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002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二卷目錄

 考工總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魏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考工典第二卷

考工總部彙考二

编辑

漢承秦制,設將作少府,掌治宮室,後更名「將作大匠」, 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仍掌舉核,不司營造。又設水 衡都尉,以主都水及上林省六廄技巧之官。

按《漢書百官表》:「將作少府,秦官,掌治宮室,有兩丞,左 右中候,景帝中六年更名將作大匠。屬官有石庫、東 園主章、左右前後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長丞,武帝太 初元年更名東園主章為木工,成帝陽朔三年省中 候及左右前後中校五丞。」

如淳曰:「章謂大材也。舊將作大匠主材吏,名章曹掾。」 師古曰:「今所謂木鍾者,蓋章聲之轉耳。東園主章,掌大材,以供東園大匠也。」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有兩丞, 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祕書。外督部 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 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綬,祿比丞相,置 長史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 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長史、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 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廄、辨銅 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 水七官長丞皆屬焉。上林有八丞、十二尉,均輸四丞, 御羞兩丞,都水三丞,禁圃兩尉,甘泉上林四丞。成帝 建始二年省技巧六廄官。王莽改水衡都尉曰《予虞》。 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鑄錢皆屬少府。

應劭曰:「古山林之官曰衡,掌諸池苑,故稱水衡。」 張晏曰:「主都水及上林苑,故曰水衡;主諸官,故曰都;有卒徒武事,故曰尉 。」 師古曰:「衡,平也;主平其稅入 。」 如淳曰:「御羞,地名也。輯濯,船官也。鍾官,主鑄錢官也。辨銅,主分別銅之種類也 。」 師古曰:「御宿,則今長安城南御宿川也。羞、宿聲相近,故或云御羞,或云御宿耳。羞者,珍」 羞所出。宿者,止宿之義。輯讀與「楫」 同,音集。濯音直孝反,皆所以行船也。《漢舊儀》云:天子六廄:未央、承華、騊駼、騎馬、輅軨,大廄也,馬皆萬匹。據此表,太僕屬官,以有大廄未央、輅軨、騎馬、騊駼、承華,而《水衡》又云:「六廄技巧官」 ,則技巧之徒供六廄者,其官別屬水衡也。

後漢

编辑

後漢設司空,掌水土營建,而列於三公。後改民曹尚 書,主繕修功作。又設將作大匠,統左右校令,掌土木 工役之事。

按:《後漢書百官志》:「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木土事。凡 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凡 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郊祀 之事,掌掃除樂器。大喪則掌將校復土。凡國有大造 大疑諫爭,與太尉同。世祖即位,為大司空。建武二十 七年,去大屬,長史一人,千石掾屬二十九人,令史及」 御屬四十二人。

《馬融》曰:「掌營城郭,主司空土以居民。」

將作大匠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曰將作少府,景 帝改為將作大匠。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土木 之功,并樹桐梓之類,列於道側。」丞一人,六百石。

蔡質《漢儀》曰:位次河南尹,光武中元二年,省謁者領之,章帝建初元年復置 。《漢官篇》曰:「樹栗椅桐梓 。」 胡廣曰:「古者列樹以表道,並以為林囿,四者皆木名,治宮室并主之。」

左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 右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

右屬,將作大匠,《前書》曰:「屬官又有左右中候、右庫、東園、主章、左右前後中校士令、丞」 ,成帝省。

按《晉書職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
考證
書五人,一人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

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 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曰民 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後 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後漢光武以三 「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事,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 選舉祠祀事;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

魏置司空,列於三公,改民曹尚書為「左民尚書」,而尚 書郎有虞曹、水部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大尉、司徒、司空,並古官也。自漢歷魏, 置以為三公。」

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 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

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 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 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

晉承漢、魏,以司空列於三公,設左、右民尚書,以廬舍 器用歸之右丞、尚書郎。又有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 部、水部之屬,將作大匠則不時置。

按《晉書職官志》:「大尉、司徒、司空,並古官也。自漢歷魏, 置以為三公。及晉受命,迄江左,其官相承不替。 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而無五兵。 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射,又置駕部尚 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為六 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又有右民尚書, 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江,有吏部、祠部 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便置丞四人。 及光武始減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 自此至晉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 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 用之物,及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 表奏事。八座郎初拜,皆治漢舊制,並集都座,交禮遷 職又解交焉。

《將作大匠》,有事則置,無事則罷。

宋以司空掌水土,列於三公。營造則置將作大匠、起 部尚書。又設材官將軍,主工匠土木,隸於起部。 按《宋書百官志》:「司空一人,掌水土事。郊祀掌掃除,陳 樂器。大喪掌將校復上。」舜攝帝位,以禹為司空。契之 子曰冥,亦為夏司空。殷湯以咎單為司空。周時司空 為冬官,掌邦事。漢西京初不置,成帝綏和元年,更名 御史大夫,為大司空;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 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光武建武二十七年,去「大」字。 獻帝建安十三年,又罷司空,置御史大夫。御史大夫 郗慮免,不復補。魏初又置司空。

將作大匠,一人。丞一人。掌土木之役。秦世置將作少 府,漢因之。景帝中六年,更名「將作大匠。」光武二年省, 以謁者領之。章帝建初元年復置。晉氏以來,有事則 置,無事則省。

尚書令任總機衡。僕射、尚書分領諸曹,左僕射領殿 中、主客二曹,吏部尚書領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 祠部尚書領祠部、儀曹二曹,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 倉部、起部四曹,左民尚書領左民、駕部二曹,都官尚 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部四曹,五兵尚書領中兵、外 兵二曹。昔有騎兵、別兵、都兵,故謂之「五兵」也。五尚書、 二僕射、一令,謂之「八座。」若營宗廟宮室,則置起部尚 書,事畢省。

材官將軍,一人;司馬一人。主工匠土木之事。漢左右 校令,其任也。魏右校又置材官校尉,主天下材木事。 晉江左改材官校尉曰材官將軍,又罷左校令。今材 官隸尚書起部及領軍。

南齊

编辑

南齊以司空列於三公,將作大匠、起部尚書皆主土 木,不常置。水部統於都官,材官將軍屬於起部。 按《南齊書百官志》:大尉、司徒、司空三公,舊為通官。 將作大匠掌宮廟土木,有事權置,兼官畢乃省。 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起部尚書興立宮廟,權置,事畢省。

《材官》將軍一人,司馬一人。屬起部,亦屬領軍。

梁置「大匠卿」以掌土木,置「大舟卿」以掌河堤,營宗廟 宮室,則權置起部尚書。

按:《隋書百官志》:「大匠卿位視太僕,掌土木之工,統左 右校諸署。」

大舟卿,梁初為都水臺使者一人,參軍事二人,河堤 謁者八人,七年改焉。位視中書郎,列卿之最末者也。 主舟航堤渠。

起部尚書,營宗廟宮室,則權置之,事畢則省,以其事分屬都官、左、戶二尚書。

北齊

编辑

北齊設「將作寺」,掌營建,以虞曹起部隸「祠部,以水部 隸《都官尚書》。」

按《隋書百官志》:「將作寺,掌諸營建。大匠一人,丞四人。 亦有功曹、主簿、錄事員。若有營作,則立將、副將、長史、 司馬、主簿、錄事等各一人。又領軍主、副、幢主、副等。 祠部,統祠部、主客虞曹、屯田、起部五曹。虞曹掌地圖、 山川遠近、園囿田獵、殽膳雜味等事。起部,掌諸興造 工匠等事。」

都官統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水部,掌舟 船津梁、公私水事。

北周

编辑

北周設「冬官府,領司空,置匠師、司木之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辯依《周禮》建六官, 置公、卿、大夫、士冬官府,領司空等眾職。」

按杜氏《通典》,後周為冬官,謂之大司空卿。《周禮》冬官, 其屬有考工,掌百工之事,曰國有六職,百工是其一 焉。後周有冬官大司空卿,掌五材九範之法。其屬工 部中大夫二人,承司之事,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 有匠師中大夫,掌城郭宮室之制。又有司木中大夫, 掌木工之政令。

隋始設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侍郎,仍設 將作寺,以大匠統左右校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侍郎各二人, 虞部、水部侍郎各一人。」

將作寺。大匠一人,丞、主簿、錄事各二人。統左右校署 令各二人。丞,左校四人,右校三人。各有監作左校十 二人,右校八人,等員。

開皇二十年,改將作寺為監,以大匠為太監。初加置 副監。

煬帝即位,將作監改太監、少監為大匠,少匠丞加為 從六品,統左右校及甄官署。五年,又改將作監「大匠 為大監,正四品;少匠為少監,正五品。」十三年,又改監、 少監為令、少令,丞加品至從五品。

唐設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而百工、技巧、 土木之工,則有少府監、將作監主之。軍器又有軍器 監,河渠又有都水監。

按《唐書百官志》:「工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 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 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工 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 尚書、侍郎之貳。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 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 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 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功,雇者日為絹三尺。內中 尚巧匠,無作則納資。凡津梁道路,治以九月。工部主 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 人。

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 龍朔二年曰「司平」 ,屯田曰「司田」 ,虞部曰「司虞」 ,水部曰「司川。」 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 ,水部曰「司水。」 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屯田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職 田,諸司公廨田」,以品給焉。

虞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鬨、苑囿、山澤草 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供頓畋獵之事。每歲春,以 戶《小兒》《戶婢仗》內蒔種溉灌,冬則謹其蒙覆。凡郊祠 神壇、五岳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距壝三十步外得 耕種,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內,正月、五月、 九月禁弋獵,山澤有寶可供用者以聞。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津濟、船艫、渠梁、堤堰、溝 洫、漁捕、運漕、碾磑之事。凡坑陷井穴,皆有標。京畿有 渠長、斗門長。諸州堤堰,刺史、縣令以時檢行而涖其 決築;有埭,則以下戶分牽,禁爭利者。

少府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百工技 巧之政,總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五署及諸冶、鑄 錢、互市等監,供天子器御、后妃服飾及郊廟圭玉、百 官儀物。凡武庫袍襦,皆識其輕重,乃藏之,冬至元日, 以給衛士。」諸州市牛皮角以供用,牧畜角、筋、腦、革悉 輸焉。細鏤之工教以四年,車路樂器之工三年,平漫 「刀槊之工二年,矢鏃、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幘 之工九月。」教作者傳家技,四季以令、丞試之,歲終以 監試之,皆物勒工名。丞六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給 五署所須金、石、齒革、羽毛、竹木所入之物,各以名數州土為籍,工役眾寡,難易有等差,而均其勞逸。主簿 二人,從七品下;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武德初廢監,以諸署隸太府寺。貞觀元年復置。龍朔二年改曰「內府監。」 武后垂拱元年曰「尚方監。」 有府二十七人,史十七人,計史三人,亭長八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五千二十九人,綾錦坊巧兒三百六十五人,內作使綾匠八十三人,掖庭綾匠百五十人,內作巧兒四十二人。配京都諸司、諸使雜匠百二十五人。

將作監。監二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 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大 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舍、閑廄,謂之「內作」; 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 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 治宮廟,太常擇日以聞。

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外營繕,大事則聽制 敕,小事則須省符。功有長短,役有輕重,自四月距七 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自十月距正 月為短功。《長上匠》州率資錢以酬雇,軍器則勒歲月, 與工姓名。

武德初,改令曰「大匠」 ,少令曰「少匠。」 龍朔二年,改將作監曰繕工監,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 咸亨元年,繕工監曰「營繕監。」 天寶十一載,改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 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計史三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資》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掌官吏糧料、俸食,假使必由之。 諸司供署,監物有闕舉焉。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左校署:令二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梓匠 之事,樂縣、簨簴、兵械、喪葬儀物皆供焉。宮室之制,自 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修者左校為之。監作十人。

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監作「十二人。」

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築、 塗泥、丹堊、匽廁之事,有所須,則審其多少而市之。監 作十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 車、兵械、雜器,行幸陳設則供竿柱,閑廄繫秣則供行 槽,禱祀則供棘葛,內外營作所須皆取焉。」監牧車牛, 有年支芻豆,則受之以給車坊。監事四人。

武后時,改曰「營繕署。」 垂拱元年復舊,尋廢。開元初復置。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 陶土之事,供石磬、人獸、碑柱、碾磑、瓶缶之器。敕葬則 供明器。」監作四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監各一人,正七品 下;副監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采伐材 木。監作四人。

武德初,置百工監,掌舟車及營造雜作。有監、少監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五監。貞觀中,廢百工監。高宗置百工署,掌東都土木瓦石之功。開元十五年為監。有錄事二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軍器監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 弩,以時輸武庫。總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 人,正八品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武德初,有武器監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廄牧。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廢軍器監,八年復置,九年又廢。貞觀六年,廢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在尚署。三年,置軍器監,十一年,復廢為「甲弩坊」 ,隸少府。十六年,復為監。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長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矛槊、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 ,甲鎧署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甲冑、綅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 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 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 察。

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 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

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 龍朔二年,改都水監曰司津監,使者曰「監。」 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監曰水衡監,使者曰「都尉。」 開元二十五年,不隸將作監。有錄事一人,府五人,史。

十人,亭長一人,掌固四人。初,貞觀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運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監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運漕隱失。後廢。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 陂池、隄堰、魚醢之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皆顓之。 饗宗廟則供魚。請幫助識別此字。祀昊天上帝,有司攝事,則供腥魚。 日供尚食及給中書門下歲供諸司及東宮之冬藏。 渭河三百里內漁釣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則自便 橋至東渭橋禁民漁。三元日,非供祠不採魚。

唐有河隄使者。貞觀初,改曰「河隄謁者。」 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門有長一人,掌固三人,魚師十三人。初,有監漕十人,從九品上,大曆後省。興成、五門、六門、龍首、涇堰、滋隄凡六堰,皆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貞觀六年皆廢。

河隄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隄堰、利溝瀆、漁捕之 事。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

諸津: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從九品下。掌天下 津濟舟梁。灞橋、永濟橋,以勳官、散官一人蒞之;天津 橋、中橋則以衛士拚掃。凡舟梁之備,皆先儗其半,袽 塞竹。請幫助識別此字。所在供焉。

唐改津尉曰「令。」 有錄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三人,津吏五人,橋丁各三十人,匠各八人。京兆、河南諸津隸都水監。便橋、渭橋、萬年三橋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七人,典事二人,掌固二人。貞觀中廢。

宋設工部尚書、侍郎,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 外之屬,而軍器所、文思院、將作監、少府監皆隸焉。 按《宋史職官志》:「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 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 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 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 有闕,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 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 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 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 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 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 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 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 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 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 課其數,因其登秏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 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 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 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 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 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 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 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 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 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 《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 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 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 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 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 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屯 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 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 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 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 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 秏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堤 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 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 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提點官二員,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 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舊就 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 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 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 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御史張震力 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熙元年,減省 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監門官一員。掌金銀、 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 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沿革附見「榷貨務 都茶場提轄官。」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 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 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 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 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 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榦,器物之 「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 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 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 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 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 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頒 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 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 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 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 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 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 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

修內司。掌宮城大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 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一應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外營造 之用。

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䴬,以給圬墁之用。 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營繕及瓶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物,掄其長短有差。其 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

「簾箔場,掌抽筭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 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 大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 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 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 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徑於此。自 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 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冑曹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冑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 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 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胄、劍戟 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 「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 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 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 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 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 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 樣製,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 制。」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

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 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 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併歸工部, 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 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 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 為寺監長貳自此始。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 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 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 少監」為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 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寖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 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復以監長行。諸監長貳,自是 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 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於下,省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 特為儲才之所焉。

太祖建隆三年,令「文武官不得占州縣課役戶,諸州 不得役道路居民,并令州縣令、佐檢察差役之不平 者。」

按《文獻通考》:「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舊制,凡有課役, 皆出於戶民,郡國輦運官物,率以僑居人充。至是,始 令文武官內諸司、臺省監、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 及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五月,詔令佐檢察 差役有不平者,許民自相糾舉。」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詔「諸州戶役定為九等,量輕重 給役,轉運使裁定之。」

按《文獻通考》:「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京西轉運使程能 上言,諸州戶供官役,素無等第,望品定為九等,著於 籍,以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 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頒於天下。」詔令 轉運使躬裁定之。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以差役不均,詔「州縣據貧富定 輕重簿送刺史;有役事,據簿輪差。」

按,《文獻通考》:「真宗大中九年,詔以州縣差役不均,自 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 訖。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定「命官莊田及衙前將吏應免 戶役頃畝,其典賣豪彊、隱庇差役者,與一月自首;不 告,被人告發者,犯人科罪,告人給賞。」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十二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 言:「伏見勸課農桑,曲盡條目,然鄉閭之弊,無由得知。 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 靡供,乃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徙無從,戶籍 雖有增添,農民日以減少。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 邑五等分等,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 勢,衙前將吏不啻一二百戶,並免差遣。州縣鄉村諸 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如此則二三年內,已總遍 差,纔得歸農,即復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閑。所 以人戶稍有田產,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因為 浮浪,或縱惰游,更為諸般惡倖影占門戶,田土稍多, 同居骨肉及衙前將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外,不 得更典買田土。如違,許人告官,將所典買沒官,自然 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業。 其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詔三司定 奪。三司言:「准《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苟免 差役,虛報赴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倖,卻於名下作客 戶隱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產,令與一月自首放罪。限 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又准敕「應以田產 虛立契典賣,於形勢豪彊戶下隱庇差役者,與限百 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命官、 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今准臣僚奏,欲諸命官所 置莊田,定以三十頃為限,衙前將吏合免戶役者,定 以十五頃為限。所典買田,只得於一州之內典買,如 祖父遷葬別無塋地者,數外許更置墳地五頃。若地 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逐路 轉運使別為條制,詣實申奏。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 居歸業佃逃戶未併入本戶者,各共戶帖供輸。今並 須割入一戶下,今後如有違犯者,科罪,告人給賞。」並 從之。

金設工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掌修造工作、山林 川澤之政。又設少府監、軍器監、都水監,各司其職。 按《金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 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 屯田、山林川澤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橋梁之事。」員外 郎一員,從六品。

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 天德三年增二員。

主事二員,從七品。

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 物、工匠價直等事。

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併罷之,以工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檢法從八品。二十 二員。按金制兵刑工部為右三部

少府監,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監,正四 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掌邦國百工營造之 事。」

「尚方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 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圖畫縷金匠。直長,正 八品。

裁造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 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物,并省臺部內所用物。」直長,從八品。

文繡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繡造御用并妃嬪等 服飾,及燭籠照道花卉。直長,正八品。

織染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正八品。掌織紝色 染諸供御,及宮中錦綺幣帛紗縠。

文思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內外局分印合傘、 浮圖金銀等,尚輦儀鸞局車具亭帳之物,并三國生 日等禮物,織染文繡。」兩署金線。直長,正八品。

右屬少府監

軍器監。承安二年設,泰和四年罷,復并甲坊、利器兩 署為軍器署,置令、丞、直長,直隸兵部。至寧元年,復為 軍器監,軍器庫、利器署隸焉。監,從五品。少監,從六品。 丞,從七品。掌修治邦國戎器之事。直長,正八品。 軍器庫,至寧元年,隸大興府,貞祐三年來屬。使,正八 品。副使,正九品。掌「收支河南一路并在京所造常課 橫添」、和買軍器。

甲坊署,泰和四年廢,舊置令、丞、直長。

利器署。本都作院,興定二年更今名。同隨朝來屬。令, 從六品。丞,從七品。掌修弓弩刀槊之屬。直長,正八品。

右屬軍器監

都水監,街道司隸焉。分治監,專規措黃、沁河、衛州置 司。監,正四品。「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之事。興定五年, 兼管勾沿河漕運事」,作從五品。少監,正六品。以下皆 同兼漕事。少監,從五品。丞二員,正七品。內一員外監 分治,貞元元年置。掾,正八品。掌與丞同。外監分治,勾 當官四員,准備分治監差委。

街道司管勾,正九品。掌灑掃街道,修治溝渠。

都巡河官,從七品。掌巡視河道、修完堤堰、栽植榆柳, 凡河防之事,分治監巡河官同此。其瀘溝、崇福、上下 埽都巡河兼石橋使,通濟河節巡官,兼建春官、地分 河道。「諸都巡河官,掌提控諸埽巡河官、散巡河官, 黃汴都巡河官,下六處河陰、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 津,各設散巡河官一員。」

黃沁都巡河官,下四處懷州、孟津、孟州城北,各設「黃 沁散巡河官各一員。」

衛南都巡河官,下四處:新鄉,崇福上,崇福下,衛南淇 上,散巡河官各一員。

滑濬都巡河官,下四處武城、白馬、書城、教城,散巡河 官各一員。

曹甸都巡河官,下四處東明、西佳孟、華陵城,散巡河 官各一員。

曹濟都巡河官,下四處定陶、濟北、寒山、金山,散巡河 官各一員。

諸埽物料場官,掌受給本場物料。分治監物料場官 同此。惟崇福上下埽物料場官與當界官通管收支。 南京延津渡河橋官兼譏察事。管勾一員,同管勾一 員。掌橋船渡口、譏察濟渡、給受本橋諸物等事。內譏 察事隸留守司。餘浮橋官同此。

右屬都水監。皇統三年四月,懷州置「黃沁河堤大管勾司」 ,未詳何年罷。正大二年,外監東置歸德,西置於河陰。

元設工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營造百工 之政令,而諸屬提舉、諸路雜造總管皆屬之。

按《元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 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 營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繕葺,材物 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 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署工部事。至元元年,始」 分立工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 員。三年,復合為「右三部。」七年,仍自為工部,尚書二員, 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二十三年,定尚 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明年,以曹務繁 冗,增尚書二員。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首領官:主事 五員,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 一人,典吏七人,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吏 七人。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二十三年,併為「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之技藝。至元十二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十六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二十八年,省同知一員。三十年,省副總管一員。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其屬十有一。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

工。至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掌出蠟鑄造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鑄瀉等銅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鑄瀉之工。至元十年,始置官三員。二十八年,省管勾一員。後定置二員。

銀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金銀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鑌鐵局,秩從八品。大使一員,掌鏤鐵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瑪瑙玉局,秩從八品。直長一員。掌琢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石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管勾一員,董攻石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木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董攻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油漆局」 ,副使一員。用從七品印,董髹漆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諸物庫,秩正九品,提領一員,副使一員,掌出納諸物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俱受省檄。掌工匠詞訟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諸司局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領兩都金銀器盒及符牌等一十四局事。至元十四年置。二十四年,以八局改隸工部及金玉府,止領五局一庫,掌氈毯等事。其屬有六:

收支庫,秩正九品。大使一員。掌出納之物。

大都氈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二十有五戶。

大都染局,秩從九品,大使一員,管人匠六十有三戶。

上都氈局,秩從五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九十有七戶。

隆興氈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戶。剪毛花毯蠟布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一十有八戶。

提舉右八作司,秩正六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人,秤子一人。掌出納內府漆器、紅瓮捎隻等,并在都局院造作鑌鐵銅鋼鍮石、東南簡鐵兩都。支持皮毛、雜色羊毛、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騣尾雜行、沙里陀等物。中統三年,始置提領八作司,秩正九品。至元二十五年,改陞提舉八作司,秩正六品。二十九年,以出納委積,分為左右兩司。

提舉左八作司,秩正六品,掌出納內府氈貨、柳器等物。其設置官員同上。

諸路雜造總管府,秩正三品。至元元年,改提領所為提舉司。十四年,又改工部尚書,行諸路雜造局總管府。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其屬二:

簾網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並受省劄。至元元年始置。

收支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三十年始置。茶迭兒局總管府,秩正三品,管領諸色人匠造作等事。憲宗朝置。至元十六年,始設總管一員。二十七年,置同知一員。後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四人。其屬二:

諸司局,用從七品印,提領一員,相副官二員。中統三年始置。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造作出納之物。

大都人匠總管府,秩從三品。至元六年始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十人,通事一人。其屬四:

繡局,用從七品印,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繡造諸王百官段匹。

紋錦總院,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諸王百官段匹。

涿州羅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掌織造紗羅段匹。尚方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出納絲金顏料等物。

隨路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仁宗潛邸諸色人匠。至元三年,隸工部。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照磨一員,令史八人,譯史。

二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四人,其屬五:

織染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至大二年設。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設置官屬同上。大都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大都等處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管「阿難荅王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戶。」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收支諸物庫,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庫子二人。

提舉都城所,秩從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二員,副提舉二員,吏目一員,照磨一員。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等事。至元三年置。其屬一,左右廂,官四員,用從九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受給庫,秩正八品,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京城內外營造木石等事。至元十三年置。符牌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造虎符等。至元十七年置。

旋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至元九年置。

撒荅剌欺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提控案牘一員。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馬剌丁率人匠成造撒荅剌欺,與絲紬同局造作,遂改組練人匠提舉司為「撒荅剌欺提舉司。」

別失八里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造御用領袖納失失等段。至元十三年,始置。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員,給從七品印。至元三年置。平則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六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光熙門窯場。」 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八品印。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至元二十九年置。

通州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延祐六年置。

晉寧路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提領所一,係官織染人匠局一,雲內人匠東、西局二,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澤州、雲州等局七。」 每局各設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惟澤州、雲州則止設提領一員。

冀寧路織染提舉司、真定路織染提舉司,各置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二:

開除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真定路紗羅兼雜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南宮、中山織染提舉司,各設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中山劉元帥局」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中山察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深州織染局」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深州趙良局」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弘州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納失失、毛段二局。院長一員。

雲內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同織染局」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朔州毛子局」 ,大使一員。

「恩州織染局」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恩州東昌局」 ,提領一員。

保定織染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名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永平路紋錦等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寧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雲州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順德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彰德路織染人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懷慶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別失八里局官一員

宣德府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東聖州織染局。」 院長一員,局副一員。

宣德八魯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

東平路畽局,直長一員。

興和路蕁麻林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陽門天城織染局」 ,提領一員,副使一員,照磨案牘一員。

巡河提領所,提領二員,副提領一員。

明設「工部尚書、侍郎,統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掌 營造山林川澤之事。」

按《明會典》:「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舊有提督易州山場侍郎一員。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領官司務二員。

國初,設子部四,曰營部、虞部、水部、屯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後改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後陸續添設營繕司員外郎二員,主事四員。虞衡司郎中二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都水司郎中三員,主事九員,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 嘉靖四十三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廠郎中一員。添主事一員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廠即中一員,改設主事一員。隆慶二年,改都水司沽頭閘主事於夏鎮閘。三年,革都水司管濟寧閘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員,添設協理司事主事一員。萬曆五年,添設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員。革都水司,管呂梁洪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員。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鐵冶即中一員。

屬官:「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三員。

內一員「管重城。」 一員「管臨清磚廠。」

主事五員。

內一員、「管清匠司。」 一員「管繕工司。」 一員「管修理京倉」

虞衡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內一員,「管街道溝渠。」

主事四員。

內一員管「節慎庫。」 一員管「軍器局。」

都水司郎中五員:

內一員「管理沙河至儀真河道。一員管理靜海至濟寧河道。一員督理通惠閘河并天津河道。一員管徐淮河道」

員外郎一員,主事七員。

內一員「管器皿廠。」 一員管「六科廊。」 一員管「徂徠等泉」 兼管「濟寧閘。」 一員管「夏鎮閘。」

屯田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三員。

內一員「管易州山廠。」 一員管「臺基廠柴炭。」

所屬衙門:文思院,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洪熙元年,添設大使、副使共六員。後裁革。

巾帽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鍼工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營繕所。所正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所副二員,所丞二員。

舊有添設一員。隆慶三年革。

「皮作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二員後革

《顏料局》:

舊有大使一員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轡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元年革。

軍器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節慎庫。大使一員。

嘉靖八年添設

織染所。雜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廣積」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五年革。

「通積抽分竹木局」,副使一員。

兼管「廣濟」 、白河二局。舊有大使一員。後革

「蘆溝橋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大通關提舉司。

舊有提舉一員,萬曆二年革。有副提舉二員,典史一員,久革。

柴炭司。大使、副使各一員。

按《春明夢餘錄》:「工部設尚書侍郎,掌天下工役、農田、 山川、藪澤、河渠之政令。其屬初曰營部,曰虞部,曰水 部,曰屯部,後易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俱稱清 吏。」

「營繕」,掌經營興造之事。凡大內、宮殿、陵寢、城壕、壇場、 祠廟、廨署、倉庫、營房之役,鳩力會財,而以時督程之。 王邸亦如之。凡鹵簿、儀仗、樂器,移內府及所司,各以 其職治之,而以時省其堅潔,董其窳濫。凡置獄具必 如律。凡工匠二等:曰輪班,曰住作。凡工囚二等,曰正 工,曰雜工。雜工三日,當正工一日。凡省工,視役煩簡 而節其財力。凡會有無,移內府。其分司為「三山大石 窩窠,為都城,為灣廠,通惠河道兼管;為琉璃黑窯廠, 為修理京倉廠,為清匠司,為營繕工司兼管小修,為 神木廠,兼磚廠,為山西廠,為臺基廠,為見工灰石作。」 所屬「為營繕所。」所正一員,所副二員,所丞二員。武功 三衛經歷等官。

虞衡掌山澤採捕、厲禁、陶冶。凡採捕禽獸及《革骨》、羽 毛,以供祭祀、賓客之膳羞。凡軍器、軍裝,移內府及所 司歲造,或三歲二造,必程其堅緻以給邊。「凡獵畋以 時,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澤,春夏,毒藥不施原野。苗 盛禁蹂蹴,穀登禁焚燎。若害苗稼,獸聽為陷穽。」獲之, 賞有差。凡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開窯冶,置墓墳。凡 帝王、聖賢、忠義、名山嶽鎮、陵墓、祠廟有功德於民者, 禁樵牧。凡山場、園林之利,聽民取而薄征。凡陶冶瓷 甓,籍其常造、年造之數,計其入,慎藏之,無輒燬以費 民。凡鑄造,審其模範,計銅鐵而鎔之;金牌、信符,鑄之 內府。凡顏料徵土產,不彊其所無,否則徵其直。其分 司為「寶源局大使、皮作局大使、副使」,軍器局大使、副 使。

都水掌山澤、陂池、泉濼、洪淺、道路、橋梁、舟車、織造、券 器、衡量之事。凡水利,曰「轉漕」,曰「灌溉。歲儲其金、石、木、 竹、卷埽,以時修其閘壩、䃮淺堰圩限,防謹蓄洩,以備 旱潦。舟楫、磑碾,不得與灌田爭利,灌田者不得與轉 漕爭利。」役以農隙。凡鱗介萑蒲之利,聽民取而薄征。 凡道路塞其坑坎,上巡幸,若大喪大禮,治而新之。凡 橋梁,曰「舟梁」,曰「石梁」,計工力而創修。其大。津不能梁, 官給舟人,量其小大難易而食之。凡舟車,曰大車,曰 小車,曰戰車,凡三等:曰糧船,曰黃船,曰馬快船,曰海 運船,曰鮮船,曰備倭船,曰戰船,凡七等。皆會其財,下 諸司,酌多寡、久近、勞逸而均劑之。凡織造冕服、《誥敕》 《制帛》《祭服》《淨衣》諸幣布,移內府、南京諸省,周知其數 而慎節之。凡公、侯、伯鐵券,差其廣高。凡祭器、冊寶、乘 輿、牌符、雜器會則於內府。凡衡量,謹較勘而頒之,懸 式於市。其奉敕分理於外者,為「北河差郎中,南河差 郎中,中河差郎中,夏鎮閘差郎中,南旺泉閘差主事, 荊州抽分差主事,杭州抽分差主事,清江廠主事,通 惠河器皿廠六科廊」,皆本司總理者。所屬為「文思院, 大使、副使,織造所大使、副使。」

屯田掌屯農、墳墓抽分、薪炭、夫役之事。凡屯田,腹邊 公田、閑田,沒官田,給衛所耕,劑其地力、人力,而征其 子粒。凡在邊,牛、犁、鐵器,官給之。凡墳、塋、堂、碑碣、獸第、 宗室、勳戚、文武官之等,而辨敘其差。凡抽分,征諸商 各有差。凡薪炭,南取洲汀,北取山麓,征諸民,有本折 色,酌其多寡而撙節之。凡夫役,伐柴、轉柴,皆雇役周 知其數而時蠲之。按司曰:「屯田重農事也。」制誠善矣, 及其後也,徒存其名耳。而其司僅掌上供井監局柴 炭與山陵之事。分司為臺基,柴炭廠為外差。易州山 廠有陵工臨時委差。所屬為柴炭司,正使一員,副使 一員。

按《明水軒日記》:「工部設五大廠:一曰神木廠,在崇文 門外,額發軍千名辦工。一曰大木廠,在朝陽門外,即 獐鹿房廠也。辦工軍數,與神木同。凡各省采到木植, 俱於二廠堆放。大木廠則兼收葦蓆。一曰黑窯廠,一 曰琉璃廠,燒作磚瓦及內府器用;一曰臺基廠,堆放 柴薪及蘆葦。又有五小廠:曰營繕所,木工也;曰寶源 局」,金工也,曰「文思院,曰王恭廠」,俱絲工也。曰「皮作局」, 革工也。其外別設三廠,曰北窯,曰南窯,曰鐵廠,主范 金合土之事,後廢。止徵地租銀,貯節慎庫,與料價同 用。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