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立法於民國23年4月20日(現行條文)
1934年4月20日
1934年4月30日
公布於民國23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 23 年 4 月 20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23 年 4 月 3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統一前,債務不予處理

第一條 (定名原由)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第一期發行公債一千二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之用,定名為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

第二條 (發行日)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三年五月一日發行。

第三條 (發行面額)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四條 (利率)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條 (償還期限)

  本公債前兩期祗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八年十六次,至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償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附表: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第六條 (還本付息指定銀行)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第八條所稱之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七條 (基金專戶存儲)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第八條 (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之成立及組織規程)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公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九條 (本公債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第十條 (票面種類)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

第十一條 (自由買賣、抵押)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

第十二條 (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之懲治)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附表: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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