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办法 (2019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全市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破坏建筑历史风貌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规划管控的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巡查监管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研究中心)受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日常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一)正在进行修缮施工;
(二)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或周边存在深基坑施工建设项目;
(三)经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四)其他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的情况。
第五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修缮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未按照专家评审通过后的方案实施修缮的行为;
(三)擅自损坏承重结构,在建筑内部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出现建筑外墙空鼓、抹灰层脱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四)擅自改变建筑外墙材质和色彩、造型和风格等影响建筑风貌的行为;
(五)擅自拆除已腾退建筑的原始木质门窗、木楼梯等构件的行为;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和影响建筑安全及风貌的行为。
第六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书面告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明确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频次、巡查监管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报送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
第八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巡查工作的督导,定期形成巡查报告,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对于巡查监管范围过大、工作人员不足等情况,区房屋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所需工作经费上报区人民政府依法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区房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提供服务的巡查单位和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巡查工作质量。
鼓励区房屋主管部门发动热心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志愿者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建筑保护和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做好巡查情况的记录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完整地将相关巡查数据和对应图片录入信息系统,确保巡查工作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害和影响建筑安全及风貌的行为时,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转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或者投诉有危害和影响建筑安全及风貌的行为时,区房屋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及时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到现场巡查、谎报、瞒报巡查信息,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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