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一年江浙絲業短期公債條例 (民國22年)

民國二十一年江浙絲業短期公債條例 (民國21年) 民國二十一年江浙絲業短期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2年6月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2年(1933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22年6月19日

中華民國 21 年 9 月 3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1 年 9 月 1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2 年 6 月 9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22 年 6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本公債由江蘇、浙江兩省政府發行,定名為民國二十一年江浙絲業短期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三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用途為專充救濟江蘇、浙江兩省絲繭業之用。
第四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
第五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一年十月一日發行。
第六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十足發行。
第七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一年十月起,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付息之期。
第八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嗣後每三個月還本一次,平均每次還本十六分之一,每年還本四分之一,利隨本減至民國二十五年九月底本息全數還清,債票之還本,以抽籤定之。
  前項抽籤,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在上海銀行公會行之,抽籤時由江蘇、浙江兩省政府及審計機關各派員一人,上海銀行公會及江浙絲繭業各派代表一人會同監視。
第九條
  本公債應付本息基金,指定於財政部撥付江浙兩省裁釐協款項下,每三個月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應付之數,由財政部指定國貨銀行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備付到期本息之用,至償清為止,不得變更。
第十條
  本公債由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付息還本事宜,並指定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國貨銀行、交通銀行、浙江地方銀行、江蘇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十一條
  本公債票面分為千圓、百圓兩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十二條
  本公債得自由抵押買賣,如江浙兩省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
第十三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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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國二十一年江浙絲業短期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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