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九十二卷 |
第九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紀事四
祥刑典第九十二卷
律令部紀事四
编辑《宋史刑法志》: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來,其所 自斷,則輕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專 用已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乾德伐蜀之役,有 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近臣 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 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開寶三年,董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餘萬。帝以 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峽州民范義超, 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里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 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峽州奏引赦當 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夏五月「戊申,以秦州節度 判官李若愚子飛雄矯制乘驛至清水縣,縛都巡檢 周承璡及劉文裕、馬知節等七人,將劫守卒,據城為 叛。文裕覺其詐,擒縛飛雄按之,盡得其狀。詔誅飛雄 及其父母妻子同產,而哀若愚宗奠無主,申戒中外 臣庶,自今子弟有素懷凶險,屢戒不悛者,尊長聞諸 州縣,錮送闕下,配隸遠處,隱不以聞,坐及期功。」以上 《劉文裕傳》:文裕,字以寧,太平興國二年,出為秦隴巡 檢。有李飛雄者,太保致仕鏻之孫,秦州節度判官若 愚之子,性兇險,不為其家所容,常往來京師、魏博間, 與無賴惡少游處,縱酒蒲博為務。以其父故,盡知秦 州倉庫所積及地形險易,兵籍多少。又有妻父張季 英為鳳翔盩厔尉,飛雄自京師往省之,因乘季英馬, 詐為使者,夜抵廄,置呼卒索馬。卒秉炬出迎,飛雄以 私市馬纓示之,卒不能辨,即授以馬,一卒乘一馬前 導,以「巡邊」為名,因矯詔率巡驛殿直姚承遂至隴州, 率監軍供奉官王守定至吳山縣,率縣尉盧贊皆從 行。先是,秦州內屬羌人為寇,朝廷遣周承璡、田仁朗、 王侁、梁崇贊、韋韜、馬知節及文裕領兵屯清水縣。飛 雄至,稱制,盡縛之。承璡等見姚承遂數輩同至,不覺 其詐。仁朗獨號泣求詔書,飛雄叱之曰:「我受密旨,以 若輩逗撓,不用命令盡誅汝。豈不聞封州殺李鶴耶? 詔書汝豈得見?」先是,上即位,分命親信于諸道,廉官 吏善惡,密以聞。嶺南使者言封州李鶴不奉法,誣奏 軍吏謀反,詔即誅之,故飛雄引以為言,將械承璡等 詣秦州戮之,因據城叛,遂驅承璡等行。初,飛雄詐宣 制時,自言我上南府時親吏。文裕因哀告飛雄曰:「我 亦嘗依晉邸,使者豈不營救之乎?」飛雄低語謂文裕 曰:「爾能與我同富貴否?」文裕覺其詐偽,許之。飛雄即 命左右釋文裕縛。文裕策馬前,附耳語仁朗,仁朗佯 墜馬,若卒中風眩狀。飛雄共前視之,又釋其縛。仁朗 奮起搏飛雄,與文裕共擒之。飛雄尚呼云:「田仁朗等 謀反,殺使者。」送秦州獄。鞫得實,飛雄、承遂、守、定、贊坐 要斬,夷飛雄家。捕先與飛雄善者何大舉等數輩,悉 棄市。廄置卒亦夷其族。因下詔:「中外臣庶之家,子弟 或有乖檢,甚為鄉黨所知,雖加戒勖,曾不悛改者,並 許本家尊長具名聞,州縣遣吏錮送闕下,當配隸諸 處。敢有藏匿不以名聞者,異時醜狀彰露,期功以上, 悉以其罪罪之。」
《刑法志》: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 冤濫,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 死,帝聞之,坐承信棄市。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 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凶虐 殘忍,特處死。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 婦,絕其吭而殺之,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 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
《刁衎傳》:「衎字元賓,出知睦州桐廬縣。會詔群臣言事, 衎上諫《刑書》謂: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載者,望詔天下 悉禁止之。巡檢使臣捕得盜賊亡卒,並送本部法官 訊鞫,無得擅加酷虐。古者投奸凶于四裔,令遠方囚 人盡歸京闕,以配務役,最非其宜。且神皋勝地,天子 所居,豈使流囚于此聚役?自今外處罪人,望勿許改 送上京,亦不留于諸務充役。又《禮》曰:『刑人於市,與眾 棄之』。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用刑行法之處。望自今 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並赴御 史臺。廷尉之獄,敕杖不以大小,皆引赴御史、廷尉。京 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聖皇明刑慎 法之意。或有犯劫盜亡命罪重者,刖「足釘身,國門布令。此乃小民昧於刑憲,逼於衣食,偶然為惡,義不及 他,被其慘毒,實傷風化,亦望減除其法。如此則人情 不駭,各固其生,和氣無傷,必臻上瑞。」
《李昌齡傳》:「淳化二年,擢禮部郎中,逾月為樞密直學 士。昌齡上言,廣州市舶,每歲商舶至,官盡增價買之, 良苦相雜,少利。自今請擇其良者,官如價給之,苦者 恣其賣,勿禁。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有群象,民能 取其牙,官禁不得賣。自今宜令送官,以半價償之,有 敢隱匿及私市與人者,論如法。」
《刑法志》:「端拱初,廣定軍民安崇緒隸禁兵,訴繼母馮 與父知逸離,今奪資產與己子大理當,崇緒訟母罪 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省雜議。 徐鉉議曰:『今第明其母馮嘗離,即須歸宗,否即崇緒 準法處死。今詳案內不曾離異,其證有四,況不孝之 刑,教之大者。宜依刑部、大理寺斷』。」右僕射李昉等四 十三人議曰:「法寺定斷為不當。若以五母皆同,即阿 蒲雖賤,乃崇緒親母,崇緒特以田業為馮強占,親母 衣食不給,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逸何辜絕 嗣?阿蒲何地託身?臣等議:田產並歸崇緒,馮合與蒲 同居,供侍終身。如是則子有父業可守,馮終身不至 乏養,所犯並準赦原。」詔從昉等議,鉉、佖各奪俸一月。 咸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凶暴,督運江南,多 為姦贓,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 坐決停職,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訩謗朝政,仍偽 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真宗察其詐,於便殿自臨訊, 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 團練副使。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產,積 贓計四十萬,御史臺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 常法,籍之斯過也」,論如律。其縱捨輕重,必當於義,多 類此。凡歲饑,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 具獄上聞,輒貸其死。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 有罪皆當死。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 脊,餘悉論杖罪。帝下詔褒之,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 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 之。」
《洪湛傳》:「湛與王欽若同知貢舉。咸平五年春,有河陰 民常德方訟臨津尉任懿納賄登第,事下御史臺,鞫 得懿款云:『咸平二年,補太學生,寓僧仁雅舍,因仁雅 求院之主僧惠泰為道地,署紙,許銀七鋌。仁雅、惠泰 隱其二,易為五鋌。惠泰素識王欽若已在貢院,乃因 館客甯文德僕夫徐興,納署紙于欽若妻李,李密召』」 家僕祁睿,書懿名於左臂,并口傳許賂之,數入省告 欽若及懿過五揭。睿衡持湯飲至省,欽若遣睿語李, 令取其銀,懿未即與。既而懿預奏名授官,未行,丁內 艱,還鄉里。仁雅馳書索銀,形於詛罵。德方者賣卜縣 市,獲其書以告。中丞趙昌言具其事奏白,請逮欽若 屬吏。先是,欽若為亳州判官,睿其廳幹。及代歸,以睿 從行,而未除州之役籍。及貢舉事畢,會州人張續還 鄉,行服訖,為睿去籍名。至是,欽若訴云:睿休役之後, 始傭于家,而惠泰未嘗及門。欽若方被寵顧,乃詔翰 林侍讀學士邢昺、內侍副都知閻承翰,并驛召知曹 州邊肅、知許州母賓古就太常寺別鞫,懿易款云:「有 妻兄張駕舉進士,識」湛,懿亦與駕同造湛門,常以石 榴二百枚、木炭百秤饋之。懿之輸銀也,但憑二僧達 一主司,實不知誰何,迺以為湛納其銀。湛適使陝西, 中途召還,時張駕已死,甯文德、徐興悉遁去,欽若近 參機務,門下僕使多新募至,不識惠泰,故無與左證, 又固執知舉時未有神睿,遂以湛受銀,法當死,特詔 削籍,流儋州。懿杖脊配隸忠靖軍。惠泰坐受簡札及 隱銀未入己,以年七十餘當贖銅八斤,特杖一百,黥 面配商州坑冶。仁雅杖脊配隸郢州牢城,而不窮用 銀之端。初,王旦與欽若知舉,出拜樞密副使,以湛代 領其事。湛之入貢院,懿已試第三場畢,及官收湛贓, 家實無物。湛素與梁顥善,或假顥白金器,乃取以輸 官。六年,會赦移惠州,至化州調馬驛卒,年四十一。湛 時一子偕行,甚幼,州以聞,特詔賜錢二萬,官為護喪 還揚州。因詔命官配流嶺外而沒者,悉給緡錢,聽其 歸葬。如親屬幼穉者,所在遣牙校部送之。 《趙湘傳》:湘擢殿中侍御史,權判三司勾院,上言:「漢章 帝以《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鞫獄斷 刑之政。遂定令毋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今季冬誕 聖之月,而決大辟不廢,願詔有司,自仲冬留大辟弗 決,俟孟春臨軒閱視,情可矜惻者貸之,他論如法。真 宗曰:「此固善矣,然慮繫囚益淹久,吏或因緣為奸爾。」 《王濟傳》:濟字巨川,召判登聞鼓院,拜監察御史。咸平 初,濟以刑網尚繁,建議請刪定制敕,乃命張齊賢領 其事,濟預焉。《刑統》舊條,持杖行劫,不以贓有無,悉抵 死。齊賢議貸不得財者,濟曰:「刑期于無刑,以死懼之 尚不畏,況緩其死乎?」因與齊賢廷爭數四,濟詞氣甚 厲,目齊賢為腐儒,然卒從齊賢議。人以濟為刻
《厚德錄》。王章惠公隨知戎州,戎人多蓄逃卒,或忤意則執以求賞,故坐法。眾隨至,下令「能自歸者免,仍隸舊籍」,多所全活。
《蘇州府志》:「宋馬尋字子正,鄆州人。祥符初進士,授吳 江簿。兄彝戒之曰:『到任半載,可誦律書,為治民之本』。 後彝至縣,詰之,答曰:『治在孔道,疲于賓錢,未暇及也』。 彝不悅,尋曰:『少緩期諷之』。至冬,果精律學,繼登朝籍, 久參法寺,有平允之譽,彝之力也。」
《宋史刑法志》: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 嶺南,下詔申儆在位。有平羌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 法抵死,會赦,當奪官。帝問輔臣曰:「尉奉月幾何,豈祿 薄不足自養耶?」王欽若對曰:「奉雖薄,廉士固亦自守。」 特杖宗諤,配隸安州。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 以廉自飾,犯法者稍損于舊矣。
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 猶慎。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 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 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復讎。後世無法,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 德更赦玉私殺德,以復父讎。帝義之,決杖編管 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不實法》,帝 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或抑而不聞。今守臣 自陳墊溺官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 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其家辨于州, 州不為理,悉論死。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 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餘皆除 名,流嶺南,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因下詔戒敕州 縣。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公 罪應贖,帝謂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復生,而獄吏 雖廢,復得敘官。」命特治之,會赦,勿敘用。尚書比部員 外郎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失入 人死罪,不與。其重人命如此。
《龍川別志》:慶曆中,劫盜張海橫行數路,將過高郵,知 軍姚仲約度不能禦,諭軍中富民出金帛市牛酒,使 人迎勞,且厚遺之。海悅徑去不為暴。事聞,朝廷大怒, 時范文正在政府,富鄭公在樞府,鄭公議欲誅仲約 以正法,范公欲宥之,爭于上前,富公曰:「盜賊公行,守 臣不能戰,不能守,而使民醵錢遺之,法所當誅也。」不 「誅,郡縣無復肯守者矣。聞高郵之民疾之,欲食其肉, 不可釋也。」范公曰:「郡縣兵械足以戰守,遇賊不禦,而 又賂之,此法所當誅也。今高郵無兵與械,雖仲約之 義,當勉力戰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小民 之情,得醵出財物而免于殺掠,理必喜之,而云欲食 其肉,傳者過也。」仁宗釋然從之,仲約由此免死。既而 富公慍曰:「方今患法不舉,而多方沮之,何以整眾?」范 公密告之曰:「祖宗以來,未嘗輕殺臣下,此盛德事,奈 何欲輕壞之?且吾與公在此,同僚之間,同心者有幾, 雖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輕導人主以誅戮臣下,它 日手滑,雖吾輩亦未敢自保也。」富公終不以為然。及 二公蹟不自安,范公出按陝西,富公出按河北,范公 因自乞守邊。富公自河北還,及國門,不許入,未測朝 廷意,比夜徬徨不能寐,遶床歎曰:「范六丈聖人也!」 京城舉人張彥澤事溫成皇后,私作告身,事敗,陳升 之鞠之,事連溫成母及公卿家,升之不敢窮治。獄具, 朝臣杜樞請錄問,駭之,特旨不錄問,殺彥澤,公議枉 之。未幾,張堯佐除樞密副使,御史中丞包拯言其不 當,未決,留百官班爭之。樞在班中,出班問曰:「樞密欲 聞中丞所言何事,而後敢留,以實告之。」樞曰:「以此留 樞可也。」人益壯之。宋公序頃亦預彥澤事,疾樞奏言 小臣不合越職妄言,責監江寧酒稅。未幾而死,識者 哀之。
宋公序為參知政事,仁宗眷之。許公當國,公序陰欲 傾之而不得其要。范希文在延安擅焚元昊國書,而 以私書復之。事聞朝廷,諸公議之,許公謬謂「大不可。」 公序信之,亟于上前乞斬范公,許公徐救之。公序倉 卒失措,相次以事罷去。范氏至今恨之。
《厚德錄》:王沂公曾知審刑院。初,違制之法,無故失,率 坐徒二年。公請分故失,非親被制書者,止以失論。上 不悅曰:「如是無復有違制者。」曾曰:「如陛下言,亦無復 有失者矣。」自是違制遂分故失。
《鄰幾雜志》:二月三日疏決罪人。開封府罪人宿車院 中夜,車上有人伏其中,執而毆之至死,有司以為大 辟論,論云:決臀杖二十,刺配牢城。宰相以為大辟當 為流耳。再奏云:「上交云:『決臀杖二十』。」諸公下殿,方悟 聖斷之精審。蓋此為情可矜,則當上請,因降為流。今 經疏決,則流下降為杖矣。
《宋史刑法志》:英宗在位日淺,于政令未及有所更制, 然以吏習平安,慢于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三班奉 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隸福建 路牢城。知審刑院盧士宗請稍寬其罪,帝曰:「刑故而 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之道。俟有過誤,貸無傷也。」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 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寧元年,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㪬死朝父逃去, 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罪死。案既上, 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 罪,止加流役,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更 命呂公著等定議刑名。議不稱安石意,乃自具奏。初, 曾公亮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不 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 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 國體,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之理?」
詔獄,本以糾大姦慝,故其事不常見。初,群臣犯法體 大者多下御史臺獄,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 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 則曰推勘院獄已乃罷。熙寧二年,命尚書都官郎中 沈衡鞫前知杭州祖無擇于秀州,內侍乘驛追逮。御 史張戩等言:「無擇三朝近侍,而驟繫囹圄,非朝廷以 廉恥風厲臣下之意,請免其就獄,止就審問。」不從。又 命崇文院校書張載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于越 州。獄成,無擇坐貸官錢及借公使酒,謫忠正軍節度 副使。振坐故人裴士堯罪及所為不法,謫復州團練 副使,獄半年乃決,辭所連逮官吏,坐勒停、衝替、編管 又十餘人,皆御史王子韶啟其事。自是詔獄屢興,其 悖于法及國體所繫者著之,其餘不足紀也。
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於嶺外,歲餘 方知,請行服。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 安否之問,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熙寧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餘姚主簿李逢謀反,提 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跡,但謗讟語涉指斥,及妄說 休咎,請編配。帝疑之,遣御史臺推直官蹇周輔劾治。 中書以庭筠所奏不當,并劾之。庭筠懼,自縊死;逢,辭 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劉育等,河中府觀察 推官徐革,詔捕繫臺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范百 祿與御史徐禧雜治。獄具,賜世居死。李逢、劉育及徐 革並凌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皆 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百姓李士寧杖脊,并湖南編 管,餘連逮者,追官落職,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 舊《勘鞫官吏并劾罪》。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 見世居母康,以仁宗御製詩上之。百祿謂士寧熒惑 世居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禧乃奏:「士寧 贈詩實仁宗御製,今獄官以為反因,臣不敢同。」百祿 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鍊附致妖言,死罪,卒論 士寧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詔詳劾理屈者 以聞,百祿坐報上不實,落職。若凌遲、腰斬之法,熙寧 以前,未嘗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語狂悖致罪 者,麗于極法矣。
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能復讎, 幾冠,刺讎,斷支首祭父墓,自首論當斬。帝以殺讎祭 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
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縊殺之;又殺兄子,強 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鄰里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 「罪人以死,姦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 下民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父,又 殺其兄,戕其姪,逆理敗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元豐三年,周清言:「審刑院、刑部奏斷妻謀殺案問自 首,變」從故殺法,舉輕明重,斷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 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 宜用妻毆夫死法定罪。且《十惡條》,謀與故鬥殺夫,方 入惡逆,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既用舉輕明重,宜從 「謀而未殺」法。依敕當決重杖處死,恐不可入惡逆斬 刑。下審刑院、刑部參詳,如清議。
邵武軍奏,讞婦與人姦,謀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姦者 自殺之。法寺當婦謀殺為從,而刑部郎中杜紘議,婦 罪應死。
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往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 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粟論,而當懷吉 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輒費 用,不入捕法。議既上,御史臺論紘議不當,詔罰金,仍 展年磨勘。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亦罰 金。
《王安石傳》:「安石糾察在京刑獄,有少年得鬥鶉,其儕 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開封當此 人死,安石駮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 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遂 劾府司失入。府官不伏,事下審刑、大理,皆以府斷為 是。詔放安石罪,當詣閣門謝。安石言:「我無罪。」不肯謝。 御史舉奏之,置不問。
《許遵傳》:「遵字仲塗,泗州人,為審刑院詳議官,知宿州、 登州。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及為登州,執政許以判 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會婦人阿云獄起,初云許嫁 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吏求盜弗得,疑云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 掠,乃吐實。遵按云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 讞于朝,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云:「彼問即承,應 為按問,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為妄, 詔以贖論。未幾,果判大理,恥用議法,坐劾。復言:「刑部 定議,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 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唯輕之義。」 詔司馬光、王安石議,光以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 丞滕甫、侍御史錢覬皆言遵所爭戾法意,自是廷論 紛然。安石既執政,悉罪異己者,遂從遵議,雖累問不 承者,亦得為按問。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按 問在左,先問右則按問在右。「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後 而非盜之情。」天下益厭其說。
《退齋筆錄》:神宗時,以陝西用兵失利,內地出令斬一 漕臣。明日宰相蔡確奏知。上曰:「昨日批出斬某人已 行否?」確曰:「方欲奏知。」上曰:「此事何疑?」確曰:「祖宗以來, 未有殺士人事,不意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與 刺面,配遠惡處。」門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殺之。」 上曰:「何故?」曰:「士可殺,不可辱。」上聲色俱厲曰:「快意事 便做不得一件。」惇曰:「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貢父詩話》:張湍為河南司錄府,當祭社,買豬呈尹,而 豬輒突入湍家,湍即捉殺之。湍對尹曰:「律云:『豬無故 夜入人家,主人登時殺之,勿論』。」尹笑之,為別市豬。 《石林燕語》:熙寧中,蘇子容判審刑院,知金州張仲宣 坐枉法贓,論當死。故事,命官以贓論死,皆貸命,杖脊 黥配海島。蘇請曰:「古者刑不上大夫,可殺則殺。仲宣 五品,雖有罪得乘車,今杖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得 無重污多士乎?」乃詔免杖,黥,止流嶺外,自是遂為例。 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配隸者 有道路奔亡困踣之患。蘇子容元豐中建議,請依古 置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錯足,晝夜居作,夜則 置之圜土,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不原;既 釋,仍送本鄉,譏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乃聽自如。」崇寧 中,蔡魯公始行之,人不以為善也。
《夢溪筆談》:「鞠真卿守潤州,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別 令先毆者出錢以與後應者。小人靳財,兼不憤輸錢 于敵人,終日紛爭,相視無敢先下手者。」
《宋史刑法志》: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右正言 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者七百餘 人。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 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 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考之 公議,宜正典刑。」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 「辰、安惇并除名,放歸田里。」
《揮麈後錄》:建中靖國初,陸農師執政時,天下奏案率 不貸命。農師語時相云:「罪疑惟輕,所以讞上一門引 領以望其生。今一切從死,所傷多矣。」時相然其言,自 是有末減者。乾道初,忽降旨揮云:「法令禁姦,理宜畫 一。比年以來,旁緣出入,引例為弊,殊失刑政之中。應 今後犯罪者,有司並據情款,直引條法定斷,更不奏」 裁。是時,外舅方務德為刑部侍郎,入議云:「切詳今來 旨揮,今後犯罪者,有司並據情款,直引條法定斷,更 不奏裁。切恐其間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情理可憫、 刑名疑慮、命官犯罪議親貴之類,州郡難以一切定 斷。今來除並不得將例冊引用外,其有載在敕律條 令,明言合奏裁事件,欲乞並依建隆二年二月五日 敕文,參詳到事理施行。」得旨從請。二者皆仁人之言, 其利溥哉。
《宋史刑法志》:「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責授 崇信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言者論黼欺君罔上,專 權怙寵,蠹財害民,壞法敗國,朔方之釁。黼主其謀,遣 吏追至雍丘殺之,取其首以獻,仍籍其家。又詔賜拱 衛大夫、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彥根括民田,奪民常 產,重斂租課,百姓失業,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 送獄,多至憤死,故特誅之。暴少保、梁師成朋比王黼 之罪,責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追殺之。臺諫極論 「朱勔肆行姦惡,起花石綱,竭百姓膏血,罄州縣帑藏, 子姪承宣觀察者數人,廝役為橫行,媵妾有封號、園 第、器用,悉擬宮禁。」三月,竄勔廣南,尋賜死。趙良嗣者, 本燕人馬植。政和初,童貫使遼國,植邀于路,說以覆 宗國之策,貫挾之以歸,卒用其計以基南北之禍,至 是伏誅。七月,暴童貫十罪,遣人即所至斬之。九月,言 者論「蔡攸興燕山之役,禍及天下,驕奢淫佚,載籍所 無。」詔誅攸并弟翛。
高宗承大亂之後,治王時雍等賣國之罪,洪芻、余大 均、陳沖、張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並下御 史臺獄。獄具,刑寺論「芻納景王寵姬,大均納喬貴妃 侍兒,及之苦辱寧德皇后女弟,當流」;沖括金銀自盜, 與宮人飲,當絞;懿文、卿才、彝與宮人飲,卿、才、彝當徒, 懿文當杖;思文于《推擇張邦昌狀》內添「諂奉之詞,罰 銅十斤,並該赦。」上閱狀大怒,李綱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于殺士大夫,乃詔芻、大、均、沖各特貸命,流沙門 島,永不放還。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并以別駕安置 邊郡。宋齊愈下臺獄,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 裁。詔齊愈謀立異姓,以危宗社,非受偽命臣僚之比, 特不赦,腰斬都市。詔東京及行在官「擅離任者,並就 本處根勘之。」淮寧守趙子崧,靖康末傳檄四方,語頗 不遜。二年,詔御史置獄,京口鞫之,情得。帝不欲暴其 罪,以棄鎮江罪,貶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閹宦恣橫,及聞王淵為樞 密,愈不平,乃與王世修謀逆,詔御史捕世修,鞫之,斬 于市。七月,韓世忠執苗傅等磔之。建康統制王德擅 殺軍將陳彥章,臺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慶 遠軍節度使范瓊領兵入見,面對不遜,知樞密院張 浚奏瓊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獄具,賜死。越州守 郭仲荀,寇至棄城遁,過行在,不朝,付御史臺、大理寺 雜治,貶廣州。神武軍統制魯玨,坐賊殺不辜,掠良家 子女,帝以其有戰功貸之,貶瑞州。
《鄧肅傳》:「張邦昌僭位,肅義不屈,奔赴南京,擢左正言。 朝臣受偽命者眾,肅請分三等定罪。上以肅在圍城 中,知其姓名,令具奏。肅言:『叛臣之上者,其惡有五:諸 侍從而為執政者,王時雍、徐秉哲、吳幵、呂好問、莫儔、 李回是也;諸庶官及宮觀而起為侍從者,胡思、朱宗、 周懿文、盧襄、李擢、范宗尹是也。撰勸進文與赦書者』」, 顏博文、王紹是也。朝臣之為事務官者,私結十友,講 《冊立邦昌之儀》者是也。因張邦昌改名者,《何昌言改 為善言》,其弟昌辰改為「知辰」是也。乞寘之嶺外。所謂 叛臣之次者,其惡有三:諸執政、侍從、臺諫稱臣于偽 庭執政,馮澥、曹輔是也。侍從者已行遣,獨李會尚為 中書舍人。臺諫中有為金人根括而「被杖,一以病得 免者,其餘無不在偽楚之庭,以庶官而升擢者,不可 勝數。乞委留守司按籍考之,則無有遺者,願為奉使 者,黎確、李健、陳戩是也。乞于遠小處編管。若夫庶官 任位供職不廢者,但苟祿而已。乞赦其罪而錄其名, 不復用為臺諫、侍從。」上以為然。
《齊東野語》:「王公袞復讎王宣子尚書母,葬山陰獅子 塢,為盜所發。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其弟公袞待次 烏江尉,居鄉,物色得之,乃本村無賴嵇泗德者所為, 遂聞于官,具服其罪,止從徒斷黥隸他州。公袞不勝 悲憤。時猶拘留鈐轄司,公袞遂誘守卒飲之以酒,皆 大醉,因手斷賊首,朝復提之自歸有司。宣子亟以狀」 白堂,納官以贖弟罪。事下給、舍議。時楊椿元老為給 事,張孝祥安國兼舍人,書《議狀》曰:「復讎義也。夫讎可 復,則天下之人將交讎而不止,于是聖人為法以制 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 讎麗吾之法。于是凡為人子而讎于父母者不敢復, 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讎之議」在焉故也。今夫 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是僇尸也。父母之讎,孰 大于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 為有法焉。《律》曰:「發塚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 于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讎 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于其始獲而必歸之 吏也。獄成而吏出之,「使賊陽陽出入閭巷,與齊民等。 夫父母之讎,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 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 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鬱結,終 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 則公袞之殺,是賊協于義而宜于法者也。《春秋》之義, 復讎「公袞起儒生,尪羸如不勝衣,當殺賊時,奴隸皆 驚走,賊以死捍,公袞得不死,適耳。且此賊掘冢至十 數,嘗敗而不死,今又敗焉,而又不死,則其為惡,必侈 于前。公袞之殺之也,豈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 謂公袞復讎之義可嘉,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 無罪,納官贖弟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 如律。」詔給舍議是。其後,公袞于乾道間為敕令所刪 定官,一日登對,孝宗顧問左右曰:「是非手斬發冢盜 者乎?」意頗喜之。未幾,除左司。公袞為人癯甚,王龜齡 嘗贈詩有云「貌若尪羸中甚武」者,蓋紀實也。 《智囊輯要》:胡霆桂開慶間為鉛山主簿,時私釀之禁 甚嚴,有婦訴其姑私釀者,霆桂詰之曰:「汝事姑孝乎?」 曰:「孝。」曰:「既孝,可代汝姑受。」責以私釀律笞之,政化遂 行,縣大治。
《過庭錄》:祖宗時,有陝民值凶荒,母妻之別地受傭。民 居家耕種自給,逾月一往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 出,讓其夫曰:「我與爾母在此,乃不為意,略不相顧乎?」 民與妻相詬責不已,民曰:「爾拙于為生,受傭于人,乃 復怨我。」妻曰:「誰不為傭耶?」民意妻譏,其母怒,以犁柄 擊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當位者皆以故殺十惡論。 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傭,義當蹔絕,若 以十惡故殺論,民或與其妻姦,將以夫妻論乎?以平 人論乎?」眾皆曉服,遂定以鬥殺情理輕。奏聞,折之者 被褒賞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三年五月甲辰,尚書省奏,鄧 州民范三毆殺人當死,而親老無侍。上曰:「在醜不爭 謂之孝,孝然後能養。」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 事親之心乎。可論如法。其親官與養濟
大定十五年十一月乙卯,上幸東宮。初,唐古部族節 度使移刺毛得之子殺其妻而逃,上命捕之。至是皇 姑梁國公主請赦之,上謂宰臣曰:「公主婦人,不識典 法,罪尚可恕。毛得請託至此,豈可貸宥。」不許。
大定十八年十一月丙子,尚書省奏:「崇信縣令石安 節買車材于部民,三日不償其直,當削官一階,解職。」 上因言:「凡在官者,但取其貪污與清白之尤者數人 黜陟之,則人自知懲勸矣。夫朝廷之政,太寬則人不 知懼,太猛則小玷亦將不免于罪,惟當用中典耳。」 大定二十一年三月丁未,上初聞薊、平、灤等州民乏 食,命有司發粟糶之,貧不能糴者貸之。有司以貸貧 民,恐不能償,止貸有戶籍者。上至長春宮,聞之,更遣 人閱實賑貸。以監察御史石抹元禮、鄭達卿不糾舉, 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論罪。乙丑,上謂宰臣曰:「近聞 宗州節度使阿思懣行事多不法,通州刺史完顏守 能,既與招討職事,猶不守廉,達官貴要」,多行非理,監 察未嘗舉劾。《斡睹只》群牧副使僕散那也取部人二 毬杖至細事也,乃便劾奏,謂之稱職可乎?今監察職 事修舉者與遷擢不稱者,大則降罰,小則決責,仍不 許去官。
《刑志》:大定二十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 與管卓姦,俊以斧擊殺之,罪當死。」上曰:「可減死一等, 以戒敗風俗者。」
大定二十三年,尚書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為 劉祐毆殺,祐法當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 丁,上請。上曰:「范德與祐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 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其論如法。」尚書省奏《招討司 官及禿里乞取本部財物制》,上曰:「遠人止可矜恤,若 進貢不闕,更以兵邀之,強取財物,與盜何異且或因 而生事,何可不懲!」又曰:「朕所行制條,皆臣下所奏行 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豈能一一盡之。必因一事奏 聞,方知有所窒礙,隨即更定。今有聖旨條理,復有制 條,是使姦吏得以輕重也。」大興府民趙無事帶酒亂 言,父千捕告,法當死。上曰:「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 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武器署丞奕、直 長《骨𧹞》坐受草畔卒財,奕杖八十,《骨𧹞》笞二百。監察 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罰俸一月。上曰:「監察,人君之 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上以法司斷獄,以漢字 譯女直字會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 遂詔罷《情見》。
大定二十六年,監察御史陶鈞以攜妓遊北苑,歌飲 池島間,道近殿廷,提控官石玠聞而發之。鈞令其友 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年半。詔以 鈞耳目之官,攜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 皆坐之。
《梁肅傳》:「肅為濟南尹,上疏曰,刑罰世輕世重,自漢文 除肉刑,罪至徒者帶鐐居役,歲滿釋之,家無兼丁者, 加杖准徒。今取遼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 二刑也。刑罰之重,於斯為甚。今太平日久,當用中典, 有司猶用重法,臣實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居作,更 不決杖。不報。」
《刑志》:章宗承安二年,符寶典書:北京奴盜符寶局金 牌,伏誅,仍除屬籍。按虎阿虎帶失覺察,各杖七十。 《章宗本紀》:泰和六年,明昌初,五斤嘗為奉御,出使山 東,至河間,以百姓饑,輒移提刑司開倉賑之,還具以 聞。上初甚悅,太傅徒單克寧言,「陛下始親大政,不宜 假近侍人權,乞正專擅之罪。」詔杖之二十。克寧又以 為言,乃罷之。後上思之,由泰州都軍召為振肅。 《宣宗本紀》:興定元年八月壬子,削御史大夫永錫官 爵,有司論失律當斬,上以近族,特貰其死。
《元史劉肅傳》:「肅字才卿,威州洺水人。金興定二年詞 賦進士。嘗為尚書省令史。時盜內藏官羅及珠,盜不 時得,逮繫貨珠牙儈及藏吏誣服者十一人。刑部議 皆置極刑。肅執之曰:『盜無正贓殺之冤』。金主怒。有近 侍夜見肅,具道其旨,肅曰:『辯析冤獄,我職也,惜一己 而戕十一人之命,可乎』?明日詣省,辯愈力。右司郎中」 張天綱曰:「吾為汝具奏辯析之。」奏入,金主悟,囚得不 死。調新蔡令。先時,縣賦民以牛多寡為差,民匿不耕。 肅至,命樹畜繁者不加賦,民遂殷富。瀕淮民有竄入 宋境,籍為兵而優其糧,間有歸者,頗艱于衣食,時出 怨言曰:「不如渡淮。」告者以謀叛論,肅曰:「淮限宋境,一 水耳,果欲叛,不難往也。口雖言而心無實,準律當杖 八十。」奏可。
《耶律楚材傳》:「帝自經營西土,未暇定制,州郡長吏,生 殺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貨財兼土田。燕薊留後長官 石抹咸得卜,尤貪暴,殺人盈市。楚材聞之泣下,即入 奏請禁州郡非奉璽書不得擅徵發,囚當大辟者必待報,違者罪死。於是貪暴之風稍戢。燕多劇賊,未夕 輒曳牛車指富家取其財物,不與則殺之。時睿宗以」 皇子監國,事聞,遣中使偕楚材往窮治之。楚材詢察 得其姓名,皆留。後親屬及勢家子盡捕下獄。其家賂 中使將緩之,楚材示以禍福,中使懼,從其言。獄具,戮 十六人於市,燕民始安。且條便宜十八事頒天下,其 略言:「郡宜置長吏牧民,設萬戶總軍,使勢均力敵,以 遏驕橫。中原之地,財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縣非奉 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貿易借貸官物者,罪之。蒙 古、回鶻、河西諸人,種地不納稅者死。監主自盜官物 者死。應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報,然後行刑。貢獻禮 物,為害非輕,深宜禁斷。」帝悉從之,唯貢獻一事不允, 曰:「彼自願饋獻者,宜聽之。」楚材曰:「蠹害之端,必由於 此。」帝曰:「凡卿所奏,無不從者,卿不能從朕一事耶!」 《布魯海牙傳》:海牙授斷事官,使職如故。時斷事官得 專生殺,多倚勢作威,而布魯海牙小心謹密,慎於用 刑。有民誤毆人死,吏論以重法,其子號泣請代死,布 魯海牙戒吏使擒於市,懼則殺之。既而不懼,乃曰:「誤 毆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義無可誅。」遂併釋之,使 出銀以資葬埋,且呼死者家諭之,其人悅從。是時,法 制未定,奴有罪者,主得專殺,布魯海牙知其非法而 不能救,嘗出金贖死者數十人。征討之際,隸軍籍者, 憚于行役,往往募人代之。又軍中多逃歸者,朝廷下 制,「募代者杖百,逃歸者死。」命布魯海牙與斷事官十 只兒按順天等路,及至州縣,得募人代者萬一千戶, 逃者十一人。然募者聞命將下,已潛遣家人易代募 者。布魯海牙聞之,歎曰:「募者已懼罪往易,逃者因單 弱思歸,情皆可矜,吾可不伸理耶!」遂奏其狀,皆得輕 減。有丁多產富而家人不往,及未至役所而即逃者, 則曰:「此而不殺,何以戒後?」有竊妓逃者,吏論當死,布 魯海牙曰:「敗亂綱常,罪固宜死,此妓也,豈可例論?」命 杖之。其執法平允類如此。
《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辛丑,真定民郝興讎殺 馬忠,忠子榮受興銀,令興代其軍役。中書省以榮納 賂忘讎,無人子之道,杖之,沒其銀。事聞,詔論如法,有 司失出之罪,俾中書省議之。」
至元二年夏五月庚寅,令「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 罪輕斷遣,重者聞奏。」
至元十年冬十月庚申,「有司斷死罪五十人,詔加審 覆,其十三人因鬥毆殺人,免死充軍,餘令再三審覆 以聞。」
《王磐傳》:「磐字文炳,遷太常少卿,乞致仕,不允。時宮闕 未建,朝儀未立,凡遇稱賀,臣庶雜至帳殿前,執法者 患其諠擾不能禁。磐上疏曰:按舊制,天子宮門,不應 入而入者,謂之闌入。闌入之罪,由第一門至第三門, 輕重有差。宜令宣徽院籍兩省而下百官姓名,各依 班序,聽通事含人傳呼贊引,然後進。其越次者,殿中 司糾察定罰;不應入而入者,准闌入罪。庶朝廷之禮, 漸可整肅。」於是儀制始定。
《董文忠傳》:世祖即位,置符寶局,以文忠為郎。至元十 一年,時多盜,詔犯者皆殺無赦。在處繫囚滿獄,文忠 言:「殺人取貨,與竊一錢者均死,慘黷莫甚,恐乖陛下 好生之德。」敕革之。或告漢人毆傷國人,及太府監屬 盧甲盜剪官布,帝怒,命殺以懲眾。文忠言:「今刑曹於 囚罪當死者,已有服辭,猶必詳讞,是豈可因人一言, 遽加之重典!宜付有司閱實,以俟後命。」乃遣文忠及 近臣突滿分覈之,皆得其誣狀,遂詔原之。帝因責侍 臣曰:「方朕怒時,卿曹皆不敢言。非董文忠開悟朕心, 則殺二無辜之人,必取議中外矣。」因賜文忠金尊,曰: 「用旌卿直。」裕宗亦語宮臣曰:「方天威之震,文忠從容 諫正,實人臣難能者。」太府監屬奉物詣文忠,泣謝曰: 「鄙人賴公復生。」文忠曰:「吾素非知子,所以相救于危 急者,蓋為國平刑,豈望子見報哉!」卻其物不受。 《耶律希亮傳》:至元十三年,太府監令史盧贄言于監 官:各路所貢布長三丈,唯平陽加一丈,諸怯薛以 故爭取平陽布,苟截其長者與他郡等,則無所爭,而 以其所截者為髹漆宮殿器皿之用,甚便。監官從之。 適左右以其事聞,帝以詰監官,監官倉皇莫知所以 對,歸罪于贄,帝命斬之。希亮遇諸塗,贄以冤告,希亮 命少緩,具以實入奏。有旨令董文用讞之,竟釋贄,而 召御史大夫塔察兒等讓之曰:「此事言官當言而不 言,向微禿忽思,不誤誅此人耶?」十四年,轉嘉議大夫、 禮部尚書,尋遷吏部尚書。帝駐蹕察納兒台之地,希 亮至,奏對畢,董文用問大都近事,希亮曰:「囹圄多囚 耳。」世祖方欹枕而臥,忽寤問其故,希亮奏曰:「近奉旨, 漢人盜鈔六文者殺,以是囚多。」帝驚問孰傳此語?省 臣曰:「此旨實脫兒察所傳。」脫兒察曰:「陛下在南坡,以 語蒙古兒童。」帝曰:「前言戲耳,曷嘗著為令式。」乃罪脫 兒察。希亮因奏曰:「令既出矣,必明其錯誤,以安民心。」 帝善其言,即命希亮至太都諭旨中書。
《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秋七月壬辰,敕犯盜者皆棄市。符寶郎董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多寡,似難悉寘 于法。帝然其言,遽命止之。
十六年正月辛酉,合州安撫使王立以城降。先是,立 遣間使降安西王相李德輝,東川行院與德輝爭功, 德輝單舸至城下,呼立出降,川蜀以平。東川行院遂 言立久抗王師,嘗指斥憲宗,宜殺之。樞密院以其事 聞,而降臣李諒亦訟立前殺其妻子,有其財物,遂詔 殺立,籍其家貲償諒。既而安西王具立降附本末來 上,且言:東川院臣憤李德輝受降之故,誣奏誅立。樞 密院臣亦以前奏為非。帝怒曰:「卿視人命若戲耶!前 遣使計殺立久矣,今追悔何及!卿等妄殺人,其歸待 罪。」斥出之。會安西王使再至,言未殺立,即召立入覲, 命為潼川路安撫使、知合州事。
二十九年二月庚辰,月兒魯等言:「納速剌丁滅里、忻 都、王巨濟黨比桑哥,恣為不法,楮弊銓選、鹽課、酒稅, 無不更張變亂之。銜。命江南理算者,皆嚴急輸期,民 至嫁妻賣女,禍及親鄰。維揚、錢塘受害最慘,無故而 隕其生五百餘人。其初士民猶疑事出國家,今乃知 天子仁愛元元,而使民至此極者,實桑哥及其凶黨 之為,莫不願食其肉。臣等議,此三人既已伏辜,乞依 條論坐,以謝天下。」從之。丁亥,御史臺月兒魯、崔彧等 言馮子振、劉道元指陳桑哥同列罪惡。詔令省、臺臣 及董文用、留夢炎等議,其一言:「翰林諸臣撰《桑哥輔 政碑》者,廉訪使閻復近已免官,餘請聖裁。」帝曰:「死者 勿論,其存者罰,不可恕也。」三月丁未,納速剌丁滅里 以盜取官民鈔一十三萬餘錠,忻都以徵理逋負,迫 殺五百二十人,皆伏誅。王巨濟雖無贓,帝以與忻都 同惡,井誅之。中書省與御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 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聞。制曰:「可。」五月丁 未,中書省臣言:「妄人馮子振嘗為詩譽桑哥,且涉大 言,及桑哥敗,即告詞」臣撰碑,引諭失當。國史院編修 官陳孚發其姦狀,乞免所坐,遣還家。帝曰:「詞臣何罪? 使以譽桑哥為罪,則在廷諸臣,誰不譽之?朕亦嘗譽 之矣。」
《鐵哥傳》:「哥進中奉大夫、司農寺達魯花赤。從獵百杳 兒之地,獵人亦不剌金射兔,誤中名駝,駝死。帝怒,命 誅之。鐵哥曰:『殺人償畜,刑太重』。」帝驚曰:「誤耶?史官必 書,亟釋之。」庾人有盜鑿秔米者,罪當死。鐵哥諫曰:「臣 鞫庾人,其母病,盜秔,欲食母耳,請貸之。」牧人有盜割 駝峰者,將誅之。鐵哥曰:「生割駝峰,誠忍人也。然殺之 恐乖陛下仁恕心。」詔皆免死。
《烏古孫良楨傳》:「良楨自左曹登政府,多所建白。罷福 建、山東食鹽,浙東、西長生牛租,瀕海被災圍田稅,民 皆德之。嘗論《至正格》輕重不倫,吏得並緣為奸。舉明 律者數人,參酌古今,重定律書,書成而罷。」
《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二月己卯,武昌婦人劉氏詣 御史臺,訴三寶奴奪其所進亡宋玉璽一、金椅一、夜 明珠二。奉旨,令尚書省臣及御史中丞冀德方、也可、 札魯忽赤別鐵木兒、中政使搠只等雜問劉氏,稱故 翟萬戶妻三寶奴,謫武昌時,與劉往來。及三寶奴貴, 劉託以追逃婢來京師,謁三寶奴于其家,不答。入其」 西廊,見榻上有逃婢所竊寶鞍及其手縫錦帕,以問 三寶,奴又不答,忿恨而出,即求書狀人喬瑜為狀。乃 因尹榮往見察院吏李節,入訴于臺。獄成,以劉氏為 妄。有旨斬喬瑜,笞李節,杖劉氏及尹榮歸之。《元籍》 《仁宗本紀》:延祐元年三月癸丑,晉寧民侯喜兒昆弟 五人並坐法當死。帝嘆曰:「彼一家不幸而有是事,其 擇情輕者一人杖之,俾養父母,毋絕其祀。」
《曹白啟傳》:「白啟字士開,延祐五年,遷司農丞,奉旨至 江浙議鹽法,罷檢校官,置六倉于浙東西,設運鹽官, 輸運有期,出納有次,船戶倉吏盜賣漏失者有罰,歸 報,著為令。」
《英宗本紀》:仁宗延祐七年二月甲子,鐵木迭兒阿散 請捕逮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趙世延赴京。參議中書 省事乞失監坐鬻官,刑部以法當杖,太后命笞之。帝 曰:「不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輕重之,非示天下以 公也。」卒正其罪。
《曹白啟傳》:白啟字士開,英宗立,拜集賢學士、御史臺 侍御史。有詔同刊定《大元通制》。伯啟言:五刑者,刑異 五等。今黥杖徒役于千里之外,百無一生還者,是一 人身備五刑,非五刑各底于人也。法當改易。丞相是 之。會伯啟除浙西廉訪使,不果行。
至治二年三月丁酉,駙馬許訥之子速怯訴曰:「臣父 謀叛,臣母私從人。」帝曰:「人子事親,有隱無犯。今有過 不諫。」乃復告訐。命誅之。
《英宗本紀》:英宗性剛明,嘗戒群臣曰:「卿等居高位,食 厚祿,當勉力圖報,苟或貧乏,朕不惜賜汝,若為不法, 則必刑無赦。」八思吉思下獄,謂左右曰:「法者祖宗所 制,非朕所得私。八思吉思雖事朕日久,今其有罪,當 論如法。」
《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二月戊申,湖廣參政徹里帖木兒與速速班丹俱坐出怨言,鞫問得實,刑部議當徹 里帖木兒、班丹杖一百七,速速處死。會赦,徹里帖木 兒流廣東,班丹廣西,速速徙海南,皆置荒僻州郡。有 旨:「此輩怨望于朕,向非赦原,俱當寘之極刑,可俱籍 其家,速速禁錮終身。」三月辛巳,御史臺臣劾奏:「燕南 廉訪使卜咱兒前為閩海廉訪使,受贓計鈔二萬二 千餘錠,金五百餘兩,銀三千餘兩,男女生口二十二 人,及它寶貨無算。雖遇赦原,乞追奪制命,籍沒流竄。」 詔如所言,仍暴其罪示天下。七月壬午,監察御史張 益等言:「欽察台在英宗朝陰與中政使咬住造謀,誣 告脫歡察兒將搆異圖,辭連潛邸,致」出居海南。及天 曆初,倒剌沙據上都,遣欽察台以兵拒命。倒剌沙疑 其有異志,復禽以歸,即追言:「昔日咬住之謀以自解。 皇上即位,不念舊惡,擢居中書,而又自貽厥咎,以致 奪官籍產,旋復釋宥,以為四川平章。今雲南未平,與 蜀接境,其人反覆,不可信任,宜削官遠竄,仍沒入其 家產。」臺臣以聞。詔奪其制,命金符同妻孥禁錮于廣 東,毋籍其家。仍詔諭御史,凡憸人如欽察台者,其極 言之毋隱。八月己未,詔刑部鞫內侍撒里不花巫蠱 事,凡當死者,杖一百七,流廣東西。九月乙亥,御史臺 臣劾奏:「四川行省參政馬鎔,發糧六千石餉雲南軍, 中道輒還,預借俸鈔一十九錠以娶妾,又詬罵平章 汪壽」昌:「罪雖蒙宥,難任宰輔。」帝曰:「綱常之理,尊卑之 分,懵無所知,其何以居上而臨下!」亟罷之。
《李好文傳》:好文,字惟中,拜監察御史,錄囚河東有李 拜。拜者,殺人,而行兇之仗不明,凡十四年不決。好文 曰:「豈有不決之獄如是其久乎?」立出之。王傅撒都剌 以足蹋人而死,眾皆曰:「殺人非刃,當杖之。」好文曰:「怙 勢殺人,甚于用刃,況因有所求而殺之,其情為尢重。」 乃置之死,河東為之震肅。
《王結傳》:「結字儀伯,元統元年,拜中書左丞。中宮命僧 尼於慈福殿作佛事,已而殿災,結言僧尼褻瀆,當坐 罪。左丞相疾革,家人請釋重囚禳之,結極陳其不可。 先時有罪者,北人則徙廣海,南人則徙遼東,去家萬 里,往往道死。結請更其法,移鄉者止千里外,改過聽 還其鄉。因著為令。職官坐罪者多從重科,結曰:『古者 刑不上大夫,今貪墨雖多,然士之廉恥不可以不養 也』。」聞者謂其得體。
《鐵木兒塔識傳》:鐵木兒塔識,字九齡,至正五年拜御 史大夫。務以靜重持大體,不為苛嬈以立聲威。建言: 「近歲大臣獲罪,重者族滅,輕者籍其妻孥。祖宗聖訓, 父子罪不相及,請除之,著為令。」
《陳思謙傳》:「思謙字景讓,為中書省員外郎,上言強盜 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之人,與鬥而 殺人者,例杖一百七,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 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法應加重,因奸殺夫,所奸妻 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 議,著為定制。」
《西樵野記》:睿斷,洪武間,人有隨母改嫁者,以繼父疾, 割股愈之。有司以孝聞。上曰:「繼父,爾之讎家也,割父 遺體以愈讎家,是不孝也。」乃置之法。睿斷若此,臣下 固不識也。
《聖君初政記》:「皇祖命圖大辟囚造罪被刑之狀于錦 衣衛外垣,俾人得見為懲戒。」
上惡游手者,和州縛一人至,指甲長尺餘。上欲加刑, 陶安諫曰:「此人雖不勤業,亦不為惡,請陛下赦之。」上 遂解其縛,謂安曰:「微卿言,幾殺無辜矣。」
國初犯大辟者,其家屬多請代刑,上并宥之,如《五倫 書》所載是也。其後繼請者,乃一切許之。
《剪勝野》聞太祖幸內庭,見宮人遺絲綺些微在地,召 諸姬至,計其蠶繅徵稅之費而責之,「今後有不悛者 斬。」
造邦《賢勳錄略》博士、金華同知、翰林學士于黼,歷官 湖廣按察使,會修「《大明令》,為議律官。」
《明通紀》:「洪武五年六月,命工部造紅牌鐫戒諭縣于 宮中,定宦官禁令。」
《春明夢餘錄》:明太祖嘗以律授皇太孫曰:「此酌古準 今,協禮制,宜人情,其熟玩以復。」太孫捧之,退居數日 成誦。問曰:「汝熟其文矣,能解其義乎?」曰:「解。」因問名例 之義,對曰:「名者,聖人所以勵世磨鈍也。故生人大倫, 名義為重。維持風俗必名教,先以名義。名教為例,庶 幾刑罰之中,不失德義之意。」曰:「然。」此書首列一刑圖, 「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但愚民無知,如于本條下即 注寬恤之令,必易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旨,總列《名 例律》中。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太孫曰:「《名例律》中某 條尚覺嚴而不恕,請稍改之可乎?」曰:「試率爾意改來。」 因更定五條,明日呈稿。帝喜曰:「甚善。」因跪而請曰:「明 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恩。今 律中所定,期於盡法,而不必於原情,竊所未安。」曰:「凡 所未安者,汝悉改之。」遂遍考《禮經》,參之歷朝《刑法志》, 改定七十三條。帝覽竟,大喜曰:「吾當亂世,刑不得不重;汝當平世,刑不得不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如 後用刑,皆宜遵此。
《明外史陳幼學傳》:「幼學字志行,無錫人。布政使劉渾 成里居,其弟燦成助妾殺妻,幼學治如律。渾成為請, 不能得行。太僕卿陳耀文縱家人犯法,幼學捕治之。 兩人怒。汝寧知府丘度慮幼學得禍,言于撫按,調繁 中牟。」
《龐嵩傳》:「嵩字振卿,南海人。遷南京刑部員外郎,進郎 中。諸曹鮮習法律,吏得緣為奸,嵩素諳練,為撰《原刑》 《司刑》《祥刑》《明刑》四篇,曰《刑曹志》,時議稱之。」
《明廷雜記》:「徐武寧、王遠率兵于吳江,有一貨食者,知 武寧號令嚴肅,凡軍民取民食皆斬之。遂證一軍人 強食其麪,意其以財賂己而求免也,聞于帳下。武寧 雖知其誣,力執其事,剖腹視之,果無有。遂殺貨食者, 如彼軍人之刑。」
《明外史張淳傳》:「淳字希古,桐城人。初久旱時,劫掠公 行,下令劫奪者死,有奪米五斗者,立杖殺之,四境帖 然。或曰:『奈何以五斗米殺人』?淳笑曰:『固生也,所殺者 死囚耳。其政先德教,後刑罰,人咸愛之』。」
《李驥傳》:「驥字尚德,郯城人。時境內多盜,為設火甲,一 戶被盜,一甲償之。犯者大署其門曰『盜賊之家』。」自是 人咸改行,道不拾遺。
《文肅公外集椒丘先生傳》:「『先生名喬新,字廷秀,姓何 氏。景泰七年春,擢南京禮部主客司主事,會丁憂解 任。服闋,改刑部陝西司主事,遷本部廣東司員外,錦 衣衛,隸廣東司。其官校恃侍衛親軍,恣橫冒禁,法司 每優容之。先生曰:『法者,天下之公也』。有犯輒捕治,不 少貸』。繇是官校悚懼,相戒不敢犯。」
《農田餘話》:愚民惑于妖巫,雖官府嚴禁,莫之能止。海 上一富家,平日不信巫覡,一旦營屋,巫者令木匠造 木人,置柱拱中,數年其家人病,叩于巫,巫言有厭勝 于柱拱,發而果得之。乃詰之匠者,告以巫前所教也。 聞于官,巫服罪。時縣尹何子正大禁淫祀,及巫覡,皆 由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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