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后公债条例 (民国23年)
← | 民国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后公债条例 (民国21年) | 民国二十一年湖北省善后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3年2月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3年(1934年)2月9日 公布于民国2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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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湖北省政府为办理绥靖善后起见,特发行公债,定名为中华民国二十年湖北省善后公债。
- 第二条
-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三百万元。
- 第三条
- 本公债年息定为八釐。
- 第四条
- 本公债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一日发行。
- 第五条
- 本公债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起,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付息之期。
- 第六条
- 本公债于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一次还本之期,嗣后每六个月抽签还本一次,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二次,每次各还本二十四万元,第二、第五、第八、第十一次,每次各还本二十七万元,至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六月底全数还清。
- 前项抽签,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由财政厅于省政府所在地行之。抽签时,由省政府审计机关派员,汉口武昌两商会派代表,会同监视。
- 第七条
- 本公债之还本付息,以本省营业税收入为基金,依照还本付息表所列数目,每次提存指定银行专款存储备付到期本息。
- 第八条
- 本公债发行后,由省政府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公债基金,监督还本付息事宜。
- 前项基金保管委员会,由省政府及财政厅、民政厅、审计机关、汉口市政府各派一人,汉口、武昌、汉阳三商会及汉口银行钱业两公会各派代表一人组织之。
- 第九条
- 本公债债票分千圆、百圆、十圆、五圆五种,均为无记名式。
- 第十条
- 本公债得随意买卖抵押,其他本省公务上必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担保品。
- 第十一条
-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或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 第十二条
- 本公债发行规则及基金保管委员会章程,由湖北省政府定之。
-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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