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築巡查監管辦法 (2019年)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全市優秀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破壞建築歷史風貌及影響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優秀歷史建築的日常巡查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規劃管控的歷史建築的日常巡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區房屋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內優秀歷史建築的巡查監管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市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研究中心)受市房屋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日常巡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優秀歷史建築的日常巡查,原則上每月不得少於兩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加大巡查頻次:
(一)正在進行修繕施工;
(二)被納入土地徵收範圍或周邊存在深基坑施工建設項目;
(三)經鑑定為危房,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
(四)其他影響優秀歷史建築安全及風貌的情況。
第五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在日常巡查中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經批准擅自遷移、拆除、修繕優秀歷史建築的行為;
(二)未按照專家評審通過後的方案實施修繕的行為;
(三)擅自損壞承重結構,在建築內部生產、儲存、經營危險物品等危害建築安全的行為,出現建築外牆空鼓、抹灰層脫落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
(四)擅自改變建築外牆材質和色彩、造型和風格等影響建築風貌的行為;
(五)擅自拆除已騰退建築的原始木質門窗、木樓梯等構件的行為;
(六)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損毀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標誌的行為;
(七)其他危害和影響建築安全及風貌的行為。
第六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及時與優秀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簽訂保護責任書,書面告知建築的具體保護要求,明確其應當承擔的保護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明確優秀歷史建築的日常巡查頻次、巡查監管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並報送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
第八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各區巡查工作的督導,定期形成巡查報告,原則上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九條 對於巡查監管範圍過大、工作人員不足等情況,區房屋主管部門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所需工作經費上報區人民政府依法納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巡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區房屋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提供服務的巡查單位和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巡查工作質量。
鼓勵區房屋主管部門發動熱心於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的志願者協助開展日常巡查,及時掌握和反饋建築保護和使用情況的有關信息,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參與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做好巡查情況的記錄和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完整地將相關巡查數據和對應圖片錄入信息系統,確保巡查工作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 在巡查中發現有危害和影響建築安全及風貌的行為時,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依法予以處罰。對涉及其他管理部門執法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及時轉送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將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區房屋主管部門和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或者投訴有危害和影響建築安全及風貌的行為時,區房屋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及時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 對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未到現場巡查、謊報、瞞報巡查信息,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依照《條例》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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