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91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九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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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紀事三

祥刑典第九十一卷

律令部紀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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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孝閔帝本紀》:元年「二月丁亥,楚國公趙貴謀反, 伏誅。詔曰:朕文考昔與群公洎列將眾官,同心戮力, 共治天下。自始及終,二十三載,迭相匡弼,上下無怨。 是以群公等用升余於大位。朕雖不德,豈不識此?是 以朕於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冀此一 心,平定宇內,各令子孫,享祀百世。而朕不明,不能輯」 睦,致使楚公貴不悅於朕,與万俟幾通、叱奴興、王龍 仁、長孫僧衍等陰相假署,圖危社稷。事不克行,為開 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究,咸伏厥辜。興言及此,心 焉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以 私情廢之。《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 龍仁罪止一家,僧衍止一房,餘皆不問。惟爾文武咸 知時事。

《隋書李德林傳》:「德林字公輔,博陵安平人也。高祖登 阼,依班例授上儀同,進爵為子。開皇元年,敕令與太 尉任國公于翼、高熲等同修律令,事訖奏聞,別賜九 環金帶一腰,駿馬一匹,賞損益之多也。格令班後,蘇 咸每欲改易事條,德林以為格式已頒,義須畫一,縱 令小有踳駮,非過蠹政害民者不可數有改。張威又」 奏置五百家鄉正,即令理民間詞訟。德林以為「本廢 鄉官判事,為其里閭親戚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治 五百家,恐為害更甚。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 過數百縣,于六七百萬戶內詮簡數百縣令,猶不能 稱其才,乃欲于一鄉之內選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 恐難得。又即時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 令兩縣共管一鄉。敕令內外群官就東宮會議,自皇 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詰之云: 「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為便?今令纔出,其可改乎?」然 高熲同威之議,稱德林狼戾,多所固執。由是高祖盡 依威議。

《長孫平傳》:「平轉工部尚書,名為稱職。時有人告大都 督邴紹非毀朝廷為憒憒者,上怒,將斬之。平進諫曰: 『川澤納汙,所以成其深;山岳藏疾,所以就其大。臣不 勝至願,願陛下弘山海之量,茂寬裕之德。鄙諺曰:『不 癡不聾,未堪作大家翁』。此言雖小,可以喻大。邴紹之 言,不應聞奏,陛下又復誅之,臣恐百代之後,有虧聖 德』。上于是赦紹。因敕群臣,誹謗之罪,勿復以聞。」 《劉行本傳》:「高祖踐阼,遷黃門侍郎。上嘗怒一郎,于殿 前笞之。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願陛下少寬 假之』。上不顧。行本于是正當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 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臣言若非,當 致之于理,以明國法。豈得輕臣而不顧也?臣所言非 私』。」因置笏于地而退。上斂容謝之,遂原所笞者。 雍州別駕元肇言于上曰:「有一州吏,受人餽錢二百 文,依律合杖一百。然臣下車之始,與其為約,此吏故 違,請加徒一年。」行本駮之曰:「律令之行,並發明詔,與 民約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輕忽憲章,欲申己言之 必行,忘朝廷之大信,虧法取威,非人臣之禮。」上嘉之, 賜絹百匹。

《李士謙傳》,士謙嘗論刑罰,遺文不具載。略曰:帝王制 法,沿革不同,自可損益,無為頓改。今之贓重者死,是 酷而不懲也。語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愚謂此 罪宜從肉刑,刖其一趾,再犯者斷其右腕;流刑刖去 右手三指,又犯者下其腕。小盜宜黥,又犯則落其所 用三指,又不悛下其腕,無不止也。無賴之人,竄之邊 「裔,職為亂階,適所以召戎矣,非求治之道也。博奕淫 遊,盜之萌也,禁而不止,黥之則可。」有識者頗以為得 治體。

《開河記》,「睢陽有王氣。」諫議大夫蕭懷靜奏曰:「臣聞秦 始皇時,金陵有王氣,始皇使人鑿斷砥柱,王氣遂絕。 今睢陽有王氣,又陛下喜在東南,欲泛孟津,又慮危 險。況大梁西北有故河道,乃是秦時王離畎水灌大 梁之處。欲乞陛下廣集兵夫,于大梁起首開掘,西自 河陰引孟津水入,東至淮放孟津水出。此間地不過 千里,況於睢陽境內過,一則路達廣陵,二則鑿穿王 氣。」帝聞奏大喜,群臣皆默。帝乃出敕朝堂:有諫開河 者斬之。詔以征北大總管麻叔謀為開河都護,以蕩 寇將軍李淵為副使。淵稱疾不赴,即以左屯衛將軍 令狐達代李淵為開渠副使都督自大梁起首,于樂 臺之北,建修渠所署,命之為卞渠,因名其府署為「卞渠上源傳舍」也。詔發天下丁夫,男年十五以上、五十 以下者皆至,如有隱匿者,斬三族。

《唐書刑法志》:「廣州都督黨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 祖,起封長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 奴婢,又擅賦夷人。既還,有舟七十,或告其贓,法當死。 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 『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 天也。人臣有過,請罪于君。君有過,宜請罪于天。其令 有司設槁席於南郊三日,朕將請罪』。」房元齡等曰:「寬 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寮頓首三請,乃止。」 《劉德威傳》:「德威入為大理卿,太宗問曰:『比刑網寖密, 咎安在』?德威曰:在君不在臣。下之寬猛,視主之好,失 入者減三,失出者減五。今坐入者無辜,坐出者有罪, 所以吏務深文,為自營計,非有教使然也。」帝然其言。 《敬播傳》:播,蒲州河東人,貞觀初,擢進士第,遷太子司 議郎。有司建言:謀反大逆,惟父子坐死,不及兄弟,請 更議。詔群臣更議。播曰:「兄弟雖孔懷之重,然比於父 子則輕,故生有異室,死有別宗。今高官重爵,本蔭唯 逮子孫,而不及昆季,烏有榮隔其蔭,而罪均其罰?」詔 從播議。

《李昭德傳》:「昭德,雍州長安人。父乾祐,貞觀初為殿中 侍御史。鄃令。裴仁軌私役門卒,太宗欲斬之,乾祐曰: 『法令與天下共之,非陛下獨有也。仁軌以輕罪致極 刑,非畫一之制,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帝意解, 由是免死』。」

《崔仁師傳》:仁師遷給事中,時有司以律,反逆者緣坐, 兄弟沒官為輕。詔八坐議,咸言漢、魏、晉謀反,夷三族, 請改從死。仁師曰:「『父子天屬,足累其心,此而不卹,何 愛兄弟』?房元齡曰:『祖有蔭孫義,則孫祖親重而兄弟 屬輕。今應重者流而輕者死,非用刑意』。」遂不改。 《大唐新語》規諫太宗:有人言尚書令史多受賂者,乃 密遣左右以物遺之,司門令史果受絹一匹。太宗將 殺之,裴矩諫曰:「陛下以物試之,遽行極法,使受陷其 罪,恐非道德《齊禮》之義。」乃免。

諛佞。代州都督劉蘭謀反,腰斬之。將軍丘行恭希旨, 探心肝而食。太宗責之曰:「典自有常科,何至如此!若 食逆者心肝而為忠孝,則蘭之心肝,當為太子諸王 食,豈到汝乎?」行恭慚謝而退。蘭本青州明經,遇亂為 鄉里所稱,保完青郡,遠近歸之。初降李密,密敗歸國, 在代州為遊客所告,遂滅族。

持法張元素為侍御史,彈樂蟠令叱奴騭盜官糧,太 宗大怒,特令處斬。中書舍人張文瓘執據律不當死。 太宗曰:「倉糧事重,不斬恐犯者眾。」魏徵進曰:「陛下設 法,與天下共之。今若改張,人將法外畏罪。且復有重 于此者,何以加之?」騭遂免死。

太宗時,刑部奏:盜賊律,反逆緣坐兄弟沒官為輕,請 改從死。給事中崔仁師駮之曰:「自羲、農以降,或設獄 而人不犯,或畫象而不知禁。三代之盛,泣辜解網,父 子兄弟,罪不相及,咸臻至理,俱為稱首。及其叔世,亂 獄滋繁,周之季年,不勝其弊。《刑書》原于子產,峭澗起 于安于,秦嚴其法,以至於滅。」又曰:「且父子天屬,昆弟 同氣,誅其父子,或累其心,如此不顧,何愛?」《兄弟》文多 不盡載,朝廷從之。

《唐書唐臨傳》:永徽元年,拜御史大夫。蕭齡之嘗任廣 州都督,受賕當死,詔群臣議,請論如法,詔戮于朝堂。 臨建言:「群臣不知天子所以議之之意,在律有八:王 族戮于隱,議親也;刑不上大夫,議貴也。今齡之貪贓 狼扈,死有餘咎。陛下以異於他囚,故議之有司又令 入死。非堯舜所以用刑者,不可為後世法。」帝然之。齡 之,齊高帝五世孫,由是免死。

《于志寧傳》:「晉王為皇太子,復拜左庶子,遷侍中,加光 祿大夫,進封燕國公,監修國史。永徽二年,洛陽人李 弘泰誣告太尉長孫無忌反,有詔不待時斬之。志寧 以為方春少陽用事,不宜行刑,且誣謀非本惡逆,請 依律待秋分乃決,從之。」

《舊唐書刑法志》:永徽六年七月,上謂侍臣曰:「律通比 附,條例太多。」左僕射志寧等對:「舊律多比附斷事,乃 稍難解。科條極眾,數至三千。隋日再定,惟留五百,以 事類相似者比附科斷。今日所停,即是參取隋律修 易,條章既少,極成省便。」

《大唐新語持法》權善才,高宗朝為將軍中郎將。范懷 義宿衛昭陵,有飛騎犯法,善才繩之。飛騎因番請見, 先涕泣不自勝,言善才等伐陵柏,大不敬。高宗悲泣 不自勝,命殺之。大理丞狄仁傑斷善才罪,止免官。高 宗大怒,命促刑。仁傑曰:「法是陛下法,臣僅守之,奈何 以數株小柏而殺大臣?請不奉詔。」高宗涕泣曰:「善才 斫我父陵上柏,我為子不孝,以至是。知卿好法官,善 才等終須死。」仁傑固諫,侍中張文瓘以笏築令出。仁 傑乃引張釋之、高廟、辛毗牽裾之例曰:「臣聞逆龍鱗, 忤人主,自古以為難,臣以為不難。居桀、紂時則難,堯、

舜時則不難。臣今幸逢堯、舜,不懼比千之誅。陛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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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臣言,臣暝目之後,羞見釋之、辛毗」于地下。高宗曰:

「善才情不可容,法雖不死,朕之恨深矣,須法外殺之。」 仁傑曰:「陛下作法,懸諸象魏,徒流及死,具有等差,豈 有罪非極刑,特令賜死?法既無恆,萬方何所措其手 足。陛下必欲變法,請今日為始。」高宗意乃解,曰:「卿能 守法,朕有法官。」命編入史。又曰:「仁傑為善才正,朕豈 不能為朕正天下耶!」授侍御史。後因諫事,高宗笑曰: 「卿得權善才便也。」時左司郎中王本立恃寵用事,朝 廷懼之。仁傑按之,請付法,高宗特原之。仁傑奏曰:「雖 國之英秀,豈少本立之類。陛下何惜罪人而虧王法? 必不欲推問,請曲赦之,棄臣于無人之境,以為忠貞 將來之戒。」高宗乃許之。由是朝廷肅然。

《唐書趙冬曦傳》:「冬曦,定州鼓城人。進士擢第,歷左拾 遺。神龍初,上書曰:『古律條目千餘。隋時姦臣侮法,著 律曰:『律無正條者,出罪舉重以明輕,入罪舉輕以明 重』。一辭而廢,條目數百。自是輕重沿愛憎,被罰者不 知其然,使賈誼見之,慟哭必矣。夫法易知則下不敢 犯而遠机穽,文義深則吏乘便而朋附盛。律令格式』」, 謂宜刊定科條,直書其事。其以「準加減、比附量情及 舉輕以明重,不應為」之類皆勿用,使愚夫愚婦相率 而遠罪,犯者雖貴必坐。律明則人信,法一則主尊,當 時稱是。

《狄仁傑傳》:「仁傑為豫州刺史,時越王兵敗,支黨餘二 千人論死。仁傑釋其械,密疏曰:『臣欲有所陳,似為逆 人申理不言,且累陛下欽恤意。表成復毀,自不能定。 然此皆非本惡,詿誤至此』。」有詔悉謫戍邊。囚出寧州, 父老迎勞曰:「狄使君活汝邪?」出,相與哭碑下,囚齋三 日乃去,至流所,亦為立碑。

《劉延祐傳》:「徐敬業敗,詔延祐持節到軍。時吏議敬業 所署五品官殊死,六品流。延祐謂誣脅,可察以情,乃 論授五品官當流,六品以下除名,全宥甚眾。」

《徐齊聃傳》:「齊聃子堅,遷萬年主簿。天授三年上言,書 有五聽,令有三覆,慮失情也。比犯大逆,詔使者勘當, 得實輒決,人命至重,萬有一不實,欲訴無由,以就赤 族,豈不痛哉!此不足檢,下之姦亂,適長使人威福耳。 臣請如令覆奏,則死者無恨。又古者罰不逮嗣,故郤 芮亂國而缺升諸朝,嵇康蒙戮而紹死于難,則于它」 親不復致疑。今選部廣責逆人親屬,至無服者,尚數 十條。且《詔書》「與逆同堂親不任京畿,緦麻親不得侍 衛。」臣請如詔書外,一切不禁,以申曠蕩。

《徐有功傳》:「有功字弘敏,舉明經,累補蒲州司法參軍, 襲封東莞縣男。為政仁,不忍杖罰,民服其恩,更相約 曰:『犯徐參軍杖者必斥之,訖代不辱一人』。累遷司刑 丞。時武后僭位,博州刺史琅邪王沖責息錢于貴鄉, 遣家奴督斂,與尉顏餘慶相聞,知奴自市弓矢還。會 沖坐逆誅,魏州人告餘慶豫沖謀,后令俊臣鞠治,以」 反狀聞。有司議餘慶更《永昌赦》,法當流。侍御史魏元 忠謂:「餘慶為沖,督償通書,合謀明甚,非曰支黨,請殊 死籍其家。」詔可。有功曰:「『『《永昌赦令》,與虺貞同惡,魁首 已伏誅,支黨未發者,原之。《書》曰:『殲厥渠魁』,律以造意 為首』。尋赦已伏誅,則魁首無遣』。餘慶赦後被言,是謂 支黨。今以支為首,是以生入死,赦而復罪,不如勿赦; 生而復殺,不如勿生。竊謂朝廷不當爾。」后怒曰:「何謂 魁首?」答曰:「魁者大帥,首者元謀。」后曰:「餘慶安得不為 魁首?」答曰:「若魁首者,虺貞是已。既已伏誅,餘慶今方 論罪,非支黨何?」后意解,乃曰:「公更思之。」遂免死。有韓 紀孝者,受徐敬業偽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顧仲琰籍 其家,詔已報可。有功追議曰:「律,謀反者斬,身亡即無 斬法,無斬法則不得相緣,所緣之人亡,則所因之罪 減。」詔從之,皆以更赦免。如此護宥者數十。百姓累轉 秋官郎中。鳳閣侍郎任知古、冬官尚書裴行本等七 人,被誣當死,后謂宰相曰:「古人以殺止殺,我今以恩 止殺,就群公丐知古等賜以再生,可乎?」俊臣、張知默 固請如法,后不許,俊臣獨引行本更驗前罪。有功奏 曰:「俊臣違陛下再生之賜,不可以示信。」于是悉免死。 道州刺史李仁褒兄弟為人誣構,有功爭不能得。秋 官侍郎周興劾之曰:「漢法,附下罔上者斬,面欺者亦 斬。在古析言,破律者殺。有功,故出反囚,罪當誅,請按 之。」后不許,猶坐免官。俄起為左肅政臺侍御史,辭曰: 「臣聞鹿走山林,而命繫庖廚者,勢固自然。陛下以法 官用臣,臣守正行法,必坐此死矣。」后固授之。天下聞 有功復進,洒然相賀。時有詔,公坐流,私坐徒以上。會 赦免,踰百日不首者復論。有功奏曰:「陛下寬殊死罪, 已發者原之,是通改過之心、自新之路。故律,告赦前 事,以其罪坐之;若無告言,所犯終不自發。如告言赦 前事,則與《律》乖。今赦前之罪,不自言者,還以法論,即 恩雖布天下,而一罪不能貸,臣竊為陛下不取。」后更 詔五品以上議。可

《大唐新語》:持法李日知為司刑丞,嘗免一死囚,少卿 胡元禮異,判殺之,與日知往復至于再三。元禮怒,遣 府吏謂曰:「元禮不離刑曹,此囚無活法。」日知報曰:「日知不離刑曹,此囚無死法。」竟以兩聞,日知果直。 魏元忠、張說為二張所搆,流放嶺南。夏官侍郎崔貞 慎、將軍獨孤褘之、郎中皇甫伯瓊等八人,並追送于 郊外。易之乃假作告事人柴明狀,稱貞慎等與元忠 謀反。則天命馬懷素按之,曰:「此事並實,可略問,速以 聞。」斯須,中使催迫者數焉,曰:「反狀皎然,何費功夫!」遂 至許時。懷素奏請柴明對問,則天曰:「我亦不知柴明 處,但據此狀,何須柴明?」懷素執貞慎等無反狀,則天 怒曰:「爾寬縱反者耶?」懷素曰:「魏元忠以國相流放,貞 慎等以親故相送,誠則可責。若以為謀反,臣豈誣罔 神明?只如彭越以反伏誅,欒布奏事屍下,漢朝不坐。 況元忠罪非彭越,陛下豈加追送者罪耶?陛下當生 殺之柄,欲加之罪,取決聖衷足矣。今付臣推勘,臣但 守法耳。」則天曰:「爾欲㹅,不與罪耶?」懷素曰:「臣識見庸 淺,不見貞慎等罪。」則天意解,曰:「卿守我法。」乃赦之。時 朱敬則知政事,對朝堂執懷素手曰:「馬子,馬子,可愛! 可愛!」時人深賞之。

公直。長安末,諸酷吏並誅死,則天悔于枉濫,謂侍臣 曰:「近者朝臣多被周興、來俊臣推勘,遞相牽引,咸自 承伏。國家有法,朕豈能違?中間疑有濫者,更使近臣 就獄推問,得報皆自承引,朕不以為疑,即可其奏。自 周興、俊臣死,更不聞有反逆者,然已前就戮者,豈不 有冤濫耶?」夏官侍郎姚崇對曰:「自垂拱以後,被告身 死破家者,皆枉酷自誣而死,告事者特以為功,天下 號為羅織,甚于漢之黨錮。陛下令近臣就獄問者,近 臣亦不自保,何敢輒有動搖?賴上天降靈,聖情發寤, 誅滅凶豎,朝廷宴安。今日已後微軀及一門百口,保 見在內外官吏無反逆者。」則天大悅,曰:「已前宰相皆 順成其事,陷朕為淫刑之主,聞卿所說,甚合朕心。」乃 賜銀一千兩。

《唐書張嘉貞傳》:「帝數幸東都,洛陽主簿王鈞者,為嘉 貞繕第,會以贓聞,有詔杖之朝堂。嘉貞畏衊染,促有 司速斃以滅言。祕書監姜晈得罪,嘉貞希權幸意,請 加詔杖。已而晈死。會廣州都督裴伷先抵罪,帝問法 如何,嘉貞復援晈比。張說曰:『不然,刑不上大夫,以近 君也。士可殺,不可辱。向晈得罪,官三品,且有功,若罪 應死即殺,獨不宜廷辱,以卒伍待也。況勳貴在八議 乎?事往不可咎,伷先豈容復濫哉』!」帝然之。嘉貞退不 悅曰:「言太切。」說曰:「宰相時來則為,非可長保。若貴臣 盡杖,正恐吾輩及之,渠不為天下士君子地乎?」 《裴耀卿傳》:「夷州刺史楊濬以贓抵死,有詔杖六十,流 古州。耀卿上言,刺史縣令,異諸吏為人父」母,風化所 瞻。今使裸躬受笞,事大逼辱,法至死則天下共之。然 一朝下吏,屈挫牽頓,民且哀憐,是忘免死之恩,而有 傷心之痛,恐非崇守長、勸風俗意。又雜犯抵死無杖 刑必三覆後決,今非時不覆,或夭其命,非所以寬宥 之也。凡大暑決囚多死,秋冬乃有全者。請今貸死決 杖,會盛夏生長時並停,則有再生之實。

《李峴傳》:初,東京平,陳希烈等數百人待罪,議者將悉 抵死,帝意亦欲懲天下,故崔器等附致深文。峴時為 三司,獨曰:「法有首有從,情有重有輕,若一切論死,非 陛下與天下惟新意。且羯胡亂常,誰不凌汙,衣冠奔 亡,各顧其生,可盡責邪?陛下之親戚勳舊子若孫,一 日皆血鐵砧,尚為仁恕哉?《書》稱『殲厥渠魁,脅從罔治』, 況河北殘孽劫服官吏,其人尚多,今不開自新之路 而盡誅之,是堅叛者心,使為賊致死。困獸猶鬥,況數 萬人乎!」于是器與呂諲皆齪齪文吏,操常議,不及大 體,尚騰頰固爭,數日乃見聽衣冠蒙更生賊,亦不能 使人歸怨天子,峴力也。

《李勉傳》:「勉遷司膳員外郎,關東獻俘百,將即死,有歎 者,勉過問曰:『被脅而官,非敢反』。勉入見帝曰:『寇亂之 汙半天下,其欲澡心自歸無繇。如盡殺之,是驅以助 賊也』。帝馳騎完宥。後歸者日至。累為河東王思禮、朔 方河東都統李國貞行軍司馬,進梁州刺史。勉假王 晬南鄭令。晬為權幸所誣,詔誅之。勉曰:『方藉牧宰為 人父母,豈以讒殺良吏乎』?」即拘晬,為請得免。晬後以 推擇為龍門令,果有名。

《賈至傳》:「至歷中書舍人。至德中,將軍王去榮殺富平 令杜徽。肅宗新得陜,且惜去榮材,詔貸死以流人使 自效。至諫曰:『聖人誅亂,必先示法令,崇禮義。漢始入 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不易之法也』。」按:將軍去榮以 朔方偏裨,提數千士,不能整行列,挾私怨,殺縣令,有 犯上之逆。或曰:去榮善守陝,新下,非去榮不可守。臣 謂不然。李光弼守太原,程千里守上黨,許叔冀守靈 昌,魯炅守南陽,賈賁守雍丘,張巡守睢陽,初無去榮, 未聞賊能下也,以一能而免死。彼弧矢絕倫,劍術無 前者,恃能犯上,何以止之?若捨去榮,誅將來是法不 一而招罪人也。惜一去榮,殺十去榮之材,其傷蓋多。 彼逆亂之人,有逆于此而順于彼乎?「亂富平而治于 陜乎?悖縣令能不悖于君乎?律令者,太宗之律令,陛 下不可以一士小材廢祖宗大法。」帝詔群臣議,太子太師韋見素、文部郎中崔器等皆以為:「法者,天地大 典,王者不敢專也。帝王不擅殺,而小人得擅殺者,是 權過人主。開元以前,無敢專殺,尊朝廷也。今有之,是 弱國家也。太宗定天下,陛下復鴻業,則去榮非至德 罪人,乃《貞觀》罪人也。其罪祖宗所不赦,陛下可易之 耶?」詔可。

《大唐新語持法》:「肅宗初克復,重將帥之臣,而武人怙 寵,不遵法度。將軍王去榮打殺本縣令,據法處盡。肅 宗將宥之,下百寮議。韋陟議曰:『昔漢高約法,殺人者 死。今陛下出令,殺人者生。伏恐不可為萬代之法』。」 《唐書。嚴郢傳》:「郢字叔敖,大曆末,進拜京兆尹。御史臺 請天下斷獄,一切待報,唯殺人許償,死論徒者得悉 徙」邊。郢言:「罪人徙邊,即流也。流有三而一,用之誠難。 且殺人外,猶有十惡:偽造用符印彊光火諸盜,今一 徙之法太輕,不足禁惡。又罪抵徒,科別差殊,或毆傷 夫婦,離非義絕,養男別姓,立嫡不如式,私度關冒戶 等不可悉,而與十惡同徒,即輕重不倫。又按京師天 下聚論徒者至廣,例不覆讞。今若悉待報有司,斷決 有程,月不啻五千獄,正恐牒按填委,章程紊撓。且邊 及近邊犯死、徒、流者,若何為差?請下有司更議。」炎惡 異己,陰諷御史張著劾郢匿發民浚渠,使怨歸上,繫 金吾、長安中日數千人遮建福門訟郢冤,帝微知之, 削兼御史中丞。人知郢得原,皆迎拜。

《柳渾傳》:「渾字夷曠,貞元元年,遷兵部侍郎。三年以本 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仍判門下省。玉工為帝作帶, 誤毀一銙,工不敢聞,私市它玉足之。及獻,帝識不類, 擿之。工人伏罪。帝怒其欺,詔京兆府論死。渾曰:陛下 遽殺之則已,若委有司,須詳讞乃可。于法誤傷乘輿 器服,罪當杖,請論如律。由是工不死。」

《竇參傳》:「參,刑部尚書誕四世孫。學律令,為人矜嚴,悻 直,果于斷。以蔭累為萬年尉。同舍當夕,直者聞親疾 惶遽,參為代之。會失囚,京兆按直簿劾其人。參曰:『彼 以不及謁而往,參當坐』。乃貶江夏尉,人皆義之。遷奉 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隸北軍,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 赴井死。參當兄弟重辟,眾請俟免喪,參曰:『父繇子死, 若以喪延,是殺父。不坐』。」皆榜殺之,一縣畏伏。

《裴度傳》:「初,元濟禁偶語于道,夜不然燭,酒食相饋遺 者,以軍法論。度視事,下令唯盜賊鬥死抵法,餘一蠲 除,往來不限晝夜,民始知有生之樂。」

《舊唐書。刑法志》:憲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 為父殺仇人秦果,投縣請罪。敕:「復讎殺人固有彝典, 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于天性,志在 徇節,本無求生之心,寧失不經。特從減死之法,宜決 一百,配流循州。」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曰:「伏奉今月 五日敕,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 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 都省集議聞奏者。」伏以子復父讎,見于《春秋》,見于《禮 記》,又見于《周官》,又見于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詳于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 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 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于聖 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 寧其義于經,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 斷于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 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 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 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又《周官》 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 於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 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 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 可行于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于 今者。又《周官》所稱:「子復讎」,先告于士,則無罪者。若孤 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 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 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 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

《因話錄》:憲宗知權文公甚真,後權長孺知鹽鐵福建 院,贓污盈積,有司以具獄奏,上曰:「必致極法。」崔相群 救之,云是德輿族子。上曰:「德輿必不合有子弟犯贓, 若德輿在,自犯贓,朕且不赦,況其宗族也。」及知其母 年高,乃免死,杖一百,長流康州。

《唐書裴潾傳》:「穆宗立,潾再遷刑部郎中。前率府倉曹 參軍曲元衡杖民柏公成母死,有司以死在辜,外推 元衡父蔭贖金。公成受賕不訴,以赦免。潾議曰:『杖棰 者,官得施所部,非所部,雖有罪,必請有司,明不可擅 也。元衡非在官,公成母非所部,不可以蔭免。公成取 賄仇家,利母之死,逆天性,當伏誅』。有詔元衡流,公成」 論死。

《舊唐書刑法志》:穆宗長慶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 革奏,「京兆府雲陽縣人張莅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憲徵之,莅承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將 救其父,以莅角觝力,人不敢撝解,遂持木鍤擊莅之 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準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 其人折傷,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復。父讎者」, 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買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莅是切非兇。以 髫丱之歲,正父子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 此?《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以權之,慎測淺 深之量以別之。」《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周書》所訓,諸罰 有權。今買得生被皇風,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聖 慈。臣職當讞刑,合分善惡。敕: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 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沈命之科,恐失 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

《唐書刑法志》:太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 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 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 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諫官亦以為言。 文宗以興免父囚近于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謹畏,然閹宦肆孽不能制,至誅殺大 臣,夷滅其族,濫及者不可勝數。心知其冤,為之飲恨 流涕,而莫能救止。蓋「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 彊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賊也。

《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七年二月「辛巳,御史臺奏,均 王傅王堪男禎,國忌日于私第科決罰人。」詔曰:「準令, 國忌日禁飲酒舉樂,決罰人吏,都無明文。起今後,從 有此類,不須舉奏。王禎宜釋放。」

《南部新書》:「柳仲郢拜京兆尹,置權量于東西市,使貿 易用之,禁私製者。北司史入粟違約,仲郢殺而尸之, 自是人無敢犯。」

《東觀奏記》:「劉皋為鹽州刺史,甚有威名。監軍使楊元 价誣奏皋謀叛,函首以進,闔朝公卿面折廷諍。上重 違百辟之言,始坐元价專殺不辜之罪。」

《五代史郭崇韜傳》:河南縣令羅貫,為人彊直,頗為崇 韜所知。貫正身奉法,不受權豪請託,宦官伶人,由此 切齒。皇太后崩,葬坤陵,陵在壽安。莊宗幸陵作所,而 道路泥塗,橋壞。莊宗止輿,問誰主者。宦官曰:「屬河南。」 因亟召貫。貫至對曰:「臣初不奉詔,請詰主者。」莊宗曰: 「爾之所部,復問何人?」即下貫獄,獄吏拷掠,體無完膚。 明日傳詔殺之。崇韜諫曰:「貫罪無佗,橋道不修,法不 當死。」莊宗怒曰:「太后靈駕將發,天子車輿往來,橋道 不修,卿言無罪,是朋黨也。」崇韜曰:「貫雖有罪,當具獄 行法于有司。陛下以萬乘之尊,怒一縣令,使天下之 人言陛下用法不公,臣等之過也。」莊宗曰:「貫,公所愛, 任公裁決。」因起入宮,崇韜隨之,論不已。莊宗自闔殿 門,崇韜不得入,貫卒見殺。

《北夢瑣言》:供奉官于延徽巧事權貴,人多擁護。監倉 犯贓,合處極法,侍衛使張從賓方便救之,上曰:「食我 厚祿,偷我倉儲,期于決死。蘇秦說吾不得,非但卿言。」 竟處死。

鎮州市人劉方遇,家財數十萬。方遇妻田氏早卒,田 之妹為尼,常出入方遇家,方遇使尼長髮為繼室。有 田令遵者,方遇之妻弟也,善貨殖,方遇以所積財令 令遵興殖也。方遇有子年幼,二女皆嫁。方遇疾卒,子 幼不能督家業。方遇妻及二女以家財素為令遵興 殖,乃聚族合謀,請以令遵姓劉,為方遇繼嗣,即令鬻 券人安美為親族請嗣。券書既定,乃遣令遵服斬衰 居喪。而二女初立令遵時,先邀每月供財二萬,及後 求取無厭,而石、李二女夫使二女詣本府論訴,云「令 遵冒姓奪父家財。」令遵下獄。石、李二夫族與本府要 吏親黨,上至府帥判官、行軍司馬、隨使都押衙,各受 方遇二女賂錢數千緡,而以令遵與姊及書券安美 同情共盜,俱棄市,人知其冤。府帥李從敏令妻來朝, 懼事發,令內地彌縫。侍御史趙都嫉惡論奏,明宗驚 怒,下鎮州委副使符蒙按問,果得事實。自親吏高知 柔及判官行軍司馬及通貸僧人、婦人皆棄市,惟從 敏初欲削官停任,中官哀祈,竟罰一季俸。議者以受 賂曲法殺人,而《八議》之所不及,失刑也。

搜采異聞,錄五代之際,時君以殺為嬉,視人命如草 芥。唐明宗頗有仁心,獨能斟酌援救。天成三年,京師 巡檢軍使渾公兒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習戰鬥 之事。」帝即傳宣,令付石敬塘處置,敬塘殺之。次日,樞 密使安重誨敷奏,方知悉是幼童為戲。下詔自咎,以 為失刑,減常膳十日,以謝幽冤。罰敬塘一月俸,渾公 「兒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兒骨肉賜絹五十匹,粟麥 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諸道州府,「凡有極刑,並 須仔細裁遣。」

《宋史劉重進傳》:「漢法禁牛革甚嚴。州民崔彥、陳寶選 八人,自本鎮持革詣漢祖廟鞔鼓,重進杖遣之。判官 史在德謂重進不善用法,宜置極典。及大理、刑部詳 覆,重進所斷為是,在德坐故入杖死之。」

《國老談苑》:周世宗在漢為諸衛將軍,嘗遊畿甸,謁縣令,令是時方聚邑客,蒱博弗得見,世宗頗銜之。及即 位,令因部夫犯贓數百匹,宰相范質以具獄上奏。世 宗曰:「親民之官,贓狀狼籍,法當處死。」質奏曰:「受所監 臨財物,有罪止,贓雖多,法不至死。」世宗怒,厲聲曰:「法 者,自古帝王之所制,本以防姦。朕立法,殺二贓吏,非」 酷刑也。質曰:「陛下殺之即可,若付有司,臣不敢署敕。」 遂貸其命,因令今後犯者,並以枉法論。質乃奉詔,令 刑統中強率斂入己,並同枉法者是也。質之守正不 回,大率如是。

《宋史劇可久傳》:「可久字尚賢,涿州范陽人。沈毅方正, 明律令,與馮道、趙鳳為友。後唐同光初,鳳薦于朝,補 徐州司法,以幹職聞,召為大理評事,賜緋。踰年,遷大 理正。坐誤治獄,責授登州司戶。遇赦,召為著作郎。仕 晉,歷殿中少監、太子右諭德,大理少卿,賜金紫。晉祖 崩,可久方在病告,有司糾以不赴國哀,坐免。未幾,復」 官,遷大理卿。周廣順初,改太僕卿,復為大理卿。會鄭 州民李思美妻詣御史臺,訴夫私鬻鹽,罪不至死,判 官楊瑛寘以大辟,有司攝治瑛,瑛具伏。可久斷瑛失 入,減三等,徒二年半。宰相王峻欲殺瑛,召可久謂之 曰:「死者不可復生,瑛枉殺人,其可恕耶?」可久執議益 堅,瑛得免死。由是忤峻,改太僕卿,分「司西京。顯德三 年,所舉官犯贓,可久坐停任。明年,復起為右庶子。」 《遼史刑法志》:「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 之。其後治諸弟逆黨,權宜立法。親王從逆不磬,諸甸 人或投高崖殺之。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逆父母 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舂其口殺之。從坐者 量罪輕重杖決。杖有二」,大者重錢五百,小者三百。又 為梟磔、生瘞、射鬼箭、砲擲、支解之刑,歸于「重法閑民」, 使不為變耳。

太宗時,治渤海人,一依漢法,餘無改焉。會同四年,皇 族舍利郎君謀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 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藥者。」

世宗天祿二年,「天德、蕭翰、劉哥及其弟盆都等謀反, 天德伏誅,杖翰,流劉哥,遣盆都使轄戛斯國。」夫四人 之罪均而刑異,遼之世同罪異論者蓋多。

「穆宗嗜酒及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近侍、奉膳、掌酒 人等,以獐鹿、野豕、鶻雉之屬亡失傷斃,及私歸逃亡, 在告踰期,召不時至,或以奏對少不如意,或以飲食 細故,或因犯者遷怒無辜,輒加炮烙鐵梳之刑,甚者 至于無算。或以手刃刺之,斬擊射燎,斷手足,爛肩股, 折腰脛,劃口碎齒,棄尸于野。且命築封于其地,死者 至百有餘人。京師置百尺牢,以處繫囚。」蓋其即位未 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眾。 後悟其詐,以鳴鏑叢射,騎踐殺之。及海里之死,為長 夜之飲,五坊掌獸人等及左右給事誅戮者相繼不 絕。雖嘗悔其因怒濫刑,諭大臣切諫,在廷畏懦,鮮能 匡捄,雖諫又不能聽。當其將殺壽哥,念古殿前都點 檢耶律夷臘葛諫曰:「壽哥等斃所掌雉,畏罪而亡,法 不應死。」帝怒,斬壽哥等,支解之。命有司盡取鹿人之 在繫者凡六十五人,斬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 杖之。中有欲寘死者,賴王子必攝等諫得免。已而怒 頗德飼鹿不時,致傷而斃,遂殺之。季年暴虐益甚,嘗 謂太尉化葛曰:「朕醉中有處決不當者,醒當覆奏,徒 能言之,竟無悛意,故及于難。雖云虐止褻御,上不及 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豈人主快情縱意之 具邪?」

《景宗本紀》:保寧五年「春二月丁亥,近侍實魯里誤觸 神纛,法論死,杖釋之。冬十一月辛亥朔,始獲應曆逆 黨近侍小哥花哥、辛古等誅之。」

《聖宗本紀》:統和六年二月丁未,奚王籌寧殺無罪人 李浩。所司議貴請貸其罪,令出錢贍浩家。從之。 《刑法志》:興宗重熙五年,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 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咸死論。 又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 弟。至于枉法受賕,詐敕走遞,偽學御書,盜外國貢物 者,例皆免死。郡王貼不家奴彌里吉告其主,言涉怨 望,鞫之無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裡言,竟不加罪,亦 不斷付其主,僅籍沒焉。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彊掠烏 古敵烈都詳穩敵魯之女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 奪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殺人而逃,會永壽節出首,特 赦其罪。皇妹秦國公主生日,帝幸其第,伶人張隋本 宋所遣的者,大臣覺之,以聞,召詰款伏,乃遽釋之。 《耶律庶成傳》:庶成與樞密副使耶律德修定法令。上 詔庶成曰:「方今法令輕重不倫。法令者,為政所先,人 命所繫,不可不慎。卿其審度輕重,從宜修定。」庶成參 酌古今,刊正訛謬,成書以進。帝覽而善之。

《張儉傳》:「有司獲盜八人,既戮之,乃獲正賊。家人訴冤, 儉三乞申理,上勃然曰:『卿欲朕償命耶?儉曰:『八家老 稚無告,少加存恤,使得收葬,足慰存沒矣』。乃從之』。」 《刑法志》:天祚乾統元年,凡大康三年預乙辛所害者, 悉復官爵,籍沒者出之,流放者還鄉里。至二年,始發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誅其子孫。餘黨子孫減死徙邊, 其「家屬奴婢,皆分賜被害之家,如耶律撻不也、蕭達 魯古等黨人之尤兇狡者,皆以賂免。至于覆軍失城 者,第免官而已。行軍將軍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 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鐫降決斷之 外,悉從軍。」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挻,叛亡接踵。 天祚大恐,益務繩以嚴酷,由是投崖砲、擲釘割、臠殺 之刑復興焉,或有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獻祖 廟。雖由天祚捄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宗有以啟 之也。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人之量, 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 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代用刑同 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 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後,民復 何所賴焉?此其所為異也。《傳》曰:「新國輕典。」豈獨權事 宜而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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