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39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十九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九卷目錄

 平準部總論三

  古今治平略二漢唐貯糴三國六朝附 宋代貯糴 明朝貯糴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九卷

平準部總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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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治平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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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貯糴》三國六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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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興,天下既定,民亡蓋藏,漕轉關東粟以給中都官, 歲不過數十萬。文帝即位,恭修節儉,思安百姓。時民 猶多背本趨末,蓄聚寡少。賈誼說上曰:「莞子曰:『倉廩 實而知禮節,民不足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未之嘗聞。 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 生之有時,而用之無度,則物力必屈。古之治天下,至 纎至悉,故其蓄積足恃。今背本而趨末,游食者甚眾, 是天下之大殘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長,是天下之大 賊也。殘賊公行,莫之或止,大命將泛,莫之振救。生之 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財產,何得不蹶』』?」漢之為 漢,幾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失時不雨,民且 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既聞耳矣,安有為天下阽 危者?若是而上不驚者?世之有饑穰,天之行也,禹湯 被之矣。即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國胡以相恤?卒 然邊境有急,數十萬之眾,國胡以餽之?兵旱相乘,天 下大屈。有勇力者聚徒而衡擊,罷夫羸老,易子而齩 其骨,政治未必通也。遠方之能疑者,並舉而爭起矣, 乃駭而圖之,豈將有「及乎!夫積貯者,天下之大命也。 苟粟多而財有餘,何為而不成?以攻則取,以守則固, 以戰則勝,懷敵附遠,何招而不至!今驅民而歸之農, 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轉而緣 南畝,則蓄積足而人樂其所矣,可以為富安天下,而 直為此廩廩也,竊為陛下惜之。」已而晁錯復說上,以 勸農貴粟之道也。今募民入粟,縣官得以拜爵降罪。 夫入粟以受爵,皆有餘者也。取於有餘以供上用,則 貧民之賦可損,所謂損有餘補不足,令出而民利者 也。順於民心,所補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 曰勸農功。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車騎 者,天下武備也,故為復卒。神農之教曰:「有石城十仞, 湯池百步,帶甲百萬,而無粟,弗能守也。」以是觀之,粟 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務。今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 以上,乃復一人耳,此其與騎馬之功相去遠矣。爵者, 上之所擅,出於口而無窮;粟者,民之所種,生於地而 不乏。夫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 粟於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於 是文帝從錯之言,令民入粟於邊,得賜爵,自上造至 大庶長,以多少級數為差。錯復奏言:「陛下幸令天下 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竊恐塞卒之食不足用, 大渫天下粟。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足 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上復從之,以故民 遂樂業。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 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盡滿,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 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居官者以為姓號,則「倉氏」、 庾氏是也。其後功費煩興,取河南地,築朔方,又通西 南夷道,作者數萬人,千里負擔餽饟,率十餘鍾致一 石,散幣於卭僰以輯之。猶不足,乃募豪民田南夷,入 粟縣官,而內受錢於都內。及桑弘羊為治粟都尉,請 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 以復終身,不必告緡。他郡各輸急處,而諸農各致粟, 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 餘穀。末年行趙過代田之制,用力省而得穀多。至昭 帝時,流民還聚,田野益闢,頗有蓄積。宣帝即位,用吏 多選賢良,百姓安土,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人少 利。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筭,能商功利,得幸 於上,白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 農,穀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上迺下詔, 賜壽昌爵關內侯,而蔡癸以好農使勸郡國,至大官。 後漢顯宗時,天下安寧,民無橫徭,歲比登稔。永平五 年,作常滿倉,立粟市於城東,粟斛直錢三十,府廩環 積。至十年,帝欲置常平倉,公卿議者多以為便。劉般 對以「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 緣為姦,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帝乃止。晉受命,武 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 布帛市穀,以為糧儲。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 賤。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夫百姓年豐則用奢,凶荒 則窮匱,是相報之理也。故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 有輕重平糴之法。理財鈞施,惠而不費,政之善者也。 然此事廢久,天下希習其宜。加以官蓄未廣,言者異同,財貨未能遠通。其制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 收,貧弱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貲,蘊重 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今者 省徭務本,并力墾殖,欲令農功益登,耕者益勸,而猶 或騰踴,至於農人並傷。今宜通糴,以充儉法。主者平 議,具為條制。」然事竟未行。久之,立常平倉,豐則糴,儉 則糶,以利百姓焉。北魏孝文太和中,詔求安民之術。 李彪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師度支歲用 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糶 之於民。如此,民必力田以買官絹,積財以取官粟。年 登則常給,歲凶則直給。」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 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至魏武帝西遷,連 年戰「爭,河、洛之間,又並空竭。天平元年,遷都於鄴,出 粟一百三十萬石,以振貧人。是時六坊之眾,從武帝 而西者,不能萬人,餘皆北徙,並給常廩,春秋二時賜 帛,以供衣服之費。常調之外,逐豐稔之處,折絹糴粟, 以充國儲。於諸州緣河津濟,皆官倉貯積,以擬漕運。 自是之後,倉廩充實,凶饑之處,皆仰開倉以振之。」元 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穀斛至九錢。至文宣、河清三 年,定令墾租之外,別有義租五斗,墾租送臺,義租納 郡,以備水旱。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上梟輸遠處,中 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焉。又置富人倉, 初立之日,准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穀賤 斟酌充入,貴則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糶之物,依價 糴貯。是時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沈溺,穀價騰踊。朝廷 遣使開倉,從貴價以糶之,而百姓無益,饑饉尢甚,重 以疾疫相乘,死者十四五焉。後周創制六官司倉,掌 辨九穀之物,以量國用。國用足,即蓄其餘,以待凶荒, 不足則止。餘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之,秋斂之。隋文 帝開皇三年,朝廷以京師倉廩尚虛,議為水旱之備。 於是於衛州置黎陽倉,洛州置河陽倉,陝州置常平 倉,華州置廣通倉,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 給京師。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曰:「古者三年耕而 餘一年之積,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儲。雖水旱為災,而 人無菜色,皆繇勸導有方,蓄積先備故也。去年亢陽, 關內不熟,陛下哀愍黎元,運山東之粟,置常平之官, 開發倉廩,普加賑賜,少食之人,莫不豐足。鴻恩大德, 前古未比。其強宗富室,家道有餘者,皆競出私財,遞 相賙贍,此乃風行草偃,從化而然。但經國之理,須存 定式。」於是奏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 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 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簡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 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賑給。」自是諸州 儲峙委積後,義倉貯在人間,多有費損。詔曰:「本置義 倉,止防水旱,百姓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又 北境諸州,異於餘處,所有義倉雜種,並納本州。若人 有旱儉,先給雜種及遠年粟。」十六年,又詔「社倉准上 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 過四斗。」其後山東頻年霖雨,皆困水災,所在沉溺,天 子遣使開倉賑給,前後用穀五百餘萬石,遭水之處, 租調皆免。自是頻有年矣。嗟乎,賑饑莫要乎近其人, 《隋義倉》取之於民不厚,而置倉於當社,饑民之得食 「也,其庶幾乎儲備如此。他日關中大旱,民猶不免食 粟糖豆屑,帝親帥之,如洛陽就食,況素無備乎?百姓 知擠於溝壑耳。後世義倉之名固在,而置倉於州郡, 一有凶饑無狀,有司固不以上聞也,良有司敢以聞 矣。」比及報可,委吏屬出,而文移反覆,給散艱阻,監臨 胥吏,相與侵沒,其受惠者大抵近郭力能自達之人 耳。縣邑鄉遂之遠,安能扶攜數百里以就龠合之廩 哉?能賑者其弊如此。若逄迎上意,不言水旱,坐視流 散,無矜恤之心,則國家大禍繇此而起。如王莽之末 年,元魏之六鎮,煬帝之四方,魚爛河決,不可收壅矣。 必欲有備無患,當以隋文當社置倉為法,而擇長民 之官,行勸農之政,民其庶有瘳乎!唐初有社倉以備 凶荒。貞觀中,戴胄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壅田秋熟所 在為義倉,歲凶以給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 米秔稻隨土地所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 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商賈無 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有差,下下戶及夷獠不取 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至秋而償。其後,洛、 相、幽、徐、齊、并、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 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自太宗 時置義倉及常平倉,以備凶荒。高宗以後,稍假義倉 以給他費,至神龍中略盡。元宗即位,復置之。其後第 五琦請天下常平倉皆蓄本錢。德宗時,趙贊又言:「自 軍興,常平倉廢垂三十年,凶荒潰散,餧死相食,不可 勝紀。陛下即位,京城兩市置常平官,雖頻年少雨,米 不騰貴,可推而廣之,宜兼儲布帛。請於兩京、江陵、成 都、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諸道津會置吏,閱商 賈錢以贍常平本。」德宗納其粟,屬軍用迫蹴,亦隨而 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時劉晏為轉運使,於諸道各置知院官,每旬月具州縣雨雪豐歉之狀以白使司, 豐則貴糴,歉則賤糶,或以穀易雜貨供官用,及於豐 處賣之。又令知院官始見不稔之端,則先申應免救 助之數,及期,晏即奏行。應民之急,不待其用弊,流亡 餓莩,然後賑之也。繇是民得安其居業而戶口蕃息, 曰:「王者愛人不在賜與,當使之耕耘織紝,常歲平斂 之,荒年蠲救之,又時其緩急而先後之,每州縣荒歉 有端,則計官所贏,先令蠲某物貸某戶,民未及困而 奏報已行矣。蓋善治病者不使至危憊,善救災者不 使賑給,賑給少則不足以活人,活人多則國用闕,國 用闕則復重斂矣。況賑給多僥倖,吏下為奸,彊得之 多,弱得之少,雖刀鋸在前,不可禁也。是謂二害。災沴 之鄉,所乏惟糧耳,地產固常在也,賤以出之,易以雜 貨,因人之力,轉於豐處,或官自用,則國計不乏,多出 菽粟,恣之糶運,散入村閭,下戶力農,不能詣市。自然 轉相沿逮,不待令驅之矣,是謂三勝。」晏又以《常平法》 豐則貴取,饑則賤與,率諸州米,嘗儲三百餘斛,所謂 有功於國者非耶。其後陸贄以諸道所得稅茶錢均 融分配,每至穀麥熟時,散就管內州縣和糴,便於當 處置倉收納,以「義倉」為名,除賑急不得貸便支用。如 時當大稔,事至傷農,則優與價錢,廣其糴數。穀若稍 貴,糴亦便停。所糴多少,與年上下準平穀價,恆使得 中。每遇災荒,即以賑給。小歉則隨事借貸,大饑則錄 奏分頒。許從便宜,務使周濟。循環斂散,遂以為常。俟 人小休,漸勸私積。平糴之法斯在,社倉之制兼行,不 出十年之中,必盈三歲之蓄。貞元四年,詔京兆府於 時價外,加佑和糴,差清強官先給價直,然後貯納。續 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原。元和六年制「京畿舊穀已」 盡,粟麥未登,宜以常平、義倉粟貸借百姓至豐年填 納。十三年,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常平、義倉,請準舊 例減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得 專,以利百姓。」從之。開成元年,戶部奏:「應諸州府所置 常平、義倉,請通公私田畝別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 倉。斂之至輕,事必通濟,歲月稍久,自致盈充。縱逄水 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從之。至文帝太和九年,以天 下回殘錢置常平義倉,本歲增市之,非遇水旱不增 者,判官罰俸,以枉法論。文宗嘗召監倉御史,問太倉 粟數,對曰:「有粟二百五十萬石。」帝曰:「今歲費廣而所 蓄寡,奈何?」乃出御史督察州縣壅錢穀者。

「貞觀、開元後,邊土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供軍」 ,於是初有和糴。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糴,京師糧廩益羨,自是元宗不復和糴於東都。天寶中,歲以錢六十萬緡賦諸道,和糴,斗增三錢,每歲遞輸京倉者百餘斛。米賤則少府加估而糴,貴則賤價而糶。貞元初,吐蕃劫盟,召諸道兵十七萬戍邊,關中為吐蕃蹂躪者二十年,北至河曲,人戶無幾。諸道代兵,道給粟十七萬斛,皆糴於關中。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百餘萬斛,其略曰:「陛下頃以邊兵眾多,轉餽勞費,設就軍和糴之法以省運,制與人加倍之價以勸農。此令初行,人」 皆悅慕,爭趣厚利,不憚作勞,耕稼日滋,粟麥歲賤。既而有司隘恡,不克將順,忘國家制備之謀,行市道苟且之意。當稔而願糴者,則務裁其價,不時斂藏;遇災而艱食者,則莫揆乏糧,抑使收糴。遂使豪家貪吏,反操利權,賤取於人,以俟公私之乏用,乘時所急,十倍其贏。又有勢要、近親、羈遊之士,或托「附邊將,或依倚職司,委賤糴於軍城,取高價於京邑,坐致厚利,實繁有徒。欲勸農而農不獲饒,欲省費而費又愈甚。」 復以「制事無法,示人不誠,每至和糴之時,多支絺紵充直。窮邊寒沍,不任衣裘,絕野蕭條,無所貨鬻。且又虛張估價,不務準平,高下隨喜怒之心,精粗在胥吏之手。既無信義,率下下亦」 以偽應之。度支物估轉高,軍郡穀價轉貴,遞行欺罔,不顧憲章,互相制持,莫可禁止。度支以苟售滯貨為功利,而不察邊食之盈虛;軍司以所得加價為羨餘,而不恤農人之勤苦。雖設巡院,使相監臨,既失綱條,轉成囊橐。至有空申簿帳,偽指囷倉,計其數則億萬有餘,考其實則百十不足。巡院巧誣於會府,會府承詐以上聞。幸逢有年,復遇無事,吞聲補舊,引日偷安。若遇歲儉兵興,則必立至危迫,靈武之事,足為明徵。臣故曰「蓄斂乖宜」 ,此之謂也。夫聚人以財,而人命在食,將制國用,須權重輕。食不足而財有餘,則弛於積財而務實倉廩;食有餘而財不足,則緩於積食而嗇用貨泉。則國家理安,「錢穀俱富,烝黎蕃息,力役靡施,然後恆操羨財,益廣漕運。雖有厚費,適資貧人。三者不失其時之所宜,則輕重中權,而國用有制矣。」 近歲關輔之地,年穀屢登數減,百姓稅錢,許其折納粟麥,公儲委積足給,數年田農之家,猶困穀賤。今夏江淮水潦,漂損田苗,比於常時米貴,加倍甿庶

「匱乏,流庸頗多。關輔以穀賤傷農,宜加價糴穀以勸稼穡;江淮以穀貴民困,宜減價糶米以救凶災。今宜糴之處則無錢,宜糶之處則無米,而又運彼所乏,益此所餘,斯所謂習見聞而不達時宜者也。」 今計運米一斗,總當錢三百五十文,其米既糙,陳尢為京邑所賤。據市司月估,每斗只糶得錢三十七文而已,耗其「九而存其一,餒彼人而傷此農。制事若斯,可謂深失矣。此則一年和糴之數,足當轉運;二年一斗轉運之資,足以和糴。五斗。比較即時利害,運務且合悉停。舊例從江淮諸道運者,請停八十萬石運三十萬;從河陰運者,請停五十萬石運二十萬;從太原倉運者,請停二十萬石運二十萬。其江淮所停者,請委轉運使於遭水縣每斗八十價出糶,計以糙米與細米分數相接之外,每斗猶減時價五十文,以救貧乏。」 計得錢及所減運腳,合得錢一百三十三萬貫。數內請支二十萬貫付京兆府,令於京城內及東渭橋開場和糴米二十萬石,每斗與錢一百文,計加時估價,三十已上,用利農人。其米便「送東渭橋及太原倉收貯充填,每年轉漕四十萬石之數並足,餘尚有錢一百一十三萬貫文,以供邊鎮和糴。其和糴各量人戶墾田多少,先付價直,立限納粟,不願糶者,亦勿強徵。所糴得米粟,擇倉窖收儲,專備軍糧。非緣城守絕糧,及承別敕處分,並不得輒有支用。邊儲既富,邊備自修。」 帝乃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差清強官先給價直,然後貯納,續令所司自搬運至太原。先是,京畿和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於時價,或先斂而後給直,追集停擁,百姓苦之。及聞是詔,皆忻便樂輸。憲宗即位之初,有司以歲熟請畿內和糴,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號為「和糴」 ,其實害民。白居易上疏曰:「和糴之事,以臣所觀,有害無利。何者?凡曰和糴,則官出錢,人出穀,兩和糴商量,然後交易。今則不然,配戶督限,蹙迫鞭撻,何名和糴?今若令有司出錢開場自糴,比時價稍有優饒,利之誘人,人必願至今。若除前之弊,行此之便,是真和糴。利人之道,又必不得已,則不如折糴。折糴者,折青苗稅錢,使納斗斛,免令賤糶,別納見錢,在於農人,亦真為利。況度支比來所支和糴價錢,多是雜色段匹,百姓又須轉賣,然後將納稅錢。至於給付不免侵偷,貿易不免損折,所失過本,其弊可知。今若量折稅錢,使納斗斛,則既無賤糶麥粟之費,又無轉賣段匹之勞,利歸於人,美歸於上,則」 折糴之便,豈不昭然?由是與論,則配戶不如開場,和糴不如「折糴」 ,亦甚明矣。

《宋代貯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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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穀價,義倉以備凶災。周 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 減價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太祖承五季之亂,海 內多事,義倉寢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 輸二稅,石別收一斗。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 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其後以輸送煩勞, 罷之。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 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倉」,歲饑即下其直 予民。景德三年,詔京東西、河北東、陝西、江南、淮浙皆 立常平倉,計口多寡,量留上供錢,歲夏秋視市價賤 貴量減糴糶,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 其後,荊湖、川陝、廣南悉置焉。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 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數百萬緡,助三司 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明道二年,詔 議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令五 等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斗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 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中 郡正稅歲八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 則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 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業數千石則 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 耳。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 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并 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 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復上其議,仁宗 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復罷。其 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穀豐熟,民人安樂,父子 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 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 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 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願倣隋制立民社義 倉,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 災。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 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然當時牽於 眾論,終不果行。嘉祐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初,天下 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樞密使韓琦請留弗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 不能自存者,謂之廣惠倉,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 內之數,上之三司。熙寧二年,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 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闢斂散者,帝 然其說,遂刱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安石因請以著作 佐郎、編校集賢書籍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 是專一講求,立為新制。先是,陝西轉運使李參言部 內多戍卒,而糧饟不足,因令民自隱度粟麥之贏,先 貸以錢,俟穀熟還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餘積。安 石大善之。于是條例司言:「今天下貧富不均,兼并之 家乘凶荒之間,新陳不接之候,往往徼倍稱之息。故 富益富,貧益貧,而國本日蹙,非王事也。今諸路常平、 廣惠食穀積為朽藏,必年凶出糶,而所及不過游手 游食之民。請依陝西青苗錢例,民願預借者給之,令 出息二分,隨夏秋二稅以輸,其願輸錢者聽。如遇災 傷,許展至豐熟以償。不惟通一路有無發斂,以收富 人兼并之權,而貧人緩急獲濟得趨時以赴農,貸不 異于民間,息不至于倍稱,誠富國裕民之至計也。」安 石與呂惠卿議,令既具,會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 對,亦除條例司檢詳文字。安石出其法示之,轍曰:「以 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 姦,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 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例。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 多事矣。」唐劉宴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尢之者,晏 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 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踰時。 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 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 立竣也。」安石自此踰月不言青苗。會河北轉運司幹 當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 為本錢,于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 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于是安石決意行之,而 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蘇轍以議不合 罷。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 功,富民不願取,貧民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 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民間喧然,不以為便。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臣準《散青苗詔書》,務在惠顧 小民,不使兼并,乘急要倍稱之息,而公家無所利其 入,甚盛意也。今所下條約,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 錢貫陌,以差次遞增。」夫鄉戶上等并坊郭有物業者, 非他,即從來兼并之家也。今多貸之錢,錢一千為息 二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絕戾。又鄉村每保, 須令有物力人為甲頭,雖云不得抑勒,而上戶必不 願充,下戶必不得充。官吏,防下戶不償,則差充甲頭 以備「代陪,勢必不免,何謂非抑勒也?陛下勵精求治, 誠躬節儉,以先天下,即國用自裕,何必使興利之臣 紛紛四出,致遠邇之疑乎?若乃陝西之所嘗行,此乃 適遇成熟,行于一時可也。今乃建官置司,歲以為常, 而取利三分,豈昔時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于京東、 淮南、河北三路試行,俟有緒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 集,而遽盡行于諸路置制司,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 之意。乞盡罷提舉官,第依常平舊法施行。」帝袖出琦 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 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彊與之。」安石勃 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 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遺法也。如桑弘 羊羅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 抑兼并,賑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謂興 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 石論難,久之而罷。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稱疾不出。 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即欲奉詔,趙抃獨欲 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 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 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 例司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樞密使文彥博亦數 言不便,帝曰:「比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云甚便。」彥博 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 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人 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博願,無抑配者,故帝益 信之。初,群臣進讀邇英殿,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朝 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蠶 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曰: 「《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彊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 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彊,富民亦不彊也。」帝 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妄。」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 病,不見其利。朝廷初不言,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 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誠 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 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不然,終不敢受命。」其疏有曰: 「言青苗錢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 倚勢作威,陵轢州縣,騷擾百姓,止論今日之害耳。臣所憂者,乃在十年之後,非今日也。夫民之所以有貧 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 寧勞筋苦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于人。故其家常 有贏餘,而不至狼狽也。貧者啙窳偷生,不為遠慮,一 醉日富,無復贏餘。急則取債于人,債不能償,至于鬻 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借 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 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今縣官乃自出息錢, 以春秋貸民,民之富者皆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提 舉官欲以多散為功,故不問民之貧富,各隨戶等抑 配與之。富者與債仍多,貧者與債差少,多者至十五 緡,少者不減千錢。州縣官吏恐以逋欠為負,又令貧 富相兼共為保甲,仍以富者為之魁首。貧者得錢,隨 手皆盡,將來粟麥小有不登,二稅且不能輸,況于息 錢固不能償。吏督之急,則散而之四方;富者不去,則 獨償數家所負;力竭不逮,則官必得之倚閣。春債未 畢,秋債復來。歷年寖深,債負益重。或值凶年,則流轉 死亡。幸而豐稔,則州縣之吏,併催積年所負之債。是 使百姓無有豐凶,長無蘇息之期也。貧者既盡,富者 亦貧,臣恐十年之外,富者無幾何矣。」富者既盡,若不 幸國「家有邊隅之警,興師動眾,凡粟帛軍需之費,將 從誰取之?臣不知今者天下所散青苗錢凡幾千萬 緡」,若民力既竭,加以水旱之災,州縣之吏果有仁心 愛民者,安得不為之請于朝廷,因乞郊赦而除之。朝 廷自祖宗以來,以仁政養民,豈可視其流亡轉死,而 必責其所負?其勢不得不從請者之言也。然則官錢 幾千萬緡,已放散而不返矣,官錢既放散,而百姓又 困竭,但使閭胥里長于收督之際有乞取之資,此可 以謂之善計矣。且常平倉者,乃三代聖王之遺法,非 獨李悝、耿壽昌所能為也。穀賤不傷農,穀貴不傷民, 民賴其食而官收其利,法之善者,無過于此。比來所 以隳廢者,由官吏不得人,「非法之失也。今聞條例司 盡以常平倉錢為青苗錢,又以其穀換轉運使錢,是 欲盡壞常平,專行青苗也。國家每遇凶年,供軍倉自 不能足用,故無羨餘以濟饑民,所賴者止有常平倉 錢穀耳。今一旦盡作青苗錢散之,向去,所有豐年,將 以何錢平糴?若有凶年,將以何穀賙贍乎?先帝嘗出 內藏庫錢一百萬緡,助天下常平倉作糴本。前日天 下常平倉錢穀共約一千餘萬貫石,今無故盡散之, 他日若思常平之法,復欲收聚,何時得及此數乎?臣 以謂散青苗錢之害猶小,而壞常平倉之害猶大也。」 疏奏,竟出知永興軍。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 學士范鎮、臺諫官呂公著、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歐 陽修繼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 縣姜潛之官才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 之鄉村,各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 寺疑潛壅令,使其屬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 疾去。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 小民匱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辟如孺子,見飴蜜,孰 不染指爭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 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 善治生。今乃官自出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 之舉也。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斂亦在當月。 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 錢,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輪息錢,乃別為一賦,以 弊生民也。」坐謫南康軍監酒稅。明年,以制置條例司 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命呂惠卿同判,兼領 田役水利。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安石請縣 置一主簿,專主給納役錢及常平,從之。帝以久旱為 憂,學士韓維言:「畿縣近督青苗急,往往鞭撻取足,民 至伐桑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帝頗感悟。 太皇太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錢,盍 罷之。」會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安石 不悅,屢求去。已而出知江寧,然薦韓絳代之相,仍以 呂惠卿佐之。于安石所為,遵守不變。熙寧十年,詔開 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明年,提點府界蔡 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斗,至為輕矣。乞今 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仍以義倉隸提舉司,而 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稅為始。民 輸稅不及斗,免輸,頒其法于川、陝四路。元豐八年,并 罷諸路義倉。元祐元年,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穀財 物,盡樁作常平錢,依舊法行之。罷各縣專置主簿。四 月,再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三月以 散及一半為額。左司諫王巖叟、中丞劉摯等交章論 行青苗之非。司馬光奏:「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並取 情願。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取多散,或舉縣追呼,或 排門造劄。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 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今朝 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 情安便,欲下諸路申嚴州縣抑配之禁。」詔從之。中書 舍人蘇軾上書奏曰:「熙寧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害至此。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忍。若令分外得錢,則 費用自廣。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無異。今許 人願請,未免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 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今已行常 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 賈無窮之怨?」初,同知樞密院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 請復散青苗錢,時司馬光以疾在告,已而臺諫皆言 其非,不報。光至是始大悟,遂力疾入對。尋詔常平錢 穀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青苗錢更不支俵,除 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 稅輸納。蔡京用事,復議行焉。時上官均疏曰:「備災卹 患,常平、義倉之設,最為良法。熙寧十年,始講隋、唐之 舊,興置義倉,令人戶於正稅斛㪷一石別納五升,準 備災傷賑濟不得移用」,法頗周密。蓋所斂至少,所聚 至多,蓄之郡縣而散之於民,斂之少則民易以輸,聚 之多則上足施予,蓄之郡縣則凶歲有備,散之於民 則人情無怨,此隋文皇、唐太宗嘗行於治平之世已 試之效也。元豐八年,指揮諸路義倉一切廢罷,議者 至今惜之。若以為擾民,則出所纔二十分之一,「若患 他處,則當時已有著令。又況水旱不常,饑饉間有,發 倉廩則每苦不足,行勸誘則不免強取。與其施之於 倉卒,不若備之於無事。」今平糴之法既以修復,唯義 倉之制尚未興舉。臣以為義倉財積在近,民居則饑 歲獲濟,無道路奔馳之勞費,而人受實惠。隋開皇中 就社置倉,蓋以此也。臣欲迄興「復義倉之法,令於村 鎮有巡檢廨舍處,建立倉廩,以便斂散,其餘條例,令 有司更加修整,以備饑歲,誠非小補。」高宗紹興元年, 復常平官,講補助之政,以廣儲蓄。九年,用宗正丞鄭 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二十 八年,以趙令誏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孝宗乾 道六年,有司奏水旱州縣請留轉運使和糴米,以續 常平。上即為之施行。寧宗慶元元年,詔戶部右曹專 領義倉。十一年,臣僚言:「紹興初,臺臣嘗請通一縣之 數,截留下戶苗米,輸之於縣,別儲以備賑濟,使窮民 不至於艱食。惟負郭義倉,令就州輸送。至於屬縣之 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 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 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虧,以議殿最。」 從之。初,乾道四年,江南民艱食,朱熹請於府,得常平 米六百石賑貸,夏受之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 後隨年斂散,遇歉則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凡 十有四年,得息米若干,除以原數償府外,見米三千 一百石,造倉三間以儲之,名社倉焉。自是不復收息, 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凶 年,民不乏食。至淳熙八年,奏於朝,請行於倉司。時陸 九淵在敕令局,見之,嘆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 行,所以遠方無知者。」遂編入《史志》焉。嘉定末,真德秀 踵行於長沙,人多賴「之。然事久而敝,或移用而無可 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豈不深可 嘆哉!且社倉蓋近古良法,而當時廢而不舉,獨常平 義倉猶存遺意,然藏於州縣,所息不過市井惰游輩, 至於深山長谷,力穡近輸之民,則雖饑餓至死而不 能及。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 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鐍,遞相傳授,或至累數十年 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 聚壤而不可食矣。然而卒輕不改置社倉者,豈不以 里社不皆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則恐其計私以 害公;欲其出入同於官府,則鉤校不密,上下相遁,其 害又有甚於前所云者,是以難之而弗行耳。然則法 豈有定所哉。得其人如朱子,則雖在鄉而足以利人。 非其人如安石輩,則雖以朝廷行之適足以厲民矣。 故曰:「有治人無治法。」此之謂也。

至於和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而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報之勞,其民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咸平中,嘗出內府綾羅錦繡,計直付河北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 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而京東、陝西、河北缺兵食,則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 ;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 ,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池,謂之入中。陝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

「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 遂詔岢嵐、火山軍閑田並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熙寧五年,詔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自是,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內藏錢帛不與焉。其後,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是為弊法。於是議者欲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遂易「和糴」 之名為「助軍糧草。」 然自熙寧以來,和糴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俵糴、兌糴、寄糴、括糴、勸糴、均糴等名其曰坐倉。熙寧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糴入官者,計價支錢,復儲其米於倉。王珪奏曰:「外郡用錢四十,可寄斗米於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坐倉糴斗米,此極非計。」 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郡乏米,而庫有餘錢,故能就軍人糴米,以給次月之糧,出於一時急計耳。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錢,更糴軍人之錢,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 呂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 光曰:「臣聞江淮之南,民間乏錢,謂之錢荒。而土宜秔稻,彼人食之不盡,若官不糴取以供京師,則無所發泄,必甚賤傷農夫矣。且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通財利民之道乎?」 不從。明年,又慮元價賤,龍神衛及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糴,仍聽行於河北東、陝西諸路。元符以後,有抵價抑糴之弊,詔禁止之。其曰博糴。熙寧七年,詔河北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用餘糧直,聽民以絲、綿、綾、絹增價博買,俟秋成博糴。崇寧五年,又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使措置,以銀、絹、絲、紬之類博糴斛斗,以平物價,其曰結糴。熙寧八年,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糴熙河路軍儲,得七萬餘石,詔運給焉。未幾,商人王震言:結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經年方輸者。詔措置熙河財用孫迥究治以聞。迥奏:「總管王君萬負熙、河兩川結糴錢十四萬」 六百三十餘緡、銀三百餘兩,乃遣蔡確馳往本路劾之,君萬及高遵皆坐借結糴違法市易,降黜有差。崇寧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數。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罪陝西、河東結糴對糴,其曰「俵糴。」 熙寧八年,令中書計運米百萬石,費約三十七萬緡,帝怪其多。王安石因言:「俵糴非特省六十七萬緡歲漕之費,且河北入中之價,權之在我。遇斗斛貴住糴,即百姓米無所糴,自然價損,非惟實邊,亦免傷農。」 乃詔歲以末鹽鈔錢、在京粳米六十萬貫石付都提舉市易司貿易,度民田入多寡,豫給錢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緣邊入米麥粟封樁,即物價踴,權止入中,聽糴便司兌用,須歲豐補價。紹聖三年,呂大忠之言,召農民相保,預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餘錢至夏秋用時價隨所輸貼納。崇寧中,蔡京令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其曰兌糴。熙寧九年,詔淮南常平司於麥熟州郡及時兌糴。元祐二年,嘗以麥熟時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糴,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寄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 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以鉅萬,而散於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行已久,且近都倉」 ,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儲有乏,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其曰勸糴、均糴。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斗,乃給其直,於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斗,必須外糴,轉有煩費。」 疏奏坐貶五年者,謂均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過多,有一戶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宣和四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為差。勸糴之法,其後寖及於新邊鄯郭州積石軍,蕃部患之。自熙寧以來,王韶開熙河,章惇營溪洞,沈起、劉彝啟交趾之隙,韓存寶、林廣窮乞弟之役,費用科調益繁。陝西宿兵既多,元豐四年,六路大舉西討,軍費最甚於他路。帝先慮科役擾民,令趙𥜽廉問,頗得其事。又以糧餉麤惡,欲械斬河東、涇原漕臣,以勵其餘,卒以師興役眾,鮮克辦給。又李稷為鄜延漕臣督運,詔許斬知州以下乏軍興者。民苦摺運多散走,所殺至數千人,道斃者不在焉。於是《文彥》

博奏言:「關陝人戶昨經調發,不遺餘力,死亡之餘,疲瘵已甚。為今之計,正當勞來將士,安撫百姓,全其瘡痍,使得蘇息。」 明年,優詔嘉答。初,西師無功,議者慮朝廷再舉,自是帝大感悟,申飭邊臣,固境息兵,關中以蘇。哲宗即位,諸老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廣糴,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糧不可勝計。元符二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倉廩儲蓄,內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即今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時,唯深察臣言,裁決斯事。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聖聽。」 主議大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寡,請給於內藏庫,詔以絹五十萬予之。帝謂近臣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蔡京用事,復務拓土,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 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餘緡。五年,熙河蘭湟運使洪中孚言:「本道青稞畝收五石,粒當大麥之三。異時人糧給精米,馬料給青稞,率皆八折,不惟人馬之食自足,而價亦相當。今邊臣不燭事情,精米、青稞與糙米、大麥一例抵斗給散,即公有一分之耗,私有一分之贏。會計一路歲費斛斗一百八十萬,雜色五十萬外,青稞一百三十萬抵斗,歲費二十六萬石,石三十緡,計七百八十萬。」 帝慮其米仍麤,將士或有饑色,乃命九折。明年,復令計斗給散,竟罷九折。又於陝西建四都倉:平夏城曰裕財,鎮戎軍曰裕軍,通陝砦曰「裕民」 ,西安州曰裕邊。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陝以西保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創郡邑,調取於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六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初,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間,淮南科黃河免夫錢十千,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誼蓋嘗論之。及元祐中,呂大防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滑州漁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詔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王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豈克有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 ,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千,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餘萬緡。河北群盜,因是大起。南渡三邊,饋餉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誥,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姦,人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離皆出一官。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斗,罪郡守。自是和糴者計剩科罪。十三年,荊、湖歲稔,米斗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孝宗乾道三年秋,江、浙、淮、閩淫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無強配於民。四年,糴本給會子及錢,銀石錢二貫五百文。寶慶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 有旨從之。紹定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五年,臣僚言:「若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 良法也。從之。

《通考》曰:「古之國用,食租衣稅而已,毋俟於糴也。」 平糴法始於魏李悝,然豐則取之於民,歉則捐以濟民,凡以為民而已。軍國之用未嘗仰此。歷代因之,自唐始以和糴充他用,至於宋而糴遂為軍餉邊儲一大事。熙豐而後,始有結糴、寄糴、俵糴、均糴、博糴、免糴、括糴等名,何其多也。推原其由,蓋自真宗、仁宗以來,西北「用兵,糧儲缺乏,遂以茶鹽貨物召商人入中,而姦商黠賈遂至抵價估貨,高價入粟。國家仰急軍儲,又法令素寬,致有此弊。後來懲其弊,所以只糴之於民,不復墮商人之計。然至於計其家產而均敷之,量蓄積而括索之,甚至或不償其直,或不敷其數,則為民病。又有不可盡言者。蓋始也官為商所」 虧,終也民又為官所虧,其失一也。林氏駉曰:「常平之法何始乎自?李悝已有《平糴》之」

「說,至壽昌始定常平之策,此其始也。厥後罷於元帝,復於顯宗,隨罷隨復,無有定制。至於我朝淳化二年,京師置場,有其法也;景德三年,諸路置倉,有所積也。然增價以糴,分命使臣;減價以糶,專命司農,隨時遣用,未有定制。至熙寧以來,提舉常平之官始定焉。」 夫祖宗之始置常平也,出內庫之儲以為糴本,頒三司「之錢以濟常平粒米狼戾之時,民艱於錢,官則增價以入之;菜色隱雷之日,民乏於食,官則減價以出之。夫何舉糴本而為青苗之錢,鬻廣倉以求二分之息,伐桑易鏹」 ,官帑厚矣,如民貧何?鬻田輸官,公家利矣,如私害何?此常平救荒之實政壞矣。義倉之法何始乎?自隋始置於鄉社,至唐改置於州「縣,此其始也。厥後弛於永徽,壞於神龍,隨罷隨復,亦無定制。至於我朝,乾德創之,未幾而罷,元豐復之,未幾亦罷。迨紹聖以石輸五升,大觀又以石輸一斗」 ,至於今日,而義倉輸官之法始定焉。夫古之始置義倉也,自民而出,自民而入,豐凶有濟,緩急有權。名之以義則寓至公之用,置之於社則有自「便之利。」 夫何社倉轉而縣倉,民始不與而為官吏之移用;縣倉轉而郡倉,人遂相遠而為軍國之資。官知其斂,民知其散,民見其入,未見其出,此義倉之實政廢矣。中興以來,講求荒政,常平錢穀,專委一司,而無陷失之弊。建民騷繹,置倉長灘,巳有社倉之遺意,天下豈有難革之弊?今日常平義倉之「儲,雖有美名,本無實惠。惟州縣有侵借之患,而支撥至有淹延之憂。城邑近郊,尚可少濟,鄉落小民,瘽身從事,彼知官長皂吏為何人,一旦藜藿不繼,又安能扶持百里,取糴於場,以活其已餓之殍哉?」 是有之與無,其理一也。嗚呼!孰知有甚者焉!常平出於官,義倉出於民,出於官者,官自斂之,官自出「之,其弊雖不足以利民,亦不至於病民。出於民者,民實出之,官實斂之,其弊不但民無給,而官且病之。文移星火,指為常賦,籮頭斛面,重斂取贏,噫可歎也!」 愚謂民不必甚予,特無取之足矣;民不必甚利,特無害之足矣。平時奪其衣食之資,一旦徒啖以濡沫之利,樂歲不為蓋藏之地,凶年始思啼饑之民何益哉?寧願為「不取繭絲」 之尹鐸,毋願為矯制擅發之汲黯,寧願為「催科政拙」 之陽城,不願為發粟賑饑之韓韶,則裕民實政,隱於常平義倉之外。

《明朝貯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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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起自民間,歷試艱難。既登大寶,尢軫念民瘼。洪 武元年思天下預備倉未立,則緩急公私無以賑濟。 乃令各處悉立預備倉,各為糴糶收貯,以備災荒。擇 其地年高篤實者管理。巳而謂戶部臣曰:「曩者山東 歲歉民饑,蓋素無蓄積,以備不虞故也。今歲山東夏 麥甚豐,秋稼亦茂。爾戶部可運鈔二百萬貫,往各府 州縣預備糧儲。如一縣,則於境內定為四所,于居民 叢集處置倉,榜示『民家有餘粟願易鈔者,許運赴倉 交納,依時價償其直,官儲粟而扃鑰之,就令富民守 視。若遇凶歲,則開倉賑給,庶幾民無饑餓之患』。」已,又 令未備處皆舉行,而召天下老人至京,隨朝命擇其 可用者使齎鈔往各處,協同所在官司糴穀為備。後 歷歲既久,姦弊日滋,豪猾侵漁,穀倉盡毀,有司漫不 加意。大學士楊士奇奏申飭之,擇廉幹官督理平糴 以備荒,而郡縣官以廢舉為殿最。嗣後南直隸侍郎 周忱奏定濟農倉之法,南畿諸郡,蘇州田稅最重,而 松江、常州次之。貧民輸官及耕作,多舉債於富家而 倍納其息。至於傾家產,鬻子女,不足以償,於是民益 逃亡,而租稅益虧。忱至,問民疾苦,深以為憂,思所以 濟之。壬子秋,諸郡歲稔,會朝廷命下,許以官鈔平糴, 且勸借儲積以待賑。忱乃與蘇州知府況鍾、松江知 府趙豫、常州知府莫愚協謀而力行之。蘇州得米三 十萬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貯於各縣,名其倉曰「濟農。」 是年夏,江南旱,蘇州饑民凡三百餘萬口,盡發,猶不 足以贍忱,乃復思廣為之備。先是,各府秋糧當輸者, 糧長里胥多厚取於民而不即輸官,逃負者累歲。忱 欲盡革其弊,乃立法於水次置場,擇人總收而發運 焉。細民徑自送場,不入里胥之手,視舊所減三之一。 又三府當運糧一百萬石,貯南京倉,以給北京軍職 月俸,計其耗費,每月六斗致一石。忱與鍾等謀曰:「彼 能於南京受俸,獨不可受於此乎?若來此給之,既免 勞民,且省費六十萬石以入濟農倉,農無患矣。」鍾等 皆曰:「善。」遂請於朝,從之。而蘇州得米四十餘萬石,益 以各場儲積之贏,及前平糴所儲,凡六十餘萬有奇, 松、常二郡次之。忱曰:「是不獨濟農,凡運輸有欠失者, 亦於此給借部納,秋成如數還官。若民夫修圩岸,濬 河道,有乏食者,計口給之。如是則免舉債,以利兼并 之豪。農民無失所者,田畝治,賦稅足矣。」是冬,朝具以 聞,朝廷皆從之。於是令諸縣各廣濟農倉貯,擇縣官 廉公有威與民之賢者掌其籍,司其田納,每歲插蒔之際,於中、下二等戶內驗其種田多寡,齊分給之,秋 成償官。凡其條約,皆忱親為規畫,俾之遵守。明年,江 南又大旱,令諸郡大發濟農米以賑貸,而民不知饑, 忱之力也。成化中,敕藩憲言:「異時州縣設預備四倉, 所以廣儲蓄,備旱澇,為民賴也。比久廢弛。宜覈實見 在儲蓄有無多寡之數,仍儘各處在官贓贖糴為備。 有不敷,聽於存留糧內借撥,或於各里上中戶勸助 以充。其看守倉者,於附近里分,僉殷實有行止者主 之。」至通司官吏,實收虛放,為侵盜者,論如律,衛所地 亦如之。弘治中,蓄積寡而盜繁。都御史林俊乞敕省 司招民輸貲入粟,補散官及抵罪情輕法重者,聽入 贖,為常平本。而募民各以其私立義倉、義學、義塚,名 阜俗,三義,得表門示旌。詔施行。如章已定制言:「州縣 所儲粟,務三年足周一歲之餘而後已。大都五十里 積粟三萬石,百里積粟五萬石,官儲中程為稱職。不 及三分而上罰有差,少六分課殿。」嘉靖中,侍郎王廷 相言:「備荒之政,莫善於古之義倉。若立倉於州縣,則 窮鄉就倉,旬日待斃。宜貯之里社,定為規式。一村之 間約二三百家為一會,每月一舉,第上中下戶捐粟 多寡,各貯於倉,而推有德者為社長,善處事、能會計 者副之。若遭凶歲,則計戶而散,先中下者,後及上戶, 上戶責之償,中下者免之。凡給貸悉聽於民,第令登 記冊籍,以備有司稽考,則既無官府編審之煩,亦無 奔走道路之苦。」從之。直隸巡按御史宋纁言:「各州、縣 歲派積穀之數,徒資貪吏掊剋,無益實用。中間廉靖 者往往首鼠兩端,不能自決。欲監守撫字,則畏觸黜 謫之典;欲從事科罰,則恐失素履之貞。非所以阜民 生、勵士節也。上策莫如罷之,不則稍減其數,庶官民 兩便。」戶部言:「積穀備荒,原非弊政。但係奉行者之賢 不肖,不可輕議變法。且先年給事中胡廉已奏行減 半之例,必不得已再減其半可也。」上從部議。隆慶初, 陝西巡按御史王君賞奏請寬積穀之例,言:「近時有 司積穀之數雖已半減,然州縣大者數萬石,小者數 千石,即日入民,於罪不可得盈。宜再減其額。十里以 下歲額穀千石,十里以上遞增。百里以下二千五百 石,二百里以下三千石,即劇郡無過五六千石而止, 則官不擾而穀易積。」從之。時戶部以葭州知州尹際 可等三十五員積穀不如數,例當降調。吏部言:「有司 積穀備荒,雖亦急務,然較之正賦輕重,自是不同。況 皆出贓罰抵贖,及他設處所入之數,視地方貧富、獄 訟繁簡為差,不可以預定也。若必欲所在取盈,是徒 開有司作威生事之端,反失濟民初意。今宜止治其 侵漁者。若止怠玩,仍當分別輕重,明註考語,俟本部 另處,不必遽議降調。」制可。五年,巡撫山西靳學顏疏 曰:「邊鄙強固,則夷狄怵服;中原乂安,則邊鄙傾嚮。故 中原者,邊鄙之根本也。百姓者,中原之根本也;衣食 者,百姓之根本也。閭閻細民,有終世無銀,而不能終 歲無衣,寧終歲無衣,而不能終日無食。今百司宰卿, 夙夜不遑者,乃在銀而不在穀。臣竊慮之。」夫以國家 建都於燕,東極齊,西盡秦,南阻江淮,神鼎之重,金甌 之固,此萬世不拔之業也。而臣竊有慮,何哉?誠以京 師北據幽都,更無郡縣,而「守在強狄,雖有東齊西秦, 其形勢皆足以自固。京師以南,絕無名山大澤之限, 強藩與國之資,皇上南面而臨之,所恃以為腹心股 肱之重者,惟河南、山東、江北裏八府之人心耳。此數 處之人,率鷙悍而輕生,易動而難戢,游食而寡積者 也。一不如意,則輕去其鄉,一有所激,則視死如歸。臣 固聞之熟」矣。八府遭歉則走山東,山東遭歉則走江 北,又未已也。匹夫作難而千人嚮應,往事蓋屢驗之。 然其弭之之計無他,不過曰「恤農以繫其家,足食以 繁其身,聚其骨肉以繫其心」而已。今試移文於此數 處者,而覈其官舍之所藏,每郡得穀十萬焉,則司計 者可安枕而無慮矣。得三萬焉,猶可以塞轉徙「者之 望。設不滿萬焉,真寒心哉!臣竊意其不滿萬者多也, 即有水旱,何所賴焉?即有師旅之興,何所給焉?自古 中原空虛,未有如今日者也。漢以前有廒倉,隋以前 有洛口倉,唐有義倉,宋有常平倉,皆隨在而貯,不專 在京師。」今徐、臨、德州皆有官倉,本為寄囤,至於存積 幾何哉?臣前《疏》謂:「一曰官倉,蓋發官錢以糴者,此必 甚豐,乃可以舉;一曰社倉,蓋收民穀以充者,此雖終 歲,皆可以行。夫社倉即義倉,蓋始於漢耿壽昌,而盛 於隋長孫平、唐戴胄之徒。唐又最盛,計天下積至數 千萬以上。及推其故,唐義倉之開,每歲自王公以下 皆有入,是以其積獨多。臣所謂法令之行,自貴近始 也。宋則准各民」正稅之數,於二十分而取其一以為 社。蓋富者必田多,田多則稅多,稅多則社入多,亦唐 意也。要之,其出也,則中歉賑極貧,大歉賑中戶,又大 歉焉,乃沾及於富室。所謂恩澤之加,自無告始也。夫 民之饑也,必至於轉徙,轉徙不已,必至於盜,盜必先 諸官戶與夫役占有力之家,而此輩多不悟,非官府 「主持而鼓舞之,終空言耳。」臣請下之各省,以唐、宋斂穀之法為則,而就土俗,合人情,占歲候以通其變。限 明春以裏,盡報各府已前見貯之數,以品其虛盈,于 明年冬末,通計一歲二倉新收之穀,驗其功能,著而 為令,歲歲修之。在官倉者,時其豐歉而斂散之,利歸 于官。民有大饑,則以賑之。在民倉者,「時其豐歉而斂 散之,利歸于官。雖官有大役亦不許。借此藏富于民。 即藏富于官,皇上所為南面而恃以無恐者,其根本 在此。今之言計者,不憂穀之不足,而憂銀不足。夫銀 實生亂,穀實弭亂。銀之不足而泉貨代之。五穀不足, 則孰可以代者哉?故曰:『明君不寶金玉,而寶五穀』。」部 覆請以防秋客兵銀「并鹽課六萬發各府縣糴穀。又 修復社倉,令所在有餘積,無為文具。嘗試論之:古之 積貯者,藏富于民;而今之積貯者,藏富于國;古之積 貯者,導利于下,而今之積貯者,導利于上。在下則民 自足,而君有賑恤之恩;在上則君有餘,而民無周匱 之望。」是以唐虞盛時,雖有九年之水,而未始無倉廩 府庫「之充,觀耕田鑿井,帝力何有于我」,可徵也。成周 盛世,雖有軍國之需,而未始無三年九年之積,觀水 旱凶荒,民無菜色可徵也。厥後管仲之在齊也,通輕 重之權,立聚散之法,似矣,而乃陰為富國之謀;李悝 之在魏也,量豐凶之節,制糴糶之政美矣,而何救于 地利之盡?無已,則賈誼、晁錯、耿壽昌之策乎?誼欲驅 民以歸農畝而抑末技,此上策也。誼之說行,當無一 夫耕而十人食之者矣;錯欲使民食粟塞下,以開鬻 爵贖罪之路,此中策也。錯之說行,當無千里餽糧,士 有饑色者矣。壽昌欲立常平倉,使穀賤則增價以糴, 穀貴則減價以糶,此下策也。壽昌之說行,當無「官常 有餘,民常不足」之嘆矣。唐、宋以來,雖有義倉、社倉之 說,大率皆常平遺意。自熙寧以後,散為青苗之本;南 渡以來,取為軍國之需,不能恤民而且害民矣。自今 觀之,蓋莫善于常平,莫不善于義倉。義倉之法,凶年 則散之,豐年則斂之,其初未嘗不善也。然官與民償 貸,其弊易生。方其貸也,寄之于里胥,而詐冒之名多 迨;其償也,「責之于里胥,而徵求之弊作;及其弊也,里 胥必詐與貧民通,而訐為詭詞;貧民必甘與里胥市, 而覬為滅跡。前者獲利,後者效尢,將斂散之粟與存 者無幾矣。其又弊,有借止一石,或償至十數石而不 足;借止一年,或徵至十數年而未休。下戶細民,有寧 賣子女、甘流徙,而不肯窺倉廩之門、見官吏之面者, 以故粟竭於官,有出無入;約爽於民,有貸無還,其勢 必盡廢而後已,此義倉之弊也。常平則不然,豐年穀 賤,則增價而糴以為備;凶歲穀貴,則減價而糶以濟 饑。願糴者與之而無所強,受糶者去之而無所追,其 利常周而其本不仆,故公私兩便。今宜因義倉之舊, 更以常平之法,量民數多寡以」貯粟,酌道里遠近以 立倉。每豐而糴,委之於富民而計其數;時凶而糶,臨 之以廉吏而主其衡。糴不出一人,人不過一石,而又 善為之處,嚴為之法,使所糴皆貧民而富者無所侵 焉,斯可矣。或曰:「義倉之行,饑者可徒手而得粟。常平 之設,必轉貸糴本,而粟始可得矣。其轉貸之際,安知 富人之不留難而徵取之時,又安知富人之不侵漁 乎?」答曰:「天下無不弊之法,為治者但當酌其弊之輕 重而審處之。常平立於漢,義倉立於隋,而用常平者 常多,用義倉者常寡。常平每廢而猶存,義倉暫起而 即廢。至宋於常平特置提舉之官,而義倉無聞焉,亦 足明其法之善矣。雖然,亦在行之者何如耳。國朝於」 所在州郡立預備倉,則常平之法也。嘉靖間,又議「令 每鄉立社會,以貧富出粟有差,凶札則散之」,則義倉 之意也。夫茲二法者,業已備之矣,然或始詳而末弊, 或乍創而旋隳者,何哉?守法者偷取一切以便上而 法不信,奉法者營私自便而法不行也。今預備倉具 在,民之以貲賜爵及補胥吏者,有不「以金錢乎?諸公 田租稅,有升龠入者乎?城旦者必以粟贖乎?即有之, 能十而一乎?」則上固未嘗貴粟矣。州郡贖鍰,行省餘 羨,貪吏以潤其橐,而廉者則每藉以行其德。使誠寬, 然少有奇餘,緩急猶或可濟。今且盡籠而輸之上,有 司庫藏,自惟正外,固已若洗,卒遇大祲,雖有愷悌之 長,斂手而已矣。竭閭閻以實公藏,竭州縣以實太倉, 竭太倉以實內帑,流愈上而下愈耗,則上固已輕民 命矣。且平日稱為備者,既無義輸及補吏諸入,又不 取之罪,贖當出者,徒以法外橫加箕斂,投一訟牒,輒 計有力無力耳,非大較曲直也。《爰書》以定,復加以罰, 及所罰則非穀也,所入又非倉也。民當豐歲而吏能 凶之,況暇言備?即或有勸令富家出粟廩貧民者,捐 瘠滿壑,啼呼滿路。吏非獨無睹聽,而所斂者又非粟 也,所廩者又非貧民也。民之體在澤谷,而其膏血在 吏筐橐矣。蓋天下有救荒之吏,無救荒之法。救法無 常,而備法有常。今當俟歲少豐之後,飭廢舉墜而重 督之,無新議為也。夫積粟如積水然,非有「通川大河 環之,即溝澮不足恃。然汪洋演漾者在數里之外,而 桔槔浸灌,取之數步之內,勢不相及也,則溝澮陂池擅其利矣。州郡之倉,通川也,瀦多而溉博;里社之倉, 陂池也,利近而救速。兩置則可以相灌而交濟。請於 預備倉所入循先朝舊制,入貲贖罪,悉輸粟如例。春 夏穀稍貴,暫聽輸價,所司俟秋時易米儲之,有不中 程者罰無赦。貴出賤入,舊出新入,母出子入,期以平 價而已,勿得輕以貸民,懼貸而責取之擾也。」蓋常平 者,上捐金以為母,而令上不費一錢。母之入無盡,而 子之出愈無盡,不過三四年,所在皆滿矣。而又修社 會之制,一如嘉靖中令。令因餘而取之,因地而藏之, 因人而長「之。其藏之里也,猶藏之家也。歲不足,視其 不足者而假之,視尤者而賑之。民坐而取食於里也, 猶取食於家也。社倉以賑急,縣倉以繼社,居豐多糴 以泄輕,故農不傷;遇災多散而廣惠,故歲不病。」為今 時之計,實無善於此兩者。若謂出納之際,吏緣為姦, 積儲民間,侵牟易耗,則奉法者事也。柱後《惠文》彈治 之,孰敢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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