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6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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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六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十七

  宋七附文公家禮下

禮儀典第六十三卷

喪葬部彙考二十七 编辑

宋七 编辑

按文公家禮三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者 编辑

司馬溫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踰月而葬。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然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必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繫於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爭論紛紜,無時可決。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失處所,遂棄捐不葬者。正使」 殯葬實能致人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理傷義,無過於此。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抇,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或問:家貧鄉遠,不能歸葬,則如之何?公曰:「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無』。子游曰:『有無惡乎齊』?」 夫子曰:「有,毋過禮。」 苟無矣,斂首足形,還葬,懸棺而窆,人豈有非之者哉?昔廉范千里負喪,郭平自賣營墓,豈待豐富然後葬其親哉?在《禮》,未葬不變服,食粥居廬,寢苫枕塊。蓋憫親之未有所歸,故寢食不安。奈何舍之出遊,食稻衣錦,不知其何以為心哉?世人又有遊宦沒于遠方,子孫火焚其柩,收燼歸葬者。夫孝子愛親之肌體,故斂而藏之,殘毀他人之尸,在律猶嚴,況子孫乃悖謬如此?行之既久,習以為常,見者恬然,曾莫之怪,豈不哀哉!延陵季子適齊,其子死,葬于羸博之間,孔子以為合禮必也。不能歸葬,葬於其地可也,豈不猶愈于焚之哉 ?程子曰:「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惡也,非陰陽家所」 謂禍福者也。地之美則其神靈安,其子孫盛,若培壅其根而枝葉茂,理固然也。地之惡者則反是。然則曷謂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乃其驗也。父祖子孫同氣,彼安則此安,彼危則此危,亦其理也。而拘忌者惑以擇地之方位,決日之吉凶,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為計,而專以利後為慮,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惟五患者,不得不謹,須使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也。一本云:「所謂五患者,溝渠、道路,避村落,遠井窯。」 按古者葬地葬日皆決于卜筮,今人不曉古法,且從俗擇之可也 。《補注》:「此以下皆治葬禮。按《禮》,大夫士三日而殯,故三月而葬。既」 殯之後,即謀葬事。其有祖塋則祔葬其次,若窄狹及有妨礙,則別擇地可也。金華胡氏潮曰:「察乎陰陽之理,審乎流峙之形,辨順逆,究分合,別明暗,定淺深,崇不傷乎急,卑不失乎緩,折而歸之中,若璞之所謂乘生氣者,宜於是得之。」

擇日,開塋域,祠后土。

主人既朝哭,帥執事者於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帥執事者設位於中標之左,南向,設盞注酒果脯醢於其前,又設盥盆帨巾二於其東南。其東有臺架,告者所盥;其西無者,執事者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于神位之前,北向,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帨。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于神位前,俛伏,興,少退立。祝執板立于告者之左,東向跪讀之曰:「維某年歲月朔日,子某官姓名,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為某官姓名,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脯醢,祗薦于神,尚饗。」 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徹出。主人若歸,則靈座前哭再拜。後倣此 。司馬溫公曰:「莅卜,或命筮者,擇遠親或賓客為之。及祝執事者,皆吉冠素服。注云:『非純吉,亦非純凶。素服者,但徹去華采金珠之飾而已 』。」 《補注》本注:「四隅外其壤,出其土壤于外也。掘中南其壤,出其土壤于南也。」 丘氏《儀節》云:「后土之稱,對皇天也。」 士庶之家,有似乎僭。考之《文公大全集》有《祀土地祭文》,今擬改后土氏為土地之神。

遂穿壙。

司馬溫公曰:「今人葬有二法,有穿地直下為壙,而懸棺以窆者;有鑿隧道旁穿土室,而竄柩於其中者。」 按古者唯天子得為隧道,其他皆直下為壙,而

「懸棺以窆,今當以此為法。其穿地宜狹而深,狹則不崩損,深則盜難近也 。」 問:「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時,只存東畔一位,亦不曾考《禮》,是如何』?」 陳安卿云:「地道以右為尊,恐男當居右。」 曰:「祭時以西為上,則葬時亦當如此,方是。」

作灰隔。

「穿壙既畢,先布炭末於壙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勻者於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 「築實厚二三尺,則用薄板為灰隔,如槨之狀,內以瀝青塗之,厚三寸許。中取容棺牆,高於棺四寸許,置於灰上。乃以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內,如底之厚。築之既實,則旋抽其板近上」 ,復下炭灰等而築之,及牆之平而止。蓋既不用槨,則無以容瀝青,故為此制。又炭禦木根,辟水蟻,石灰得沙而實,得土而黏,歲久結而為金石螻蟻,盜賊皆不得進也 。問:槨外可用灰雜沙土否?朱子曰:「只純用炭末,置之槨外槨內,實以和沙石灰。」 或曰:「可純用灰否?」 曰:「純灰恐不實,須雜以篩過細沙。」 久之,灰沙相雜入,其堅如石。槨外四圍上下一切,實以炭末,約厚七八寸許。既辟濕氣,免水患,又截樹根,不入樹根,遇炭皆生轉去,以此見炭末之妙。蓋炭是死物,無情,故樹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變。」 問:「范家用黃泥拌石灰實槨外,如何?」 曰:「不可。黃泥久之,亦能引樹根。」 又問:「古人用瀝青,恐地氣蒸熱,瀝青鎔化,槨有偏陷,卻不便。」 曰:「不曾親見用瀝青利害。但書傳間多言用者,不知如何 ?」 楊氏復曰:「先生答廖子晦曰:『所問葬法,後來講究木槨瀝青,似亦無益。但於穴底先鋪炭屑,築厚之一寸許,其上即鋪沙灰,四旁即用炭屑,側厚一寸許,下與先所鋪者相接。築之既平,然後安石槨于其』」 上,四旁又下三物如前。槨底及棺四旁,上面復用沙灰實之。俟滿加蓋,復布沙灰而加炭屑于其上,然後以土築之,盈坎而止。蓋沙灰以隔螻蟻,愈厚愈佳。

刻誌石:

用石二片,其一為蓋,刻云:「某官某公之墓。」 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 其一為底,刻云:「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某官,母氏某封,某年月日生,敘歷官遷次,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葬于某鄉某里某處,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適某官某人。」 婦人夫在,則蓋云「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 無封則云「妻」 ;夫無官則書夫之姓名,夫亡則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夫無官則云「某君某甫,妻某氏。」 至底敘年若干,適某氏,因夫子致封號,無則否。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鐵束束之,置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蓋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造明器。

刻木為車馬、僕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陞朝官十五事 。《補註》:《檀弓》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 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簴,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下帳。

謂「床帳、裀席、椅卓之類,亦象平生」 而已。

《苞》:

竹掩一,以盛遣奠餘脯 。劉氏璋曰:「《既夕禮》:『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注云:『用便易者,謂茅長難用,截取三尺一道編之 』。」 《補注》:按《儀禮》注:「苞,草也。古稱苞苴是也。《曲禮注》:『苞者,苞裹魚肉之屬。苴者,以草藉器而貯物也』。」

筲。

竹器五,以盛五穀 。司馬溫公曰:「今以小甕貯五穀,各五升可也 。」劉氏璋曰:「《既夕禮》:『筲三容,與簋同,盛黍、稷、麥,其實皆瀹』。注云:『皆湛之以湯,神之所饗,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補注》:「按《儀禮注》:『筲』」𥳓通飯器容,與簋同。《論語》:筲,竹器,容斗二升。

甖:

磁器三,以盛酒醯醢 。司馬溫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實土及半,乃於其旁穿便房以貯之 。」 按: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意,然實非有用之物。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尢為非便,雖不用可也。

《大轝》。

古者柳車制度甚詳,今不能然,但從俗為之,取其牢固平穩而已。其法用兩長杠,杠上加伏兔,附杠處為圓鑿,別作小方床以載柩。足高二寸,旁立兩柱,柱外施圓柄,令入鑿中,長出其外。柄鑿之間,須極圓活,以膏塗之,使其上下之際,柩常適平兩柱。

「近上更為方鑿,加橫扃。扃兩頭出柱外者,更加小扃杠,兩頭施橫杠,橫杠上施短杠,短杠上或更加小杠。仍多作新麻大索,以備扎縛。」 此皆切要實用,不可闕者。但如此制,而以衣覆棺,亦足以少華。道路或更欲加飾,則以竹為之格,以綵結之,上如撮焦亭,施帷幔,四角垂流蘇而已。然亦不可太高,恐多罣礙,不須太華,徒為觀美。若道路遠,決不可為此虛飾。但多用油單裹柩,以防雨濕而已。《集覽》:「四角垂流蘇。」 按《考索倦遊錄》:「盤線繪繡之毬,五綵錯為之,同心而下垂者,曰流蘇。」 《摰虞》曰:「流蘇,緝鳥尾而垂之,若流然。以其蕊下垂,故曰蘇。今俗謂絛頭蕊為蘇。」 《吳都賦注》:「流蘇者,五色羽飾,帷四角而垂之也 。」 朱子曰:「某舊為先人飾棺,考制度作帷幌,延平先生以為不切,而今禮文覺煩多,使人難行。後聖有作,必是裁減了,方始行得耳 。」 《補注》丘氏曰:「按《治棺》下注云:『棺制僅取容身,勿為高大』。由是推之,大約不過二尺餘而已。若如卷首圖,於兩杠間施以短杠,四人於中並行,局促迫窄,實難轉動。況本注亦無明說。今」 擬施橫杠出兩長杠之外,又於方床四隅各加一鐵鐶,而兩長杠之上亦如之。繫繩於下鐶而用貫之於上,隨其低昂而操縱之,如此則適平矣。

《翣》。

以木為筐,如扇而方,兩角高廣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長五尺。黼翣畫黼,黻翣畫黻,畫翣畫雲氣,其緣皆為雲氣,皆畫以紫。准格 《補注》:「按《喪大記》注:『翣形似扇,木為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鑿之洞底,以受主身。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領而判之,四方居前,八分居後,頷下陷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合之植於趺下,齊竅其旁以通中圓徑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以粉塗其前面 。」 司馬溫公曰:府君夫人共為一櫝 。按古者虞主用桑,將練而後易之以栗。今於此便作栗主,以從簡便。或無栗,止用木之堅者,櫝用黑漆,且容一主,夫婦俱入祠堂,乃如司馬氏之制。程子曰:「庶母亦當為主,但不可入廟。子當祀於私室。主之制度則一,蓋有法象,不可益損,益損則不成矣 。」 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只用牌子。」 看來牌子當如古制,只不消二片相合,及竅其旁以通中。且如今人未仕只用牌子,到任後不中換了。若是士人,只用主,亦無大利害。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無官品之限,萬一繼世無官,亦難遽易,但繼此不當作耳。牌子亦無定制。竊意亦須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為判合陷中可也。凡此皆是後賢義起之制,今復以意斟酌,於古禮未有考也。今詳伊川《主式書》屬稱本註,「屬謂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之類。」 如此則庶士可通用。周尺當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與《書儀》誤註「五寸五分弱。」 溫公圖以謂「三司布帛尺」 ,即省尺。程沙隨尺即布帛尺。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然非有聲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得一書為據足矣。

遷柩朝祖奠。賻陳器祖奠。

《補註》:「丘氏曰:『《祠堂》本章下,正云:『為四龕,每龕置一卓子,其上置櫝,龕外各垂小簾,無有韜藉之說。其說蓋出溫公《書儀》。朱子既出,不取不用可也。今不復為圖,而止圖櫝式,從簡省也。有力者如式為之,亦無不可』』。」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 俛伏,興。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蓋古有啟殯之奠,今既不塗殯,則其禮無所施,又不可全無節文,故為此禮也 。楊氏復曰:「古禮自啟殯至卒哭,更有兩變服之節。啟殯斬衰,男子括髮,婦人髽。蓋《小斂》括髮髽。今啟殯亦見尸柩,故變同小斂之節也。此是一節。今」 既不塗殯,則亦不啟,雖不變服可也。古禮啟殯之後,斬衰,男子免,至虞卒哭皆免,此又是一節。《開元禮》,主人及諸子皆去冠絰,以斜布巾帕頭,亦放古意。《家禮》今皆不用,何也?司馬溫公曰:「自啟殯至于卒哭,日數甚多。若使五服之親皆不冠而袒免,恐其驚俗,故但各服其服而已。」 《補注》引所以引「柩車」 在軸。輴曰紼。此遷柩即古啟殯。

奉柩朝於祖。

將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主人及眾主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執事者奉奠,及椅卓次之,銘旌次之。役者舉柩次之,主人以下從。

「哭,男子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服各為敘,侍者在末。無服之親,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婦之後。婦人皆蓋頭。至祠堂前,執事者先布席,役者致柩于其上,北首而出。婦人去蓋頭。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此禮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也 。」 楊氏復曰:「『『按《儀禮》,朝祖正柩之後,遂匠始納載柩之車于階間』,即《家禮》所謂大轝也。方其朝祖時,又別有輁軸』。注云:『輁軸狀如長床』。夫輁狀如長床,則僅可承棺,轉之以軸,輔之以人,故得以朝祖。既正柩,則用夷床。蓋朝祖時,載柩則有輁軸,正柩則有夷床,後世皆闕之。今但使役者舉柩,柩既重大,如何可舉?恐非」 謹之重之之意。若但魂帛朝於祖,亦失遷柩朝祖之本意。恐當從《儀禮》,別制輁軸以朝祖。至祠堂前,正柩用夷床,北首。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也。輯,斂也,謂舉之不以拄地也。《既夕禮》:「遷于祖,正柩于兩楹間,席升,設于柩西,奠設如初。」 注:「奠設如初,東面也。不統」 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

遂遷於廳事。

「執事者設帷於廳事,役者入,婦人退避。祝奉魂帛導柩右旋,主人以下男女哭從如初。詣廳事,執事者布席,役者置柩于席上,南首而出。祝設靈座及奠于柩前,南向。主人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薦席。」 《補注》:「大斂在堂中少西,所以倣古殯于西階之意。遷柩在廳事正中,亦所以倣古啟殯之意也。」

乃代哭。

如未斂之前,以至發引。

親賓致奠。賻

如初喪儀

陳器。

方相在前,役夫為之。冠服如道士執戈揚盾。四品以上四目為方相,以下兩目為魌頭。次明器,下帳,苞筲甖,以床舁之。次銘旌,去跗執之。次靈車,以奉魂帛香火。次大轝,轝旁有翣,使人執之 。劉氏璋曰:「司馬溫公《喪禮陳器篇》內,於『下帳之下,有『曰上服』二字者,註云:『有官則公服、靴、笏、幞頭,無官則襴、衫、鞋、履之類』。又大』」 轝旁有翣,貴賤有數,無人無之。今《書》雖不曾載,姑附此以備引用。

日晡時設祖奠。

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向跪告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今奉柩車,式遵祖道。」 俛伏,興。餘如朝夕奠之儀 。司馬溫公曰:「若柩或自他所歸葬,則行日但設朝奠,哭而行,至葬乃備。此」 及下遣奠之禮 。《補注》:「按《儀禮既夕禮》祖注:『為將祖變也,設于靈座之前』。」

遣奠。厥明,遷柩就轝。

轝夫納大轝于中庭,脫柱上橫扃,執事者徹祖奠。祝北向跪告曰:「今遷柩就轝,敢告。」 遂遷靈座置旁側。婦人退避,召役夫遷柩就轝。乃載施扃,加楔,以索維之,令極牢實。主人從柩哭,降視,載婦人哭於帷中。載畢,祝帥執事者遷靈座柩前,南向 。司馬溫公曰:「啟殯之日,備布三尺,以盥濯灰治之,布為之。祝御柩執此以」 指揮役者 。劉氏璋曰:「《儀禮》云:『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侇衾』。」 注曰: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于接神功。布拂去棺上塵土,以幠覆之,為其形露也。侇之言尸也。侇衾,覆尸之衾也。

乃設奠。

饌如朝奠,有脯,惟婦人不在。奠畢,執事者徹脯納苞中,置舁床上,遂徹奠 。楊氏復曰:「高氏《禮》祝跪告曰:『靈輀既駕,往即幽宅,載陳遣禮,永訣終天』。」 載謂升柩於轝也。以新組左右束柩於轝,乃以橫木楔柩足兩旁,使不動搖。

祝奉魂帛升車,焚香

「別以箱盛主,置帛後」 ,至是,婦人乃蓋頭出帷,降階立哭。守舍者哭辭盡哀而歸,尊長則不拜也。

發引柩行。

方相等前導,如陳器之儀。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從。

如朝祖之儀,出門則以白幕夾障之。

「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之。

皆乘車馬,親賓或先待於墓所,或出郭外,哭拜辭歸。

親賓設幄於郭外道旁,駐柩而奠。

如在家之儀

《塗中》遇哀則哭。

若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朝夕哭奠,食時上食。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旁,親戚共守衛之。

及墓下棺,祠后土,題木主成墳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

在墓道西,南向,有椅卓。

親賓。次

在靈幄前十數步,男東女西。次北與靈幄相直,皆南向。

婦人幄。

在靈幄後壙西

方相至。

「以戈擊壙四隅 。」 《補注》:「方相出。《周禮》:大喪,先廬及墓,入壙,以戈擊四隅。」

明器等至。

陳於壙東南北上

靈車至。

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後。

遂設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

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南,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執事者取銘旌,去杠置柩上。祝奉靈車、魂帛就靈幄內,遂設奠也。

主人男女各就位哭。

「主人諸丈夫立于壙東,西向;主婦諸婦女立于壙西幄內,東向,皆北上,如在塗之儀 。」 《補注》:「襲斂哭位皆南上者,尸南首也。及墓哭位皆北上者,尸北首也。」

賓客拜辭而歸。

「主人拜之」 ,賓答拜。

乃窆。

先用木杠橫於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穿柩底鐶,不結而下之,至杠上則抽索去之,別摺細布或生絹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若柩無鐶,即用索兜柩底,兩頭放下,至杠上乃去索,用布如前。大凡下柩,最須詳審,用力不可誤有傾墜動搖。主人兄弟宜輟哭,親臨視之,已下,再整柩衣銘旌,令平正 。《補注》:「窆,下棺也。按《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北幽之地也』。注:『北方,國之北也。殯猶南首,不忍以鬼神待其親也。葬則終死事矣。故葬而北首,三代通用此禮也』。」 南方昭明,北方幽暗之地,釋所以北首之義。《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王氏曰:『昭穆之序,非特施於宗』」 廟而已,葬亦有焉。此上下尊卑之分,所以嚴而不可亂。張子曰:「安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為兩列,亦須北首,各於其穴安」

主人贈:

元六纁四,各長丈八尺,主人奉置柩旁,再拜稽顙,在位者皆哭盡哀。家貧或不能具此,則元、纁各一可也。其餘金玉寶玩,並不得入壙,為亡者之累。《補注》本注:「元六纁四,元,皁色;纁,淺紅色。攷《書禹貢》注:『元,赤黑色幣也。纁謂絳色幣也』。」

加灰隔內外蓋。

先度灰隔大小制薄板一片,旁距四牆,取令吻合,至是加於柩上,更以油灰彌之,然後旋旋少灌瀝青於其上,令其速凝,即不透板,約已厚三寸許,乃加外蓋。

實以灰。

三物拌勻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於底及四旁之厚,以酒洒而躡實之,恐震柩中,故未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耳。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即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

祠后土於墓左。

如前儀,祝板前同,但云「今為某官封諡窆玆幽宅神。」 其後同。

藏明器等。

實土及半,乃藏明器。下帳苞筲,甖於便房,以板塞其門。

下《誌》石。

「墓在平地,則於壙內近南,先布磚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磚四圍之,而覆其上。」 若墓在山側峻處,則於壙南數尺,開掘地深四五尺,依此法埋之。

復實以土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為準,但須密杵堅築。

題主:

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置硯筆墨對卓,置盥盆帨巾如前。主人立於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臥置卓子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先題陷中。父則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考某官封諡府君神主」 ;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 ;母則曰「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第幾神主」 ,粉面曰「妣某封某氏神」 主旁亦如之。無官封,則以生時所

稱為號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以置其後。炷香斟酒,執版出於主人之右,跪讀之。祝文同前,但云:「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諡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 畢懷之興復位,主人再拜,哭盡哀止。母喪稱哀子後倣此。凡有封諡皆稱之,後皆倣此。問:夫在妻之神主宜書,何人奉祀?朱子曰:「旁註施于所尊」 以下,則不必書也 。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有不可廢也。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諸子不得而抗焉。故《禮》,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則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其祝辭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若宗子居』」 于他國,庶子無廟,則望墓為壇以祭,其祝辭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若宗子死,則稱名不稱孝,蓋古人重宗子如此。自宗子之法壞,而人不知所自來,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未絕而有不相識者,是豈教人尊祖敦族之道哉 ?《補註》未題主時,藏主于箱中,置魂帛之後。既題主,則藏魂帛於箱中,置主之後。又按《本注》謂旁注施於所尊,蓋祖父則寫,妻子則不必書也。

祝奉神主升車。

「魂帛箱在其後 。」 《補注》「即靈車也。」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出墓門,尊長乘車馬,去墓百步許,卑幼亦乘車馬,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司馬溫公曰:「『按《令式》,墳碑石獸,大小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邪?是皆無益于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然則不若不用之為愈也 。」 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用司馬公說,別立小碑,但石須闊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誌之蓋。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于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婦人則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誌蓋之刻云 。司馬溫公曰:「古人有大勳德,勒名鍾鼎,藏之宗廟,其葬則有豐碑以下棺耳。」 秦漢以來,始命文士褒贊功德,刻之于石,亦謂之碑。降及南朝,復有銘誌,埋之墓中。使其人果大賢邪,則名聞昭顯,眾所稱頌,流播千古,不可掩蔽,豈待碑銘始為人知?若其不賢也,雖以巧言麗辭,強加采飾,功侔呂望,德比仲尼,徒取譏笑,其誰肯信?碑猶立于墓道,人得見之,誌乃藏于壙中,自非開發,莫之睹也。隋文帝子秦王俊薨,府僚請立碑,帝曰:「欲求名,一卷書史足矣,何用碑為?徒」 與人作鎮石耳。此實語也。今既不能勉依其誌文,但可直敘鄉里世家、官秩始終而已。季札墓前有石,世稱孔子所篆,云「嗚呼!有吳延陵季子之墓。」 豈在多言,然後人知其賢也。今但刻姓名于墓前,人自知之耳 。《補注》:「《荀子》曰:『葬埋,敬葬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其銘詞系世,敬傳其名也』。」

反哭,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儀」 ,為親在彼,哀至則哭。

至家哭。

望門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靈座。

執事者先設靈座于故處,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并出魂帛箱置主後。

主人以下哭于廳事。

「『主人以下及門哭入,升自西階,哭于廳事;婦人先入,哭于堂 』。朱子曰:『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須知得這意思,則所謂『踐其位,行其禮』等事,行之自安,方見得繼志述事之事 。」 楊氏復曰:「按先生此言,蓋古者『反哭于廟,反諸其所作』,謂親所行禮之處;『反諸其所養』,謂親所饋食之處,皆指反」 哭於廟而言也。先生《家禮》:「反哭於廳事,婦人先入哭於堂。」 又與古異者。後世廟制不立,祠堂狹隘,所謂廳事者,乃祭祀之地,主婦饋食,亦在此堂也。

遂詣靈座前哭。

盡哀止

有弔者拜之如初。

謂賓客之親密者。既歸,待反哭而復弔。《檀弓》曰:「反哭之弔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

《補注》:「嚴陵方氏曰:『人之始死也,則哀其死,既葬』。」

也,則哀其亡,亡則哀為甚矣,故反哭之時,有弔禮焉。問喪,曰:「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矣。」 故哭泣擗踊,盡哀而止矣。《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蓋死亡之別如此。

期九月之喪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祭。

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所館行之。鄭氏曰:「骨肉歸于土,魂氣則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 朱子曰:「未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饌再拜。虞始用祭禮,卒哭謂之吉祭。」

主人以下皆沐浴。

或已晚。不暇即略自澡潔可也。

執事者陳器具饌。

盥盆帨巾各二,於西階西南上。東盆有臺,巾有架,西者無之。凡喪禮皆倣此。酒瓶并架一,於靈座東南,置卓子於其東,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火爐、湯瓶於靈座西南,置卓子於其西,設祝版於其上,設蔬果盤盞於靈座前卓上。匕著居內當中,酒盞在其西,醋碟居其東,果居外,蔬居果內。實酒于瓶,設香案居堂中,炷火于香爐,束茅聚沙于香案。酒具饌如朝奠,陳於堂門外之東。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于室外,及與祭者皆入哭于靈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為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尊長坐,卑幼立。「丈夫處東,西上,婦人處西,東上。」 逐行各以長幼為序,侍者在後。

降神:

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階,盥手,帨手,詣靈座前,焚香,再拜。執事者皆盥帨。一人開酒實于注,西面跪以注授主人,主人跪受。一人奉卓子上盤盞,東面跪於主人之左。主人斟酒於盞,以《注》授執事者,左手取盤,右手執盞,酹之茅上,以盤盞授執事者。俛伏,興,少退,再拜復位。

祝進饌。

執事者佐之。其設之敘如「朝奠。」

初獻。

主人進詣注子卓前,執注北向立。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盤盞,立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反注於卓子上,與執事者俱詣靈座前,北向立。主人跪,執事者亦跪,進盤盞。主人受盞,三祭於茅束上,俛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于故處。祝執版出于主人之右,西向跪讀之。前同。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哀薦祫事。尚饗。」 祝興,主人哭,再拜復位,哭止。牲用豕則曰「剛鬣」 ,不用牲則曰「清酌。」 庶羞,祫,合也,欲其合於先祖也。

亞獻:

主人為之禮如初,但不讀祝,四拜。

終獻:

親賓一人,或男、或女為之,禮如亞獻。

侑食:

執事者,執注就添盞中酒。

主人以下皆出,祝闔門。

主人立于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後,重北行,上主婦立于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尊長休於他所,如食間 。楊氏復曰:「《士虞禮》:『無尸者,祝闔牖戶』。」

祝啟門。主人以下入、哭辭神。

祝進,當門北向,噫歆告啟門。三,乃啟門。主人以下入就位。執事者點茶。祝立于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斂。」 主匵之置故處。主人以下哭,再拜,盡哀,止,出就次。執事者徹。

祝埋魂帛。

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于平處潔地。

罷朝夕奠。

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

乙、丁巳、辛癸為柔日,其禮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陳器具饌,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質明行事,祝出神主于座,祝詞改「初虞」 為「再虞」 ,「祫事」 為「虞事。」 若墓遠而途中遇柔日,於所館行之。

遇剛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為剛日,其禮如再虞,惟改「再虞」 為「三虞」 ,虞事為「成事。」 若墓遠于途中遇剛日且闕之,須至家乃可行此祭。

卒哭:

《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故此祭漸用吉禮。」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前期一日陳器具饌。

並同虞祭。惟更設元酒瓶一于酒瓶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虞祭,唯更取「《并花水》充元酒。」

質明,祝出「主」

同再虞

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

並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饌。

主人奉魚、肉,主婦盥帨,奉麪米食,主人奉羹,主婦奉飯以進,如虞祭之設。

初獻。

並同《虞祭》。惟「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左,東向跪讀」 為異詞,並同《虞祭》,但改「三虞」 為「卒哭,哀薦成事。」 下云:「來日隮祔於祖考、某官府君,尚饗。」 按:此云「祖考」 ,謂亡者之祖考也 。朱子曰:「『溫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蓋得禮意 。」 楊氏復曰:「高氏《禮祝》進讀祝文曰:『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號天,五情靡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成事。尚饗』。」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虞祭。惟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楊氏復曰:「按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練、祥、禫皆有受服。蓋服所以表哀,哀漸衰則服亦漸輕」 ,然受服數更,近于文繁,今世俗無受服,自始死至大祥,其哀無變,非古也。《書》《儀》《家禮》從俗而不泥古,所以從簡。

《祔》。

《檀弓》曰:「殷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 孔子善殷。注曰:「期而祔之,人情。」 然殷禮既亡,其本末不可考。今三虞卒哭,皆因《周禮》次第,則此不得獨從殷禮。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

器,如卒哭,皆陳之於祠堂。堂狹,即於廳事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于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酒瓶、元酒瓶於阼階上,火爐湯瓶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雜記》曰:「男子祔于主父則配,女子祔于主母則不配。」 注:「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 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高氏曰:若祔妣,則設祖妣及妣之位,更不設祖考位。若父在而祔妣,則不可遞遷,祖妣宜別立室以藏其主,待考同祔。若考妣同祔,則並設祖考及祖妣之位。胡氏沫曰:「高氏別室藏主」 之說,恐未然。先生內子之喪主,只祔在祖妣之傍,此當為據 。楊氏復曰:「父在祔妣則父為主」 ,乃是夫祔妻於祖妣,三年喪畢未遷,尚祔於祖妣,待父他日三年喪畢遞遷。祖考妣,始考妣同遷也。高氏「父在不可遞遷,祖妣之說亦是,但別室藏主」 之說則非也 。《補注》:「祔之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當入此廟也。父則祔于父之祖考,母則祔于祖妣,祔父則設祖考妣二」 位,祔母則設祖妣一位而已,卑不敢援尊也。按:藍田呂氏曰:「主人未除喪,主未遷於新廟,故以其主祔藏於祖廟,有祭即而祭之。」 此說非也。主人未除喪,以主祔祭於祖廟,祭畢復奉遷,靈座猶存,朝夕哭。既除喪而後主遷于新廟。若母喪父在,既除喪,則祔藏于祖廟,有祭即而祭之,待父他日,三年喪畢,始考妣同遷者也。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主人以下哭於靈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於階下,入哭盡哀止。按此謂繼祖宗子之喪。其世嫡當為後者主喪,乃用此禮。若喪主非宗子,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禮》注云:「祔于祖廟,宜使尊者主之。」

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祝軸簾啟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若在他所,則置于階西上卓子上,然後啟櫝。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為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還詣靈所哭,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上卓子上,主人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敘。至門止哭,祝啟櫝出主如前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唯喪主主婦以下還迎 。」 《補注》:「奉櫝先在西階卓子上,出主則在東南西向之位上者也。」

敘立: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敘立如《虞祭》之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喪主在宗子之右,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長則居前,少則居後。餘亦如《虞祭》之儀。

參神:

在位者皆再拜,「參祖考、妣。」

降神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喪主行之。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 並同卒哭。

祝進饌。

並同虞祭

初獻。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喪主行之。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並同卒哭。但酌獻先詣祖考妣前,日子同前。卒哭,祝版但云:「孝子某謹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適于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饗。」 皆不哭。《內喪》則云:「某妣某封某氏隮祔,孫婦某封某氏」 ,次詣亡者前。若宗子自為喪主,則祝版同前,但云:「薦祔事於先考」 某官府君,「適於某考某官府君,尚饗。」 若喪主非宗子,則隨宗子所稱。若亡者於宗子為卑幼,則宗子不拜。

亞獻、終獻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主婦為「亞獻」 ,親賓為「終獻。」 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為「亞獻」 ,主婦為「終獻。」 並同卒哭及初獻儀,唯不讀祝。

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卒哭,但不哭。」

祝奉主各還故處。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西階卓子上,匣之奉之,反於靈座。出門,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盡哀止。若喪主非宗子,則哭而先行,宗子亦哭送之,盡哀止。若祭於他所,則祖考妣之主,亦如新主納之 。程子曰:「喪須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則二年卻都無事。禮卒哭猶存朝夕哭,無主在寢,哭於何處 ?」 朱子曰:「古者廟有昭穆之次,昭常為昭,穆常為穆。故祔新死者於其祖父之廟,則為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以當入此廟之漸也。今公私之廟,皆為同堂異室,以西為上之制,而無復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遞遷,則群室皆遷,而新死者當入於其禰之故室矣。此乃《禮》之大節,與古不同。而為」 禮者猶執祔於祖父之文,似無意義,然欲遂變而祔於禰廟,則又非愛禮存羊之意 。楊氏復曰:「司馬公《家禮》並是。既祔之後,主復於寢,所謂奉主各還故處也。」

《小祥》。

鄭氏云:「祥,吉也。」

期而小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古者十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從簡易。大祥倣此。

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陳器具饌。

主人帥眾丈夫灑掃滌濯。主婦帥眾婦女滌釜鼎,具祭饌。他皆如卒哭之禮。

設次,「陳練服。」

丈夫婦人各設次於別所,置練服於其中。男子以練服為冠,去首絰、負版、辟領,衰。婦人截長裙,不令曳地。應服期者改吉服,然猶盡其月,不服金珠錦繡紅紫,唯為妻者猶服禫,盡十五月而除 。楊氏復曰:「按《儀禮喪服記》載衰負版、辟領之制甚詳,但有闕文,不言衰負版、辟領何時而除。司馬公《書儀》云:『既練,男子去首絰負版,辟領衰,故《家禮》據《書儀》云:『小祥去首絰負版,辟領衰』。但《禮經》既練,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家禮》於婦人成服時並無婦人絰帶之文,此為疏略,故既練亦不言婦人除帶,當以《禮經》為正 』。」 《補注》「丘氏曰:『按《家禮》於設次陳練服下,既曰『男子以練服為冠』,而不言冠之制,又曰『去首絰負版,辟領衰』』」 ,而不言別有所製。今攷之《韻書》,「練漚,熟絲也。」 意其以練熟之布為冠服,故謂之練焉。今疑冠別為練,其制繩武條屬右縫,一如衰冠,但用稍麤熟麻布為之。其服制,則上衰下裳,亦如大功衰服,而布用稍麤熟麻布為之,不用負版。適衰腰絰用葛為之,麻屨用麻絰為之,父杖用竹,母杖用桐如故。婦人服制,亦用稍麤熟麻布為之,庶稱「練」 之名云。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但主人倚杖於門外,與期親各服其服而入。若已除服者來祭,亦釋去華盛之服,皆哭盡哀止 。《補注》「入哭于靈座前。」

乃出就次,易服復入哭。

祝。同上 。《補注》。「復入,哭于靈座前。」

降神:

如卒哭

三獻。

如卒哭之儀。祝版同前。但云:「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興夜寐,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寧。敢用潔牲柔毛,粢盛醴齊。薦此常事。尚饗。」

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皆如卒哭之儀 。」 《補注》:「行禮皆在靈座之前。」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其遭喪以來親戚之未嘗相見者,相見雖已除服,猶哭盡哀,然後敘拜。

始食菜果。

問《妻喪踰期主祭》。朱子曰:「此未有考。但司馬氏大小祥祭,已除服者皆與祭。則主祭者雖已除服,亦何害於與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如弔服及忌日之服可也。」

大祥。

再期而「大祥」,

自始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

皆如小祥

設次,「陳禫服。」

司馬溫公曰:「丈夫垂腳黲,紗幞頭黲布衫,布裹角帶。未大祥,閒暇以出謁者。婦人冠梳假髻,以鵝黃青碧皁白為衣履。其金珠紅繡皆不可用 。」 問:「子為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 朱子曰:「今《禮》,凡喪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即可成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如巾服可也。但改其」 祝詞,不必言為子而祭也 。《補注》丘氏曰:「按《說文》:『黲,淺青黑也』。今世無垂腳幞頭之制。」

告遷于祠堂。

以果酒告,如朔日之儀。若無親盡之祖,則祝版云云,告畢,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主。若其親盡之祖而其別子也,則祝版云云,告畢而遷於墓所,不埋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祝版云云,告畢,遷於最長之房,使主其祭。其餘改題遞遷如前。若親皆已盡,則祝版云云,告畢,埋於兩「階之間」 ,其餘改題遞遷如前 。《補注》: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遷其主於墓所,不埋。其第二世以下祖親盡,及小宗之家,高祖親盡,請出就伯叔親未盡者祭之。親皆已盡,則遷其主埋於墓,其所謂「告畢埋於兩階之間」 者也。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

惟祝版改「小祥曰『大祥』」 ,常事曰「祥事 。」 《補注》:「上告祠堂,告祖考當遷他廟也。此告靈座,告新主當入此廟也。」

畢,祝奉神主入於祠堂。

「主人以下哭從,如祔之敘,至祠堂前哭止 。」 《補注》:「若東一龕,以為禰廟。」

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奉遷主埋於墓側,始飲酒食 肉而復寢。

問祧主。朱子曰:「天子諸侯有太廟夾室,則祧主藏於其中。今主人家無此祧主,無可置處。《禮記》說藏於兩階間,今不得已,只埋於墓所 。」 李繼善問曰:「納主之儀,經禮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匣於影堂,別無祭告之禮。周舜㢸以為昧然歸匣,恐未為得。先生前云:『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 曰:「橫渠說,『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告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於其廟』,此似為得禮。鄭氏《周禮注》大宗伯饗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徹几筵,其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 。」 楊氏復曰:「《家禮》祔與遷皆祥祭一時之事。前期一日,以酒果告訖,改題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俟新主。厥明祥祭畢,奉神主入於祠堂。又按先生與學者書,則祔與遷是兩項事。既祝而徹几筵,其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三年喪畢,祫祭而後遷。蓋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其事至重,豈可無祭告禮,但以」 酒果告,遽行迭遷乎?在《禮》,喪三年不祭,故橫渠說「三年喪畢,祫祭於太廟。」 因其祭畢還主之時,迭遷神主,用意宛轉,此為得禮,而先生從之。或者又以大祥除喪,而新主未得祔廟為疑。竊嘗思之,新主所以未遷廟者,正為體亡者尊敬祖考之意。祖考未有祭告,豈敢遽遷也?況《禮》辨昭穆,孫必祔祖。凡「祫祭時,孫常祔祖。今以新主且祔於祖父之廟,有何所疑?當俟祭告前一夕,以遷告遷主畢,乃題神主。厥明祫祭畢,奉神主埋於墓所,奉遷主、新主各歸於廟。故並述其說,以俟參攷 。高氏《告祔遷祝文》曰:『年月日,孝曾孫某,罪積不滅,歲及免喪,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先王制禮,不敢不至 』。」 《補注》:「『按本條下李繼善楊氏復主,則上文告遷於祠堂,猶未祧未遷,但改題神主。厥明行事,猶未入新廟,且祔藏於其祖廟,待禫祭畢,又卜日祫祭,然後祧後遷,慶入也』。丘氏曰:『始飲酒食肉而復寢,當在禫之後』。按《禮》: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

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又「大祥居復寢,禫而床。」 由是觀之,則禫又未可以食肉飲酒,惟飲醴食脯而已,而況大祥乎?今擬禫後始飲淡酒,食乾肉,大祥後雖復寢,至禫後乃臥床,庶幾得禮之意。

《禫》。

鄭氏曰:「澹澹然平安之意。」

大祥之後,中月而禫。

間一月也。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七月 。司馬溫公曰:「《士虞禮》:『中月而禫』。」 鄭注云:「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按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踰月則其善也。」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檀弓》曰:「祥而縞。」 注:「縞,冠素紕也。」 又曰:「禫徙月,樂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然則所謂「中月而禫者,蓋禫祭在祥月之中也。歷代多從鄭說。今《律敕》三年之喪,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違也 。」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為順。而今從鄭氏之說,雖是禮宜從厚,然未為當 。」 《補注》石梁王氏曰:「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月不數,為二十五月」 中月而禫。注謂「間一月,則所間之月是。空一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徙月,則樂矣。」 愚謂禫祭不言設次陳服者,蓋小祥祭即易練服,大祥祭即易禫服,禫祭宜易吉服。《禮記間傳》所謂「禫而纖,無所不佩」 是也。厥明又十日,始祭遷主,於禮畢矣。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擇來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設卓子於祠堂門外,置香爐、香盒、杯珓、盤子於其上,西向。主人禫服西向,眾主人次之,少退北上;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者北向東上。主人炷香燻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尚饗。」 即以珓擲於盤,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用下旬之日。主人乃入祠堂木龕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主人焚香,祝執辭,立於主人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 主人再拜,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闔門退。若不得吉,則不用《卜既得吉》一句。

前期一日、沐浴設位、陳器、具饌。

設神位於靈座故處。他如《大祥》之儀。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

但主人以下詣祠堂。祝奉主櫝置於西階卓子上,出主置於座。主人以下皆哭盡哀。三獻不哭,改祝版。大祥為禫祭,祥事為禫事。至辭神,乃哭盡哀,送神主至祠堂不哭 。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既葬則使輕服,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 又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舉,而俗節薦饗則以墨衰行之。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 又曰:「喪三年不祭。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絕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飲食,皆與平日絕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遂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飲食與平日之所為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 竊謂欲處此義者,但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曲禮》,即廢祭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倣《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時祀於几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 。楊氏復曰:「先生以子喪不舉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祭畢,反喪服哭奠,子則至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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