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六年辟濬广东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债条例
民国二十六年辟濬广东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6年3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37年3月26日 1937年4月1日 公布于民国2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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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民政府为广东黄埔辟港及疏濬珠江后河工程,发行公债,定名为中华民国二十六年辟濬广东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债。
第二条
- 本公债定额为美金二百万元。
第三条
- 本公债定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一日,按照票面九八发行。
第四条
-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六厘,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各付息一次。
第五条
- 本公债期限定为十六年,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依照还本付息表之规定,各抽签还本一次,至中华民国四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全数清偿。
第六条
- 本公债应付本息基金,以粤海关防征百分之五进口税拨充,至足敷偿清全部本息为止,由财政部司令行总税务司转令粤海关税务司按月尽数拨交中央银行收入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本公债户帐专款存储备付。
第七条
- 本公债指定中央银行经理还本付息事宜。
第八条
- 本公债票面分为五千元、千元、百元三种,均为无记名式。
第九条
- 本公债债票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缴纳保证金时,得作为代替品。
第十条
-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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