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條例 (民國23年)
← | 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條例 (民國21年) | 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後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3年2月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3年(1934年)2月9日 公布於民國2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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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湖北省政府為辦理綏靖善後起見,特發行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年湖北省善後公債。
-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三百萬元。
- 第三條
- 本公債年息定為八釐。
- 第四條
- 本公債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月一日發行。
- 第五條
- 本公債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月起,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付息之期。
- 第六條
-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嗣後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計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二次,每次各還本二十四萬元,第二、第五、第八、第十一次,每次各還本二十七萬元,至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六月底全數還清。
- 前項抽籤,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由財政廳於省政府所在地行之。抽籤時,由省政府審計機關派員,漢口武昌兩商會派代表,會同監視。
- 第七條
-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本省營業稅收入為基金,依照還本付息表所列數目,每次提存指定銀行專款存儲備付到期本息。
- 第八條
- 本公債發行後,由省政府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公債基金,監督還本付息事宜。
- 前項基金保管委員會,由省政府及財政廳、民政廳、審計機關、漢口市政府各派一人,漢口、武昌、漢陽三商會及漢口銀行錢業兩公會各派代表一人組織之。
- 第九條
- 本公債債票分千圓、百圓、十圓、五圓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 第十條
- 本公債得隨意買賣抵押,其他本省公務上必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
- 第十一條
-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 第十二條
- 本公債發行規則及基金保管委員會章程,由湖北省政府定之。
- 第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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