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六年闢濬廣東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六年闢濬廣東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6年3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37年3月26日 1937年4月1日 公布於民國2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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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民政府為廣東黃埔闢港及疏濬珠江後河工程,發行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二十六年闢濬廣東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美金二百萬元。
第三條
-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四月一日,按照票面九八發行。
第四條
-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六厘,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條
- 本公債期限定為十六年,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依照還本付息表之規定,各抽籤還本一次,至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全數清償。
第六條
- 本公債應付本息基金,以粵海關防征百分之五進口稅撥充,至足敷償清全部本息為止,由財政部司令行總稅務司轉令粵海關稅務司按月儘數撥交中央銀行收入國債基金管理委員會,本公債戶帳專款存儲備付。
第七條
- 本公債指定中央銀行經理還本付息事宜。
第八條
- 本公債票面分為五千元、千元、百元三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九條
-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
第十條
-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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