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一卷 |
第八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一
易經〈小過象〉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有一年〉
禮儀典第八十一卷
喪葬部總論一
编辑易經
编辑《小過象》
编辑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 過乎儉。
〈大全〉嵩山晁氏曰:「哀過則毀,而君子以之者,蓋有為而為之,將以矯時勵俗也。時有短喪之宰予,故高柴矯之以泣血,雖非中行,亦足以矯時勵俗也。」雲峰胡氏曰:「《本義》以為小者之過,蓋過於收斂,過之小者也。又以為可過於小,不可過於大,蓋可過乎哀,不可過乎《易》也。又以為不可甚過,蓋恐其哀之甚,則為喪明也。」
春秋四傳
编辑隱公元年
编辑《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注〉《咺》,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貶而名之。
《左傳》:「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 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疏〉緩賵惠公,專是王過,生賵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辭」,欲令遭時設宜,臨機制變。王謂仲子已薨,令咺井致其賵。仲子尚存,賵事須止,猶尚致賵,是則不達時宜,恥辱君命。
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 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注〉「踰月」,度月也。此言赴弔各以遠近為差,因為葬節。〈疏〉正義曰:天子、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禮亦異數,赴弔遠近,各有等差,因其弔答,以為葬節。且「位高則禮大,爵卑則事小,大禮踰時乃備,小事累月即成。是以未及期而葬謂之不懷;過期而葬謂之緩慢。《禮》,卜葬,先遠日,避不懷也。」是卜遠日不吉,乃卜近日,避不思親之嫌也。則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親,理在可見,故傳皆不言其事。唯過期乃葬者,傳言緩以示譏耳。注云「踰月度月」者,言從死月至葬月,其間度一月也。士與大夫不異,而別設文者,以大夫與士名位既異,因其名異,示為差等,故變其文耳,其實月數同也。「同軌」、「同盟」至者,謂遣使來至,非諸侯身至。《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境而奔,修服於其國,卿共弔葬之禮。」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共弔葬之經傳也。是言禮天子之喪,諸侯不親奔也。其諸侯相弔,則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是正禮也。「同位至,待其使還也。外姻至,親戚畢集也。」於天子言畢至以下不言畢者,天子貴在尊極,海內為家,天下聞喪,無敢不至,故言「畢」也。諸侯同盟,或來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雖或聞喪,未必盡來,故不言畢也。
贈死不及尸。
〈注〉尸,未葬之通稱。〈疏〉正義曰:《曲禮》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對言耳。今以既葬乃來,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稱也。葬則尸不復見,未葬猶及見之,故以葬為限也。《釋例》曰:「喪贈之幣,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總謂之贈。此文雖為賵發,其實賵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襚以衣尸,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弔生不及哀。
〈注〉諸侯已上,既葬則縗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預凶事,非禮也。
〈注〉仲子在而來贈,故曰「預凶事。」
《公羊傳》:「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為以官氏宰士 也。惠公者何?隱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 稱夫人?桓未君也。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 乘馬束帛。」
〈注〉此道周制也。以馬者,謂士不備四也。《禮·既夕》曰「公賵元纁,束帛兩馬」是也。乘馬者,謂大夫以上備四也。禮,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謂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因取足
以共事
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
〈注〉此者,《春秋》制也。賵猶覆也,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襚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賵襚。〈疏〉「上陳周制訖,下乃言賵、賻、襚,此三者,是《春秋》之內事,故云此者春秋制也。」問曰:「案《既夕禮》云:『知死者贈,知生者賻』。鄭注云:『各主於所知』。以此言之,賵專施于生者何?」答曰:「賻專施于生,襚專施于死,賵實生死兩施,故何氏注『知生知死皆言賵矣,而《既夕禮》專言知生者,對贈言之故也』。」問曰:「何知賵生死兩施乎?」答曰:「案《既夕禮》云:『兄弟賵奠可也』。」注云:「兄弟有服,親者可且賵且奠,許其厚也。賵奠于生死兩施。」又云:「所知則賵而不奠。」鄭注云:「所知通問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為多,故不奠。」以此言之,明賵于奠,皆生死兩施也。言奠于死者為多,故知賵生死等矣。
桓未君,則諸侯曷為來賵之?
〈疏〉桓公未為君,則其母猶妾,故諸侯賵之為非禮。
隱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侯。
〈注〉經言「王者賵」,赴告王者可知,故傳但言諸侯。〈疏〉諸侯有相賵之道,隱以桓母成為夫人,告天子諸侯。天子猶來,何況諸侯乎?故傳舉以言焉。
「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
〈注〉尊貴桓母,以赴告天子諸侯,彰桓當立,得事之宜,故善而書《仲子》,所以起其意,成其賢。
「其言來何?」不及事也。
〈疏〉奔喪會葬,所以通哀序志,必有所費,容其事故稽留,不必苟責其及時也。其「含」「賵」「襚」之等,皆是死者所須,若其來晚,則無及於事,故須作文見其早晚矣。
其言「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禮也。
〈注〉《禮》「不賵妾」,既善而賵之,當各使一使,所以異尊卑也。
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
《穀梁傳》:「母以子氏。」
〈注〉妾不得體君,故以「子」為氏。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於成周,欲崇禮諸侯,仲子早卒,無由追賵,故因惠公之喪而來賵之。
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禮,「賵人之母則可, 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其志不及事 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 賻。
〈注〉《四馬》曰「乘」,含口實。〈疏〉釋曰:《士喪禮》「賵用兩馬」,此用乘馬者,禮大夫以上皆乘四馬,故賵用乘馬。《士喪禮》賵並有「元纁、束」,《公羊傳》亦云:「賵者以馬,以乘馬。」「束帛。」何休云:「束帛謂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是也。謂之賵者,何休云:「賵猶覆也,當覆被亡者之身。」休又云:「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襚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賵襚耳。或當襚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襚也。衣多少之數,《喪大記》:「小斂之衣,皆十九稱。」大斂之衣,君百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天子蓋百三十稱斂衣,稱數不同,則所歸襚服,亦當有異。但所歸者未必具其稱,先儒無說,不敢斷其多少也。含者,實口之名。《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則天子用」玉。《禮雜記》論諸侯弔含之事,云「將命者執璧委於殯東」,是諸侯用璧;《士喪禮》「含用米貝」,是士用米貝。《莊子》云「徐徐別其頰,無傷口中珠」,或大夫用珠也。其多少之數,《士喪禮》用貝三,則天子以下同用三明矣。何者?實口當無多少之異故也。舊說云「大夫當五,諸侯當七,天子當九」,非也。《檀弓》「含用米貝」,以《喪大記》約之,則天子米當用黍,諸侯用梁,大夫士用稷也。案《雜記》之文,諸侯含必當用璧,文五年注云「諸侯含用玉」,又此傳直云「貝玉曰含」者,璧亦是玉之別,故《周禮》子男執璧,亦同謂之玉,故傳舉貝玉總之也。或以為《禮緯》「天子用珠,諸侯用玉,大夫用璧,士用貝」,又此傳「貝玉曰含」,故范氏不取《禮記》之文,而云「諸侯含用玉也。」
《胡傳》:「上古應時稱號,故其名三變。《春秋》以天自處,創 制立名,繫王于天,為萬世法,其義備矣。冢宰稱宰,咺 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上士、中士書名,下 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 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加冠於屨,人道之 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紀法之守也。議紀」 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頒紀法而行諸邦 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諸侯之妾。是壞法 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貶而書名, 以見宰之非宰也。
〈大全〉張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於諸侯有賵禮,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終也。諸侯無再娶之禮,惠公牽於私,愛寵
庶妾而立為夫人,正犯以妾為妻之戒,瀆亂夫婦之綱,乃天討之所當加。九伐之法,所謂「犯令陵政」 ,蓋此類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終之禮,遣冢宰而來賵,冢宰不能以紀法詔王,乃奉命以賵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書「天王」 以立法,於是貶冢宰於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職,一至於此,貶其臣,則君可知矣。高氏曰:「隱自以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於天王。又受天王之賵,陷天王於非禮,罪可知矣。」
或曰:「僖公之母成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 歸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 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也?于前賵仲子,則 名冢宰,于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法嚴矣。
〈大全〉汪氏曰:前後互貶,君臣同罪。啖氏曰:「《左傳》云『豫凶事』。」夫仲子而在,天子寧有歸其賵乎?不辨菽麥者,猶不當爾。胡氏曰:仲子猶生存而來賵?周德雖衰,不應至此極。劉氏曰:「《公羊》云:『言來,不及事也』。榮叔含賵,實不及事,何以不言來乎?」汪氏曰:「《穀梁》以仲子為惠公之母,蓋泥於文九年書僖公成風故爾。」廬陵李氏曰:「《春秋》有惠公仲子、僖公、成風,《左氏》及《公羊》皆以為兼賵,獨程氏發明惠公寵愛仲子,僖公尊崇成風之說,而以為惠公之仲子,僖公之成風,於是胡氏因之,其義最精。至《穀梁》又以仲子為惠公之母、孝公之妾,則大失矣。
《左傳》:『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臨,故不書』。」
〈注〉以桓為大子,故隱公讓而不敢為喪主。隱攝君政,故據隱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大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疏〉《正義》曰:隱公將兵禦宋,委葬事於大子,故有闕也。
「衛侯來會葬。」不見公,亦不書。
〈注〉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見成禮,故不書於策。〈疏〉正義曰: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稱「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皆不言諸侯親會葬,是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師卒。
《左傳》:冬,十二月,眾父卒。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注〉眾父,公子益師字。《禮》:卿佐之喪,小斂、大斂。君皆親臨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篤,禮之所崇,故以小斂為文。至于但臨、大斂及不臨喪,亦同不書日。〈疏〉正義曰:《喪記》君臨臣喪之禮云:「君于大夫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斂、大斂君皆親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斂、大斂皆應親之,獨以小斂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篤故也。賈逵云:「不與大斂則不書卒。」然則在殯又不往者,復欲何以裁之?經傳無其事,不宜妄說,故杜以為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公羊傳》。「何以不日?遠也。」
〈注〉孔子所不見。
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
〈注〉所見者,謂昭、定、哀己與父時事也;所聞者,謂文、宣、成、襄王父時事也;所傳聞者,謂隱、桓、莊、閔、僖,高祖、曾祖時事也。異辭者,見恩有厚薄,義有深淺。時恩衰義缺,將以理人倫,序人類,因制治亂之法,故於所見之世,恩己與父之臣尢深,大夫卒有罪無罪,皆日錄之。丙申,「季孫隱如卒」是也。於所聞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殺大夫卒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孫得臣卒」是也。於所傳聞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淺,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師無駭卒」是也。
《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
〈注〉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故錄其卒,日以紀恩。
「不日」,卒惡也。
〈注〉惡,故略之。
《胡傳》:「卿卒必書」,此《春秋》貴大臣之意。其不日,《公羊》以 為遠,然公子彄遠矣,而書日則非遠也,《穀梁》以為惡, 然公子牙、季孫意如惡矣,而書日則非惡也。《左氏》以 為「公不與小斂,然公孫敖卒于外而公在內,叔孫舍 卒于內而公在外,不與小斂明矣,而書『日』」,《左氏》之說 亦非也,其見恩數之有厚薄歟?〈謹按此傳公羊甚明為日已遠傳聞異辭
不得其日之審,故不書日。《左氏》以為「不與小斂」 ,《穀梁》以為惡,皆非是,胡皆駁之矣,乃又以為恩數厚薄,恐亦未然。
〉隱公二年
编辑《春秋》。「冬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傳》:「夫人子氏者何?隱公之母也。」
〈注〉以不書葬。〈疏〉隱公欲表己讓,故宜屈卑其母,不成夫人之禮,是以見其「不書葬」,知其是隱公母也。
何以不書葬?
〈注〉据《姒氏》書「葬。」〈疏〉《即定十五年》「九月辛巳,葬定姒
是也。彼定姒之子哀公者,未踰年之君也,其母亦得書葬。今隱公雖欲讓桓,不作成君,應比未踰年之君。今其母不書葬,故據而難之。
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將不終為君」,故母亦不 終為夫人也。
〈注〉時隱公卑屈,其母不以夫人禮葬之,以妾禮葬之,以卑下桓母無終為君之心,得事之宜,故善而不書葬,所以起其意而成其賢。子者,姓也,夫人以姓配號,義與仲子同。書「薨」者,為隱公恩錄,痛之也。日者,恩錄之,公夫人皆同例也。
《穀梁傳》:「夫人薨不地。」
〈注〉夫人無出竟之事,薨有常處。
夫人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
〈注〉隱弒,賊不討,故不書葬。
《胡傳》:「按:《穀梁子》曰:『夫人子氏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 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邦君之妻,國人稱之曰小君。 卒則書薨,以明齊也;先卒則不書葬,以明順也。有夫 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本 也。入《春秋》之始,於子氏書薨不書葬,明示大倫。苟知 其義,則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
〈大全〉張氏曰:「書內之夫人卒葬,異於外,尊尊也。子氏不書葬,婦人從君,故君存則葬禮未備,待君薨而合祔也。本朝皇后先崩,必俟合葬於山陵,蓋古之遺制歟?」汪氏曰:「《左傳》以子氏為仲子,謂元年歸賵,豫凶事,安有其人?未死而歸賵,雖五尺童子,固知其不可也。杜預謂隱讓桓為太子,成其母喪,以赴於諸侯。審如此,則」考宮當加諡號矣。《公羊》又以為隱之母。然孟子既為夫人,則聲子、仲子均非正嫡,聲子安可僭小君之號?成風、敬嬴所以稱夫人,以僖、宣二公越禮以尊其妾母,若隱公果尊其母為夫人,則當葬以小君之禮,而書於經矣。今考魯夫人見經者八:文姜、哀姜、聲姜、穆姜、齊姜書薨、書「葬子氏」,以隱公在不書葬;出姜歸齊,亦不書薨,《孟子》以同姓諱而略之。妾母見經者六,仲子之卒,在《春秋》之前,成風、敬嬴、定姒、齊歸皆書薨,書葬,稱夫人,稱「小君」,與正嫡無異。仲子不稱夫人,不稱小君,猶未至如中葉以後,失禮之甚也。唯定十五年「姒氏卒」,以哀公未即位,故不成小君之禮耳。
隱公三年
编辑《春秋》,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左傳》: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 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注〉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於寢」,二也;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則為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今聲子三禮皆闕,《釋側》論之詳矣。〈疏〉正義曰:僖八年「致夫人」,傳曰:「不赴於同則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國也。《禮·檀弓》記《葬禮》云:「既封,有司以几筵合奠於墓左,及日中而虞。」《士喪禮》:「既葬,乃反哭於廟,遂適殯宮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正寢即殯宮也。僖三十三年傳與《檀弓》記皆云:「卒哭而祔。」《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喪禮。夫人喪禮有三,史策所書有二,唯卒葬故事而已。其卒之異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類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異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類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則不書葬也。今聲子三禮,皆闕經異常辭,必是闕一事則變一文。但《傳》既併釋,注不顯配,雖言釋例,詳之,例亦未甚分明。此傳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則不赴於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於寢,則不稱夫人;不祔於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屬,事乃似然,但顧下《傳》義則不爾。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傳曰:「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書葬小君。」彼二傳皆以不赴解不稱夫人,以不反哭解不書葬。然則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書葬也。二事既然,則由不祔故不稱夫人,斷可知矣。傳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即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後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後為文也。至書於經,則夫人與薨共文,故先言「不稱夫人」,後言「不書葬」,順經之先後為文也。《禮》之本意,必赴乃稱薨,祔乃稱夫人,反哭乃書葬者,夫人與君同體,死必赴於鄰國,若不以赴告於鄰國,則夫人之禮不成,尊成以否,義由赴告,成尊之狀在於書薨,故赴則稱薨,不赴則不稱薨也。《禮》,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辨,故祔則稱「夫人」,不祔則不稱夫人也。既葬於墓,反哭於寢,哀之尤極,情之最切。既
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親,葬與不葬殆無以異,故不反哭則不書葬也。皆所以懲臣子,責其不行禮也。人之行禮,有勤有惰,未必廢則俱廢,行則皆行。此聲子自三禮皆闕,其餘或可一行一否?《釋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 以此二者,據傳則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辭當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別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稱夫人,故不言薨。」 是夫人與薨文相將也。葬定姒,傳曰:「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 傳以「不赴不祔」 解「不稱夫人」 ,注以「不赴不祔」 解不稱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將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將之物,不可致詰。蓋赴祔二禮果行,一事則具此三文,二事並廢,則三文皆去耳。何則?撿此傳相配不赴則不曰薨,不祔則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傳乃云不赴,故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定姒之傳云:「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 又以二事並解,不稱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明是二者俱闕,乃去夫人。果行一事,則稱夫人,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稱小君,所異者,不反哭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小君之文無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禮,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則皆曰「夫人某氏薨。」 惠公自有元妃,別為仲子立廟,則仲子未必祔姑,蓋以赴同之,故得稱「夫人薨」 也。
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
〈注〉不書姓,辟正夫人也。隱見為君,故特書於經,稱曰「君氏」,以別凡妾媵。〈疏〉正義曰:「辟正夫人」,謂辟仲子耳。何則?妾子為君,則其母得為夫人,不須辟仲子也。但公以讓位之故,不從正君之禮,故亦不備禮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隱以讓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凡妾媵。蓋是一時之宜,隱之至義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公羊傳》「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尹氏何?貶。曷 為貶?譏世卿。世卿,非禮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 王崩,諸侯之主也。」
〈注〉時天王崩,魯隱往奔喪,尹氏主儐贊。諸侯與隱交接而卒。恩隆於王者,則加禮錄之。〈疏〉言隱公恩隆於王者,則加禮錄其儐贊之人也。
《穀梁傳》:「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 何以卒之也?於天子之崩為魯主,故隱而卒之。」
〈注〉隱,猶痛也。《周禮大行人職》曰:「若有大喪,則詔相諸侯之禮。」然則尹氏時在職,而詔魯人之弔者。〈按周之世卿亦非一人尹氏可不獨貶為諸侯主亦可不必書也公穀二傳恐傳聞之訛然胡傳亦從之不可解〉
《胡傳》:尹氏天子大夫,世執朝權,為周階亂,家父所刺, 秉國之均不平,謂何者是也?因其告喪與立子朝以 朝奔楚,皆以氏書者,志世卿非禮,為後鑒也。或曰:「世 卿非禮,裳裳者華」,何以作乎?曰:「功臣之世世其祿,世 卿之官嗣其位。祿以報功也,故其世可延;位以尊賢 也,故其官當擇官不擇人,世授之柄,黨與既眾,威福」 下移,大姦根據而莫除。人主孤立而無助,國不亡幸 爾。《春秋》於周書「尹氏」、武氏、「仍叔之子」,於魯書「季友」、「仲 遂」,皆志其非禮也。公羊子此說,必有所受矣。
《春秋》:「秋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穀梁傳》:「諸侯日卒,正也。」
〈注〉「正」謂承嫡。〈疏〉釋曰:僖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彼非正而書日者,以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國氏」及入國不正之事已見,故於卒不復見之,而依常書日耳。
《胡傳》:「外諸侯卒,國史承告而後書,聖人皆存而弗削。 曷為弗削?《春秋》天子之事也。古者諸侯之邦交,間問 殷聘,而世相朝。蓋王事相從,則有和好之情,及告終 易代,則有弔恤之禮,是諸侯所以睦鄰國也。周制,王 哭諸侯,則大宗伯為上相,司服為王制緦麻,宰夫掌 邦之弔事戒令與其幣器財用,是王者所以懷諸侯」 也。凡諸侯卒,皆存弗削,而交鄰國,待諸侯之義見矣。 卒而或日、或不日者何?謹則書「日」,慢則書「時」,其大致 然也。
〈大全〉劉氏曰:「君薨,赴以日月,禮之常也。臣子少慢,則赴不以日月;大慢,則都不赴。」汪氏曰:「赴告以日,史書其日,則經弗削,以見列國臣子之謹終。赴告略,史不書日,則經無自而書日,以見臣子之慢先君,而忽其死生之大變也。」
卒而或名或不名者何?會盟則名於載書,聘問則名於簡牘,未嘗會盟、聘問而無所證者,雖使至告喪,其 名亦不可得而知矣。凡此類,因舊史而不革者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天子崩而不名,諸侯薨而名,所以別於天子也。諸侯不生名,大夫生而名,所以別於諸侯也。大夫書名,氏微者名氏不登於史冊,所以別於大夫也。此《春秋》正名分之法也。」家氏曰:「臣子赴君父以名,夏、殷以前或然。周人諱名,其赴必不以名。《春秋》卒諸侯以名,示諸侯之卒不得與天子等耳。王一而已,可」不名。諸侯眾也,烏得不名?其不名者,史失之。汪氏曰:「晉獻公、惠公未嘗同會盟,通聘問,而卒書名。宿男同盟,滕子、杞子來朝,而卒不書名,是皆據史舊文也。」
諸侯曰「薨」,大夫曰「卒」,五等邦君,何以書卒?夫子作《春 秋》,則有革而不因者。周室東遷,諸侯放恣,專享其國, 而上不請命。聖人奉天討以正王法,則有貶黜之刑 矣。因其告喪,特書曰「卒」,不與其為諸侯也。故曰:「知我 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大全〉茅堂胡氏曰:「『禮,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宋公,諸侯也,何以書卒?或曰:『聖人略外以別內。夫葬皆稱公,曾不略外以別內,何也?奚獨至於卒而別之乎?或曰:『史官在國承赴,為時君惡其薨名,書曰『卒』。夫惡其薨名而改書卒,猶非良史也。《春秋》以道名分經世之書,天子之事,聖人之筆削也。天時王正,猶』』」刊舊史而正之,君名直書而不諱,豈有避時君嫌惡之名,而變亂名實以書之乎?然則云何不受命?不與其為諸侯也?其在生者,或在喪而出會,或墨縗而即戎,或以吉禮從征伐之役,皆因此以著諸侯失禮不臣之狀,撥亂之意廣矣。蜀杜氏曰:「《春秋》諸侯專恣,不可不黜,而降之。於魯獨稱薨者,非私」魯也。若於魯一概而書之,則後世無以見正禮之稱也。劉氏曰:「《穀梁》云:『日卒,正也』。今正者日,篡者亦日。」「『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則曹伯之嫡也。射姑卒,有月無日,何耶?《左氏》云:『凡同盟,赴以名』。非也。王巡狩四嶽,則四方諸侯,各隨其方伯州牧朝於天子,死則相哀,患則相恤,朝聘通焉,赴告及焉。苟異」方殊州,生不共事,患不共憂,則朝聘不相通,赴告不相及。言「同盟則赴以名」,非也;「同盟則相赴」是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無傳〉
〈注〉魯使大夫會葬,故書「始死」,書卒。史在國,承赴為君,故惡其薨名,改赴書也。書葬則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外,據彼國之辭也。書葬例在昭六年。〈疏〉正義曰:文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類,遣卿行者,皆書其使名。此不書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賤,不合書名,故直書其所為之事而已。盟則云「及某盟」,會則云「會某人」,葬則云「葬某公」,舉其所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釋例》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禮過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諸侯之喪,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之喪,士弔大夫送葬,猶過古制。故公子遂如晉葬襄公,傳不言禮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書於經。」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過禮也。諸侯曰「薨」,禮之正名。魯史自書君死曰「薨」,若鄰國亦同書薨,則與己君無別。國史自在己國,承他國赴告,為與己君同,故惡其薨名。雖赴稱薨,皆改赴書卒,略外以別內也。至於書葬,則五等之爵皆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於國外,據彼國之辭。彼國臣子稱君曰公,書使之行,不得不稱公也。又云「惡其薨名,改赴書」者,《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諡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是其說也。按《禮雜記》赴告之辭云:「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然則赴辭本無薨語,而云惡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諸侯,則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書薨也。是知王侯喪者,其通國命皆以崩薨相告。記之所稱,謂答主人之問,飾其文辭耳。若以《記》文無薨,即疑不以薨告。記稱大夫,是赴人之辭,皆云不祿,豈大夫無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書,必以薨為文。但擯者口傳赴辭,義在謙退,從士之不祿,故《禮記》言之。赴則必以薨,但改「赴書卒」耳。史之書事,莫不在國,會葬者,自可在外;書策者,國內書之。而云據彼國之辭者,書使行之事,言使為此事行,故文從彼稱,不謂書不在國也。
《公羊傳》:「葬者曷為或日或不日?不及時而日,渴葬也。」
〈注〉不及時,不及五月也。《禮》,「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大夫三月而葬,同位至
士踰月,外姻至。孔子曰:「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渴,喻急也。乙未,葬齊孝公是也。〈疏:〉僖二十七年六月,「庚寅,齊侯昭卒」,「八月,乙未,葬齊孝公」是也。而言渴葬者,謂更無他事,但孜孜於葬,故不待五月矣。
「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
〈注〉慢薄不能以禮葬也。八月「葬蔡宣公」是也。〈疏〉下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慢薄不依禮,故不待五月也。
「過時而日」,隱之也。
〈注〉隱,痛也。痛賢君不得以時葬。「丁亥葬齊桓公」是也。〈疏〉《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十八年》「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是也。
過時而不日,謂之「不能葬也。」
〈注〉解緩不能以時葬,夏四月,「葬衛桓公」是也。〈疏〉即下四年二月,「戊申,衛州吁弒其君完」,至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是也。
「當時而不日」,正也;
〈注〉六月,「葬陳惠公」是也。〈疏〉定四年二月「癸巳,陳侯吳卒。」「六月,葬陳惠公」是也。
「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此當時,何危爾?」宣公謂繆公 曰:「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以為社稷宗廟主,則與 夷不若女,盍終為君矣。」宣公死,繆公立。繆公逐其二 子。莊公馮與左師勃曰:「爾為吾子,生毋相見,死毋相 哭。」與夷復曰:「先君之所為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 以君可以為社稷宗廟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將 致國乎與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則先 君其逐臣矣。」繆公曰:「先君之不爾,逐可知矣。吾立乎! 此,攝也,終致國乎與夷。」莊公馮弒與夷。
〈注〉「馮與督共弒殤公」,在桓二年。危之於此者,死乃反國,非至賢之君,不能不爭也。〈疏〉「至賢之君」,謂受國者,正以與夷不賢,故終見篡矣。
「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
《穀梁傳》:「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注〉「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傳》例曰:『諸侯時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憂危最甚,不得備禮葬也』。他皆倣此。」徐邈曰:「文元年傳曰:『葬曰會』。言有天子諸侯之使共赴會葬事,故凡書葬皆據我而言葬。彼所以不稱宋葬繆公,而言葬宋繆公者,弔會之事,賵襚之命,此常事,無所書,故但記卒記葬。錄魯恩」義之所及,則哀其喪而恤其終,亦可知矣。若存沒隔絕,情禮不交,則卒葬無文。或有書卒不書葬,蓋外雖赴卒而內不會葬,無其事則闕其文,史策之常也。《穀梁傳》稱「變之不葬有三:弒君不葬,國滅不葬,失德不葬。言夫子修《春秋》所改舊史以示義者也。弒君之賊,天下所當同誅,而諸侯不能治,臣子」不能討,雖葬事是供,義何足算?亡國之君,喪事不成,則不應書葬。失德之主,無以守位,故沒葬文。《傳》於宋襄公著失民之咎,宋共公發非葬之問,言伯姬賢而不答,共公不能弘家人之禮。然則為君者,外之不足以全國,內之不足以正家,皆所謂失德而終禮宜貶者也。於時諸國多失道,不可悉去其葬,故於二君示義而大體明矣。〈疏〉隱元年《左傳》文。諸侯時葬,正也;襄七年傳文,月葬,故也;隱五年傳文。「日者,憂危最甚」,此傳云「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是也。變之不葬有三云云,昭十三年傳文。弒君不葬者,若十一年「公薨不書葬」是也。國滅不葬者,若紀侯大去,其國,雖賢,終不書葬是也。其陳哀、蔡靈書葬者,閔二國不與楚滅之也。失德不葬者,僖二十三年「宋公茲父卒」;成十五年「宋公固卒」是也。外之不足以全國者,謂宋襄也;內之不足以正家者,謂宋共也。
《胡傳》:「外諸侯葬,其事則因魯會而書,其義則聖人或 存或削。曷為或存或削?《春秋》天子之事也。《傳》稱『諸侯 五月而葬,同盟至』」「『同盟』,謂同方嶽之盟者。其生講會 同之好,其沒有葬送之禮,是諸侯所以睦鄰也。」按:《周 制》有「職喪,掌諸侯之喪禮,蒞其禁令,序其事。凡諸侯 及諸臣葬於墓者,則冢人授之兆,為之蹕而均其禁。」
〈大全〉汪氏曰:「兆,域也。蹕禁人不令入禁,所為塋限也,
是王者所以懷諸侯也。外諸侯葬,或存或削,而交鄰 國待諸侯之義見矣。葬而或日、或不日者何?備則書 日,略則書時,其大致然也。卒而或葬、或不葬者何?有 怠於禮而不葬者,有弱其君而不葬者,有討其賊而 不葬者,有諱其辱而不葬者,有治其罪而不葬者,有 避其」號而不葬者也。宋殤、齊昭告亂書弒矣,而經不 書「葬」,是討其賊而不葬者。
〈大全〉汪氏曰:「如衛桓公、齊襄公,賊既討則書葬。」按《舊史》必皆書葬。如魯翬弒隱公,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羽父既自匿其弒君之跡,安得不葬隱公?晉欒書、中行偃弒厲公,葬之於翼東門之外;齊崔杼弒莊公,葬諸士孫之里。魯與齊姻親,而晉則盟主
也。必往會葬,舊史本皆書葬,而《春秋》削之,所以責其臣子之不能討賊也。或謂君弒國亂,禮不備,故不書葬。然昭八年「楚滅陳,陳嬖人、袁克葬哀公」 ,豈能備禮而《春秋》書之耶?
晉主夏盟在景公時,告喪書日矣,而《經》不書「葬」,是諱 其辱而不葬者也。
〈大全〉汪氏曰:「成十年,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魯、宋盟會,未嘗不同,而三世不葬,是治其罪而不葬 者也。
〈大全〉胡氏曰:「宋桓公、襄公、成公三世,不書葬者,治其罪也。」
吳、楚之君書卒者十,亦有親送於西門之外者矣,而 《經》不書「葬」,是避其號而不葬者也。
〈大全〉杜氏曰:「吳、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絕而不書,
怠於禮而不往,弱其君而不會。」
〈大全〉汪氏曰:「滕邾屢朝魯,而滕七君書卒,三世不書葬。邾亦七君書卒,五世不葬;莒宿書卒,皆不葬。是皆怠於弔送,欺其微弱,非惟不使卿往,亦不使微者往會茅堂。」胡氏曰:「葬非為死者而葬之也,亦所以恤生者而助其所不及也。」
無其事,闕其文,魯史之舊也。討其賊而不葬,諱其辱 而不葬,治其罪而不葬,避其號而不葬,聖人所削,《春 秋》之法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 秋》乎!」
〈大全〉家氏曰:「賤不誄貴,少不誄長。天子崩,誄於郊;諸侯薨,誄於王。《春秋》諸侯臣子之諡。其君者不請於王,而私為之諡,《春秋》不削,著臣子之罪。」汪氏曰:「此葬宋穆公,合五月之節而書日。穆公非弒,其國無亂,雖使公子馮出居於鄭,馮已去,則無謀亂者矣,不可謂危。不得葬蔡桓侯,三月而葬,書日。蔡季賢而請諡,不可謂渴。」葬。齊惠公三月而葬,魯君奔喪,卿往送葬,齊國無難。晉悼公三月而葬,晉伯方盛,平公嗣業,諸卿和睦,不可謂慢葬而皆不日。衛穆公六月而葬,宋文公七月而葬,並書日,二國皆無亂。而《傳》謂「宋文公始厚葬」,不可謂痛之。衛桓公十五月而葬,陳靈公二十有一月而葬,皆不日,非不能葬,蓋二君被弒,故待討賊而後葬也。今考或日或時,蓋由魯會葬之禮備,《國史》詳而書「日」,《經》亦書之;魯會葬之禮略,國史止書「時」,《經》亦略之。若夫葬之遲速,則據文考事而義自見。若國無亂而葬速葬緩,皆以著臣子之失禮。國有亂而葬不以其時,則以著人君不能防微杜漸於其始,俾身沒弗藏而繼世者不得循送終之節,且責臣子及天下諸侯方伯連率之,緩於討賊也。故劉氏曰:「《公羊》之說非也。」
隱公五年
编辑《春秋》:夏,四月,葬衛桓公。
《左傳》:「夏,葬衛桓公。衛亂,是以緩。」
〈注〉有州吁之亂。十四月乃葬。傳明其非慢也。
《穀梁傳》:「月葬,故也。」
〈注〉有州吁之難,故十五月乃葬。
《胡傳》:「衛亂,是以緩,魯往會,故書。」聖人存而弗削者,弒 逆之賊討矣。
〈大全〉汪氏曰:「桓公被弒,八月而後討賊,十五月而後克葬,非魯人往會,則魯史無由紀其葬。弒逆,人道之大變;送終,臣子之大事。君弒而臣子能討其賊,則送終之責始盡。《穀梁》云『月葬故也』」,非也。後此蔡宣、曹桓、鄭莊皆非弒,何以月葬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左傳》: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 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穀梁傳》:「隱不爵命大夫,其曰公子彄,何也?先君之大 夫也。」
〈注〉大夫書卒不書「葬」,葬者自其臣子事,非公家所及。
《胡傳》:按《左氏》,「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寡人 不敢忘。葬之加一等。以《公羊》三世考之,則所傳聞之 世也,而書日,見恩禮之厚明矣。『公將如棠觀魚』』」者,僖 伯諫而不聽,則稱疾不從,可謂忠臣矣。葬之加一等, 夫是之謂稱。
隱公七年
编辑《春秋》:「春王三月,滕侯卒。」
《左傳》:七年「春,滕侯卒。」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 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
〈注〉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
「告終」,稱嗣也,以繼好息民。
〈注〉告亡者之終,稱嗣位之主。嗣位之主,當奉而不忘,故曰「繼好。」好同則和親,故曰「息民。」
謂之《禮經》。
〈注〉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禮經》也。十一年不告之
例又曰:「不書於策」,明禮經皆當書於策。仲尼修《春秋》,皆承策為經。丘明之傳,博採眾記,故始開凡例,特顯此二句。〈疏:〉正義曰:諸侯者,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總號。侯訓君也。五等之主,雖爵命小異,而俱是國君,故總稱諸侯也。諸發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丘明採合舊語,以發明史例,雖意是舊典,而辭出丘明,非全寫舊語。同盟稱名,薨則赴以名,是周公之舊典。其告終稱嗣」以下,乃是解釋赴意,非舊語也。僖二十三年又《發例曰: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直言赴名是禮,不言「繼好是禮。繼好息民,是禮之大意,非禮之實,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彼云「禮也」,此云「謂之〈禮經〉》,其事一也,言謂此赴名為禮之常法,丘明之意言周公謂之然也,謂之禮經。雖指此一事,諸發凡者莫不盡然,以此為例之初,故特言之。
《胡傳》:「滕侯書卒,何以不葬?怠於禮,弱其君而不葬者, 滕侯、宿男之類是已。古者邦交有常制,不以國之強 弱而有謹慢也,不以情之疏密而有厚薄也。《春秋》之 時則異於是。晉,北國也;楚,南邦也,地非同盟,而親往, 俟其葬。滕,鄰境也;宿,同盟也,訃告雖及而魯不之恤, 豈非以其壞地褊小乎?怠於禮而不往,弱其君而不 會」,無其事而闕其文,此《魯史》之舊也,聖人無加損焉。 存其卒,闕其葬,義自見矣。
〈大全〉胡氏曰:「滕於魯,以近,則鄰國也;以親,則同姓也。又覲東后,則同至於方岳之下,卒而不葬,強凌弱爾。」
「卒自外錄」,不卒非外也。
〈大全〉汪氏曰:「非責也,責不赴告。」
「葬自內錄」,不葬,非內也。
〈大全〉汪氏曰:「責魯不會。」
隱公八年
编辑《春秋》,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無傳〉
〈注〉襄六年傳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諸侯同盟稱名者,唯見在位之君也。嘗與其父同盟,則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繼好也。蔡未與隱盟,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疏〉正義曰:杞桓與成公同盟,而以名赴其子,故疑蔡與惠盟,故以名赴隱也。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故彼父雖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嘗與彼父對稱故也。若父與彼盟,彼君雖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與彼君對稱故也。
《穀梁傳》:「諸侯日卒,正也。」
〈疏〉釋曰:重發之者,宋公起例之始。蔡侯嫌爵異,故重發以明之。舉此二者,足以包宿男,故宿男不復發傳也。
《春秋》辛亥,宿男卒。〈無傳〉
〈注〉元年,宋、魯大夫盟於宿,宿與盟也。晉荀偃禱河,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己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告以名也。《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
《穀梁傳》:「宿,微國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
〈疏〉釋曰:杜預以元年盟於宿,宿亦與盟,則以宿為宿男之國。此傳云「未能同盟」,則以彼宿為地名,與杜異也。
《胡傳》:「天王崩,告於諸侯則不名。諸侯薨,以名赴而自 別於大上,禮也。」
〈大全〉趙氏曰:「諸侯卒名之,著易代且降於天子也。
古者死而不諡,不以名為諱,周人以諡易名,於是乎 有諱禮。」
〈大全〉汪氏曰:《書》稱堯、舜、禹皆不諱名,至商湯始不稱名,太戊、武丁稱中宗、高宗,則不特周始諱名,但至周而文始備耳。
故君薨赴於他國,則曰:「寡君不祿,敢告執事。」《春秋》之 時,遵用此禮,凡赴者皆不以名矣。經書其終,雖五霸 強國,齊桓、晉文之盛,莫不以名者,是仲尼筆之也。
〈大全〉汪氏曰:「諸侯卒書名,不惟別尊卑之等,亦所以紀遠近、別異同。」
赴不以名而書其名者,與魯通也。已通而不名者,舊 史失之爾。未通而名者,有所證矣。故傳此義者,記於 禮篇曰:「諸侯不生,名。」夫生則不名,死則名之,別於大 上,示君臣尊卑之等,蓋禮之中也。諸侯薨赴不以名, 而仲尼革之,必以名書,變周制矣。《春秋》魯史,聖人修 之也,而孟子謂之作,以此類也。
《春秋》:「秋八月,葬蔡宣公。」〈無傳〉
〈注〉三月而葬,速。
《公羊傳》:「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從正。」
〈注〉卒當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從君臣之《正義》言也。
而葬,從主人。
〈注〉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從蔡臣
子辭稱公
卒何以日而葬不日卒赴。
〈注〉「赴天子」也。緣天子閔傷,欲其知之,又臣子疾痛,不能不具以告。
而葬不告。
〈注〉「不告天子也。」發傳於葬者,從正也。
《穀梁傳》:「月葬,故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注〉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卒而後賜族,故不書氏。
《公羊傳》:此展無駭也。何以不氏?疾始滅也,故終其身 不氏。
〈注〉嫌上貶主起,入為滅,不為疾始,故復為「疾始滅。」終身貶之,足見上貶為疾始滅。
《穀梁傳》:「無侅之名,未有聞焉,或曰隱不爵大夫也。或 說曰,故貶之也。」
〈注〉未聞者不知為是隱之不爵大夫,為是有罪,貶去氏族。
隱公九年
编辑《春秋》:「春三月,挾卒。」
《公羊傳》:「俠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注〉以無氏而卒之也。未命所以卒之者,賞疑從重,無氏者少略也。〈疏〉無氏,降於大夫。書「卒」,隆於微者,故知其未命耳。
《穀梁傳》:「俠者,所俠也。弗大夫者,隱不爵大夫也。隱之 不爵大夫何也?曰不成為君也。」
〈注〉「俠」,名也,所其氏。
隱公十有一年
编辑《春秋》:「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傳》不書「葬』,不成喪也。
〈注〉桓弒隱篡位,故「喪禮不成。」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何以 不書葬?《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子 沈子曰:「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不復讎,非子也。葬,生 者之事也。《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不繫乎臣 子也。」
〈注〉明臣子不討賊,當絕君喪,無所繫也。
「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穀梁傳》:「公薨不地故也。」
〈注〉「不地不書」,路寢之比。
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 以罪下也。
《胡傳》:「隱公見弒,魯史舊文,必以實書。其曰『公薨者,仲 尼親筆也。古者史官以直為職,而不諱國惡,仲尼筆 削舊史,斷自聖心,於魯君見弒削而不書者,蓋國史 一官之守,《春秋》萬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書弒,示 臣子於君父有隱避其惡之禮;不書地,示臣子於君 父有不沒其實之忠;不書葬,示臣子於君父有討賊』」 復讎之義,非聖人莫能修,謂此類也。夫賊不討,讎不 復,而不書葬,則服不除,寢苫枕戈,無時而終事也。以 此法討賊,至嚴矣。故曰:「《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
〈大全〉陳氏曰:「《春秋》之法,內外恆異辭。遇弒,君父之大哀也,則吾何忍言之?故書薨。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隱、閔所獨也。然則雖諱而亂臣賊子之獄具矣。」高氏曰:「君終不於正寢,而於他處則著其不正終所以危之也。至於不書地,則知其為弒矣。君見弒而忍言焉,是無臣子之心,故書薨而不地,所以深罪當時在朝」之臣,而顯誅一時預弒之賊也。賊未討不書葬,見為人臣子者緃賊不問,又使之得立為君,皆甘心北面事之,是與乎弒也。一時臣子皆與乎弒,則葬之者誰歟?雖葬猶不葬也。劉氏曰:「《左氏》云『不書葬,不成喪也』。」非也。桓潛謀弒君,欲人不知,故歸罪於寪氏,豈更令其喪禮不成以自發露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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