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立法於民國23年5月18日(現行條文)
1934年5月18日
1934年5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3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 23 年 5 月 18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23 年 5 月 2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第一條 (定名原由)

  國民政府為完成奧漢鐵路,補充建築基金,由財政部會同鐵道部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

第二條 (發行日)

  本公債定額為英金壹百五十萬鎊,於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一日發行。

第三條 (發行票面額)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六發行。

第四條 (利率)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於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條 (償還期限)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至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嗣後每屆六個月還本一次。分二十五期,至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息全數還清。
  前項還本,依照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
附表: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還本付息表

第六條 (基金存儲備付)

  本公債應還本息,指定鐵道部借得英國退還庚子賠款為基金。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期指交指定銀行,收入英金庚款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備付。

第七條 (基金保管委員會之成立及組織規程)

  本公債應付本息基金,由財政部、鐵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承受銀行代表四人,共同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八條 (還本付息指定銀行)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鐵道部委託中英庚款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承受之中央、中國、交通、匯豐四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九條 (本公債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第十條 (債票種類)

  本公債債票分五十鎊、一百鎊、一千鎊三種。

第十一條 (債票簽字發行)

  本公債債票由財政部部長會同鐵道部部長簽字發行。

第十二條 (自由買賣、抵押)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

第十三條 (持票人之權利)

  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粵漢鐵路已成未成各段,有任何權利主張。

第十四條 (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之懲治)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五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還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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