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七
皇清〈現行則例下〉
祥刑典第六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七
编辑皇清
编辑《刑部現行則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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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
一凡捕役拿賊誤殺無干之人。仍照「過失殺人」 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一瘋病被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死者之家。
一、凡人突持刀鎗行兇殺人,有能拿獲者,照兵部例給賞外,受傷之人及拿獲之人,若受傷俱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家追給傷銀。若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果係瘋疾,不知是實,免坐。仍驗傷痕等第,追銀給被傷之人。其凡人執持兇器自傷者,比照「『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例,擬杖一百。」 一,凡兄欲爭奪弟之財產及奪官職,平素仇隙不睦,有意欲殺執持刀鎗小刀木棍等兇器,故殺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如無此等情由,仍照律擬罪。凡有親伯叔奪兄弟之子房產田地及奪官職等情由,挾仇故行殺死者,照此例擬罪。一,凡官員將奴僕非故殺,責打身死者,罰俸一年,故意毆殺奴僕者,降一級留任,追人一口入官。持刃殺死者,革職。將族中家僕,非故意毆殺打死者,降一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故意毆死者,降二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持刃殺死者,革職,交與刑部鞭一百折贖。其平人故意毆殺奴僕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追人一口入官。毆打致死者,枷號二十日,鞭一百。持刃殺死者,枷號三箇月,鞭一百。故意打死族中家僕者,枷號三箇月,鞭一百、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毆打致死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持金刃殺死者,枷號三箇月,鞭一百,添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所賠之人,交與戶部應給之處撥給。其府佐領下人并領月米之人所賠追之人,交與該管之主撥給。
一、凡官員妻母、祖母將家僕毆打致死者,照伊夫子孫品級罰俸一年。若故意毆死者,罰俸一年,追人一口入官。至伊夫子孫原有官職,身故後無俸者,將伊夫子孫照原官品級罰俸,交與該部追取銀兩。
一、職官有將伊家僕責打致死及殺死者,問取《口供》,擬定故殺及責打致死情由。如係文官,移咨吏部、武官移咨兵部具題照例處分。
一凡官員將他人奴婢鬥毆致死者,官革職、追人一口、給付死奴之主。其故殺他人奴婢者、俱照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鬥毆
一、凡有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俱不准援。
赦
一、僧人化乘殺伊師父傳智一案。刑部議查律內「凡僧尼若於其受業師,與叔伯同」 等語。據此,化乘合依凡謀殺期親尊長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律、應即凌遲處死。具題奉。
旨:「《化乘》著改為『即處斬,永著為例』。」李大、蔡大俱改為
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
訴訟
一、民詞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照舊審理,其一應戶婚、田土以及鬥毆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其有司自四月以後受理細事,通賄起滅,追比錢糧,違例用大枷夾棍慘斃者,不時嚴查,指名題參。若督撫容情,不行題參,或受害之民首告,或科道糾參,將督撫一併交與該部議處。一督撫承問,叩
閽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
赦例者、仍行依限審結外。其餘輕罪、與
《赦例》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若未決者,擬斬監候。雖遇
赦,不與原宥。不得株連妻子家產。如告言人罪不
即赴審,輒行脫逃者、除將被誣及証佐俱行釋放,本犯獲日、所告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一、凡誣告平民因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擬絞。遇
赦「援免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 ,不准赦免。
一凡誣告平民拖累監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將原告仍照例擬絞。在外旅店及途中病死者,照律內條例、止坐應得罪名發落。
一、凡家僕告主,將謀反、大逆、謀叛、隱匿奸細者,許其首告。其餘一切事情,家僕首告者,除所告事不准行控告之人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一、凡實係切己之事,許其陳告。若將弁剋餉,務要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務要州縣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者,方行准審外,如有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挾私仇、攺捏姓名、砌款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一如事款有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內將控過衙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方許准理。若未告州縣或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將越訴之人治罪。若上司官准其越訴者,將違例准狀之官議處。州縣一應大小事件,如有審斷不公、顛倒是非者,或經別衙門審出,將原問官題參,嚴加議處。
一、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狀之人,止許告真犯真証,不許波及無辜,亦不許陸續再行投詞,牽連原狀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波及無辜之人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斷之時,如供証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証,即據見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一惡棍包攬詞訟。串通官役。捏詞誣告者。審實從重治罪。承問官不將誣告惡棍依律例定罪者。嚴加議處。
一、府州縣等處,除良民仍准開店外,其土豪積蠹、紳衿父兄違禁在衙門左右開店歇客,唆訟嚼民等事,照律從重治罪。該管官知而不行,查出督撫題參,到日該部議處。
一、凡寫狀之人,令其寫錄告狀人真情控告。若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並駕詞越告,以致人傷財害俗者,令地方官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若地方官徇畏不報,該督撫訪聞題參,將不報之地方官,交與該部議處。其在京問刑部院衙門控告者,亦令寫錄真情控告。若訟師教唆詞訟,增減情罪誣告人者。亦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
一、如有投充及賣身之人代伊親屬控告者,概不准理。其賣身與旗下之後,將為民之舊事告理者,亦不准理。
一、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布散揭帖,首告部院衙門投送者,俱不准行。出首送揭之人,緝挐移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挐送者,降四級調用。若接受具題審理者,將接受具題審理官革職。若不肖之官,唆使劣棍粘貼揭帖,或令布散首告不係兩造對理揭帖,亦照粘貼揭帖、布散首告不係兩造對理之人之例治罪。其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揭帖,布散粘貼之人,地方該管官不行嚴加查挐,從傍「發覺,將司坊官、專汛把總等,俱各罰俸一年。監察御史兼轄營官罰俸半年,步軍校等各罰俸一年,步軍副尉罰俸半年。步軍統領、步軍總尉各罰俸三個月。該看守地方步軍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營兵人司坊衙」 役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受贓
一、凡督撫將衙蠹訪挐,許司道府州縣等官舉報。若司道府州縣等官將衙蠹不報上司,或上司訪出,或科道糾參,或被受害之民具告者,將司道府州縣等官,照徇庇例降二級調用。不行題參之督撫,罰俸一年。其訪挐衙蠹并贓私數目,仍應年終造冊題報。
一縣總里書如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不准折贖。」 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害眾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 律條科斷。一、凡官役審實贓銀之內,如有虧短價值之類,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之項,被害自行首告者,追給原主。如非自行首告,係督撫科道參發者,仍概追入官。
一凡正身衙役、不許私用白役。如私用白役、得
贓,將白役照衙役犯贓治罪。其白役犯贓,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照衙役犯贓治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若違禁用白役者,正身衙役與白役俱杖一百,革役。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如抑勒詐索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別項餽送者、照《律文》議
一凡除如實係至親、平常來往外、補授總督巡撫司道官員、赴任之時、謁見在
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差人、問候在
「京大臣各官、并總督巡撫、司道官員」 之在
京子弟,及提塘人等,來往大臣各官之家,概行禁
止。如有赴任時謁見大臣各官及自任所差家人。其在
京子弟提塘仍來往行走者,大臣官員不行自首。
將謁見行走之督撫司道《併不行出首之大臣》官員俱革職。至督撫司道家人子弟,提塘往大臣各官家人家行走。其主知者革職。將家人寬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級。將兩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職者革職。無職者亦照家人正法。其在
京大臣各官去拜見督撫司道等官。餽送裘馬等。
物,幕賓僕從等人應酬禮物餞送,及在外督撫司道任所差人,概行禁止。若督撫司道不將在
京大臣各官所差之人舉出。所送各物。舉出者、將
差人送各物之大臣各官,不行舉出之督撫司道、亦俱革職。如督撫司道官員、向在
京大臣各官、因事營求餽送禮物、或諂媚求譽。餽
送禮物者,將餽送收受之人俱革職挐問。地方官吏於民間正項錢糧之外,濫收苛派,諂媚餽送大臣官員者,將餽送收受之人亦革職挐問。一,《督撫列款糾參官》得罪,則書辦頭役俱坐罪。一《承問官將贓銀那移》
赦前
赦後之處、照吏部所定贓銀、「私自改刪」 例革職。如
承審遲延,及延挨熱審減等等弊。該部查出,將該管各官照違限月日處分。犯人亦不准減等。詐偽
一、《私鑄》為首及匠人,處斬,家產入官。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立決處絞。《賣錢》經紀,鋪戶興販攙和私錢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流徙尚陽堡。《在》
《京總甲在外各鄉村十家長》鄰佑知「私鑄」 而不挐。
獲舉首者,俱照為首者處斬,家產入官。若不知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徒一年。傍人告捕私鑄者,審實,內則該部,外則地方官,賞給銀五十兩。明季廢錢,不許攙人舊錢之內,舊錢不許攙入新錢之內。如有故違,攙和行使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有能舉首者,審實,將貿易之錢內有禁止,不使舊廢錢入部,其好錢全給舉首之人,此外部中再賞銀十兩。該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亦照為首者處斬,家產入官。若不知者,交與該部。在內五城坊官,在外州縣衛所各官。如該地方經紀鋪戶販賣攙和者,該州縣不能覺察,或係上司查出,或被別地方人告發。一起以上者,「交與該部掌印兵馬司,併各省知府、直隸知州。若不能覺察一起以上者,交與該部司道。各官不能覺察二起以上者,文與該部知府以下,或捕盜同知、通判,州縣下吏目、典史。」 有捕盜責任者,其罪各照掌印官例,鹽運司鹽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鹽場大使照典史例。若營伍內有私鑄販賣「等弊,千總、守備都司各官俱照州縣例。遊擊、參將、副將照司道例,在內責成五城御史,在外責成該撫,嚴加察訪。如有私鑄及經紀鋪戶販賣私錢者,係何官失於覺察,即指名題參,照例議處。」 若五城御史,各該撫不實力奉行,怠玩不行查出者,科道指參,交與該部。其內外各鑄錢官員,務期照式鼓鑄,磨鑢精工。若不合式,輕小者指參交與該部
一,「私自鑄錢并攙和小錢行使者。」
京城、及直隸各省官員、嚴加查挐。挐獲私自鑄錢
「之人,仍照先所定之例治罪。凡《經紀鋪戶民》等將所禁小錢攙和行使者,傍人挐首,俱不准筭,該管官員巡查挐獲者,不論錢數多寡,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如仍怠玩,不行查挐,或被科道糾參,或被戶部查出,將該管官員亦照例治罪。其錢局內爐頭匠役人等,私自盜鑄小錢,令錢法侍郎等并稽查」 錢局科道官員,該監督等嚴加查挐。如不嚴加查挐,或被傍人出首,或被科道糾參,將《錢法侍郎》并稽查錢局科道官員,該監督等俱交吏部議處。
一、將有滿字「順治」 重一錢四分錢銷燬者,照燬化制錢例治罪。
「一、凡有燬化制錢者,其犯人與失察官員俱照定例治罪。如有旗下人燬化制錢者,將不行嚴察之驍騎校照知縣例,佐領照知府例,參領照司道例,都統、副都統照巡撫例治罪。」 《小撥什庫》每事鞭責一百。其銅器如不禁造賣者,銅價騰貴於鼓鑄無資。除紅銅鍋并見用已成銅器外,其軍器、樂器、鏡子、臉盆、鈕子、鎖「鑰、箱櫃、鞦轡事件,戥子、《天平》法馬刀束刀箍、刀鐶、煙袋等物,此俱係民間必用之物,五斤以下者,許其造賣。」 除此指出名色物件外,一應銅器,不許製造。此外銅佛、銅鐘、火盆一應銅器皿等物,一概禁止鑄造。如有挐獲鑄造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責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係文武官,俱革職,所獲之銅入官
一、凡咨行各省督撫,將產銅鉛之處,令道官、總理,府佐官分管,州縣官專責任民採取。所得銅鉛稅,其二分造冊季報,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墓之處,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有不便採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採取。道府佐貳官員所得稅銅鉛,十萬斤准「《紀錄》一次,二十萬斤准《紀錄》二次,三十萬斤准《紀錄》三次,四十萬斤,准加一級。州縣官五萬斤准紀錄一次,十萬斤准《紀錄》二次,十五萬斤准《紀錄》三次,二十萬斤准加一級。所得多者,照數議敘。若上司誅求逼勒者,或被科道指參,或被傍人出首,或本身至部院衙門控告,審實者,交與該部從重議處。其各州縣人地主,報名在本州縣之山採取。」 倘地主無力採取,州縣無匠役,許雇募鄰近州縣匠役,該州縣自行稽查。如有別州縣之人越境採取,并衙役任意攪擾,令人裹足者,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其開爐之處,俟各處採銅,所得若干,報到之日,應聽戶部議覆。
犯姦
一、凡職官與相等職婦通姦者,男婦俱擬絞,秋後處決。凡職官與在家軍民人妻通姦者,官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婦女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給與本夫。凡軍民人等,與職官妻通姦者,男婦俱擬絞,秋後處決。如出征者,俟伊夫回日處決。凡在家軍民與出征人妻通姦,男婦俱擬絞,俟伊夫回日處決。伊夫欲殺者,秋後處決。如伊夫有懇免者,姦夫姦婦俱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其婦仍給本夫。如姦夫係官,姦婦之夫又懇處死伊妻者,姦婦處死。姦夫革職,枷號三個月,不准折贖,鞭一百。凡軍民人等,與相等人妻通姦者,男婦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其婦仍給本夫。凡家長姦,家下有夫之婦,被傍人出首審實者,其主照「不應輕」 律,笞四十。如係職官,交與該部。婦人免罪。凡奴僕及無甲胄賤人通姦者,不分出兵在家,俱各鞭一百。凡官員軍民人等之侍妾,與軍民人等,及與別家奴僕通姦者,男婦俱鞭一百。若本主侍妾與家下奴僕通姦者,男婦各擬絞,秋後處決。此內職官有犯罪至於死者,具題完結。如鞭責枷號之罪、部內照常發落。及民人犯姦、亦照此例治罪
一、凡主母犯姦,奴僕告訴伊家主之弟兄拿獲。若無弟兄者,告訴本佐領下人同拿。奴僕私拿主母送部者,不准審理,將奴僕以誣告家主擬罪。
一凡拐誘出征人妻、將拐誘人立絞。婦人仍照姦例、俟伊夫回征之日完結
一、凡姦出征在家,旗下人姦情送部具題者、部內完結者、俱不兼漢字
一,旗下人買良人為娼,或將家下婦人縱為娼者,娼婦入官。若主係官,革職,枷號一個月,不准折贖,鞭一百。平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並家人將伊自置。僕婦縱為娼,亦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若主不知情係官,降一級,仍留任,罰俸一年。平人鞭一百。若知情,主係官,亦革職,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平人,亦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族長係官罰俸一年,平人鞭一百,小撥什庫亦鞭一百,驍騎校罰俸一年,佐領罰俸半年,參領罰俸三個月。該都統、副都統各罰俸一個月。城內交與步軍統領、總尉、副尉、步軍校查拏。若不行查拏,或被傍人拏獲,步軍校罰俸一年,副尉罰俸半年,統領、總尉各罰俸三個月。城外交與五城司坊官查拏。若不查拏,被傍人拏獲,司坊官并守備各罰俸一年,該城御史并參將、遊擊罰俸三個月。
雜犯
一、凡異姓人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 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未歃血盟誓焚表,止結拜弟兄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八十。
一、「凡出征打獵之處,失火者鞭一百。」
一自己疏防失火,及放火因而盜取財物、并故意燒官民房屋者,仍照律治罪。至雇覓之人疏忽失火致燒本主房屋、延燒他人房屋、因而致傷人命者,俱比照「房主自己失火」 律治罪。一凡賭博不分旗下民人,俱枷號兩個月。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開場之人,在家存留賭博之人,將自己銀錢放頭抽頭之人,各枷號三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官員有犯賭博者,革職枷責,不准折贖。如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拿,或被傍人拿首,或被賭博中之人出首。審實者,若係官員、兵役、閒散另戶之人,將佐領、驍騎校俱交與該部《小撥什庫》,不准折贖,鞭五十。其參領所屬參領下,有犯二次賭博者,都統、副都統所管旗下有犯三次者,俱交與該部。若係民司坊官,交與該部總甲,不准折贖,責二十板。至於地方內有犯賭博二次者,將該管城上官員交與該部。巡捕營兵有犯賭博者,將所管把總交與該部。有犯二次者,將遊擊參將交與該部。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佐領并包衣大,亦照「在外佐」 領、驍騎校交與該部。《小撥什庫》亦不准折贖,鞭五十。在屯居住之人,有犯賭博者,將《屯撥什庫》亦不准折贖,鞭五十。其該管官並《小撥什庫》及本主,免議罪。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都統、副都統、參領免交該部。凡家僕賭博,各有其主,其該管人員亦免交該部。其賭博人之主係官,交與該部。係旗下平人,鞭二十五,係民責十板。傍人出首賭博,或賭博中人出首者,出首之人免罪,將賭博銀錢一半與出首之人,一半入官。凡係查管之人拏送者,其該管之人俱豁免。凡以財物打馬弔鬥混江,仍照賭博例治罪。其雖不賭錢,賭飲食等物者,照不應重律治罪,係官交與該部。此俱應照「見發有據」 乃坐。
一、凡不肖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如和同雞姦事發者照律擬罪。
一、凡旗下家人莊頭等,在外倚勢害民,霸佔子女,將良民無故拏到家去,綑綁打死,把持衙門。此等事發者,若係內包衣人,將該管官降一級留任。若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該管理家務官亦降一級留任;若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降一級留任。若係平人,鞭一百。一、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鄙俚喋褻,刊刻傳誦,沿街唱和者,內外各地方官即時查拏,照不應重律治罪。若有妖言惑眾等詞,仍照律治罪。
一凡
紫禁城內及凡倉庫
壇廟等處文武官員吃煙者、革職枷號兩個月、鞭一百
折贖旗下人吃煙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該管官員見而不行捕首。若被傍人捕首者,將本處該管官員俱罰俸半年。文武官員,該部照此所定擬罪具題完結。若旗下人民,刑部照此所定治罪。宗室覺羅交與宗人府議處可也。具題奉
旨、「官員違此禁例吃煙者、革職」、免其枷責折贖、餘依
議
一
《紫禁城》內大臣侍衛官員吃煙者,派出看門護軍。
查拿被獲,除照《禁止》例擬罪外,照其官職加取一個月俸銀,給與拿獲之護軍大臣。侍衛官員。跟隨之人被獲,除照《禁止》例責打外,亦向伊等之主,取一個月俸銀,給與拿獲之護軍。如護軍校將吃煙之人不行拿獲,革去護軍校,不准折贖,鞭一百,枷號兩個月。護軍不行拿獲,鞭一百,枷號五個月。閒散執事之人,照「《禁止》例鞭一百捕亡。」
一、叛逆賊犯,緝拿已滿三年未獲者,將官交與該部。叛逆犯案,均應令其案緝。
斷獄
一、部內監禁人犯不用枷號,俱照常用細鍊強盜竊盜人命等事。先在別衙門招認後竟改供或証據已明不吐真情再三詳究始行夾訊。其餘小事亂用夾棍者,以故違題參治罪。所用《竹》
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在外衙門,止許督撫按察司正印官,於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其大小衙門所用刑杖並罪犯木枷,俱照部內遵行。
一、佐貳等官不准亂用「夾棍」 、《拶指》等刑。如正印官無暇批發,佐貳審理者,呈請上司批發,然後刑審。若不呈請上司,擅用夾棍、《拶指》等刑審理,或佐貳等官及武弁擅設《夾棍》《拶指》等重刑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到日交與該部議處。該管正印官亦以失察情由交與該部議。
一除關係強盜人命等情重罪人犯脖項及手足概用鐵鎖杻鐐各三條外。其餘人犯俱照「民人」 用鐵鎖杻鐐各一條。
一、「直隸各省,除真正死罪外,應減等各犯,遇熱審俱行減等。」
一《熱審》之例、未行之前、已經具題。奉
旨「未經發落、應減等之罪、遇熱審、仍照例減等發落」
一、直隸各省熱審之先,審擬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總督巡撫熱審時,審擬減等具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者,既係本處熱審之事,熱審期內具題者,亦仍行減等發落。其原具題時,遇熱審有情罪不符,駁回後具題逾熱審者,亦減等完結。
一凡運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減等責三十五板,並妻發二千里內衛充軍。一侵盜錢糧擬徒後,因限內未完照例擬流之犯,遇熱審不准減等,仍流徙尚陽堡。
一、凡安插奉天等處並發遣軍流等犯,俱以部文到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路途解送,每日定限五十里。如違定限起解,雖遇熱審,俱不准減等。將違限起解之該地方官,照違限例議處。如解役在途故意遲延逾限者,嚴加治罪。倘此等人犯在途患病,許具呈該地方官取具實係患病印結到部查明果非「托故延挨者,仍照例減等。」
一、凡直隸各省人命強盜一切擬罪等案,奏章內止將承問官具詳按察司招由,至按察司審擬供招罪名,入督撫看語具題。其人命重情,必檢驗屍傷,方行定擬。初驗屍傷,即行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再行覆檢定擬,無得復行三檢以致拖累。犯証如有疑似之處,委別縣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停屍處所檢驗,不得弔屍檢驗。直隸各省反叛案內人犯決過即行題報外,其餘決過人犯日期概於年終彙報等因具題奉
旨。「人命強盜、關係重大。其各直省《全招》、俱著畫一。」開
列疏內餘依議
一、停其照《疏招冊》分送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俱送照原疏口供看語揭帖。
一、凡承問各官,如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委實情弊顯然者,仍行指名參處。至於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將案內查明,非係果實徇私,免其究參,即行改正。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者、不拘犯人之罪。其錯擬官員、遇
赦者應免議
一、凡事件不許改批這地方官一次,那地方官一次審理案內民係何處人,即交該管地方官詳審明白,申詳督撫臬司。督撫等官於下屬審詳之事,原批:「某衙門即於某衙門完結。」 如果情事未明,即將未明之處,詳細指出批駁。倘仍復朦混,即將該問官題參,嚴加議處,另委別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可結之事,故生枝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從重議處。
一凡被人告發。止將狀內有名人犯審擬外如拿獲光棍夥黨人多。仍行嚴拿研審治罪。如審係無干牽連者。即行釋放。
一凡一應重犯仍行監固外其餘情罪輕小事件在外散審。若各問刑衙門並無可候之處,應即完事件不行速完、遲緩耽延。將干連人犯監禁者,聽科道官員指名題參、以憑議處。
一、凡批審州縣事件,將犯人發州縣監禁外,司道府廳自審事件,將人犯自行本衙門監禁。無監者,仍將犯人發州縣監禁。若有監而故將犯人發州縣監禁者,該督撫查參,將該官交與吏部議。
一、直隸各省督撫審理事件,凡情罪重大要犯,務宜牢固監禁,詳審確擬。如案內牽連犯人,有情罪稍輕者,准取的保,俱俟核明具題發落外。至於重犯案內,或挾仇扳害,或無辜牽連,承問各官,申詳各督撫,該督撫速行詳審,果係無罪,
牽連者,應不候本犯罪結案,即行釋放。
一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相應仍行提審理。其餘小事牽連婦女者。提伊子姪兄弟替審。
一、凡審擬叛案,如果謀叛情真在本省者,取本犯的實口供,原籍住址、家屬財產、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俱查明嚴行看守,開列數目,載入疏內,一併具題。如係隔省者,確審本犯,取具口供,一併具題。一面行令該地方官嚴行訪拿本犯家屬、財產、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確查,嚴行看守,開明數目,照依覆咨具題。如隱漏不行嚴查,該督撫即將該管官指名題參,以憑議處。一、凡一應強盜重案,捕官拏獲之日,交與印官審理,不許捕官私審。至於未審之時,承問官即驗有無傷痕,如有傷者,即將捕役詳審,照例懲治。如果無傷者,必於招內開明「並無私拷傷痕」 字樣。如有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盜案者,該督撫即將印官指名題參,到日交與吏部分別議處。
一、「凡有盜案,其關係人命之事,該督撫親加詳審,務得真情,使無辜良民不至冤抑。如有地方不肖官員,仍有誣良為盜併關係人命之事,該督撫親行審出,據實題參。將誣良官員照律例從重治罪,督撫免其議處。若督撫不自審出,或部院衙門察出,或被害之人告發,將督撫一併嚴行議處。」
一、番役人等捉獲強盜,先送官審,不許私刑取供;違者,於本衙門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至於妄用腦箍、毛竹連根大板及竹簽、烙鐵等刑,至斃人命者,以故殺論,不准援。
赦其「初招既定,不許續扳。」
一、貪官蠹吏發覺等事,督撫必須從公審擬。若有徇庇貪污情弊,科道糾參是真者,將督撫承問各官,交與該部從重治罪。
一民人犯軍流徒罪。俱應到配所板責。
一凡《律例》開載「即行處決罪犯」 外、《律例》未指明立決監候死罪人犯、俟秋後處決。
一旗下人在直隸各省等處、有犯強盜之罪者、停其解部,即在彼處正法。其餘有犯仍行解部審理。若係民謊稱旗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又刑部議為《群棍仗旗訛詐》一案具題奉
旨:「賈二著即就彼處斬。湯二依擬應絞。著於彼處監。」
候秋後處決。餘依議。嗣後旗人在某省犯罪、定擬重辟者、不必解部、俱著於彼處正法
一、凡審案件,承問各官將真正人犯俱審取口供後,限內監斃者,免交該部。雖在限內,並不審理,取供遲延,監斃真正人犯,或將連累之人、無干之人監斃者,係某官承審,止將此官交與該部,其上司不據實題參者,交與該部。至於逾限,雖取錄口供,不行審結,將真正人犯並連累之人、無干之人監斃者,交與該部。上司不據實題參者,亦交與該部。若限內不能完結,再行展限監斃,仍照限內例交與該部。如在展限外死者,亦照逾限例交與該部。承問各官,將真正人犯,雖限內取有口供,不早行題結監斃者,止將承問官交與該部。其事結具題之後,監斃犯人者,免交該部。再承問各官,將真正人犯,雖限內取有《口供》,不早行題結。監斃一案內一、二人者,免其議處。三四人者,罰俸三個月。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人者,罰俸一年。九十人以上者,降一級留原任。其事結具題之後,監斃犯人者,免其議處。凡無論人犯之多寡,一案內或監斃或中途死者,但至三名,其承審各官俱交吏部議處。如該督撫不據實題參者,亦交與吏部議處。一
京城內、凡問刑部院衙門承審官員、凡審案件、雖
在限內並不取供審理遲延逾限,雖取供不行審結。其將真正人犯,雖限內取錄《口供》不速行題結,以致犯人並牽連無干之人,監禁斃命或羈門斃命者,應照一案所斃人數,將承審司官俱照外官處分之例處分。若堂官不據實題參者照督撫處分之例處分凡現審一案內人犯監斃三四人者,司獄罰俸三個「月。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人者,罰俸九個月。九人十人者,罰俸一年。十一人以上者,革職。在門斃命者,其該城門尉、城門校、千總,俱照司獄處分。其承審官員,仍當不時嚴加巡察。若獄卒守門人等、將犯人凌虐」 剋減有傷即行拘拿,照律嚴行治罪。一凡僉差官員將解部及部發遞解等犯,務必遣有家業正役押解押送沿途地方官員詳查
該犯沿途有無解役掯勒拷打之處,如無掯勒拷打情弊,照常發行。如有此等情弊,令該地方官即將解役懲治。有掯勒拷打致死者,該地方官申報督撫嚴審,照律從重治罪。其《督捕例》內,凡解役夥同逃人沿途搶奪擾害村莊者,俱以光棍例治罪。如有解役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亦照此定例治罪。其在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該地方官。該地方官親身驗明委係真病,出具印結。如取結後死斃者,其官役免議。若未取患病印結,途中死一、二名者,將僉差之官罰俸一年,解役徒三年,至配所責四十板。死三、四名者,僉差之官降一級留任,解役流三千里,至配所責四十板。死五、六名以上者,僉差之官降二級調用,解役發邊衛充軍,至配所責四十板。一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律》擬罪。」 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者絞監候律擬罪。」 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官員仍用《柙床》者,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一、凡秋審監禁重犯,該督撫仍會審,詳擬情真、緩決、矜疑具題,應令每年七月十五日內到刑部。若於七月十五日內不到部者,將該督撫交與吏部議處。其直隸各省監禁重犯原案,現在刑部將該督撫所題貼黃,刑部等衙門所議看語,并該督撫會審「情真、緩決、矜疑」 看語,刊刷招冊進呈。
御覽後、送九卿科道官員各一冊。八月內在於
天安門外會議、詳核情真、緩決矜疑、分擬具題、請
旨定奪。俟
命下之日、咨行直隸各省、「將情真犯人、於霜降以後」
冬至以前正法: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俱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俱限二十五日,江南、陝西、湖廣各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各限九日,直隸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將行文封袋面。
上明註所到限期發行。若沿途該地方官限內遲延不到者。著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查明指名題參。至於直隸各省督撫會審將情真緩決矜疑者擬議具題之後如有所發事件不必具題。俟來年秋審。又
盛京等處監禁重犯。刑部亦造黃冊、入在直隸各
省秋審內具題
一監禁犯人。有親屬家人送飯者。不給口糧外如無親屬家人者。每囚每月給米三斗。俟年終聽各該撫開明事案罪囚名數與給過口糧數目。造冊報部銷算。
一年終稽查醫治獄犯二名,醫生所治痊者若干不治痊者若干,如治痊者多照例六年已滿咨授吏目不能醫治死數多者即行責革更換。一每年正月六月不行正法俟二月初一七月初一陸續具題正法。遇正月六月奉:
旨立決。重犯、俱監固、亦俟二月七月正法
一、康熙十九年七月初五日奉
《上傳》,「每年即行正法之人,於六月停刑,七月正法。」嗣
後即行正法之人,俱於立秋之後正法。至於部內即行正法事件,亦俟立秋之後陸續具題。一若遇六月立秋之年,仍應俟交七月初三日具題正法。其六月停刑之處,既載入《例內》,每年停其具題,照例遵行。
一、凡大小衙門問刑官員,將刑獄供招不行速結,無故遲延者,將承審官革職。無故將平人久羈囹圄者,將承審各官革職。因而致死、故勘致死者,俱照律遵行。其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將承審官革職,擬以死罪。已決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証據無憑,枉坐人罪者,將承審官革職。其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并妻子安插於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照枉法擬絞
一、凡另戶家主,或係家僕縊死赴水身死者,許總甲等當日據實帶同屍親呈報該地方官。如縊死赴水身死是真,別無他故者,照律免檢,即批令殮葬。若並無他故,該地方官不即行完結,遷延時日,及總甲與屍親當日不即行據實呈報,妄行掯勒,並衙役驗屍之人有恐嚇行詐等項情弊,受勒被詐之人控告或科道糾參者,將地方官交與該部議:「總甲人等俱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若受財,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如有他故,聽死者之祖父母、父母、親屬於是日具告,該地方官即於是日檢驗,將屍收殮。若自縊赴水是實,妄捏虛詞控告者,亦枷號四十日」 ,責四
十板。再,旗下人自縊死、赴水身死者,皆係各該佐領撥什庫具報差部內撥什庫相驗,別無他故,即行完結,並無遷延時日。或有將家僕雖教令責打有傷,而縊死赴水身死是真,家主亦不擬罪。往驗撥什庫等稱有傷係打死,恐嚇行詐,及屍親有掯勒等弊,或受勒被詐之人控告,或科道題參,將往驗撥什庫及屍親等,俱枷號四十日、鞭一百。該佐領撥什庫不即行具報,照不應重律鞭八十。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一檢驗屍傷城外俱令五城兵馬司指揮,城內差刑部司官、及筆帖式帶領撥什庫仵作人等親行檢驗。
一凡頒
恩詔到日、
赦款內應免罪囚、已經部覆明白者、逐一詳查、登
時釋放。嗣行題明。「如有情罪可疑者」 ,限
赦到一月內即彙疏奏
請、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明白文到
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耽延時日。如
赦到奏
請違限及將無辜之人應免輕犯,仍濫行監禁者。
交與該部議處
一、凡直隸各省牽連叛逆案內,監禁質審犯人,仍照常監候。凡殺死人強盜等罪,監禁質審之犯,如過三年質審,犯人未獲者,即於秋審時一并入審。或情真、或矜疑,逐一開明檔案,具題完結。
一、凡有外省解到,即行正法。滿洲另戶人,繕寫綠頭牌奏。
聞正法。
一凡校尉等有關事犯。行咨《鑿儀衛》提取。不行即拿。
一、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閒雜人等出入,將應審犯人帶進時,多帶閒人跟進。被獲者係官,交與該部議處。平人在刑部衙門首枷責。其看門、撥什庫、披甲皂隸,亦照此例枷責。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日期,祭享齋戒日期,穿素服日期,封印日期,及每月初一初二日期,俱應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直隸各省,一體遵行。
營造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樣貨賣者,笞五十一。如有私鑄《紅衣》等大小砲位,不論所鑄官兵民人并鑄砲匠役,一併處斬,妻子家產入官。鑄砲處「鄰佑、主人里長等,定擬絞罪,監候處決。耑汛文武官員革職,兼轄文武官員,降四級調用。該管總督、巡撫、提督、總兵,降二級留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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