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89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八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九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九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八十九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九

  杜佑通典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 未踰年君稱議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 諸

  侯大夫子降服議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 貴不降服議 諸侯為所生母服議 士

  為所生母服議 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 為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為服議 為人後為出

  母及出祖母服議 為父後為嫁母及繼母嫁服議 為出繼母不服議 繼母亡前家子取

  喪柩去服議 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 父卒

  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為服議 大夫士為慈母服議 前母黨為親及服議 親母無黨

  服繼母黨議 母出有繼母非一當服次其母者議 從母被出為從母兄弟服議 繼君母

  黨服議 娶同堂姊之女為妻姊亡服議 妻已亡為妻父母服議 從母適族父服議 為

  內外妹為兄弟妻服議 族父是姨弟為服議 妾為先女君黨服議 庶子為人後其妻為

  本舅姑服議 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

  父議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父為高

  祖持重子當何服議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所後之母見出服議 為曾祖後服議

  並有父母之喪及練日居廬堊室議 父未殯而祖亡服議

禮儀典第八十九卷

喪葬部總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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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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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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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許慎《五經異義》曰:「未踰年之君,立廟不《春秋公 羊》說云:『未踰年君,有子則書葬立廟,無子則不書葬。 恩無所錄也』。」或議曰:「許君按《禮》云:『臣不殤君,子不殤 父』。君無子而不為立廟,是背義棄禮,罪之大者也。」鄭 元駁云:「未踰年君者,魯子般、子惡是也。皆不稱公,書 卒弗諡,不成於君也。廟者當序於昭穆,不成於君,則」 何廟之立?凡無廟者,為壇祭之。近漢諸幼少之帝,尚 皆不廟祭而祭於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殤者 十九向下,未踰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殤欲以何明也? 蔡邕云:「見孝殤、孝沖、孝質皇帝,以幼弱在位,未踰年 不列於廟。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廟典制也。」

《未踰年君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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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白虎通》云:「父在稱代,子厭於君也。父沒稱子某者, 屈尸柩也。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踰年稱公者,緣 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 有二君,故踰年即位,所以繫人臣之心也。」三年然後 受爵者,緣孝子之思,未忍安吉也。故魯僖公十二月 乙巳,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 薨。《韓詩外傳》曰:諸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 所以名之為代子何?言代?代不絕也。何以知天子之 子亦稱代子也。《春秋傳》曰:「會王代子於首止。」或曰:天 子之子亦稱太子。《尚書傳》曰:「太子發升於舟。」代子三 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無自 爵之義。童子當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國而命之,明 王者不與童子為禮也。以《春秋》魯成公幼少,諸侯會 公不見經,以為魯恥,明不與童子為禮,代子上受爵 命,依士服何?謙不敢自專也。故《詩》云:「𩎟韐有赩」,謂代 子始行也。天子大斂之後稱王,明臣不可一日無君 也。故《尚書》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斂之後,何以知不是 後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釗,不言迎王也。既殯而即繼 體之位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先君不 可得見,則後繼體矣。故《尚書》曰:「王再拜興對,乃受同。」 明為繼體君也。緣於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 《尚書》曰:「玉釋冕反喪服,吉冕服,受同稱王,以接諸侯。」 明繼體為王也。釋冕反喪服,明未稱王以統事也。不 可曠年無君,故踰年乃稱即位。改元之位,元以名年, 年以紀事矣,而未發號令也。何以知踰年即位?改元 位也。《春秋傳》曰:「以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踰年即 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統事,發號施令也。《尚 書》曰「高宗諒闇三年」是也。《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 聽於冢宰三年。」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為主, 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故天子諸侯凡三年 即位,終始之義乃備。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諸侯未踰年出朝會與不出 會何稱?《春秋公羊說》云:『諸侯未踰年不出境,在國中 稱子,以王事出,亦稱子。非王事而出會同安父位,不 稱子。鄭伯伐許,未踰年以本爵,譏不子也。《左氏》說,『諸 侯未踰年,在國內,稱子,以王事出,則稱爵,詘於王事, 不敢伸其私恩,鄭伯伐許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辭 王事。諸侯蕃衛之臣,雖未踰年,以王事稱爵是也』』。」鄭 元駁云:「昔武王卒父業,既除喪,出至孟津之上,猶稱 太子者,是為孝也。今未除喪而出稱爵,是與武王義 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夏,公會 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宋子 即踰年君也,出與天子大夫會,是非」王事而非子耶? 未踰年之君繫父不?《公羊說》云,「未踰年之君皆繫於 父,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是也。《左氏》說,未踰年之 君未葬,繫於父,殺奚齊於次時。父未葬,雖未踰年,稱

子成為君,不繫於父。齊公子商人殺其君,舍父已葬
考證
按《禮制》,君喪未葬已葬,儀各有差,嗣君號稱亦宜有

差,《左氏說》是也。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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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衛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不?」睿 曰:「《喪服》,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議:「天子諸侯,誠不應 服。又大夫降緦,尊與己敵,則不敢降。」

「傍親降一等」 ,緦麻絕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著弔服,加緦之絰帶而往哭之。

姜輯議云: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 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 降之服。」司空荀顗議以為:「諸侯絕周,大夫絕緦。然則 尊同周以及緦,皆如本親。《喪服經》曰『君為姑姊妹女 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 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傳曰:『何以大 功?尊不同也』。然則尊不同則降,不待所臣乃絕之。諸 侯尊重,大夫尊輕,以大夫尊降其親,則知諸侯雖所 不臣,絕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議。又姜輯議:「安平王嗣 孫薨,諸侯應降服。云:《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安 平嗣孫雖已誓於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 臣殊制,其間豈復容他禮哉?君薨未」踰年而代子卒 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苟不成君,則 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 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 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 禮,不應為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 稱列侯者,若云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 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 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 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 依古諸侯,使絕周服。琅琊中尉王奧問國王為太宰。 《武陵服事》云:「太宰降為庶人。諸侯貴與庶人不敵,為 不降耶?昆弟俱仕,一人為大夫,一人為士便降,況諸 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禮》以貴降賤,王侯 絕周,以尊降卑,餘尊所厭,則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 過大功,以嫡別庶,則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 三者舊典也。《喪服傳》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 先儒以為不臣則服之。漢魏以來,王侯皆」不臣其父 兄,則事異於周,則厭降之節,與周不同。緦猶不降,況 其親乎?既不以貴降,則餘尊之厭,故五服內外,通如 周之士禮,而三降之典,不復同矣。昔魏武在漢朝為 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禮》,亦欲令王公五等,皆 旁親絕周。而摯仲理駮以為今諸侯與古異,遂不施 行,此則是近代成軌也。《記》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 皮得全齊衰。」然則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謂質文異 宜,不相襲禮。大晉世所行,遠同斯義。孔彭祖昔諮簡 文帝諸王所服,聖旨以為近代以來,無復相降。虞喜 《釋滯》曰:「漢魏以來,先儒論禮及喪服變除者,皆言大 夫,降其旁親為士者一等。時人或班駮行之,自謂合 禮。按《喪服經傳》,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封君之子 不臣諸父,封君之孫盡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諸 父昆弟,而始為大夫便降旁親,尊者就重,而卑者即 輕,輕重顛倒,豈禮意哉!然當有意,此為據諸侯成例, 包於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則一代為大夫不降諸 父,二代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為大夫皆降之。古者 貴大夫有采邑,繼位不止一身。魯之三桓,鄭之七穆, 皆自此也。或問曰:「今大夫雖不繼位,亦有三代皆為 大夫者,名例相准,必當隨古乎?」答曰:「古重今輕,位無 常居,使吾處之,志不存降。」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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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田瓊曰:「公子以厭降。公子厭於君,為其母、妻、昆弟 練冠麻衰,謂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猶有先 君餘尊所厭,不得過大功也。」瓊又云:「《喪服經》不見大 夫嫡子為庶昆弟服者,與大夫為庶子為士者同。父 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

蜀譙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親,亦如大夫,從父厭也。大夫庶子為妻父母無服,為其母妻大功;父沒皆如國人。」 吳徐整議:「問者云:『若父已卒,己未為大夫,故猶士耳。未審庶子及昆弟當復降不』?答曰:『大夫之子,從乎大夫而降,至於父卒,則如國人也』。」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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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田瓊曰:「大夫女嫁於諸侯,降其家旁親一等,與出 嫁降并二等,為外親尊不同則降。諸侯夫人為眾子 無服。何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 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夫人何緣獨得服之?又大 夫妻為大夫之親,亦隨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 於大夫,還為其族親,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 為父後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於大夫者,亦降 其族親,尊不同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為庶子,女 子在室,大功;女適於士,小功,此為大夫之妻,尊與大 夫同。大夫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為士者,以尊降 一等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

吳射慈曰:「諸侯之女為諸侯夫人,服諸侯之親,隨諸侯降一等,還為族親,則皆降之。」 蜀譙周曰:「諸侯夫人亦隨其君降,旁親無服。為其族亦降旁親,非諸侯自周以下無服。為其父母及祖,如國人。又大夫命婦為其旁親,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為父後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晉賀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為士者,服亦降一等。」

《貴不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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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田瓊》云:「大夫之妻為長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 功。」

吳射慈云:「《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言尊同者,謂俱為卿大夫,各隨本親,則不降也。諸侯女為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為父後者。宗子不降也。」 蜀譙周云:「諸侯降旁親,旁親若為諸侯,若女子嫁於諸侯者,服如國人。諸侯嗣子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國人。嗣子雖無正爵」 ,與君為體,其誓於天子,則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國君其妻,君為之主。故嗣子之所為服,服如國人。舊說,外祖父母,母族正統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統也。母、妻與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諸侯夫人為其父母祖,如國人。大夫命婦為其昆弟為父後者,大宗則服如國人也。

晉虞喜《釋滯》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此殷以前 也。降殺之禮,始之於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 為之服也。」此當出《逸禮》,採之以為義。滕伯文為叔父 齊既居重喪,但

獨一人,指論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遠追於殷,引 古證今耳。賀循云:「諸侯於其旁親一無所服,唯父母、 妻、長子、長子之妻及為父之後者;姑姊妹嫁於諸侯, 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 為其外親為士者,尊雖不同,亦不降。大夫女為國夫 人,唯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不降;士女為大夫妻者 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為父後者及大宗子而 已。」

《諸侯為所生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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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諸侯有妾母喪,得出朝會不? 《春秋公羊》說:『妾子為諸侯,不敢以妾母之喪廢事天 子。大國出朝會,禮也。魯宣公如齊,有妾母之喪,經書 善之。《左氏說》云:『妾子為君,當尊其母,有三年之喪,而 出朝會,非禮也,故譏魯宣公』。按《禮》,妾母無服,貴妾子 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廢事尊者,禮也。即』」 妾子為君,義。如《左氏》鄭元駮云:喪服緦麻,庶子為後 為其母。此義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魯襄公 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歸 齊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為之三年,於禮 為通乎?其服之間出朝會無王事,與鄭伯伐許何異? 《鄭志》趙商問云:「按許氏異義,駮以為妾子為其母。」依 《喪服》「庶子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按禘祫注稱,《春秋》 魯昭公十一年夏,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 月而禫,是得為妾母三年。經無譏文,得合下禘祫之 數。若不三年,則禘祫事錯。鄭元答云:「《春秋》經所譏所 善,皆於禮難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書之,當按禮 以正之。今以不譏為」是,亦寧有善之文歟?薛公謀議 曰:「『按《春秋》,庶子為君,則母稱夫人。故昭公之母齊歸 卒,經書曰『夫人歸氏薨』。言母以子貴也』。及至國,猶大 喪,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喪,而 無一日之戚,明孔子以義書,叔向以禮譏也。」

《士為所生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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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解遂問司徒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 制輕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鍾陵 胡澹所生母喪,自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 問。」范宣答曰:「按《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春秋傳》曰: 『大夫有側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謂。是以庶子有母之 喪,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經》載稟命為慈母,且猶三年」, 況親所生乎!嫡母雖貴,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婦人 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謝奉問 范汪云:「吾兒服所生,至今四月應大祥。《禮》云『庶子為 其母無禫』。如此當以四月下旬祥,踰月便除,居心喪 耶?」汪答:「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也。」虞君賓云:「從兄益子 昔遭所生喪,張帷為次,諸弟居廬,未」知此何所依。今 兄子先有周喪,今應緦麻,如即先服,則情重而無變。 若釋齊衰,著緦麻,又是以輕奪重,又得稱哀子不?賀 隰答云:「時人所行,皆是士禮。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厭 降其母,其士賤,其庶子為母則不降。若士庶子一身 有父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廬,稱哀子也。」

不釋「齊衰緦麻兼喪」 之義也。

徐邈《答謝靜》云:「漢魏以來,通用《士禮》。庶子父在,為所 生周,心喪三年。如諸侯大夫之子,乃厭降,而近代所 不行。夫為有子之妾緦,而妾有從夫之制。又兩妾之 子,依禮宜兩相為庶母緦

《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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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徐邈答劉閏之問: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經言出妻 之子為母,明非所生,則無服也。邈又答范甯問曰:「若 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則非所生也。」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賀以父在服齊衰 周,父沒不服,故以為父喪之服。父在齊衰周,本自心 喪,終二十五月。今雖無服,當不應減三年之節也。」

《為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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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鍾毓為父後,以出母無主後, 迎還輒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禮,出母與父母在為 母周。《記》曰:『為父後者無服』。按如《記》言,蓋謂族別家異, 自有主後者無服,非謂毓出母無緦麻之親,還毓家 者也。《禮》,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不為降,哀其無繼 也』。成洽《難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為父後者,為出母無 服,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經》為繼父服者,亦 父後者也。為父後服繼父服,則自服其母可知也。出 母之與嫁母俱絕族,今為嫁母服,不為出母服,其不 然乎?《經》證若斯其謬耳』。」吳商答曰:「出母無服,此由尊 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為繼父服者, 為其父沒年幼,隨母再適,己無大功」之親,與繼父同 財共居,為築宮廟,四時祭祀其先,此恩由繼父,所以 為服耳。且妾之無子,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則生 事之,如母喪則服之三年,貴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 同於嫁母,違廢父命,豈人子所行?又引繼父云《經》,繆 也。又出母之黨無服,嫁母之黨自應服之,豈可復同 乎?

宋庾蔚之《問》,謂:「為父後不服出母為廢祭也。母嫁而 迎還,是子之私情。至於嫡子,不可廢祭。鍾毓率情而 制服,非禮意也。《禮》云:『繼母從為之服』,非父後者也。」

《為人後為出母及出祖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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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步熊問曰:「己出為人後,而母在後見出,應服不?己 為人後,所後之母出,得與繼母出同,不復與親母同 耶?父亡己為祖後,祖母見出,服之云何?祖父亡與在, 服之有異不?」許猛答曰:「《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若子, 則不應復服親母出,以廢所後者之祭也。為人後者 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 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親母為人後者,若子母出,亦 當異於親子矣。為父後者不得服出母,則足明祖後 母子至親無絕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絕矣。是以《經》文 不見出祖母之服,若苟無服,則無繫祖存亡。又問:「為 人後者為母、出妻之子為母皆至親,何以有不杖耶?」 許猛云:「為人後者為父猶不杖,何嫌母乎?」奉雖同於 至親,己出與母出,義則異也。

《為父後為嫁母及繼母嫁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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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袁准云:「為父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 服,知父後應服嫁母。據劉智云:『雖為父後,猶為嫁母 齊衰,訖葬,卒哭乃除,踰月乃祭』。按譙周云:『父卒母嫁, 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又石包問淳于睿曰:「聞嫁 繼親凶,諱便制服,議者所難。以為父後者,不為出母 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見出異,不達禮意」, 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也。睿答曰: 「按《禮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 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 哉?喪之禮,如子云:『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如此經『父 卒,為繼母嫁者服而已。聖人之後,為父後者服嫁母 也。二者分明,無可嫌』』。」

宋崔凱云:「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鄭元曰:「『嘗為母 子貴,終其恩也』。按王肅云:『若不隨,則不服』。凱以為出 妻之子為母,及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皆為庶 子耳,為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為體,不敢服 其私親。」此不獨為出母,言為繼母發。繼母嫁己,隨則 為之服,則是私也,為父後者亦不敢服也。鄭元云:「嘗 為母子貴終其恩,不別嫡庶。」王肅云:「隨嫁乃為之服。」 此二議,時人惑焉。凱以為《齊衰三年章》,繼母如母,則 當終始與母同,不得隨嫁乃服,不隨則不服,如此者 不成如母為父後者則不服,庶子皆服也。庾蔚之謂: 王順經文,鄭附傳說,王即情易安,於《傳》亦無礙。繼嫁 則與宗廟絕,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

《為出繼母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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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鄭元《答趙商問》曰:「繼母而為父所出,不服也。」 魏王肅云:「無服季祖。」鍾云:「繼母在,如母出,則為父所 去,不服也。」

晉范宣曰:「夫繼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穢舋,則必犯 逆於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義距於父,非恩非 義,何以得服?」河內從事史糜遺議曰:「夫禮緣人情而 為之制,雖以義督親,然實以恩斷。按繼母如母,謂其 在父之室,事之猶母,見育猶子,故同之所生。《齊服》下 章云:『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明父在,繼母出,則」 不服矣。繼母出自他族,與己無名,徒以配父。有母之 尊,親撫養己,故亦喪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終養育 之恩,又棄為母之名,若不從而見育,則不服亦其宜矣。

《繼母亡前家子取喪柩去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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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束晳問:「有婦人再嫁,為人繼母而亡,前家子取母 柩,父與之去。繼子之服如何?」步熊云:「當為服周。亡取 去亦服周。」

宋庾蔚之謂:「子當以父服為正。父若服以為妻,則子 亦應服之如母。若父與去而不服,則子宜依繼母出 不服也。」

《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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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傅元》曰:征南軍師北海矯公智父,前取夾氏女,生 公智,後而出之。未幾,重娶王氏女,生公曜。父終之日, 謂公智曰:「公曜母年少,必當更嫁,可迎還汝母。」及父 卒,公智以告其母,母曰:「我夾氏女,非復矯氏婦也,今 將依汝居。」然不與矯氏家事。夾氏來至,王氏不悅,脫 衰絰而求去。夾氏見其如此,即還歸夾舍。三年喪畢, 王氏果嫁夾氏乃更來。每有祭祀之事,夾氏不與。及 公智祖母并姑亡,夾氏並不為制服。後夾氏疾困,謂 公智:「我非矯氏婦,乃汝母耳。勿葬我矯氏墓也。」公智 從其母令別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還,於是為服 三年。公曜以夾氏母始終無順父命,竟不為服。博士 劉喜云:「公智之父棄夾納王,其在戶庭,尚為己配,苟 有變悔,自由可也。還歸夾氏,則他人矣,去就出處,各 從所執,豈復矯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禮,夫使人致 曰『某不敏,不能從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 子不肖,不敢避誅』。又曰『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然則相 與之禮,於是絕矣。少府劉克義以為父者子之天,違 父與違天同。公曜父「臨亡,知其母無守志,故敕公智 還其母」,此為臨亡情正慮審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懷 抱,其見慈長以至成人,過於所生,而母之亡,哀不過 啁噍之頃,衣不釋綵,食不損味,居處自若,古今未之 有也。夫孝子事其親,事亡若事存也。女子從人,出之 則歸,命之則反,上奉夫母以為姑,下育夫兒以為子, 制矯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無戚言,「非我 母也。」

宋庾蔚之謂:「臨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此 母自處不失禮,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 當矣。」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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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摯虞《理疑》云:「父亡服竟,繼母還前親子家,當為何 服?此有問,有夫婦生男女三人,遭荒亂離散,不知死 生。母後嫁有繼子,後夫未亡,得親子信,請還親子家。 後夫言可。爾。後數年,夫亡,喪之如禮,服竟,隨親子去, 別繼子云:『我則為絕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戶籍如 故。母今亡,繼子當何服?服之三年則不來葬,服之周』」 則無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為當依繼母嫁從為服 周。博士孫綽議曰:「父答雖有可爾之語,夫妻枕席相 順之意,固非決絕之辭也。繼母喪父如禮,服竟之後, 不還私家,踰歲歷年,循養無二,恩不衰適。見親子,專 自任意,無所關報,私隨其志,絕亡夫,背繼子,違三從 正,義亦為大矣。今母雖不母,子何緣」得計去留輕重 而降之哉!夫五服有名,不可謬施。施之為出,出義不 全;施之於嫁,嫁義不成。欲降服周,於禮何居?名在夫 籍,私歸親子,喪柩南北,禮律私法,訂其可知,便決降 服。許令制周,頗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難孫》 云:「以前問不立甲乙為名稱,於義不便。今以母為甲, 先夫為乙,後夫為丙」,先子,為丁繼子為戊,丙言可耳, 必慮事宜,順其至情,非虛欺也。臨終不命,知死之後, 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還之 計,去誓不還葬之辭。生則已不得養,死則不與己父 同穴,就不成嫁,當為去母。附之於嫁,不亦宜乎? 宋庾蔚之謂:「繼母持服竟後乃去,不得謂之為道,比 之繼母嫁」,於情為安。

《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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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元帝大興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繼母先嫁有 繼子,後嫁式父。式父臨終,繼母求出,式父許有遺命。 及式父亡,母制服,積年後,還前繼子家。及亡,與前夫 合葬,式追服周。國子祭酒杜夷議以為:「宰我欲短三 年之喪,孔子謂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愴之情,率意 違禮,服已絕之服,可謂觀過知仁。伯魚、子路親聖人 之門,子路有當除不除之過,伯魚有既除猶哭之失。 以式比之,亦無所愧。勵薄之義,矯枉過正,苟在於厚, 恕之可也。」博士江泉議曰:「繼父嘗同居而後別者,繼 子猶制齊衰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則崇敬,妻 道無愆,沒則制服,畢葬乃歸。伉儷之義,大較為重。但 不能遂居哀次,以此為失。方之繼父,恩義為崇。式為 人子,慎終志篤,豈忍以母節小闕,而不行服哉!是以 俯仰,寧從其重。今報以周,推心乃安;觀過知仁,式近 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孔子抑而不貶,將君子 以情恕物,謂式之所行,免於戾矣。」太常典陵公荀崧、 丞騎都尉蕭輪議曰:「《禮》,繼母嫁從,為之服報,其犯出

者無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並無名例。若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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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之過,非式所得言。及式奉親盡禮,而母自求去者,

過在母矣。式之追服,可謂過厚,若乃六親有違,去就 非禮。宜訪之中正宗老,非禮官所得逆裁。」御史中丞 卞壼議:「王式繼母,前嫁夫終,後嫁式父。式父終持服, 葬訖,還前夫家。前家亦有繼子,養至終,遂合葬於前 夫。式為制《出母周服》,式辭以父。臨終,母求去,父許諾, 就如其辭。必也。正名依禮,為無所據。若父在與亡,臧 否有命,明七出之責,則當存時受遣,告宗廟而棄之, 無緣以絕義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禮義,或以 情相許,或疾在困亂,聽去留自由者,為相要非禮。相 要非禮,則存亡無所得從,式宜正之以禮。」魏顆從其 理命。陳乾「昔屬其子,尊己殉殯,二婢子尊己,以非禮 不從。《春秋》善之,況其母乎?禮,婦人三從。式母於夫,事 生奉終,居喪以禮,非為既絕之妻;及亡制服,不為無 義之婦。不絕之驗,彰於制服,自為守節,非為更嫁。考 行無絕於夫,離絕繼在夫沒之後。夫既沒,是其從子 之日。而式以為出母,此即」何異?子出其母,而使存無 所從以居,沒無所歸,以托終命於他人之門,埋尸於 無名之塚。若式父亡後,母尋沒於式家,不可以出明 矣。許諾之命一耳,以為母於同居之時,至沒於前子 之門,所處不同,而以為出母。母依前子,非為更嫁,日 月遠近,理不有異。《禮》:長子不為出母服,出繼母尢,不 應服式長子也。又母非所生,不應服坦。然而式乃制 服,明前絕無徵,違禮莫據,內愧於心,欲以詐眩,視聽 託過厚以制飾,非尋其事情,考之《禮》正,義不容恕。式 母再嫁,前後俱繼,何慈於彼,不慈於此?受之者應有 過禮之貶,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責。式禮義之闕,發於 事親,傷孝敬之道,虧損時教,不可以居之倫。銓「正之 任,式宜請議。」即下禁止。司徒、揚州大中正陸曄、淮南 大中正胡弘等,並貶爵免官。

宋庾蔚之謂:「式父許後妻之請,是無相責之情,不得 謂之為遣妻制服。依禮葬畢乃還家,積年方就前家 子。比之繼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長子,則不得服繼嫁 以廢宗。」

《大夫士為慈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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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鄭志》:趙商問鄭元曰:「慈母嫁,亦當為服,如繼母 不?」鄭元答:「慈母賤,何得如繼母耶?」

《蜀譙周》云:「妾不得有繼母,名慈母也。但慈己無父命者,不過小功也。」

晉崔諒父命妾祝撫養諒為子。祝亡,鉅鹿公裴頠議: 依禮服慈母如母。劉智《釋疑》:「或問曰:『《喪服傳》云:『妾之 無子,妾子無母,父命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 子,一子以無母,父命為母子,當如慈母服齊衰三年 不』?答曰:『父有兩妾,一妾無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 令為無子妾作子,不敢違父命也,而不得終為子之』」 道。按譙周《集圖》云:「《喪服》齊衰三年條曰:『慈母如母,父 在為慈母』」,則條不見。今文載所說慈於貴妾,父在齊 衰周;慈於賤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鄭氏說,此主大 夫士之妾子,父命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 為母大功。士之妾子,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 無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按經大夫之「妾子,父在為其 母,大功」,不別貴賤,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 之子從父例降母一等。為大夫妾雖有貴者,不得體 君,何得不為爵降?凡此之類,今文說不如古也。

《前母黨為親及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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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蔡謨《答王濛問》曰:「前母之黨,應為親,不疑喪服,但 問尊卑長幼,拜敬之禮也。」代多此事,而所處不同。惠 帝時,尚書令滿武秋是曹彥真前母之兄,而不為內 外之親,相見如他人。吾昔以問江思悛,悛以為人不 疑繼母之黨,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繼祖母亦有 不相及者,而皆與其黨為親,何至前母而獨疑之?吾 謂此言是。魏時長沙人王毖身在中國,遇吳、魏隔絕, 更娶妻生昌。昌父母亡後,吳平,聞毖前妻久亡,昌為 前母追服,時人疑之。武皇帝詔使朝臣通議,安平獻 王孚以為《禮》,與祖父母離隔未嘗相見者,不追。如獻 王此議,則前母之黨不應為親也。獻王所據,是鄭氏 之說,吾謂鄭義為失。時卞仁、劉叔龍議謂昌應服三 年,吾以卞、劉議為允。何琦《前母黨議》曰:「夫子曰:『必也 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禮之大者也。文條或闕,而 附例可明。《禮》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稅喪己』,則 不若與祖乖違。父既歿而聞喪,豈可拘以本制,不稅 而廢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終,今為伯叔父後, 繼嗣之道雖同,原情之實則異。今必從於所養,而反 疑於為本乎?諸侯國人生不及先代之君,於其陵廟 亦必曰君也,此公義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 稱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議王昌前母服公府, 卞粹以為:「母之非親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 尊正,義存配父,蓋以生不及,故無其制,非於義不可 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長史胡濟 以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則家之嫡長,應制如改葬之 服。於時二代,無曰不允。自玆以來,行之不殊。《禮》:「母卒自為母之黨服;母出,則不為母之黨服,而為繼母之 黨服。」故尊其所從,則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則不得自 伸。外服無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論,必所繼不及,伯 叔母之黨,居然可見矣。明以名禮為制者,不計恩逮 與不也。荀訥曰:「『人有與前母家為親者,有不者』,訥直 率意而答之,謂不應親。」又問:「『《傳》曰:『繼母之配父,與因 母同』。然則前母之配父,理不異於繼母,何以不為親 也』?答曰:『所以不與前母之黨為親者,恩情不相及故 也。縱令前母之父母尚存』」,父執子婿之禮而敬事之, 則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猶不得以「外祖父母」為名。 名之不正,則非親也。

《親母無黨服繼母黨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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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鄭志》:趙商問鄭元曰:「禮,母亡則服其黨,不服繼 母黨以外氏,不可二也。若母黨先滅亡無親,己所未 服,服繼母黨否?」元答曰:「此所問權也,非禮之正。假令 母在,本自都無親黨,何所服耶?權者由心。」

宋庾蔚之謂:「母亡,禮應服其母之黨,不服繼母之黨。 不可以母黨先已滅亡而服繼母之黨。若服繼母之 黨,則亂於己母之出也。」

《母出有繼母非一當服次其母者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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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智《釋疑》曰:「親母出,則服繼母之黨。繼母既卒,則 不服也。」虞喜《通疑》曰:「縱有十繼母,則當服次其母者 之黨也。」

蜀譙周云:「其母沒,自服其母之黨,則繼母之黨無服。出母之子為繼母之黨服,則為其母之黨無服也。」

宋庾蔚之曰:「《禮》,己母被出,則服繼母之黨,繼母雖亡, 己猶自服,不得捨前以服後也。當如喜議,服次其母 者之黨也。」

《從母被出為從母兄弟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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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愷與褚粲兩姨兄弟。王愷母被出後,愷亡,粲疑 於服,因車引以問博士宋濤之曰:「據《禮,服問》云『母出 則為繼母之黨服,褚服當無疑也』。」車引難曰:「為其母 黨服,則不服繼母之黨,明無二外氏王今服繼母黨, 則不得服出母黨明矣。王既不服周氏」,周氏二母之姓褚無 服王之禮,濤之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不必要以 相報為名。」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絕於外族。褚之從 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王愷母更嫁庾氏同曰:從母《禮》云: 「以名服不?」答:以報服。褚若不服王,則是卒不為其母 黨服,便成違禮。王既一絕,周氏不得服褚母,故其子 亦然。褚今服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

宋庾蔚之曰:「出母絕族,惟親者屬,母子無絕道,餘親 不得有服,此禮之明文。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 絕周,不復服褚矣,褚何容獨服王耶?《禮》有從無服而 有服,蓋是厭降所致,豈得與義絕者同乎!從母昆弟 以名服者,蓋明服之由,不關義絕之後。從母在王,及 與在庾,誠無以異,但在庾則絕王,故褚不得從親者」 屬而服王也。褚以王絕己,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 不服之理,各有其義者也。

《繼君母黨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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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車引問臧燾曰:「今此妾子既服先嫡母之黨,又服 繼嫡母之黨不?」燾答曰:「庶子以賤,不敢不從服耳。既 服前嫡母黨,則後嫡母黨義無以異,疑於三四耶?」燾 又問徐藻,藻答曰:「庶子若及先嫡母,則服其黨,不及 則服後嫡母黨。外服無二,此之謂也。」賀循問徐邈曰: 「《禮》,嫡母為徒從,嫡母亡,則不服其黨。今庶子既不自 服所生外氏,亦以嫡黨為徒從乎?」答曰:「古者庶子自 服所生之黨,故以嫡母黨為徒從,嫡母亡,則不服其 黨。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敘嫡母之親矣,謂宜 以名而服,應推重也。古今不同,何可不因事求中。」 宋庾蔚之按:「《禮》,嫡母之黨徒從。徒從者,所從亡則已。 嫡母雖有三四,應服見在者之黨。但今」人復服所生 之黨,則嫡母之黨,非復徒從,嫡雖沒,猶宜服之。但外 氏無二統,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黨。若己 生,悉不及,宜服最後者之黨也。

《娶同堂姊之女為妻姊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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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李嵩《行事記》云:「有娶同堂姊子為婦,婦母亡,不制 婦母服,猶制同堂姊服。嘗謂三綱之義,不可得而無 服。多以內外姊妹為婦,則絕其本服。服絕而情重,何 嫌不減從姊之服,月數作婦母之服耶?」又以謝沈所 言舅為外舅事,訪魏君思難云:「舅本緦麻,與外舅之 服,自可得同。然娶姑之女,姑亡豈可累降為三月耶?」 太常劉彥祖云:「譬如父母,服本斬衰,至於改葬而制 緦麻也。近羊彭有叔父服而改葬其父,更叔之服而 著改葬之服,此豈以緦麻為輕也?蓋《禮》所謂以輕為 重者也。姑服雖重,而天下何可無婦之父母乎?禮不 可闕,行之何嫌?但當計姑之本服,以心喪居之耳。」

《妻已亡為妻父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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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穆帝永和中,司徒下問太常云:『若妻已沒,猶應服 其父母不』?」太常杜潛等答曰:「何以緦從服也?明伉儷

判對,恭承宗廟。推此言之,意謂不以存亡為異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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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又問國子博士:「按《禮》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傳云:

『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喪服小記》 曰:『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服』。其黨又曰:『為母之君 母,母卒則不服』。徒從者,所從亡則已。君母猶然,妻可 知矣。今云不以存亡為異,何所據耶?」博士張憑議曰: 「『徒從者,所從亡則已。按鄭元曰:『謂君母之黨』。又云『有 從重而輕者』,鄭元曰『妻之父母也』。然則從重而輕,與 徒從者本別。《禮》天子諸侯服妻之父母』,明其義重也。 若謂徒從服必同者,則妻從夫,明與夫從妻其正對, 寧可復夫沒則已乎?所據君母為異者,但外祖之服, 本是親假而恩疏,妻之父母,本由義合。」劉系之問荀 訥曰:「《禮》云『母黨不二服,親無二統故也。以例准,其妻 黨不二服,明矣。然母有親繼之別,又有出有卒,故服 外氏有降殺之禮。今妻義一也,無繼出之殊。今服其 黨,孰先孰後耶』?」訥答曰:「妻黨不二服,《禮》所不載。母黨 有出有繼,情事不同,謂前妻雖卒,終當同穴。今妻配 己,理無異前,不以存亡為異也。且《禮》無其文,當俱有 服也。或以為同於徒從,妻沒則不從服。若夫所不服, 妾何得徒從君母之黨耶?」步熊曰:「妻死更娶,為前妻 父母服不?」答曰:「此皆徒從服耳,所從亡則已,不服也。」 季祖鍾駮曰:「夫婦應屬從也。又夫婦合葬皆為妻,妻 之父母不得不服也。」曹述初問范甯曰:「有人再娶後, 妻無父母而前妻父母亡,當有服不?」答曰:「《禮小記》云: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今妻既卒,則無所從,不應服也。」 述初又難曰:「妻為夫黨,既為屬從,至於夫卒,服之無 虧。妻之父母而妻卒則已,統例准情,不見」其義。若以 妻之父母,不得准夫之旁親,實所疑也。《小記》所稱,自 謂臣為君黨妾,子為君母黨服耳。甯又答曰:「鮮有同 者。」此亦無准據,殆是率心而行也。

宋庾蔚之謂:「夫妻一體之親,而謂妻之父母徒從,失 之甚矣。言應服者,辯之已詳。或疑外氏二統,則妻之 父母亦不宜二,意以為母之兩三,親假不同;妻之三 四,於己猶一,非其例也。」

《從母適族父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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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邵戢議:「按《禮記》『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理際 會。從母嫁於絕屬,族父則無復從母之名,謂不宜有 服。戢以為理際會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無名耳。夫 服以恩生,班以義斷,雖門外之事,義掩恩;至於門內 之事,恩掩義矣。同宗之道,處恩義之間,故宜資之恩 義,令彼此獲中。據易位無名,便廢骨肉之服,實是所』」 疑。既有屬從,鄭元說子為母黨之服。按屬從者,自非 出母黨,及庶子受重,自於其所生之黨,則初無厭降 之文。又《記》云:「六代親屬竭矣」,鄭說六代之外親盡爾。 稚族昆弟之子為親同姓。按從母嫁於無屬名者,即 與嫁他姓不異,則宜服從母嫁於他姓之服矣。又嘗 見賀公書,稱賀新渝夫人為族姨母,尋,所以不主名 於際會者,亦是有恩掩義,謂宜服也。

《為內外妹為兄弟妻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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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徐眾論》云:「『徐思龍取姨妹為婦,婦亡而諸弟以姨 妹為嫂,嫂叔無服,不復為姨妹行喪』。右丞徐萬謂宜 然。今議者以嫂無服,不得為姊妹服,不解服之為害 義耶?為傷情耶?為尊厭耶?所謂尊厭者,父在為母,尊 卑體異,故可得厭耳。今嫂妹一人之體,兼此尊卑,何 所厭耶?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皆兩服之,所以敘 親親之情。今以嫂叔之嫌,不為姨妹制服,絕有親之 義,傷恩昵之道,殆非聖人為服之本意乎?」徐彥難曰: 「本雖中外姨兄弟之親,一為嫂叔,便當以公義厭私, 不謂尊卑之厭也。」眾曰:「女人外屬以夫氏為公,以公 厭,不為叔服可也。叔以嫂是姨妹,復何公厭而不服 耶?」彥重難曰:「若以此服為親,則不聞親服無報。又公 義在於夫氏,豈在嫂耶?」眾曰:「就如《難旨制》,公在叔不 在嫂。雖有姨之親,就於公義,不得服之,猶可也。若叔 有厭,則嫂無厭,雖姨妹為嫂必服之。為叔之姨兄而 見服,則為嫂之姨妹何獨不見服哉?若兩不相服,則 絕此正親,豈聖人之意乎?苟姨妹得服姨兄,兄欲應 服,何無報哉?」彥重難曰:「若姨妹為嫂而為之服,必也 正名,將謂之何?」眾答曰:「今姨妹為嫂可服者,以正名 故也。言嫂則姨妹不從焉,言姨妹則嫂不與焉。名別 若此,故可服也。嫂自無服,吾不為之服;姨妹有服,吾 為之緦麻。吾自服姨妹,奚為強謂之服嫂也哉?見嫂 應拜,見姨妹不拜也。今嫂妹同體,今我自拜嫂,而謂 我拜姨妹,不亦惑哉!」彥重難曰:「彥以為姨妹為嫂而 不服者,正以無復姨妹之名故耳。」眾答曰:「不解姨妹 為嫂,便無復姨妹之名,削其氏族,滅其名號耶?為變 化分離,嫂留而妹去耶?為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 兩全哉?」彥難曰:「若如告言嫂則姨妹不從,言姨妹則 嫂不從。未審定言嫂耶,言姨妹耶?」眾答曰:「一人兼兩 親,似一人兼兩官。當其事則舉其名以應其義,何拘 以一名一稱哉?言嫂則拜之,言姨妹則服之,各有所 施,不以此而滅彼耳。」彥曰:「平存許其稱嫂而拜,則非 姨妹也。至於亡歿,便稱姨妹不拜,則非復嫂也。懼一人之身,不得以昨日平安為嫂,明日終亡為姨妹也。」 眾曰:「吾得存之,與亡為嫂為妹,不復異也。為我嫂故 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 服,制服便不得拜乎?」彥重難曰:「若隨其名,別其義,則 著服臨尸,不復拜也。」眾答曰:「見姨妹之尸,不可以不 服;臨亡嫂之喪,不可以不拜拜。自為嫂服,施妹服,隨 其親,拜應其名,別其義,斯之謂矣。」

大唐之制,兩姨姑舅姊妹並不得通婚,嫂叔相為小 功。議曰:「『按袁准《正論》云:『中外之親,親於同姓』。同姓且 猶不可婚,而況中外之親乎』?誠哉斯旨。何者?按婚禮 娶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附遠者,欲令敦睦異宗;厚 別者,蓋以別於禽獸。則姨舅之女,於母可謂至親矣。 以之通婚,甚黷情理。然有若晉徐思龍者,或識昧一」 時,不詳典故。姨妹既納之為婦,諸弟安得不謂之嫂 乎?且男女之際,必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別,安有存 時拜之為嫂,沒則服之為妹?徐眾乃云:「一人兼兩親, 似一人兼兩官。」誠如所見,兩名兼行。是則公計,名稱 混淆,婚姻無別矣。或者以服疑從重,亦謂不然。按《喪 服》有或引或推,各存正義。故庾蔚之云:「外姊妹而為 兄弟之妻,宜用無服之制。」兄弟之妻無服,乃親於外 親之有服也。況彼既棄本親,來為我族之婦,我安得 棄正禮而強徇私服哉?徐彥之論當矣。

《族父是姨弟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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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蔡謨答族父為姨弟,問者曰:「乙是甲族兄子也,二 人之母,則姊妹也。以外親言之,則是從母之子,應服 緦麻;以同宗言之,則六代之親,知禮無服。今甲亡,乙 應制服不?」謨按《禮記》云:「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 理際會。先儒說曰:『異姓謂來嫁者也,正其母與婦之 名也』。《記》又云:『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今甲之 父與乙,於班為族祖,則其妻亦有祖母之名,不復得 而從母也。凡親屬之名,妻從其夫,子從其母,不得為 從母,則子亦不得為從母之子也。親名正,服亦隨之, 謂乙應從同宗六代之制,不應服也。」難者曰:「《禮》所云 異姓主名,理際會本是他人,唯以來嫁為親,故尊卑 親疏,從其所適。至於從母者,骨肉之親,小功之服也。 今以所適無服之親,便從無服之制,是為以疏奪親 也。適他人者,猶為之服,來適同宗,而便絕之,豈其理 乎?」答曰:「《禮》,大夫之娶,皆有姪娣,而大夫之子於庶母 無服。若論本親,則此庶母亦是從母也。今來為父妾, 則廢從母之名,而從庶母之稱,絕小功之服,而從無 服之制,此禮之成典也。推此而論,知適他人者,從其 本親來,適同宗則從其所適,不得係本,此所謂異姓 主名理際會者也。或有族父絕服,而又是姨弟,今叔 親當云何?」徐邈答曰:「《書》稱『以親九族』,《禮》親親以三為 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故上極四代, 旁親四等,每服有降。自五代以往,則是九族之外,謂 之同姓而已。其長幼之班,拜起之節,有時而可改,無 必不移之道也。姨弟為無服之宗人,今若繫疏宗服 外之名,以奪母黨有服之親,則未見其義也。謂宜從 姨弟例服。」散騎常侍《徐眾論》云:「庾左丞孫見遭族父 喪,父已絕服,又是姨弟,見問當服不?余答以為當服。」 右丞徐彥重難曰:「《禮》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則收族,收 族者序以昭穆也。何得以姨弟之服,加於宗父乎?於 情乃無可傷,於義實為有害也』。」眾答曰:「《禮》,為曾祖高 祖三月,又改葬,緦麻服所尊。及臨至親之喪,而服之 最輕者,豈損父祖之尊乎?今族父無服,姨弟有服,自 為姨服,何為輕服服宗父乎?難云於義有害,不解害 何義耶?天生族父,為吾姨」弟,非吾貶退所為,何不敬 宗之有?族父應拜,而姨弟不應拜。今族父為姨弟,今 不可以為姨弟不應得拜而不為族父拜也,猶不可 以族父無服而不為姨弟服也。若姨弟犯過,吾不顧 族父,與姨弟共身同體,怒而笞之,此不可也。於其死 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禮記》「絕族無施服而親者」屬文。

《妾為先女君黨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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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有問者云:「『《雜記》云:『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 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此為妾子為徒從,妾身 為屬從』,於理通不?」虞喜通疑:「『凡稱妾者,皆大夫之禮, 非天子諸侯文也。按《雜記》云『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 黨服』,明屬從也。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此攝 當為相代攝,是謂繼室,則妾之後女君也。有後女君」, 則不復服先女君之黨者,以當服後女君之黨故也。 荀訥《答劉系之問》曰:「禮,妾從服女君之黨如女君,此 則同於近臣。君服斯服,不與服君母黨同也。」

《庶子為人後其妻為本舅姑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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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庶子為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庶子之妻, 自如常禮,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孔瑚 問虞喜曰:「愚謂庶子之妻,不得如禮服其私親者,以 為身為宗主,奉修祭祀,以別尊卑故也。凡婦服夫黨 皆降一等,唯公子厭至尊,故其妻從輕而服重,盡禮 於皇姑,則人情所許。愚謂不得以公子為例。」喜答曰: 「謂庶子為人後,上繼祖禰,此則厭於承重,不得伸其私情。故為所生服止緦麻。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盡禮。 皇姑從輕服重,不繫於夫。哀帝興寧中,哀靖皇后有 章太妃之喪,尚書奏,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衰周。按 《禮》有從輕而服重,公子為公所厭,故不得申;舅不厭 婦,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駮。支子不繼」祖禰,故妻得伸。 皇姑夫人致齊而會於太廟,后服不宜踰,至尊亦當 緦也。

《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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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賀循云:「其夫為祖、曾祖、高祖後者,妻從服如舅姑。」 孔瑚問虞喜曰:「假使元孫為後,元孫之婦從服周,曾 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虞喜答曰: 「有適子者,無適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 以此推元孫為後,若其母尚存,元孫之婦猶為庶,不 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

宋庾蔚之謂:「舅沒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 服,自以姑為嫡,所謂有嫡婦無嫡孫婦。祖以嫡統唯 一,故子婦尚存。其孫婦以下未得為嫡,猶以庶服之。 孫婦及曾元孫婦,自隨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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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或問許猛云:「為人後時,有昆弟後,昆弟亡,無後,當 得還不?若得還為主不?」猛答云:「《喪服傳》曰:『何如而可 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後大宗。然大宗雖重, 猶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推此而論,小宗無支子,則 大宗自絕矣。子不絕父之後,本家無嗣,於義得還,出 後者還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後叔父乙,甲死,丙已 降服周,涉數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為母之服。今 叔父自有子,丙既還本,當追報甲三年服。不若遂即 吉,則終身無斬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議曰:「《禮》,大宗無 子,族人以支子後之,不為小宗立後,明棄親即疏。叔 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後,非禮也。子從 父此命,不得為孝。父亡則周,叔妻死,制母服,於義謬 也。今歸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難,曹曰:「《禮》,日月 過而後聞喪,則有稅服。當聞喪之日,哀情與始遭喪 同。是以聞喪或在數十年後,猶追服重。甲死,丙即知 喪,哀情已敘,為出後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喪,稱情 而立。聞父喪積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稱情 之義。若依稅服,失其類矣。且子為父,不過再周,丙嘗 為甲,已服周矣,今復制重,是子為父服三周也,豈禮 意乎?」答曰:「丙於禮無後乙之義,丙既不得成重制於 乙,又闕父子之道,人子之情,豈得無追遠之至戚乎? 就使情輕,於日月已過而後聞喪,服父之禮,寧可便 廢?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為難過矣。父之於子,兼 尊親」之至重。《禮》制斬衰三年,明其兼重也。齊衰周服, 非所以崇尊親之至重。丙雖嘗為甲服周,豈禮也哉? 而數以為父三周乎?或難曰:「《禮》,婦人有父喪,未練而 夫家遣之,則為父服三年。既練而見遣,則己猶如為 人後者,亦為所後斬衰三年,為父服周。服制既同,則 義可相准。若甲死未練而丙歸,則應為三年,今喪已 久,於禮不應追服。」答曰:「《禮》,婦人適人,則降父服周,為 夫三年,既練而見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於夫,故雖 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復為父服三年不二斬之義 也。婦人於禮得成其重制於夫,丙於禮無後乙之義。 雖甲喪久除,而丙歸既已不得成重於乙,今又不為 甲追制重服,是丙為人子」,終無服父之道也。張湛謂 曹曰:「《禮》所稱『為人後,後大宗,所以承正統。若非大宗 之主所繼,非正統之重,無相後之義。今乙雖無子,於 禮不應取後於甲。甲之命丙,丙之從甲,皆為違禮。若 如前議,則兄弟以子相養者,代代有之。此輩甚眾,時 無譏者。蓋同繫一祖,兄弟所生,猶如己子,非犯禮違 義故也。雖』」非禮之正義,亦是一代成制,由來故事,豈 可以甲命獨為非禮,丙從便為失道。此之得失,自當 與代人共之耳。今所疑,於丙既當持服與不?議者以 為丙歸宜制,重引稅服為例,恐非明證。夫稅服者,自 謂日月已過,而後聞喪,聞喪之日,即初死之時,為制 服之始。今月數得全,哀情得敘。為人後者,父終則盡 心極哀,但逼於所後,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其還歸, 論喪則已積年即事則必有降殺而方復追,所謂不 稱情者矣。過時而不知喪,則是平吉之人。既初聞之, 則同於始死,與喪過而歸,何得為例?若謂丙既不得 全重制於乙,又闕子道於甲,故更服重,即所謂全父 子之道,猶非稅服乎?又《設難》云:「婦人父喪既練而見 遣,為父服周,以准為人後者。既還所生父喪已久,於 禮不追,此議何疑?」答曰:「正以婦人得成制於夫,丙不 得成重制於乙。今丙於禮誠無後乙之義,然據受父 命為人子,與婦人出適者,皆為本親降服一等,為所 後及夫制服三年,其義正同也。今以婦人既練見遣, 重制已成於夫,故不為父三年。」今謂丙本不應為乙 後,然丙既奉命為乙子,則許其降本親之服,及其喪 過而歸,則重制成於所後矣。若不服重制其本親,乃 豈可終身無斬衰之服?直是率懷而言,無所依據耳。 又《范甯問》:孔德澤云:「『甲無子,取其族子乙為後,所生父沒,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歸本家,後甲終,乙當有 服不?若服當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當無服。繼 母嘗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況。范又難必當 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繼母既出服周,此禮所出,為 分明釋耳』』。」孔又答曰:「繼母出為服周,是父沒而嫁。賀 循《要記》亦謂之出。當以捨此適彼,不獨在嫁可以意 領,故不必繼於本也。」江熙難范云:「往因禮親,反因禮 疏,何嫌頓盡?未若相遺於江湖,既還,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嘗為父子,愛敬兼加,豈得事改,便同疏 族?方之繼母嫁,於情為安。」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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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冀按:「《喪服》云:『為人後者,其為父母持重於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按經傳:『為人後者,固自降其親也。所 以降其親者,已受重於大宗,必為所後之父服斬故 也。制其體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為所後之父服斬, 則自非經所謂為人後者之義也。凡既受命出為人 後,而不為所後之父制服,固非禮也。還為其親斬,亦』」 非禮也。均其失,寧居過重,無居過輕。夫恩由義厭,情 為禮黜,是以五服之疏屬,有相為重者矣;天性之父 子,有相為輕者矣;屈伸進退,有自來也。今奉義則已, 不為所後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二者並闕, 未知其詳,將何所居?且《傳》敘經意,但為既後大宗,無 二斬之道,非不斬之制也。談者不疑為後,而不為所 後制服為非禮,乃謂反服其親為傷教,斯蓋惑之大 者也。若不服所後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則是凡為 後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謂為後之子及所 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後制服,則 宜還為其親服斬。考之義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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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循《為後服議》:「按《喪服》曰:『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 報,於所為後之子,兄弟若子』。時人論者,多以為後者 子孫,皆計本親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為人後 者,直謂已嫡,不以出後,當以支子耳。無明於後者之 子,見捨本親,何以言不得為人後耶?答曰:『五服之制, 其屬有六,一去本繫,以名為正。名正則男女有別,上』」 下不悖。若假之以號者則輕其權,定之以名者則尊 其統。故曰「有嫡子者無嫡孫。」何為言無正以不得名 之?不得名之則卑其服,若得名之則重其制。此之有 無,尊卑之宜,則是彼之後者嫡庶之例也。至於庶子 為後,稱名不言孝,為墠而祭,以其尚有貳志不專故 也。其子則定名而處廟,以為彼情可「制,此義宜惇故 也。豈非顧本有已,復統有節哉?」或曰:「所後在五服之 外,父制周年,而己無服,疏親戚之恩,非先聖之意耶?」 答曰:「何為其然?禮有節權,恩義相顧,為所生,無絕道, 其餘皆宜權制也。夫初出後者,離至親之側,為別宗 之冑,闕晨昏之歡,廢終養之道,顧復之恩靡報,罔極 之情莫伸,義雖從於」為後,恩實降於本親,故有一降 之差。若能專心所繼,後者之子,上有所承,於今為同 財之密,顧本有異門之疏。若以父服輒當後者,至於 生不及祖父母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無服,又出母 齊衰而杖,其子又不從服。今出後者於父母乃為不 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禮》失於煩,故約以取通。 是以後者之子,出母之孫,其禮闕而不載。生在佗邦, 父稅己不,其義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獨 遲遲別宗之祖耶?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 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 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 之子,豈當獨以為傳代稱乎?生長於外,不得言出,猶 繼父未嘗同居,不為異也。又父報出子,誠是疏己稠。 彼子以父為旁尊,則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故不奪 其親而與其降。承出之後,義漸輕疏而絕其恩。絕其 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則所後親;所後親則祭祀敬; 祭祀敬則宗廟嚴,宗廟嚴則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 姓,齊一身以肅家道,此殆聖人之意也。

宋崔凱《喪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為其祖 父母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 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為 父後者。今出後大宗,大宗,尊之統,收族者也,故族人 尊之,百代不遷,其父母報之周,所謂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還當為其祖 父母大功耳』。又云:『代人有出為大宗後,還為其父母 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為《經》文『為人後者為其父 母周,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為後者身也。不及其子, 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疏為服紀耳』。」按晉 劉智《釋疑》:「或問:『禮為人後者,為當唯出子一身還本 親也』?魯國孔正陽等議,以為人後者服所後之親。若 子,為其本親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 以義斷,不復還本親故也。《禮》云『若子者,則於本父母 不若子矣』。」劉智又按:《禮》,「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此 出子及其子孫皆為人後者也。甲無後,故乙為之後。 乙之子孫皆去其親,往為甲後,皆當稱為人後,服本親,不傷於後者。若子則其孫亦然矣。本親有自然之 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儒林》 掾謝襲稱學生張襜之從祖母丁喪,士本是親祖母 亡父出後,求詳禮典。輒敕助教陳福議,「當諸出為人 後者,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自為後者之身文無後者 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議,則襜之不應廢業。」王彪之答: 「如所」白,則族人後大宗者、出後者,子於本祖無服,孫 不服祖,於情不安。是以諸儒之說義旨,總謂為人後 者,雖在五服之外,皆降本親一等,無孫不服本祖之 條。按《記》云「夫為人後,其妻為舅姑大功」,鄭元云「不二 降也。」其妻於舅姑義服猶不二降,況其子孫骨肉至 親,便當無服乎?禮疑則重,義例亦明。如《禮》之例,諸出 後者及子孫還服本親,於所後者有服與無服皆同 降一等,謂襜之當服大功。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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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氏問》曰:「弟子遭所生母艱,弟子有兒,出後伯父 承嫡,當心喪三月不?」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禮》無正條。 往年臨川王服太妃,已為成制。今出後承嫡者,當依 為人後降本親一等,宜制大功九月。」

宋庾蔚之謂:「庶子為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廢祭 故也。已出伯父,即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父為高祖持重子當何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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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徐農人問殷仲堪曰:「《禮》,服高祖父母齊衰三月。若 其父承重者,為當服周?為故自服其本服耶?若服其 本服,不以父重而增者,假如元孫持高祖重,元孫之 子來孫本都無服,父服三年而子吉服,懼非喪紀差 降之義。若來孫本無服,而今有服,則曾元孫宜以父 承重而加也。進退迷惑,不知所行。」殷答曰:「祖父在而 祖母沒,則父服厭周;祖父後亡,則父服三年,而孫之 服一定無變。是知孫之於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為 升降。又疑元孫承重,來孫無變。按《禮記》有子姪之服, 苟恩盡親畢,縞冠元武,非為無變矣。」徐又問曰:「父在 為母,雖服以周斷,至練禫廬杖,大制無虧,故孫得遂 其本服。若父出後降,祖在不杖周,則孫不得同父之 服明矣。若父還反重,又當從父升亦明矣。如此升降, 由父不得恆自定也。未有斬服不異至親,而子正制 三月之外,或都無服者也。佗人同爨,而為之緦縞冠, 元武微廁吉飾,求之五服,故為無變。佗人之不若此, 所大惑也。」殷又答曰:「父在為母,先王明義,屈之以周 服,而情未有異也。哀」親故,寢苫枕草,毀瘠杖而後起, 創巨痛深,弗可頓奪,故漸之以祥練,申之以禫月,此 蓋有由,不變其本則降矣。子有降而孫得遂,仲堪所 謂「不隨父升降」者也。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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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冀《答劉系之問》云:「凡不繼大宗而立後,及為後 而不為所後制服,皆非禮也。然據己為後,則不得不 從為後之制。若庶子立後,不繼祖宗,己服無重可傳, 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則制有疑,謂當 與庶祖母同。」

宋庾蔚之謂:「所後父若承祖後,則己不得服庶祖母 也。父不承重,己得為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 年也。」

《所後之母見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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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步熊問許猛曰:「為人後而所後之母見出,當何服?」 猛曰:「為人後者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如者,明其 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於親子矣。」

《為曾祖後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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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何琦議,以為:「卿士之家,別宗無後,宗緒不可絕。若 昆弟以孫,若曾孫後之,理宜然也。《禮》緣事而興,不應 拘常以為礙也。魏之宗聖,遠繼宣尼,琦從父,以孫紹 族;祖荀顗無子,以兄孫為嗣,此成比也。」

宋庾蔚之謂:「間代取後,禮未之聞。宗聖,時王所命,以 尊先聖,本不計數,恐不得引以為比也。」

《並有父母之喪及練日居廬堊室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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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杜元凱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 衰。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 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至虞訖,反服父之服;既練, 則服母之服。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而服母 之服。」賀循云:「父之喪,服未竟,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竟 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反母之喪服 也。」又荀訥《答問》云:「代人有向曙毀廬作堊室,祭畢,居 堊室見客者,或有於廬前設位。謂今可於廬前設位, 著練服,事畢,服母服,居廬。庾氏問徐廣曰:『母喪已小 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當伸服三年,猶厭屈而 祥耶』?」答曰:「按賀循云:『父未殯而祖亡,承嫡猶周』。此不 忍變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禮」,靈筵不得終三 年也。《禮》云:「三年之喪,既葬,乃為前喪練祥。」則猶須後 喪葬訖,乃得為前喪變服、練祥也。

宋庾蔚之謂:「前喪既周,應毀廬為堊室,而後喪猶應 居廬。古者受弔於庭,階,廬、堊室自是寢處之所。今雖 以廬、堊室為喪位,然自異於衰絰矣。母喪既練而父亡,為母伸服。」乃問:「劉、袁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 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為不忍變於父在 也。況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意』」 謂立服之有,皆定於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 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內,出為 族人後,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為大夫,子為父後,降 伯叔父大功,或已兩三月日而父亡,寧可得伸服周 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為斷。唯有婦人於夫氏之親 被遣義絕,出則除之。

《父未殯而祖亡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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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虞喜按:賀循《喪服記》云:「『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 以周,既殯而祖父死三年』。此謂嫡子為父後者也。父 未殯服祖以周者,父屍尚在,人子之義,未可以代重 也。」喜以為三禮無有。此條殆是脫失。祖父正統,非為 旁親。若父死未殯,服祖但周,則祖無倚廬,傳重在誰? 假使祖為國君,己為嫡孫,祖沒己嗣,此受封於祖,祖 之群臣服祖三年,而己為嫡孫,則服一周齊衰,送葬 斬杖無主。雖云「屍在」,未忍如大父何。

宋庾蔚之謂:「《禮》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 斂,入門升自阼階,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殯,同之生 存,是父為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虞喜何謂 無倚廬乎?孝子之所寢處,不關於主,闕之何嫌?若祖 為國君,五屬皆斬,則孫無獨周之義。」按賀循所記,謂 大夫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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