬禽不同。而鄭雲「屬禽猶致禽者,鄭互見為義。」 王氏曰:「或言致禽,或言屬禽」 ,則皆致而屬之。不言珥,以《山虞》見之。
《跡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賈氏曰:「掌邦田之政」 ,亦是地事,故在此 。王氏曰:「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
薛平仲曰:「自《虞衡》有以司山澤之藏」 ,則山澤所
「出,非民生日用之常者,先王蓋不以輕動斯民之心;非國家經用之宜者,先王亦不以強抑斯民之心。故從禽可欲也,而田獵之禁,則有跡人以掌之;寶貨可欲也,而金玉錫石之禁,則有卝人以掌之。夫然後自《角人》」 至於掌蜃,其取諸山澤之農者,皆以當邦賦之政令。夫自《太宰》之九職言之,其所以任山澤之農者蓋如彼,而所以取山澤之賦者則如此。既已使民之不貪,而又使民之易從,此先王所以順山者不使居川,不使居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其教化則流行乎中矣。
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鄭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 賈氏曰:「跡,人主跡禽獸之處。有禽獸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人遮厲守之 。」 王氏曰:「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干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 《易氏》曰:「邦田,常田也。田之」 義有三:大田之時,虞人萊所田之野,教民以戰陳之事,天子為之乘革路,建太常,見於《司馬》者是也。其次牧畜於囿,設囿游之禁,以時取其獸,而不廢乎祭祀賓客之用,天子為之載斿車之旌,見於《囿人》者是也。若夫邦田之地,政非囿人所禁之囿,亦非《大司馬》所萊之野,平田之地,跡其鳥獸之所萃者,謂之跡人。跡人掌其地政,則為之厲禁以守之。當邦田之時,天子為之載木路巾車,言「木路以田」 是也 。楊氏曰:「邦田之地,自天子至諸侯大夫時田之所。故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先王山林川澤皆有厲禁,況邦田之地乎?惟以時入則不禁,如獺」 祭魚,然後漁人入澤梁之類 。曹氏曰:「太宰九職,任民四,曰藪牧,養蕃鳥獸。養蕃之任有二,祭祀、賓客之供,囿人掌之;其曰囿游之獸禁,又曰『牧百獸,則牧』是也。蒐苖獮狩之所取跡,人掌之;其曰『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則藪是也。獸而可牧,不過羊、豕六畜之類,取於囿,足以供矣。若田獵之獸」 ,非可以常獸牧之,其地之廣,將以備教兵之用,不可以比於囿。其獸之多,非林藪之深茂,不能養蕃於其中,不為之厲禁,則獸之奔軼四出,不能遂其蕃息之性,他日無以供田獵之取,則於教戰之典為有闕矣。故凡邦田之地,盡使跡人大為之防,而為之厲禁焉,而後蹤跡以取之,非若囿而牧之,可以隨取而得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
鄭康成曰:「令謂時與處也 。」 項氏曰:「令之以所取之法 。」 賈氏曰:「其受令者,謂《夏官》主田獵者 。」 易氏曰:「受跡人之令,則不至於罷民力。」
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劉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殺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獸也。所謂餧獸之藥,先王仁及禽獸,豈」
「專以生之為事哉?取之而中於用,則何惡於取?殺之而得其死,則何害於殺 ?」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時;禁毒矢者,殺之以其禮 。」 王氏詳說曰:「跡人所謂禁麛卵與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於孟春,非孟春則不禁矣。禁餧獸於季春,非季春則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獸之得倖免者三十日耳。」 則知周之與秦,法意遠矣。
《春官》小宗伯之職,「若大甸,則帥有司而饁獸於郊,遂 頒禽。」
鄭康成曰:「甸讀曰田。有司,大司馬之屬。饁,饋也。以禽饋四方之神於郊,郊有群神之兆 。」 鄭鍔曰:「有司,一而已。大師言帥有司,大甸亦帥有司,乃別言之。蓋大師之帥者,大祝也,以軍社及主車,大祝所立奉故也。《左傳》雲『軍行被釁鼓,祝奉以從』是也。大甸之帥者,司馬之屬,以司馬言徒弊,致禽饁獸於郊,至於有司,將事」 於四望,繼於「軍將有事」 之下,則其「有司」 亦指大祝明矣 。易氏曰「大甸者」 ,賈氏以為四時之田獵,非也。《大司馬》「春蒐、夏苗、秋獮」 ,皆無饁獸之文,所謂「饁獸頒禽」 ,特冬狩而已。仲冬大閱其田,謂之狩禽,獲為甚多。凡四郊之中,有五帝、四望、四類之位,以獸薦於神位,謂之饁,饁訖而後頒禽,此豈四時之所常「有者耶 ?」 王昭禹曰:「獸於禽為大,故饁之,禽於獸為小,故頒之。蓋餉謂之饁,頒則分之而已。且田以簡眾則眾所不欲;田以獲取禽獸為得焉,則眾所同欲。先王以所不欲者寓之於所欲於其田也。大獸公之,小禽私之。上殺者以為乾豆,次殺者以為賓客,下殺者以充君庖,而面傷翦毛羽不成,其為禽」 者不以獻,還舍於郊饁,獸出而頒禽,與獸皆不以獻者也。以此簡眾,則得其所同欲,而輕其所不欲 。鄭康成曰:「頒禽謂以予群臣。《詩傳》曰:『禽雖多,擇取三十焉,其餘以予大夫士,以習射於澤宮而分之 』。」 鄭鍔曰:「獻神則用其大,頒人則用其小,尊神之義也。既饁獸於神,乃頒之於人,則又先神而後人也。」
肆師之職,「凡四時之大甸獵祭表貉則為位。」
鄭康成曰:「貉,師祭也。於所立表之處為師祭。造軍法者,禱氣勢之增倍 。」 陳氏曰:「其神蚩尤也。黃帝與蚩尤戰於版泉,軍法之興始於此,故後世祭之。《詩》云:『是類是禡』。《記》曰:『禡於所征之地』。禡與貉一也。貉之祭,蓋使司馬為之,而立表於神前。甸祝掌祝號,既事然後誓眾而師甸焉。」 古者將卜則祭先卜,將用馬則祭馬祖,將用火則祭爟。是則將師田而禡祭者,不特為禱而已 。《易氏》曰:「二者皆肆師為之位,以肆師立國祀故耳。」
獮之日,涖卜來歲之戒。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始習兵,戒不虞也。卜者問後歲兵寇之備 。」 賈氏曰:「春蒐夏苖,非正習兵 。」 鄭鍔曰:「《易》曰:『君子除戎器,戒不虞』。故知戒為禁備之事 。」 陳及之曰:「《天府》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先王之時,必預戒來歲之事者,欲先事為備也。」 春秋時,鄭石㚟言於子囊曰:「先王卜征,五年而歲習其祥,祥習則行,不習則增。」 「修德而改卜」 ,則是卜不吉;必修德而豫戒,然後為治世之事。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鄭康成曰:「旬之言田也,田狩之祝 。」 鄭鍔曰:「王田必於甸,故田獵之祭,名祝為甸。」
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
杜氏曰:「貉讀為『百』。」 「爾所思之『百』,書亦或為禡。貉,兵祭也。甸以講武治兵,故有兵祭。《詩》是類是禡」 ,《爾雅》曰:「師祭也 。」 鄭康成曰:「謂田者習兵之禮,故亦禡祭。禱氣勢之十百而多獲 。」 劉執中曰:「田以習兵,教以戰陣,而後乃田,故亦禱焉 。」 鄭鍔曰:「肆師掌為位,甸祝掌其祝號而已。」
舍奠於祖廟,禰亦如之。
鄭康成曰:「舍讀為釋。釋奠者,告將時田,若將征伐。」
鄭鍔曰:「將出田,必行釋奠之禮,以告於廟乃載。」
遷廟之主,以行其載,以祖為主,故舍奠於祖廟。鄭司農曰:「禰,父廟 。」 鄭鍔曰:「禰則但祭而不載,言亦如之,謂其舍奠也 。」 李嘉會曰:「四時之田,亦近邦耳,必舍奠於祖禰者,為人君出入,不可不謹重也。」
「《師甸》致禽於虞中」,乃屬禽。
鄭康成曰:「師、甸,謂起大眾以田也 。」 王氏曰:「凡言師、田,師不必田,田不必師。今此言師、甸,其事皆甸,又甸祝所掌,是用師以田而已 。」 鄭鍔曰:「田畢,虞人植旌旗於所表之處,令獲者各致禽其中,甸祝則會而屬之,使禽獸以類相從 。」 王昭禹曰:「致禽屬禽,山澤之虞也。」
及郊,饁獸舍奠於祖禰,乃斂禽。
鄭康成曰:「饁,饋也。以所獲獸饋於郊,薦於四方群兆,入又以奠於祖禰,薦且告反也 。」 王昭禹曰:「饁。」
「獸者司馬 。」 鄭康成曰:「斂禽,謂取三十入臘人。」 項氏曰:「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 王氏曰:「《小宗伯》言頒禽,此言斂禽,相備 。」 鄭鍔曰:「此小宗伯大司馬之事,甸祝則為之祝也。」
禂牲、禂馬,皆掌其祝號。
劉執中曰:「禂,禱也。禱牲禱馬者,又因斂禽以祭牲牢之神,求其博碩肥腯以祭馬祖之神,求其六閑四種,孔阜奕奕。《詩》云:『吉日維戊,既伯既禱』。其此之謂乎。」
《夏官大司馬》:「中春教振旅。」
鄭康成曰:「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
《鄭鍔》曰:「是時兵當藏也。」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 社。
王昭禹曰:「攻鬥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馳騁而逐禽獸,人情之所同欲。以情之所不欲者寓於所同欲之間,此人情樂為之用,而四時教戰所以皆寓於田 。」王東巖曰:「按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耕之,獵獸於田,亦見害去而利可興之意 。」項氏曰:「春田謂之蒐,蒐,擇也。春恐害物,故擇而取之,不圍澤,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蓋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禮。蒐而取之,敬且有禮矣 。鄭鍔曰:「將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馬以軍法誓民。」所謂有司者,肆師、甸祝也。肆師,大田獵,祭表貉則為位。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則有司謂此二官明矣。鄭康成以為大司徒,考《大司徒》無表貉事,其說非也 。鄭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薛平仲曰:「表貉而後誓,可以肅眾 。」李嘉會曰:「要之以神,則民知敬而節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鄭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誓曰:「無干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賈氏曰:「無干車、無自後射者,據漢田律而」言也。假馬,謂獲禽所算之籌。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鄭鍔曰:「雖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臨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馬》所以誓之也 。」賈氏曰:「誓民即大閱,群吏聽誓於陳前。鼓者,即中軍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鄭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呂大臨曰:「春者,鳥獸孳尾之時,君子養其仁心,重傷生物之類,至不得已而後取,則多取之為暴,不如寡取之。」「圍澤」、「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傷未成之物也。《大司馬》「春蒐田,遂圍禁」,則天子合圍矣。此言國君不圍澤,下於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則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又云:「不麛不卵。」與此異者,《王制》所言,不純用《周禮》也 。鄭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𧲨於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鍔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馬》乃用火田。蓋春而焚萊,將以田也;春而焚山林,傷生意也。此所以有無焚之令。」 賈氏曰:「此祭社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鄭鍔曰:「《詩》曰『召伯所茇』。又《左傳》言『晉大夫茇舍』,從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軍行而草止,未有營壘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尤嚴。防患之道,夜事尤急。教之無素,則是以眾予敵矣。」 教茇舍獨於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動,季春生氣方盛。惟夏之時,生於春者,至是益長,長於春者至是益茂。軍屯其中,患生不虞。又況莫夜之時 。賈氏曰:「草」 字釋「茇。」 「止」 字釋「舍。」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王昭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為苗除禽獸之害故也。」 如蒐之法,則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圍禁之類,皆與蒐同 。鄭康成曰:「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主用車,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 賈氏曰:「車行遲,故取獸少 。」 王昭禹曰:「夏田以車為主,以物生於春,長於夏,以車馳逐而取之,其利密於春之用火矣。」 以《東山》之詩攷之,其言曰「敦彼獨宿」 ,亦在車下,則茇舍夜事,宜用車矣 。鄭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 賈氏曰:「引《王制》者,據始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據始殺而言也。《王制》註:『佐車,驅逆之車』。」 案田僕掌佐車之政,設驅逆之車,則佐車與驅逆之車異。但《王制》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 ,則所謂以禴夏享先王 。鄭鍔曰:「礿以飲為主,四時之享皆用孟。」 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蓋因田而享也。田已得
禽則歸而享祀,猶戰而得雋則歸而告廟也。然四時之田,春秋祭社與祊,惟冬夏享廟,何耶?春田為民祈,秋田為民報,田以民事為主,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
崔氏曰:「中秋陰氣始肅,在於殺物,故用治兵為稱。」
遂以獮田,如蒐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
鄭康成曰:「秋田乃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 《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 則秋用羅宜矣 。鄭鍔曰:「羅之網物,其取為尢急 。」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車,車之利不若羅。」 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及繹祭,乃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 。」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為民報而祀祊。」
中冬,教大閱。
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為之說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曰大閱,奚止簡車徒而已』。」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 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 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
賈氏曰:「遂以狩田」 已下,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 。鄭康成曰:「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 王昭禹曰:「以大獲之,以人守之,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眾也。故冬田為之狩 。」 賈氏曰:「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一門 。」 鄭鍔曰:「軍中用轅以為門,此乃用旌為和門,何也?以車為藩,則仰轅以為門,蓋軍行偶有所止則然也。設為和門者,田而教戰,欲使眾心之和一也 。」 王東巖曰:「門分左右,則人分彼此,相勝相爭,由此而生。名門曰和,欲其進退由禮,心無所爭,則和矣 。」 鄭康成曰:「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 。」 王昭禹曰:「敘者,前後之倫也。出以先後之倫,則行者有敘而不亂矣。然不先正其左右之行列,將欲敘之,有不」 可得,故先分左右以陳其車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當其分,然後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鄉師也。以鄉師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屬於鄉師也 。鄭康成曰:「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雖不經見,居門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傳》曰:『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車軌塵,馬』」 候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黃氏曰:「有司謂伍長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結陳也。和平一義也 。」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蓋旅,師所建之旗也。四兩為卒,五卒為旅,此旅師所建之旗,所以居於卒閒,以分地而調其部曲也 。」 賈氏曰:「軍吏各領己之士卒,執旗以表也 。」 李嘉會曰:「百人之中,旗分為兩,五十人為一隊也 。」 鄭鍔曰:「司馬以旗分地為二,必以百步為準者,近則士卒無所騁其能,遠則首尾不相應也 。」 李嘉會曰:「所謂步間容步,隊閒容隊也。有司,鄉師也。巡其前後,視其廣狹也。」
鄭康成曰:「前後有屯百步,車徒異群,相去之數。」
也 。黃氏曰:「《司馬法》一成三百家出車一乘,若皆以二家五人計之,三百家為七百五十人。田與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車為陳,至此車與卒異部。前此列陳如戰之陳,教坐作進退,至此逐禽有殺獲之事,故車與卒異部。」
《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黃氏曰:「人抵兵分合為難。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險易制其宜。然則一車三十人,定法也。增減進退,其法𪐝存乎其閒。」 鄭居前之說,未必盡然 。王昭禹曰:「宣王因田獵而選車徒,故《詩》曰『東有甫草,駕言行狩』,此則易野,車為主也。又曰:『選徒囂囂,搏獸於敖』,此則險野,人為主也。」 陳氏曰:「險野非不用車,而主於人;易野非」 不用人,而主於車。動則足以衝突,止則足以營衛,將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齎。《詩》云:「君子所依,小人所腓。」 則車之為利大矣。昔周伐鄭,鄭為魚麗之陳,先偏後伍,伍承彌縫,偏則車也,伍二十五人,伍從其偏也。先其車足以當敵,後其人足以待變,古者車戰之法,略可知也 。《禮庫》曰:「先王車戰,不求大勝,求為不可敗而已。」 鄭莊欲驅馳中原,始為徼利之名,故鄭莊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毀車以從卒,自左師展始;乘馬,自趙武靈王始專用騎。先王兵制敗壞而不可復,實自莊公始。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易氏曰:「驅謂驅禽獸使趨於圍,逆謂逆禽獸使不出圍 。」 鄭鍔曰:「驅則自後驅之使出,逆則自前迎之使入。驅其後則獸無所逃,逆其前雖欲出防而不可得 。」 王昭禹曰:「既陳則行列正矣,然後可田焉。故設驅逆之車者,田僕也。校人則帥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獵則帥驅逆之車,則將田矣』。於是禱祭焉。故有司表貉於陳」 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號是也 。李嘉會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無慢心。」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 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 耳。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習戰之時,則師田之法一焉 。」 鄭康成曰:「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進,行也 。」 鄭司農曰:「大獸公之輸之於公;小禽私之以自畀也。《詩》云:『言私其豵,獻肩於公。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肩,五歲為慎。此明其獻大者於公自取』」 ,其小者,獲得也。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鄭鍔曰:「大獸不公,無以教事上之義;小禽不私,無以示及下之仁 。」 李嘉會曰:「人逞其勇,必不舍大而取小。大獸必公者,既非一人所可制,亦非一人所專得,所以必公於眾者,正欲合夫人之力也 。」 王昭禹曰:「不專取《左耳》,則效功者疑於獲一而效二。取《左耳》」 以效功,所以謂之「馘」 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
鄭康成曰:「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譟,象攻敵克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譟,讙也。《書》曰:『前師乃鼓』。」譟亦謂喜也。 鄭鍔曰:「人心有踴躍之義。」
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眾,故以徒為主。凡田用火、用車、用羅,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異耳。」
鄭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 黃氏曰:「徒,取禽車。」
列陣不動,雖戰亦然。至此徒止,遂獻禽 。鄭康成曰:「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 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獻禽,而冬烝獨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饁郊之禮,然後獻禽於宗廟,故謂之入 。」 鄭鍔曰:「此戰勝而歸,獻捷於廟社之意也。郊言饁獸,烝言獻禽,豈」 用大於郊而用小於廟?列而言之,則禽獸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獸亦可謂之禽也。
田僕,上士十有二人。
賈氏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時之田,兼有園囿遊獵及取鮮獸之等,亦事煩故也。」
掌馭田路,以田以鄙。
鄭康成曰:「田路,木路也 。」 鄭鍔曰:「王田必乘木路者,蓋木德盛於東方,仁也;王者之田不合圍,仁也。」 然謂以田以鄙者,或以為都鄙,王者亦無循行縣鄙,親自省耕之理,然則或田於三田之地,或田於縣鄙之地,王者循行縣、鄙,不專用田車與田僕而已。
掌佐車之政。
鄭康成曰:「佐亦副 。」 李嘉會曰:「道僕曰貳車,田僕曰佐,車曰貳、曰佐,各有異義,佐則所以佐之 。」 王昭禹曰:「《記》曰:『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則佐車于田獵可知矣 』。」 鄭鍔曰:「田必有佐車,掌其政令,使當田者則田,當止者則止,所以全人君之仁。」
設驅逆之車。
鄭鍔曰:「田必設驅逆車,自後驅禽,使之就獲,自前逆禽,使不出圍。」
令獲者植旌。
鄭康成曰:「以告獲也。植,樹也 。」 鄭鍔曰:「獲者植旌,使人望其旌而知其獲禽,不獨為己有也。山虞植虞旗,澤虞植虞旌,為屬禽設此,則令獲禽自植以告獲也。」
及獻比禽。
鄭鍔曰:「及田者獻禽,校次而比之,則大小各從其類,然後大獸可得而公,小禽可得而私。」
凡田,「王提馬而走。諸侯,晉大夫馳。」
鄭鍔曰:「田之日,天子親乘木路,駕馬於所田之處,諸侯大夫皆從焉。為田僕者,當有以號令乎諸侯大夫,使知馭馬以從王之禮。王者提馬而走,則諸侯當晉,諸侯之馬既晉,則大夫當馳。提者挈舉之義,言提馬首以走,則馬疾馳而前,諸侯惡可不進乎?《易》之《晉卦》云:『晉,進也,以進為主,有進而無退也』。諸侯已進,大夫」 烏可以不馳乎?《詩》云:「載馳載驅」 ,言其速也。又非特進而已。此三者皆行馬之節,然後尊卑之分定矣。田獵雖從禽之樂,君臣不可並驅。
必有先後遲速之等,乃所以為田禮。先儒以為提遲於馳,皆取尊者體促之義,深知經者也 。王氏曰:「提節之晉,進之馳則亟進之,尊者安舒,卑者戚速 。」 劉執中曰:「田路者,將以趨禽而射之也。故諸侯則進其事,大夫則馳之,皆以翼禽,致獲於王也。」 《詩》曰:「悉率左右,以燕天子。」
成王五年蒐於岐陽
編輯按:《通鑑前編》:成王五年:「蒐於岐陽,因盟諸侯。」
《左傳》曰:成王有岐陽之蒐。杜氏曰:「成王歸自奄,大蒐於岐山之陽 。」 《外傳》曰:「昔者成王盟諸侯於岐陽。楚為荊蠻,置茆蕝,設望表,與鮮牟守燎,故不與盟。」
宣王八年狩於東都
編輯按:《詩經小雅車攻》篇:「東有甫草,駕言行狩。」
《詩序》:「《車攻》,宣王復古也。宣王內修政事,外攘裔狄,復文武之境土,修車馬,備器械,復會諸侯於東都,因田獵而選車徒焉。」〈傳。〉「《甫》,大也。田者,大芟草以為防,或舍其中。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槸,閒容握,驅而入轚,則不得入。左者之左,右者之右,然後焚而射焉。天子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獻禽於其下。」故戰不出頃,田不出防,不逐奔走,古之道也。〈正義〉以田法芟草為防,是廣大之處,故訓甫為大也。謂寬大之地,有草可芟,故曰「甫草」也。因而廣言田獵之法。田獵者必大芟殺野草以為防限,作田獵之場,擬殺圍之處,或復止舍其中,謂未田之前,誓士戒眾,故教示戰法,當在其閒。止,舍也。其防之廣狹無文,既為防限,當設周衛而立門焉。乃以織毛褐布纏通帛旃之竿,以為門之兩傍。其門蓋南開,並為二門,用四旃四褐也。又以裘纏椹質以為門中之闑。闑,車軏之裡,兩邊約車輪者。其門之廣狹,兩軸頭去旃竿之間各容一握,握人四指為四寸,是門廣於軸八寸也。入此門,當馳走而入,不得徐也。以教戰,試其能否,故令驅焉。若驅之,其軸頭擊著門傍旃竿,則不得入也,所以罰不工也。以天子六軍分為左右,雖同舍防內,令三軍各在一方,取左右相應,其屬左者之左門,屬右者之右門,不得越離部伍,以此故有二門也。此屬夏苗之田也。《周禮》「仲夏教茇舍」,鄭云:「𦭞舍,草止也。」軍有草止之法,此苗田即草止,明芟草止其中焉,或舍其中也。以教戰即軍禮同,故言軍有草止之法,仲夏舉草舍之法,田禮皆當然也。故仲冬教大閱云:「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注云:「乘芟除可陳之處,表所」以識正行列也。四表積二百五十步,左右之廣,當容三軍,步數未聞。鄭雲「芟除可陳之處」,是芟草為教戰之所。《傳》言田者,大芟草以為防,則芟草為田獵之處,明先獵以教戰,合圍又在閒焉,二者同處也。鄭以最南一表,以北百步為二表,又北百步為一表,又北五十步為四表,謂之後表,是四表二百五十步也。以下有以旌為左右和之門,故言左右之廣,當容三軍,但步數未聞耳。彼又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注云:「軍門曰和,今謂之壘門,立兩旌以為之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彼旌即此旃也。彼言人和出,此言驅而入。不同者,此據質明時初入和門,既入同在後表之中,將以教戰也。既誓,從後表前至第二表,一弊其旗,車徒皆坐。又從第二表至前第三,又然。又從前第三,至最前,退卻,教振旅,至後表。禮畢,當從是以出田,故敘和出左右,與此終始各舉其一,故不同也。計立旌為門,當在教戰之前,《周禮》以旌為左右和之門,文在教戰下者,以教戰之時,直言「建旌。」後表之中,不說入門之事,故不言「立門。」「教畢」以敘和出,因其將出而言「立門」,故文在下,其實戰之前,門已先設也。教戰既畢,士卒出和,乃分地為屯,既陣車驅,車卒奔驅禽,納之於防,然後焚燒,此防草在其中而射之。天子先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發謂發矢射之也。其天子發,則先抗舉其大綏;諸侯發,則舉其小綏。必舉此綏為表,天子諸侯殺之時,因獻其禽於其下也。故戰不出所期之頃,田不出所芟之防,不逐奔走,謂出於頃防者不逐之,古之道也。抗綏,謂既射舉之,因置虞旗於其中,受而致禽焉。受禽獵,止則弊之。故《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注云:「下謂弊之。是殺禽己訖,田止而弊綏也。」各舉終始之一,故與此不同也。此等似有成文,未知其事所出。昭八年《糓梁傳》曰:「芟蘭以為防,以葛覆質為槸。」與此不同。《鄭志》答張逸云:「戰有頃數,不能盡其多少,猶今戰場者不出其頃,界田者不出
其防也,《王制》云:「昆蟲未蟄,不出火田。」則用火田獵,唯在冬耳。此言「焚而射之」,自焚所芟之草,非故火田獵,四時皆焚之也。故《地官》《山虞》《澤虞》皆云:「大田,萊山田之野。」言大田,則天子四時之田皆然矣。既萊其地,明悉焚之。此時王仍未至東都,非正田之時。毛因大草,廣言獵法,不謂此時即然也。〈朱註:〉《甫草》,甫,田也。後為鄭地。宣王之時,未有鄭國,圃田屬東都畿內,故往田也。
徒御不驚,大庖不盈。
〈朱注〉徒,步卒也。御,車御也。不驚,言比卒事不諠譁也。大庖,君庖也。不盈,謂取之有度,不極欲也。蓋古者田獵,獲禽,面傷不獻,踐毛不獻,不成禽不獻。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殺以為乾豆奉宗廟,達右耳本者,次之,以為賓客。射左髀,達於右。「為下殺以充君庖,每禽取三十焉,每等得十,其餘以與士大夫習射於澤宮中者取之」,是以獲雖多而君庖不盈也。〈大全〉孔氏曰:「面傷」,謂當面射之。「翦毛」,謂在傍而逆射之。「不獻者,嫌誅降之義。不成禽,惡其害幼小也。自左膘過右肩腢」,以其貫心死疾,肉最潔美,故以為乾豆也。「達右耳本」,以其遠心,死稍遲,肉已微惡;中脅,死最遲,肉又益惡。《禮記射義》注曰:「澤,宮名,所以擇士也。士,謂諸侯朝者諸臣及貢士也。皆先令習射於澤,已,乃射於」射宮,課中否也。《穀梁傳》曰:「射而中,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
《吉日》篇:「吉日維戊,既伯既禱。田車既好,四牡孔阜。升 彼大阜,從其群醜。」
《詩序》:「《吉日》,美宣王田也。能慎微接下,無不自盡以奉其上焉。」〈疏:〉正義曰:作《吉日》詩者,美宣王田獵也。以宣王能慎於微事,又以恩意接及群下,王之田獵能如是,則群下無不自盡誠心,以奉事其君上焉。由王如此,故美之也。〈傳〉《維戊》,順類乘牡也。伯,馬祖也。重物慎微,將用馬力,必先為之禱其祖。禱,禱獲也。〈箋〉戊,剛日也。故乘牡,為順類也。醜,眾也。田而升大阜,從禽獸之群眾也。〈疏〉正義曰:言王於先以吉善之日,「維戊」也,於馬祖之伯既祭之求禱矣。以田獵當用馬力,故為之禱祖,求其馬之強健也。田獵之車既善好,四牡之馬甚盛,大王乃乘之升彼大陵阜之上,從逐其群眾之禽獸。言車牢馬健,故得歷險從禽,是田禱之故也。
「吉日庚午,既差我馬。」獸之所同,麀鹿麌麌。漆沮之從, 天子之所。
〈傳〉《漆沮》之水,麀鹿所生也。從《漆沮》驅禽而致天子之所。〈疏〉王以吉善之日,庚午日也。既簡擇我田獵之馬,擇取強者,王乘以田也。至於田所,而又有禽獸,其獸之所同聚者,則麀之與鹿,麌麌然眾多,遂以驅逆之車驅之於漆沮之傍,從彼以至天子之所,以獵有期處,故驅禽從之也。上言「乘車升大阜」,下言「獸在中原」,此雲「驅之漆沮」,皆見獸之所在,驅逐之事,以相發明也。
瞻彼中原,其祁孔有。儦儦俟俟,或群或友。悉率左右, 以燕天子。
〈傳〉祁,大也。趨則儦儦,行則俟俟。獸三曰群,二曰友。驅禽之左右,以安待天子。〈疏〉視彼中原之野,其諸禽獸,大而甚有,謂形大而多也。故儦儦然有趨者,俟俟然有行者。其趨行,或三三為群,或二二為友,是其甚有也。既而趨逆之車,驅而至於彼防虞人乃悉驅之,循其左右之宜,以安待天子之射也。
「既張我弓,既挾我矢,發彼小豝,殪此大兕,以御賓客, 且以酌醴。」
〈疏〉正義曰:虞人既驅禽待天子,故言「既」以張我天子所射之弓,既挾我天子所射發之矢,發而中彼小豝,亦又殪此大兕也。既殺得群獸,以給御諸侯之賓客,且以酌醴與群臣飲時為俎實也。
按:《通鑑前編》:「宣王八年,巡狩東都,朝會諸侯,因以畋 獵講武。」
桓王二年魯隱公矢魚於棠〈桓王二年癸亥魯隱公五年〉按春秋隱公五年春公矢魚於棠
編輯〈註〉書「陳魚」,以示非禮也。書「棠」,譏遠地也。今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魯侯觀魚臺。〈疏〉《陳魚》者,獸獵之類。使捕魚之人陳設取魚之備,觀其取魚以戲樂,非謂取得魚而陳列之也。
桓王十二年,魯桓公狩於郎。〈桓王十二年癸酉魯桓公四年〉 按《春秋》,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註〉冬獵曰狩。行三驅之禮,得田狩之時,故《傳》曰:「書。時,禮也。」周之春,夏之冬也。田狩從夏時。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
按《左傳》,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書時禮也。
莊王七年魯莊公狩於禚〈莊王七年辛卯魯莊公四年〉按春秋莊公四年冬公及齊人狩於禚
編輯〈註〉「公越竟,與齊微者俱狩」,失禮可知
景王十一年魯昭公蒐於紅〈景王十一年丁卯魯昭公八年〉按春秋昭公八年秋蒐於紅
編輯〈註〉《革車》千乘,不言大者,《經》文闕也。紅,魯地。沛國蕭縣西有紅亭。
按《左傳》:「秋,大蒐於紅,自根牟至於商衛,革車千乘。」
〈註〉《大蒐》,數軍實,簡車馬也。根牟,魯東界。瑯琊陽都縣有牟鄉。商,宋地。魯西竟接宋、衛也。言「千乘」,明大蒐,且見魯眾之大數也。
景王十四年,魯昭公大蒐於比蒲。〈景王十四年庚午魯昭公十一年〉 按《春秋》,昭公十有一年「五月,大蒐於比蒲。」
按《左傳》十一年:「五月,齊歸薨。大蒐於比蒲,非禮也。」 景王二十五年,魯昭公大蒐於昌閒。〈景王二十五年辛巳魯昭公二 十二年〉
按《春秋》昭公二十有二年「春,大蒐於昌閒。」
敬王二十三年魯定公大蒐於比蒲〈敬王二十三年甲辰魯定公十三年〉
編輯按《春秋》,定公十有三年:「夏,大蒐於比蒲。」
〈註〉夏,蒐非時。
敬王二十四年,魯定公大蒐於比蒲。〈敬王二十四年乙巳魯定公十 四年〉
按《春秋》,定公十有四年:「秋,大蒐於比蒲。」
敬王三十九年春,魯哀公西狩獲麟。〈敬王三十九年庚申魯哀公十 四年〉
按《春秋》,哀公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註〉冬獵曰狩。蓋虞人修常職,故不書。狩者,大野在魯西,故言「西狩。」得用曰獲。
按《左傳十四年》春,「西狩於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 獲麟。」
〈註〉大野在高平鉅野縣東北,大澤是也。《車子》,微者,鉏,商名。
以為不祥,以賜虞人。
〈註〉時所未見,故怪之。《虞人》,掌山澤之官。
仲尼觀之,曰:「麟也。」然後取之。
〈註〉言「魯史所以得書獲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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