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4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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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七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七

皇清總一則 順治十五則 康熙十一則

 屯田部總論

  冊府元龜屯田敘

  文獻通考論漢屯田

  大學衍義補屯營之田

  春明夢餘錄屯田

  武備志屯田 屯田古法 屯田今制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七卷

屯田部彙考七 编辑

皇清 编辑

《大清會典》:衛所屯田:

國初定制、設衛所以分屯。給軍丁以領佃。後因直

省各設經制官兵。其屯衛官軍斟酌裁汰。有歸併衛所者,有歸併州縣者,有就近改入本省,更有改入鄰省者。凡運糧衛所仍舊管轄,田糧亦依額科徵。至秦、晉、滇、蜀,屬在邊陲,不復裁併,皆因時制宜之法也。今除已經歸併州縣者附載《布政司田土》外,其仍屬衛所徵糧者,具列於後:

京師金吾等六衛

屯田二千四百九頃九十八畝八分六釐七毫零,屯賦銀三千四百五十三兩四錢二分二毫零。豆二百四十七石三斗二升三合零。屯丁九千一百三十四丁,屯丁銀一千一百九十七兩三錢一釐零。

直隸衛所

順天府涿鹿等衛屯田四百八十八頃四十八畝七分五釐零,屯賦銀六百四十五兩二錢五分六釐七毫零。屯糧粟米一百九十一石三斗一升六合零。豆一百九十一石三斗一升六合七勺。屯丁五千七百八十二丁,屯丁銀一千七百九十八兩四錢。

永平府永平等衛所屯田一千六百六十一頃三十五畝二分四釐零,屯賦銀一千五百四十四兩九錢二分八釐六毫零。屯糧粟米一千四百九十四石二斗五升零。豆一千五百五十九石一斗八升「六合零,草七千四百六十束零。屯丁一萬四千七百三十七丁,屯丁銀四千一百九十七兩七錢四分七釐零。」

保定府保定左衛屯田一百二十二頃四十三畝二分一釐零,屯賦銀五百四十七兩一錢四分七釐零,屯糧米五石二斗二升四合五勺。屯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四丁,屯丁銀二千六百五十二兩八錢。

河間府河間等衛屯田一萬一百三十五頃五分八釐八毫零,屯賦銀一萬八百八十七兩三錢二分二釐四毫零。屯糧米三千九百七十六石八斗六合。豆三百七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屯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丁,屯丁銀二千九百六十九兩五錢八分六釐零。

真定府真定衛屯田二千七百六十六頃一十五畝九分四釐零,屯賦銀六千五百八十二兩一錢八分零。屯丁二萬三千二百八十七丁,屯丁銀四千九百八十一兩七錢五分。

宣府等衛城堡,屯田五萬六千九百一十五頃八十四畝六分一釐四毫零。屯賦銀一萬九千七百六兩五錢七分四釐零。屯糧七萬八千二百五十六石一斗一升九合五勺零。屯丁三萬四千八百九十六丁,屯丁銀六千一百五十三兩二錢五分。

各省衛所

江南、江蘇等處蘇州等衛,屯田一萬一千二百八十頃九十三畝六分二釐零,屯賦銀三萬八千九百一十五兩三錢七分零,屯糧米一萬九百八十六石八斗七升五合零。麥八千二百三十五石三斗九升零,豆四千四百三十九石六斗二升六合零,屯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五丁,又歸併軍丁五千六百六十五丁。領佃駕運,不納丁銀。《三則閑丁》二千一百二十六丁,屯丁銀四百五十八兩六錢。

安徽等處、新安等衛、屯田一萬一千八百七頃

九畝二釐零,屯賦銀四萬四百四十四兩四錢一分七釐零,屯糧米麥四千四百八十二石三合三勺零,屯丁一萬七千八百六十三丁。領運不納丁銀。《三則閑丁》七千九百九十六丁,屯丁銀二千二百七十九兩三錢六分。

浙江杭州等衛所,屯田一千七百四十七頃四十三畝一分零,屯賦銀一萬八千七百二十五兩二錢二分八釐八毫零。屯糧二千二石,屯丁四千四百四十七,丁口屯丁銀五百三十九兩三錢六分三釐零。

江西南昌等衛所,屯田四千七百四十一頃九十八畝二分二釐六毫零,屯賦銀四萬一千四十兩六錢五分五釐四毫零。屯丁五千九百八十一丁,屯丁銀一千二百六十二兩六錢六分一釐二毫零。

湖北武昌等衛所,屯田一萬五千三百三十七頃八十八畝八分一釐零,屯賦銀四萬四千三百一十六兩四錢一分四釐零。屯丁四十四丁,屯丁銀一百三十兩三錢

湖南岳州等衛所,屯田一萬四千五百二頃七十二畝八分二釐零,屯賦銀五萬七百八十八兩六錢八分二釐零,屯糧米三千一百九十一石三斗八升八勺零,穀九十五石。屯丁一百六十四丁,屯丁銀八十二兩。

山東濟南等衛所屯田二萬一千一百五十五頃七十三畝三分一釐二毫零,屯賦銀四萬八千八百八十九兩八錢三分一釐二毫零。又安東衛佃種贛榆縣地八十九頃八十畝七分一釐,徵銀一百七兩七錢六分八釐五毫零。屯丁二萬三千四百七十八丁,屯丁銀八千五百四十四兩五錢二分九釐七毫零。

山西太原等衛、所城堡,屯田「五萬一千二百八頃三十畝九分三釐零。屯賦銀四萬八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二分八釐零。屯糧四萬一千一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九合零,草一萬一千二百一十一束零。屯丁五萬五千九百四十二丁,屯丁銀一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兩二錢七分二釐零。」

陝西西安等處潼關等衛堡屯田都司更名「額外地,共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四頃三十三畝五分七釐零。屯賦銀九千九百三十九兩七錢七分一釐零。屯糧五萬七千三百七十八石三斗一升一合七勺零,草八百八十二束。屯丁一千七百二十六丁,屯丁銀九百九兩五錢一分二釐五毫。」

鞏昌等處「甘州等衛所堡,屯田七萬五千五百五十一頃三十畝六分四釐六毫零。屯賦銀八千八百三十七兩八錢三分五釐六毫零。屯糧四十一萬二千一百六十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屯丁三萬三千四百九十六丁,屯丁銀八千二十五兩八錢二分二釐四毫。」

四川建昌等衛所、屯田四百六十四頃二十一畝八分四釐五毫零。屯賦銀六百九十二兩六錢五分三釐二毫零。屯糧米豆蕎八千二百八十九石五斗八升一合零

廣東廣州等衛所屯田四千三百七頃三畝四分四釐八毫零,屯糧「八萬三千三百七石九斗八升四合四勺零。屯丁六千五百三十一丁,屯丁銀一千六百九十六兩三錢三分六釐零。」 雲南平彝等衛所屯田四千一百二十二頃四十六畝八分七釐零,屯賦銀三萬九百八十三兩五錢六分四釐零,屯糧五萬八「千四百八十石二斗二升五合七勺零。」 屯丁二萬九百八十三丁,屯丁銀八千二百三十五兩四錢五分。貴州省貴州等衛所屯田二千二百一十一頃九十六畝四分零。又陸地一百八十九畝零,屯賦銀二千七百四十兩一錢三分零。屯糧三萬九千六十六石四斗九升四合。蕎折米六百三十四石七斗九升五合零。《穀折》米六百八石六斗五升零。屯丁二千九百八十一丁,屯丁銀六百八十四兩二錢零。

順治二年 编辑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二年,差御史一員巡視。」

屯田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三年題准裁衛所指揮。」

千、百戶,每衛設守備一員掌印,兼管屯田。量設千總、百總,分理衛事。凡衛所錢糧職掌,及漕運造船事務,并都司、行都司分轄,皆令照舊。凡屯丁,順治三年題准,「改衛軍為屯丁。」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四年,裁屯田御史屯衛。」

事宜各該巡按領

敕兼管。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五年覆准雲鎮屯田荒

蕪。官買牛驢、分給軍民墾種。應納租糧、酌量徵收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六年題准直隸天津葛」、

沽等處屯地。舊例三則輸租。上地每畝六升。中地四升五合,下地三升。今定果樹菜畦、水田葦地、每畝租一斗。麥地六升。雜糧地四升五合。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七年題准衛所屯田分」

給軍丁承種。因有操演城守、捕盜領運之責、故屯田科徵較民地稍輕。今既經裁汰、凡有運糧衛所屯糧仍舊派徵。其無運糧衛所屯田、俱照坐落州縣民田例、一體起科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順治九年覆准,運軍已經改」

民,其軍衛田地,照民地例輸納。各按坐落地方,使有歸著,以杜溷淆。凡屯田額賦,順治九年,覆准廣東屯糧,全徵本色。屯丁苦累,令本折各半徵收。凡屯丁,順治九年,覆准各省屯丁,有關漕務者,仍留駕運。又覆准陝西涼州戍軍,改編屯丁,除免軍名,令承種屯地,照舊徵輸。又覆准江南輸運漕糧,開報殷實運丁,不「論官舍書承,一體僉運。」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十年題准巡按既裁,各」

省屯政,令該巡撫督理,年終造冊奏銷。又覆准:江西屯糧,歸布政司管理。凡屯田額賦,順治十年覆准,江南秣陵、廣武、英武三衛,路隔長江,輸糧艱難,照鳳陽衛例折銀徵解。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屯丁,順治十一年覆准:「軍民籍貫」,原有

分別。「有屯丁竄入民籍,希圖免運者,有運弁賣富差貧者,有軍民相鄰,運弁借勾攝以滋擾者。令督撫委廉明道員,分別軍民應除應補,五年一次,編定冊籍,俾伍籍充盈,不致軍民相混。」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十三年覆准屯衛錢糧。」

《考成則例》,與州、縣正項錢糧一體參罰。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三年覆准,廣西衛所久廢,責令坐落州縣招墾荒屯,責成道府廳官分理,布政司總核。又議准,江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省各衛屯糧,歸布政司總理。凡屯丁,順治十三年覆准,漕船按丁納銀貼造,除現運屯丁免科外,凡在衛閒丁舍餘,以十六歲為成「丁,六十歲開除另補。江南屯丁每正糧一石納銀三分,閒丁編為三則納銀;浙江每丁納銀四錢,江西每丁納銀二錢五分。」凡屯丁准免民丁重派。又覆准:浙江金鄉等衛,有屯無運,杭、寧、溫、台各衛,嘉、湖、嚴、衢各所,有屯帶運;金華等所,處、紹等衛,無屯有運。今應均筭津貼,照原額屯田計,船一隻,派田一百五十一畝八分。凡帶運衛所照數津派,餘田仍徵屯租撥貼有運「無屯」衛所。至「有屯無運」衛所,若有丁願運,照例給田僉運。若無丁領運,計田徵租銀津貼無屯衛所運丁。十五年,議「除省城民占屯地外」 ,每船給田一百五十畝八分八釐一毫。康熙十年,議除缺額屯田外,每船給田一百一十三畝。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屯丁。順治十四年覆准。湖廣向有運軍」

班軍、操軍三項,各設屯田贍給。近因班操不用,解令歸農,止留運軍協濟江西漕務。但軍民冊籍不分,賦役紊亂。今定:「凡係民冊當差者,衛所不得告扳軍冊有役者,州縣不得重派。民佃軍田者照地納租,毋得再派軍役。軍佃民田者止完正賦,無復派及民役。」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五年,覆准雲鎮屯衛。」

錢糧,歸山西驛糧道管理。又覆准:河南宣武等十九衛所,無押運防邊之事,錢糧無多,裁汰都司、守、千等官。凡屯丁,順治十五年覆准:「四川利州等衛,俱係軍籍,未徵丁徭,止科田糧,今改入民籍,一體富差。」 又議准:江北衛所屯丁,有領運海防之責,不必改軍為民。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順治十六年覆准裁四川衛。」

所。其屯糧、歸併州縣、照民例起科。凡屯丁。順治十六年議准、江寧等衛屯丁、照舊輓運當差

不必改軍為民。又覆准:衛所清出餘舍閒丁,每名徵銀二錢。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順治十七年議准廣東邊海

衛所、仍令專官管理屯務。不必歸併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十八年題准雲南衛弁」

職田向係「收租准俸,不納稅糧。嗣後各歸衛所編入戶口,俱以本七折三」 徵收。其舊係每畝一斗九升至三斗者,照軍糧例起科;三斗至五斗者,概以三斗為額。

康熙元年 编辑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元年覆准、雲南屯田越

境零星,不便歸併州縣。且屯田賦重,民田賦輕,恐有司徵收,一境異例,仍令衛弁管理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康熙二年覆准江南屯糧」現

係驛傳道兼攝。令照浙江、湖廣等省例。改歸都司督催。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四年覆准宣府並延慶、

保安二州各衛所營堡不必歸併,仍舊管轄。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康熙五年,覆准陝西衛所屯。」

糧,與民糧一體輸納,無僉運領運之事,不必改歸都司,仍令布政司總理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康熙六年題准、廣東、雲南經

徵屯糧。係屯道職掌,衛所各官、俱令屯道稽察

凡屯田額賦。康熙六年覆准、江南石城等衛

屯田改折太重,仍舊徵收本色。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康熙十年覆准廣東屯糧」十

倍。民田荒蕪者多、令照民地重則、每畝八升八合起科。凡設官管屯。康熙十年覆准、山東屯糧、向係司府催徵。今改令都司管轄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十五年覆准各衛所荒。

田坐落州縣境內,縣查則指為軍地,衛查又詭為「民田。」 行令督撫嚴檄州縣衛所各官逐一查報,不得推諉,以滋影射。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二十三年議准:湖南偏

橋、鎮遠二衛地畝錢糧、歸併貴州、徵收造報。凡屯丁。康熙二十三年題准、湖南衛所守城屯丁、停其支給錢糧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總計直省衛所城堡屯田。」

三十萬七千八百七十二頃五十一畝六分三釐六毫零,總計屯賦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三兩三錢七分七釐零。屯糧八十二萬七百八十五石三斗九升四合六勺零,草一萬九千五百五十三束零,總計屯丁三十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八丁口,屯丁銀七萬五千一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八毫零。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湖南銅

鼓衛屯糧。歸併新寧縣徵收。

康熙三十年

二月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邁圖、西安南塔海」、

傅繼祖:「盛京官屯五十所,沿邊丁壯設為屯二十五所,遷移於烏喇。念此莊屯及沿邊丁壯居住年久,已成聚落,今遽命遷移,如此眾多人戶,生業蕩然,必致苦累,仍留於盛京與遷移於烏喇皆公家之屯,其為納賦則一也。朕意此莊屯應停其遷徙於烏喇兵丁每歲派三百名耕種,或一歲以烏喇之兵、一歲以捕牲之人輪年耕種。亦可以積穀矣。此事所關綦重。著學士麻爾圖、馳驛往盛京烏喇。令將軍副都統、各部堂官、悉喻朕意。伊等之意若何。詳議回奏。」

屯田部總論 编辑

《冊府元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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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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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千里餽糧,士有饑色,樵蘇後爨,師不宿飽,屯田之 利,由是興矣。自漢武創制,置吏卒五六萬人,充國上 狀,條便宜十有二事。新莽偽政,則立田禾將軍。東漢 永平,亦命宜禾都尉。魏晉而下,無代無之。是皆因戍 營田,因田積穀,兼兵民之力,省飛輓之勞。比夫負海 轉輸,率三十鍾而致一石者,其利豈不博哉!然而輪臺之耕,龜茲曰「來迫吾國」;車師之墾,匈奴曰「必爭此 地。」或攻擾田疇,或蕩搖邊戍。募民敢徙,徒垂空言,調 吏而行,復致胥怨。若乃任峻為典農之官,所在積粟; 鄧艾著濟河之論,資食有儲。斯皆不越中區,近在宇 下,厥功易就,人靡告勞。故魏氏之致富饒,晉人之能 剋敵者,用此道也。

《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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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漢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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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屯田所以省饋饟,因農為兵,而起於漢昭、宣之時。 然文帝時,晁錯上言:「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 敵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以備之。為之高 城深塹,先為室屋,具田器,募罪人及免徒復作及民 之欲往者,皆賜高爵,復其家,俾實塞下,使屯戍之事 省,輸將之費寡。」則其規模已略出此。但文帝則與以 「田屋,令其人自為戰守;而充國屯田則以兵留耕,因 取其耕之所獲以饟兵,微為不同。又武帝征和中,桑 弘羊與丞相、御史請屯田故輪臺地,以威西域,而帝 下詔深陳既往之悔,不從之。」其事亦在昭、宣之前。然 輪臺西於車師千餘里,去長安且萬里,非張掖、金城 之比,而欲驅漢兵遠耕之,豈不謬哉!賴其說陳於帝, 既悔之後耳。又武帝通西域,復輪臺、渠犁,亦置營田 校尉領護,然田卒止數百人。今弘羊建請,以為溉田 五千頃以上,則徙民多而騷動眾矣。帝既悔往事,思 富民,宜其不從也。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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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營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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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從晁錯言,募民徙塞下。錯復言:「陛下幸募民相 徙,以實塞下,使屯戍之事益省,輸將之費益寡,甚大 惠也。」

臣按:此後世言屯耕邊塞之始。蓋中國所以不得其安者,以外有邊防之擾,而邊防所以無擾者,以守禦得人,有其人而食不給與無人同,然邊之食未易給也,道路之遠、輸將之難,率數十倍而致其一,錯謂守邊備塞、勸農力本為當世之急務者,此也。

武帝時,自燉煌至鹽澤,往往起亭,而輪臺、渠犁皆有 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以給使外國者。 昭帝始元二年,發習戰射士,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 宣帝神爵元年,後將軍趙充國將兵擊先零羌,充國 言:「擊鹵以殄滅為期,願罷騎兵屯田。計度羌鹵故田 及公田民所未墾者,可二千頃以上。」田事出賦,人二 十畝,至四月草生,發騎就草為田者,遊兵以充入金 城郡。益積蓄,省大費。且條上《留田便宜》十二事。

臣按:充國謂「屯田內有亡費之利,外有守禦之備」 ,古今守邊備塞之良法莫有過焉者也。蓋地以生物為功,凡有土地斯有人民,有人之處天皆生物以食之,但地有宜不宜耳。因其地之所宜而種、人之所食,隨在而有,有所不足而補助之,取給於他所可也。是為國計者必因天時、盡地力,不以其邊塞之地、沍寒之天,而輟其人為之功,此晁錯、趙充國輩所以有塞下屯田之議也。雖然,守邊之議固當盡屯田之利,亦不可不知擾田之害。宣帝問充國曰:「將軍獨不計鹵,聞兵罷,丁壯相聚,攻擾田者,及道上屯兵,復殺掠人民,將何以止之?」 充國復奏:「北邊自燉煌至遼東,乘塞列隧,有吏卒數千人,鹵數大眾,攻之不能害。今留步士萬人屯田,地勢平易,多高山遠望之便,部曲相保,塹壘木樵,校聯不絕,便兵弩,飭鬥具,烽火幸通勢及并力,以逸待勞,兵之利者也。」 臣愚以為必先無擾田之害,然後收耕田之利。今邊塞可耕之地,近城堡者固易為力。若夫遠外之地,地遠而勢孤,必如充國所謂「乘塞列隧鹵,大攻不能為害。而又有山阜可以望遠,有溝塹可以限隔,有營壘可以休息,架木以為譙望,聯木以為棑柵,時出遊兵,以防寇鈔。如是則屯耕之卒,身有所蔽而無外虞,心有所恃而無內恐,得以盡力於畎畝之中而享收穫之利矣。請當邊境無事之時,遣官巡行邊境,相視土宜,一如充國所言者,處置防護,分兵屯糧,且耕且守,則充國之言,不徒利於當時,而且利於今日矣。」 充國上議時有云:「惟明詔博詳公卿議臣採擇。」 臣濬於是亦云。

漢末,天下亂離,民棄農業,諸軍並起,率乏糧穀,無終 歲之計,餓則寇掠,飽則棄餘,民多相食,州里蕭條。曹 操從棗祗請,建置屯田,以祗為屯田都尉,任峻為典 農中郎將。募民屯田許下,得穀百萬斛。於是州郡例 置屯田官,所在積穀,倉廩皆滿。故操征伐四方,無運 糧之勞。

臣按:曹操從棗祗言,募民屯田許下,當亂離之餘尚能致倉廩皆滿,苟「於太平無事之時,遣官遍踏州縣以求閒田,添置官田募民耕種,於各方最要害處積穀以助國計,少寬民租,是亦足國用之一端也。」

諸葛亮由斜谷伐魏,以前者數出,皆以運糧不繼,使

己志不伸,乃分兵屯田,為久駐之計。耕者雜於渭濱 居民之間,而百姓安堵,軍無私焉。

臣按:兵無食則不成兵,善謀國者用兵以耕,其所食者即其所耕者也,自食其力而不仰給於人,因糧於敵,是以所至成功。趙充國、諸葛亮二人者,所處之地雖異而所見之智則同。

魏正始四年,司馬懿督軍伐吳,欲廣田蓄穀,為滅賊 資。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艾以為「昔破黃巾, 為屯田積穀於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 南。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且田且守,歲完五 百萬斛,以為軍務之資。六七年間,可得十萬之眾,五 年之食。以此乘吳,無往不克。」懿從艾計,遂北臨淮水, 「自鍾離西南,橫石以西,盡泚水四百餘里,置一營六 千人,且佃且守。兼修廣淮陽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 通淮、潁、大理諸陂」,於潁南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 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農官兵田,阡陌相屬。每東 南有事,大軍興眾,泛舟而下,資食有儲,而無水害。

「臣按:今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天下田價比諸國初加數十倍,水田惟揚州最賤,陸田惟潁、壽為輕,且地在兩京之間,相距略等,今天下一家,雖無魏人南征之役,然用其法以行於今日,亦可賴以少寬民力、省歲漕,其於國用不為無助。臣請於淮南一帶湖蕩之間沮洳之地、蘆葦之場,盡數以為屯田,遣官循行其地,度地高下,測泥塗淺深,召江南無田之民,先度地勢,因宜制便,先開為大河闊二三丈者以通於海,又各開中河八九尺者以達於大河,又隨處各開小河四五尺者以達於中河,使水有所洩。然後於其低窪不可耕作之處,浚深以為湖蕩,及於原近舊湖之處,疏通其水,使有所瀦。或為隄以限水,或為堰以蓄水,或為斗門以放水,俱如江南之制。民之無力者給以食,田成之後,依官田以起科,民之有力者計其庸,田成之後依民田以出稅。六七年間,其所得者恐不減於魏人也。」 夫魏人以偏安之國,有外敵之患,猶能兼淮、潁而盡田之,其後果賴其用,而有以成其功。矧!今盡四海以為疆,而此地界兩京間,而又為運道經行之路,有魚鹽之利,有莞蒲之用,古人所謂「揚一之地」 者也。且去大江僅百里許,大江之南,民多而田少,居者佃富家之田為之奴隸,出者逐什一之利輕去田里。夫若此者,豈其所欲哉?無可以為仰事俯育之資,不得已也。然民性愚而安,故常心多而無定見。倘朝廷頒方尺之詔,遣一介之臣,鼓舞而招徠之,無不成者。既成之後,又於潁、壽之間召民開墾陸田,亦隨地勢以分田,因民力而定稅,其功又易於水田者。考之《唐史》,「上元中於楚州古射陽湖置洪澤屯,於壽州置芍陂屯」 ,厥田沃壤,大獲其利,俱在此地,遺跡可考也。

晉羊祜鎮襄陽,墾田八百餘頃。祜之始至也,軍無百 日之儲;及其季年,有十年之積。平吳之後,杜預修《召 信臣遺跡》,激用滍淯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 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眾庶賴之。

臣按羊、杜二人所墾之田,其遺跡在今湖廣之荊、襄、河南之唐、鄧,古稱洛陽為天下之中,臣以今疆域觀之,則此三郡實為我朝天下之中也。天下之田,南方多水、北方多陸,今此三郡蓋兼水陸而有之也。南人利於水耕、北人利於陸種,而南北流民僑寓於此者比他郡為多。臣請於兩藩交界之中立一官司,遴選廷臣知稼穡者循行其地,可水耕之地,則引水以立堰,募南人耕之;可陸種之地,則分疆定界,募北人種之。成熟之後,按畝分租,隨地儲積,遇有急用,由漢入江,由江而達於金陵,稍省歲漕之數,多留郡縣之儲,或遇河、洛、關、陝荒歉,亦可用以救濟。又於暇日講求武關入秦之路,商於陸輓之故,萬一三邊有缺,亦或賴以濟焉。

唐開軍府以扞要衝,因隙地置營田。「天下屯總九百 九十二,司農寺每屯三十頃,州鎮諸軍每屯五十頃。 水陸腴瘠,播植地宜,與其功庸煩省收」,率之多少,皆 決於尚書省。

臣按:自古屯營之田,或用兵、或用民,皆是於軍伍之外各分兵置司,惟我朝之制,就於衛所所在有閒曠之土,分軍以立屯堡,俾其且耕且守,蓋以十分為率,三分守城、七分屯耕,遇有儆急,朝發夕至,是於守禦之中而收耕穫之利,其法視古為良。近世又於各道專設風憲官一員以提督之,其牛具、農器則總於屯「曹,細糧子粒則司於戶部,有衛所之處則有屯營之田,非若唐人專設農寺以領之也。每軍受田二十畝,納租六石,而餘丁所受所納,比之正軍則又降殺焉。」 臣竊以為《民田則例》最輕者須收三石,其田率多膏腴。軍所屯種者,多其所棄不耕之田,而所收之租乃十倍焉。請如唐人較。

其水陸腴瘠,播植地宜,與其功庸煩省,收率多少,各因其地利土宜,定為《徵收則例》,使凡屯種之軍,樂於趨赴,既得以足軍國之儲而無欠負,又得以遂室家之樂而有蓋藏,公私兩便,上下俱足矣。

元和中,振武軍飢,宰相李絳請「開營田,可省度支漕 運。乃命韓重華為營田使,起代北,墾田三百頃,出贓 罪吏九百餘人,給以耒耜、耕牛,假種糧,使償所負粟。 一歲大熟,因募人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 畝,就高為堡,東起振武,西逾雲州,極於中受降城,凡 六百餘里,列柵二十,墾田三千八百餘里,歲收粟二」 十萬石,省度支錢二千餘萬緡。

臣按:韓重華於代北開營田三千八百餘里,得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十餘萬緡,自有屯田以來,未有得利如此者也,彼時沿邊之地皆為藩鎮所專,而行之猶得其利若此。今國家煙火萬里,衛所列峙,又值外敵寧靜之時,尋古人之故跡,按前人之行事,東起遼東,西盡甘、涼,於凡邊塞無「鹵而宜栽種之地。因其地勢,相其土宜,立為營堡,開墾田疇,分軍耕種。當夫耕耘收穫之時,除老幼守城外,凡有丁壯,盡室而行,仍於所耕百十里之外,設立亭障,開鑿溝塹,為烽堠以瞭望之,出遊騎以巡哨之,遇有寇盜入境,未至之先,豫知儆備,勢可敵則拒之,不可敵則避之。如此則處處皆有屯種之所,年年皆」有收穫之入,邊儲自然給足,可以省內輓之勞,可以嚴外侮之備。

宋太宗端拱中,以陳恕為河北東路招置營田使,大 興河北營田。先是,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戎人患之, 不敢由此路入寇。順安軍至北平二百里,地平廣無 隔閡,每歲敵騎多由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 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穀,所以實邊廩 而限戎馬。故遣恕等經營之。恕密奏:「戍卒皆惰游,仰」 食縣官,一旦使冬被甲兵,春執耒耜,則恐變生不測, 乃止。

臣按:天下之事,非興作之難而處置得宜之為難也。自漢趙充國於邊地建屯田之議,魏、晉至唐皆行之,未嘗不用兵也,且其所行皆在窮邊絕塞之所、沍寒磽鹵之地,未聞慮其有不測之變而不為也。今宋之所謂邊者乃在中國,非邊徼也,而陳恕乃恐其變生不測而密奏止之。嗚呼,使為天下者凡有興作不顧「事體之可否,一惟徇人情之從違,何以立國哉?古不云乎:『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臣請於凡邊塞置立屯田,分軍耕種,不必征其租入。士卒能於本田之外多耕者,立為賞賚則例。但使人人奮耕,家家有積,邊城自然充足』。」 於是令內地該運邊糧州郡,俾其齎價來糴,家積有餘,市價自平。不獨邊用不虧,邊軍皆贍,而內郡之民亦省矣。

宋淳化中,臨津令黃懋上書,請於河北諸州作水利 田,自言:「閩人閩地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 北州軍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乃以何承矩 為屯田使,懋充判官,於凡河北諸州水所積處大墾 田,發諸州兵萬八千人給其役,於雄、莫、霸等州興堰 六百里,置斗門,引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早不成,次 「年方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眾,武臣恥於營葺,群議 益甚,幾於罷役。至是議者乃息。莞蒲蜃蛤之饒,民賴 其利。

臣按:宋都汴梁,去雄、霸等州幾三千里,而又與契丹為界,今此地乃在畿甸近地,當四方無事之時、人民繁庶之際,按承矩之故跡而舉其廢墜,誠無難者,萬一此言見取於九重,是亦足國用、省漕卒之一助也。

神宗熙寧元年,詔以坊監牧馬餘地立田官,令專稼 政,以資牧養之用。

臣按:今京畿之地,在國初設行太僕寺,轄六監二十四苑以牧馬,今其寺雖廢而其監苑之地固在,多為親倖陳乞以為私莊,伏乞英斷一切勒歸,亦如宋人設田官,專稼政,非但可以資牧馬之用,亦因之補助軍糧以省饋餉。

孝宗隆興元年,張闡言:「荊、襄屯田之害,非田之不可 耕也,無耕田之民也。官司慮其功之不就,不免課之 游民;游民不足,不免抑勒百姓,捨己熟田,耕官生田。 私田既荒,賦稅猶在。占百姓之田以為官田,奪民種 之穀以為官穀,老稚無養,一方騷然。有司知其不便, 申言於朝,罷之。臣以為與其棄之,孰若使兩淮歸正 之民就耕,非惟可免流離,異日墾闢既廣,田疇既成, 然後取其餘者而輸之官,實為兩便。」

臣按:凡前所陳屯營之策,非田不可耕,實恐耕田無其人,專用乎軍則軍伍有限,專用乎民則民各有田,其弊誠有如張闡所云云者。臣竊以為宋朝偏安一隅,以荊襄為邊境,歲有軍旅之興、防禦之備,戎馬蹂踐,地多荒田,非若我今日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地方不足以給其人之食,是以南北之民

「隨處游食,而江右尤眾。國家誠擇任有風力大臣,付以招徠之任,借以官帑銀數萬兩以為糴本,俾自擇其屬,遍行天下有閒田處,相地度勢,立屯堡以聚游食,闢汙萊以為畎畝,開渠堰以資灌溉。異時成效,補助非少。」 雖然,闢土之功,固為不易,而料事之智,尤人所難。方其舉事之初,量度或未必當,及其施為之際,弊病或不能無自覺失宜,許其陳首飾非、要功者,然後加以責罰。如是,則無宋人「抑勒百姓,捨熟耕生」 之弊矣。然此非獨《屯田》一事為然,凡天下之事無不然者。

元泰定中,虞集為翰林直學士,進言曰:「京師之東,瀕 海數千里,北極遼東,南濱青、齊,萑葦之場也,海潮日 至,淤為沃壤。用浙人之法,築隄,捍水為田,聽富民欲 得官者,合其眾分受以地,官定其畔以為限。能以萬 夫耕者,授以萬夫之田,為萬夫之長,千夫、百夫亦如 之。察其惰者而易之。三年後視其成,以地之高下定」 額,以次漸征之。五年有積蓄,命以官就所儲給以祿, 十年不廢,得以世襲,如軍官之法。

臣按:「虞集此策,在當時不曾行,及其末世也,海運不至而國用不給,謀國者思集之言於是乎有海口萬戶之設,大略宗之,每年亦得數十萬石以助國用。吁,亦已晚矣。今國家都於燕,京師之東皆瀕大海,煙火數千里而居民稠密,當此全安極盛之時,正是居安思危之日。乞將虞集此策敕下廷臣計議,特委有心計大臣,循行沿海一帶,專任其事。仍令先行閩、浙濱海州郡築隄捍海去處,起取士民之知田事者前來從行,相視可否,講究利害。處置既定,然後召募丁夫,隨宜相勢,分疆定畔,因其多少,授以官職,一如虞集之策。」 雖然,天下之事,建議者思之非不周,而執事者行之未必力。方集議此時,說者固已謂一有此制,則執事者必以賄成而不可為,其事遂寢。及至於不得已之際,方用其策;然機會已失、事勢已去,不可為矣。嗚呼!豈非後世永鑒哉!臣嘗聞閩、浙人言:大凡瀕海之地多鹹鹵,必得河水以蕩滌之,然後可以成田。故為海田者,必築隄岸以闌鹹水之入,疏溝渠以導淡水之來,然後田可耕也。臣於京東一帶海涯,雖未及行,而嘗泛漳、御而下,由白河以至潞渚。觀其入海之水,最大之處,無如直沽,然其直瀉入海,灌溉不多。請於將盡之地,依《禹貢》「逆河法,截斷河流,橫開長河一條,收其流而分其水,然後於沮洳盡處築為長隄,隨處各為水門,以司啟閉。外以截鹹水,俾其不得入;內以洩」 淡水,俾其不至漫;如此,則田可成矣。於凡有淡水入海所在,皆依此法行之,則沿海數千里無非良田;非獨民資其食,而官亦賴其用。如此,則國家坐享富盛,遠近皆有所資。譬則富民之家,東南之運,其別業所出也;濱海之收,其負郭所獲也。其為國家利益,夫豈細哉!由是而可以寬東南之民,由是而可以壯西北之勢。虞集之言,不見用於當時,而得行於今日,集雖死不死矣。

至正十二年,丞相脫脫言:「京畿近水地,召募江南人 耕種,歲可收粟麥百萬餘石,不煩海運,京師足食。」從 之。於是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間,北抵檀、順,東至遷 民鎮,凡係官地及原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 法佃種,合用工價、牛具、農器、穀種,給鈔五百萬錠。命 悟良哈台、烏古孫良禎並為大司農卿。又於江南召 「募能種水田及修築圍堰之人各一千名為農師,降 空名添設職事。敕牒十二道,募農民一百名者授正 九品,二百名正八品,三百名從七品,就令管領所募 之人。所募農夫,每名給鈔十錠」,由是歲乃大稔。

臣按:「今京畿之地可為稻田者甚多,官民之家固有耕穫之者矣,誠能因其所耕而推其所未耕,使其皆盡人力、廣地利,而又因而為之召募勸相,斟酌元人之制而略倣而行之,其於國計不無少助。」 以上屯營之田:臣按:自三代以來未有建都於幽燕者,惟我朝承上天之新命,立嚮明之洪基,體宸極之尊居,受四方之環拱,始於此建極圖治焉。六宮百官、六軍萬姓,畢聚於斯,所費有不貲焉者,歲計何啻億萬矧。又幅𢄙之廣,有漢、唐所未有者。沿邊建閫,屯兵列戍,率資遠以給近,取外以足內,調乎中以實之,邊聚積固難,而輸將亦有不易焉者。民之租賦有限,國之用度無窮,苟非於歲計常賦之外,別有所經「營,而欲其優裕豐贍,難矣。是以自古善計國者,恆取足於有餘之地力,而不敢傷易失之民心,此屯營之田所由起也。今天下無田不稅,而吾求無稅之地而耕之;無農不耕,而吾借不耕之人而役之;無兵不戰,而吾乘不戰之時而用之。內以寔京師於常數之外,外以實邊儲於常用之餘。臣故於治」 國平天下之道,制國用之下,首舉貢賦之常,而以屯營之田終焉。以見國用所出,雖非一途,而田為之本,用人之力,盡地之利,因天之

時治國平天下之要不出此矣。或人問於朱熹曰:「《大學》論治國平天下之道,而言財利,何也?」 熹答曰:「天下所以不平者皆因此。伏惟九重清閒之燕,留心於天下之大本義,以制天下之利,則天下不足平矣。」 臣不勝惓惓。

《春明夢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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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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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諭五軍府曰:「養兵而不病於農者,莫若屯田。 今海宇寧謐,邊境無虞,若使兵但坐食於農,農必受 弊,非長治久安之術。其令天下衛所督兵屯種,庶幾 兵農合一,國用以舒。」又諭曰:「天下衛所分民屯種者, 咸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樹桑棗百株,柿栗胡 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之不給。」又諭: 「今年屯種,須於五月報禾苗長養何如,七月報結實 何如,十月報所收子粒若干,一歲三報。」彼時留心屯 政如此,故大寧都督僉事商暠奏見在糧粟,大寧三 十一萬石,松亭關五十八萬石,會州二十五萬石。他 鎮所報亦相若。至宣德時所積之粟尤多,立法之善, 古所未有也。

稽古,兵制莫善於周,莫不善於宋矣。能鑒宋而法周 者,其明初之制乎?當洪武初,重兵屯京師,以遠田三 畝易城外民田一畝,為屯田不足,又移各衛以就田, 真所謂「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誠千古之善法 也。其後將不在五府而用流官,兵不在屯丁而行召 募,舊制蕩然矣。嗚呼!俛仰今古,寓兵於農則治,稅民 「養兵則亂。」自周而後,如出一轍。有國者豈無鑒哉? 明初之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著籍。從征者,諸將 所素將之兵,平定其地,因留戍者也。歸附者,勝國及 諸僣偽者所部兵,舉部歸義者也。後乃謫發諸罪隸 為兵。而制衛所兵所在有閑曠田,分軍立屯堡,令且 耕且守,約以十分為率,三分守城,七分屯耕,有警則 朝發夕至,視古《屯營法》為近法。每軍約受田三十六 畝,歲收子粒十有八石,入月糧歲十有二石,閏加一 石,餘六石。上倉餘丁所受納以差次降其番上宿衛 給由役,其口糧於倉內給支,其牛具農器總於屯曹, 細糧子粒登於戶部。其時邊腹之間,屯田棋列,將歸 於衛,士安於伍,實不費民間一錢也。

「古時軍國之需,仰於西北而有餘;今也軍國之需,益 以東南而不足。蓋地有遺利,應墾而不墾;民有餘力, 應務而不務,此其本之失也。」夫濟、兗之地,非古井田 之區,三代所倚以給軍國者乎?今荒沙漠漠,彌望丘 墟,至於京畿之間,亦復如是,而各邊之地可知已。大 抵官非其人,理非其要。膏腴之區,貪併於巨室;磽确 之地,荒失於小民,而屯田壞矣;務貪多者失於鹵莽, 困賦稅者一切拋荒,而農業隳矣。所謂「地有遺利,民 有餘力」,此之謂也。沿邊諸郡,宜倣趙充國《屯田》故事, 兼以晁錯募民耕塞下之議,參酌損益,選京官之識 見明達、幹理精密者,分督其事,段界坵畫,區析畝分, 閱其強壯,優其食給,隨地所宜,務力於農,乘其餘閒, 課之騎射。昔韓重華之在唐,釋罪吏耕邊田,歲償官 逋四十萬斛;又募人為屯田,歲省度支千三百萬,軍 不病饑,寇不為害。韓愈稱之,以為兵農兼事,務一而 兩得。至於腹內西北諸路,必得如漢之趙充國、召信 臣、國初之陳修其人者。分方經理,相原隰之宜,立旱 澇之備,定肥瘠之區,「寬稅賦之額。居止而作者,使循 其舊;流亡而復者,各歸之田。湖蕩之間可以水耕者, 則引水鑿渠;高衍之地可以陸種者,則分疆定界。務 使人各歸農,農各力田,地各樹蓺,蓺各得力。天下而 不長治久安,未之有也。」

《武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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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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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子》曰:「師行糧從,自古志之。然千里餽糧,士有饑色。 故久戰莫利於屯田,屯田而農事不可不講也。講農 事者,貴以人事佐地利,功一而利倍。若其常則問之 老農可矣。輕軍遠出,勢必取於餽運;大軍突聚,亦勢 必取於餽運。運不出水陸二道,水而曰渠,曰海,陸而 曰車,曰騎,曰人。法已備於古人,機或變於新得故。詳」 哉其言之。若夫計口料食,方殊事異。然古人不惜瑣 屑而計之,所以詔來也,存之以告幕府。田所以生粟 也,礦所以生金也。宋之坑冶,其利不貲,外裔之富亦 在是。今獨為天下蠹,士大夫縮舌不敢言。此非礦之 厲也,司礦者之厲也。使以中涓挾惡少而事屯田,亦 不幾亂天下乎?然天下不可因而廢田也。故先臣胡 襄懋以之佐軍興,先臣唐順之亦亹亹其言之二臣 豈無深長思哉?良有見也。故我考故事、稽方法,以備 明者之一察焉。若大江以北,其說不甚詳,以近歲中 使惡少之言不可信。可信者,先臣所已試者而已。醫 所以輔餉也,無餉則生者死,有醫藥則死者生。為將 者而不知醫藥,何以為三軍司命哉?故附於後。雖然, 民以食為命,故足餉尤先務焉。嗟乎!惟富國者為能 強兵。吾非斯人孰與歸

《屯田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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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陰經》曰:「洪範八政,食乃為先。蓋緣地所以養人, 城所以守地,戰所以守城。務耕者,其人不饑;務守者, 其城不危;務戰者,其城不圍。四海之內,六合之外,有 奚貴?曰:土貴?」曰:「奚貴於土?曰:人之本。」「奚貴於人?曰:國 之本。是以興兵而伐,武任則兵勝;按兵而農,粟任則 國富強。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而尊。三時務農,一時 講武,使士卒入無遺力,出有餘糧,所謂兵起而勝敵, 按兵而國富」者也。合屯田六十頃:四十頃粟種子,每 畝一升;五頃大豆種子,每畝三升;五頃麥種子,每畝 三升;五頃麻種子,每畝一升;五頃蕎麥種子,每畝三 升;屯外五十畝菜所入,至秋約宴設廚內:四十畝蔓 青種子,每畝五合;一十畝蘿蔔種子,每畝二升。己上 種子依鄉原種。一屯六十丁,一丁日給米二升,一日 一石二斗,一月三十六石,一年四百三十二石。牛。一 屯六十頭牛,日給豆五升,十月一日起,至四月一日 停,一日三石,一月九十石,六月五百四十石。將收,先 將屯田豎束之,以長三百七十四尺五寸三分三毫 繩之四分之一,長九「十三尺六寸三分四毫四角磔 撅繩」內有田一畝,對屯官分三等上、中、下束之,以三 尺七寸圓圍成束,則束數三等可知。對屯田官打下 苗子,升斗合數為兩絹袋,各盛苗子一進,與屯田官 掌者來使對封,一進與來使掌者屯官對封。其後恐 有耗損者,取苗子一斗,平量對屯田官擣米,得數為 率,則一屯斛斗可知,等級殊等:九十石,第一等,七十 石;第二等,六十石,第三等,五十石,無水旱災蝗。不滿 四十石者,屯官有殿

《屯田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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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曰:「國初兵荒之後,民無定居,耕稼盡廢,糧 餉匱乏。初命諸將分屯於龍江等處,後乃設各衛所, 創制屯田,以都司統攝。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 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軍士三分 守城,七分屯田。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 田土肥瘠、地方衝緩為差。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 屯種餘丁多者,亦許其徵收。則例或增減殊數,本折 互收,皆因時因地而異云。

茅元儀曰:「養軍而不困民,法莫善於屯田。國家原額 屯田八十九萬三千一百七十二頃餘,今所存六十 五萬五千五百一十二頃餘。然屯法之壞,不特失其 額也,一壞於餘糧之免半。洪熙行寬大之政,命免餘 糧六石,是捐其半也。是時大臣違道干譽,不能為經 遠之計。夫舉天下之軍,藉食於屯,一旦失其半,何以 足軍國之需?再壞於正糧之免盤。宣德十年始下此 令,正統二年率土行之。」不知正糧納官,以時給之,可 以免貧軍之花費,可以平四時之市價,可以操予奪 之大柄。今免其交盤,則正糧為應得之物,屯產亦遂 為固有之私。典賣迭出,頑鈍叢生,不可收拾,端在於 此。今屯糧日虧,徵發日甚,不取之此,「必取之彼。易欺 者民則倍徵而不以為苛,難制者軍遂棄置而不敢 問,非法之平也。」況取者已竭,亦將為不可誰何之人, 兼軍受其貧,而豪右獨專其利乎?歷朝以來,皆知修 《屯法》之善,卒未有能舉之者,徒以疆界難清,豪強難 抑,徵催難整耳。愚以清疆界莫若嚴丈量,丈量則寸 壤不可隱。故相以丈量,犯江南巨室之怒。然國受其 利,此左驗也。抑豪強莫如恤貧弱,奪不應得者與應 得之人,則眾心得而禍不可煽矣。整催徵莫如調屯 官。今各督其衛,恃為固有,必一以軍政之法,分調賢 能,等其繁簡,一有不稱,置之重典,則人人凜凜不敢 刁恣矣。然後復正餘糧二十四石之額,復上倉交盤 之制,「即以今田等之可得米三千一百四十六萬四 千五百七十六石,除正糧以食其十之三,尚可得餘 糧一千五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十八石。今京軍 不過十二萬,南京軍額不滿四萬,盡補天下失伍之 額不過一百四十六萬,除屯軍外不過九十八萬,餘 用其米三之二,足以養矣。截長補短,盡取給於此,更 不煩轉輸之勞,而歲有兩歲之支,苟足九年之蓄,則 繕險治器,皆可取給。更以其餘設預備之倉,補饑荒 之缺,軍有餘食,民無暴取,野無棄土,國有積儲,雖井 田復興,內政復作,不能過也。但經理之時,向拋荒者 未免有牛種開濬之費,在邊外者未免有築堡防禦 之勞。然築堡即所以修邊,開濬乃所以永利,牛種之 費止在一時,苟兼行錢法,取之裕如,不足煩當宁之 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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