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38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十八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九卷


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目錄

 平準部總論二

  大學衍義補市糴之令 權量之謹

  荊川稗編王應電論泉府

  古今治平略一三代貯糴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八卷

平準部總論二 编辑

大學衍義補 编辑

《市糴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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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 得其所」,蓋取諸《噬嗑》。

臣按:此後世為市之始,先儒謂「《易》之十二卦制器尚象,始離、次益、次噬嗑,所取者食貨」 而已,食貨者生民之本也,民之於食貨,有此者無彼,蓋以其所居異其處,而所食、所用者不能以皆有,故當日中之時致其人於一處,聚其貨於一所,所致所聚之處,是即所謂市也。人各持其所有於市之中而相交相易焉,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各求得其所欲而後退,則人無不足之用;民用既足,則國用有餘矣。

《周禮》:「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敘分地 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大市,日昃而市。朝市,朝 時而市;夕市,夕時而市。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 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 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

臣按:《周官》於市肆一事,設官如此之詳,所以使民懋遷其有無也,有者得以售、無者得以濟,斯民之各遂其所欲,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于民用者, 以其賈買之,物揭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 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 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

臣按:泉府之設以泉為名,蓋主泉布之官也。古者以泉布流通天下之物,無非以便民而已。泉布出於上,貨物生於民,民之貨物不能以皆有也,欲通其有無必資錢以易物,然後無者各有焉。然其物之聚也有多有少,時之用物也有急有緩,少而急於用則通,多而不急於用則滯,上之人因其滯也則以泉布收之,「俾其少而通焉,所以厚民生也。上既收之矣,下之人或有所急而需焉,則隨其原價而賣之,所以濟民之用也。然買物必以價,彼民之貧者無價以買,官則或賒或貸與之,賒則取償而不取息,貸則按本以計其息,所以不取息者,應其喪祭之急;而必取息者,限其浮浪之費也。然其取息也則又不以」 錢而以力焉。所謂「國服為之息」 者,償本之後以服役公家為息。服,如國中七十及六十,野自六尺及六十有五,征之以供服役之服也。凡若此者,無非以阜民之財,濟民之急,而上之人無分毫利焉,豈若王莽、王安石之所為哉?

《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不中度,不粥于市; 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姦色亂 正色,不粥于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木不 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于市。」

臣按:市肆所陳雖商賈之事,然而風俗之奢儉、人情之華實、國用之盈縮皆由于斯焉。

漢武帝元封元年,用桑弘羊言,置均輸官于郡國,盡 籠天下之貨,貴則賣之,賤則買之,使富商大賈亡所 牟大利,而物價不得騰躍。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

臣按:桑弘羊作《均輸法》以為平準,觀其與賢良文學之士所辨論者,大略盡之矣,然理之在天下,公與私、義與利而已矣,義則公,利則私,公則為人而有餘,私則自為而不足,堂堂朝廷而為商賈貿易之事,且曰欲商賈無所牟利噫?商賈且不可牟利,乃以萬乘之尊而牟商賈之利,可乎?

王莽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

臣按:《樂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言天子取諸侯之書以立五均,則市無貳價,四民常均,此王莽《五均》之說所自出也。莽借古人良法以罔市利,無足道者,故錄之以示世戒。

漢章帝時,尚書張林言:「縣官宜自交阯、益州上計吏 來,市珍寶,收採其利,武帝所謂均輸也。」詔議之。尚書 僕射朱暉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 食祿之家不與百姓爭利。今均輸之法與商販無異, 非明王所宜行。」帝不從,其後用度益奢。

臣按:《均輸》之法,謂郡國租賦并雇運之直,官總取

之,而為之轉輸於京,此非但商賈之事,蓋貧民無產者為人傭雇之事也。不但非明主所宜行,雖鄉里之名為士大夫者亦不宜行也。章帝為漢七制主之一,而亦為此,豈非武帝詒謀之不善哉?

唐德宗以宦者為宮市使,置白望數百人,抑買人物, 以紅紫染故衣敗繒,尺寸裂而給之,仍索進奉門戶 及腳價錢,名為「宮市」,其實奪之。諫官御史數諫不聽。 徐州節度使張建封入朝具奏之,上頗嘉納,以問判 度支蘇弁。弁希宦者意,對曰:「京師游手萬家,無生業, 仰宮市取給。」上信之,故凡言宮市者皆不聽。

臣按:萬乘之主而有四海之富,乃白奪貧人之物以為食用,無以異於盜賊之白日行劫。然方其未知也,而為左右之人所蒙蔽,其責猶有可諉者,幸而農夫以驢負柴者毆宦者得以上聞,諫官、御史又數言之,而方鎮來朝者又以言,是可以罷之矣。夫以眾人所言者皆不信,而區區信一人之言,謂「京師游手萬家」 仰宮市以取給。嗟夫!人君聽言,當揆之於理。吾取物於市,而游手何預焉,而賴此以給乎?盍遣親信不欺者往偵其實,則情偽見矣。

宋太宗太平興國五年,詔「官中買物有原不出產處, 毋得抑配擾民。」

宋初,京師有雜買務、雜買場,以主禁中貿易。仁宗謂 輔臣曰:「國朝懲唐宮市之弊,置務以京朝官、內侍參 主之,以防侵擾。而近歲非所急務,一切收市,擾人甚 矣。」乃申舊令,使皆給實直。其間內東門市民間物,或 累歲不償錢。有司請自今宜以見錢售之。

臣按:宮中有所用度或有所闕,不能不求之於市肆,要之「不必設場務,專官使過有所用,遣廉謹之人齎見錢隨時價兩平交易而不折以他物,不限以異時、不易以壞幣,則官府有實用而小民無怨聲矣。」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請「令官司 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從之, 仍令優與其直。

臣按:宋朝預買紬絹謂之「和買絹」 ,夫買而謂之和,必兩無虧損、上下同欲而無抑配之謂也。宋朝所謂和買,猶是民以乏錢而須賣、官以先期而便民,其後之弊且至與夏稅並輸,而民家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而為民無窮之害。今所謂「和買者非止於絹,凡宮闈、官府有所匱乏一切取之於州郡,州郡取之於民」 ,然後計其直,俾其詣官庫給價償之,名曰「和買」 ,其實非民間所有,而欲以出賣者,亦是。州郡於民常賦之外斂錢收買,以應官司之求。及其領價之際,文移上下,展轉伺候,動經旬月,所得不償所費。嗚呼,官府所為如此,九重之上何由而知其詳哉!

神宗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始制「均輸之法以 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法,使富商大賈不得 乘公私之急以擅其權,假發運使以錢貨資其用度, 俾周知財賦有無,而移用之得以徙貴就賤、用近易 遠,預知所當供辦者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以發 運使薛向領其事。時議多以為非,後迄不能成。

臣按:此桑弘羊之故智,然弘羊自立法而自行之,猶有其弊,況後世之人不及弘羊而又付之庸庸之輩使之奉行乎?大抵民自為市則物之良惡、錢之多少易以通融,準折取舍,「官與民為市,物必以其良,價必有定數,又私有心詭計百出其間,而欲行之有利而無弊,難矣,政不若不為之為愈也。」

熙寧五年,詔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并之家 所困,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

臣按:先是草澤魏繼宗上言,「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 於是下此詔。嗚呼,天生眾民,有貧有富,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稅斂、平物價,使富者安其富、貧者不至於貧,各安其分,上其得所矣。乃欲奪富與貧以為天下,烏有是理哉?奪富之所有以與貧人且猶不可,況奪之而歸之於公上哉?吁!以人君而爭商賈之利,可醜之甚也。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預買錢多,人戶願請 比歲例增給。」詔諸路提舉司假本司剩利錢,同漕司 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

臣按:上之取下有常賦、有定制,凡於常賦定制之外有所建請,必是欲行己私、趨時好、以希爵祿、干恩典者,其所以建請者,必曰「不益賦而國用饒」 ,又曰「民所願請而非強迫之者」 ,又曰「其行之上下俱便益」 而永遠無弊,人君聽其言非不美,及其施行之際,不徒不能如其言而損國課、戕民生、促國脈、以貽後世羞者多矣。人主於此,不可不察。

孝宗隆興二年,臣僚言:「熙寧初,創立市舶,以通貨物。 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納稅寬其期,而使之

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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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互市之法自漢通南越始,歷代皆行之,然置司而以「市兼舶」為名,則始於宋焉。蓋前此互市兼通西北,至此始專於航海也。元因宋制,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迴帆驗貨抽解,然後聽其貨賣。其抽分之數,細色於二十五分中取一、麤色於三十分中取一,漏稅者斷沒,仍禁金銀、銅鐵男女不許溢出。本朝市舶司之名,雖沿其舊,而無抽分之法,惟於浙、閩、廣三處置司,以待海外諸蕃之進貢者,蓋用以懷柔遠人,實無所利其入也。臣惟國家富有萬國,故無待於海島之利,然中國之物自足其用,固無待於外夷,而外夷所用,則不可無中國物也,私通溢出之患,斷不能絕。雖律有明禁,但利之所在,民不畏死,民犯法而罪之,罪之而又有犯者,乃因之以罪其應禁之官吏。如此,則吾非徒無其利,而又有其害焉。臣考《大明律》,於戶律有舶商匿貨之條,則是本朝固許人泛海為商,不知何時始禁?竊以為當如前代互市之法,庶幾置司之名與事相稱。或者若謂恐其招惹邊患,臣請「以前代史冊考之,海上諸蕃自古未有為我邊寇者,且暹羅、爪哇諸番隔越漲海,地勢不接,非西北戎狄比也。惟日本一國號為倭奴,人工巧而國貧窘,屢為沿海之寇,當遵《祖訓》不與之通。儻以臣言為可采,乞下有司詳議以聞。然後制下濱海去處,有欲經販者,俾其先期赴舶司告知,行下所司審勘,果無違礙,許其自陳,自造舶舟若干料數,收販貨物若干種數,經行某處等國,於何年月回還,並不敢私帶違禁物件,及回之日,不致透漏,待其回帆,差官封檢,抽分之餘,方許變賣。」如此則歲計常賦之外,未必不得其助。矧今朝廷每歲恆以蕃夷所貢椒木折支京官常俸,夫然不擾中國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是亦足國用之一端也。其視前代「算間架」、「經總」「制錢」之類,濫取於民者,豈不猶賢乎哉?以上《市》。

齊管仲相桓公,通輕重之權,曰:「歲有凶穰,故穀有貴 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人君不理,則畜賈游於市, 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矣;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 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 散之以時,即準平守;準平,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 藏,藏鏹千萬;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藏鏹百萬;春」 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鍾饟、糧食,必取贍焉。故 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又曰:「國之廣狹,壤之肥 墝,有數,終歲食餘有數,彼守國者守穀而已矣。曰某 縣之壤廣若干,某縣之壤狹若干,則必積委幣。」於是 縣州里受公錢,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皆籍穀 入若干。

臣按:「管仲,伯者之相也,其輔桓公以兵車伯天下,而其治國猶知以守穀為急務而通輕重之權,為斂散之法,歲攘民有餘則輕穀,因其輕之之時官為斂糴則輕者重,歲凶民不足則重穀,因其重之之時官為散糶則重者輕,上之人制其輕重之權而因時以斂散,使米價常平以便人,是雖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 所取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甚賤傷農。人傷則離 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 使人無傷而農益勸,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 中、下三熟,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 糴一,使人適足,價平則止。」

臣按:「天生萬物,惟穀於人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無者,有之則生、無之則死,是以自古善為治者莫不重穀,三代以前世無不耕之民,人無不給之家,後世田不井授、人不皆農,耕者少而食者多,天下之人食力者什三四,而資糴以食者什七八矣。農民無遠慮,一有收熟,視米穀如糞土,變穀以為錢又變錢以為服食日用之需,曾未幾時,隨即罄盡。不幸而有荒年,則伐桑棗,賣子女,流離失所,草芽木皮無不食者。天下之民莫不皆然,而淮北、山東為甚。臣願朝廷舉李悝平糴之法,於此二處各立一常平司,每司注戶部屬官三員,量地大小,借與官錢為本。每歲親臨所分屬縣,驗其所種之穀,麥熟幾分,粟熟幾分」 ,與夫大小豆之類,皆定分數申達戶部。因種類之豐荒,隨時價之多少,收糴在官。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穀,逐月驗其地之所收,市之所售,粟少則發粟,麥少則發麥。諸穀俱不收,然後盡發之。隨處立倉,通融般運分散量時取直。凡貨物可用者皆售之,不必專取銀與錢也。其所得貨物,可資國用者,其數送官,其餘聽從隨時變賣,以為糴本。臣言「儻有可采,乞下有司計議,先行此二處,試其可否。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處,仍乞敕諭奉行之臣,俾其體李悝立法之心,必使農與人兩不傷,豐與歉兩俱足。其法雖不盡合於古人,是亦足以為今日養民足食之一助也。」

漢宣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故事,歲漕關東

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 原等郡穀足供京師,可以省關中漕卒過半。」又令邊 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貴時減價而糶,名 曰「常平倉。」

臣按:壽昌於宣帝時上言,欲糴三輔及弘農等四郡穀以足京師,可省關中漕卒。至明帝時,劉般已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姦,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 考壽昌初立法時,兼請立於邊郡,臣愚亦竊以為內地行之不能無弊,惟用之邊郡為宜,非獨可以為豐荒斂散之法,亦因之以足「邊郡之食,寬內郡之民焉。」 請於遼東、宣府、大同極邊之處,各立一常平司,不必專設官,惟於戶部屬遣官一二員,歲往其處涖其事。每歲於收成之候,不問是何種穀,遇其收穫之時,即發官錢收糴,貯之於倉。穀不必一種,惟其賤而收之。官不必定價,隨其時而予之。其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城;其不可久者,隨時以給廩食之人。凡諸穀一以粟為則,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他皆准此。然後計邊倉之所有,豫行應運邊儲州縣,俾其依價收錢,以輸於邊。如此不獨可以足邊郡,而亦可以寬內郡矣。由是推之,則雖關中鹽糧之法,亦可以是而漸有更革焉。

唐都關中,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歲不登,天 子常幸東都以就食。元宗時,有彭果者,獻策請行和 糴於關中。自是京師糧廩溢羨,元宗不復幸東都。 德宗時,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百餘萬 斛。「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資,當 和糴之五斗。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

貞元四年,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差清強官 先給價直,然後收納,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原。先 是,京畿和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於時價,或先斂而 後給直,追集停擁,百姓苦之。及聞是詔,皆欣便樂輸。 憲宗即位之初,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內和糴。當時府 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號為「和 糴」,其實害民。

臣按:和糴之法始於唐,今若效其法,遇米穀狼戾之秋,遣官齎錢於豐熟之處開場設法自糴,比時價稍有優饒,如白居易之言,是亦足國之一助也。但恐任之不得其人,一切委之吏胥,配戶督限,蹙迫鞭撻,則利未必得於國而害已先及於民,又不若不糴之為愈也。

宋太宗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價甚賤,分遣使臣於 京城四門置場,增價以糴,俟歲饑即減價糶與貧民。 真宗景德元年,內出銀三十萬,付河北經度貿易軍 糧。自兵罷後,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即止市糴。其後 連歲登稔,乃令河北、河東、陝西增糴。

臣按:馬氏此言,「唐以前所謂糴者聚米以賑民,宋以後所謂糴者聚米以養兵,所以為民者今日宜行之內郡,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以東、淮以北是也;所以為兵者今日宜行之邊郡」 ,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東、大同等處是也。伏惟堯舜在上不棄芻蕘之言,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聞,其於國家儲蓄之計未必無助云。

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 惠倉斂散未得其宜,以見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 遇賤量增,市價糴,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情 願豫給,令隨稅納斛斗。內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價 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其青苗法,以錢貸民,春散秋 斂,取二分息。」

臣按:青苗之法,謂苗青在田則貸民以錢,使之出息也。貸與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夏料於正月俵散,秋料於五月俵散,蓋假《周禮》「泉府國服為息」 之說,雖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其實欲專其利也。昔人謂其所以為民害者三,曰徵錢也、取息也、抑配也。條例司初請之時曰「隨租納斗斛,如以價貴,願納錢者聽,則是」 未嘗徵錢。曰凡以為民公家無利其入,則是未嘗取息;曰「願給者聽」 ,則是未嘗抑配。及其施行之際,實則不然者,建請之初,姑為此美言,以惑上聽而厭眾論耳。夫奄有四海之大,億兆之眾,所以富國之術,義無不可,而取舉貸出息之利,則是萬乘而為匹夫之事也。假令不徵錢,不抑配,有利而無害,尚且不可,況無利而有害哉?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禍至於民離散而國破敗。後世英君碩輔,宜鑒宋人覆轍,尚其以義為利,而毋專利以貽害哉。

以上市糴之令。臣按:昔人謂「市者商賈之事,古之帝王其物貨取之任土作貢而有餘,未有國家而市物者也。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賦而有餘,未有國家而糴粟者也。」 市之說昉於《周官、泉府》,糴之說昉於李悝《平糴》,然其初立。

「法也,皆所以便民。方其滯於民用也,則官買之糴之,及其適於民用也,則官賣之糶之,蓋懋、遷有無曲為貧民之地,初未嘗有一毫征利富國之意焉。後世則爭商賈之利,利民庶之有矣,豈古人立法之初意哉?」 臣愚就二者觀之,糴之事猶可為,蓋以米粟民食所需,雖收於官,亦是為民,若夫市賈之事,乘時貴賤以為斂散,則是以人君而為商賈之為矣。雖曰摧抑商賈居貨待價之謀,然貧吾民也,富,亦吾民也,彼之所有,孰非吾之所有哉?況物貨居之既多,則雖甚乏其價,自然不至甚貴也哉!

《權量之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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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同律度量衡。」

臣按:律者候氣之管,所以作樂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量多寡、稱輕重」 ,所用與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於度量衡,何哉?蓋以度、量、衡皆受法於律,於此審之,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誠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而與候氣之律同出於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聖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於郊廟朝廷之上,而又頒之於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出納、交易之則焉。其作於上也有常制,其頒於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則上取於下者當短者或長,當少者或多、當輕者「或重;下輸於上者當長者或短,當多者或少,當重者或輕;下虧於民,上損於官。操執者有增減之弊,交易者有欺詐之害,監守出納者有侵剋陪備之患,其所關係蓋亦不小也。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為治尚不之遺,而況後世民偽日滋之時乎!乞敕所司,每正歲申明舊制,自朝廷始,先校在」 官之尺、量、斗斛權衡,使凡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又於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掛則樣,以為民式。在內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在外府州縣官,每月一次校勘。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 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

臣按:聖王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鈞石也,而《五子所歌》舉大禹所貽之典則,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謂「法度之制始於權,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鈞石言之。」 嗟夫,萬物之輕重取信於權衡,五權之輕重歸極於鈞石,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則》」 ,同為祖宗之所敷遺,承主器而出治者,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

《周禮》:內宰:「凡建國,佐后立市,陳其貨賄,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同其數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十有一歲同度量、 同數器。

臣按:「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以取信於天下者,非但王府則有,凡諸侯之國、道路之間莫不有焉。天子時巡則自用以一侯國之制,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當是之時,一器之設、一物之用,莫不合於王度而無有異同,否則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歟。

典瑞璧羨以起度。

《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為一度。

臣按:班固《漢志》,「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釐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則尺固當以十寸為正。矧?天地之數生於一而成於十,十者天地之足數也,以是為度以定萬物之長短,豈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羨既起十以為丈引,又起八以為尋常,則非一定矣。設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則八也,又何用別為之制哉?臣愚以為璧羨雖古人之制,然宜於古而未必宜於今也。請凡今世所用之尺,壹以人身為則。謹考許慎《說文》:「寸,十分也。」 人手卻一寸動衇,謂之寸口。十分為寸,「則十寸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為準,鑄銅為式,以頒行天下。凡所謂八寸六寸之尺,雖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則用度者有定準,製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短長,體有肥瘠,烏可據以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絫桼,或以絲忽。地之生黍,豈皆無小大?蠶之吐絲,豈皆無粗細。何獨致疑於人身哉。且身則人人有之。隨在而在。擬寸以指。擬尺以手。雖不中不遠矣。

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不耗然後權之,權之然

後準之,準之然後量之,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尺而 圜其外,其實一鬴。」其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 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鐘之宮,概而不稅。其銘曰: 「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 茲器維則。」

臣按:先儒謂栗之為義有堅栗難渝之義,使四方觀之以為則,萬世守之以為法,以立天下之信,無敢渝焉,所以名工謂之栗氏也。夫三代之量以金錫為之,外圜而內方,以象天地,後世則改用木而內外皆方,失古意矣。古昔先王所以垂典則於子孫以示四方,信後世者既有所謂大經、大法而於器物之製作又「皆各有成法焉。然又恐其歲久而易壞也,又必鎔煉金錫而鑄為之器,權其輕重之劑,準其高下之等,既精既堅,無餘無欠,刻為銘文,以為世則,置之王府之中,以示天下之式,以垂後世之範,使其是遵是用,不敢有所渝易焉。」 以此為防,末代乃有以公量收,私量貸,以暗收人心,潛移國祚,如齊陳氏者,然後知古先哲王於巡守之時,必同度量衡於行政之初,必審權量。非故為是屑屑也。其為慮一何遠哉!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 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 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臣按:孟子言仁政必自經界始,所謂經界者,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後世田不井授,凡古之溝塗、封植之界限盡廢,所以經界者不過步其遠近、量其廣狹、分其界至以計其頃畝之數焉耳,然欲計之而無所以經畫之尺度可乎?大江以北地多平原廣野,若欲步算固亦無難,惟江南之地多山林險隘、溪澗阻隔,乃欲一一經畫之,使無遺憾,豈非難事哉!古人丈量之法,書史不載,惟《王制》僅有此文,然正言古今尺、步畝里之數,而不具其丈量之法。今世量田用所謂步弓者,不知果古法否?然傳用非一日,未必無所自也。是法也,施於寬廣平衍之地,固無不可,惟於地勢傾側紆曲尖邪之處,其折量紐算為難,小民不人人曉也。是以任事之人易於作弊。宋南渡初,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首行於平江,然後推及於諸郡,當時亦以為便,惟閩之汀、漳、泉三郡未及行。朱子知漳州,言於朝,力主行之,然竟沮於言者。或曰:「宋人經界之法可行否?」 歟曰:「何不可之有?使天下藩服郡縣皆得人,如李椿年」 、朱熹、鄭昭叔,斯行矣。雖然,猶未也。苟非大臣有定見,得君之專,以主之於上,豈能不搖於群議,而終於必行哉?

《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正權概。 仲秋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正鈞石,角斗甬。」

臣按:古先盛王凡有施為必順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晝夜各五十刻,於是乎平等,故於此二時審察度量權衡以驗其同異,或過而長、或過而短、或過於多、或過於少、或過於重、或過於輕,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適於平焉。後世事不師古,無復順時之政,雖有度量權衡之制,一頒之後聽民自為,無復審察校量之令,故有累數十年而不經意者矣。況一歲而再舉乎?「民偽」 所以日滋,國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論語》:「謹權量,四方之政行焉。」

臣按:饒魯謂民間權量關係尚淺,最是,官府與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嗚呼,豈但一苗斛哉?苗斛之弊比其他為多爾,凡官「府收民貢賦,其米麥之類則用斗斛,布帛之類則用丈尺,金銀之類則用權衡,三者之中,丈尺為害較淺,惟斗斛之取盈,積少成多,權衡之按抑,以重為輕,民之受害往往積」 倍蓰以至於千萬,多至破家鬻產以淪於死亡,用是人不聊生而禍亂以作。武王繼商辛壞亂之後,即以「謹權量」 為行仁政之始。言「權量」 而不言「度」 ,非遺之也,而所謹尤在於斯焉。謂之「謹」 者,其必丁寧慎重,反覆詳審,而不敢輕忽也歟!

《前漢律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 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 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 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夫度者,別於分,忖為寸,蒦於 尺,張於丈,信於引。引者,信天下也。」職在內官,廷尉掌 之。

臣按:以上言度,五度之義,分者可分列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張也,引者信也。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 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 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 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夫量者,躍於龠,合於合,登於升,

聚於斗,角於斛也。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
考證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義:龠者躍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斗者聚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 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 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而《五權》謹矣。」始於銖,兩於兩,明於斤,均於鈞,終於石。

臣按:以上言權,五權之義,銖者殊也,物絲忽微始至於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鐘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鈞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 也。鈞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溼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 異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 銅也。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則用竹,蓋引長十丈、高一分、廣六分,長而難以收藏,故用竹篾為之為宜也。五量之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夫《班志》於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製造之質,或用銅、或用竹,獨於權衡略焉,乃於下文總言度量衡用銅者,意者權衡亦用銅歟?後世於度量二者,用木為之,度間有用銅者,而斗斛之制,用銅鮮矣。權之為器,非若度量,雖有長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為用。惟權之一器,則兼衡與準而參用之,所以為之質者亦各不同。準必以繩,權必以銅,而衡則以木,若銅為之也。後世一惟用木耳。臣請詔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鑄銅為度量權衡之式,藏在戶部,頒行天下藩服郡縣。凡民間有所鑄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歲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許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臣按:秦事不師古,至為無道而猶知以一衡石、丈尺為先務,況其不為秦者乎?然呂祖謙作《大事記》,於始皇平六國之初書曰「一衡石丈尺」 ,而其《解題》則云「自商君為政,平斗甬、權衡丈尺。」 意其所書之石非鈞石之石也,後世以斛為石,其始此歟?

宋太祖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凡四 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詔有司按前代 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詔曰:「《書》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 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 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鉤為 姦,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間,熟知官府出納之弊,故其在位首以謹權量為務,史謂「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釣於架、植鐶於衡,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 ,於是更鑄新式,悉繇絫黍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觀之,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其愛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於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約束非不備,刑罰非不嚴,然利之所在,人惟見利而不見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為姦。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如宋人之於權衡,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按抑。噫使凡事事皆準此以立為之法。則官吏無所容其姦。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頤曰:「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讀法、平價 皆不可闕。」

臣按:程子謂「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皆不可闕」 ,朱子謂「文章便是文飾」 ,那謹權、審量之類,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臣竊以謂權而謹之、量而審之,使其長短適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飾之意,然於操執之時或鉤錘之轉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際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搖撼,則是無綱紀矣。是知聖人為治無一善之徒行,無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鉅細精粗無不畢舉,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 歟。

以上權量之「謹」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云「權量」 而不及度者,蓋《論語》敘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 ,朱子註《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歟?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

荊川稗編 编辑

《王應電論泉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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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而已。於後乃有商焉, 注:有於無,自物所出之處,遷之於所無之地。有賈焉, 積盈待之,自物所生之時,藏之於既竭之時。故商之為言,以商計財利為事也。賈之為言,以網羅財利為 心也。夫以利相交,人己相形,不能無私己之心。故一 物也,賣則欲多,買則欲寡,彼此競為虛誑,爭辯於是 乎起,然猶自己之物,弊端未甚也。至於有商賈,則專 以牟利為事,旦暮孳孳,凡可以利己而生息者,無所 不至;濫惡偽飾,凡可以欺人而覓利者,無所不為。於 是山野之甿,不得不資於市,而其受屈則有無所控 愬者。至於「天患民病,乘急踊價,眾方以為災禍,而彼 獨以為樂幸;孤寡貧窮,假貸稱責,此」方以為困苦,而 彼乃以為資息。又大利所在,則奸細於是而竊窺,大 眾所萃,則奇衺於是而聚集。故可以利民者莫如市, 而可以害民者亦莫如市也。為民父母,均吾赤子,可 以無處治之法與轉移之方哉?是故肆長陳其貨賄, 而美惡不可以混淆;賈師奠其價值,而貴賤不得以 任意;司稽巡其犯禁,胥師察其飾行儥慝,而詐偽不 得以相欺。有胥以掌其坐作出入,則事不亂。有質人 以為之質劑,則人心信服;同度量,一淳制,而物有所 準。司虣禁虣亂,司稽執盜賊,而強暴無所容。凡此皆 治於未亂之前也。其有犯禁而事覺,梗化而成訟者, 小則胥師、賈師聽之,大則市師聽之。則夫民之入市 者,交易而退,何有不得其所者哉?至於市中之物,有 利於人而不厭其多者則使之阜,為害於人而不可 有者則使之無。又有罕用而不可無,宜有而不可多 者。故無則使之有,多則使之少。蓋或有無其征廛,或 低昂其價直,以示夫去取輕重之意,無非欲以利吾 民而已。然此不過以民間貨物為轉移之方耳,猶末 見夫君民一體之意也。民有貨物不適於用,市而不 售者,雖賤而亦樂輸也,則以其價買之,事居積者不 得抑其價而取焉。及市中既乏,而民欲買者,雖貴而 亦樂從也,復以其價賣之,擁富資者不得高其直而 與焉。是以市中無甚賤之物而民之有貨者不傷,亦 無甚貴之物而民之有用者不困也。然此猶有交易 之意也。至於民有喪祭大事,適空乏而不能卒辦,聽 其從官賒用,事過即還。蓋民有急而無措,官有餘而 無用,賒而與之,有益於彼而無耗於此,所謂「惠而不 費」者也。然此猶欲其還也。至於民有極貧者,則遂貸 而與之,以其不可以為繼,故以國服為之息。蓋力者, 民之所自有而無待於外。公事者,上之所不能無而 心欲假之於民者,故貸之而使服國事。下之用物者 若食其力,上之與物者若假之直,與焉而不損,周焉 而可久,以是而保息乎貧民市法之善,莫有大於是 也。後之人,心量既非古人之心量,俗儒或以時政而 妄釋《經》語纎人,或屈聖經以便己私,因有「禁貴儥斂 滯貨」之云,遂為均輸之說,賤則買之,貴則賣之,使富 商大賈不得牟大利,人主乃自為商賈而牟利焉。因 「國服為息」之云,遂有放錢收息之舉,惡豪民之取息 病民,人主乃自為豪民以病民焉。彼瞽聾者遂因而 訾《聖經》,謂之何哉?愚嘗因是而推原夫聖人制利之 心矣。蓋利者人所同欲也,多亦「何用?財者,本無所用 也,竭則廢事。」故聖人者,立為政教,使愚夫之自足其 用,亦不能不取之於民,以足國之用耳。豈有立為巧 法,人棄我取,以陰奪民利,又為之固財自守,坐視民 之困窮而不救,復愚弄之,使之借而出息哉?故夫商 功計利,奪彼與此,日積月累,以肥其家者,匹夫之行 也。以宇內為家,通有無,同憂樂,以均平為事,而不使 有一夫之不獲,此天子之事也。故君猶天也,覆載生 成,豈有利於物?相之於天下也,乃家事也;君民一身, 豈有助君以為斂於民?且古者貨惡其棄於地也,不 必盡藏於己,於後而有借。孔子曰:「有馬者,借人乘之。」 借而收息。乃周衰已後事。註疏一差,荊舒因執之以 殃民,然亦未有能推聖人公天下之心以明《經》旨而 服其心者,愚是以不能無遺喙也。彼賈人之子,篡弒 之流,皆不足道,嘗因是而反復熙寧之事,以謂安石 承宋室削弱之弊,欲起而振之,是矣。謂當時之務莫 急於強兵,強兵莫先於富國,亦未為失。但謂富國須 取之於民,此念一興,其謬何啻千里,遂以市井之心, 用市井之人,行市井之事,且操君相之勢,執平治天 下之說而行之,視彼禦人之劫奪而猶有所畏忌者, 殆加數等矣。後之人猶以其文章制行,而不敢非之。 夫文以載道,失道而文亦何所用?行檢而失其大經, 亦《陳仲子》之流耳,何足道哉!

古今治平略一 编辑

《三代貯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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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曰:「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 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 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 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夏箴》曰:「小人無兼 年之食,遇天饑,妻子非其有也。大夫無兼年之食,遇 天饑,臣妾輿馬非其有也。戒之哉!弗思弗行,至無日」 矣。不明開塞禁舍者,其如天下何?《周書》曰:「有十年之

積者王,有五年之積者霸,無二年之積者亡。」生十殺
考證
一者物十重,生一殺十者物頓空,十重者王,頓空者

亡。蓋積貯國之上務久矣。《周官》:旅師掌聚野之鋤粟、 屋粟、閑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 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凡新甿 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為之等。《倉人》掌 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若穀不足則止餘 法,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廩人》掌九穀之數, 以待國之匪頒,調賜稍食。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 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凡萬民之食。食者,人 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若食不能人二 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遺人》掌邦之委積, 以待施用,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阨;門關之委 積,以養老孤;郊里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 待羈旅;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凡賓客、會同、師役,掌 其道路之委積。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舍 人》掌平官中之政,分其財守,以法掌其出入。以歲時 縣穜稑之種,以供王后之春獻種。掌米粟之出入,辨 其物。歲終則會計其政。其後齊桓公問於《管子》曰:「終 身有天下而勿失,為之有道乎?」管子對曰:「國之廣狹, 壤之肥墝,有數,終歲食餘有數。守國者守穀而已矣。 曰:某縣之壤廣若干,某縣之壤狹若干,則」必積委幣, 於是縣州里受公錢。《泰秋》,國穀去參之一,君下令謂 郡縣屬大夫里邑皆藉粟,入若干。穀重一也,以藏於 上者。國穀參分,則二分在上矣。彼諸侯之穀十,使吾 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吾國;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 則吾國穀歸諸侯。故善為天下者,謹守重流,而天下 不吾洩矣。彼重之相歸,如「水之就下,吾國歲非凶也。 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故諸侯之穀至也。」是藏一分 以致諸侯之一分,利不奪於天下,此以輕重御天下 之道也,謂之《數應》。桓公問曰:「吾欲豐本而富五穀,可 乎?」對曰:「夫本富而財物眾,不能守則稅於天下,吾民 常為天下虜矣。昔紀氏強本而節用其五穀,豐滿而 已,不能理也,四流而歸於天下。若是則紀氏其強本 節用,適足以使其國亡而身無所處,故可以益愈,而 未足以為存也。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濟於大海,觀風 之所起,天下高則高,天下下則下,天下高我下,則財 利稅於天下矣。」公又問曰:「寡人之國,五分而不能操 其二,是有萬乘之號,而無千乘之用也。以是與天子 提衡,爭秩於諸侯,為之有道乎?」對曰:「唯籍於號令為 可耳。」請以令發師,置屯籍農,十種之家不行,百鍾之 家不行,千鍾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 囷窌之數皆見於上矣。君案囷窌之數令之曰:「國貧 而用不足,請以價取之。」子皆案囷窌而不能挹損焉。 君直幣之輕重以決其數,使無「勸契之責,則積藏囷 窌之粟皆歸於君矣。」是故天下有兵,則積藏之粟足 以備其糧;天下無兵,則以賜貧甿。若此,則菹菜鹹鹵, 斥澤山間,之壤,無不發草」,此之謂藉於號令。」故 滕、魯之粟釜百,則使吾國之粟釜千,滕、魯之粟四流 而歸我。若下深谷者,非歲凶而民饑也,辟之以號令, 引之以徐疾,故內守國財而外因天下矣。昔者武王 有鉅橋之粟,因立重泉之戍,而國穀二什倍,巨橋之 粟亦二什倍。武王以巨橋之粟二十倍而市繒帛,軍 五歲毋籍衣於民,以巨橋之粟二十倍而衡黃金百 萬,終身毋籍金於民,此准衡之數也。」且夫歲適美則 市糶無予而狗彘食人食,歲適凶則市糴釜十繈而 道有餓民,然則豈壤力固不足而食固不贍也哉?夫 往歲之糶賤,狗彘食人食,故來歲之民不足也。物適 賤則半力而無予,民事不償其本;物適貴則十倍而 不可得,民失其用。」然則豈財用固寡而本委不足也 哉?夫民利之時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故善者委施於 民之所不足,操事於民之所有餘。夫民有餘則輕之, 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 斂積之以輕,散行之以重。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 藏,藏繈千萬;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鍾之藏,藏繈百萬, 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械器、鍾饟、糧食,必取贍於 君。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收秋實,是故民無廢事而 國無失利也。」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穀貴則萬物必 賤,穀賤則萬物必貴,兩者為敵,則不俱平。故人君御 穀物之秩相勝,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間,故萬民無藉, 而國利歸於君也。凡田野萬家之眾,可食之地,方五 十里,可以為足矣;萬家以下,則就山澤可矣;萬家以 上,則去山澤可矣。彼野悉辟而民無積者,國地小而 食地淺也;田半墾而民有餘食而粟米多者,國地大 而食地博也;國地大而野不辟者,君好貨而臣好利 者也;辟地廣而民不足者,上賦重流其藏者也。故曰: 粟行於三百里,則國無一年之積;粟行於四百里,則 國無二年之積;粟行於五百里,則眾有飢色。其稼亡 三之一者,命曰小凶,小凶三年而大凶,大凶則眾有 大遺苞矣。什一之師,十三毋事,則稼亡三之一。稼亡 三之一,而非有故蓋積也,則道有捐瘠矣。十一之師, 三年不解,非有餘食也,則民有鬻子矣。一農不耕,民或為之饑;一女不織,民或為之寒。故事再其本,則無 賣其子者;事三其本,則衣食足;事四其本,則正籍給 事五其本,則遠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 之求焉無止,是使姦涂不可獨行,遺才不可包止,隨 之以灋,則是下艾。民食三升,則鄉有正食而盜食;二 升,則里有正食而盜食;一升則家有正食而盜。今操 不及之事,而食四十倍之粟,而求民之無失,不可得 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 履,農夫糶其五穀,三分賈而去。是君令一怒,布帛流 越而知天下。君求焉而無止,民無以待之,走亡而棲 山阜,此謂不待戰而內敗。」越王勾踐困于會稽之棲, 欲陰圖吳,乃召計倪而問焉。計倪對曰:必先有積蓄, 以備妖祥,省賦斂,勸農桑,因熟積以備四方。師出無 時,未知所當,應變而動,隨物徜徉,卒然有師。彼日以 弱,我者以強,得世之和,擅世之陽。王無忽忘,慎,無如 會稽之饑,不可再更。臣嘗處于吳、楚越之間,以魚三 邦之利,乃知天下之易反也。臣聞君自耕,夫人自織」, 此竭于庸力,而不斷時與智也。時斷則循,智斷則備, 知此二者,則萬物之長短逸順,可得觀矣。太陰三歲 處金則穰,三歲處水則毀,三歲處木則康,三歲處火 則旱。散有時領則決,萬物不過三歲而發矣。以智論 之,以決斷之,以道佐之,斷長續短,一歲再倍,其次一 倍,其次而反。水則資車,旱則資「舟,物之理也。天下六 歲一穰,六歲一康,凡十二歲一饑,是民相離也,故聖 人早知天地之反,為之預備。」王曰:「善。」請問其方計。倪 對曰:「從寅至未,陽也。太陰在陽,歲德,在陰歲美,是故 聖人動而應之,制其收發,常以太陰在陰而發。陰且 盡之歲,亟賣六畜貨財,以益收五穀,以應陽之至也。 陽且盡之歲,亟發糴以收田宅牛馬,積斂貨財,聚棺 木,以應陰之至也。此皆十倍者也,其次五倍。故八穀 貴賤之法,必察天之三表,即決矣。」王曰:「何謂三表?」《范 子》曰:「水之勢勝金,陰氣蓄積大盛,水據金而死,故金 中有水,如此者,歲大敗,八穀皆貴。金之勢勝木,陽氣 蓄積大盛,金據木而死,故木中有火,如此者,歲大美, 八穀皆賤,金木水火更相勝,此天之三表也。且欲知 八穀之貴賤,上下衰極,必察其魂魄,視其動靜,觀其 所舍,萬不失一。」問曰:「何謂魂魄?」對曰:「神主生氣之精, 魄主死氣之舍,魄者主賤,魂者主貴,故當安靜而不 動。魂者方盛夏而雲行,故萬物得以自昌,否則神氣 槁而不成,故死凌生者歲大敗,生凌死者,歲大美。故 觀其魂魄,即知歲之善惡矣。」王曰:「陰陽之治,不同力 而功成,不同氣而物生,可得知乎?」《范子》曰:「陰陽氣不 同處,萬物生焉。冬三月之時,草木既死,萬物各異藏, 故陽氣避之下藏,伏壯於內,使陰得成功於外。夏三 月盛暑之時,萬物遂長,陰氣避之下藏,伏壯於內,使 萬物親信陽德而自昌。故陽主生,方夏大熱不至,則 萬物不能成;陰主殺,方冬地不內藏,則根荄不成。一 時失度,即四序為之不行。故當寒而不寒者,穀暴貴; 當溫而不溫者,穀暴賤。故曰秋冬貴,陽氣施於陰,陰 極而復貴。春夏賤,陰氣施於陽,陽極而不復。夫陽動 於上,以成天文,陰動於下,以成地理。審察開置之要, 可以為富。凡欲先知天門開及地戶閉,其術:天高五 寸,減天寸六分以成地。謹司八穀初見出於天者,是 謂天門開,陽氣不得下入,轉動而上,陰陽俱絕,八穀 不成,大貴必應其歲而起,此天變見符也。謹司八穀 初見入於地者,是謂地戶閉,陰陽俱會,人穀皆賤,來 年大饑,此地變見端也。謹司八穀初見半』」於人者,糴 平熟無災害。故天倡而見符,地應而見瑞。聖人上知 天,下知地,中知人,此之謂天平。地平以為天圖,越王 用之,治牧江南,七年而禽吳。魏文侯時,李悝作《盡地 力之教》,以為「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 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 無傷,而農益勸。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一石 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 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 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 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衣人卒用錢三百;五人終歲 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 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 令糴至於甚貴者也。是故善平糴,必謹觀歲有上、中、 下熟。上熟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熟自三,餘三百石; 下熟自倍,餘百石;小饑則收百石;中饑七十石,大饑 三十石。」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 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平則止。小饑則發小熟之所斂, 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糶 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 不足也。行之魏國,國以富強。時文侯御廩災,文侯素 服辟正殿五日,群臣皆素服而弔,公子成父獨不弔。 文侯復殿,公子成父趨而入賀,曰:「甚大善矣,夫御廩 之災也!」文侯作色不悅,曰:「夫《御廩者,寡人所藏也。今

火災,寡人素服辟正殿,群臣皆素服而弔,至於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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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而不弔,今以復辟矣,猶入賀何為?公子成父曰:臣

聞之,天子藏於四海之內,諸侯藏於境內,大夫藏於 其家,士庶人藏於篋櫝。非其所藏者,不有天災,必有 人患,今幸無人患,乃有天災,不亦善乎?文侯喟然嘆 曰:善!鄒穆公有令,食鳧燕者必以秕,毋得以粟。於是 倉無秕而求易於民,二石粟得一石秕。吏以請曰:「秕 食雁為費也。今求秕於民,二石粟而易一石秕,以秕 食雁,則費甚矣。請以粟食之。公曰:「去,非而所知也。夫 百姓喣牛而耕,曝背而耘,勤苦而不敢墯者,豈為鳥 獸也哉?粟米,人之上食也,奈何其以養鳥也?且汝知 小計而不知大會。周諺曰:『囊滿貯中,而獨弗聞與?夫 君者,民之父母也。取倉之粟,移之於民,此非吾之粟 乎?鳥苟食鄒之秕,不害鄒之粟而已。粟之在會,與其 在民,於吾何擇?鄒民聞之,皆知其私積之與公家為 一體也。此之謂知富邦。衛嗣君欲重稅以聚粟,民弗 安,以告。薄疑曰:「民甚愚矣。夫聚粟也,將以為民也。其 自藏之與在於上,奚擇薄疑曰:「不然。其在於民,而君 弗知其不如在上也;其在於上而民弗知其不如在 民也。凡聽必反諸己,審則令無不聽矣。故凡五穀者, 民之所仰也,君之所以為養也。故民無仰則君無養, 民無食則不可事。故食不可不務也,地不可不力也, 用不可不節也。五穀盡收則五味盡御於主,不盡收 則不盡御。一穀不收謂之饉,二穀不收謂之旱,三穀 不收謂之凶,四穀不收謂之餽,五穀不收謂之饑。歲 饉,則仕者大夫以下皆損祿五分之一;旱則損五分 之二,凶則損五分之三;餽則損五分之四;饑則無祿, 廩食而已矣。故凶歲存乎國,人君徹鼎食五分之五, 大夫「輒縣,士不入學。君朝之衣不革制;諸侯之客,四 鄰之使,雍食而不盛,徹驂騑塗不芸,馬不食粟,婢妾 不衣帛,此告不足之至也。今有負其子而汲者,墜其 子於井中,其母必從而道之。今歲凶民饑道餓,重其 子,此疚與墜,其可無察耶?故時年歲善,則民仁且良; 時年歲凶,則民吝且惡。夫民何嘗之有?為者寡,食者 眾,則歲無豐。故曰財不足則反之時,食不足則反之 用。故先民以時生,財固本而用節,則財足。故雖上世 之聖主,豈能使五穀常收,而旱水不至哉?然而無凍 餒之民者,何也?其力時急,而自養儉也。故〈夏書〉》曰:「湯 五年旱。此其罹凶餓甚矣。然而民不凍餓者,何也?其 生財密,其用之節也。故食「無備粟,不可以待凶饑。庫 無備兵,雖有義不能征無義。城郭不備全,不可以自 守;心無備慮,不可以應卒。夫桀無待湯之備,故放;紂 無待武王之備,故殺。桀紂貴為天子,富有天下,然而 皆滅亡於百里之君者,何也?有富而不為備也,故此 之謂國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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