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一年江浙丝业短期公债条例 (民国22年)
← | 民国二十一年江浙丝业短期公债条例 (民国21年) | 民国二十一年江浙丝业短期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2年6月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2年(1933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22年6月19日 |
|
- 第一条
- 本公债由江苏、浙江两省政府发行,定名为民国二十一年江浙丝业短期公债。
- 第二条
- 本公债定额为三百万元。
- 第三条
- 本公债用途为专充救济江苏、浙江两省丝茧业之用。
- 第四条
- 本公债年息定为六釐。
- 第五条
- 本公债定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一日发行。
- 第六条
- 本公债按照票面十足发行。
- 第七条
- 本公债自民国二十一年十月起,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付息之期。
- 第八条
- 本公债于民国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一次还本之期,嗣后每三个月还本一次,平均每次还本十六分之一,每年还本四分之一,利随本减至民国二十五年九月底本息全数还清,债票之还本,以抽签定之。
- 前项抽签,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在上海银行公会行之,抽签时由江苏、浙江两省政府及审计机关各派员一人,上海银行公会及江浙丝茧业各派代表一人会同监视。
- 第九条
- 本公债应付本息基金,指定于财政部拨付江浙两省裁釐协款项下,每三个月照本公债还本付息表应付之数,由财政部指定国货银行拨交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备付到期本息之用,至偿清为止,不得变更。
- 第十条
- 本公债由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付息还本事宜,并指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货银行、交通银行、浙江地方银行、江苏银行为经付本息机关。
- 第十一条
- 本公债票面分为千圆、百圆两种,均为无记名式。
- 第十二条
- 本公债得自由抵押买卖,如江浙两省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担保品。
- 第十三条
-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编辑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