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复不字[2024]第279号

武政复不字[2024]第278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武政复不字[2024]第279号
作者: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2024)鄂0102行初375号
武政复不字[2024]第28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武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交通)使用说明 中限定乘车次数(每年730次),于2024年8月2日向武汉市人民政 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 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市 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市、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 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通过城市留言板要求被申请人解释无偿献 血荣誉卡(交通)限定乘车次数(每年730次)的依据,被申请人对 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回复,解释该限定并未违反《武汉市献血条例》的 规定,属于对该政策的解释与说明,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申请人对武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交通)使用说明不服,而武汉市无 偿献血荣誉卡(交通)使用说明系被申请人根据《武汉市献血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制定的具体优待办法,具有普 遍约束力,且系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故武汉市无偿献血荣 誉卡(交通)使用说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 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 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 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
专用章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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