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5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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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五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雜錄

食貨典第一百五十四卷

賦役部雜錄 编辑

《詩經邶風》:「擊鼓章,土國城漕。」役土功於國。

《老子道德經》:「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 《詩小序碩鼠》,「刺重斂也。國人刺其君重斂,蠶食於民, 不修其政,貪而畏人,若大鼠也。」

《聞見前錄》:「王荊公知明州鄞縣,讀書為文章,二日一 治縣事,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穀於民,立息 以償,俾新陳相易,崇學校,嚴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寧 初為執政所行之法皆本於此。然荊公知行於一邑 則可,不知行於天下不可也。又所遣新法使者多刻 薄小人,急於功利,遂至決河為田,壞人墳墓室廬,膏 「腴之地,不可勝紀。青苗雖取二分之利,民請納之費 至十之七八。」又公吏冒民,新舊相因,其弊益繁。保甲、 保馬尤有害,天下騷然不得休息,蓋祖宗之法壹變 矣。獨役法新舊差募二議俱有弊。吳、蜀之民以雇役 為便,秦、晉之民以差役為便。荊公與司馬溫公皆早 貴,少歷州縣,不能周知四方風俗。故荊公主雇役,溫 公主差役,雖舊典亦有弊。蘇內翰、范忠宣、溫公門下 士,復以差役為未便;章子厚、荊公門下士,復以雇役 為未盡。內翰、忠宣、子厚雖賢否不同,皆聰明曉吏治, 兼知南北風俗,其所論甚公,各不私於所主。元祐初, 溫公復差役,改雇役。子厚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 有一日害。如役法,則熙寧初,以雇役代差役,議之不 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今復以差役代雇役,當詳議 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溫公不 以為然。子厚對太皇太后簾下,與溫公爭辯,至言異 日難以奉陪喫劍,太后怒其不遜,子厚罪去。蔡京者, 知開封府,用五日限,盡改畿縣雇役之法為差役,至 政事堂白溫公,公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 行?」紹聖初,子厚入相,復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論, 久不決。蔡京兼提舉,白子厚曰:「取熙寧、元豐法施行 之耳,尚何講為?」子厚信之,雇役遂定。蔡京前後觀望 反覆,賢如溫公,暴如子厚,皆足以欺之,真小人耳。溫 公已病,改役法限五日,欲速行,故利害未盡。議者謂 差役、雇役二法兼用,則可行。雇役之法,凡家業至三 百千者聽充,又許假借府史胥徒,雇之無害。衙前非 雇上戶、有物力行止之人,則主官物,護綱運,有侵盜 之患矣。唯當革去管公庫、公廚等事,雖不以坊場、河 渡酬其勞可也。雇役則皆無賴少年,應募不自愛惜, 其弊不可勝言。故曰「差、雇二法,並作並用,則可行也。」 荊公新法,農田水利,當時自不能久行,保甲保馬等 相繼亦罷,獨青苗散斂,至建炎中,國亂始罷。嗚呼!荊 公以不行新法,不作宰相,溫公以行新法,不作樞密 副使,神宗退溫公而用荊公,二公自此絕。

《夢溪筆談》:「五代方鎮割據,多於舊賦之外,重取於民。 國初悉皆蠲正,稅額一定,其間或有重輕未均處,隨 事均之。福、歙州稅額太重,福州則令以錢二貫五百 折納絹一疋,歙州輸官之絹,止重數兩,太原府輸賦 全除,乃以減價糴糶補之。後人往往疑福、歙折絹太 貴,太原折米太賤,蓋不見當時均賦之意也。夏秋沿」 納之物,如鹽麴錢之類,名件煩碎。慶曆中,有司建議 併合歸一名,以省帳鈔。程文簡為三司使,獨以謂仍 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麴,則致重 複,此亦善慮事也。

《卻掃編》:國朝財賦之入,兩稅之外,多有因事所增,條 目甚繁。當官者既不能悉其詳,吏因得肆為姦利,民 用重困。仁宗朝,或請凡財賦窠名,宜隨類併合,使當 官者易於省察,可以絕吏姦,論者皆以其言為然。時 程文簡公琳為三司使,獨以為不可,曰:「今隨類併合, 誠為簡便,然既沒其窠名,莫可稽考,他日有興利之 臣,必復增之,則病民益甚矣。」於是眾莫能奪。

《朱子大全集》夏稅牌由,「契勘人戶遞年送納夏稅、和 買本色折帛錢多是無憑照應合納數目,是致送納 或多或少。及有人戶在約束前已納之數,當來亦無 照憑,兼下戶不成端疋之數,依已降指揮,每尺納錢 一百文足。已行下星子、都昌、建昌縣,每戶置立牌由, 分明開說某圖某都人戶合納夏稅、折帛、和買紬絹」 各若干,給付人戶收執,須管於省限內盡數具鈔,同 牌由赴場,照數送納。如不齎,牌由同鈔前來,定不交 受。其有人戶在今來約束以前,赴所屬送納者,亦仰 給付《牌由》數內若有少欠,仰人戶照牌由數目,依數納足。須至曉諭。

「受納秋苗曉諭。檢會趙知軍任內,契勘星子、都昌、建 昌縣每年受納人戶秋苗所收水腳、雇船、起綱頭子、 市例等錢數,多是人戶輸納,重有所費,深屬不便使 軍。今將三縣人戶應合納秋苗,每正米一石,收雇船 水腳、起綱頭子并專㪷市例,總減作六百七十文足, 其勘合促零錢係照鈔收納,除外,並不得多交民戶」 一文。竊慮合干人依前例外,非理巧作名目,別行乞 覓錢米,已散榜管下縣分曉諭。切慮元給文榜沈匿, 合行再給文榜曉諭者。

「右,除已再諜受納官常切鈐束外,今立賞錢三十貫 文,出榜縣管下要鬧處張掛,曉示人戶知悉:自今後 應輸納戶下米斛,每正米一石,除前項立定雇船起 綱市例錢六百七十文足,并隨鈔收勘合促零錢外, 不許例外乞覓民戶一文。如有合干人,依前例外,非 理巧作名目,別作乞錢米之人,不拘多寡,許人戶經」 官陳告,將犯人根究,依例勘罪追賞施行,的不虛示。 各令知悉。

減秋苗:「照得本軍去年交納人戶秋苗,每一石正米 連省耗加耗,共計一石七㪷六升。今年冬米,許人戶 從便赴軍倉交納。今於去年所納數上,每一石更與 減米一斗,合行《曉示者》。」

「曉示人戶送納秋苗。契勘管屬都昌、建昌縣遞年所 納人戶秋苗,並係起發上供之數,緣是工戶、攬子等 人把持縣道,兜收在己,與公吏通同作弊,拖延不納, 窺伺縣道窘束,全無措置,即將下等秈米以應副預 借」為名,動欲減饒合數,唯是循良細民,各縣卻復倍 收加耗,高量斛面,多端邀阻,及勒令折錢,將收到水 「腳錢等侵移使用,緣此起發綱運,大段遲滯,且又欠 折不足,事繫利害。今照淳熙六年苗米起催在即,若 不預行措置,定致上供轉見拖壓,細民愈受重困。今 相度,欲互差都昌、建昌縣官前去各縣受納,與減加 耗靡費之類,令人戶自行打盪,斛面不得阻節。如有 諸鄉人戶情願赴軍倉輸納苗米,並」聽從便,重與優 加裁減,務使樂輸。及行下約束,都昌、建昌縣不許預 借官物,如有不遵約束,輒將米斛預借縣道,本軍將 來並不理為納過之數。本軍除已具申諸監司照會 外,須至曉示。

約束科差夫役。「訪聞管下諸縣以和雇為名,科差夫 力,應副過往官員修造船扛諸般役使,以至縣官出 入公幹,亦令保正長關喚夫力荷轎擔擎,有妨農業, 甚者至令陪貼錢物,為害尢甚。除已行下約束外,如 更有似此去處,仰被擾人戶徑赴本軍投訴,切待依 法重作施行。」

約束差公人及朱鈔事。應今後本縣違法輒差公人 下鄉追擾,許人戶赴軍陳訴定追,犯人重斷。應軍縣 倉庫送納過人戶錢米,徑日不得朱鈔,仰人戶赴軍 陳訴定追,犯人勘斷,當官給還。應人戶二稅。如已送 納獲鈔,而本縣重疊追擾,許人戶執鈔赴軍陳訴定 追,承行鄉司等重斷勒罷。

《搜采異聞,錄》:「真宗嗣位之初,有司所上天下每歲賦 入大數,是時至道二年也。凡收穀二千一百七十萬 碩、錢四百六十五萬貫,絹紬一百九十萬疋,絲綿六 百五十八萬兩,茶四十九萬斤,黃蠟三十萬斤。自後 多寡不常,然大略具此。方國家全盛,民力充足,故於 征輸未能為害。今之事力與昔者不可同日而語」,所 為緡錢之入。殆過十倍。民日削月朘。未知救弊之術。 為可慮耳。黃蠟一項。今不聞有此數。

《揮麈後錄》:祖宗開國以來,西北兵革既定,故寬其賦 役,民間生業,每三畝之地,止取一畝之稅,緣此公私 富庶,人不思亂。政和間,謀利之臣建議,以為彼處減 匿稅賦,乃創置一司,號「西城所,命內侍李彥主治之, 盡行根刷拘催,專供御前支用。州縣官吏,無卻顧之 心,竭澤而漁,急如星火。」其推行為尢者,京東漕臣王 宓、劉寄是也,人不堪命,遂皆去而為盜。胡馬未南牧, 河北蜂起,游宦商賈已不可行。至靖康初,智勇俱困, 有啟於欽宗者,命斬彥,竄斥宓、寄以徇,下寬恤之詔, 然無鄉從之心矣。其後散為巨寇於江、淮間,如張遇、 曹成、鍾相、李成之徒,皆其人也。

《齊東野語》:「自井田之法廢,賦名日繁,民幾不聊生。余 常夷考在昔,獨兩漢為最輕,非惟後世不可及,雖三 代亦所不及焉。自高、惠以來,十五稅一。文帝再行賜 半租之令,二年十二年至十三年,乃盡除而不收。景 帝元年亦嘗賜半租,至明年乃三十而稅一,即所謂 半租耳。蓋先是十五稅一,則三十合征其二,今乃止」 稅其一,乃所謂半租之制也。自是之後,守之不易。故 光武詔曰:「頃者師旅未解,故行什一之稅。今糧儲差 積,其令三十稅一如舊制。」是知三十稅一,漢家經常 之制也。以武帝南征北伐,東巡西幸,奢靡無度,大司 農告竭。當時言利者析秋毫,至於賣爵更幣,算車船, 租六畜,告緡均輸鹽鐵榷酤,凡可以「佐用者,一孔不遺,獨於田租不敢增益。」雖至季世,此意未泯。田有災 害,吏趣其租,于定國以是報罷。用度不足,奏請增賦, 翟方進以是受責,重之,以災傷免租。初,郡無稅,行軍 勞苦者,給復陂湖園池,假貧民者勿租賦。又至於即 位,免祥瑞,免行幸,免;民資不滿三萬免,而逋租之民 又時貸焉,何與民之多耶?此三代而下享國所以獨 久者,蓋有以也。

《雲麓漫抄》:今之民間所納夏秋二稅,蓋唐大中間取 一年諸色科斂最重者定為二稅,則諸色科斂已在 其間。後唐天成三年七月十三日敕:「三京、鄴都、諸道 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畝 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造麴酒貨賣。」則是再增酒麴 錢矣。又置坊戶,以三年為限,限滿必增錢,實封投狀, 百日限滿,拆封給價高人,上戶增價攘奪。洎其久也, 課高難辦,又創立「戶酒」之說,將一坊酒額,盡均苗頭 上舊坊戶既有醞具,上戶亦有力造酒,酤賣五等,下 戶自令出錢,數且零細,家至戶到,貽害良農。目合浙 東、湖北皆有斯解,悉緣達官慕愛民之虛名,忘久遠 之利病,為無窮之害。予向在漢東,偶有為此舉力爭 得免,故書以告來者。

《捫蝨新語》:「荊公免役法,是分兵民之意也,至今利之。 元祐用事之臣,一旦盡廢新法,而獨於役法數年而 不能定。彼欲盡改荊公所行,非於此獨有惜也。豈亦 知其利而強為是紛紛耶?大抵先王之法,如封建、井 田、肉刑、民兵,非不善也,但法一壞之後,便不可復。《周 禮》至穆王時已自不行,今《呂刑》之書可見已。」唐太宗 《府衛法》,至德宗時與李泌議復之,亦不能也,而況後 世乎?然迂儒泥古者,至今猶持之。論兵民法差役,不 亦謬乎?予以為今之用事者,倘以生民為念,當併罷 保正副,而專用耆壯,方盡免役之利。

《江南野史》:按鹽䕠米為南唐橫賦。藝祖平南唐,首命 樊知古將漕江南,訪求民瘼,而樊非其人,訖不能建 明蠲除。蓋南唐正賦之外,所取不一,宋因名之曰沿 納鹽䕠米其一也。 《見聞錄》:余嘗讀羅一峰先生與府縣言上中戶書,其 詞懇誠,且不惜郡縣之怒與怨者,非特見其膽力大, 亦由平日干請絕也。書云:「『倫嘗聞程子曰:『一命之士, 苟存心於愛物,於人必有所濟』。王荊公行青苗,門人 故舊遺書邵子,欲投劾去。邵子曰:『寬一分,則民受一 分之賜。投劾去,何益也』?仁者用心固如是乎』?倫素性 剛褊,好論世事,自臥病山中,杜門卻掃,凡有干謁,非 獨公事,至於文字,若非其人,皆拒之而勿答也。乃今 而有言焉,何也?孟」子曰:「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朱子曰: 「凡民有患難,勢可言於官,則為言之,不可言則多方 救護之。」吾邑之民,困於苛斂,其患甚矣。予無力以救 之,惡得已於言耶?古之征者三,君子用其一,緩其二。 今日有秋糧之征,有夏稅之征,有上中戶之征,用其 五,用其六矣。欲民之不流離而去為盜也難矣。為民 父母行政,何忍至於此也?諸征姑勿論。以上中戶言 之,吾幼時猶未有也。祖宗之時未有此法也;各布政 司未有此例也。作俑者何人乎?始者一里或一二名; 今一里有十數名者,一家有兩三名者,一都有百十 名者。聞諸人云:「合縣二千六百名。」掾則曰:「一千四百 八十名。」吁!何其多也?詢之旁縣,無如是之多也。徵諸 往時,無如是之多也;度諸事勢,亦無如是之多也。吾 鄉八、九兩都,素號重難,永樂以來,雜役悉免,今不下 二百名矣。所征人戶,逃絕者有之,無糧者有之,軍匠 者有之,秀才者有之,鰥寡孤獨者有之。欲憑《元報》以 盡征之,可乎?若曰「戶有虛絕,田無逃亡,此可施之於 經界既正之時,不可施之於賦藝之日。」何也?民田畝 數升,官田畝數斗。下甲人戶,原佃官田,寒暑之衣食 不給,橫豪之剝削無已,官府之征求無藝,乃以官作 民,鬻於他主,田居富屋,糧坐下戶。況里書作弊,飛派 詭寄,一區虛糧,有至數百石者,一里有至數十石者, 一家有至數石者,欲執糧以定征,可乎?吾見多矣。凡 有科差,「吏胥舞文,里老受託,以上而為下,以下而為 上,田連阡陌者,諸科不興,室如懸磬者,無差不至。」可 痛也,可悲也!今所征人戶,賣屋者有矣,賣田者有矣, 賣牛者有矣,賣子女者有矣,脫婦人之簪珥者有矣。 敲扑之下,何求不足,「冤號之聲,上徹於天。人事既乖, 天道不順。苦雨連月,米珠薪桂,官吏里胥旁午鄉曲, 雞犬不寧,為民父母行政何忍至於此也?若求貱於 糧,里已貱虛糧已貱鹽糧又貱中戶,貱如是其多也, 民有所不堪矣。然則何為而可也?吾聞紙價數萬,四 十六縣出之。一縣一千,則四萬六千矣。縣加五百,則 六萬矣。吾縣以一千五百為率,除已征若干,尚欠若 干,未征若干,其逃亡死絕、軍戶、生員、貧難下戶,悉應 蠲免外,其餘人戶,多則朋合,少則獨征,足一千五百 之數則已矣。事難懸度,其損益又在執事裁之也,主 於不傷吾仁民之心而已。若據元申之數,務求取盈, 以媚上司之意,而失下民之望,恐仁者之用心不如是,獨執事未知其情耳。使知之也,其有不從乎?」或曰: 「其如上司何?」予應之曰:「公卿大臣,其天人耶,抑生於 人間也?方其困於閭閻,游於學校,擊節伊、周,高談孔、 孟,其志何如哉?一旦得行其道,其不能為吾民之福 乎?民者,邦之本也,財者,民之命也,傷其財則傷其命, 傷其命則傷其本矣。朝廷建官分職,所以固其本也。 諸公其肯傷邦家之本,而不能為吾民之福乎?鄭俠, 布衣也,見民苦於新法,為流民圖以進,況名在從臣 之列者,吾當披肝瀝膽,以與百姓請命,諸公宜無不 從者。信筆遽書,不覺滿紙。此書今士大夫亦人人能 言之,然而絕少者,何也?」客笑曰:「棖也慾,焉得剛?」 尊俎餘功,天下府州縣《黃冊》,十年一造,以一百一十 戶為里,丁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城中曰「坊」, 近城曰「廂」,鄉都曰「里」,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 其不任役者帶管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曰「畸 零。」

《松江府志》:「輸納白銀,例有火耗,每銀一兩止加六釐 七毫,以供印串及比簿燈燭諸費。自萬曆至崇禎初, 未嘗絲毫增益也。華亭自羅公明祖去後,日漸以多, 上青之弊,亦在此時。」蓋四方多事,始有差官承舍守 催,經管吏胥不能無費,勢必三四倍取償於民矣。其 後府中取法馬較定重鑄遂以藉口,每兩頓增三分, 則自「壬午年始。」

《春明夢餘錄》:「戶部魚鱗冊:初修,《魚鱗冊》以土田為主 田,各歸都啚履畝而籍之,諸原坂墳衍下隰、腴沃瘠 鹵之故畢具,為之經,而土田之訟質焉。其黃冊以戶 為主田,各歸其戶,而詳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 為之緯,而賦役之法從焉。其後魚鱗冊歲久漫漶,至 亡不可問,而田得買賣,糧得過都啚。《賦役冊》獨以田」 從戶,而田在所不復可辨知。於是飛灑詭寄,買賣推 收,為虛偽至不可原詰。求其言之痛快可行者,莫如 嘉靖中唐冢宰龍為江西巡按時一疏矣。疏言:「國初 計畝成賦,縣有定額,歲有常征。近置買田產,遇造冊 時,賄里書飛灑之見在人戶,名為活灑,有暗載逃絕 戶內,名為死寄,有花分子戶不落戶眼者;有留賣戶 不過割,及過割一二名為包納者;有過割不歸本戶, 有推無收,有總無散,名為懸掛挑回者;有暗襲官紳 腳色,捏作寄莊者。在冊為紙上之桑,在戶皆空中之 影,以影以致派糧編差,無所歸著,俱小民賠償。小戶 逃絕,責之里長,里長逃絕而糧長負累。由是戶口日 耗,盜賊日昌,告訐日滋。乞令巡守二道分詣地方,督 州縣將飛灑詭寄弊源,重者隨田丈量,輕者隨戶清 理。究首尾之因,度廣狹之則,定高下之科,分肥瘠磽 沃之等,均崩灘開墾之數,各將原糧填入原戶,歸之 原田。而圖總、都總、縣總造《流水冊》十本,甲各收藏。縣 因造冊為大,造為冊四,上府州縣,上南京後湖收架。 俾因戶推田,因糧編戶,戶與田有一定之則為便。」求 其綜覈田畝之法,莫如裕州,知州安如山為善矣。裕 州故阻險,然四衝野多坡坂,地磽确,土雜砂石,不皆 可田種。知州安如山白於上,為丈量,命耆老董其役, 命區長驗區畛,命量人步阡陌,命筭人制畝分,精覈 版籍。因區定畝,因畝準稅。區為綱,畝為目,「綱以麗目, 則無漏畝。畝為母,稅為子,母以權子,則無逋稅。平衍 原隰膏腴之田,一而當一;平石岡田,二而當一;山石 岡田,三而當一;山石陡陂之田,四而當一」;陂池林麓, 廨宇鋪舍,廛市之稅,蠲之田,溢稅則從增,稅溢田則 從減。咨詢遍故人無遁情。版籍明故上有定徵,疆土 別故下有定輸。此皆可為天下取法。

一條鞭差役之法,洪武以後,皆以丁糧多寡,編派大 小差徭。至嘉靖四十四年,議准行《十段錦冊》法,筭該 每年銀、力差各若干,總計十里之甲,派為定則。如一 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不足則提二甲補之。久之弊 生,里下騷然,莫必其命,浙江為甚。龐尚鵬巡按浙江 時,乃奏請行一條鞭法。其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 「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干,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額 若干」,通為一條,總征而均支之也。其征收不輪甲,通 一縣丁糧均派之,而下帖於民,備載十歲中所應納 之數於帖,而歲分六限納之官。其起運完輪若給募, 皆官府自支撥。蓋輪甲則遞年十甲充一歲之役,條 鞭則合一邑之丁糧充一年之役也。「輪甲則十年一 差,出驟多易困條鞭令每年出辦,所出少易輸。譬則 十石之重,有力人弗勝,分十人而運之,力輕易舉也。 諸役錢分給主之官,承募人勢不得復取贏於民,而 民如限輸錢訖,閉戶而臥,可無復追呼之擾。此役法 之善者也。」後江陵相當國,復下制申飭,海內通行者 將百年,而今又有不然者。余讀《懷柔縣志》載《賦役議》 曰:「天下有名為節省,而其實有大不便於民者,則今 日之清減條鞭是已。里甲之累民易知也。」以故改而 為條鞭,立法者,貴其可繼。故改鞭之始,尚寬有餘地, 以俟有司之酌處。乃一倡為節省之說,各疑盡為裁 減,減之又減,以至必不能行矣,而各款將終焉已乎必不能已,則私役里甲以濟之者也。是止一里甲之 累,而今兩累之大家為掩耳盜鈴之計,其害更甚於 加賦。竊謂今日之裁減太甚,徒掣賢者之財,而益以 恣不肖者之無忌憚,民困極矣。司國者將有策以復 《條鞭》之舊乎?

《計本》。明鄧元錫曰:「記載家言,高皇帝方定金陵時,諭 太史令基起居注褘言:『今軍興,四方民苦甚,吾欲紓 其力,且奈何』?基、褘對曰:『師行必齎糧食,上存此心,幸 甚。然天下未底定,紓民力宜未易及』。上曰:『不然。紓民 力在均節財用,在制常賦。國家愛養生民,猶保抱赤 子,惟恐傷之。苟掊克朘之,雖慈父不能得之子,君能 得之民乎?今當定賦節用,崇本而抑末,庶民力紓乎』?」 基褘頓首曰:「臣等愚所不及,此仁政之本也。」永樂初, 湖廣夏稅至後期,戶部尚書郁新請案府州縣官稽 緩罪治之。文皇帝不許曰:「賦入但無失經制而可矣。 耕種有先後,地里有遠近,何可概必任官?牧民當察 其難易而悉其情,一主於利民。苟罪」其官,必急責其 民,吾民殘矣,其勿問。洪熙初,昭皇帝諭工部言:「古土 貢隨地產,不強其所無。比年丹漆、石青之類,概下郡 縣徵,郡縣迫小民鳩金幣轉買,價騰踴百倍,朝廷得 不十一,而民費已千百。何痛也!自今於出產地計直 市,毋概派毒吾民。」嗚呼,聖人之計慮深矣。

《日知錄州縣稅賦》,王士性《廣志繹》曰:「天下賦稅,有土 地肥瘠不甚相遠,而徵科乃至懸絕者。當時國初草 草未定畫一之制,而其後相沿不敢議。如真定之轄 五州二十七縣,蘇州之轄一州七縣,無論所轄,即其 廣輪之數,真定已當蘇之五,而蘇州糧二百三萬八 千石,真定止一十萬六千石,然猶南北異也。若同一」 北方也,河間之繁富,二州十六縣,登州之貧寡,一州 七縣,相去殆若莛楹,而河間糧止六萬一千,登州乃 二十三萬六千,然猶直隸、山東異也。若在同省,漢中 二州十四縣之殷庶,視臨洮二州三縣之衝疲易知 也,而漢中糧止三萬,臨洮乃四萬四千,然猶各道異 也。若在同道,順慶不大於保寧,其轄二州八縣,均也。 而順慶糧七萬五千,保寧止二萬,然猶兩郡異也。若 在一邑,則同一西南充也,而負郭十里,田以步計,賦 以田起。二十里外,則田以緪量,不步矣;五十里外,田 以約計,不緪矣。官賦無定數,私價亦無定估,何其懸 絕也?惟是太平日久,累世相傳,民皆安之,以為固然, 不自覺耳。夫王者制邑居民則壤成賦,豈有大小輕 重不同若此之甚哉?且以所轄州縣言之,真定三十 二,西安三十六,開封、平陽各三十四,濟南三十,成都 三十一,而松江、太平、鎮江止三縣,漢陽、興化止二縣。 其直隸之州,則如徐州、澤州之四縣,郴州之五縣,嘉 定之六縣,潼川之七縣,儼然一府也。而其小者或至 於無「縣可轄。且明初之制,多因元舊。平陽一路共領 九州,殆據山西之半。至洪武二年,始以澤、潞、遼、沁四 州直隸山西行省,而今尚有五州。若蒲州,自古別為 一郡,屢次建言,皆為戶部所格。歸德一州,向屬開封, 至嘉靖二十四年始分為府。天下初定,日不暇給,沿 元之非,遂至二三百年。然則後之王者,審形勢以制 統轄,度輻員以界郡縣,則土田以起徵科,乃平天下 之先務。不可以慮始之艱,而廢萬年之利者矣。」 《太祖實錄》云:「洪武八年三月,平陽府言,所屬蒲、解二 州,距府闊遠,乞以直隸山西行省為便。」未許。至天啟 四年,巡按山西李日宣,請以二州十縣分立河中府, 治運城,以運使兼知府事,運同「兼清軍,運副兼管糧, 運判兼理刑。事下戶部,戶部下山西,山西下河東,河 東下平陽府議之,竟寢不行。此所謂欲製千金之裘, 而與狐謀其皮也。且商、雒之於關內,陳、許之於大梁, 德、棣之於濟南,潁、亳之於鳳陽,自古不相統屬,去府 既遠,更添司道,於是有一府之地而四五其司道者, 官愈多而民愈」擾,職此之由矣。昔仲長統昌言謂諸 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范曄《酷 吏傳》亦言:「漢制,宰守曠遠,戶口殷大。」而《後漢馬援傳》, 「既平交阯,奏言西于縣戶有三萬二千,遠界去庭千 餘里,請分為封溪、望海二縣。」許之。《華陽國志》:巴郡太 守但望。字伯門太山人見風俗通上疏言:「郡境南北四千,東西五 千,屬縣十四,土界遐遠,令尉不能窮詰奸凶。時有賊 發,督郵追案,十日乃到。賊已遠逃,蹤跡絕滅。其有犯 罪逮捕,証驗文書詰訊,從春至冬,不能究訖。繩憲未 加,或遇德令,是以賊盜公行,奸宄不絕。太守行農桑, 不到四縣,刺史行部,不到十縣。欲請分為二郡。」其後 遂為三巴。《水經注》:「山陰縣,漢會稽郡治也。永建中,陽 羨周嘉上書,以縣遠赴會稽至難,求得分置,遂以浙 江西為吳,以東為會稽。此皆遠縣之害,已見於前事 者也。」《北齊書》:「『赫連子悅除林慮守,世宗往晉陽,路由 是郡,因問所不便。子悅答言:臨水、武安二縣,去郡遙 遠,山嶺重疊,車步艱難,若東屬魏郡,則地平路近』。世 宗笑」曰:「卿徒知民便,不覺損幹。」子悅,答以所言因民 疾苦,不敢以私潤負心。嗟乎!今之牧守,其能不徇於私而計民之便者,吾未見其人矣。

蘇、松二府田賦之重,丘濬《大學衍義補》曰:「韓愈謂賦 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觀之,浙東、西又居江南 十九,而蘇、松、常、嘉、湖五府又居兩浙十九也。」考洪武 中,天下夏稅秋糧以石計者,總二千九百四十三萬 餘,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萬二千餘,蘇州府二 百八十萬九千餘,松江府一百二十萬九千餘,常州 府五十五萬二千餘。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 天下為重,其糧額比天下為多。今國家都燕,歲漕江 南米四百餘萬石以實京師,而此五府者幾居江西、 湖廣、南直隸之半。臣竊以蘇州一府計之,以準其餘。 蘇州一府七縣時未立太倉州其墾田九萬六千五百六頃, 居天下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餘頃田數之中,而出二 百八十萬九千石稅糧於天下二千九百四十餘萬 石歲額之內,其科徵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撫侍郎周忱書》曰:「五季錢氏稅兩浙之 田,每畝三斗,宋時均兩浙田,每畝一斗。元入中國,定 天下田稅,上田每畝稅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 水田五升。至於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稅 亦不過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於是天 下之民咸得其所。獨蘇、松二府之民,則因賦重而流 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糧重去處,每里有迯去一半上 下者,請言其故。」國初,籍沒土豪田租,有因為張氏義 兵而籍沒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沒者。」有司不體聖 心,將沒入田地一依租額起糧,每畝四五斗,七八斗 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何也?田未沒入之時,小 民於土豪處還租,朝往暮回而已。後變私租為官糧, 乃於各倉送納,運涉江湖,動經歲月,有二三石納一 石者,有四五石納一石者,有遇風波盜賊者,以致「累 年拖欠不足。」愚按:宋華亭一縣,即今松江一府,當紹 熙時,秋苗止十一萬二千三百餘石。景定中,賈似道 買民田以為公田,益糧一十五萬八千二百餘石。宋 末官民田地稅糧共四十二萬二千八百餘石,量加 圓斛。元初田稅比宋尤輕,然至大德間沒入朱清、張 瑄田,後至元間,又沒入朱國珍、管「明等田,一府稅糧 至有八十萬石。迨至季年,張士誠又併諸撥屬財賦 府與夫營、圍、沙、職、僧、道、站、役等田」,至洪武以來,一府 稅糧共一百二十餘萬石。租既大重,民不能堪。於是 皇上憐民重困,屢降德音,將天下係官田地糧額遞 減三分二分外,松江一府稅糧,尚不下一百二萬九 千餘石。愚歷觀往古,自有田稅以來,未有若是之重 者也。以農夫蠶婦凍而織,餒而耕,供稅不足,則賣兒 鬻女又不足,然後不得已而迯,以至田地荒蕪,錢糧 年年拖欠。向蒙恩赦,自永樂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 之間,所免稅糧不下數百萬石;永樂二十年至宣德 三年,又復七年拖欠折收輕齎亦不下數百萬石。折 收「之後,兩奉詔書敕諭,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糧草 鹽糧、屯種子粒、稅絲、門攤課鈔,悉皆停徵。前後一十 八年間,蠲免、折收停徵至不可筭。由此觀之,徒有重 稅之名,殊無徵稅之實。願閣下轉達皇上,稽古稅法, 斟酌取舍,以宜於今者而稅之,輕其重額,使民如期 輸納,此則國家有輕稅之名,又有徵稅」之實矣。 今按《宣廟實錄》,洪熙元年閏七月,廣西右布政使周 幹自蘇常嘉湖等府巡視還言:「蘇州等處,人民多有 逃亡者。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如吳 江、崑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 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分而取八 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 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 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 欲不逃亡,不可得矣。乞命所司將沒官之田及公侯 還官田租,俱照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斗,則田地無 拋荒之患,而小民得以安生。」下部議。宣德五年二月 癸巳,詔:「各處舊額官田,起科不一,租糧既重,農民勿 勝。自今年為始,每田一畝舊額納糧自一斗至四斗 者,各減十分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 十分之三。永為定例。」六年三月,巡撫侍郎周忱言:「松 江府華亭、上海二縣,舊有官田稅糧二萬七千九百 餘石,俱是古額,科糧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徵收」易 完。上命行在戶部會官議劾忱變亂成法,沽名要譽, 請罪之,上不許。七年三月庚申朔,詔但係官田塘地 稅糧,不分古額近額,總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詔書減 免,不許故違。辛酉,上退朝,御左順門,謂尚書胡濙曰: 「昨朕以官田賦重,百姓苦之,詔減什之三,以蘇民力。 嘗聞外間有言,朝廷每下詔蠲除租賦,而戶部皆不 准,甚者文移戒約有司,有『勿以詔書為辭之語。若然, 則是廢格詔令,壅遏恩澤,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減 租之令,務在必行。《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有子曰: 『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卿等皆士人,豈不知此?朕昨有 詩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濙等皆頓首謝,其 詩曰:「官租頗繁重,在昔蓋有因而此。服田者本皆貧下民,耕作既勞勩,輸納亦苦辛,遂令衣食微曷,以贍 其身。殷念惻予懷故跡,安得循?下詔減什三,行之四 方均。先王視萬姓有若父子親。玆惟重邦本,豈曰矜 吾仁?」《英廟實錄》:「正統元年閏六月丁卯,行在戶部奏, 浙江、直隸、蘇、松等處減除稅糧,請命各處巡撫侍郎 并同府縣官用心覈實,其官田每畝秋糧四斗一升 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 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明白 具數,送部磨勘。」從之。

官田,自漢以來有之。《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 莊以為官田。開禧三年,誅韓𠈁胄。明年,置安邊所,凡 𠈁胄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 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一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 十一萬五千緡有奇而已。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 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虞虙、張晞顏等言:「乞 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踰限之田,抽 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 百萬斛之入。」丞相賈似道主其議,行之。始於浙西六 郡,凡田畝起租滿石者,予二百貫,以次遞減。有司以 買田多為功,皆謬以七八斗為石。其後田少與磽瘠, 虧租與佃人負租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郡之民多 破家矣,而平江之田獨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別 領於官。」《松江府志》言,「元時,苗稅公田外,復有江淮財 賦都總管府,領故宋后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財賦府 領籍沒朱清、張瑄田,以供中宮稻田提領所領籍沒 朱國珍,管明田,以賜丞相脫脫,撥賜莊領宋親王及 新籍明慶、妙行二寺」等田,又有汪關關滿經歷田,以 賜影堂寺院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雲宗僧田,皆不 係州縣元額。而《元史》所記賜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 兒等,諸王如魯王琱阿不剌,郯王徹徹禿等,公主如 魯國大長公主,寺院如集慶、萬壽二寺,無不以平江 田,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張士誠據吳之日,其所署 平章太尉等官,皆出於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田美 宅,一時買獻之產,遍於平江,而一入版圖,亦按其租 簿沒入之。已而富民沈萬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 改平江曰「蘇州。」而蘇州之官田多而益多。故宣德七 年六月戊子,知府況鍾所奏之數,「長洲等七縣秋糧 二百七十七萬九千餘石,其中民糧止一十五萬三 千一百七十餘石,官糧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三 十餘石,是一府之地土無慮皆官田,而民田不過十 五分之一也。且夫民田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 石者,奉詔減其什之三,而猶為七斗,是則民間之田 一入於官,而一畝之糧化而為十四畝矣。」此固其極 重難返之勢,始於景定,訖於洪武,而徵科之額十倍 於紹熙以前者也。於是巡撫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 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寬官田,而租額之重則一定而 不可改。若夫「官田之農具、車牛,其始皆給于官,而歲 輸其稅,浸久不可問,而其稅復派之於田。然而官田, 官之田也,國家之所有而耕者猶人家之佃戶也;民 田,民自有」之田也,各為一冊而徵之,猶夫《宋史》所謂 「一曰官田之賦,二曰民田之賦」,《金史》所謂「官田曰租, 私田曰稅」者,而未嘗併也。相沿日久,版籍訛脫,疆界 莫尋,村鄙之氓,未嘗見冊買賣,過割之際,往往以官 作民,而里胥之飛灑移換者,又百出而不可究。所謂 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乃至訟端無窮而賦不理。於 是景泰二年從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楊瓚之言,將 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輕租之家承納,及《歸併 則例》。四年詔巡撫直隸侍郎李敏均定應天等府州 縣官民田。嘉靖二十六年,嘉興知府趙瀛刱議,田不 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斗起徵。蘇、松、常三府 從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 為一則。而州縣之額,各視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輕重 為準。多者長洲至畝科三斗七升,少者太倉畝科二 斗九升矣。國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納 無涯之租賦,事之不平,莫甚於此。然而為此說者,亦 窮於勢之無可奈何,而當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 無異論。亦以「治如亂絲。不得守二三百年紙上之虛 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惟唐太常鶴徵作武 進志極為惋歎抑嘗論之,自三代以下,田得買賣,而所謂「業 主」者,即連「陌」「跨」「不過本其錙銖之直,而直之高下, 則又以時為之。地力之盈虛,人事之贏絀,率數十年 而一變,奈之何一入於官,而遂如山河界域之不可 動也!」且景定之君臣,其買此田者,不過予以告牒、會 子、虛名不售之物,逼而奪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 其國。四百餘年之後,推本重賦之繇,則猶有其遺禍 也,而況於沒入之田,本無其直者乎?至於今日佃非 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則夫官田者亦將與 冊籍而俱銷,共車牛而皆盡矣。猶執官租之說以求 之,固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從民田,以復五升之額, 即又駭於眾而損於國。有王者作,《咸則三壤》,謂宜遣 使案行吳中,逐縣清丈,定其肥瘠高下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塗蕩以升以 合計者附於冊後,而概謂之曰「民田。」惟學田、屯田乃 謂之「官田」,則民樂業而賦易完,視之紹熙以前猶五 六倍也。豈非去累代之橫征,而立萬年之永利者乎? 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 又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 州縣。梁太祖擊淮南,掠得牛以千萬計,給東南諸州 農民,使歲輸租。自是歷數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 苦之。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張凝、李穀之言,悉罷戶部 營田務,以其民隸州縣,其田廬牛農器並賜見佃者 為永業,悉除租牛課。是歲,戶部增三萬餘戶。或言「營 田有肥饒者,不若鬻之」,可得錢數十萬緡以資國。帝 曰:「利在於民,猶在國也。朕用此錢何為?」嗚呼!以五代 之君,猶知此義,而況他日大有為之主,必有朝聞而 夕行之者矣。

今存者惟衛所屯田、學田、勳戚欽賜莊田,三者猶是 官田。南京各衙門所管草場田地,佃戶亦轉相典賣, 不異民田。蘇州一府惟吳縣山不曾均為一則,至今 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畝科五升,私山畝科一升 五勺。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 圩者也。《文獻通考》:「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初 令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 檜,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王弼《永豐謠》曰:「永豐圩接 永寧鄉,一畝官田八斗糧。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 租身即樂。前年大水平斗門,圩底禾苗沒半分。里胥 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盡 將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 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 債家算息不算母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 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讀此詩, 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而以官「作民」,亦不始於 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狀》:「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稅粟九 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 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 文。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雇車般送,比 量正稅,近于四倍。其公廨田、官田、驛田等,所稅輕重, 約與職田相似。是則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于宋」 元也,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屢下詔書,「令民閒有拋荒 官田,召人開耕,依民田例起科。」又不獨蘇、松、常三府 為然。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其畝甚窄, 而凡溝渠道路皆并其稅于田之中,歲僅秋禾一熟, 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凡言石者皆以官斛「少者不過一石有 餘,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 竭一歲之力,糞擁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緡,而收成之 日,所得不過數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故 既減糧額,即當禁限私租上田不得過八斗。如此則 貧者漸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貧。《元史成宗紀》:至元三 十一年十月辛巳。時成宗即位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 之初,詔蠲今歲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與江北異,貧 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 輸租如故,則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貧民也。宜令 佃民當輸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數。」從之。大德八年正 月乙未,詔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普減二 分,永為定例。前一事為特恩之「蠲」,後一事為「永額」之 減,而皆所以寬其佃戶也。是則「厚下」之政,前代已有 行之者。

漢武帝時,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唐德 宗時,陸贄言:「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 家收租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稅也。降及中 等,租猶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 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 減租價,務利貧人。」仲舒所言則今之分租,贄所言則 今之包租也,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并之徒,宋已下 則公然號為田主矣。

豫借。唐元宗天寶三載,制曰:「每載庸調,八月徵收,農 功未畢,恐難濟辦。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至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 給百官俸。田一畝稅錢十五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 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號青苗錢。主其任者為青苗 使,遂為後代豫借之始。陸宣公言:「蠶事方興,已輸縑 稅;農功未艾,遽斂穀租。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 暴愈促。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 酬。」憲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陳未接,營辦尢艱,凡 有給用,委觀察使以供軍錢,方員借便,不得量抽百 姓。故韓文公有《游城南詩》云:「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 未動是閒身。麥苗含穟桑生葚,共向田頭樂社神。」是 三四月之閒,尚未動差科也。至後唐莊宗同光四年 三月戊辰,以軍食不足,敕河南尹豫借夏秋稅。其時外內離叛,未及一月,國亡主滅。明宗即位,頗知愛民。 見于《文獻通考》所載長興四年起徵條流,其節候早 者,五月十五日起徵,八月一日納足,遞而下之;其尤 晚者,六月十五日起徵,九月納足。周世宗顯德三年 十月丙子,上謂侍臣曰:「近朝徵斂穀帛,多不俟收穫 紡績之畢。」乃詔三司自今夏稅以六月,秋稅以十月 起徵。是莊宗雖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實未嘗行也。乃 後代國勢阽危,非若同、光,而春初即出榜開徵,其病 民又甚矣。

《詩》云:「碩鼠碩鼠,無食我苗。」謝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 貪之甚也。」令之為豫借者,食苗之政也,有不敺民而 適樂郊者乎?

虞謙洪武末為杭州府知府,嘗建議:「僧道民之蠹。今 江南寺院田多或數百頃,而徭役未嘗及之。貧民無 田,往往為徭役所困。請為定制,僧道每人田無過十 畝,餘田以均平。」民初是之,已而謂非舊制,遂廢 以錢為賦。《周官》:太宰以九賦斂財賄。注財泉。古錢字穀 也。又曰:「賦,口率出泉也。」《荀子》言「厚刀布之斂,以奪之 財。」而漢律有口算,此則以錢為賦,自古有之,而不出 于田畝也。唐初,租出穀,庸出絹,調出繒布,未嘗用錢。 自兩稅法行,遂以錢為惟正之供矣。

《孟子》有言:「聖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 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由今之道,無變今之俗,雖使 餘糧棲畝,斗米三錢,而輸將不辦,婦子不寧,民財終 不可得而阜,民德終不可得而正。何者?國家之賦不 用粟而用銀,舍所有而責所無故也。夫田野之氓不 為商賈,不為官,不為盜賊,銀奚自而來哉?此唐、宋諸 臣每致歎於錢荒之害,而今又甚焉。非任土以成賦, 重穡以帥民,而欲望教化之行,風俗之美,無是理矣。 白氏《長慶集策》曰:「夫賦斂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計 夫家以出庸。租庸者,穀帛而已。」今則穀帛之外又責 之以錢。錢者,桑地不生銅,私家不敢鑄,業於農者何 從得之?至乃吏胥追徵,官限迫蹙,則「易其所有以赴 公程;當豐歲則賤糶半價,不足以充緡錢;遇凶年則 息利倍稱,不足以償逋債。豐凶既若此,為農者何所 望焉是以商賈大族,乘時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壟罷 人,望歲勤力者日以貧困。勞逸既懸,利病相誘,則農 夫之心盡思釋耒而倚市,織婦之手皆欲投杼而刺 文。至使田卒汙萊,室如懸罄,人力罕施而地利多鬱, 天時虛運而歲功不成。」臣嘗反覆思之,實繇穀帛輕 而錢刀重也。夫糴甚貴,錢甚輕則傷人,糴甚賤,錢甚 重則傷農。農傷則生業不專,人傷則財用不足。故王 者平均其貴賤,調節其重輕,使百貨流通,四人交利, 然後上無乏用而下亦阜安。方今天下之錢,日以減 耗,或「積於國府,或滯於私家。若復日月徵取,歲時輸 納,臣恐穀帛之價轉賤,農桑之業轉傷,十年以後,其 弊必更甚于今日矣。今若量夫家之桑地,計穀帛為 租庸,以石斗登降為差,以匹夫多少為等,但書估價, 並免稅錢,則任土之利載興,易貨之弊自革。弊革則 務本者致力,利興則趨末者回心,游手于」道塗,市肆 者可易業于西成;託跡于軍籍,釋流者可返躬于東 作。所謂「下令如流水之原,繫人于包桑之本」者矣。 《贈友詩》曰:「私家無錢罏,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 歲輸銅錢?錢力日已重,農力日已殫。賤糶粟與麥,賤 貿絲與綿。歲暮衣食盡,焉得無饑寒?吾聞國之初,有 制垂不刊,庸必算丁口,租必計桑田。不求土所無,不 強人所難。量入以為出,上足下亦安。兵興一變法,兵 息遂不還。使我農桑人,顦顇畎畝閒。誰能革此弊,待 君秉利權。復彼租庸法,令如貞觀年。」

《李翱集》有《疏改稅法》一篇,言:「錢者,官司所鑄;粟帛者, 農之所出。今乃使農人賤賣粟帛,易錢入官,是豈非 顛倒而取其無者邪?繇是豪家大商皆多積錢以逐 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請一切不督見錢,皆納 布帛。」

宋時歲賦亦止是穀帛,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需則 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熙寧中,張方 平上疏言:「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又緣青苗、助役 之法,農民皆變轉穀帛,輸納見錢,錢益難得,穀帛益 賤,人情窘迫,謂之錢荒。」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出 于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 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難得,穀愈不可售,使 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 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 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于民無傷,于國有補。」從之。 而真宗時,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上曰:「若 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是宋時之弊亦與唐同,而折 銀之見于史者,自南渡後始也。

解縉《太平十策》言:「及今豐歲,宜于天下要害之處,每 歲積糧若干,民樂近輸,而國受長久之利,計之善者 也。愚以為天下稅糧,當一切盡徵本色,除漕運京倉 之外,其餘則儲之于通都大邑,而使司計之臣略倣劉晏之遺意,量其歲之豐凶,稽其價之高下,糶銀解 京,以資國用。一年計之不足,十年計之有餘,小民免 稱貸之苦,官府省敲扑之煩,郡國有凶荒之備,一舉 而三善隨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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