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22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二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二

  宋二英宗治平四則 神宗熙寧六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二卷

賦役部彙考十二 编辑

宋二 编辑

英宗治平元年科陝西戶三丁之一為義勇軍蠲被水諸州租賦 编辑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十一月乙亥,科陜西戶 三丁之一,刺以為義勇軍,凡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 五人,各賜錢二千。」是歲,畿內宋、亳、陳、許、汝、蔡、唐、潁、曹、 濮、濟、單、濠、泗、廬、壽、楚、杭、宣、洪、鄂、施、渝州、光化、高郵軍 大水,遣使行視,蠲其賦租。

治平 年歲賦所增及蠲除不追各有數。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凡歲賦,穀以 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槁桔薪 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皇祐中比景德之數增四 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 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 百姓,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 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 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減 者,又不在此。蓋不可悉數云。

治平三年,詔察調役利病以聞。諫官司馬光言:「衙前 當募人為之,輕役則用農民。」

按《宋史英宗本紀》:「三年三月庚申,彗星晨見於室。癸 酉,以災異責躬,詔轉運使察獄訟調役利病大者以 聞。」

按《文獻通考》:「英宗時,諫官司馬光言:『置鄉戶衙前以 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反不如貧,貧者不敢求 富。臣嘗行於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 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 十疋之帛,鄰畢視為富室,指抉以為衙前矣,況敢益 田疇,葺閭舍乎?臣聞其事,惄焉傷心。安有聖帝在上, 四方無事,而立法,使民不敢為久生之計乎?臣愚以 為凡農民租稅之外,宜無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 優重相補,不足則以坊郭上戶為之。彼坊郭之民,部 送綱運,典領倉庫,不費二三,而農民常廢八九。何則? 儇利戅愚之性不同也。其餘輕役,則以農民為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官吏議寬減徭《役之法》。又詔 「減逃田稅額,蠲山陵役民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六月辛 未,詔天下官吏有能知徭役利病可議寬減者以聞。 九月丁丑,詔減諸路逃田稅額。戊子,詔民役山陵者 蠲其賦 按《食貨志》:「四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 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 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 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 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 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 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并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 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役法更議始 此。 又按《志》,四年詔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 蠶穀麥,眾作勤勞,一歲之功,併在此時。其委安撫、轉 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 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 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 分,著為令。

按,《文獻通考》:四年六月,詔:「州縣差役仍重,勞役不均, 其令逐路轉運司遍牒轄下州軍,如官吏有知差役 利害可以寬減者,實封條析以聞。」

神宗熙寧元年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元年。知諫 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 地不敢多耕。而殷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 近年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 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 施行。」後帝閱內藏庫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 吏邀乞,踰年不得還者。帝重傷之,乃詔制置條例司 講立《役法》。

按《文獻通考》:元年,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 戶五年內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縣如有客戶,不過 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與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竄,田 土多荒。乞仍舊法,五年內無差科。」從之。

熙寧二年,創置三司條例,始行新法
考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子,陳升之、王安石創

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三月乙酉,詔漕運鹽鐵等官 各具財用利害以聞。夏四月丁巳,遣使諸路察農田 水利賦役。甲子,免河北歸業流民夏稅。秋七月辛巳, 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 三司條例。是月,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 農田水利差役事。 按《食貨志》:二年,遣劉彝、謝卿材、 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 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條例司檢詳文 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 用士人。今遂欲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 官,顧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 轍以議不合罷。條例司言:「使民出泉雇役,即先王致 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 下,博盡眾議。」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 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 同役錢隨分數給之。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 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 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 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凡有產業物力 而舊無役者,今當出泉以助役。」久之,司農寺言:「今立 《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朴惷不能自達之窮甿,所裁 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經制一定,則 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姦,故新法之行,尤所 不便。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倣 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詔可。於是提點府界 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 鄧綰、曾布更議之。綰、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 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 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 隨縣,中等併一縣輸;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若 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 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 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祿,贏其 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倣此。然輸錢計等高 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乃詔「責郡縣坊郭三 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 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募法三人相 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 三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 為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 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天 下土俗不同,役輕重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 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 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顧直多少, 隨戶等均取顧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 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又按《志》: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 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熙寧二年,制置三司 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 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 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 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 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斗, 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諸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 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 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 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 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 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 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 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 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 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 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既 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於河北、京東、 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 施行,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 百萬貫、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 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 十一人。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 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闢斂散者,帝然其說,遂刱立制 置三司條例司,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 籍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是專一講求,立為 新制,欲行青苗之法。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 除條例司檢詳文字。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 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 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 事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 「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 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 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 竢也。」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會河北轉運司幹當 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 本錢,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 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 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蘇轍以議不合罷。 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功, 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 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王廣廉在河北,一等戶 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不 以為便。廣廉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 眾。右正言李常、孫覺乞詔有司毋以彊民。時提舉府 界常平事侯叔獻屢督提點府界縣鎮呂景散錢。景 以「畿縣各有屯兵,歲入課利,僅能贍給;又民戶嘗貸 糧五十餘萬石,尚悉以閣。今條例司又以買陜西鹽 鈔錢五十萬緡為青苗錢給散,恐民力不堪。」詔送條 例司,召提舉司官至中書戒諭之。王安石言:若此,諸 路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條例司指揮。從之。 按《蘇轍傳》:神宗立已二年,轍上書言事,召對延和殿。 時王安石以執政與陳升之領三司條例,命轍為之 屬。呂惠卿附安石,轍與論,多相牾。安石出青苗書,使 轍熟議,有不便,自此逾月不言青苗。會河北轉運判 官王廣廉奏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於陝西漕司私 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於是青苗法遂行。 安石因遣八使之四方,訪求遺利,中外知其必迎合 生事,皆莫敢言。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 恤諸路,各務生事,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今何以 異此?」又以書抵安石,力陳其不可。安石「怒,將加以罪。 升之止之,以為河南推官。」 按《陳升之傳》:二年,同制 置三司條例司,與王安石共事,數月,拜中書門下平 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升之既相,遂請免條例司,其說 以為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古 之六卿,即今之執政,有司馬、司徒、司空,各名一職,何 害於理?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條例則可,但今制置三 司一官則不可』。」由是忤安石。 按《王安石傳》:二年二 月,拜參知政事。上謂曰:「『人皆不能知,卿以為卿但知 經術,不曉世務』。安石對曰:『經術正所以經世務,但後 世所謂儒者,大抵皆庸人,故世俗皆以為經術不可 施於世務爾』。」上問:「然則卿所施設以何先?」安石曰:「變 風俗,立法度,正方今之所急也。」上以為然。於是設制 置《三司條例勾》,令判知樞密院事陳升之同領之。安 石令其黨呂惠卿預其事。而農田水利、青苗、均輸、保 甲、免役、市易、保馬、方田諸役,相繼並興,號為新法。遣 提舉官四十餘輩頒行天下。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 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均輸法 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 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 以便宜蓄買。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 為保邑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免役之法,據家貲 高下,各令出錢,雇人充役。下至單丁女戶本來無役 者,亦一概輸錢,謂之「助役錢。」市易之法,聽人賒貸縣 官財貨,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出息十分之二,過期 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保馬之法,凡五 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 其直,使自市,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力田之法, 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 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令佐分地計量,驗地土肥瘠, 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又有免行 錢者,約京師百物,諸行利入厚薄,皆令納錢與免行 戶祇應。自是,四方爭言農田水利,古陂廢堰,悉務興 復。又令民封狀增價,以買坊場,又增茶鹽之額。又設 措置河北糴使司,廣積糧穀於臨流州縣,以備饋運。 由是賦斂愈重。而天下騷然矣。

熙寧三年,始散青苗錢於諸路,立保甲及免役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乙卯,詔諸路散青苗 錢禁抑配。三月「丙申,孫覺、呂公著、張戩、程顥、李常上 疏極言新法,不聽。戊申,李常言青苗斂散不實,有旨 具析。」翰林學士兼知通進銀臺司范鎮封還詔書,以 為不當,坐罷職,守本官。五月癸巳,詔並邊州郡毋給 青苗錢。壬寅,詔令司馬光詳定轉對封事。甲辰,詔罷 制置三司條例歸中書。八月丙寅,以衛州旱,令轉運 司振恤,仍蠲租賦。十二月乙丑,立保甲法。戊寅,初行 免役法。庚辰,命王安石提舉編修《三司令式》。是歲,振 河北、陝西旱饑,除民租。 按《食貨志》:三年,判大名府 韓琦言,「臣準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 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立條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 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且鄉村 上等戶并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并之家,今令多 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 初詔絕相違戾。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 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故自 制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 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將來 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 賠之患。去歲河朔豐稔,米斗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 多斂,俟貴而糶,不唯合古制無失陷,兼民被實惠,亦 足收其羨贏。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已亟止之,意在 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 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陜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 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 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於一時可也。今乃 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陜西 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 竢有緒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盡於諸路置 使,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乞盡罷提舉官,第委 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帝袖出琦奏,示執政 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 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彊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 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 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如桑弘羊籠天下 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并,振 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 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 之而罷。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帝諭執 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 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 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 是持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 列琦奏,而辯析其不然。琦復上疏曰:「制置司多刪去 臣元奏要語,惟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 為息』之說,文其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 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但 漢儒解釋,或有異同。《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唯漆林 之征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 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賈公彥廣其說,謂:「如 此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 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 息二千。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 當時未必如此。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 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 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周禮》至遠 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 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 人不能辨也。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於今 者,其事非一,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何 獨舉」注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 又注云:「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但計所贏,受息無過 歲什一。」公彥疏云:「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 唯所贏多少。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 五百,餘皆據利催什一。若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 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 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堯、舜之 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 莽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 也。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 具、牛皮、鹽麴、鞋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每夏秋 起納官中,更以紬絹斛斗「抵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 又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更有預買、和 買、紬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 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 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 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坊郭有物 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斛斗,此蓋欲多借錢與坊郭 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 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詳之。」樞密使文彥博亦 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云甚便。」彥 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 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 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 益信之。初,群臣進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 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 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 曰:「《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彊也。」光曰:「愚民知取債 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彊,富民亦不彊也。」 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 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 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 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不然,終不敢受命。」竟出知 永興軍。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學士范鎮言: 「陛下初詔云:『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 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云自古未有天子 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後以言不行,致仕。臺 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 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 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縣姜潛之官才數月, 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 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 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疾去。知山陰縣陳舜 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 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 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 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 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也。況正月放夏 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 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 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坐謫南 康軍鹽酒稅。陜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 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條例司劾其罪,詔 釋之。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 付司農寺,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 利。 按《司馬光傳》,安石得政,行新法,光逆疏其利害。 邇英進讀,至曹參代蕭何事,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 不變可乎?」對曰:「寧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 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漢武取高帝約束紛更,盜賊 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漢業遂衰。由此言之,祖宗 之法不可變也。呂惠卿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變者, 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變者,巡守考制 度是也;有三十年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光言 非是,其意以風朝廷耳。」帝問光,光曰:「布法象魏,布舊 法也。諸侯變禮易樂者,王巡守則誅之,不自變也。刑 新國用輕典,亂國用重典,是為世輕世重,非變也。且 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公卿 侍從皆在此,願陛下問之。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 黜可也,不可使執政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 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矣。今 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則以他語詆 光。帝曰:「相與論是非耳,何至是?」光曰:「平民舉錢出息, 尚能蠶食下戶,況縣官督責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 願取則與之,不願不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 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昔太宗 平河東,立糴法,時米斗十錢,民樂與官為市。其後物 貴而和糴不解,遂為河東世世患。臣恐異日之青苗, 亦猶是也。」帝曰:「坐倉糴米何如?」坐者皆起,光曰:「不便。」 惠卿曰:「糴米百萬斛,則省東南之漕,以其錢供京師。」 光曰:「東南錢荒而粒米狼戾。今不糴米,而漕錢棄其 有餘,取其所無,農末皆病矣。」侍講吳申起曰:「光言至 論也。」它日留對,帝曰:「今天下洶洶者,孫叔敖所謂國 之有是,眾之所惡也。」光曰:「然陛下當論其是非。今條 例司所為,獨安石、韓絳、惠卿以為是耳。陛下豈能獨 與此三人共為天下邪!」帝欲用光,訪之安石。安石曰: 「光外託劘上之名,內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 所與盡害政之人,而欲寘之左右,使與國論,此消長 之大機也。光才豈能害政!但在高位,則異論之人倚 以為重。韓信立漢赤幟,趙卒氣奪。今用光,是與異論 者立赤幟也。」安石以韓琦上疏臥家求退,帝乃拜光 樞密副使,光辭之曰:「陛下所以用臣,蓋察其狂直,庶 有補於國家。若徒以祿位榮之,而不取其言,是以天 官私非其人也。臣徒以祿位自榮,而不能救生民之 患,是盜竊名器以私其身也。陛下誠能罷制置條例 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 賜多矣。」今言青苗之害者,不過謂使者騷動州縣,為 今日之患耳。而臣之所憂,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 夫民之貧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資於人。今 出錢貸民而斂其息,富者不願取,使者以多散為功, 一切抑配,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貧者無可償,則 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數家之負。春 算秋計,展轉日滋,貧者既盡,富者亦貧,十年之外,百 姓無復存者矣。又盡散常平錢穀,專行青苗,它日若 思復之,將何所取?富室既盡,常平已廢,加之以師旅, 因之以饑饉,民之羸者必委死溝壑,壯者必聚而為 盜賊,此事之必至者也。」抗章至七八,帝使謂曰:「樞密, 兵事也,官各有職,不當以他事為辭。」對曰:「臣未受命, 則猶侍從也,於事無不可言者。」安石起視事,光乃得 請,遂求去,以端明殿學士知永興軍。 按《孫覺傳》,青 苗法行,首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財用取具焉。覺奏條其妄曰:「成周賒貸, 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然 國服之息,說者不明。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贏受 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況載 師所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今以農民 乏絕,將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 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有買有 予,并賒貸之法而舉之。儻專取具於泉府,則冢「宰《九 賦》將安用邪?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 說以圖治。今老臣疏外而不見聽,輔臣遷延而不就 職,門下執正而不行,諫官請罪而求去,臣誠恐姦邪 之人,結黨連伍,乘眾情之洶洶,動搖朝廷,釣直干譽, 非國家之福也。」安石覽之怒。覺,適以事詣中書,安石 以語動之曰:「不意學士亦如此。」始有逐覺意。會曾公 亮言畿縣散常平錢,有追呼抑配之擾,安石因請遣 覺行視虛實。覺既受命,復奏疏辭行,且言:「如陳留一 縣,前後曉示,情願請錢,卒無一人至者,故陳留不散 一錢,以此見民實不願與官中相交。所有體量,望賜 寢罷。」遂以覺為反覆,出知廣德軍。 按《范鎮傳》:王安 石改常平為青苗,鎮言:「常平之法,起於漢盛時,視穀 貴賤,發斂以便農末,最為近古,不可改;而青苗行於 唐之衰世,不足法。且陛下疾富民之多取而少取之, 此正百步五十步之間耳。今有兩人坐市貿易,一人 故下其直以相傾,則人皆知惡之,可以朝廷而行市 道之所惡乎?」呂惠卿在《邇英》言:「今預買紬絹,亦青苗 之比。鎮曰『預買,亦敝法也。若府庫有餘,當并去之,豈 應援以為比』!」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 常乞罷青苗錢,詔令分析,鎮皆封還。詔五下,鎮執如 初。

熙寧四年,罷《差役法》,使民出錢募役。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辛酉,詔治吏沮青苗法 者。三月辛卯,遣使察奉行新法不職者。癸卯,詔民緣 軍事科役者蠲其租賦。五月壬子,詔恩、冀等州災傷, 遣使振恤,蠲其稅。六月甲戌,富弼坐格青苗法,徙判 汝州。八月癸丑,遣官體量陝西差役新法及民間利 害。冬十月壬子朔,罷差役法,使民出錢募役。十一月」 甲申,詔蠲逋租。 按《食貨志》:四年罷許州衙前幹公 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後行於諸路,人皆 便之。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 役,錢至七十萬。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 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於體為順。」御史中 丞楊繪亦言:靚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 乞少裁損,以安民心。」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 訴超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諭以相 府不知,訴之御史臺,臺不受訴,諭令散去。楊繪又言: 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刱立助役錢等第,下縣 令著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帝乃命提點司 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 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先是帝既知 東明事,及聞繪言,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 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 實。」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 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贏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 眾僥倖,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帝乃盡用其 言。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 役,楊繪復論之。而監察御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 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 會急迫,人情惶駭。」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 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 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 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歲有豐凶,而役人為定 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 蠲損也。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 雇,恐止得浮浪姦偽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 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眾。至於弓手、耆 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 輒為騷擾也。《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 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 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 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 助錢。乞詔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 目,徐行而觀之。」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 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 與少裁之。」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 淺近之人議論耶?」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 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致蕃於理,又使「子 幾自鞫之。」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致縣令於罪也, 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 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愬,得 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請先言其利。 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纔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 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 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 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然難行之說亦有五: 「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邊州 軍就募者非土著,姦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 同,三也;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衙前雇人,則失 陷官物,五也。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仍先 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 以自為功,如此則誰復妄議!」劉摰亦言:「趙子幾以他 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 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 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 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 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 施行。」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 詰之,其略曰:「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 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 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 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 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 減八九。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 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諭也。」提 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 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然舊敕 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 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釐正,則凡 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 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於祥符等縣,以 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第,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 喻也。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 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 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 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謂衙 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 近邊姦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 潛通外境,此臣所未喻也。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斗, 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 則絲綿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 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喻也。昔 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 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 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 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 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喻也。」兩浙一路,戶一百 四十餘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 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纔半畿內。然畿內用以 募役,所餘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 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 所未喻也。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諠譁,其意 必有謂也。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蕃之不職 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御史之言,「欲 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 蕃與御史也。」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繪錄前 後四奏以自辨。摰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御史 主之於內,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於諸 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 民心而已。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 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雖復使臣言之,亦不 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 負耶?」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御史裡行、監 衡州鹽倉。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 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初,詔監司各定所 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 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議不合,遂各為奏。帝 是侁議。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餘,而 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 無異辭。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諸路役書既上之 司農,乃頒《募役法》於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 祿而贓者,《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 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 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 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者召 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 劾去。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 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獎諭, 仍落權為真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 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 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 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 詔提舉司併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三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又按《志》,「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 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 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 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逃 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 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 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 是焉。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 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 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按《文獻通考》:四年,上召二府對資政殿,馮京言「修差 役、作保甲,人極勞弊。」上曰:「詢訪鄰近百姓,亦皆以免 役為喜。蓋雖令出錢而復其身役,無追呼刑責之虞, 人自情願故也。」文彥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 以失人心。」上曰:「更張法制,於士大夫誠多不悅,然於 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 姓治天下也。」四月,從提舉常平陳知儉之請,罷許州 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初,諸路 衙前以公使多所賠費,有至破家者,至是始更以軍 校。其後行於諸路,人皆便之。

熙寧五年,頒《方田均稅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八月甲辰。頒方田均稅法。十 二月戊寅。詔寺觀奉聖祖及祖宗陵寢神御者免役 錢 按《食貨志》。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 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以東西 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 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 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 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 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 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 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 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 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 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 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 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 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 之,諸路倣焉。

熙寧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行給田募役法。 又以呂惠卿言,行《手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二月癸未,詔三司歲會天下 財用出入之數以聞。八月辛卯,詔免淮南、開封府來 年春夫,除放邢、洺等州秋稅。冬十月庚辰,置三司會 計司,以韓絳提舉。 按《食貨志》:「七年,詔役錢千別納 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 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 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田,籍於轉運司 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覈其 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於轉運司。衢 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 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 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餘 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 之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 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 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併屋宅分 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 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 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 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 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 悉知之。」詔從其請。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 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 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 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又按《志》:「七年,帝以久旱為憂,翰林學士承旨韓維。」

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於民,至伐桑 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帝頗感悟。太皇太 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錢,盍罷之。」會 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 不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寧府。然安石薦韓絳代相, 仍以呂惠卿佐之,於安石所為,遵守不變。 按《蒲宗 孟傳》,宗孟為三司提舉帳司官,呂惠卿制手實法,然 猶許災傷五分以上不預。宗孟言:「民以手實上其家 之物產,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 均齊其力役,天下良法也。然災傷五分不預,為臣以 為使民自供,初無所擾,何待豐歲?願詔有司勿以豐 凶弛張其法。」從之,民於是益病矣。

按:《文獻通考》:七年詔役錢每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 官舍、作什器、夫力輦載之類,皆許取以供費,若尚不給用,許以情輕贖銅錢足之。 先是,凡公家之費有 敷於民間者,謂之圓融,多寡之數或出臨時,污吏乘 之以為姦,習弊滋久。至是,詔輒圓融者以違制論,不 以去官赦原。 又詔:聞定州民有拆賣屋木以納免 役錢「者,令安撫、轉運、提舉司體量,具實以聞。」 王安 石白上言:「百姓賣屋納役錢,臣不能保其無此。然論 事有權,須考問從前差役賣屋賠填與今賣屋納役, 孰多孰少,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見。」 又詔:「崇奉聖 祖及祖宗陵寢神御、寺院宮觀免納役錢,諸旌表門 閭有敕書及前代帝王子孫於決有蔭者,所出役錢, 依官戶法,賜號處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七月,參知 政事呂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 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 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 產、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戶長豈能盡知其貧 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隱」匿之責,安肯自陳? 又無賞典,孰肯糾抉?以此舊簿不可信用。謂宜倣「手 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家業,如有刊匿,即用隱寄產業 賞告之法,庶得其實。」於是遂行手實法。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