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三
春秋四傳〈僖公元年 二年 四年 八年 九年 十有四年 十有六年 十
有七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七年 三十有三年 文公元年 二年〉
禮儀典第八十三卷
喪葬部總論三
编辑春秋四傳
编辑僖公元年
编辑《春秋》:「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弒君子不言即位,此非 子也。其稱子何?臣子一例也。
〈註〉僖公繼成君,閔公繼未踰年君。禮,諸侯臣諸父兄弟,以臣之繼君,猶子之繼父也。其服皆斬衰,故傳稱「臣子」,一例。
《胡傳》:「不書即位,內無所承,上不請命也。閔公薨,夫人 孫於邾,慶父出奔莒,公於是焉。以成風所屬,而季子 立之,內無所承也。嗣子定位於初喪,而魯使不告於 周。明年正位改元,而周使亦不至於魯。又明年服喪 已畢,而不見於京師,上不請命也。承國於先君者,父 子之倫;請命於天王者,君臣之義。今僖公內無所承」, 上不請命,不書即位,正王法也。
《春秋》:「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註〉不言「齊人殺」,諱之書「地」者,明在外薨。〈疏〉正義曰:夫人之薨,例不書地。書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齊人乃以其喪歸耳。
《公羊傳》「夷者何?齊地也。」齊地,則其言齊人以歸何?夫 人薨於夷,則齊人以歸。
〈註〉夫人所以薨於夷者,「齊人以歸」至夷。
夫人薨於夷則,齊人曷為以歸?桓公召而縊殺之。
〈註〉先言「薨」,後言「以歸」,而不言「喪」者,起桓公召夫人於邾婁歸,殺之於夷,因為內諱恥,使若夫人自薨於夷,然後齊人以歸者也。主書者,從內不絕錄,因見桓公行霸,正誅不阿親,親疾夫人淫佚二叔,殺二嗣子而殺之。
《穀梁傳》:「夫人薨不地,地故也。不言以喪歸,非以喪歸 也。加喪焉,諱以夫人歸也。」
〈註〉《泰》曰:齊人實以夫人歸,殺之於夷,諱,故使若自行。至夷遇疾而薨,然後齊人以喪歸也。歸在薨前,而今在下,是加喪之文也。經不言以喪歸者,以本非以喪歸也。《傳例》曰:「以者,不以者也。」微旨見矣。
其以歸,薨之也。
〈註〉以歸,然後殺之。〈疏〉釋曰:不言「以喪歸」,謂承夫人薨於夷,下不云齊人以喪歸也。「非以喪歸」,謂原本實不以喪歸,故不得言之也。「加喪焉」者,謂齊人以夫人歸,然後殺之。今經書「薨」文在上,是加喪之文也。謂諱齊人以我夫人殺之,故加喪文於上,似若夫人行至夷,遇疾而死,然後齊人以其喪歸也。「其以歸薨之」者,謂其實以歸之,然後始薨之實殺。傳言「薨之」者,傳以經文諱殺,故順經為文。
《胡傳》「夫人薨不地」,其曰薨於夷故也,桓公召而殺之 也。其曰「齊人以歸」者,以其喪歸於魯也。齊為盟主,義 得舉法,是霸者之所以行乎諸侯也。既誅其人,又歸 其喪,何居魯欲拒而勿受乎?則子無讎母之義,受而 葬之乎?已絕者復得享小君之禮,典刑紊矣,故特書 「以歸」,而不曰「歸夫人之喪。」以者,不以者也。
〈大全〉沙隨。程氏曰:「齊人以歸者,以其喪歸於我。」或謂齊人取其尸歸於齊者,非也。既薨於齊地,則以歸者歸於我也。或問齊人以歸,是齊人於此時告魯,許之以將歸姜氏歟?抑齊人於此時送姜氏喪還魯也?若此時送喪還,則曷為至十二月方至?據七月薨於夷,至是半年方至,何其久也? 汪氏曰:「以歸之義,文定及程沙」隨皆謂齊以喪歸魯,竊詳「以歸」之後,越一百七十日始至,無是理也。經凡言「以歸」者,歸其國也。「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杞伯逆叔姬之喪以歸」是也。凡言「歸」者,歸於魯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齊人歸公孫敖之喪」是也。當從《左氏》,謂「齊以其喪歸」也,《公》《穀》又謂「以歸於夷」,然於「夷」在「以歸」之上,則自「夷」而以歸。夷或為魯地,或齊地,雖不可考,蓋殺之於夷,而以喪歸齊國,然後魯請而歸於魯耳。不然,何以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而不言至自夷,與「至自乾侯」同文乎?書「齊人以歸」,所以著齊人殺之也。不曰齊侯而曰齊人,討賊之辭也。《左氏》謂齊人殺哀姜為已甚,然先儒謂武后篡唐,唐之臣子猶當廢為庶人而戮之,況齊桓而不可殺哀姜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註〉僖公請而葬之,故告於廟而書「喪」至也。齊侯既殺哀姜,以其尸歸,絕之於魯。僖公請其喪而還,不稱「姜」,闕文。
《左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君子以齊人殺哀姜也,為 已甚矣,女子從人者也。」
〈註〉言「女子有三從之義,在夫家有罪,非父母所宜討也。」
《公羊傳》:「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然 則曷為不於弒焉貶?貶必於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 也。」
〈註〉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故必於臣子集迎之時貶之,所以明誅得其罪,因正王法所加,臣子不得以夫人禮治其喪也。貶置氏者,殺子差輕於殺夫,別逆順也。致者,從書薨,以常文錄之。言「自齊」者,順上以歸文。
《胡傳》:夫人預弒二君,幾於亡國,大義已絕,不可復入 宗廟矣。書「『『孫於邾薨於夷』者,絕哀姜也。書齊人以歸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者,譏桓公也。不稱姓者,殺於齊。 不去氏者,受於魯。」
〈大全〉王氏曰:「不稱姓,則許齊桓之能殺;不去氏,則罪僖公之受葬。」 劉氏曰:「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夫人與於亂?桓公正其罪而討之,則安可復配宗廟哉?然則曷為不於死焉貶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則上之行乎下也義已矣。」故臣子可緣霸主之命以尊宗廟,霸主亦可緣天子之法以絕魯私請。今齊以公義討之,而魯以私意請之,君子以為非義,不可通乎《春秋》,是以貶乎其以喪至也。 高氏曰:「齊誅之,是齊已絕之矣;魯請之,是魯不忍絕之也。是以聖人因其喪至,特去姜以絕之於齊,而存夫人氏,以見魯之不忍也。」然則哀姜之喪,不當歸魯,將如之何?曰即其死所而葬之可也。
張氏曰:「齊人殺哀姜以歸其國,僖公請而葬之。」
《春秋》於其喪至而貶不稱姜,以罪魯僖之不知義也。哀姜得罪於先君,見誅於方伯,而可以配祖廟,秩烝嘗乎 ?劉氏曰:「《穀梁》云:『不言姜,為齊桓諱殺同姓也』。」 非也。夫人挾小君之尊而弒二子,魯人終不敢討也。桓公為霸主,疾禍亂之所自生,豈得顧同姓哉?此非《春秋》所恥,則非《春秋》所諱矣 。汪氏曰:「文定謂書夫人喪至」 ,以譏齊桓,據《劉氏》專責魯僖之請,姑兩存之 。廬陵李氏曰:「齊殺哀姜。」 《公穀》劉氏、胡氏皆以為義,獨《左氏》曰「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也為已甚矣,女子從人者也。」 杜氏又以不稱姜為闕文,是不察於《春秋》之公義矣。
僖公二年
编辑《春秋》。「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公羊傳》:「哀姜者何?莊公之夫人也。」
〈註〉誅當絕,不當以夫人禮。書「葬。」書「葬」者,正齊桓討賊,辟責內讎齊〈疏〉元年「夫人氏之喪」不言姜者,是其誅文也。上既誅之,即當合絕,不以夫人之禮書葬,而書葬者,欲正齊桓討得其賊故也。而言辟責內讎齊者,《公羊》之例,君弒,賊不討,不書其君葬,責臣子不討賊,令君喪無所繫矣。今若不書葬,即似責魯臣子不討齊桓,故言正齊桓討賊,辟責內讎齊耳。
僖公四年
编辑《春秋》夏,許男新臣卒。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穀梁傳》:「諸侯死於國,不地死於外,地死於師。何為不 地?內桓師也。」
〈註〉齊桓威德洽著,諸侯安之,雖卒於外,與在國同。
《胡傳》,劉敞曰:「諸侯卒於外者,在師則稱師,在會則稱 會。今許男一無稱者,此去師與會而復歸其國之驗 也。召陵地在潁川,是以許男復焉。古者國君即位而 為椑,歲一漆之,出疆必載椑。卒於師曰師,卒於會曰 會,正也。許男新臣卒,非正也。其為人君,不知命者也。 不知命則必畏死,畏死則必貪生,貪生則必亂於禮 矣,而後有容身苟免之恥,而後有淫祀非望之惑。」此 說是也。夫知生死之說,通晝夜之道者,亦豈有以異 於人哉?苟得正而斃焉,則無求矣。
《春秋》:「秋八月,葬許穆公。」
《左傳》:「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於朝 會,加一等。」
〈註〉「男而以侯禮加一等。」諸侯命有三等:公為上等,侯、伯中等,子男為下等。
死王事,加二等。
〈註〉謂「以死勤事。」〈疏〉正義曰:沈氏云:「朝會亦王事,而別言死王事」者,謂因王事,或戰陳而死,故別其文也。
於是有「以袞斂。」
〈註〉《袞衣》,公服也,謂加二等。
===僖公八年===《春秋》:「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
〈註〉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與殺,不薨於寢,於禮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歷三禘,今果行之,嫌異常,故書之。
《左傳》:「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於寢,不 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
〈註〉寢,小寢。同。同盟將葬,又不以殯過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則為殯廟,赴同祔姑,今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也。〈疏〉正義曰:夫人薨、葬之禮,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說致之禮,加以薨、寢、殯、廟,而不言反哭者,蓋以致於廟者,終始成其尊,死生之禮畢,不薨于寢,死不得其所也。不殯于廟,葬之不以禮也。死葬非禮,則先神恥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為書葬以否。假使不書其葬,夫人之禮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譏,非為死者之有失,雖不反哭,亦得致之,故于此不言反哭也。正義曰:《喪大記》曰:「男子不死于婦人之手,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寢。」既言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必不得死于君之路寢。言夫人卒于路寢,謂卒于夫人之大寢,對君路寢為小,故云小寢也。同者,同盟之國也。《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于祖,周朝而遂葬,《士喪禮》朝而遂葬,與《記》正同,知周法不殯于廟。而此傳及襄四年皆云不殯于廟,以為失禮,知其將葬之時,不以殯過廟耳。殯過廟者,將葬之時,從殯宮出,告廟乃葬,非是殯尸於廟中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殯于廟者,以元年十二月喪,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則殯于寢也。既殯于寢,自然葬當朝廟,故據《葬文》亦知殯廟唯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耳。
僖公九年
编辑《春秋》「春王正月丁丑,宋公御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 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左傳》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 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注〉在喪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穉之稱。「子」者,繼父之辭。公侯位尊,上連王者,下絕伯子男。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禮》稱亦不言小童,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此謂王自稱之辭,非諸夏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相接。〈疏〉正義曰:子者,對父之名,故云「繫父之辭。」以未成君,故繫於父,不忍絕之稱也。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又子產云:「鄭伯、男也,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是公侯之尊,絕於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云公侯,是其與王相連,特為公侯立稱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無伯、子、男在喪之事,既不為立稱,又不得成君,不知其當何所稱也。然按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莊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杜云「先君既葬不稱爵者,國人賤之以名」,赴則既葬稱爵,未葬稱名也。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尚書》康王之誥也。《曲禮》云:「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曰余一人」;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是禮,天子自稱,亦不言小童也。此言「王曰小童」,必有稱之時,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但不知施何處耳。如《曲禮》之文:「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則是未得稱一人。而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者,當以諸侯列土之君,將欲各歸其國,故正其成君之稱,以答諸侯也。此「小童」者,王謙自稱之辭,非諸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其「公侯曰子」,乃是史書之文,二者非相類之事,而并為一,凡是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類相接耳,非言小童,是策書之例也。《釋例》曰:「位彌高者事彌重。重慮周於經遠,故儀制異於凡人。存其實,篤其志,足以敘親疏之情,通萬事之理而已。故諸列國之君在喪,或不得已而修會盟之事,唯公侯特稱子,以別尊卑。」是言獨為公侯立稱之意。《春秋》公侯稱子,皆是其父未葬,唯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於時衛文公已葬,而成公稱子。《釋例》曰:「衛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志。魯人由此亦修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降從在喪之名,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云「修文公之好也。」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為襄公諱也。」
〈注〉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有不子之惡,後有征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不書葬,使若非背殯也。
《穀梁傳》:「宋其稱子,何也?未葬之辭也。禮,柩在堂上,孤 無外事。今背殯而出會,以宋子為無哀矣。」
〈注〉欑木如槨,塗之曰「殯。」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於兩階之上,宋殷後也。〈疏〉釋曰:稱「宋子」,正也。而云「無哀」者,宋子非主伯所召,而自會諸侯,稱子,嫌
稱子,合正無譏,故傳責其背殯也。晉襄背殯,貶之稱「人。」此經不貶者,宋襄雖背殯出會,而子道不虧,於理,雖合小譏,而文不可貶責其晉襄上無王命所召,又非國事急重,而自為戎首,與敵交戰,非直於理合責,於文亦當貶也。其稱子、稱侯之例,具於桓十三年《疏》。《禮記檀弓》云:「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鄭元云:「菆木周,龍輴,如槨而塗之也。天子殯以輴車,畫轅為龍也。」彼說天子之禮,故云「龍輴。」則諸侯亦設輴而不畫龍,其用木欑之亦如槨,故范云「欑木如槨」也。〈《大全》。〉汪氏曰:「惠王之喪,適當同軌畢至之際,襄王方居諒陰,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之時。桓公不率諸侯會于京師,反徵冢宰于葵丘,而《春秋》無譏者,豈桓公能弭王室之大難,而功可揜過歟?抑會葬既畢,而修禮于葵丘,以明王禁歟?」
《春秋》:「秋七月乙酉,伯姬卒。」〈無傳〉
〈注〉《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不復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疏〉正義曰:「嫁於大夫,死不書卒。」此許嫁者,嫁於國君也。但未往彼國,不成彼國之婦,故不稱國也。《喪服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其義一也。」是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也。禮,男子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為之服成人之服。禮,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問》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其夫不為服,則兄弟不為降。禮,諸侯絕旁期,此為將嫁於諸侯,故書其卒。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為之齊衰期也。但於時服否,不可知耳。〈大全〉何氏曰:「不以蕩禮隆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 啖氏曰:「內女為夫人書,卒許嫁為夫人亦然。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 汪氏曰:「《經》書內女未嫁而卒者二,雖曰許嫁,則喪之以成人之禮,亦時君溺愛之過耳。據《禮》,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為諸侯夫人則服大功,大功以下則無服。蓋諸侯絕期,苟嫁為諸」侯夫人則尊同,尊同則為之服也。許嫁未可稱夫人而喪之如成人,非禮也。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
〈注〉据「《杞伯姬》不卒。」〈疏〉《莊二十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注云:「伯姬不卒者。蓋不與卒于無服。此未適人。何以卒乎?故難之也。」
《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
〈注〉字者,尊而不泄,所以遠別也。《婚禮》曰:「女子許嫁」,笄而禮之稱字。〈疏〉內之公子為大夫者,卒皆稱名。而內女許嫁,卒而稱字者,所以遠別之故也。
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注〉「不以殤禮降也。」許嫁卒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故從諸侯夫人例。
《穀梁傳》:「內女也,未適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許嫁笄而 字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注〉「女子許嫁不為殤,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謂許嫁于諸侯,尊同則服大功九月。〈疏〉釋曰:明內女有書卒之義,故發首云內女也。若其不然,不嫌非內女也。范氏《別例》云:「內女卒葬,例有大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云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莊四年葬紀伯姬,三十年葬紀叔姬,襄二十年宋葬共姬是也。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數之者,與此伯姬同是未適人,故總為一也。」《喪服·大功章》云:「女子子之長殤。」《傳》曰:「何以大功?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於其服也,長殤、中殤降成人一等,下殤降成人二等。又《喪服傳》曰:「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長殤、中殤總言之者,據大功以上也。其葬殤之禮,亦與成人有異。故《檀弓》云:「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是也。女子許嫁而笄,猶男子之冠也,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禮,諸侯絕期,故許嫁於諸侯則服之,若嫁與大夫,則不服也。禮,姊妹與己之女同服齊衰,若出嫁則為之降,至大功九月。禮意為降者,取受我而厚之,夫為之期,故我為之降。計此伯姬未至夫家,按《曾子問》云:「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齊衰而弔,既葬除之。」然則其夫不為之盡禮,則皆不得為之降,當亦服齊衰期也。而范注云「服大功」者,總據出嫁者言之,故云大功,非謂此亦大功也。或當女子在室,公不為之服,則卒亦不書,今書之者,以其許嫁故也。夫雖不為《終服公》,亦從出嫁之例,降至大功也。
《春秋》:「秋九月甲子,晉侯詭諸卒。冬,晉里克殺其君之 子奚齊。」
《左傳》:「秋九月,晉獻公卒。里克、丕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亂。冬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
〈注〉次《喪寢》。
《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
《公羊傳》:「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弒其君之子奚齊何?殺 未踰年君之號也。」
《穀梁傳》:「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國人不子何也? 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
〈注〉諸侯在喪稱「子」,言國人不君之,故繫於其君。
僖公十有四年
编辑《春秋》。冬,蔡侯肸卒。〈無傳〉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無傳〉
〈注〉不書「葬」者,當絕也。不月者,賤其背中國而附父讎,故略之甚也。〈疏〉《蔡侯獻舞》,莊公十年為楚所獲,而卒於楚,故謂楚為《父讎》。上四年齊侯已下侵蔡,蔡潰,遂伐楚,是其背中國附父讎之事。
僖公十有六年
编辑《春秋》:「春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無傳〉
〈注〉「稱」「字」者,貴之,公與小斂,故書日。
《公羊傳》:「其稱季友何?賢也。」
〈注〉閔公不書葬,故復於卒,賢之,明季子當蒙討慶父之功,遏牙存國,終當錄也。〈疏〉君弒賊不討惡,臣子不討賊,君喪無所繫住。前閔公不書葬,恐季子有甚惡,故書字,見其賢。
《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
〈疏〉釋曰:傳「發之」者,《益師》明其有罪,此則顯其得正,故兩明之也。
《春秋》:「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傳》:「內女嫁於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 則必記其葬,然而有不記者,此筆削之旨,非可以例 求者也。」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於義而不回,此 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僖公鍾愛季 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雖書其 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明王教 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親臨祖 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春秋》:「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
《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
僖公十有七年
编辑《春秋》:「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注〉《與僖公八同盟》,赴以「名。」〈疏〉正義曰:「同盟相赴以名主」,謂當時兩君但與其父盟,亦得以名赴其子耳。與僖盟既多,故不復通數莊、閔也。
《穀梁傳》:「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其不正 之前見何也?以不正入虛國,故稱嫌焉爾。」
〈注〉《莊九年》,「齊小白入于齊。」貶不稱「公子。」
僖公十有八年
编辑《春秋》:「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
《胡傳》: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威令加乎四海,幾於 改物,雖名方伯,實行天子之事,然而不能慎終如始, 付託非人,柩方在殯,四鄰謀動其國家而莫之恤,至 於九月而後葬,以此見功利之在人淺矣。
僖公二十有三年
编辑《春秋》:「夏五月庚寅,宋公玆父卒。」
《左傳》:「夏五月,宋襄公卒」,傷于泓故也。
《公羊傳》「何以不書葬?盈乎?諱也。」
〈注〉盈,滿也。相接足之辭也。襄公本以背殯,不書其父葬,至襄公身書葬,則嫌霸業不成,所覆者薄,故復使身不書葬,明當以前諱除背殯,以後諱加微封,內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疏〉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傳云「何以不書葬?為襄公諱也」,彼註云「襄公背殯出會宰周公,有不子之惡,後有征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惡,故諱不書葬」是也。以後諱加微封,謂以霸功薄微,故加而為之,諱而封之。二十五年夏,「宋殺其大夫」,傳云「何以不名?宋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三世謂慈父,王」臣處臼也。內娶,責其去日者,正以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註云「不日者,內娶略」;文十六年冬,十一月,「宋人弒其君處臼」,彼註云:「不日者,內娶略,賤之。」然則三世內娶,二人皆略,此獨書日者,明是覆之。
《穀梁傳》:「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 戰,則是棄其師也。為人君而棄其師,其民孰以為君 哉?」
《春秋》:冬,十有一月,杞子卒《左傳》:十一月,杞成公卒。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
〈注〉隱七年已見,今重發不書名者,疑降爵故也。此凡又為國史,承告而書例。
赴以名,則亦書之。
〈注〉謂「未同盟。」
不然則否。
〈注〉謂「同盟而不以名告。」
辟不敏也。
〈注〉敏,猶審也。同盟然後告名,赴者之禮也。承赴然後書策,史官之制也。內外之宜不同,故《傳》重詳其義。
《公羊》。〈無傳〉
〈注〉卒者,桓公存王者後,功尤美,故為表異,卒錄之。始見稱伯,卒獨稱子者,微弱為徐、莒所脅,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貶稱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貶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見聖人子孫有誅無絕,故貶不失爵也。不名、不日、不書葬,從小國例也。
僖公二十有七年
编辑《春秋》:「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
〈注〉十九年,與魯大夫盟于齊。
《左傳》:「夏,齊孝公卒。有齊怨,不廢喪紀,禮也。」
〈注〉弔贈之數不有廢。〈疏〉正義曰:《周禮》,小司徒掌喪紀之禁令,庖人「掌喪紀之庶羞。」《樂記》曰:「衰麻哭泣,所以節喪紀也。」言喪紀者多矣。喪紀者,喪事之總名。諸侯相與,唯有弔贈,故注云「弔贈之數不有廢也。」
僖公三十有三年
编辑《春秋》:「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癸巳,葬 晉文公。」
〈注〉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疏〉正義曰:杜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知諱在喪用兵,以賤者告也。
《公羊傳》:其言及姜戎何?姜戎微也,稱人亦微者也。何 言乎姜戎之微?先軫也。
〈注〉先軫,晉大夫也。言姜戎微,則知稱「人」者尊。
或曰:襄公親之。
〈注〉以既貶又危文公葬。〈疏〉下經云「癸巳,葬晉文公」是也,何者?隱三年傳云:「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今此文公去年十二月薨,至今年四月,正宜合葬,而書其日,故云危文公葬。
「襄公親之」,則其稱「人」何?
〈注〉据《桓十三年》,衛侯背殯用兵,不稱人。〈疏〉即桓十三年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已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云云是也。知彼衛侯背殯用兵者,即以桓十二年十一月,「丙戌,衛侯晉卒」,至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然則三月乃葬先君,二月而已出戰,故知背殯明矣。
貶。「曷為貶?」
〈注〉《据》「俱背殯用兵。」
君在乎殯而用師,危不得葬也。
〈注〉與衛迫齊、宋異,故惡不子也。〈疏〉即彼註云「背殯用兵,而月不危之者,衛弱于齊、宋,不從亦有危,故量力不責」是也。
《穀梁傳》:「晉人者,晉子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為微 之?不正,其釋殯而主乎戰也。」
《胡傳》:「晉襄親將絀,不稱君者,俯逼葬期,忘親背惠,墨 衰絰而即戎,其惡甚矣。」
〈大全〉海陵胡氏曰:「荷殯逼葬,冒衰起兵,故晉侯稱人。
《春秋》夏四月癸巳,葬晉文公。」
《穀梁傳》:「日葬,危不得其葬也。」
《春秋》:「十有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寢。」
〈注〉「小寢」,內寢也。
《左傳》:「冬,公如齊朝,且弔有狄師也。反薨于小寢,即安 也。」
〈注〉小寢,夫人寢也。譏公就所安,不終于路寢。
《穀梁傳》:「小寢,非正也。」
〈注〉非「路寢。」〈疏〉釋曰:傳發此例者,以隱公不地,桓公非正,今僖公雖卒,而沒于婦人之手,故發傳以惡之也。
《胡傳》:《左氏》曰:「即,安也。周制,王宮六寢,路寢一,小寢五。 君日出而眂朝,退適路寢聽政,使人眂;大夫退,然後 適小寢釋服。是路寢,治事之所也;而小寢,燕息之地 也。《公羊》以西宮為小寢,《曾子》以諸侯有三宮,則列國 之制蓋降於王,其以路寢為正則一爾。君終不於路 寢,則非正矣。曾子曰:『吾得正而斃,又何求哉』!」古人貴 於得正乃如此。凡此直書而義自見矣。
〈大全〉家氏曰:「於小寢,沒不以其地也。」魯諸君沒於路寢者三,沒於小寢臺下,楚宮高寢者各一,當疾革而居於正寢,所謂「以齊終」者也。成王將終,洮、《䪻水
「被冕服,憑玉几,以發命於其公卿大臣,俾輔元子,引濟多囏。」 此人君沒於正寢之事也。非夫存養有素,神明不亂,豈能盡將終之禮哉?
文公元年
编辑《春秋》:「春,王正月,公即位。」〈無傳〉
〈注〉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疏〉正義曰:諸侯之禮,既葬成君,先君雖則未葬,既踰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曠年無君故也。即位必於歲首,若歲首不行此禮,餘月不得行之,便是曠年無君,故雖則未葬,亦即行之。《釋例》曰:「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書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固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雖踰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杜引《顧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殯,此是踰年,雖時不同,取其暫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誥》云:「王義嗣德答拜。」彼始殯訖,即呼為王,知諸侯既殯,臣子亦呼為公。既尸其位,名號既成,但先君未葬,事猶聽於冢宰,未得即成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是踰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喪也。
《胡傳》:「即位者,告廟臨群臣也。」
〈大全〉何氏曰:「即者,就也。先謁宗廟,明繼祖也。還之朝,正君臣之位也,事畢而反喪服焉。」
國君嗣世,定於初喪,必踰年然後改元。書「即位」者,緣 始終之義。一年不二君,緣民臣之心,不可曠年無君。
〈大全〉家氏曰:「即位必以歲首,改元亦必以歲首。若歲首不書即位,而歲月書之,則非元年正始之義。然服皆如未喪之服,未成其為君。」 高氏曰:「文成定即位,於未葬之前皆稱公者,既踰年也。一年不可二君,故終年稱子。又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雖未葬稱公也。」
按:《書》載舜、禹受終傳位之事,在舜則曰:「月正元日,格 於文祖。」
〈大全〉《漢》孔氏曰:「舜服堯喪三年畢,將即政,故復至文祖廟告。」
在禹則曰:「正月朔旦,受命于神宗。率百官若帝之初。」
〈大全〉蘇氏曰:「神宗,堯廟也。禹受攝帝之命于神宗之廟,總率百官,其禮一如帝舜受終之初事也。
夫于文祖、神宗,則告廟也;率百官,若帝之初,則臨群 臣也。自古通喪三年,其以凶服則不可入宗廟,其以 吉服則斬焉。在衰絰之中,不可既成而又易之也,如 之何而可?」子張問于孔子:「高宗諒陰,三年不言,何謂 也?」孔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 聽於冢宰,三年則告廟臨群臣,固有攝行之禮矣。按 《商書》稱太甲元年,伊尹祠于先王,則攝而告廟之證 也;百官總己以聽冢宰,則攝而臨群臣之證也。其曰 「祗見厥祖」者,言伊尹以奉嗣王之事,祗見太甲之祖 也。
〈大全〉《蔡氏傳》:「古者王宅憂,祠祭則冢宰攝而告廟,又攝而臨群臣。太甲服仲壬之喪,伊尹祠于先王,奉太甲以即位改元之事,祗見厥祖,則攝而告廟也。侯服甸服之群臣咸在,百官總己之職以聽蒙宰,則攝而臨群臣也。」
至「三祀十有一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則免喪從吉 之證也。然《顧命》《康誥》記成王之崩,其君臣皆冕服,何 也?當是時,成王方崩,就殯,猶未成服,故用麻冕黼裳, 入受顧命。已受命誥諸侯而後釋冕,反喪服者,於是 成服而宅憂也。或以為康王釋服,離次而即吉,則誤 矣。
〈大全〉問:「康王釋喪服而被袞冕,諸家皆以為禮之變,獨蘇氏以為失禮,未知當此際合如何區處?」朱子曰:「天子諸侯之禮,與士庶人不同,故《孟子》有『吾未之學』之語,謂此類耳。如《伊訓》『元祀十有二月朔,亦是新喪。伊尹以奉嗣王祗見厥祖』」,固不可用凶服矣。漢唐新王即位,皆行冊禮,君臣亦皆吉服,追述先帝之命,以告新「君。蓋易世傳授,國之大事,當嚴其禮,而王侯以國為家,雖先君之喪,猶以為己私服也。」 勉齋黃氏曰:「人君即位之別有四:始死,正嗣子之位;既殯之後,嗣君即繼體之位。君踰年,合正改元之位;三年,合正踐阼之位。如《春秋》書『元年即位』,則是踰年正改元之位也。帝乃殂落三年,四海遏密八音。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于亳,則是三年正踐阼之位也。然崩薨之日,或在歲終,則蓋有未殯而踰年者矣。 汪氏曰:「文定及九峰蔡氏皆以即位之事,冢宰攝,告廟,攝臨群臣。朱子則以他事可攝,即位不可攝,而又謂嗣君以先君之喪為己私服,其意蓋欲權一時之宜,如借吉之例,以繼」世正統,而三年之服不可
廢也。竊詳春秋以前,必有攝告廟臨群臣之禮,故孔子言:「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 ,三年而書,有伊尹祠于先王之文。苟太甲涖政,則伊尹不得祠先王矣。然春秋諸侯皆踰年朝廟,改元而命大夫,聘問鄰國,或以吉服躬蒞會盟侵伐之事。漢以後,則不待踰年而即位矣。賈誼謂:「植遺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亂。」 豈古者典禮素明,紀綱素定,而大臣之攝即位,不致生變歟?國君即位之禮,後世雖無傳,然昭公十年,「諸侯之大夫葬晉平公,既葬,諸大夫欲因見新君,叔向辭之,曰:『以嘉服見,則喪禮未畢;以喪服見,是重受弔也』。」 襄三十一年,子產相鄭伯如晉宣侯,以魯襄公之喪未之見,則《春秋》諸侯喪禮猶未盡廢也 。廬陵李氏曰:「魯自隱至文六君,惟文公承國於先君,得書即位。故胡氏於此始發告廟臨群臣之禮。彼隱、莊、閔、僖非不行此典也,但《春秋》削之耳。」
《春秋》,二月,天王使叔服來會葬。
〈注〉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疏〉正義曰:四年風氏薨。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傳曰:「禮也。」夫人之喪,會葬為禮。知諸侯之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為得也。蘇氏云:「外卿來會葬不書,此書者,尊王使,故特書之。」
《公羊傳》:「其言來會葬何?」
〈注〉据奔喪以非禮,書「歸含且賵」,不言來。〈疏〉即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寢」;下云「邾婁子來奔喪」,傳云「其言來奔喪,非禮也。」「歸含賵」不言來,下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是也。
會葬,禮也。
〈注〉但解會葬者,明言來者常文,不為早晚施也。常事書者,文公不肖,諸侯莫肯會之,故書「天子之厚」,以起諸侯之薄,蓋以長補短也。叔服者,王子虎也,不繫王者,不以親疏錄也。〈疏〉僖公之卒,在去年十二月,至今年四月葬之,是為五月而葬。叔服來會,附在會前,適得其所,故謂之常事。常事不書,今書之,故須注解。七年「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傳云「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諸侯不可使與公盟,眣晉大夫使與公盟也。」註云「文公為諸侯所薄賤,不見序,故」深諱為不可知之辭,是其不肖,諸侯莫肯會之之義也。天子恩厚於文公,而經書其會葬,起諸侯之薄,無恩於文公,故經不書矣。而襄三十一年「冬,十月,滕子來會葬」,亦是常事,而書之者,亦起當時更無人會,故彼注云「此書者,與《叔服》同義」是也。以長補短,謂書天子得禮,欲以補諸侯之短,令其非禮見矣。其非禮者,不相會葬是也。若繫王,宜云「王使王服子來會葬」,似若宣十五年「王札子」矣。今不如此者,《春秋》主見天子之厚,使來會葬而已,何須錄其使人之親疏乎?是以不言王服子矣。宣十五年「王札子殺召伯、毛伯」,傳云「王札子者何?長庶之號」,注云:「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上札繫『先王』」以明之,是其類也。
《榖梁傳》:「葬曰會。」
〈注〉《言會》明非一人之辭。
其志重天子之禮也。
〈疏〉釋曰:五年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此叔服來會葬。云「其志重天子之禮也」者,舊解以為叔服在葬前,至先即魯國,然後赴葬所。毛伯以喪服發後始來,先之竟上,然始至魯國,故傳釋有異辭也。或當此釋書之所繇,故云重天子之禮也。彼解會葬之處,故云於鄙上。二者互言之,未必繇先後至理亦通也。
《胡傳》:「凡崩、薨、卒、葬,人道始終之大變也。不以得禮為 常事而不書,其或失禮而害於王法之甚者,聖人則 有削而不存以示義者矣。」
〈大全〉王氏曰:「失禮」,如成公親葬晉景公害於王法,如見弒賊不討,及吳、楚僭稱王之類。 家氏曰:「天子所以厚諸侯,是以無貶。桓公之薨,王使榮叔錫命,王不稱天,為追命篡賊而貶也。」成風之葬,召伯來會,王亦不稱天,以其用夫人之禮於妾母而譏之也。僖公,魯之賢君。書天,「王使叔服來會,葬,無貶也。」
汪氏曰:「諸侯五月而葬。僖公薨,至是三月而王。」
臣來會葬者,豈王室謹禮以懷諸侯,唯恐失期而先至也。歟僖公未嘗遣使會惠王之葬,而襄王遣使會僖公之葬,比事以觀,得失見矣。
《春秋》:「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注〉七月而葬,緩。
《左傳》:「葬僖公,緩作主,非禮也。」
〈注〉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譏之。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
〈注〉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
几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于宗廟。言「凡君」 者,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
烝嘗禘於廟。
〈注〉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也。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疏〉正義曰:劉炫云:「既言作主非禮,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節。凡諸侯之薨,葬日而虞,從是以後間日一虞。七虞之後,明日而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寢,特用喪禮祭祀於在寢之主。其四時常祭、禴祀、烝嘗,及三年喪畢,為大祀禘祭,並行之於廟,正禮當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後積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緩,故為非禮也。《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雜記》曰:「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士虞記》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剛日,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後虞改用剛日。間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剛日,則諸侯卒哭在葬後十四日也。然始免喪與葬不得相遠,共在一月之內。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遠。然喪事先遠日,則葬在月半之後,葬後行虞,虞後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雖先遠日,但葬是喪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當應及早為之,使得容其虞祔。《禮》云:「喪事先遠日」,謂練祥禫除之屬。晉平公之喪,大夫欲見新君,王與文伯宴,樽以魯壺,皆是既葬之後,未卒哭之前。《雜記》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釋例》云:「《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則免喪」者,謂七虞皆畢乃免喪。免喪後日為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為喪祭,卒哭乃為吉祭也。自初死至于卒哭,晝夜哭無時,謂之卒哭者,卒此無時之哭,自此以後,唯朝夕哭耳。天子諸侯則於此除喪,全不復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記》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時,葬已多日,尸柩既已遠矣,孝子思慕彌篤,徬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置之於寢,特用喪祭之禮。祭之於寢,不同祭之於宗廟也。大夫以下不得稱君,此言「凡君」者,謂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鄭元注禮用《公羊》之說,以為虞已有主。此傳稱「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禮本無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釋例》曰:「舊說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按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二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修官,烝于曲沃,會于溴」梁。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後晉人徵朝于鄭,鄭公孫僑云:「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于君,見于嘗酎,與執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證也。是知言諸侯卒哭以後,時祭不廢之事也。《釋例》又曰:「凡三年喪畢而後禘。」於是遂以三年為節,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無復常月也。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如《例》所言,除喪即吉,禘遂以三年為常,則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于太廟」,宣八年「有事於太廟」,定八年「從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按元年「夫人姜氏薨」,當以三年喪畢而禘。再經三年,則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喪畢,不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計閔公之喪數之耳。
《穀梁傳》:「薨稱公,舉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 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疏〉釋曰:重發傳者,桓不以禮終,僖則好卒。二者既異,故《傳》詳之。
《春秋》:「夏,四月,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胡傳》:「諸侯終喪入見則有錫,歲時來朝則有錫,能敵 王愾則有錫,韍、冕、圭、璧,因其終喪入見而錫之者也。 《禮》所謂『喪畢以士服見天子,已見,錫之韍冕圭璧然 後歸是已。車、馬、袞、黼,因其歲時來朝而錫之者也。《詩》 所謂『君子來朝,何錫予之?雖無予之路車、乘馬,又何 予之?元袞及黼是已。彤弓、玈矢,因其敵愾獻功而錫』』」 之者也。《詩》所謂「彤弓弨兮,受言藏之。」「我有嘉賓,中心 貺之。」鍾鼓既設,一朝享之是已。今文公繼世,喪制未 畢,非初見繼朝而獻功也,何為來錫命乎?故《穀梁子》 曰:「禮有受命,無來錫命。來錫命,非正也。」
〈大全〉劉氏曰:「《錫命》者,命為諸侯也。諸侯在喪稱子,踰年即位,喪畢以士服見於王,王乃於廟命之。喪未畢而命之,非禮也。既畢而不受命於天子,亦非禮也。」 汪氏曰:「諸侯之嫡子,必誓於王以為世子。及其君薨,必告於王,王遣使省其終事,遂命世子嗣
為諸侯,三年喪畢,乃以士服入京師,見天子於廟而受命焉。未受命,不敢服其服,因見天子,錫之黻冕之服,與命圭合瑞,於是服之以歸,設奠於祖廟,然後臨其臣民焉。
文公二年
编辑《春秋》:「春王二月丁丑,作僖公主。」
〈注〉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喪終,則遷入於廟。」〈疏〉正義曰:《公羊傳》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練主用栗。」《左傳》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練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于此也。《論語》:「哀公問主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舊解,或有以為宗廟主者,故杜依用之。按古《論語》及孔、鄭皆以為社主。社為木主者,古論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禮》謂之田主,無單稱主者,以張包、周等並為廟主,故杜所依用。劉炫就所以規杜過,未為得也。
《左傳》: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
〈注〉過葬十月,故曰「不時。」
《公羊傳》:「作僖公主者何?為僖公作主也。主者曷用虞? 主用桑。」
〈注〉《禮》,「平明而葬,日中而反。虞以陽求陰。謂之虞」者,親喪以下,壙皇皇,無所親求而虞事之虞猶安神也。用桑者,取其名與其麤觕,所以副孝子之心。《禮》,虞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其奠處猶吉祭。〈疏〉《士虞記》言「以陽求陰」者,謂以日中求神也。而鄭注《士虞記》云:「朝葬而日中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者,兩相須也。」彼鄭氏又云:「再虞、三虞皆質明」,則日中而反虞者,指葬日言之。
練主用栗。
〈注〉謂期年練祭也。埋虞主於兩階之間,易用栗也。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松猶容也。想見其容貌而事之,主人正之意也。柏猶迫也。親而不遠,主地正之意也。栗猶戰栗,謹敬貌,主天正之意也。《禮·士虞記》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諡之。」蓋為禘祫時別昭穆也。虞主三代同者,用意尚麤,觕未暇別也。
用栗者,藏主也。
〈注〉藏於廟室中堂,所當奉事也。質家藏於堂,
作「僖公主。」何以書?譏。何譏爾?不時也。其不時奈何?欲 久喪而緩不能也。
〈注〉《禮》,作練主當以十三月。文公亂聖人制,欲服喪三十六月,十九月作練主,又不能卒竟,故以二十五月也。日者,重失禮鬼神。〈疏〉《隱五年》注云「失禮鬼神例日」是也。
《穀梁傳》:作,「為也,為僖公主也。」
〈注〉為僖公廟作主也。主蓋神之所馮依,其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立主,喪主於虞,吉主於練,作《僖公主》,譏其後也。作主 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 可也。
〈疏〉按莊公之喪已二十二月,仍譏其為吉禘。今方練而作主,猶是凶服。而曰「吉主」者,三年之喪,至二十五月,猶未合全吉,故公子遂有納幣之譏。莊公喪制未二十五月而禘祭,故譏其為吉。此言吉者,比之虞主,故為吉也。此雖為練作之主,終入廟以辨昭穆,故傳以吉言之。然作主在十三月,壞廟在三年喪終而傳連言之者,此主終入廟,入廟即易檐,以事相繼,故連言之,非謂作主壞廟同時也。或以為練而作主之時,則易檐改塗,故此傳云「於練壞廟」,於傳文雖順舊說,不然,故不從之,直記異聞耳。
《胡傳》:「作主者,造木主也。既葬而反虞,虞主用桑,期年 而練祭,練主用栗。用栗者,藏主也。何以書?僖公薨至 十有五月,然後作虞主,慢而不敬,甚矣。夫慢而不敬, 積惡之原也。以為無傷而不去,至於惡積而不可揜, 所以謹之也。」
〈大全〉高氏曰:「周人卒哭而祔,祔而易主,是謂虞主。既期而練,練而易主,是謂練主。僖公薨十有五月,非虞練之時,而方作主,猶未祔廟也。猶未祔廟者,欲躋之故也,是以謹而日之。」 蜀杜氏曰:「十二公作主祔廟,未嘗書之。今書作僖公主,必有所譏也。」張氏曰:「事亡如事存,故作主以象神而祭之禮。既葬,作主於墓,不終日而虞祭,不忍一日忘親也。僖公元年四月葬,今乃作主,慢而違禮甚矣。」 汪氏曰:「《左氏》云:『卒哭而祔』。服氏云:『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祀在寢。三年喪畢,遭烝、嘗,乃於廟』。鄭氏又云:『唯祔與練祭在廟,祭訖,主反於寢。其大祥與禫祭,其主自然在寢祭之』。」《穀梁》謂:「吉主於練,於練焉;壞廟則待練而始祔。」今考《檀弓》云:「殷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竊謂祔廟則當吉祭,苟卒哭而遷廟,遂用吉祭,不近人情。故文定取《穀梁》言「練祭易栗
主而後祔廟也 。劉氏曰:「《左氏》僖三十三年傳云:『葬僖公,緩作主,非禮也』。」 杜氏讀「緩」 字以上為一句,「作」 字下為一句,非也。僖公以十二月薨,文元年四月葬,凡五月,不得云緩。傳云:「葬僖公而作主」 ,緩耳。《公羊》云:「刺欲久喪而後不能。」 非也。文公自惰緩,不作主耳,何以知其欲久喪?
《春秋》:冬,公子遂如齊納幣。
《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 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
〈注〉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云爾。
「吉禘于莊公」,譏。然則曷為不于祭焉?譏。
〈注〉据《吉禘于莊公》,譏始不三年,大事圖婚。俱不三年,大事猶從,吉禘不復譏。
《三年之恩》疾矣。
〈注〉疾痛。
非虛加之也。
〈注〉非虛加責之。
以人心為「皆有之。」
〈注〉人心為皆有,疾痛不忍娶。
以人心為皆有之,則曷為獨於娶焉?譏娶者,大吉也, 非常吉也。
〈注〉與「《大事》異。」
其為吉者主於己,
〈注〉「主於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以為「有人心」焉者,則宜於此焉變矣。
〈注〉變者,變慟哭泣也。有人心念親者,聞有欲為己圖婚,則當變慟哭泣矣,況乃至於納幣成婚哉?
《胡傳》:婚姻常事不書,其書納幣者,喪未終而圖婚也。 夫娶在三年之外矣,則何譏乎?《春秋》論事,莫重乎志。 志敬而節具,與之知禮,志和而音雅,與之知樂,志哀 而居約,與之知喪,非虛加之也,重志之謂也。此皆使 人私欲不行,「閑邪復禮」之意。
〈大全〉臨川吳氏曰:「此年十二月始大祥,而行納幣禮,是在喪而圖婚,未祥而行嘉禮也,非禮,故書。」 汪氏曰:「喪雖二十五月大祥,然十月而禫,必二十七月始為終制。況《春秋》凡書四時,皆指首月。此書冬,則納幣在十月,是僖公之薨甫及二十三月,殺哀而圖婚,失禮甚矣。宣公元年逆女,其蔑禮視此尤甚。然其篡立之罪,已」極於喪娶乎何誅? 劉氏曰:「《左傳》云『禮也』。」則是以喪娶為禮,不亦悖乎?杜預遷僖公薨月以就傳說,然此年大事于太廟,則已除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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