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债条例

民国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债条例
立法于民国23年5月18日(现行条文)
1934年5月18日
1934年5月28日
公布于民国23年5月28日

中华民国 23 年 5 月 18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23 年 5 月 28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第一条 (定名原由)

  国民政府为完成奥汉铁路,补充建筑基金,由财政部会同铁道部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债。

第二条 (发行日)

  本公债定额为英金壹百五十万镑,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一日发行。

第三条 (发行票面额)

  本公债按票面额九六发行。

第四条 (利率)

  本公债年息定为六釐,自发行之日起算,每年于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条 (偿还期限)

  本公债自发行之日起,至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为第一次还本之期。嗣后每届六个月还本一次。分二十五期,至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息全数还清。
  前项还本,依照还本付息表之规定,以抽签法行之。
附表:民国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债还本付息表

第六条 (基金存储备付)

  本公债应还本息,指定铁道部借得英国退还庚子赔款为基金。依照还本付息表所载应还本息数目,按期指交指定银行,收入英金庚款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户帐,专款存储备付。

第七条 (基金保管委员会之成立及组织规程)

  本公债应付本息基金,由财政部、铁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各派代表二人,审计部派代表一人,与承受银行代表四人,共同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其组织规程,由财政部、铁道部会同拟订,呈行政院核准备案。

第八条 (还本付息指定银行)

  本公债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铁道部委托中英庚款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并指定承受之中央、中国、交通、汇丰四银行为经付本息机关。

第九条 (本公债用途,不得移作别用)

  本公债专充第一条规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别用。并另由财政部、铁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各派代表二人,审计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组织债款保管委员会,负责收存。其组织规程,由财政部、铁道部会同拟订,呈行政院核准备案。

第十条 (债票种类)

  本公债债票分五十镑、一百镑、一千镑三种。

第十一条 (债票签字发行)

  本公债债票由财政部部长会同铁道部部长签字发行。

第十二条 (自由买卖、抵押)

  本公债债票为无记名式,得自由买卖、抵押。

第十三条 (持票人之权利)

  本公债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债条例享受各项权利外,不得对于粤汉铁路已成未成各段,有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四条 (伪造及毁损信用行为者之惩治)

  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民国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债还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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