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38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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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八卷目錄

 聽斷部總論

  易經賁卦 豐卦 旅卦 中孚卦

  孔叢子刑論

  春秋繁露精華

  說苑至公

  潛夫論愛日 斷訟

  大學衍義補謹詳讞之議 詳聽斷之法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八卷

聽斷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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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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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賁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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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正義曰: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內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下有火賁」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無敢折獄」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豐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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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正義曰:雷者,天之威動。電者,天之光耀。雷電俱至,則威明備,足以為《豐》也。「君子以折獄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罰,亦當文明以動,折獄斷決也。斷決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

《旅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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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本義《慎刑》如山,不留如火。大全中溪張氏曰:「明則無遁情,慎則無濫罰,明慎既盡,斷決隨之,聖人取象於《旅》,正恐其留獄也。」

《中孚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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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風之動乎澤,猶物之感於中,故為《中孚》之象。君子觀其象,以議獄與緩死。君子之於議獄,盡其忠而已;於決死,極於惻而已。大全項氏曰:「獄之將決則議之,其既決則又緩之,然後盡於人心。正聽之,司寇聽之,三公聽之,議獄也。旬而職聽,二旬而職聽,三月而上之緩死也。故獄成而孚輸而孚。在我者盡,故在人者無憾也。」

孔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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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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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適衛,衛將軍《文子》問曰:「吾聞魯公父氏不能聽 獄,信乎?」孔子答曰:「不知其不能也。夫公父氏之聽獄, 有罪者懼,無罪者恥。」文子曰:「有罪者懼,是聽之察刑 之當也;無罪者恥,何乎?」孔子曰:「齊之以禮,則民恥矣; 刑以止刑,則民懼矣。」文子曰:「今齊之以刑,刑猶弗勝, 何禮之齊?」孔子曰:「以禮齊民,譬之於御則轡也;以刑 齊民,譬之於御,則鞭也。執轡於此,而動於彼,御之良 也。無轡而用策,則馬失道矣。」文子曰:「以御言之,左手 執轡,右手運策,不亦速乎?若徒轡無策,馬何懼哉?」孔 子曰:「吾聞古之善御者,執轡如組,兩驂如舞,非策之 助也。是以先王盛於禮而薄於刑,故民從命。今也廢 禮而尚刑,故民彌暴。」文子曰:「吳越之俗無禮而亦治, 何也?」孔子曰:「夫吳越之俗,男女無別,同廁而浴,民輕 相犯,故其刑重而不勝,由無禮也。中國之教,為外內 以別男女,異器服以殊等類,故其民篤而法,其刑輕 而勝,由有禮也。」

《書》曰:「非從維從。」孔子曰:「君子之於人也,有不語也,無 不聽也,況聽訟乎?必盡其辭矣。夫聽訟者,或從其情, 或從其辭,辭不可從,必斷以情。《書》曰:『人有小罪,非眚 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 大罪,非終乃為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曾子問聽獄之術。孔子曰:「其大法有三焉,治必以寬」, 寬之之術歸於察,察之之術歸於義。是故聽而不寬, 是亂也;寬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義,是私也。私則 民怨。故善聽者,雖不越辭,辭不越情,情不越義。《書》曰: 「上下比罰,無僭亂辭。」

《書》曰:「哀矜折獄。」仲弓問曰:「何謂也?」孔子曰:「古之聽訟 者,察貧窮,哀孤獨及鰥、寡、老、弱、不肖而無告者,雖得 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生,斷者不可屬。若老而刑 之謂之悖,弱而刑之謂之剋,不赦過謂之逆,率過以 小罪謂之枳。故宥過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 也。《書》曰:『大辟疑赦』。又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書》曰:『若保赤子』。」子張問曰:「聽訟可以若此乎?」孔子曰: 「可哉!古之聽訟者,惡其意,不惡其人,求所以生之;不 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君,必與眾共焉。今之聽訟者,不 惡其意,而惡其人,求所以殺,是反古之道也。」

春秋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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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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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
考證
;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是故逢丑父當斮,而

轅濤塗不宜直;魯季子追慶父,而吳季子釋闔廬。此 四者,罪同異論,其本殊也。俱欺三軍,或死或不死;俱 弒君,或誅或不誅。聽訟折獄,可無審邪?故折獄而是 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獄非也。闇理迷眾,與教相妨。教, 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不 以相順,故君子重之也。

說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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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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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為魯司寇,聽獄必師,斷,敦敦然皆立,然後君子 進曰:「某子以為何若?某子以為云云。」又曰:「某子以為 何若?某子曰」:云云,辯矣。然後君子幾當從某子云云 乎?以君子之知,豈必待某子之云云,然後知所以斷 獄哉?君子之敬讓也,文辭有可與人共之者,君子不 獨有也。

潛夫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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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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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所以為國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為民者,以有 穀也。穀之所以豐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 者,以日力也。治國之日舒以長,故其民閒暇而力有 餘;亂國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務而力不足。所謂「治 國之日舒以長」者,非謁羲和而令安行也,又非能增 分度而益漏刻也。乃君明察而百官治,下循正而得 其所,則民安靜而力有餘,故視日長也。所謂「亂國之 日促以短」者,非謁羲和而令疾驅也,又非能減分度 而損漏刻也。乃君不明則百官亂而奸宄興,法令鬻 而役賦繁,則希民困於吏政,仕者窮於典禮,冤民就 獄乃得真,烈士交私乃得保,奸臣肆心於上,亂化流 行於下,君子載質而車馳,細民懷財而趨走,故視日 短也。《詩》云:「王事靡盬,不遑將父。」言在古閒暇而得行 孝,今迫促不得養也。孔子稱「庶則富之,既富則教之。」 是禮義生於富足,盜賊起於貧窮,富貴坐於寬慢,貧 窮起於無日。聖人深知力者乃民之本也,而國之基, 故務省役而為民愛日。是以堯敕羲和,欽若昊天,敬 授民時;召伯訟,不忍煩民聽斷,棠下能興《時雍》而致 刑錯。今則不然,百官撓民,令長自衒,百姓廢農桑,趨 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非意氣不得見。訟不訟,輒連 月日,舉室釋作,以相瞻視。辭人之家,輒請鄰里,應對 送餉。比事訖竟,亡一歲功,則天下獨有受其饑者矣, 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覺也。郡縣既知冤枉,州 司不治。今破家活,遠詣公府。公府不能昭察真偽,則 但欲罷之以久困之資,故猥說一科,令此注百日乃 為移書,其不滿百日,輒更造數,甚違召伯頌棠之義。 此所謂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雖多,亦奚以為者 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從立觀之,中材以上,皆議 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鄉亭部吏,足以斷決,使無怨 言。然所以不者,蓋有故焉。《傳》曰:「惡直醜正,實繁有徒。」 夫直者,真正而不撓,志無恩於吏。怨家務主者,結以 貨財,故鄉亭與之為排直。家後反覆,時吏坐之,故共 枉之於庭,以羸民與豪吏訟,其勢不如也,是故縣與 部并,後有反覆,長吏坐之,故舉縣排之於郡。以一人 與一縣訟,其勢不如也,故郡與縣并。後日反覆,太守 坐之,故舉郡排之於州。以一人與郡訟,勢不如也,故 州與郡并而不肯治,故乃遠詣公府爾。公府不能察, 而苟欲以錢刀課之,則貧弱少貨者終無已曠。旬滿, 祈豪富饒錢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訟 若此為務,助豪猾而鎮貧弱也,何冤之能治?非獨鄉 部辭訟也,武官斷獄,亦皆始見枉於小吏,終重冤於 大臣,怨故未讎,輒逢赦令,不得復治。正士懷冤結而 不得信,猾吏崇姦宄而不痛坐,郡縣所以易侵小民, 而天下所以多饑窮也。於是上天感動,降災傷穀,以 人功見事言之。今自三府以下,至於縣道鄉亭,及從 事督郵,有典之司,民廢農桑而守之,辭訟告訴,及以 官事應對吏者,一人之日,廢十萬人。人復下計之,一 人有事,二人獲餉,是為日三十萬人離其業也;以中 農率之,則是歲三百萬口受其饑也。然則盜賊何從 消?太平何從作?孝明皇帝嘗問:「今旦何得無上書者?」 左右對曰:「反支故。」帝曰:「民既廢農,遠來詣闕,而復使 避反支,是則又奪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車受章,無 避反支。上明聖主為民愛日如此,而有司輕奪民時 如彼,蓋所謂有君無臣,有主無佐,元首聰明,股肱怠 惰者也。《詩》曰:「國既卒斬,何用不監?」傷三公居人尊位, 食人重祿,而曾不肯察民之盡瘁也。孔子病夫未之 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今公卿始起州郡 而致宰相,此其聰明智慮未必闇也,患其苟先私計 而後公義爾。《詩》云:「莫肯念亂,誰無父母。」今民力不暇, 穀何以生?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嗟哉!可無思乎!

《斷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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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蓋世推移 而俗化異也。俗化異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皆革定 法。高祖制三章之約,孝文除克膚之刑。是故自非殺傷盜賊,又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隨時宜,要取足用,勸 善消惡而已。夫制法之意,若為藩籬溝壍以有防矣。 擇禽獸之尢可數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姦宄雖眾,然 其原少;君事雖繁,然其守約。知其原少,姦易塞;見其 守約,政易治。塞其原則姦宄絕;施其術則遠近治。今 一歲斷獄雖以萬計,然辭訟之辯,鬥賊之發,鄉部之 治,獄官之治者,其狀一也,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相 欺紿也。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乃自上古患 之矣。故先慎己唯舌,以示小民。孔子曰:「亂之所生也, 則言語以為階。」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脈脈規規, 常懷姦偽,昧冒前利,不顧廉恥,苟且中後,則榆解奴 抵,以致禍變者,比屋是也。非唯細民為然。自封王侯, 貴戚豪富,尤多宇之氓,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萬, 不肯償責。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 之意。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傳空引滿,啁啾罵詈,晝 夜鄂鄂,慢游是好,或毆擊責主人於死亡群盜攻剽 劫人無異,雖會赦贖,不當復得在選辟之科,而州司 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者,必非 救飢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咸以崇驕 奢而奉淫湎爾。《春秋》之義,責知誅率。孝文皇帝至寡, 動欲「任德,然河陽侯陳信坐負六日,免國;孝武仁明, 周陽侯田彭祖坐當軹侯宅而不與,免國;黎陽侯邵 延坐不出持馬,身斬,國除。」二帝豈樂以錢財之故而 傷大臣哉?乃欲絕詐欺之端,必國家法,防禍亂之原, 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萬家蒙乎福者,聖主行 之不疑。永平時,諸侯負責,輒有削絀之罰,此其後皆 不敢負民,而世自節儉,辭訟自消矣。今諸侯貴戚,或 曰:敕民慎行德義,無違制節謹度,未嘗負責,身絜矩 避,志厲青雲。或既欺負百姓,上書封祖,願且償責。此 乃殘掠官民而還依縣官也。其誣國慢易,罪莫大焉。 《孝經》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 禁。」今欲變巧偽以崇美化,息辭訟以閑官事者,莫若 表顯有行,痛誅無狀,導文武之法,明詭詐之信。今侯 王貴戚不得浸廣,姦宄遂多,豈謂每有爭鬥辭訟婦 女,必致此乎?亦以傳見凡諸禍根,不早斷絕,則或轉 而滋蔓,人若斯邪?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務念臣主之 所以憂勞者,其本皆鄉亭之所治者,大半詐欺之所 生也。故曰:「知其原少,則姦易塞也;見其守約,則政易 持也。」或婦人之行,貴令鮮潔,今以適矣,無顏復入甲 門。縣官原之,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亂之本原, 不惟真潔所生者之言也。真女不二心以數變,故有 《匪石》之詩。不枉行以遺憂,故美歸寧之志。一許不改, 蓋所以長真潔而寧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 者,此本無廉恥之家,不真專之所也。若然之人,又何 醜恡輕薄父兄,淫僻婦女,不惟義理苟疏一德,借本 治生,逃亡抵中乎?以致於刳腹芟頸滅宗之禍者,何 所無之?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則為之立禮 制而崇德讓;人所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而明賞罰。 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 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初雖慚恡於一人,然 其終也長利於萬世。小懲而大戒,此所以全小而濟 頑凶也。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 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 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姦絕矣。不則髡其夫 妻,徙千里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姦亂絕 則太平興矣。又貞潔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欲 守一醮之禮,成同穴之義,執節堅固,齊懷必死,終無 更許之慮。遭值不仁伯叔,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或 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彊中欺嫁處,迫脅遣送。人 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 脅人命自殺也。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 執連日,乃授與彊掠人為妻無異。婦人軟弱,猥為眾 彊所扶與執迫,幽阨連日。後雖欲復修本志,嬰絹吞 藥,晚矣。按此篇古本字多錯訛無可參考姑存之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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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詳讞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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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臣按:《舜典》此二言萬世讞刑之權度也。蓋無心失理為過,眚災是也。人之有過誤或不幸而入於罪者讞之知其非故也,當五刑者則減而流,當鞭扑者則減而贖,知其無心而誤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為惡怙終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讞之知其非過也,當典刑者則坐以典刑,當鞭扑者則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過也。世之讞刑者。以《聖經》二言為權度,則讞獄道盡。而所處無不當之罪。而人自以為不冤矣。

《大禹謨》:「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臣按:「宥過無大,刑故無小」 ,此二言即《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也。後世讞疑獄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謨》此六言為主,以權度天下之疑獄,而又以與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一言恆存諸心焉,則天下無冤獄矣。夫所謂不可殺者,不辜者爾,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蓋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殺不可殺之間,殺之則若無罪,不殺則失常刑。皋陶立為此言,蓋探大舜之心而代為之辭也。夫子刪《書》存之以示萬世,使斷疑獄者以此為予奪輕重之權度,雖曰一時之言,然萬世之下,人賴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謂「仁人之言,其利溥」 者也,誰謂皋陶無後哉?

《君陳》、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於姦宄,敗常亂俗,三細 不宥。」

蔡沈曰:「刑期無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於姦宄與夫毀敗典常、壞亂風俗,人犯此三者,雖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關者大也。」

臣按:聖人之制為刑辟,非故用此以張其威、罔其民也。蓋立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則無犯刑辟者矣,此所謂辟以止辟也。詳讞之際,人之真有所犯者則必決然而不宥焉,其罪雖小不可不為之懲,不為之懲則必有倣而為者於其後矣。吁,懲之於細則大者不作,戒之於先則後者不繼,懲一人以懼千萬人,「戒一事以遏千萬事。」 聖人之慮遠矣,聖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為仁者,誠不仁者也。

《呂刑》,「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適輕則服下刑,舜之宥過無大,《康誥》所謂『大罪非終』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適重則服上刑,舜之刑故無小,《康誥》所謂『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訓刑》,此二句遠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誥,非無徵之言也。先儒以為罪莫大乎殺人,然所殺奴婢也非適輕乎?罪莫輕於詬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適重乎?是故原情以按罪而不拘於一定之法。

「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蔡沈曰:「其刑上備,有并兩刑者,言斷獄之書當備情節,一人而犯兩事,罪雖從重亦并兩刑而上之,言讞獄者當備其辭也。」

臣按:「兩刑」 ,謂一人有兩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聽命於上,不敢專也。

《周禮》:「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 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 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 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吳澂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輕者,宮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訊群臣、群吏、萬民,即《孟子》所謂「左右諸大夫、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之」 之意也。訊於群臣、群吏、萬民皆曰可殺,則罪有可殺之辟矣,而猶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識乎?或過失、遺忘乎?三者皆無之,然猶審之以三赦,若其人果幼弱、老耄、惷愚也,則又在所釋焉。以此三法參酌民情而求其實,斷制罪獄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輕者服以下刑,然後刑之。殺之,則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後刑之;所殺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後殺之。則刑與不刑,殺與不殺,皆合乎中道矣。讞獄者恆以是存心,則死者與我俱無憾,而朝廷無冤獄,天下無冤民矣。

《王制》:「附從輕,赦從重。」

孔穎達曰:「附從輕者,施刑之時,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可輕可重,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輕是也。赦從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為而入重罪,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書》眚災肆赦是也。」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輕,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當從其輕,赦出者當從其重。」

疑獄,氾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慤曰:「氾與氾愛之氾同,可信則斷之以己,可疑則資之於眾也,眾疑赦之者又不以偏愛而有所釋,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則比於大辟以成其獄,察其罪之在小辟,則比於小辟以成其獄。」

臣按:疑獄與眾共之,《呂刑》所謂「胥占」 是也;眾疑赦之,《呂刑》所謂「刑罰之疑有赦」 是也。

梁人有娶後妻,後妻殺夫,其子又殺之。孔季彥過梁, 梁相曰:「此子當以大逆論。《禮》:繼母如母,是殺母也。」季 彥曰:「昔文姜殺魯桓,《春秋》去其姜氏。《傳》曰:『絕不為親, 禮也』。絕不為親,即凡人爾。且夫手殺重於知情,知情 猶不得為親,則此下手之時母名絕矣。方之古義,是 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不得以殺母而論為逆 也。」梁相從其言。

臣按:此事與漢武帝為太子時所論訪年殺繼母之獄同,武帝謂繼母無狀,手殺其父,下手之日,母

恩絕矣。其言與季彥同。季彥又謂:方之古義,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後世遇有獄如此比者,宜以為準。

漢高帝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 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 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 能決者,皆移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 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臣按:「此漢人《讞獄》之制。」

景帝中五年,詔「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 厭者,輒讞之。」

臣按:「文致於法」 ,謂原情定罪,本不至於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於法而於人心有不服者則必讞之,使必服於人心而後加之以刑,否則從輕典焉。

後元年,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 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 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臣按:「治獄者必先寬」 ,此一語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時,兒寬為廷尉史,以古法義決疑獄,張湯甚重 之。時上方向文學,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 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然得 此聲譽,而深刻吏為爪牙用者,依於文學之士。

臣按:漢人去古未遠,其斷大獄猶必傅古義,不顓顓於律也。後世但知有律令爾,不復有言及古義者矣。

宣帝置廷平。季秋後請讞,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

臣按:宣帝於季秋後幸宣室,齋居而決事,蓋知獄事乃生死之所繫,不敢輕也,齋居則心清而慮專,燭理明而情偽易見。

成帝時,淳于長坐大逆誅,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 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翟方進等議 欲坐之。廷尉孔光駮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 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 則合,無義則離。長自未知,當罪大逆,而乃始等棄去, 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 坐。」有詔,光議是。

臣按:婦人從夫者也,在室之女當從父母,已醮之婦則當從夫家。況夫婢妾之屬,事未發前已離主家,豈有從坐之理哉?孔光之議誠是也。

哀帝時,丞相薛宣不持後母服,給事中申咸毀之,不 得封侯。宣子況令揚明斫傷咸,事下有司議。御史中 丞眾等議奏曰:「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皆當棄 市。」廷尉直駮議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 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 發忿怒,無他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 明詔,非法意,不可施行。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 者!皆爵減,完為城。旦。」帝以問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 師丹以「中丞議是。」

臣按:漢人有疑獄,既下法官議,議上又以問公卿大臣,此疑獄所以卒無疑也,獄不疑則人不冤矣。

章帝時,有兄弟共殺人者,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 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 制,罪當腰斬。帝問郭躬,躬對曰:「法令有故誤,章傳令 之繆,於是為誤。誤者於文則輕,當罰金。」帝曰:「章與囚 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 詐。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臣按:郭躬謂「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斯言也,可以為讞獄者之格式。

魏夷毋丘儉族儉孫女適劉氏,當死,以孕繫廷尉。司 隸主簿程咸議曰:「女適人者,若已產育,則成他家之 母,於防不足以懲姦亂之原,於情則傷孝子之恩。男 不遇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 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 刑;既醮之婦,則從夫家之戮。」朝廷從之,著於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適異姓者乎?程咸之議,魏人著於律令,後世宜準以為法。

晉元帝為左丞相時,熊遠上書,以為:「軍興以來,處事 不用律令,競作新意,臨事立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 不敢任法,每輒關諮,非為政之體也。愚謂凡為駁議 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 舊典。若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 臣子所宜專用也。」

臣按:熊遠謂「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 ,此可以為後世法官駁正讞疑者之法。又謂「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 ,此言深明於君臣之義。蓋人臣當官處事,凡有所見,自當敷陳上聞以須進止,不可任意直行,非但駁疑獄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 可為法者送祕書奏報

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決之疑獄,尚書省會眾議定,錄可為法者送祕書省。祕書省者,文學侍從之臣所聚之處,欲其引古義、質經史以證之,因一時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為眾人之則。臣請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獄會眾詳讞,有可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為帙,以示天下。」

貞觀中,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太宗曰:「其間有可矜 者,豈宜以一律斷?」因詔,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今憑一吏之見,據一簡之書,致一人於不可復生之地,安能保其皆當罪而無冤哉?太宗詔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斷,而必令尚書九卿同讞之,重人命也。

太宗嘗因錄囚,見同州人房彊以弟謀反當從坐,謂 侍臣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 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

臣按:此言後世斷反逆獄者宜以為準。

太宗欲止姦,遣人以財物試賂之。有司門令史受饋 絹一匹,上怒,將殺之。裴矩諫曰:「此人受賂,誠合重誅。 但陛下以物試之,即行極法,所謂陷人於死,恐非道 德《齊禮》之義。」上納其言。

臣按:太宗餌人以物而坐以贓罪,非人君以誠待人之道,然裴矩諫之而即納其言,其亦異諸偏執不回者歟?

太宗以為「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 九卿,即其職也。」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 書平議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議死囚與此同。然當秋後會議之時,大臣一時會集法司承行官吏,雖即其犯由當眾先讀,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時猝急未易詳究,乞為明制,每歲會議重囚,先期法司備將會議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擬通行知會,中間若有可疑可矜者詳具明白,當眾辨詰,聯名以聞,如此則會」 議不為虛應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無冤矣。

元宗時,武強令裴景仙犯乞取贓積十五匹,上怒,令 集眾殺之。大理卿李朝隱奏曰:「景仙犯乞贓,罪不至 死。其曾祖寂,締構元勳,其家曾陷非辜,誅夷,唯景仙 獨存,宜入議條。且一門絕祀,情或可哀,願寬暴市之 刑,俾就投荒之役。」詔不許。朝隱又奏曰:「生殺之柄,人 主合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據法枉理,而取十五匹」, 便抵死刑,因乞為贓,數千匹,止當流坐。若令乞取得 罪,便處斬刑,後有枉法當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贓、求索贓」 ,受財雖同,其所以得財者則異,此罪所以有輕重也。

柳宗元為柳州刺史。州民莫誠救兄,以竹刺其人右 臂,經十二日身死。準律,以他物毆傷,在辜內死者,依 殺人論。宗元上狀桂管觀察府,謂:「莫誠赴急而動,事 出一時,解難為心。豈思他物救兄有急難之義,中臂 非必死之瘡。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當恭守撫 事似可哀矜,律宜無赦。使司明至當之心,情或未安」, 守吏切惟輕之。願

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為守令者不為之伸理」 ,則非所以為父母矣。宗元上狀帥府,請輕莫誠之罪,亦刺史職分之所當為也。

穆宗長慶中羽林官騎康憲男買得年十四以其父 被力。能角觝有力之人人張涖所,拉氣將絕,持木鍤擊其首, 見血死。有司當以死刑。刑部員外郎孫革奏:「『買得救 父難,非暴擊。《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春秋》 之義,原心定罪』。今買得幼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書 門下商量。」敕旨:「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 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 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臣按:論罪者必原情,「原情」 二字實古今讞獄之要道也。

敬宗寶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婦至死者,奏請斷以 償死。刑部尚書柳公綽議:「尊毆卑,非鬥也。且其子在, 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減死論。

臣按:「刑以弼教」 ,論罪者必當以教為主。

五代晉天福中,刑部員外郎李象奏:「據刑法,盜賊未 見本贓,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 減一等。又據《斷獄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數拷決,而邂 逅致死者,勿論。邂逅謂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決 尚許勿論,此云無故卻令坐罪,事理相背。請今後推 勘之時致死者,若實無故,請依邂逅勿論之義』。」

馬端臨曰:「有罪者拘滯囹圄,官不時科決而令其瘐死,此誠有國者之所宜矜閔。然既曰盜賊則大者可殺、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時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殺論,過矣。」

臣按:人之至惡者盜賊也,大則害人之命,小則攫人之財,誠無足矜閔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盜

賊,不見本贓而死者,尚為故與。無故之刑,非邂逅身死者必論焉。此無他。盜賊之名,天下之至惡者也,一旦用以加諸其人,非真有實情顯跡者不可也。欲知其實情、顯跡,必須窮其黨與,索其贓仗焉。蓋為劫盜,必有黨與,必持器仗,必得貨財。貨財,物物同也,器仗,家家有也;黨與,人人可指也。今獲盜焉,併與其黨與、「器械、貨財而得之,其誠邪,偽邪?吾不得而知也。欲加人以惡名而致之於死地,烏可以輕易乎哉!」 是故不可以盛怒臨之,俾之得以輸其情也;不可以嚴刑加之,俾之得以久其生也。輸其情,則誠偽可得而見;久其生,則是非可因而知。是以驗其黨與,必歷審其家世居止、性習之異,離合聚散圖謀之由,驗其贓仗,必詳究其製造物色形狀之殊,小大新陳利鈍之實。某物因某而得,某人因某而來,某執某器械,某得某貨財,所經由也,何處所證見也,何人既訪諸其鄰保,又質諸其親屬,及其追贓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其形狀如何,其色樣如何,或大或小,或長或短,或新或陳,某物乃某工「所製,某物從某人而得,所失之物與所得之贓較勘皆同,必須無一之參錯互異,然後坐以罪焉,則我心盡而彼心服矣。仰惟我祖宗朝儀最為嚴肅,雖犯反逆大罪,亦不當朝引見,惟於所獲強盜,則連贓仗引赴御前,非無意也。蓋恐不逞之徒誣執平人以希陞賞,使有冤者得以對天籲告,不至為」 人所隔絕也。嗚呼,聖祖之心,天地之心也,為臣子者所當深體

宋太宗端拱中,廣安軍民安崇緒告其繼母馮為父 知逸所離,今馮奪父貲產,欲與己子大理定,崇緒訟 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 省議。徐鉉議謂:「崇緒詞理雖繁,但當定其母馮曾離 與不曾離。」右僕射李昉等議曰:「崇緒為馮強占田業, 親母阿蒲,衣食不充,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 逸何辜而絕嗣,阿蒲無地而托身。臣等參詳,田業並 合歸崇緒,馮亦合與蒲同居,終身供侍,不得有闕。馮 不得擅自貨易莊田,并本家親族亦不得來主崇緒 家務。如是,則男雖庶子,有父業可安;女雖出嫁,有本 家可歸;阿馮終身亦不乏養。」詔從昉等議,佖等各罰 一月俸。

臣按:徐鉉謂「但當定其母馮曾離與不曾離」 ,斷此獄者當以此言為主,若是馮氏已離異,則與安氏義絕,不當得其田業,況其所生之子乎?崇緒訟之宜也。若本不曾離異,則是崇緒以庶子而訟嫡母當以死罪,又何可疑?觀崇緒訟馮占父貲產欲與己子,而李昉等亦謂女雖出嫁,有本家可歸,阿馮終身不乏養,不知所謂己子者,果知逸所生乎?或前夫之子乎?抑知逸死後,而阿馮再嫁所生乎?審是前子,則固不當得安氏田業,若是再嫁有所生,則馮於安氏決無可復歸之理。允若茲,則佖與昉所議,皆未必為得。然則斷是獄也,奈何?曰:若安知逸本不曾離阿馮,而崇緒妄以為離,非但得罪於母,且得罪於父。以子告母,倫理何在?坐以死,宜也。官司原情定罪,閔知逸之絕祀,而崇緒為親母乏養而訴嫡母,情非為己,亦有可矜。聞之於上,姑從輕減可也。

仁宗天聖四年,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法有 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 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 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勿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 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 吏始無所牽制,讞者多得減死。

臣按:罪而至於死,死則不可復生矣,法官明知其人之不應死而其所犯者罹於死之刑,遂加以死刑焉,是何也?拘於文而恐為有司舉駁故也。仁宗此詔可為後世法。

神宗熙寧初,登州有婦阿云母服中嫁韋氏,惡其夫 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寺論死,用 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 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 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理。 遵不服,請下兩制詳。詔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 議。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 詔。從安石所議。而御史中丞滕甫請再議,詔送翰林 學士呂公著、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等議如安石, 詔曰「可。」法官齊恢等皆以公著所議為不當,又詔安 石與法官集議,恢等益堅其說。明年二月,詔:「今後謀 殺人自首,并奏聽敕裁判。」刑部劉述奏,詔書未盡,封 還中書。王安石時為參知政事,又奏與唐介等數爭 議帝前,卒從安石議。劉述等又請中書、樞密院合議, 中丞呂誨、御史劉琦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文彥博 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 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司馬 光曰:「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獄者,君相之 事也。分爭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 云之事,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為一事為 二事,謀為所因,不為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 俗吏之爭,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耶?今議論歲餘而 後成法」,終為「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 無告,姦兇得志」,豈徇其枝葉而忘其根本之致耶?

臣按: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獄既經大理、審刑,刑部又經翰林、中書、樞密,名臣如司馬光、王安石、呂公著、公弼、文彥博、唐介,法官如劉述、呂誨、劉琦、錢顗、齊恢、王師元、蔡冠卿,議論紛紜,迄無「定說,推元所自,皆是爭律敕之文,謀與殺為一事為二事,有所因無所因而已。由是以觀,國家制為刑書,當有一定之制,其立文之初,當須斟酌穩當,必不可以移易,然後著於簡牘,使執其文而施之用者,如持衡量然,輕重多寡,不可因人而上下,斯為得矣。」 然則阿云之獄何以處之?曰:「司馬氏固云『分爭辨訟,非禮不決』」 ,臣請決之以禮。夫夫婦,三綱之一,天倫之大者。阿云既嫁與韋,則韋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使韋有惡逆之罪,尚在所容隱,今徒以其貌之醜陋之故,而欲謀殺之,其得罪於天而悖於禮也甚矣。且妻之於夫,存其將之之心固不可,況又有傷之之跡乎?諸人之論,未有及此者。司馬氏始是刑部,其後有棄常典,悖三綱之說,然隱而未彰也。臣故推衍其義,以斷斯獄。

元豐中,宣州民葉元以同居兄亂其妻而殺之,又殺 兄子而強其父與嫂約契,不訟於官。鄰里發其事,州 以情理可憫為上請。審刑院奏欲貸其死,上曰:「罪人 已前死,姦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 民雖為無知抵法冒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 殺其兄,仍戕其姪,又罔其父,背逆天理,傷害人倫,宜」 以「毆兄至死律」論。

臣按: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人倫為本,苟背逆天理、傷害人倫,則得罪於名教大矣,寘之於死夫復何疑。神宗而為此言,可謂至明也已矣。

壽州民有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者,州司以不道緣 坐其妻子。刑曹駮之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是 謀殺,不當坐其妻。」

又莆田民楊訟其子婦不孝。官為逮問,則婦之父為 人毆死,楊亦與焉。坐獄未竟,遇赦免,婦仍在其家。判 官姚珤以為婦雖有父讎,然既仍為婦,則當盡婦禮。 欲併科罪。攝守陳振孫謂:「父子天合,夫婦人合,人合 者,恩義有虧則已在法。諸離異皆許還合,獨於義絕 不許者,謂此類也。況兩丁相殺,尤義絕之大者乎!」初 問楊罪時,合勒其婦休離,當離不離,則是違法。且《律 文》「違律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並同凡人。」今此婦 合比附此條,不合收坐。

臣按:「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理,一惟制之以義而已。義所不當然則入於法,義所當然則原於理,故法雖有明禁,然原其情而於理不悖,則當制之以義而不可泥於法焉。」 夫父子、夫婦皆人倫之大綱,然原其初終,是生身之恩重於伉儷之義。蓋女子受命於父而後有夫,因夫而有舅姑,異姓所以相合者義也,義既絕矣,恩從而亡,無恩無義,人理安在哉?此法所以必原於理,而所以為理法之權者,義而已矣。

哲宗元符中,刑部言:「祖宗以來,重失入之罪,所以恤 刑。紹聖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則是一歲之 中偶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譴。夫失出,臣子之小過; 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理官失出之責,使有司讞議 之間,務令忠恕。」從之。

臣按: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此《書》「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之意也。後世失入者坐以公罪,而失出者往往問以為贓,是以為刑官者寧失入而不敢失出,蓋一犯贓罪則終身除名,犯公罪者可以湔除而無後患故也。

高宗紹興二十六年,詔申嚴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 之禁。右正言淩哲上疏言:「漢高祖《入關約法》三章,殺 人者實居首焉。司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 能致治』。竊見諸路州軍勘到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 以為可憫,奏裁無他,居官者無失入坐累之虞,為吏 者有放意鬻獄之事,貸死愈眾,殺人愈多,非辟以止 辟之道也。欲望特降睿旨,應今後州軍大辟,若情犯 委實疑慮,方得具奏。若將別無疑慮、情非可憫奏案, 輒引例減貸,以破正條。並許臺官彈劾,嚴寘憲典。」上 覽奏曰:「但恐諸路滅裂,實有疑慮情理可憫之人,一 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

臣按:洪邁有言「州郡疑獄許奏讞」 ,蓋朝廷之仁恩,然不問所犯重輕及情理蠹害,一切縱之則為壞法。雖然,人心所見不同,而其所議擬之獄未必皆

當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苟非取裁於上,焉能決斷?必欲立為一定之法,不許輕易奏讞,則所失入者多矣。高宗曰:「但恐諸路實有疑慮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 仁者之言哉!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於大辟,方鍛鍊時, 何可盡察?獨在聚錄之際,官吏聚於一堂,引囚而讀, 示之死生之分,決於頃刻,而獄吏憚於平反,摘紙疾 讀,離絕其文,嘈囋其語,故為不可曉之音。造次而畢, 呼囚書字,茫然引去,指日聽刑,人命所干,輕忽若此。 臣請於聚錄時委長吏點無干礙吏人,先附囚口占」 責狀一通,覆視獄案,果無差殊。然後亦點無干礙吏 人,依句宣讀,務要詳明,令囚通曉。庶幾無辜者無憾, 冤枉者獲伸。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騃不審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鞫問之際,彼既不能自直,聚錄之頃而官司又不與之辨明,則含冤於地下矣。」

《詳聽斷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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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訟》之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 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 正也。

程頤曰:「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謂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則得中而吉。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 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程頤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 。」 楊萬里曰:「虞芮爭田之訟,必欲見文王,故其訟之理決;鼠牙雀角之誠偽,必欲見召伯,故其訟之理明。為聽訟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 毛璞曰:「使小民無爭,安用有司?使諸侯無爭,委裘可也。然則天下不能無爭者,勢也。所以利見大人」 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聽訟之主,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不必專謂人君。然人君於訟之大者如刑獄,亦豈得不聽?攷之《王制》《周官》,蓋可見矣。所謂「罔攸」 ,兼於庶獄,獄事之小,不必聽者也。

臣按:刑獄之原皆起於爭訟,「民生有欲不能無爭,爭則必有訟,苟非聽訟者中而聽不偏正而斷合理,則以是為非、以曲作直」 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則相爭,次則相鬥,終則至於相殺,而禍亂之作由此始也。是以為治者必擇牧民之官、典獄之吏,非獨以清刑獄之具,亦所以遏爭鬥之源而防禍亂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朱熹曰:「《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

臣按:金取其堅,矢取其直,言訟者必堅必直然後聽之,彼其辭理不直而執意不堅者不聽也。《乾胏》亦取其堅,言聽訟者亦必剛直而堅固,於事之有梗者能決斷而無難,然後得聽訟之宜也。要必訟者難於訟,非不得已不訟也,而所訟者必據理直而執辭堅;聽者難於聽,非得其情不已也,而所聽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則得聽訟之宜。而用刑之道亦於是乎得矣。

《康誥》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 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 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 弟,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 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不率大戞』。」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姦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當商之季,禮義不明,人紀廢壞,子不敬事其父,大傷父心,父不能愛子,乃疾惡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父子兄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戞,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 。」 蘇軾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殘虐為俗,周公之意蓋曰:孝友民之天性也。」 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獨無過乎?故曰:「凡民有自棄於姦宄者」 ,此固為元惡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於父子兄弟相與為逆亂,則治之當有道,不可與寇攘。

同法。我將誨其子曰:「汝不服父事,豈不大傷父心?」 又誨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 又誨其弟曰:「長幼天命也,其可不順?」 又誨其兄曰:「此汝弟也,獨不念父母鞠養劬勞之哀乎?」 人非木石禽犢,稍假以日月,須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為君子也。我獨弔閔此人,不幸而得罪於三監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與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訓以大泯亂,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則民將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於賊殺而後已,雖大戞擊痛傷之,民不率也』。」 臣按:蘇氏此說,與《蔡傳》微異,先儒謂其真有補於世教者。昔魯有父子訟者,孔子寘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與此合。蓋聽父子兄弟之訟,不與凡民同,當有教化以感動之,使自悔悟,知其出於天性可也。後之聽訟者,遇有關乎倫理之事,一以蘇氏斯言為法。方其搆訟也,則痛以曉譬之於其初;及其不從也,則緩以感化之於其後,則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風俗淳然以厚矣。

《呂刑》曰:「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蔡沈曰:「簡核情實,可信者眾,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禮》所謂色聽是也。然獄訟以簡核為本,苟無情實,在所不聽,上帝臨汝,不敢有毫髮之不盡也 。」 夏僎曰:「『簡孚有眾』,即前師聽五辭,五辭簡孚之意。而此簡孚之法,又當惟貌有稽,辭或可偽而貌不可掩,不正則眊,有媿則泚,於此稽之不得遁矣。苟無可簡核,則疑獄明」 矣。此所以不必聽竟捨之可也。

《詩序:行露》,召伯聽訟也。其二章曰:「誰謂雀無角,何以 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雖速我獄,室家不 足。」其三章曰:「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誰謂女無家, 何以速我訟。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臣按:民有血氣之爭、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無訟,雖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當時之民猶有不曾禮聘而詐為聘女之訟,況後世民偽日滋之後乎?然當是時也,上有文王之聖以為之君,下有召公之賢以為之方伯,民欲為詐而詐卒不行,此《易》之訟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後世詞訟之興多起於戶婚、田土,然成周盛時,田有井授,故無爭者,而所爭者婚姻耳。此蓋訟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嘗不起於細微,聖人刪《詩》,所以存之,以為世戒。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無爭,有爭不能無訟,人各執己見,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質證稽考,未易以平斷之也。是以《周官》於民之訟則正之以比鄰,於地之訟則正之以本圖焉。蓋民之訟,爭是非者也;地之訟,爭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證佐之人,疆界必有圖本之舊,以此正之,則訟平而民心服矣。竊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地力不足以給人食,民間起爭興訟,非止一端,而惟地訟為多。蓋有一訟累數十年,歷十數世而不能決絕者。所用之費,較其所爭之直,殆至數倍,往往廢業破產,甚至聚徒劫奪,因而拒捕,遂至搆亂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質約不真之故。臣請遇大造之年,乞敕戶部定為《版籍式樣》。其進呈及布政司、府、縣文冊凡四等,各有等第。縣冊必須詳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進呈者略舉大綱如舊可也。所謂縣冊,除戶口外,其田地必須明白開具地名、畝段、四界價直、租稅,畫於圖本,備細填注,不許疏略。如此,則異日爭競,有所稽考矣。」 又請「如國初戶部給散民間」 戶由之制,每戶給與《戶由》一紙,略倣前元砧基遺製,將戶口、人丁、田產一一備細開具無遺,縣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鈐蓋,發下民間執照。此事雖若煩瑣,然十年一度,各作於縣,使民自為,亦不為擾。噫官府稽其圖冊,民庶執其憑由,地訟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 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或問朱熹曰:「如此,則不問曲直,例出金矢,則實有冤枉者亦懼而不敢訴矣。」 曰:「此須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別有所在,如劑石之類。」

臣按:方言於公者訟也,因而守之者獄也,蓋爭而不已必至於訟,訟而不已必至於獄,方其爭訟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於公,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受,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自禁矣。及其成獄之際,彼此各具券書而質於公,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自禁矣。入束矢然後聽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為利,直行者也。入鈞金,然後聽之金,以自明其不可變,而金之為物,則堅剛而不變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愛,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聽而待三日,使民因遲滯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輕受民之訟,致民於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

《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 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王安石曰:「聽獄訟、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偽,故皆謂之聲焉。言而色動、氣喪、視聽失則,則其偽可知也。然皆以辭為主,辭窮而盡得矣。故五聲以辭為先,色、氣、耳、目次之。」 臣按:王氏之言,深得聽獄訟、求民情偽之要。

《士師》之職,「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朱申》曰:「聽稱責以傅別,聽買賣以約劑,二者皆券書之名,所以正實偽者也。」

臣按:凡民之爭多起於財,財之彼此取予、分數多少,其初也必有書契期約以相質正,故有以財致訟起獄者,一以是正之,苟無質正及有所欺偽,則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實偽者在此,則其有所授受取與不敢苟簡於其始,則獄訟由之而省矣。《易》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始之不謀,訟所以興也。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 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

金履祥曰:「『聽訟固新民之一事,使無訟則新民之至善。曾子為世之為政者其於新民但知以聽訟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蓋己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謂知本』結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 ,所謂理財則分別各人之所當有者,正辭則明正各人之所當言者,禁民為非則禁革各人之所不當為者,此三者守寶位之義也,而治爭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則在乎義,反乎義則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於獄,獄起於「訟。訟之所以起者,由乎財之不均,言之不順,為之不循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義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為者不敢作,則感其德者心孚,聞其風者意銷,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攝伏其意氣矣。訟不待聽而自無也。」 《大學》此章,舊本誤在「誠意」 章下,朱子移之於第四章,以釋本末。臣攷《大學》經文,言「物有本末」 章句,謂「明德為本,新民為末。」 於第一、第二章既釋「明明德新民」 矣,「明德、新民」 即本末也。三章釋「止至善」 ,乃「明德新民」 之造其極,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與「事有終始」 對,乃獨釋本末不釋終始,何也?臣竊以謂聽訟此章,乃治國平天下之要務,當以入第十章。所見如此,未敢以為是,姑記於此,以俟正焉。

《康誥》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臣按:此即《易》所謂「緩死」 也,唐太宗謂「死者不可復生,決囚須三覆奏,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五覆奏。」 正得要囚至於旬時之意。

《呂刑》:王曰:「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 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五刑 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呂祖謙曰:「獄辭所及固欲審度,而兩造辭證復欲具備,蓋不當逮者不可擾一人,當逮者不可闕一人。」 又曰:「刑降而為罰,罰降而為過,然以私而故縱則又非天討也。故縱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謂古者因情而求法故又不可入之刑,後世移情而合法故無不可加之罪。所謂因情以求法者,必備兩造之辭,必合眾人之聽,必核其實、必審其疑,刑有疑則正於罰,罰有疑則正於過,必其有疑者無疑也然後赦之,其審克之者如此,則人之入於刑者必當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則必得其情矣。謂之審「者,察之盡其心;克者,治之盡其力。」 此一言者,《呂刑》凡四見焉。其丁寧諄複,忠厚之意,詳慎之心,所以警戒於刑官者至矣。一時典獄之臣,又豈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罰懲非死,人極於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於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 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蔡沈曰:「罰以徵過,雖非致人於死,然民重出贖亦甚病矣。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惟溫良長者視民如傷者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此言聽獄者當擇其人也。『察辭於差』者,辭非情實,終必有差,聽獄之要必於其差而察之。非從惟從者,察辭不可偏主,猶曰不然而然,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獄者,惻怛敬』」 畏,以求其情也。「明啟刑書《胥占》」 者,言詳明法律而與眾占度也。「咸庶中正」 者,皆庶幾其無過忒也,於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此言聽獄者當盡其心也。

臣按:先儒謂「哀矜勿喜」 即此哀敬也,哀則不忍,敬則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獄,則典獄之官不敢不

「盡其心。」 人臣存哀敬以典獄,則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於單辭,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 於獄之兩辭。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獄辭有單有兩,單辭者,無證之辭也。聽之為尢難,明者無一毫之蔽,清者無一點之汙。曰明、曰清,誠敬篤至,表裡洞徹,無少私曲,然後能察其情也 。」 呂祖謙曰:「不可用私意而家於獄之兩辭。家云者,出沒變化於兩辭中以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於喪之家,穆王以此訓刑,蓋欲其於獄訟之單辭者則明清以聽之,於獄訟之兩辭者則以中而聽之,蓋獄辭之初造者必單,單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見、各執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謂一面之辭也,及夫兩造具備則獄有兩辭矣,即其兩者之辭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於獄辭之間有所偏徇,而假之以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則民之情偽得,而國之憲典正矣。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 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 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斷之、弊之則在司寇焉。蓋治邦國以六典,諸侯所當守者也。有戾於其典者則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當遵者也。有違於其法者則司寇以刑法斷之,斷之者斷其罪也。經邦治以八成,庶民所當行者也。有犯於其成者則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訟興於下,獄成於上。斷罪雖在「掌邦禁」 之司寇,而憲度則本於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見王道備於禮、樂、政、刑,而刑又所以輔禮、樂、政之所不及。斷獄者一以輔治為先,則刑行而治道立矣。

《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 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臣按:此聖人斷獄欽慎之意,即《大易》所謂「緩獄」 、《康誥》所謂「服念」 也。既得其罪附於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從而用情以訊之,又恐迫急而不盡其明也,必至旬時之久乃敢斷之,既斷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書讀之於囚,審之而弗變,乃用法焉。其謹之又謹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無冤民也歟。

《士師》「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 訟,致邦令。」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屬所行政令也。察獄訟之辭者,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備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其獄,弊其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於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後世州郡獄訟有不能決者,申達於憲司,憲司審察其情犯,稽考質正於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後報之於下,使處斷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 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吳澂曰:「治獄之日皆有限期,鄉士旬而職聽於朝,遂士二旬,縣士三旬,方士九旬,諸侯之國以一年為期也,在期內者皆聽其訟,出期之外則不聽之,亦息訟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謂鄉士、縣士、遂士、方士、訝士也。凡士之治獄者皆有其期,以地之遠近為之差,在期內者則聽而治之,出於期之外則不聽也。蓋民有急遽之患,速達則受患不深而證佐易見,連逮不多,苟遷延歲月則必有為之委曲掩蔽而負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攟拾人家數十年前之事以興詞訟,而司政典獄者不以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為能,昧於《周官》「期外不聽」 之旨也。

凡有責:音債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貨財者,令以 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 其辭。

臣按:借債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書而不可多取息耳,雖有死亡,苟有證佐亦必追償,先王體悉民情,為之通有無以相資助,使不至於匱乏,固不以為非也。近世乃有惡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間私債,其意本欲抑富強,不知貧民無所假貸,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 辨罪之輕重。」

賈公彥曰:「司寇斷律之時,司刑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刑罰並言者,刑疑則入於罰故也。」

臣按:後世於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 ,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

聽。」

臣按:《周禮》「三刺」 註謂刺殺也,考之韻書,又訓「訊司刺掌三刺之法。」 刺之為義當如刺舉之刺,蓋與「訊」 同義也。若如《註》言,則是周人設官專以殺戮為事,方其聽獄之初已懷殺戮之意而預為此官以待之,三代以前恐無此制,況所謂三刺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訊,尤為可見。漢人設官以察舉郡國,而謂之刺史,蓋亦以訊察為言。若如《註》言,則謂之「殺史」 可乎?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 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 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於王,王《三又》。」當作 宥然後制刑。

方慤曰:「獄正特刑官之屬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長而已,專以一官之聽,猶慮不能無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參聽之,以合乎公議也。三公參聽之而獄之辭又成矣,於是以獄成告於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後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獄皆掌於法司而平允於理寺,理寺具成獄上諸朝,及秋後將處決乃集文武大臣會審於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 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臣按:曾子教陽膚以斷獄理刑之道,不言刑罰而以民散為言,朱熹釋之曰:「民散謂情義乖離不相維繫。噫,為國而使民至於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繫,則其國之亡也無日矣。」 蓋君之於民相須而成,所以維繫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義相結也,所以使之至乖違離解而不相維繫者,夫豈一日之故哉?蓋民之所以聚而尊君親上者,以上之人養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於民,既分田授并以養之,立學讀法以教之,又制為禁令刑罰以治之焉。生業既厚,禮義復明,內有尊君親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願,有比閭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婦親戚,歡然「有恩以相愛,秩然有義以相予」 ,驅之使散,不肯也,況肯自散哉?後世民之所以易於散者,以上無聚之之道故也。飢寒迫身則散,繇役煩擾則散,賦斂重多則散,散則無情,無情則無義,無情無義則健訟之風起,而爭奪之禍作矣。此治獄者得獄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憐民之無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 嗚呼!聖門教人,不以聽訟為能,而必以使民無訟為至。故曾子之於《陽膚》,不以得其情為喜,而以失道民散為憂。後之有天下國家者,其豫思所以保養斯民,使其恆有聚處之樂,而無至於一旦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繫也哉!

唐德宗時,李巽以私怨奏竇參交結藩鎮,上大怒,欲 殺參。陸贄以為參罪不至死,上言:「參朝廷大臣,誅之 不可無名。昔劉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眾議為之憤 悒,叛臣得以為辭。參貪縱之罪,天下共知。至於潛懷 異圖,事屬曖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駭動不細。」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萬人懼,刑之可也。唐殺劉晏不以其罪,天下為之憤悒,叛臣藉以稱兵,然則人主於刑戮其可輕哉?

陸贄言於德宗曰:「夫聽訟辨讒貴於明恕,明者在辨 之以跡,恕者在求之以情。跡可責而情可矜,聖王懼 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責也;情可責而跡可宥,聖王懼 逆詐之濫無罪,不之責也。惟情見跡具、詞服理窮者 然後加刑罰焉,是以下無冤人,上無繆聽,苛慝不作, 教化以興。」

臣按:陸贄此言可以為聽訟斷獄之法,而辨讒謗之法亦具焉。人君之聞讒謗、人臣之斷獄訟皆當以是書於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 慮三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 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 化未能導其所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 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臣按:「天下之治亂,驗於風俗之厚薄、衣食之有無,骨肉相殘者多,其風俗之偷也可見,盜賊之劫掠者眾,其人之窮也可知。」 李綖欲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上朝廷以助觀省,人主於此誠留心觀省於斯二者之間,風俗之偷則明禮義以化之,衣食之闕則省徵輸以寬之,如此則上和下睦、家給人足,非特刑罰以之「而清,而民風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時,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 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比年中外之獄,聞於狀外求罪,推尋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 人,干連禁繫。乞申明法令,自今獄事無得於狀外求 罪,如有違戾,重寘於法。」

臣按:古人制律,不許於狀外求罪,唐宋以來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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